业主代表选举办法(共12篇)
1.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篇一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范文)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大会形式
业主大会:由各栋楼的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
(一)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三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二)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三)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法:
根据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业主推荐或业主代表自荐,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八)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不得少于 13人。
第三章 投票和选举
一、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二、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
三、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四、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五、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六、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七、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未超过全部物业投票权半数的,视为选举无效。
第四章 委 员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6人,另设候补委员 2 人。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有下列情形的,经业主大会表决,罢免其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符合前述候选人有关条件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从事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无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根据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高低(以投票权计算,下同)顺序按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规定人数选出获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获选委员的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的总投票权数的50%。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产生采取以下方式:
由获选的委员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每个委员拥有相等的投票权。
五、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
2.十八大代表选举新特征 篇二
差额比例扩大凸显党内民主
差额选举比例提高是十八大代表选举的一个重要特征。2011年11月中组部下发通知明确指出:“选举产生出席党的十八大代表,差额选举的比例应多于15%。”十七大时,这一规定则是“不少于15%的差额比例”。从“不少于”到“应多于”的变化,扩大了党内民主选举范围。
以广东省为例。按照中央规定,广东有67名十八大代表名额。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有85人,另有两人由中央直接提名。在这份名单的基础上,省委全委会差额掉6人,之后广东第十一次党代会再差额掉12人,总共以21.2%的差额比例选出十八大代表。
代表结构更包容、更多样
此次党代表选举的另一个特色是,代表结构的多样化和包容性。
各省、区、市的党员领导干部数在党代表中出现了明显下降。以江苏为例,其十八大代表的名额为70人,比十七大時多出1人,但其党员领导干部的名额却从原来的48人减少为44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有关要求,中央给北京市增加两名十八大代表名额,而新增的这两名十八大代表均为学者身份。统计发现,在全国40个选举单位,具有学者身份的代表人数在2270名十八大代表总人数中所占比例已超过5%。
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7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两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派人组成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
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在本办法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
(2)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4.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四
(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党支部出席中共西南大学XXXX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代表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各党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党支部出席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各支部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经支部党员大会充分酝酿,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并报XXXX党委同意,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四、参加选举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五、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实行直接差额选举。XXXX党委分配给本支部的代表名额为X名,按照差额比例不少于20%的规定,代表候选人为X名,差额X名。
六、正式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七、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选举人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划“Ο”,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
对某候选人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栏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划“Ο”。对某候选人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
每张选票所选赞成和另选他人的总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八、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选举人的一半,始得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按20%的差额比例依票数高低确定候选人,经支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另行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九、选举设监票人X名,监票人从不是代表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设计票人X名,由支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先投,其余选举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投票。投票结束,监票人和计票人对选票进行清点统计后,由监票人以姓氏笔画为序向大会报告布选举结果。主持人以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XX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中共西南大学XXXX委员会X党支部
5.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五
【颁布时间】 2001-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第 1 条
工会会员代表之选举,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
基层工会会员人数在三百人以上者,得于章程中规定,依附表比例选出会员代表,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但工会法规定专属会员大会之职权者,不在此限。
第 3 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选举(以下简称代表选举),由各该工会自行办理,上级工会派员监选,主管机关得派员指导。其无上级工会者,得由主管机关派员监选并指导。
第 4 条
代表选举票应由各该工会自行印制,并加盖图记及由监事会推派之监事盖章。
第 5 条
基层工会代表选举,由全体会员按附表比例,分若干单位选举之。前项划分单位剩余人数,在附表比例额半数以上,得另成一单位,其不足半数者,归入最后一单位合并选举。
代表选举单位之划分,应视会员分布情形,考虑其公平性及代表性,由工会自定办法提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后行之。
第 6 条
工会会员得为代表选举人及被选举人。但参加工会未满一年者,不得为上级工会代表之被选举人。
第 7 条
代表选举前十日,工会应将选举日期及每单位人数,公告所属会员周知。
第 8 条
代表选举,其应选名额为一名者,采无记名单记法,其应选名额在二名以上者,采无记名连记法,如以集会方式办理者,得经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采用无记名限制连记法,其限制连记额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代为选举,委讬选举人数不得超过亲自选举人数三分之一,并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次多者为候补,其票数相同者,以抽签决定之,候补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名额。
第 9 条
代表选举,如选举人不识字或因身心障碍不能圈写时,得依其请求,由理事会事前所推定之代笔人,依选举人之意旨代为圈选。
第 10 条
会员代表选举后,应由该工会发给代表证明书,并于选举完毕十日内,将代表名册函送上级工会。其无上级工会者,函送主管机关。
第 11 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任期应自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算,出缺时,由候补代表依序递补,补足原代表之任期。但新加入上级工会之会员工会,中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其任期以上级工会同届代表之任期为准。
第 12 条
具有两个以上工会会员身分,如同时当选为同一上级工会代表时,应由其本人择一为之。
第 13 条
各级总工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之产生方式及比例,由各该工会明定选举办法产生。
第 14 条
6.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篇六
关键词: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制度;候选人提名;候选人申请
中图分类号:D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9-01
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作为整个选举过程的初始环节,提名的程序是否民主、过程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能否产生符合民意的代表。我国目前的基层人大选举制度关于候选人制度上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基层人大选举候选人制度的缺陷
(一)候选人提名资格要件的缺乏。
候选人提名资格要件的缺乏主要体现在候选人素质、职业及居住等三个方面。第一,素质要件。除了现行《选举法》第三条的规定外,没有其他法律规定了候选人的资格问题,特别是候选人的能力、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这导致基层人大代表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部分当选的人大代表缺乏履行职能所必备的能力和素质要求。第二,职业要件。在基层人大代表中,有很大一部分基层人大代表是由同级行政、司法机关人员兼任,特别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兼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上下两级人大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虚化,基层人大监督的权威必然降低。第三,居住要件。有好大一部分基层人大代表不了解选民意志,也不主动联系选民,责任意识淡薄,这是因为这些代表并非同地域选举产生,缺乏居住资格要件。
(二)候选人推荐申请制度的缺乏。
,我国在候选人申请制度上实行的是提名推荐制,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候选人申请制度。在我国基层人大选举实践中,由于工作繁重,收入微薄以及代表的兼职身份让一些候选人参选意愿不强烈,他们可能是为了服从组织的意思,也可能照顾选民情面而被当选为人大。这样选出的基层人大代表很难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这正是缺乏基层代表候选人申请制度导致的后果,使得部分当选的人大代表既缺乏履职的强烈意愿,也不具备履职所必须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基层人大代表承担着上传下达、沟通反馈民意的纽带功能,应要求其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这也是人大代表为更好的履职所必备的素质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代表候选人提名资格要件,特别是对候选人素质、职业和居住要件上的规定应更加明确、具体,确保选举产生的基层人大代表都能充分发挥代表职能,切实为选民服务。同时建立规范化的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
二、基层人大选举候选人制度的完善
候选人提名和申请程序是基层人大直接选举制度的关键环节,它们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候选人的产生和整个选举的民主程度。笔者建议有必要明确代表候选人提名资格要件,引入候选人申请制度来进行完善。
(一)明确代表候选人提名资格要件。
第一,素质要件。从文化素质来说,基层人大代表应具备基本的读写能力、法律知识和文件阅读能力,这样才能更好的审阅各项报告,履行代表职权;从政治素质上来说,基层人大代表应该讲政治、讲原则、讲立场,遵守党纪国法,在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既要积极发挥基层人大对地方各级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履行参政议政职责,又要自觉服从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并努力承担起上传下达、沟通反馈民意的纽带功能;从道德素质上来说,基层人大代表不仅应具有为选民服务的强烈意识,还要有不怕挫折、百折不晓的崇高品质以及为选民谋福利的精神勇气,真正体现选民的意志,成为称职的人民代表。
第二,职业要件。基层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地方行政、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其一项基本权力。可在选举法上规定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本职工作与人大职能有冲突的行政、司法官员不得遴选为候选人。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与领导体制,如不能全面禁止这种兼任现象,则需要具体规定行政、司法官员担任各级基层人大代表的上限比例。
第三,居住要件。虽然《选举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受居住期限限制,但是,由于我国基层人大选举实行的是地域代表制,因而对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居住期限进行一定的限制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在当今许多国家,居住期限都是本国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一种必备的资格要件,只有具备一定的居住期限,才能保证代表知晓本地区的社情民意,才能真正做到切实为选民服务。
(二)建立规范化的候选人申请制度。
在基层人大直选中建立规范化的代表候选人申请制度对于增强代表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代表职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我国基层人大候选人申请制度应该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首先是候选人提出申请。在候选人申请环节,不仅应确保申请人都是主动、自愿的,而且还要确保申请人本身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为选民服务。可采取签署对选民承诺书等形式规范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后的行为,强化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作用。其次,选举委员会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核。在候选人资格审核上,选举委员会应该重点加强对申请人素质、职业和居住等方面的审核,以确保申请人具备人大代表所必备的各项履职能力和履职条件。对候选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不违背选举平等的精神,事实上,平等是在承认差别前提下的机会平等,由于人们行为能力差别的存在,特别是人大代表自身属性的需要,适当提高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不仅不违背选举的平等性原则,从选举实践上来说,也更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有利于实现选举的真正意义。最后,对符合条件的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公示。在选举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最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张榜公示。
候选人申请制度通过明确候选人提名资格和建立候选人申请制度,不仅能够发挥提名推荐的择优功能,还能增强选民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代表责任观念、增强代表服务意识,有利于基层人大选举候选人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张谦元著:《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李晓波撰:“基层人大直选中候选人提名确定程序研究”,成都:四川农业大学2013年。
[3]方世宏撰:“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3年。
[4]王开宇撰:“论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选举权利的保护”,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3年。
7.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七
为选好 县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县人大代表候选人2名,差额1名。
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填写,并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不得随意更改委托人的意志。
三、选举时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参选。流动票箱必须有2人以上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四、因故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要办理好委托投票手续。被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受委托代他人投票的不得超过3张。
五、投票选举前,选区应认真清点参选人数,当众宣布清点人数结果,并按选民小组将选票发给选民。选民凭选民证(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参选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六、投票前,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上锁加封。主持人宣布投票后,监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先行
人签字后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三、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当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得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得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举的1/3.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报县选举委员会,由县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有效的,有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代表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报县级人大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资格。
十五、本办法由选区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8.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篇八
暨第八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经医院党委批准,第七届职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由25人组成,第八届工会委员会由13人组成,第八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3人组成,第八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5人组成。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
一、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二、本届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推荐委员候选人25人,选举确认25人;工会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推荐委员候选人14人,选举确认13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推荐委员候选人3人,选举确认3人;女职工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推荐委员候选人5人,选举确认5人。
三、第七届职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出,提交各支会酝酿讨论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医院党委和大连大学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印制选票,交大会正式选举。
四、本次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正式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选票作废。
五、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有权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同意,划“O”表示;不同意,划“×”表示;弃权,不划任何符号。选举候选人以外的人,只在选票姓名栏的空白格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不划任何符号。
六、填写选票的字迹、符号要清楚、准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则为无效票。代表要亲自填写、亲自投票、不能委托他人。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七、大会选举时,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委员选举同时进行,分别印制不同颜色的选票加以区别。
八、选举会场设一个投票箱,一次投票,分别计票,投票顺序是:总监票人、监票人员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九、大会设总监票人1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监票、计票人员9人,由大会主席团指定。被提名为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小组成员。
十、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发出及收回选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一、计票完毕,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大会执行主席,选举情况由大会执行主席公布。
十二、召开第一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工会主席1人,副主席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1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1人。
9.换届流程、选举办法、代表名单 篇九
第十一届团员学生会代表大会
会议议程
一、大会议程:
时间:2011年3月9日下午16:30
地点:第一阶梯教室
1.大会宣布开幕奏唱国歌
2.介绍来宾(团委书记胡晋梅老师、文法系主任李克凝老师、文法系党支部书记冯俊伶老师、文法系副主任孟秀珍老师、文法系团总支书记张静老师,文法系辅导员马婧老师、文法系老师陈慧茹、王秀卿)
3.由太原大学校团委书记胡晋梅老师讲话
4.由太原大学文法系第十届学生会干部代表田利龙致开幕词并作工作报告
5.由09级候选人自荐
6.主持人宣读选举办法,鼓掌通过
7.通过监票人、计票人
8.选举开始
9.宣布选举结果
10.由新当选学生干部代表发言
11文法系党支部书记冯俊伶老师讲话
12.奏唱团歌
13.大会闭幕
二、注意事项
1.参加大会的代表必须准时到场,不得迟到。
2.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均须提前向大会秘书处请假。3.与会代表有端正的态度、优良的作风,以组为单位对号入座,遵守纪律,保持会场秩序,使会议正常有序的进行。
4.此文件发各班团支书及大会主席团代表;另有备份请相关人员会后移交新一届团总支存档。
以上各项请代表认真参阅,并遵照执行。
文法系第十届团总支学生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太原大学文法系团总支学生会选举办法
一、选举办法支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二、通过本人申请、自荐演讲、征求班主任意见,经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本次大会采用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首字母为序。
四、本次选举监票人计票人各班两名,有各班推荐,主席团核实。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五、选举用的票箱必须在发选票之前由检票人当众开箱,检查后封箱。
六、选举前由主持人宣布到会代表总人数,并由检票人核实后分发选票。
七、注意事项:
1.代表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同意的候选人,在选票上该候选人名字下面划√
2.每一张选票选择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超过作废。3.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中性笔,所划符号要准确、清楚,所做标识无法辨别的选票,视为弃权票。
八、选票人填选完选票,主持人宣布投票,代表依次在制定票箱投票。
九、投票完毕后回到自己的座位,由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启票箱,清点选票。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大会发出的选票数为有效选票,多余发
出的选票数则视为选举无效。
十、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宣布结果。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全体与会人员宣布选举结果。选举时,如发现办法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裁定。
文法系第十届团总支学生会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文法系第十一届团学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第一组(20人):召集人(郭书涛)
黄建秀祖雪婷郭萌王 楠张 瑞刘新苗崔宏星李 宁 樊晓红杨芸菲马丽王 敏张文娟 陈丹崔丹萍廷宇芳 韩晶李英武永芳曹 杰
第二组(20人):召集人(陈倩倩)
王俊宇张学英张慧杨帆张娇阳 周丽娟 王文娇徐艳芳荆国庆 董丹丹石月青耿强丽王博群 张晓晓张霞宋慧慧左慧慧何丽红 第三组(20人):召集人(杨洋)
左亚娟刘凡杨艳丽杨志惠 郭秋娟 袁媛赵娜衣松卜 音王 娟常淑菲 张如意 楚亚楠赵肖云郝光郝跃飞谢保军刘敏
主席团:李亚磊田利龙王雪芳张肖玲监票人:李贤王丹丹武晶晶 计票人:王雅宁杜国锋李晓敏 工作人员:王婧高娜马姣蔡晓敏
10.教育工会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篇十
(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以及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次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汉中市教育工会第二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汉中市教育工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本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五年,并实行替补制。
三、汉中市教育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应选27名,差额为1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应选5名。候选人经代表团酝酿讨论,由大会主席团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正式选举。两个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均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制作两种选票,在同一票箱一次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四、汉中市教育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市教育工会将名额分配至各县区教育工会、部分省属驻汉教育单位和市属教育单位工会。各县区和省、市属教育单位的委员候选人由所在工会组织提名,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经同级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市教育工会提名,征求委员候选人单位工会和党组织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党组同意后确定候选人。
五、代表对确定的两个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代表。填写选票时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划“△”。如另选他人,应在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性别,并在上方空格内划“○”。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包括另选的其他候选人)姓名上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
六、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作废票。若有难以确认的选票,交由大会执行主席和总监票研究确认是否有效。
七、计票按有效票计算,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若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者当选;若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而又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仍以得票多者当选;若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也要进行再次选举。此次选举仍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若获得超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八、大会设总监票、总计票各1人,监票员2人,计票员2人。总监票、监票员、总计票、计票员由主席团提名,提请大会表决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工作。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负责清点代表人数、发票、投票、计票工作。发出票数要和实到代表数相等。
九、选举设投票箱一个,投票前由监票员当众打开票箱检查,然后封好。投票顺序为总监票、监票员、总计票、计票员、主席团成员,然后按代表座位顺序依次投票。
十、大会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执行主席宣布计票工作开始,总监票核对票数,对发出票数、收回票数、有效票数、弃权票数和作废票数分别作出记录并签字,报告执行主席,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发出和收回票数。
十二、计票完毕,总监票向大会执行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三、汉中市教育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参照此办法选举产生主席1名,选举常委9名。主席提名候选人只有一人,与常委共同实行等额选举。
十四、选举中若出现本办法没有明确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11.出席县党代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十一
代表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县委分配给我乡党代会代表名额47名,以乡分配各村的代表名额为准。
四、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应选代表以乡分配各村的代表名额为准,差额1人。
五、在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六、出席本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一个“○”,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下边的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一个“○”不画“○”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
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九、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由大会团提名,监票人在大会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一、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二、大会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团报告后,当选人名单由大会执行向大会宣布。
12.党代表选举办法 篇十二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直选”的办法进行,即候选人确定后,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
三、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中国共产党新华镇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代表数额、代表构成以及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由镇党委确定,于代表大会召开前确定,并划分各单位的分配代表名额,下发做好代表选举工作的办法。
四、党代表的选举产生
党代表由党员差额直选产生。选举具体分为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报名。各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结构要求,组织党员自荐报名。各村、各单位党代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对象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第二步:推选。各选举单位组织党员民主推选代表候选人。各选举单位统一时间分支部推选党代表候选人。推选会上,应先通报本选举单位分配的代表名额及代表结构要求,本选举单位党员推荐报名的情况,报名对象的基本情况等,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汇总推选结果,并在本选举单位内公布计票结果。
第三步:公示。在推选的基础上,由各选举单位党代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选计票结果和代表结构要求,按得票多少和不低于应选人数50%的差额比例,确定本选举单位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公示,并上报镇党委审查。第四步:审查。镇党委对各选举单位上报的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和结构审查,按不低于应选人数40%的差额比例,确定党代表候选人。各选举单位公布党代表候选人。
第五步:直选。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参加选举大会的党员应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选举前,各候选人应向党员发表竞选演讲,介绍自己当选党代表后履行职责的思路和打算。然后组织党员无记名投票、现场唱票计票,按分配名额和得票多少,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等,难于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各选举单位的选举结果应现场公布。
五、代表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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