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申请书

2024-12-30

有关公司申请书(精选17篇)

1.有关公司申请书 篇一

关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金办〔2009〕3号

各市政府金融办: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委员会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要件补充如下。

一、筹建申请须出具以下要件

(一)企业出资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近两年无偷漏税行为,依法纳税的证明,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二)企业出资人注册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近两年依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证明,并加盖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三)企业出资人注册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人事局)出具的近两年度依法用工,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情况的证明,并加盖主管劳动部门公章。

(四)企业出资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出资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复核、盖章。

(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法人出资人信用报告,自然人出资人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出具日期不得早于筹建申请提交日前一个月。

二、开业申请须出具以下要件

(一)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出具日期不得早于开业申请提交日前一个月。出资人可凭有效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查询。

(二)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复核、盖章。

以上材料如在筹建申请中已提交,须在开业申请时再次提交。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问题,应严格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问题,应严格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如:ⅹⅹ县(市、区)ⅹ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2.有关公司申请书 篇二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查询工作中,我们不断收到已经被司法机关两审终结,被各级信访部门处理、复查、复核完毕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以及早已有定论的积案。这时它们又变换了形式,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方式出现。

1. 政府信息涵义。

2008年5月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开宗明义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 政府档案涵义。

《档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 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

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3条指出:“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25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以上说明,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

4. 政府信息与政府档案二者区别。

一是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作为政府档案的一部分,虽然在获取状态下具备政府信息特征,但关键的区别在于其已经完成了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主要因为,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虽说,政府信息和档案不过是同一事物在不同运动阶段上价值形态变化的体现,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要经过数十年时间,需要经过归档、确定密级、保管期限、从业务部门移交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馆等过程,但是,一旦完成了政府信息向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就意味着政府信息不再是《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法》意义上的政府档案。二是尽管政府信息的内容还是原来的内容,形式还是原来的形式,可在法律规定上就不再是原来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无论是存放在机关档案室,还是档案馆,都只能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来进行查阅。在法律上,应受《档案法》关于档案的查阅利用等相关规定的约束和调整。于是,有了《条例》第17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

5.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的区别。

《条例》第13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众和查询范围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以上不难看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申请人只要对政府信息有需求,就可以提出申请,这里所指的政府信息实际是比较宽泛且带有不确定性的相对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而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单纯的具有排他性的登记资料,而不是公众信息。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资料权利人的需要,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个人隐私材料,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只有特定的权利人、受委托人、公检法等机关才有查阅利用的资格。

现行《档案法》规定了统一的对国有档案、集体档案和私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查询方面,我国早已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查询、利用制度。政府信息依法移交至档案馆后,由于不再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问题应当适用档案法律、法规。同理,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包括:私房改造、文革献产等,因其时间已超过30年以上,属完全形式下的档案资料。

建设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因为《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还并不是公共档案,《条例》所规制的只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则是另一回事了,因为,一旦超过较长时间, 尤其是历史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完全可以排除在政府信息属性之外。进一步讲, 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不应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畴。

6. 如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履行职责的负面效应。

尤其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信息,它完全具备政府档案的属性,《条例》颁布之前,我市已建立了土地登记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查询制度,这些并不因为《条例》的出台而合并或撤销,而实际情况是两种机制并行不悖。一方面我局多年来一直在公开的办事办件窗口,承担和履行着对社会公众开放土地登记资料和房屋产权权属登记资料查阅利用的行政职责。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因为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而终止了此项查询业务。政府信息查询与业务档案资料查询并不矛盾也不冲突。另一方面,个别人在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层面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拟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满足查询需求同样是行不通的。否则的话,将要出现《条例》所列条款,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

综上,毋庸置疑,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属于“档案”范畴,归属于《档案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条例》相关规则约束。虽然《条例》中并无“不属于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理由的直接依据,但《条例》第21条各类答复的前提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实际上指向适用范围问题,在其第23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内容向具有同一行政职能的上下级机关提出申请问题

1. 原文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项、《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市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第3款都作出了:“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

2. 工作实际。

实践工作中,我们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分别向具有同样行政职能的上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在申请人查询土地征用信息时,向区国土分局提出查询申请的同时,又向市局提出查询申请。

3. 探索尝试。

在市、区两级局行政机关都掌握同一政府信息且同样拥有依职责向申请人提供告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意见》或《规定》精神,对申请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在上下级做好情况沟通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可以不予受理(即,选择一方受理即可)。这主要基于《意见》和《规定》中提到的“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与工作中遇到的,“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具有同一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下级提出申请”的精神并不相悖。

4. 论据分析。

以上情况其主要内涵都是固定的申请人、固定的申请事项及两次以上的提出,只不过区别在于,第一个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第二个是向两个行政机关提出(但前提必须是,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如:市国土资源局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之间;市房屋管理局与区、县房屋管理局之间就属这种状况。这样做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和重复操作;也避免了同一申请事项多个部门重复答复,因为沟通协调不畅,容易带来的答复告知内容不统一,从而带来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

三、把握政策,适当灵活,辩证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

1. 原文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具体表述如下,“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 工作实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确实经常遇到一些申请人一张申请表中要求公开多个政府信息事项,甚至出现一群人集体分别提出多个政府信息事项要求公开的情形。

3. 探索尝试。

对于办理这样的申请事项,我们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新的尝试。灵活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做到真正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和满意。所谓“一事一申请”原则,既“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项政府信息内容”。而实际情况往往是,申请人面对申请表,填写了多个申请事项,有的事项我们可以帮助梳理归类,在缕清明细后,可以一并予以提供,一份告知书即可。这样既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也节省了我们行政机关各业务部门为查阅提供信息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对这种处理结果是满意的。尤其在遇到群体申请并同时提出多个申请事项时,效果更加明显。我们曾经接到过24名群众,集体分别提出查询政府信息申请,而且每个申请人同时提出9个申请事项。如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待,可想而知,24乘9的结果是:216。也就是说,申请人每人要填写9张申请表,我们总共要接受216张申请表,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分别作出216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毋庸讳言,这样的结果,违背了提高工作效率的初衷,一旦出现这种状况,首先是作为申请人的老百姓不满意,其次势必给行政机关带来繁复的劳动,无形中还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4. 论据分析。

3.有关县级供电公司财务风险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县级供电公司;财务风险;财务管理;管理活动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作为基层供电企业的县级供电公司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发展形势,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有效的财务管理是关键所在。财务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化解风险,提高县级供电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是县级企业财务管理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县级供电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现状

第一,缺乏完善的预算编制和管理体制。在大部分县级供电公司的预算编制过程中,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一是缺乏对预算管理的一个整体意识,内容和形式都在不断的变更;二是预算的编制缺乏有力的基础性资料,往往造成重要的指标存在着很大的偏差;三是预算无法得到有效的实行,实际预算与上报的预算不能统一,而且年度预算缺乏刚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都导致了县级供电公司在没有考虑长远利益的前提下,盲目进行投资,使得原本紧张的资金状况变得更加的混乱。同时,大部分县级供电企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即使有的公司建立起了内控制度,也由于无法进行有效的执行而发挥不出其应有作用。

第二,财务信息化建设存在风险。为了深入开展精细化管理,大部分的县级供电公司都引入了ERP项目。而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能否将ERP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对于县级供电公司的财务风险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县级供电公司网络已经基本覆盖到了各个科室以及其下辖的各个基层变电所,同时也与其所隶属的市级供电公司进行联网。但是,大部分的县级供电公司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仍然较为落后,缺乏懂技术的人才,缺少技术和资金的有效支持,造成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十分薄弱,为供电公司的网络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第三,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在绝大部分县级供电公司中,都存在着管理人员无职称上岗的现象,他们对于供电公司的财务管理理论和业务没有全面的了解,而在基层建设以及生产和营销等方面的知识也较为匮乏,知识结构的建设也不够合理,尤其是对于财务风险的认识,更是十分的盲目,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

第四,自然风险。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电网的大范围布局决定了其具有高密集性风险,受到自然风险的影响很大。如在2008年南方雪灾的影响下,就有三十多个地区的五百多个县的用户受到影响。尤其是对于县级供电公司来说,发生任何一种自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都是无法计量的。

二、降低县级供电公司财务风险的措施

第一,加强预算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县级供电公司应当建立起多维度的预算控制系统,有效地对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根据不同类型的业务,采取不同的预算控制措施。对于各职能部门参与经济业务的顺序以及规则进行详细的划分,确保企业的业务流程始终处在一个可控制的状态,才能够确保预算得到有力的执行。同时,县级供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其内部控制体制的构建,通常情况下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岗位职责的明确、会计控制制度的明确等等;二是建立能够确保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三是建立独立的评价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每个员工、每项业务都进行全面的评价。以此来增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规范内部业务操作流程,减少管理活动的随意性。

第二,加强县级供电公司的财务信息化建设。一是提高县级领导对ERP项目的重视,并且指导县级供电公司建立ERP项目组织机构;二是加大资金的投入,不断加强县级供电公司的财务信息化建设,使目前的信息发展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全员的信息素质,有效的学习和培训是ERP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

第三,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风险意识建设。在县级供电公司中,应当将风险意识的教育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使每个员工都建立起风险意识。同时加强人员对财务知识和市场经济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够使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并且自觉地参与到风险的防范工作中。

第四,加强对自然风险的防范。对于无法避免的自然风险,应当做到超前规划,才能够将自然风险降到最低。县级供电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保,聘请保险经纪公司,对投保的范围和相关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规划,力求在最小的成本下,将自然风险能够部分转移。尤其是在电网防灾防损过程中,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建立起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促进供电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更加完善。

县级供电公司是我国供电网络的基础部分,在我国的电力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要面临更多的压力与挑战,而决定其能否有效应对竞争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其是否具备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因此,应当建立并且健全一个完善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县级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以此更好地满足地区对电力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徐发贵.供电公司财务质量控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0(12).

2.王振明.“两改一同价”对县级供电企业的影响与对策[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09.

3.王震.县级供电企业经营风险评估与规避策略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1.

(作者单位:山西省电力公司平陆供电公司)

4.有关搬迁申请书 篇四

您们好!桃源小学位于高仓街道桃源小学居委会,覆盖人口近6000多人,包括附近大小企业10多个。现有在校学生426人,12个教学班。安保两人,炊事员一人,教师22人。

现由于玉蒙铁路从学校经过,学校需要异地搬迁重建。学校的食堂和教师休息楼已经拆除,全部集中在教学楼上休息办公。为了尽快的使师生在一个较好的环境里学习生活,学校的搬迁工作已经紧密锣鼓的进行着。

由于搬迁涉及面大,牵扯面广,特于此提出申请,向区教育局领导申请搬迁经费补助100000元。请给予批准为谢!

特此

桃源小学

5.有关煤矽肺申请书 篇五

天祝县民政局、居委会:

申请人:王克兰,女,藏族,现年 岁,家庭其他成员3人(其中一儿一女正在上学)。家住天祝县华藏寺镇 居委会。

本人丈夫张建主因患有煤矽肺,需要长期住院进行多次清洗治疗,住院清洗治疗一次就需要花费1万多。面对如此昂贵的医疗费用(医生说这是职业病,合作医疗无法报销),再加上两个孩子上学费用。对我们这样一个打工的经济收入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初期通过亲戚朋友筹备了一些治疗费用,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回家保守治疗。后期的清洗治疗将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疗费用。

因此本人特向天祝县人民政府民政局及居委会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克兰

6.有关渤海理赔申请书 篇六

随着意外事件的频发,人们更加重视自身的安全问题,购买意外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然而,很多投保人却不了解意外保险的理赔细节。您知道意外保险理赔申请书包括哪些部分吗?

意外保险保障范围广,能降低意外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投保者越来越多。不过很多投保者总是将目光放在投保险种方面,对于险种理赔问题却被忽略。所以很多投保者出险之后竟然不知道如何申请理赔,投保者应该对意外保险理赔申请书内容加以了解,丰富理赔申请书具体条款内容,这样出险后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意外保险理赔申请书内容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便是投保者个人信息内容,这是保险公司作为核对投保者信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具体包括投保者单位、姓名、省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人姓名以及申请人和投保者关系等方面内容。这些基本的信息将作为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重要的标准,所以申请理赔人员应该认真填写。

从意外保险理赔申请书的内容方面来看,第二部分便是申请赔付项目内容,具体项目也是比较多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等项目可供申请者选择,申请者根据投保者具体意外伤害情况选择申请赔偿项目。申请人还应该明确保险金领取方式以及给付账号相关信息,这样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的时候才能够明确最终理赔金额的给付方式如何。

在意外保险理赔申请书的内容方面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还是出险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方面的说明,这部分一定要严格遵照实际情况来描述,并且要记录准确,这对于保险公司更顺利理赔具有非常重要意义。此外,还需要提供一系列的申请资料相关方面的证明,这样才能够为投保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人身安全保障,每一位朋友都应该重视申请书这部分内容的准备。

这样意外保险理赔申请书的内容便全部完善,对于投保者而言在投保之前还应该对各个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加以了解。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速度方面也能够令投保者感觉到非常满意,平安保险理赔服务便赢得百姓认可,所以投保者投保时候可以多多关注。投保申请书是申请理赔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各位投保者都应该丰富相关知识。

7.有关公司申请书 篇七

关键词:上市公司,强制披露,自愿披露

1 两者的定义及理论基础不同

1.1 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不同

首先, 从定义上讲, 两者的概念有显著的不同。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度。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 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

从定义的描述中可以看出,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有法律、法规和章程约束的, 依靠的是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强制力, 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则是上市公司自己依据自己的需要而选择性地披露的, 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去约束, 它依靠的是上市公司自己的披露意愿。

1.2 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不同

在理论界,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施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还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两种观点都有支持各自理论的理论基础, 而且都非常具有说服力。

1.2.1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对于支持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管制论而言, 它们的理论支持主要是源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 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 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具体到资本市场, 就是指在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 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上市公司对于自身的情况了解的比较多, 在交易中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 而个人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了解不足, 在交易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正是因为普通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利位置, 而上市公司在交易中处于有利位置, 就极有可能造成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等行为的频繁发生。而由于上市公司在交易中处于有利位置, 它没有意愿要披露全部的信息, 所以, 只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市场失灵理论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具体来说, 还涉及到会计信息的公共品问题。从理论上来讲,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会计信息是一个公共品, 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的存在, 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会计信息这个公共品的配置问题, 由此, 证券市场就会发生市场失灵的状况。从市场失灵理论可以看出, 完全依靠市场机制, 无法完全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 从而必须引入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才能有效的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1.2.2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对于支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非管制论而言, 他们坚信, 上市公司完全可以自愿披露信息而无需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他们的理论支持主要是源于委托代理理论、竞争性资本市场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 这三大理论是构建非管制论的三大支柱。

委托代理理论是指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 委托人可能不能行使自己原有的权利, 必须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去行使这些权利。而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 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 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 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而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 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所以, 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 身为委托人有动因要求代理人披露信息来防止代理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 而身为代理人的职业经理人也有动机去自愿披露信息来保证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维系。所以,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有足够的动机去自愿性地信息披露。

竞争性资本市场理论认为, 一定时期内, 资本市场资金量总是有限的, 各个公司为了筹集自身所需资金, 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既然各个上市公司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这就要求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来获取投资者的信任。而上市公司信息越透明, 越公开, 公司形象才可能越好, 才能取得投资者信任, 股票才会获得投资者的青睐。所以, 上市公司必须自愿的披露信息, 才能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多的资金。从竞争性资本市场理论看来, 上市公司自愿性的信息披露是可行的。

根据信息传递理论, 好消息的公司将通过传递信号将其与坏消息公司区别开来, 市场也会做出积极的反应, 好消息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上涨, 而那些不披露的公司则被认为是坏消息的公司, 其股价就会下降。好的上市公司相比坏的公司更愿意通过这种自愿披露上市公司真实状况的信息, 减少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不确定性和对公司的误解。所以, 从信息传递理论看来, 上市公司也有足够的理由去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

2 两者的披露内容、时间、载体不同

2.1 两者的披露内容不同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包括上市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在我国, 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披露内容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还有重大事件报告、收购报告书和公司合并公告等一系列报告。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盈利猜测性信息, 价值或现行成本信息, 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信息, 背景信息、经营性数据、前瞻性信息等上市公司自主披露的信息。

2.2 两者的披露时间不同

在我国,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一般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例如, 中期报告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披露, 年度报告要求在第一会计年度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并及时披露。

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一般由上市公司自愿、自主披露, 所以在披露的时间上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都是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确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披露时间。

2.3 两者的披露载体不同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载体一般有着严格的限制。在我国, 必须在发行人或发行中介人的网站、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指定的专门网站上发布信息。例如, 中期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而年度报告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不超过5千字的报告摘要, 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 以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于载体上并无严格的限制, 由上市公司自愿、自主披露。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自主地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载体。

3 两者的动因、机制不同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由法律、法规或章程所规定的, 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 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所以, 从动因上来讲, 虽然很多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但不可否认的是, 上市公司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更多的是履行一种法定义务。也正是由于这种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 所以强制性信息披露有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定和机制来保障这种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良好施行。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由上市公司自主、自愿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选择自主、自愿披露信息的动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披露一些盈利猜测信息, 希望引导市场利好;有的披露一些上市公司履行的社会责任或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 希望可以引起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票的青睐。但总的来说, 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基本都是希望减少外部对上市公司的误解, 改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从而对公司的筹资活动起到正面的影响。也由于这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愿、自主性, 所以一般没有固定的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这种信息披露。一般来讲, 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披露的内容、时间、载体等。

4 关于两者相结合的“度”

其实无论是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还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都有其有利之处, 当然也都有其弊端, 所以很多人把目光投向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模式, 它既要求建议统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制度, 同时又强调要加强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信息, 包括超越法规内容的有用信息。

从理论上讲, 这种将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模式是最为理想的模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缺乏一定的可行性。所以, 如何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 这两者结合的“度”又在哪里, 这成为了很多学者研究工作的重点难题。

关于把将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度”的问题, 本文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1) 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强制性披露, 而一些细节的、猜测性的信息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一般来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财务包括覆盖的信息一般只包括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等基本的信息内容, 不应事无巨细的包括所有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这样不可能有上市公司愿意披露而且披露的成本太高。所以一些细节性的、猜测性的、甚至带有商业机密性质的信息, 应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披露与否、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载体上披露, 而不是由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章程所规定的强制披露。所以, 在披露的内容上, 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与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应该有明确的分工。

(2) 强制性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审查, 而自愿性披露的信息由上市公司自律或者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约束。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上讲, 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应该由相关的中介机构、相关的监管部门负责审查, 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且及时。

而由上市公司自主自愿披露的信息, 则应该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是否经过中介机构鉴证, 或是由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约束。上市公司自身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 对于不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或是虚假披露的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处分或是惩罚措施, 而对于愿意自愿性信息披露且披露信息真实的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由于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由法律、法规或章程所规定的, 属于法定的义务, 所以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主体, 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做出一定的处罚政策, 从而引导市场对于这类上市公司的股票持谨慎态度, 这也有利于各类上市公司确保强制性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有效。

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出于上市公司自身的需要而披露的信息, 对于愿意自愿、自主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 如果相关监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有利于引导投资者对于该类公司的关注和信任, 而且, 这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对自愿披露信息的披露意愿, 从而引导市场向一个公开的、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转变。

参考文献

[1]任咏梅.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9) .

[2]孙玉甫.广义财务会计理论.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4, (5) .

8.有关公司申请书 篇八

——李剑峰

2013年11月30日下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意见》经过了半年多的酝酿,其核心直指饱受诟病的新股发行“三高”问题。《意见》公布之初,引起广泛关注,基本得到了各方较为普遍的积极评价,投资者也期待其对A股市场能够带来制度红利。

可是事与愿违。时隔一个月后,随着发行公司招股程序的正式启动,投资者发现新股发行的高市盈率、高发行价等老问题并未出现根本性改善。不但如此,而且在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发行过程中还在老股减持、网下申购等环节暴露出新问题。虽然证监会迅速祭出多项针对相关问题的新措施,上交所也在新股上市前夜出台限制新股炒作的新举措,但仍有部分市场人士对监管层的行为产生了疑虑。

去年12月初开始,伴随着新股发行改革制度的落地,由于担心在资金面偏紧环境中,新股发行会导致市场供求状况进一步失衡,A股市场也因此开始出现连续调整。在供求矛盾尚未出现好转之际,新股发行重启中的旧问题依旧和新问题涌现导致市场对制度红利预期产生校准。在资金面紧张环境中股票供给压力仍存的情况下,制度红利校准带来的叠加压力进一步对A股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虽然近期二级市场的实际表现对新股发行中的问题“用脚投票”进行回应,但笔者认为,市场的反应有些过度,我们需要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多一份耐心。

首先,IPO的高市盈率问题在此轮新股发行中其实已经出现改善。虽然此次新股发行初期的几家公司的招股价格的确有些偏高,但是从截至笔者发稿前47家公司的招股情况看,平均28.86倍的市盈率低于2012年新股发行平均30.09倍的市盈率,更明显低于2011年45.98倍的市盈率水平。可见,高市盈率的历史问题在此轮新股发行过程中还是得到了一定程度改善,新的发行制度改革在解决高定价方面并非如市场诟病的那般无所作为。

其次,市场失灵时的行政调控无可厚非。在此次新股发行开始不久,监管部门针对出现的问题果断出手进行干预,虽然带有明显的行政调控色彩,但是在市场失灵时运用“有形之手”进行干预并无不妥之处。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赋予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要起决定性作用的角色,但是并没有因此而否定行政调控的必要性。因此,仅仅因为监管部门紧急实施新的干预措施就认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不成功的,从而对潜在的制度红利持否定态度是不足取的。

第三,近几年A股市场IPO的高市盈率有其客观必然性。从十几年来的情况看,新股首发市盈率由2002年-2004年的20倍以下区间升至2005年-2008年的30倍以下区间,再升至2009年和2010年的50倍以上区间,2011年虽然有所回落,但仍保持在46倍的高位。这种现象除从已经被深入分析的交易机制角度外,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分布结构的变化相關。

根据Wind的统计及行业分类,2002年-2004年,IPO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2005年-2008年,IPO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公用事业、能源等行业;2009年-2011年,IPO的行业分布则主要集中在资本货物、材料等行业。由此可以清晰地发现,十多年来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行业分布具有明显的由传统周期性行业和稳定增长的防御性行业向成长性的新兴产业过渡的特征。

IPO的这种行业分布变化是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发展背景相契合的。作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潜在动力,市场对新兴产业的高成长性抱有较高预期,从而给予较高估值也是合理的。这种对不同行业给予不同估值水平的现象,不但出现在一级市场上,也存在于二级市场当中,而且也不是A股市场独有的现象,即便是在成熟市场中也存在不同行业估值水平的差异。因此,笔者认为,从历史上IPO的行业分布变化视角观察,近年来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高市盈率问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由于当前市场中的待发新股公司的行业分布大多集中于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因此,不应该简单地将首发市盈率下降作为衡量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志。

在最近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新股发行改革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也认为,对于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我们需要多一份耐心,也需要多一份信心!

9.有关提升人员申请书 篇九

近期,物业公司增设z、z两个管理处,需增编扩招保洁员。但在招聘过程中,应聘者对我司支付的月工资待遇感觉偏低,难以招聘到合适的保洁员。而在职的保洁员也向我们反映,由于社会物价的上涨,保洁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市场出现上浮,建议公司相应调整保洁员的工资待遇。据调查,z区保洁员的平均工资待遇为:600元/月;z区保洁员的平均工资待遇为:650元/月。为此,为了建立有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员工薪酬体系,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物业公司建议如下:

一、调整保洁员现有的工资待遇,在原有的工资基础上上浮50元/月,即保洁员的试用期工资:600元/月;考核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为:650元/月。

二、从20__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0.有关教师辞职申请书汇总 篇十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教师辞职申请书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教师辞职申请书 篇1

尊敬的校长:

您好!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工作的关心、支持与肯定。我自xx年xx月进入xx中学,至今已经在这个大家庭中工作学习了八个年头,这八年以来,我倍受“团结、务实、开拓、奉献”精神的鼓舞,对工作尽职尽责,关心爱护学生,一直受到学生好评。在为xx中学服务的过程中,我自身也在各个方面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并深深地感受到做一名人民教师的崇高。面对xx今天的辉煌,我也为当年选择了xx而自豪,为自己是xx的一员而骄傲。

但是今天我又不得不选择离开xx中学,因为经历了三年与家人分离的日子,我太渴望与家人团聚。

我的父母、妻子、孩子均在外地,因为我平时工作忙,只能周末才能匆匆与家人见上一面,周六出发周日返回,见面常常不足24个小时。加之有时有特别的工作安排,几周也不曾与家人相见。如此分居,我愧对妻子,无法尽到作为丈夫应尽的义务;愧对父母,百行孝为先,如此分离,我尽不到作为儿子应尽的孝道;愧对孩子,如此聚少离多,我没有尽到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反而让年幼的女儿过早地感受着离别的伤感和痛苦。

三年的分离,三年的思量,我虽然对xx有万般地不舍,但是最终还是决定离开xx,与我的父母妻子孩子团聚,让我的孩子每天起床就可以看到她最爱的爸爸。与我的妻子一起担负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重担,与我的家人一起开创我们的明天。

因此,我决定从20xx年xx月xx日起,辞去xx中学的教师职务,希望领导批准。

最后,我衷心地感谢xx的各位领导,祝愿xx中学越办越好,永往直前,开创更加璀璨夺目的明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教师辞职申请书 篇2

尊敬的X校长:

您好!

感谢学校给我这个发展的平台,很遗憾,我在这个时候选择辞职。

从20xx年10月加入广外以来,学校给了我很多成长的机会和发展的平台。在工作中,我不断得到领导们的指点和提醒,让我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质的跨越,从驾驭课堂到教育学生,你们无不关怀备至,虽然不是我的老师,但胜似恩师,若要我说感谢,要感谢的人太多,要感谢的话语也绵绵不绝,我只有告诉自己今后在工作中要更加努力,用我的业绩来报答每一个曾经给我关怀和指点的人;在生活上,我不断得到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每当我有任何困难和困惑时,同事们都会给我精神的莫大关心和鼓舞,在这里我找到了很多的好朋友,这也将是我一辈子的不舍和财富;在教育教学中,我也不断得到学生们的认可和支持,每一个学生都成就了我骄傲的脊梁,和他们共同成长,共同学习,让我的生活也总是充满了阳光和梦想。这一切的一切都让我在即将离开时倍感不舍。广外三年的时光,一千多个日日夜夜就这样匆匆擦肩而过,要离开这为之奉献了三年青春的学校,离开这些曾经朝夕相处的同事们,离开初20xx级1班那些善良可爱带给我无穷欢乐的孩子们,我非常的不舍。不过为了我的学业和梦想,忍痛割爱,向我人生中的广外说再见。希望我的离去不会给学校带来任何不便,对领导们一直以来的赏识和信任,我将终生抱感激之情!

离开前,我承诺将全力以赴配合学校完成工作交接,也申请把我的工作关系保留在学校,并恳请学校财务室代我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我将于每年十二月至下年的一月之间来缴清,希望学校能给予方便。

最后,让我再说一声:谢谢,新纪元;谢谢,广外!

愿学校在今后的日子里兴旺发达!

此致

敬礼!

教师辞职申请书 篇3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首先非常感激学校领导给了我这个难得的机会,让我当上了一名教师,也让我感受到了做为一名教师的无限光荣,也让我从此爱上了这份职业。自从20xx年3月份进入光明女子学校这个大家庭以来,我倍受学校的团结、务实等精神所鼓舞,在为学校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在各个方面得到好良好的发展。在学校的一年里,利用学校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知识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已实践经验。我对于学校一年来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非常感激学校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工作和学习。

我已准备好在XX月XX号从学校离职,我之所以选择离职,是因为本人觉得自己在专业知识水平上的不足,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有时可能还难以胜任这份工作,所以本人想返回学校去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来补充自己的缺陷。

在此,再次感谢学校给了这次当老师的机会,我想,在我以后的工作生涯中,如果有机会的话我还会选择当老师,还会选择这所学校。对我的辞职给学校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学校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教师辞职申请书 篇4

尊敬的xx校长:

您好!

首先向您诚挚的说声对不起,正当我们学校开学之初缺少老师之际,我辜负了您对我的期望,向您提出辞职申请。

自从20xx年9月进入xx中学这个大家庭以来,我备受各位领导、同事长期对我工作、生活的帮助,支持,肯定及关心,在这里跟大家道声感谢!这两年来我在为xx中学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在各个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正值xx中学迎来大好发展的今天,我选择离开xx中学,我内心也有很多留恋与不舍,因为这里是我三尺讲台生涯的头两个年轮,这里记录了我从一个准教师逐渐走向成熟教师的每一个脚印。之所以我选择离开xx中学,原因有很多:

一、离家太远,不能照顾年老父母

都说养儿能防老,可是我在离家这么远的地方工作,未能尽到做儿子的责任。我母亲常年有病在身,近年来身体越来越差,年事已高的父亲要忙地里的农活,两个姐姐早已出嫁,且被生活所迫到沿海地区打工维持生计,没人照顾,所以我今年参加我们黔东南州内的事业单位考试,而且有幸考上,我想去离家近点的地方工作,周末可以回家照料母亲。

二、方言不同,沟通困难

我从小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直到小学毕业老师都在用民族语言交流,来__的这两年,我说话有很多时候别人都听不懂,挺尴尬的。我也有心在教育事业做贡献,很想跟陆校您申请担任班主任,可是想到要和学生家长沟通,我就犯难了,打退堂鼓了,写好的申请书没有交给您,因为我知道我们的方言不一样,跟家长沟通起来真的好困难,有时候好事变坏事。

还有很多原因,这里我就不一一罗列出来,这次辞职是我经过了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决定,在平塘工作的这两年,我也与这片美丽的土地结下了不解之缘,为了表达xx中学对我的恩情,我决定把我201_年上半年的绩效工资捐给xx中学,作为办公经费。我也为我这次辞职给教育局带来的麻烦,道声对不起!我愿意为当初来xx许下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祝_校及学校所有老师,身体健康,幸福美满,事业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教师辞职申请书 篇5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是小学三年级语文老师xx,现因个人原因正式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现阶段各项交接工作已经准备好了,希望学校能够安排交接课程的老师,我将十分感谢。

我很感谢校长以及同事们一直以来对我热心的照顾,才有我今天的工作能力,然而今后不能再跟大家一起并肩工作了,我感到很遗憾。其实我选择在这个时候辞职是因为打算休息一下时间,现在怀孕了几个月了,暂时没有工作的打算,还请学校和校长见谅。

此致

敬礼

辞职者: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教师辞职申请书 篇6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半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几个月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幼儿园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几个月来感谢园长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幼儿园工作的几个月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园长对我的关心和信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幼儿园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幼儿园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个月后离开幼儿园,以便完成工作交接问题。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

20xx年1月6日

教师辞职申请书 篇7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这一年来您们对我的关心及照顾,让我学到很多也体会很多。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很多工作上的疏忽和缺陷您们都能宽容我并时时教导我前进,更是让我由衷的感激诸位院领导大鉴:

我在学校任教的续签合同(XX年-XX年年),到明年xx月xx日将届期终。据合同规定,如一方有变动意向,应在到期前九十天知会对方。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在到期之日,结束我在本院的教学。

以下是我对决定的说明:

我之请辞,非关待遇问题,亦非人事相处的困扰,而是至今不能认同现行人文艺术教育体制。当我对体制背后的国情渐有更深的认知,最妥善的办法,乃以主动退出为宜。

五年期间,我的教学处处被动而勉强,而光阴无情,业务荒废,我亟盼回到画架前独自工作,继续做个体艺术家。

我深知,这一决定出于我对体制的不适应,及不愿适应。国家的进步在于:个人可以在某一事物上抱持不同的立场。我的离去,将中止对教学造成的浪费。

目前,第四研究室两位XX届博士生刚毕业,尚有XX届与 XX届在读博士生各一名,XX年、XX年毕业。另外,今年招进本研究室第一批研究生共四名,XX年年毕业。我的请辞,与这六名学生的学业有所冲突,如何解决,愿在我退出的前提下,与领导协商可行方式,恪尽己任。

本报告,将同时呈交清华校方、外办、人事办各一份。我的职衔、工作、居留及医疗等证件,合同到期时将会上交,俾便注销。目前借住的团结湖教工宿舍,其入住性质始终未获解释,何时搬离,听候指示。

再次衷心感谢学院对我的重用与信赖。我与自己的职称实难匹配,深感惭愧。五年教学是我弥足珍贵的人生经验,虽以请辞告终,但我对本院与教学的感情,恐怕比诸位所能了解的更深。

预先感谢院校领导予以批准。

教师辞职申请书 篇8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很愧疚,因为我辜负了领导对我的关心。我怀着感激之情把这个申请写长一点,希望领导能理解我,包容我。

说心里话,干教学工作我一向很自信,但是唯有担任这个教务主任的工作让我手足无措。这一学期来,虽然我工作很勤恳,但是收效甚微,既辜负了领导的信任,又对不起老师的厚望。事非经过不知难,我很感谢学校领导给了我这次历练的机会,让我发现了自身的很多不足,明白了很多道理。我想把我不能胜任教导主任的几点原因列举出来,希望领导明鉴、批准为谢!

一是我这个人性格中有很多坏毛病,自命清高,固执,不羁言行,过于看重自己而听不进批评的话语;在工作中容易带情绪,甚至懈怠工作;性情孤僻,不喜欢把自己融入集体,是真正的“边缘人”。教导主任的工作主要是面对教师,我的一意孤行会让教师反感,我的自作聪明终究会让领导集体不融洽,不和睦。二是我的工作能力确实有问题,做事不果断,缺乏谨小慎微;做事随意性大,原则性不强;空喊口号,思想僵化而不知变通;协调能力差,不会分工合作而乱发脾气。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只会让校长更累。三是我不能把工作和生活的关系处理好。一学期来,我因为工作的事情把家庭生活、友情生活搞得一团糟。生活不愉快,一定会影响工作的质量。

除此以外,因为我个人的原因影响学校教务处工作的原因还很多,我不再列举。这并不是我故意去推诿,全是肺腑之言,全是我深刻检讨自己、解剖自己的心得。我只希望领导能体谅我,包容我,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全力以赴,弥补我的过失和给领导带来的麻烦!

申请人:

教师辞职申请书 篇9

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你正式提出辞职申请。来到这个幼儿园也有一年半了,在这一年半里,得到了园里各位同事、园长们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幼儿园各位同事。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收获。幼儿园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些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

无论是带班方面或者是教学方面,均的得到了长足的进步,这所有的一切都是领导的精心指导与老师们的照顾所造成的成果,对此,本人表示真心的感谢。

记得我才到幼儿园那会,一点的工作经验与带班能力都没,全部是在本班老师与园长的悉心的指导之下,我才会逐渐的不断进步。刚刚接手新班级的时候,我一开始的确是无所适从,小班的小朋友一个个全部不听我的话,喜欢哭、喜欢闹,我压根就无从下手。幸好园长您的悉心的指导,使得我从这当中学到了许许多多的知识、许许多多的的道理。这些全部是在外面无法学到的。有的时候,自己也会做错一些事情,亦是会受到园长您严肃的批评。然而,我从心当中还是非常感谢你的,是你教育了我许许多多的东西,许许多多的道理。

如今,因为合同期已经到期与我的嗓子问题数月以来一直无法得到根本解决。这使我下定决心,辞到目前的工作,我一定要养好我的嗓子,之后重新出发,望可以得到谅解,请批准。

我希望在两周之后完成工作交接,请领导安排工作交接人选。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站好最后一班岗。我所在岗位的工作请领导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好自己的职,做好分内事。我相信,不管是在何方,你们都会是我最美好的回忆。

在此,我祝幼儿园一帆风顺、大展宏图。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教师辞职申请书 篇10

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20xx年xx月末来到x外院的,自从来到x外院开始,有幸与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相识,成为x外院队伍的一员,让我感受到在工作中的快乐和自己还能继续在教育工作中发挥余热的自信,是x外院让我找到作为教师进行专业发展的支撑点——基于实践的学习与反思。尤其x外院所倡导的培养学生学会做人,懂得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办学理念,严父+慈母+导师式的学生管理模式,戒懒惰、克艰险、知节度、求完美的校训,使我对新时期的教育理念有了进一步感悟,有一段时间,我曾经信心十足,决心与哈外院结伴,用自己的生命去谱写最辉煌的人生之歌。

然而,现在我毕竟还没有正式退休,都出来一年时间了,过了春节,就应该回原单位上班了。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不得不做出这个决定:本学期末总结会结束,我将辞去x外院的工作,离开我尊敬的学院领导、同事和我那些十分可亲可爱的同学们。聚散皆是缘,离合总关情。我十分珍惜在x外院的这段美好时光,即使我离开了x外院,我也会默默地为x外院的美好明天祝福。

希望院领导能够批准我的请求。最后,诚恳地说一声:对不起!请院领导谅解我所做出的决定。也衷心地祝愿xxx外国语学院不断发展壮大!诚如x院长所期盼的那样,“像哈佛、剑桥、牛津一样,活它几百年,甚至更久远,这是x外院的梦,也是我的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11.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几个常见误区 篇十一

我国的公司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大类,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等各项要求比较高, 所以大多数会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资合性、人和性, 其股份转让有更多的要求限制, 现实案例反映出普遍的误区:法定代表人转让就是公司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就是股东的债权、债务。以下通过案例进行简单的介绍。

2004年的某月, 张某因经营困难欲将自己的房地产公司转让给王某。二人以20万元的转让价格达成了转让合同。王某接手该房地产公司后, 发现基本上就是个空架子, 但为了有资格招揽项目就进行了投资, 并且经营的还不错。直到2009年3月, 王某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 诉称王某是利用担任公司经理的便利条件伪造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从而进行了虚假的工商变更登记, 侵犯了张某的股东权利。

法庭上, 王某提供了其与张某签订的名头为《法人代表交接协议书》的转让合同。张某主张这只是法人代表的变更而并非股权的变更合同。审查该协议的实质内容后可以发现虽然该协议的名头为法人代表交接, 但实质内容均是公司转让的必备事项, 包括公司转让费用, 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划分。但硬伤是没有一句提到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 王某也就是犯了以为法定代表人转让就是公司转让的错误。张某还主张王某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所用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上的签名都是虚假的, 侵害了自己的股东权利。王某表示协议上的签名有的的确不是张某亲笔签名, 但是因为张某拿钱后不配合变更手续, 并且也是张某同意他人代签的, 可是现在张某却全部否认了。

几经调查, 原来在2002年张某以开发土地为由骗取了某村的土地使用证,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同年张某又以帮其贷款为由欺骗李某,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伪造假协议, 用李某准备贷款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 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张某为了使公司能有一名以上的股东, 自己帮李某成了该公司的股东, 同时骗取工商登记, 成立了该案争议的这家公司。之后张某还因为虚假出资等问题受到过经侦部门的调查。

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等同公司股权的转让

我国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要依法登记。所以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所有人, 而是从公司董事长、经理中选任的。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直接行使权力的是股东。股东以股权的形式对公司占有、收益。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法人代表交接协议书》本不能等同于公司股权的转让, 只是作为公司内部人事变更的一个文书。还有一个案件是马某是李某公司的总经理, 平时基本上公司都是由马某在经营, 只是文件还是要由李某来签署。李某很久未到公司, 一次到公司被门卫拦住, 说公司现在已经是赵某的了。原来马某在李某不在公司的期间里, 把李某的公司变更登记到赵某名下。李某的诉讼请求不是认定股权转让无效而是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虽然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恢复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可由于赵某仍是公司大股东, 所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很容易就把李某这个法定代表人更换掉了。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争议其实是公司内部人事问题, 公司股权的争议才牵涉到公司归属的实际利益问题。

本案中该公司实际为张某的一人公司, 虽然没有写明股权转让, 但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上看, 张某在得到王某的“补偿”20万元后, 公司由王某管理、公司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证实在5年期间从未见过张某这位“老板”。种种证据表明张某在签订该协议后不再行使股东权利, 王某从此获得了股东权利。好在后来王某通过举证其向张某支付了20万的款项, 还有张某在经侦部门的证言, 证实其的确是虚假出资, 李某这个股东也是自己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的。最终法院认定张某虚假注册没有股东资格, 故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二、公司债权、债务不等同于股东的债权、债务

张某与王某关于公司债务、债权以签订协议时间为分界线由双方各自承担的协议对外是无效的。因为公司资本不等同于股东资本, 公司债务也不是股东债务。有限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资本对外承担债务, 股东只能通过股权行使权利、获得收益。除了《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将公司债务和股东债务混同。张某的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 如果张某或之后的王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 也将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其主张权利。现实中也出现了王某为公司垫付债务的情况。

三、如何处理股权转让事实存在, 但工商登记采用的是虚假的股东会决议

王某承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采用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是找人代签的也就是王某的工商变更登记是有瑕疵的。王某辩解说在想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已经找不到张某了。由于工商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 由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以王某可能因此要承担行政责任。其实王某大可在张某不配合其办理手续的时候就起诉张某, 取得法院的有效判决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因为张某同时进行了民事及行政两个诉讼, 本案先民后行的处理方式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根本的争议问题是民事争议 (股权争议) 。

本案之所以会发生完全是由于张某与王某未遵循《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该协议存在种种错误和欠缺。有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进行多方面的调查核实及协商。本案中该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 所以只要张某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 就可以达到股权转让的目的。但现实中更多的是多股东的公司, 这时要是有股东想转让自己的股权就会比较困难。只有理清了法定代表人转让不等同于公司转让, 公司转让需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同时办理正规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债权、债务不等同于股东的债权、债务, 股东的财产应与公司的资产分割开来, 才能减少这种类似的纠纷, 减少股东不必要的麻烦及利益损失。

12.有关搬迁报告申请书通用 篇十二

龙洞乡地处苍溪县城北部,距县城108公里,是典型的山区地形,境内山高峡深,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严重威胁农户的生产生活安全。

20__年,苍国土资函〔20__〕168号文件下达给我乡后河村“鹰嘴崖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42户农户的防灾避险搬迁任务,经乡村两级组织实施,于20__年9月组织验收,由于隐患点大部分农户交通不畅,经济基础差,目前无能力搬迁;部分农户已享受避险搬迁政策,盖好新房,现受地质灾害威胁无能力再次搬迁。通过验收工作组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政策的宣传,31户农户主动签订放弃搬迁承诺书,11户农户已实现避险搬迁安置。其它地质灾害点4户农户实现避险搬迁安置,现申请将4户农户列入20__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苍国土资函〔20__〕168号文件中将大元村1组农户文相和误写为文初和,现申请更正为文相和。

13.有关部门表彰嘉奖申请书 篇十三

希受表彰的协会和个人再接再厉,戒骄戒躁,努力工作,为建设文化强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

_县__年度先进文艺协会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文艺协会

一等奖:_县摄影家协会

二等奖:_县作家协会

_县书法家协会

_县舞蹈家协会

三等奖:_县美术家协会

_县音乐家协会

_县戏剧曲艺家协会

_县民间文艺家协会

二、先进个人(共29名)

王__ 郑__ 倪__ 徐__ 唐__

向__ 王__ 吴__ 王__ 王__

黄__ 汪__ 秦__ 秦__ 陈__

余__ 毛__ 牟__ 张__ 盛__

彭__ 崔__ 周__ 彭__ 董__

陈__ 邹__林 黄__ 杜__ 叶__

_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__年1月28日

14.有关公司申请书 篇十四

2014 年2 月28 日,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与光伏技术有关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并就未来在光伏电池与组件材料开发、供应、光伏电站常见问题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作为一家有着212 年历史的科学公司,杜邦为全球市场提供世界级的科学和工程能力,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的解决方案,包括提供充足健康的食物、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以及保护生命与环境。杜邦为光伏行业所提供的先进创新材料,杜邦Tedlar PVF薄膜和杜邦Solamet光伏导电浆料,是提升发电效率,延长组件使用年限,确保投资回报的关键因素。我们相信与中节能的合作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光伏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平价上网。

中节能镇江公司与杜邦公司于2012 年开始展开合作,两年来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此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将在光伏技术、电站及现场组件的可靠性和失效模式的实地应用性研究等多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推动光伏行业的进步。

15.有关报废资产留用申请书 篇十五

20__年6月17日

市环保局:

近期我分局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其中车辆:浙A-25819为20__年10月购入使用,使用年限已达20__年整,在20__年度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中鉴定为黄色标志,根据市政府黄色标志车辆使用相关规定,我分局经研究讨论,决定将浙A-25829予以报废,现将我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上报,请审核。

特此请示,望批复。

__

16.有关维修报告申请书 篇十六

我古塘村属凤凰县山江镇所辖,全村315户,人口1364人,是整个山江镇的第一人口大村。我村的通村公路于20__年修通,至今已有20__年之久。该公路总长5.4公里,由于在工程竣工时只铺过一层薄细砂,竣工后的20__年内从未再铺过细砂,经过20__年的雨水冲刷,现在的路面到处是坑坑洼洼,凹凸不平,并且有13处的保坎已经垮塌。所有这些,都给车辆通行带来了不便,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我村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方便我村农产品物资的运输,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在今年对村公路进行一次彻底的维修。经过预算,该维修工程共需要资金216000元,为保证维修工程的顺利进行,我村已经发动村民自筹得资金80000元,尚缺少资金136000元。

17.有关公司申请书 篇十七

我国2005年10月25日修订的《公司法》导入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 2006年4月28日法释[2006]3号, 自2006年5月9日起实行。这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一、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概念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始于英美普通法, 是在英美判例法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股东代位诉讼在英美国家称为派生诉讼, 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代表诉讼, 它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 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 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 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胜诉所得到的利益 (损害赔偿) 归属于其所代表的公司, 而非股东本人。

其称谓不同在于两者的着重点不同, 前者着重于原告股东的诉权派生于公司, 是股东代表公司对公司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诉讼的角度考虑;后者着重于原告股东是代表着与其具有相同地位的所有股东而提起诉讼的角度考虑。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特征

首先, 股东代位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 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 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 由股东行使的。

其次, 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 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 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 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 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 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 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 股东代位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 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主张, 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 才能够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三、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防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具有事后救济和事前监督功能。事后救济功能表现在, 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非法侵害后, 通过给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 来恢复公司和股东原有的合法权益。事前监督功能表现在, 由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存在, 增加了公司内部人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 就会考虑到潜在的承担责任可能性,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的作用。

我们认为, 《公司法》关于股东代位诉讼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范围仅限为股东。股东资格限制条件分二种情况: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条件限制;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需具有连续180日以上持股时间和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持股比例的限制。

(2) 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

(3) 股东代位诉讼的客体范围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 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及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

四、股东代位诉讼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位诉讼是一种比较容易被滥用的诉讼形式, 为防止其被个别股东利用以达到非法目的, 产生防止滥用的制度, 前置程序就是其中之一。前置程序是指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 必须先在公司内部寻求救济。它是股东代位诉讼的重要程序, 股东只有在不能通过公司内部获得救济后, 才能取得对公司利益的代位权, 才具有提起代位诉讼的资格。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大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并能够促进公司提起诉讼, 同时也有利于避免滥诉。在提起诉讼之前, 股东应请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采取相关措施, 维护公司的利益。如果其请求不能得到满足, 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拒绝或怠于起诉, 股东则提起诉讼。但是, 在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 股东有权选择立即提起代位诉讼。提起诉讼后, 应将有关诉讼事宜及时通知公司。

我国公司规定的前置程序是: (1) 原告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 则向董事会或董事提出上述请求; (2)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原告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股东方可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一是情况紧急, 二是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五、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位诉讼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

1. 原告股东资格限制的不足。

首先没有排除不当股东,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限制不当。另一方面应在公司法中规定原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如胜诉应得到诉讼费用的补偿, 败诉将承担诉讼费用, 且要赔偿因诉讼给公司名誉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以对恶意股东起到威慑作用。

2. 没有规定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股东代位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的并且从讼案中获得的任何补偿应交给公司, 股东有权获得对花费的补偿;基于此原因, 股东作为原告有滥用职权的极大可能性。原告股东如果是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对被告提起诉讼, 很可能会给被告造成经济上或名誉上的损失。因此, 被告认为原告股东有此目的或有此企图时, 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原告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但担保也有可能加重股东提起代位诉讼负担。

3. 诉前救济的豁免规定太含糊。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以为, 该条款中“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豁免过于抽象, 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的理解。

4. 还比如被告范围的“他人”所指不明;

公司如何定位;前置程序不完备;诉讼管辖、诉讼时效规定不具体;其它股东参与诉讼的条件;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合并问题;法院的司法审查的限度等问题均不够完善。我们认为, 制度上的不完善将会导致中小股东有效保护自己利益的困难, 影响设立该制度的初衷。

结束语

因此, 在新公司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 望最高人民法院本着既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又要防止滥诉现象的指导思想, 尽快作出必要的司法解释, 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个新生制度, 使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行性和规范性。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商法论丛 (第1卷) .法律出版社, 1994-1, (1) .

[2]张国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 1998-5, (1) .

[3]刘俊海.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中国民商审判.2002, 第1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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