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报

2024-06-12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报(共10篇)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报 篇一

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审通知(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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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鹿城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等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现你的廉租住房保障将于

月到期,请你提前两个月,主动向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房产等变动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温州市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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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审通知

________:

根据《温州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鹿城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等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现你的廉租住房保障将于

月到期,请你提前两个月,主动向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房产等变动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温州市

****年**月**日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报 篇二

一、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及发展情况

廉租住房的实行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起源于解决住宅短缺问题和居民的住宅公平问题。政治安定、社会公平等因素是国家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基本前提。“居者有其屋”是廉租住房政策的具体体现, 廉租住房是让中低收人家庭来分享国家财富和国家发展的利益,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 不仅解决了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 而且还实现了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宏观调控目标。通过廉租住房的建设, 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提高了经济自主发展能力。通过廉租住房的供应, 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上涨。随着廉租住房政策的逐步发展和完善, 国外廉租住房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逐步由对住宅供应市场的干预转向现金补贴, 出现了“补砖头”向“补人头”的转移趋势。这种现金补贴支持方式, 更具有选择性、针对性和高效性, 更能保证政府的补贴真正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避免对住宅市场自身运行规律和效率干预, 从而减少政府的住宅开支, 提高存量住宅的使用效率。二是各国政府都对廉租住房建设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采取建房贷款支持、财政预算安排、政府住房补贴等形式, 对廉租住房提供稳定的的财政支持。三是廉租住房的收益对象广泛, 不仅减轻了生存的压力, 而且还降低了劳动成本。四是充足廉租住房房源, 一方面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 另一方面对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产生影响, 使得房价相对保持平稳。

我国传统的住房实行实物分配形式,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提出了“廉租房”概念, 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租用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同时, 取消了福利分房制度, 住房被推向了市场, 开始实行货币化。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同时存在一些问题,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 政策措施还不配套, 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2005年5月1日,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 廉租住房租金要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调整必须向社会进行公示,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 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国六条”以及“十五条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总体目标是力争到“十一五”期末, 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要坚持立足国情, 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 分步解决;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统一政策, 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 市县抓落实。

甘肃张掖市从2007年开始启动廉租住房的。根据初步调查, 全市城镇符合政府规定的人均8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3800户, 其中无房户或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有1828户。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根据国家、省上的相关规定, 结合张掖市实际, 制定了《张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详细地规定。

按照职责分工, 由财政部门牵头, 房管、建设、民政等部门积极配合, 共商筹资、建设管理等办法, 廉租住房制度如期启动, 运行顺利。从资金安排上, 实行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 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办法筹措。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政府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等。借鉴国内外的经验,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连续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县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等条件。截止2007年10月底, 我市已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81万元, 对近1800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了租赁补贴, 并积极组织房源, 以实物配租形式解决了29户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住房问题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加快建立适应全体居民需要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尤其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只能从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入手, 分步解决。

(一) 保证资金来源, 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各级政府要以关注民生、为民服务为出发点, 制定科学合理的廉租住房计划,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三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四是转让适用经济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 补缴收益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五是积极争取上级廉租住房保障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维护。

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 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三是对于捐赠的廉租住房, 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应由政府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确定。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 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要以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实力的增强, 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

(二)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 多渠道拓宽房源的供给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廉租房供给机制。从目前形势看, 可以通过收购、改建以及鼓励住房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必要时可以考虑新建部分住房, 来弥补其不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要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优先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 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可规定开发商按总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 政府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 逐步实施货币直补, 健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要逐步实施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的货币直补住房保障方式, 把补贴资金直接发到低收入家庭手中。简单地说就是“一保两补”。“一保”就是重点保障低收入家庭。“两补”就是实施租赁住房补贴和购买住房补贴两项货币直补, 用市场化的办法, 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具体就是用政府补贴形式, 直接补助到困难户, 由他们从市场上自主购买、租赁住房, 变“暗补”为“明补”, 变“补砖头”为“补人头”。这样最大程度地给予低收入家庭自主选择权。符合条件的家庭, 可以自主选择, 宜买则买, 宜租则租, 实现群众、政府、市场的“三赢”。同时, 要辅之以一定规模的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重点考虑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等特殊情况家庭。

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状况,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供给范围, 明确廉租住房适用对象, 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期满要求续租的经重新审查, 凡符合条件者准予续签续租。当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 应当让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同时, 建立起一套相应的廉租住房规章制度, 如申请审核制度、住房轮候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等, 规范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通过公示、评议等方式, 让广大群众参与管理, 促进有限的廉租住房得到公平合理分配。

(四) 制定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法规,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并完善廉租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 以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 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等, 确保这一制度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 制定廉租住房保障配套性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和配套性规章制度的建立, 为廉租住房制度的运营提供法律支持, 确保这一制度规范实施。

各地政府对解决本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 将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纳入政府的政绩考核当中,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相关部门廉租住房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 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向人民代表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建立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和廉租住房监督委员会相分离的制度。前者负责租住者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 后者负责监督管理机构和承租者违法行为的查处。

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在我市是一项新的工作, 更是一项民心工程, 财政作为资金筹集管理的主要部门, 责任重大, 管好、用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是体现财政工作为民服务的重要方面, 各级财政必须紧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准确掌握信息, 全面贯彻党委、政府的部署, 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事办实、办好。

参考文献

〔1〕焦建国, 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 2005 (76) .

〔2〕赵燕菁.廉租房建设与国家宏观经济〔J〕.城市发展研究, 2005 (3) .

〔3〕刘晓风, 莫连光.廉租房政策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选择路径〔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2007 (05) .

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报 篇三

为做好201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2年7月13日-7月31日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晋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北石店镇、金村镇、南村镇、巴公镇、高都镇。

三、申请地点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申请人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52元。

4.家庭财产低于85000元。

5.夫妻离异的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离异需满3年。

6.晋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供资料

(1)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3)晋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年养老金领取凭证;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4)晋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5)特殊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属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提供法定部门提供的鉴定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体人员,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

(6)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7)租房协议;

(8)申请人近期一寸红底照片2张;

(9)其他材料。

六、申请和审核程序

①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②申请人如实填写《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审核后盖章,连同需要提供的资料,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③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10日内完成审核,公示7日对无异议家庭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城区和泽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④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审查核实,在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保障对象。

七、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2229250

城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2286381-8809

泽州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2285651

举报电话:12319 2229236

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4.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保障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局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区建设局、民政局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揭阳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XX]85号)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五条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六条 建立揭阳市市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榕城区、东山区、试验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市区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标准为通水通电、有厨房和卫生间配套。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测算市场平均租金,报市物价局核准。

第三章 保障标准及条件

第十二条 市区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申请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市区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揭阳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军烈属证或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应当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四)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五)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区建设局在6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 区建设局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审核方式包括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资金状况确定货币补贴家庭的入围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通过摇号方式排序,并根据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状况确定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比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家庭,并根据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第十八条 收到货币补贴通知书的申请人家庭,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建设局签章确认,区建设局按月将申请人家庭的货币补贴存入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人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局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市房产管理局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全部配租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编制汇总表报市建设局备案,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调整和退出管理:

(一)货币补贴:

1.享受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租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30日内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申报。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实,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市房产管理局复核审批,对需调整月货币补贴额的,自复核同意次月起调整月货币补贴额。对不再符合发放货币补贴条件的,自不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之日起次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

2.区建设局、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享受货币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进行抽查或定期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骗取货币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货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

(二)实物配租。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变化时或不再享受低保 或优抚待遇的,须每年到区建设局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变化情况。区建设局应会同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建立跟踪审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1.在申请人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市房产管理局视实际情况,可以对申请人家庭住房进行调换,并重新签订配租协议。

2.对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给予2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其原租金标准不变。2年过渡期满后,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应腾退住房。对拒不腾退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或由市房产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租赁管理:

(一)货币补贴。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货币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二)实物配租。申请人家庭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申请人家庭不得拆改房屋结构或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此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将该住房收回并追收未交纳的房租。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实物配租期间的房租。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租住房保障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5.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汇报材料 篇五

欢迎各位领导不辞辛劳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县政府的安排,我将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不足和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同时诚请各位领导为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为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年开始启动廉租住房建设,并从20*年起,将廉租住房政策落实工作纳入县政府“民心工程”和“实事工程”,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解决城镇特困家庭的住房困难。经过努力,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县情概况

*县位于云南最北端,地处长江、金沙江、横江交汇地带。县境内秦汉时期为僰人居住地,春秋时期中原文化已传到这里,是古南丝绸路上五尺道的要塞。1974年因兴建云天化而设区,1981年10月建县。全县总面积439.8平方公里,辖两乡一镇,21个村和4个社区,有汉、苗、彝、回等14个民族,总人口9.8万人。

今天的*,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三大特点:

(一)优势明显。拥有“三大资源、三大优势”。“三大资源”。一是水能资源。位于金沙江末端装机容量600万千瓦的向家坝水电站已正式开工建设,横江流域已开发建成装机容量6万千瓦的张窝水电站,装机容量5.4万千瓦的杨柳滩水电站建设进入尾期工程,装机容量5.1万千瓦和2.4万千瓦的伏龙口、大渔孔水电站进入施工筹备阶段。二是森林资源。铜锣坝国家森林公园,面积7.7万亩,是一个生态环境良好,适宜休闲避暑的胜地。现正引资开发。三是地热资源。西部大峡谷温泉,引进宜宾万泰集团建设,是全国规模最大、功能齐全、设施一流、服务最好的室外露天温泉之一。尚待开发的两碗乡地热资源,井口流量0.015立方米/秒,井口压力37公斤/平方厘米,水温达96℃。“三大优势”。一是独特的区位优势。*位于滇川两省交接的腹心地带,从大范围看,地处长江经济带、成渝经济区和昆明经济圈三大经济区域交替重叠处;从小范围看,处于川南经济圈、昭通经济区、攀西六盘水经济区交叠之中,经济社会发展受昆明、成都、重庆、宜宾、昭通、泸州、内江、自贡等城市辐射和带动。二是立体的交通优势。*港是万里长江第一港,也是云南第一大内陆港,可直航出海;内昆铁路、水麻高速公路横穿全境,宜水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四川宜宾飞机场距*县城仅33公里,是一个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四通”县。三是较好的工业优势。依托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推动*县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目前省级*工业园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有:张窝水电站项目、金明化工电石项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2万吨聚甲醛生产线、富达水泥粉磨站一期项目等。

(二)发展强劲。“十五”以来,全县各项经济指标均呈两位数以上的幅度增长。“十五”期间,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5.2%,地方财政收入、工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以年均18.6%、23.8%、10.4%的速度增长。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先后荣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全省首批“无毒县”,省级“平安县”、“省甲级卫生县城”等荣誉称号。

(三)前景美好。随着向家坝水电站、云天化*煤化工项目的正式动工,水麻高速公路建设即将全线贯通,*港改扩建工程顺利启动,省级*工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等,*迎来了难得的机遇和投资高峰。预计到2010年,全县生产总值达45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全县工业总产值达34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1.1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3100元,年均增长20%以上。

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县委县政府切实关注住房民生问题,特别是在住房保障工作上,建立廉租房制度,目前我县已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以缓解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民生,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一是强化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职能。为了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于*年启动了廉租住房建设,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向家坝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力对我县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通过有线电视、报刊杂志等形式广泛宣传动员,使全县人民对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家喻户晓。从20*年起,我县将廉租住房政策落实工作纳入县政府“民心工程”和“实事工程”,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及时督查通报和反馈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情况。

二是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1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数易其稿,于*年12月制定出台了《*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以水政发〔*〕46号文件印发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计划》(20*年—2009年),并以水政发〔20*〕7号文件印发各级各部门指导廉租住房建设;20*年9月,修改完善了《*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并以水政办发〔20*〕101号文件印发各级各部门执行。

三是落实保障资金。根据近几年*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和居民住房状况,县委县政府确定了“应保尽保”的原则,将凡是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尽可能纳入保障范围。为确保资金到位,县政府今年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纳入了政府财政预算,从20*年起,我县将在年底由县建设局根据上年资金发放情况,拿出下一资金预算报县政府同意、县人大批准后,每月由县财政局直接划转,确保按月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居民手中。

(二)实行双轨运行,着力缓解低收入居民住房难题。

一是建设政府廉租房。今年,我县根据《昭通市建设局、昭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昭通市20*年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昭通房〔20*〕94号)以及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建设局20*年4月1日《关于编报20*年新建廉租住房投资建设计划的通知》,由*县建设局牵头,在*县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点的实际情况,我县编制完成了《*县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根据该方案和今年省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建设指标及昭通市政府分解给我县的5000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指标,我县于今年4月完成了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并报省建设厅和市发改委备案。于今年5月召开专题会议对廉租住房建设位置进行了选址,确定了在育才路建设1幢,建筑面积1997.24平方米,用地面积330平方米;在高滩新区建设2幢,建筑面积3446.24平方米,用地面积512.4平方米。今年6月初完成并通过了廉租住房施工图的评审工作。20*年7月22日,我县正式启动了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廉租住房总建设面积5443.48平方米,总投资613.91万元,竣工时间规定在20*年11月30日以前。目前,我县廉租住房建设主体工程已完成至六层,完成总投资的70%左右。

二是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今年上半年,由县建设局联合县民政局、民政局、向家坝镇人民政府,发动街道社区对全县的低收入家庭进行了入户调查。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启动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建电〔20*〕143号)精神,结合《*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及条件、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租赁补贴发放程序等,我县开始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经县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向家坝镇人民政府等多家管理部门多次研究讨论,制定了工作流程和全套申报审批表格。随后,县建设局与各社区联手深入到基层进行政策宣传,指导特困居民填写申请表,受理并进行入户调查,最后确定了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户72户,今年发放补贴86400元。根据我县的市场平均租金,我县发放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补贴200元。

(三)切实加强管理,稳步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一是落实工作机构。县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廉租房制度建设、资金测算、政策宣传、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对申请居民的入户核查、分户补贴资金的测算、项目招投标、施工现场管理和资金划拨、统计报表等工作,确保了这项工作有序运行、规范操作。

二是强化部门配合。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及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都涉及到多个部门。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过问,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县建设局、财政局等单位积极筹措、拨付资金,为建设廉租住房创造条件;县民政局、建设局、向家坝镇政府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对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廉租界住房政策的宣传工作;县国土局、建设局等单位在有限的土地储备中为廉租住房划拨、调整必要的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政府分忧,替老百姓解难,积极承担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质保量为最低收入家庭建设放心房、安居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实事求是地反映住房情况,按要求填写表格,交送资料,配合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建设局在全面协调的基础上,为帐册的制定、档案的建立、对象的认定、廉租住房的房源建设等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我县各级各部门始终通力配合,相互协助,互通情况,互告信息,共同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是坚持阳光操作。按照全县政务公开的要求,在电视台和各社区宣传栏上向居民公开廉租住房制度政策、申请入住和补贴的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在今后的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我县将每季度通过网络面向全县公示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每户的补贴标准等,严格实行“三道门槛、两榜定案”,确定租赁补贴对象,坚决杜绝虚报冒领。

三、工作请求

在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从县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向家坝镇人民政府开展的调查摸底工作表明,我县城镇低保且住房困难的居民总户数达到1368户。但在前期的工作中,由于该项工作在我县刚起步,我县在对上级文件精神尚未完全吃透,上报市、省级相关部门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户的名单时,一是考虑到上级补助一部分,县级还需补助一部分,我县近年来财政比较吃紧,担心拿不出这笔补助资金,二是考虑到向家坝镇的楼坝片区(原楼坝镇)、两碗乡、太平乡距离县城较远,担心实施廉租住房不便管理,当时填报有关数据时也未将这三个片区符合发放廉租住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对象户包括在内,仅只上报了72户,省财政厅和建设厅在下达20*年第一批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时,*县就仅有3.37万元,尚有1296户城镇低保且住房困难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资金未予落实,而这1296户生活条件非常艰苦,特别是住房条件尤为困难,急需给予关心照顾。在此,对我们在工作中出现的疏忽和遗漏做深刻的自我批评和反省,同时也诚请上级在下达第二批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时,将我县符合条件的1296户城镇低保且住房困难户一并予以考虑。

四、发展目标

(一)扩大覆盖面。至*年底,我县城镇低保且住房困难的居民总户数达到1368户。县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我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对象从城镇低保无房户扩大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使一部分有私房但面积狭小且经济困难的城镇居民也能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今年我县只对向家坝镇符合条件的居民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从2009年起,我县将把两碗乡和太平乡低保无房户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畴,使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达到“应保尽保”。

(二)提高补贴标准。考虑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为减轻居民租房的经济负担,在今后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我县将根据市场经济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方案,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的基础上,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今后,我县将在已立项建设廉租住房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建设廉租住房,力争使我县目前租住私房和危房的低收入家庭基本上能够实现户均一套廉租房。

我县的廉租住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廉租住房制度刚刚在我县建立起来,其运作方式还有待完善。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如下工作:一是有计划地建设廉租住房,按照排队轮候原则,分配给住房最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二是对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继续核减租金,以减轻其住房负担;三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政策,力争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妥善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四是做好廉租住房的承租管理工作,为配租家庭创造良好居住环境。五是继续做好廉租住房的调查工作,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制度及退出管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年24号文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对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继续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对廉租住房户做到应保尽保。

各位领导,我们将按照省、市、县政府的要求,深怀爱民之心,恪守爱民之责,践行三个代表,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做好,将人民政府的亲民政策落到实处。

6.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 篇六

|来源:原创作者:zhanglin最后修改时间:2011-03-10 17:26:40编辑:zhanglin审核:王高和|

依据: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理条件: 凡持有我市三年以上常住户口城市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

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报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示

办理时限:2个月-3个月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可在本单位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 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 忻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忻州市新建南路5号)

联系电话:(0350)2026010

邮政编码: 034000

网上表格下载: 不可以

7.廉租住房申请书 篇七

廉租住房申请书

努尔巴格社区:

本人塔叶尔·麦麦提1970年生,系地区五金公司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XX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申请人:XXX

8.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篇八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价格等部门制订,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三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经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保障家庭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八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烈属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具体由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的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八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家庭认为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9.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书 篇九

为你推荐廉租住房的补贴申请书。欢迎大家的参考和借鉴。

**县人民政府、北街社区:

申请人:资料管理下载,女,汉族,现年50岁,现租住在*县环城西路。

申请原因及理由:我本人原是粮油加工厂职工,因该厂破产倒闭于200x年下岗至今无事可做。同时解除了劳动合同。

下岗后既无国家的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更无经济购买住房,为了生存,现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又丢不下小小年纪的女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儿子也没有工作,在家待业,想在本城找工作又难找到适合我们的工作,所以致使经济和生活十分困难。

上班时单位已交养老保险,但下岗后没有交养老保险,连生活都成问题,所以交不起养老保险金。

为此,根据现在特殊情况和实际问题,恳求政府解决廉租房补贴,渡过住房难关为谢!

申请人:

201x年x月x日

街道、社区及各级领导:

我叫**,男,于19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太平区泰安社区居民,98年下岗后靠打零工维持生计。0x年离异后,由于多年辛苦劳累使得自己的身体每况愈下,患有糖尿病并发症、肾病综合症、腰脱等疾病,无劳动能力,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生活极其拮据,仅靠低保的微薄收入(300元)实在难以支付各种生活费用,再由于本人无住房,房租增涨,天气又寒冷难耐,生活上没有依托,恳请各级领导视我生活困难之实际,能让我享受城市廉租住房补助金,在此,多谢。

申请人:

10.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报 篇十

兹证明社区居民(单位职工)

同志

(身份证号码),家庭实际居住人口

人,现住房地址,住房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

。他处住房地址

,住房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姓名。

特此证明。

单位经办人:

社区经办人: 单位盖章:

社区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主管部门经办人:

街道办经办人:

主管部门盖章:

街道办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

1、上述空白处内容须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涂改无效。

2、被证明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被证明人无工作单位或无主管部门的由社区、街道办直接审核签字盖章。

3、房屋性质分为私房、承租、借住、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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