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报账注意事项及要求(精选2篇)
1.基层单位报账注意事项及要求 篇一
基层党委有关干部任免事项的要求及规定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在我国,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正式名称是“中国共产党XXX(某具体区域或单位)委员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规定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求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基层单位报账注意事项及要求 篇二
有关事项的要求
一、形式要求
(一)请示一式两份,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主送单位为“区编委”,须有发送文号、签发人,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附区编委最近三年下发的有关本单位的机构编制文件,提供与拟申请事项有关的区编委历史文件,并在请示中载明调整情况;
(三)附分管区领导的批示;
(四)若以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为依据的,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来文单位可先了解市、其它各区与请示事项有关的机构编制情况,并附市、其它各区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复印件。
二、内容要求
申请事项须逐项列明,并详细说明理由。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立机构的方案,应包括: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3、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4、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5、机构所需编制及职数。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方案,应包括:
1、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
2、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3、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三)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包括:
1、增设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2、增设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3、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4、增设内设机构的编制和职数。
(四)撤销、合并内设机构或者调整内设机构职能的方案,应包括:
1、撤销、合并机构或者调整职能的理由;
2、撤销、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或者职能的调整情况;
3、撤销、合并机构后或者职能调整后编制及职数的调整。
(五)增加编制的方案,应包括:
1、现有编制情况;
2、增加编制的必要性;
3、增加编制类别、数目。
罗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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