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监督措施

2024-08-05

政务公开监督措施(精选8篇)

1.政务公开监督措施 篇一

文章标题:强化民主监督深化政务公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增强工作透明度,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我乡通过建制度、订措施、严监督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遏制了消极腐败现象,推进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机制,促进了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使我乡政务公开工作基本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乡对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层层思想动员,使干部充分认识到:推行政务村务公开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改进政府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政务公开,增强乡、村两级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强化对乡政府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通过政务公开,可以消除群众误解,赢得群众支持,减少因政务村务管理不规范而引发的上访,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稳定。由于狠抓了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提高了思想认识,提高了推进政务村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乡政府和各村委会把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分别成立了“一把手”挂帅的政务(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人员专门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强了对政务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做到领导工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人。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证了政务村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结合实际,全面推进。根据本乡的工作实际,有以下事项实行公开。

1、乡政府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

2、乡机关开支及管理收支情况。

3、乡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4、党委、政府本重点工程及办实事计划、目标、当月工作重点。

5、重要建设项目审定、基建工程发包、招标情况。

6、各种救灾、救济、扶贫款物分配情况。

7、建房审批情况。

8、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分配、审批情况。

9、各种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情况。

10、各项罚没款收缴情况。

11、减免税收情况。

12、招工、转干、征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13、各种集资、捐资款及上级奖惩、补助款情况。

14、根据工作特点,需公开的其他工作事项。

我们还加强“365”便民办事中心管理,充分发挥其原有功能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项目,开辟服务渠道,使服务中心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一是建立“365”便民服务中心乡领导值日制度。二是增设企业服务窗口。为改善我乡的投资环境,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我乡在“365”便民办事中心增设了企业服务窗口,全程为企业代办项目立项、土地报批、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产证、工商、税务登记等,为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三是设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窗口。针对过去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我乡自去年6月份开始,在“365”便民办事中心设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窗口,对全乡村级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取缔了白条子入帐现象,使村级财务帐目更规范(现在每个村有三本帐:专户帐、支出户帐、现金帐)、管理更严格、群众更满意,到现在为止,全乡没有一个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村级财务问题。四是加强了窗口服务功能。我们把农技、警务、土管、规划等都纳入了“365”服务窗口,使群众走进“365”服务窗口,在乡政府能解决的事情,基本都能够办好。

四、完善制度,规范公开。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高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地进行,做到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我乡建立和完善了有关的工作制度:一是领导责任制,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各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做到“五个落实”(即落实分管领导、落实专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落实有关工作措施和制度),使政务公开工作长期有人管、有人抓,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三是定期检查考核制度,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做到每季度检查政务村务公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把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列入考核。

总体上来说,我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各级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普遍加强,增加了政务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机关服务意识,完善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些都在一定程序上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改进了政府的形象。我乡(的政务公开工作刚刚起步,很多工作还不够完善,我们将继续坚持上级的正确领导,广泛宣传,加强监督,认真总结经验,探索政务公开的好路子,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使农村基层建设步上新台阶。

《强化民主监督深化政务公开》来源于,欢迎阅读强化民主监督深化政务公开。

这些都在一定程序上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改进了政府的形象。我乡(的政务公开工作刚刚起步,很多工作还不够完善,我们将继续坚持上级的正确领导,广泛宣传,加强监督,认真总结经验,探索政务公开的好路子,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使农村基层建设步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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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务公开监督措施 篇二

近年来, 腾冲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采取制定制度、定车定编、降低购车标准、控制油耗成本、购车保险纳入政府采购、旧车公开处置等多种措施, 不断强化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的八项规定和省政府的十条规定, 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控制政府行政成本, 根据上级部门和腾车治办[2013]3号文件要求, 从9月份开始开展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工作, 至11月底全面完成了上报核查、造册登记、标识印发张贴、督促检查等工作。全县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除已有明显公车标识的车辆外, 全部粘贴上了统一的公务用车标识。公务用车标识印有“腾冲县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及监督电话、邮箱等, 张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下角和后挡风玻璃内左上角, 以方便公众监督。

公务用车的公开亮相, 使公务用车处于政府、公众的监督之下, 有效地遏制了公车私用现象, 节约了行政成本, 促进了公务用车的安全使用,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违规行为。

3.公开是监督最有力的保证 篇三

据国家发改委披露,截至今年8月底,已下达中央投资7170亿元、占今年投资总额的79%。虽然中央投资项目总体进展顺利,管理不断加强,资金使用比较规范,但从前两次的检查情况看,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投入没有及时跟进,中央投资资金到位率94%,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仅48%。某些地方政府收到投资预算后分解下达不及时,虚报工程进度,完成投资数不实,擅自改变审批过的建设内容,以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两次检查共立案54件,查处党员干部135人。

4万亿元投资是中国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确保国家经济平稳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推出的一项规模庞大的经济刺激计划。它不仅投资时间长,持续到2010年底,而且投资领域也比较多,尤其在保障性住房、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巨大;涉及的地域广,部门多。鉴于以往国家下发的专项资金中常有一些被地方政府挪用、截留甚至贪污,公众非常关注这笔巨额投资的监管。然而,仅靠中央检查组全面深入地监管投资项目的进展和落实情况,难度相当大,

除了上面提及的情况外,中央检查组检查的时间毕竟有限,在检查期间主要采用“听、查、看”的方式,即听取关于项目进度情况的汇报,调阅项目审批、招投标手续、材料采购单等档案,以及实地查看工程的进度。“听、查、看”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从地方政府的利益出发,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不大愿意配合检查查办项目中的巧立名目与弄虚作假行为。再者,政府实施一个项目,过程长,环节多,涉及部门很杂,即使真有问题,在责任认定上也有一定困难。基于此种信息不对称,中央检查组要掌握全面、深八、真实的情况,非常困难。

为确保中央的检查和监督真正发挥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4万亿投资项目中的腐败现象,还必须建立一套投资和预算的公开机制。公开和透明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会共投资不出问题的有效办法。它不仅能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及妥善协调和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也能够推动政府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就4万亿元政府投资而言,无论资金来自财政、银行,还是国债,其最终都需要公众埋单。如果不公布其决策过程、项目进展和具体用途,即使不出现腐败情况,亦极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造成巨大浪费。

公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和监督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在检查的过程中,假如发生问题而不公开,仅作内部处理,这样警戒的效果会比向社会公开要差,因为它缺少民众的监督。二是政府的投资和预算要向社会公开。政府的财政和投资要做到全程监督,就必须向社会公开。如果不公开、不透明,不仅使得腐败有机可乘,这容易导致决策失误,因为掌握投资大权的官员能根据个人偏好和利害关系,将财政资金投入到本不该投入的项目或者該投入的项目不投,从而严重影响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民众福利。

但从后一方面来看,目前还不容乐观。传统的管理模式,本就带有集权管理、封闭管理、暗箱管理的色彩,政府的决策和执行过程没有向社会公开的传统。所以,虽然去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是需要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但迄今为止,只有广州一地公开。相反,多数地方,比如上海财政局最近在答复公民要求公开财政预算的行政请求时,还以预算属国家机密而拒绝。

4.政务公开监督措施 篇四

兴安盟交通局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兴安盟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依法行使交通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兴安盟交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盟交通系统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交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成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和各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政务公开监督考核。

各旗县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交通工作目标管理。政务公开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七条 交通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

(一)内部监督,包括各级交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交通部门内设专职机构的监督。

(二)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第八条 全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全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目录指南编制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情况;

(四)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项目和重大资金安排的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开情况;

(七)收费项目、标准、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九)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大厅、便民窗口建设情况;采取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的情况;

(十)政务公开便民利民措施执行情况,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十一)政策咨询解答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十二)接受监督情况;

(十三)经费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方面的情况。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公开范围适宜,分级有序;

(四)公开形式便捷,实用有效;

(五)公开时限适时,经常高效;

(六)监督机制完善,经费落实;

(七)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至79分;

(四)不合格: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自查与互查、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实地考核,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务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考评;

(三)综合评议,对政务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评定。第十五条 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订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和内容,进行量化自评自查,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四)考核结果在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五)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

第四章 政务公开奖惩

第十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政务公开考核成绩与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根据政务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四公开一监督 篇五

“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通知

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升优质服务水平,提高文化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满意度。根据局党委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系统全面推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内容

“四公开一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参加会议、学习和考勤情况公开;学习笔记公开;公务费用公开;工作目标和工作实绩公开;接受全系统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公开的方法

“四公开一监督”制度,在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分别以公布栏公开和会议公开的形式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四公开”公布栏和群众意见箱。公开的项目和内容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之后,由各单位自行公开,局机关公开的项目和内容经局主要领导审核之后公开。会议公开的方法以召开单位职工和群众代表座谈会进行,邀请局纪检部门派人参加,由单位主要领导就会议公开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参加会议、学习和考勤的情况一个月一公开;

学习笔记、公务费用、工作目标和工作实绩一个季度一公开。

三、时间及要求

(一)全系统“四公开一监督”制度从新年的第2个月开始,下一年元月上旬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单位安排,时间确定后,提前一周上报局纪检部门。

(二)各单位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单位职工和群众代表座谈会,参加会议的群众代表必须是本单位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对象。要广泛征求对本单位在执行“四公开”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现场民主测评,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并及时给予答复。会后,要将本次会议公开的内容、民主测评的结果和征求的意见、建议等会议材料报局备案,作为单位开展这项活动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单位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民主权力,促使单位事务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举措。为此,局成立推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徐 闯同志任组长,姜 锋同志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检查落实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今年在全系统开展的创建“人民群众满意文化人”实施方案,迅速安排部署,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上手,确保此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6.三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篇六

为了使党务、政务、校务公开工作正常运转,明确职能,落实责任,以达到及时公开、真正公开的目的,特制定“三公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学习、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促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客观公正地对待“三务”公开工作,对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强烈的责任感。

2、对公开的内容要认真审核,确保公开的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公开形式的规范性、公开时间的及时性。

3、及时收集公开后群众对公开的内容的意见和建议,随时向公开领导小组反馈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监督公开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4、负责检查、监督、评估、反馈实行公开制度的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本校公开的违纪问题。

7.政务公开监督措施 篇七

一、进行顶层设计, 在试点和实践的基础上做好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制度设计

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 从中央到地方都还在进一步试点探索阶段。要根据发展需要和群众呼声, 结合试点经验, 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做出科学规划和设计。

1.准确区分公务员合法收入、非法收入、不明来源、继承和偶然所得巨额财产, 并做出严格的概念和内涵设定。特别要对非法收入、不明来源巨额财产的调查和核实做出制度规定, 以确保对不当申报行为及时准确地做出党纪政纪处理, 能够对涉嫌违法犯罪财产、贪污贿赂行为依法给予查处。

2.尽快建立财产信息查询等规章制度。要建立公务员的财产信息查询系统, 通过登录该系统, 及时了解公务员的房产、车辆、股票、期货及银行存款等信息, 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务员身份信息准确法定制、金融实名制、不动产登记制、境外 (或居住地外) 财产核实制等相关制度规定。

3.推进制度的法制化。要通过立法明确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处理和惩戒的措施和办法, 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稳定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重点推进目前我国现行的《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 (试行) 》等财产申报规定进入法制化程序, 使其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4.引导相关领域和部门的联动配合。充分发挥纪检、组织部门的主体作用, 协调财政、人事、房管、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 联合房地产、金融、车管等领域信息共享,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信息交流沟通, 形成财产监管的强大合力。同时, 要认真总结经验, 针对财产申报公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及时研究新的对策和办法, 并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通过政治决断、公众参与和渐进式建设, 减少社会阻力和社会震荡

推进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 加强制度反腐的效力, 实现基层实践和顶层设计的有效对接, 需要全社会公众高效、深层次、全方位地参与。

1.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核心领导作用, 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可通过召开各级各类公务员学习会、印制宣传画、分发相关法律法规小册子等方式, 大力宣传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党员干部本身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的认识。

2.引导公务员率先垂范。要大力支持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的开展, 科学作出有利于推动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工作部署和决策, 致力于从高层进行推动。特别是要突出公务员的示范带头作用, 一定层级和区域内的公务员要率先申报和公示家庭财产, 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取信于下级, 从而实现财产申报公开与监督的上行下效。

3.科学引导人民群众的参与。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 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拓展公众参与平台, 保护公众参与热情, 听取并吸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在政策法规的实施过程中, 要注意让社会公众能够全程监督。对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呼声的制度规定, 要注意了解民心、听取民声、吸纳和集中民智, 依循民意和凭借民力加以逐步完善。

4.清除“反腐妨碍经济增长”等荒谬论调, 为公众积极参与反腐斗争排除思想认识障碍。通过经济的历史发展和鲜活的社会实践, 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反腐倡廉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等过程中所释放出的巨大能量。一部分人囿于自己狭隘的小圈子和利益, 看不到超额不当得利行为对社会公正和人民团结的严重破坏, 错误地将一些贪污腐败的所谓“能人”和官员当作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信仰缺失、道德滑坡”等社会顽症的根源要有清醒认识, 全力排除超额不当得利行为在加大国家治理成本、弱化社会发展活力、影响经济稳健持久增长等方面的负面效应。

5.要用科学合理、严格公正的人才选拔制度, 有效破除“为官不为”恶习。要建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管人制度, 为公众积极参与反腐斗争排除制度障碍。不断激发公众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热情和活力, 将那些“不干事不出事”的“安稳官”、恶化党群干群关系的“贪官”、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劣官”彻底予以清除。

三、坚持法制化道路, 着力营造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的良好法制环境

要弘扬法治精神, 尊重上位法规定, 尤其对于不申报、不及时申报、瞒报、漏报的行为, 当处理依据和处理的方法、方式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 要在不违背现有法律的基础上, 制定出详细的惩戒措施和办法。

1.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腐败分子大多以获取超额不当得利为主要目的, 抓住国家推动不动产登记的有利条件, 发挥财产申报制度预防腐败的基础性、预置性和根本性作用, 积极推进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的动态管理, 重点监控他们的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是否移居国境外等情况。

2.制定《政务公开法》, 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动完善治理腐败制度, 严密遏制和防范腐败的“制度笼子”, 实现治理腐败的根本目的。反腐败既要靠人, 也要靠制度, 更需要制度的支撑和创新。反腐败要靠法治, 关键是要制定《政务公开法》, 积极推动完善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 切实解决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的公开问题。同时, 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就是公开, 在推进宏观层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同时, 需要进一步加固并完善“治理制度补丁”。

3.健全完善“申报公开制度”的立法程序和主要内容。建议在《物权法 (草案)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之后, 增列一款 (作为第二款) :“国家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 包括全部不动产和动产, 实行申报和公开的制度, 具体内容由单行法律规定。”在《物权法》正式通过并公开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关于建立“申报公开制度”的单行法律, 颁布实施。申报和公开财产主体的范围, 于公务员的范围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范围, 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来划定。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均应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 而不只是本人的财产。这是由于公务员与其配偶的财产难以分清, 而且我国广泛存在着“老子大官儿大款”的现象, 往往由子女直接间接利用公务员的权力谋取私利。如果不同时申报和公开其配偶和子女的财产, 这一法律就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4.确立适应具体国情的申报、公开财产的时间和方式。单行法律对于申报的程序, 特别是有关机关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要做出切实的规定。严格实行金融实名制和不动产实名制, 防止化名隐匿财产。规定严格的监督办法, 凡是申报人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 给以政纪、党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不依法向社会公开的, 也要对机关负责人加以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科学准确定位, 以改革的精神稳妥、有序地推进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工作

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与监督机制建设对反腐倡廉、建立廉洁政治具有决定性意义, 同时也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 牵扯面很广。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时, 全会《决定》明确表示, 要“推行新提任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为建立这一备受关注的制度, 提供了顶层设计, 规划了实现路径。同时, 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 更重要的是一个政治问题, 要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 同时也要确保稳妥有序地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先行先试, 坚持从试点工作做起, 在不断探索中积累经验、破解矛盾, 然后再逐步扩大实践面。

1.从财产申报工作做起。认真研究和确定申报的主体范围、具体内容、具体形式, 同时明确划分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和工作范围, 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分步、有序、稳步地开展工作。

2.稳步推进公示工作。在做好申报工作的基础上, 科学规划和推进公示工作, 可首先在单位或区域内尝试公开, 逐步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按照中央要求从新提拔和拟任的公务员抓起, 在新提拔和拟任的公务员任用前, 进行个人财产的主动申报和组织的核查公开。需要注意的是, 在任何公开状态下, 都要密切关注社会反映, 关注舆情导向, 防止网络等新兴媒体就某些人和事过度炒作。在公示环节上, 可以适度缩小范围, 但一些重要岗位, 特别是党政部门处于主要领导岗位上的公务员和拟提拔任用的公务员, 其财产申报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这样, 不仅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对重要公务员的公权力进行监督, 还可以对其他公务员产生重要的震慑作用。

8.人大监督检务公开实施之管见 篇八

一、人大把检务公开作为监督事项的应然性

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新常态的时代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其中主要一项内容就是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主席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宪法实施,表明要把宪法确定的理念、原则、制度、精神落实在依法治国中,也表明我国正在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是人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时代使命,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司法公开自然成为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工作抓手。

2.检察自身不断探索改革的结果。自上个世纪80 年代以来,30 多年的检察改革从恢复重建,自觉探索改革,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到2006年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逐步思考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2013年12月,又出台《2014-2018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强化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制度,并进一步提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执法要求。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5月份,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江苏专题调研检务公开改革时要求,把公开透明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公信力。可见,检务公开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深入反思与果断抉择。关键要旨之一,就是通过公开来密切与群众联系、加强有效监督、取得社会认同、提高社会公信力,核心就是检察权力的阳光行使。

3.保障公众监督权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公众对司法公开正常理解为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事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检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一种,从性质上讲,“司法公开意味着国家责任和公民的权力”(高一飞、龙飞:《司法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年),它不依赖于任何利益方的请求。在公众需要的时候,国家机关应及时提供准确的、全面的、足够多的信息源,这是任何国家机关应当接受并不可推卸的义务。从权力源来说,检察权具有人民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人民把自己权利一部分的让渡给国家,委托国家统一行使对犯罪的追溯、控告、公诉等检察职能,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利知道检察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干什么、怎么干的。从权力运行要求看,只有将检察权充分公开,置于阳光下运作,让群众知晓决策程序,才能够在权力清单和流程中对检察院、检察官作出的决策决定实施监督,保证检察权力按照权限操作、依程序运行,接受人民评判。

4.保障人权、调和矛盾的新抓手。人大一般不对具体个案进行监督,但是,司法公开关乎公众知情权、信息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关乎每个案件当事人是否收到公平对待,就必须对司法机关落实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以进一步保障公众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维护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批评、建议以及申诉、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有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以及帮扶、救助等制度列入法律。人们享受宪法、法律规定的系列权利的基础前提就是享有知情权。司法越公开就越能让社会公众获得更多的司法信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权利和权益最大化(其中包括诉讼权利)。人大对司法公开的监督过程就是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过程,就是减少司法权力排挤权利的不当做法,愈能防止诸如冤假错案、徇私枉法、司法腐败事情的发生,也为缓和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减少涉法信访、重树司法的公信力提供了路径。

5.加大对机关及任命官员考查的现实需要。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在我国基本建成,但人民群众对法治现状尚不满意,原因何在?相对制度和法律本身,笔者认为,人的因素更为关键。这轮司法改革无论省级人财物统管,还是建立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统管、责任制、保障制,都是围绕人这个关键性因素、基础性工作(孟建柱,2014)在做文章,突出对司法权从放权——收权——治权的改革思路和理性回归。在省级统管下,同级人大如何更好评价检察机关和任命的检察官,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不当行为的防范、问责则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检务公开就是一项重要抓手,不仅让人大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行使进行外部监督,也是在放权后对检察官尊重法律、执行制度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把人大对其任命官员进行监督具体化。

二、检务公开现状及人大监督的切入点

(一)检务公开与人大及代表参与监督的现状

2006年最高检察院出台检务公开规定后,各级检察机关公开方式主要有:一是人员开放。通过“检察开放日”、参观办案工作区、座谈、观摩庭审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二是渠道开放。制作展板、宣传画册、微电影等,举办“宣传举报周”,规定检察长接待日、信箱、12309等反腐公众平台;三是服务开放。创新犯罪档案查询、律师阅卷、服务热线、“检务直通车”、“开放月”等便民利民措施;四是模式开放。采取“法律六进”“代表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新闻发布”等模式,介绍检察职能和有影响案件监督情况,听取不同层面意见建议;五是向人大作工作报告。即有一年一度人代会工作报告,也有半年工作通报,同时包括各类预防、反贪、民行等专题或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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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江苏专题调研检务公开时强调,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核心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其是否适合国情、是否科学合理密切相关;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与其司法能力、职权配置密切相关;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与裁判过程、裁判结果以及裁判结果的执行力密切相关。”(景汉朝,2013)全面推进以案件信息为中心的公开,这就把检务公开从职能宣传向权力运行、从政务性事项向案件信息、从静态执法结果向动态执法过程转变,尤其从物理空间上开放为主向以权力开放为主迈进,真正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检务公开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人大考评“阳光检务”提供抓手。

(二)检务公开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1.对检务公开认识不够。这里面有两个方面,一是检务公开定义不清。笔者认同概括式定义:检务公开是指以检察为主导的,向诉讼参加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介互交传递以案件办案信息为重点而形成的制度和机制。从内容上看有三个方面,即检察权运行、检察政务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从公民权利实现角度,检务公开可分为涉诉性和非涉诉性的(高一飞、张绍松:《检务公开中公民知情权的实现》2014年);从公开方式上,可分检察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这样划分可以把诸如“三公经费”等群众关心的政务纳入公开范围,也突出涉诉性、权力性执法办案公开的重点,避免认识不清。另一方面是认识不足。实践中确有不少干警甚至领导干部对检务公开存有顾虑和误解,担心公开多了会给工作带来不便、被动,甚至麻烦,因此公开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

2.公开度不够。按照高检院确立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没有对2005年11月发布的《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前,现在各地按照中央司法公开改革精神和高检院公开原则,要做的事情就是罗列出国家机密、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法律规定的,以及有碍社会稳定的恐怖血腥画面等不公开的情形,这方面我们有教训也有成功范例:在南京口腔医院小护士被打一案,我们当地新闻媒体采取集体失声法,不公开报道真相,引起社会过度解读、猜忌,最终一起普通医患纠纷酿成全国性的舆情事件;同时,近年中央媒体对暴恐分子都能第一时间公开报道,不但没有造成社会恐慌,反而形成一种同仇敌忾氛围和民族团结的趋向。可见,随着社会发展、民主文明程度提高,公众只要知道真相会趋向理性判断。对待这类情形,不是想尽办法不公开或自我扩大依申请公开范围,把公开的义务“转为权力”(乔新生,2011)。

3.公开流程缺少。各类案件办理流程在高检院2013年修订的执法规范化一书和2014年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指导手册上可见,但对外公开流程缺少。此外,上网文书数量少、查询难,尤其说理性不足,格式化套路多。

4.“隐形程序”不少。长期以来,由于上下级领导关系,案件尤其是反贪污渎职犯罪案件内部请示、汇报情况普遍存在,立不立、捕不捕、关不关、诉不诉、抗不抗等上面说了定,检察官没有决定权。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决定过程不规范,内部请示、批示、指导意见不以书面等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外界无从知晓、无从查阅。这与检察权力公开透明行使相悖,同时也留下“暗箱操作”的空间。

5.法律文书公开范围窄小。根据高检院提出的“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一律向社会公开”的目标要求(高检院:《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第十一条),从公民知情权角度理解,我们认为,这些文书不同于办案信息需要分类管理公开,除隐去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向所有公众开放,不需设申请程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操作办法》法律文书公开部分)。

6.保障公众参与权不够 。除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制度外,对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逮捕必要性、强制医疗等程序性案件或者不起诉、不批捕、不抗诉、不受理等终结性案件需要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往往不公告,仅仅通知特定人员参加,对社会公众开放少,参与人员和机会更少。

7.民意表达渠道不畅。对基层检察院来说,尽管有12309检察民生热线、检察长信箱、举报专线、官方微博、门户网站等对外联系平台,但没有表达、评价“接口”,公众意见无法及时反映,缺乏对民意的分析吸纳程序。

8.例外情形不明与救济渠道缺失。我国的宪法和诉讼法对司法公开规定简要,主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解释进行运作。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没有具体规定。同时,受传统“保密文化”影响,检察机关内部也设定种种保密事项,就使得公开的范围以与保密冲突为名变得狭小,人为扩大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变相减少社会公众知晓度。另外,在司法公开实务上,很少机关规定救济渠道的。“没有救济途径的权利是空洞的权利”,就不会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

三、人大监督检务公开的思路

(一)强化公开意识,实施检务公开“一把手”工程

司法公开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循序渐进地推进,更需要时不我待的勇气。人大通过专题辅导、任前考试等方式,让检察机关和干警深刻领会检务公开的内涵,知晓这项工作不仅是一种工作作风,而且能够有效回应当事人、社会公众诉求和表达,学会尊重人、做文明执法者;亦不止于一项任务,而且是为顺应世界潮流、落实国家改革的一项部署。在办案责任终身制后,这也是检察官抵制“说情打招呼”保护自身、实现公平正义最有效的方式,从而在感情上认同公开,做最大化公开的践行者、自觉推动者。

实施检务公开“一把手工程”。由于检察权相对审判权具有高度集中性,只有成立以“一把手”为责任制的机构组织,才能把公开事项最大化、限制范围最小化,才能把“阳光权力”“晒到家”,才能承担公开后应对舆情等各种复杂局面的责任。与此同时,检察权多体现为一种程序性权力,只有自身程序做到公开的最大化,才能有效制衡行政权、审判权和执行权,法律监督功能才能得以有效发挥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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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建立以案件查询为主的检务公开多维平台

建立统一检务公开服务中心,把案件流程管理、裁判文书公开、申请查询公开、律师阅卷服务、当事人及公众问询等面对群众的所有事项融入其中,由院领导直接担任中心负责人,协调推进全院检务公开,实施“扁平化”管理,及时督促公开,及时回应公众需求。

(三)推动建立不公开事项“负面清单”备案制

在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要求下,适当超前部署,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一律向社会公开。这里“一律向社会公开”指依职权主动公开、全面公开,不需要公众申请。同时规定不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清单,把法律规定不公开事项纳入依申请审查范围,赋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确定不公开事项以救济权,防止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护。

(四)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

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或者决议等形式,主动出台检察检务公开(或者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把公开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流程和管理机制公之于众,即增强公开的规范化、法制化,也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满足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期盼。

(五)帮助拓展与公众沟通交流渠道

一是要把人民监督员纳入法制化建设。加强该制度建设,出台专门规定或者推动在国家立法层面作出规定。同时,在人员选任数量、选任主体、管理模式上也要做出调整。二是增加人民参与机会。对公开听证、公开答复、检察开放日等检务公开活动,应当公告并应许公民参加。三是加大热点案件公开力度。注重扩大热点案件监督范围,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案件、反腐案件及时发布。

(六)加大对公开制度的保障建设

建立专题报告制。人大常委会把监督检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内容,列入视察计划,不定期听取检察机关专题汇报。建立督查机制。对规定的公开制度、公开事项,可把它纳入视察、调查、执法检查,适时进行督促推进。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人大对应公开而不公开的事项实施责任追究和督办,在督办手段上,可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或者罢免的“刚性”监督措施,使得检务公开这项工作不断取得群众认可,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张前,南京玄武区检察院专职委员。韩立勇,南京玄武区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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