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申请

2024-11-05

政府采购申请(精选17篇)

1.政府采购申请 篇一

夹竹园小学关于安装消防栓及消防专用水

管的政府采购申请

上级领导:

我校现有教学楼及生活用房9幢,都没有安装消防栓,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了巩固教育均衡发展成果,把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实,根据实际需求,我校必须尽快在校园内安装四个直径为50毫米的消防栓及消防专用水管。通过测算所需资金4500元。明细如下:

一、材料费:

1、消防栓头:840元(消防栓头3个,单价280元。)2、50#PP管:930元(长155米,单价6米/元)

3、弯头、直接等小型配件:230元。

二、劳务费:2500元。用工12.5个,工价200元/个。

根据上级有关公用经费支出管理的要求,我校特向上级领导提出上述项目支出的政府采购申请,请予批准!

夹竹园小学

2014年5月8日

2.政府采购申请 篇二

一、国土房管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现状

当前,各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不尽相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稿部门不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大体分为两种代表类型:工作机构主办型与业务部门主办型。

1. 工作机构主办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对于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应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做出明确规定,由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目前,全国国土资源系统、房屋管理系统普遍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类似名称的工作机构(下文统称“公开办”),至今尚未见到经批准核定人员编制成立的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的报道,公开办大多设在办公厅、办公室或者信访、法制部门。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2)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机关各部门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业务单及相关申请材料送承办部门;(3)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公开办;(4)公开办作为主办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承办部门处理意见起草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办负责办理答复和应诉。

2. 业务部门主办型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各部门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1)信息公开窗口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保存;(2)机关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3)公开办对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核。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2)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材料转送主办部门。(3)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统一格式起草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公开办审核。(4)公开办在规定时限内对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以及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反馈主办部门。(5)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转交政府信息公开窗口。(6)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法定时限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申请人。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开主办部门负责答复和应诉。

二、两种类型工作机制利弊分析

两种类型工作机制的主办主体不同,意味着责任主体不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告知书是答复申请人的最终文书,是行政行为的具体体现,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原因。所以,制作告知书的主办部门要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同时负责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和应诉。

工作机构主办型的优点是:由于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要求掌握比较准确,制作的告知书形式、答复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诉讼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比较高。缺点是:由于承办业务部门不是责任主体,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心理,督办催办比较困难,工作效率不高,公开的时效性很难保证,延期答复情况比较普遍,而公开办对整个行政机关的具体业务不可能全都非常熟悉,对公开内容准确性的把握不准,对涉及公开内容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不够专业,并且公开办的工作量、工作压力过大。

业务部门主办型的优点是:由于责任主体在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很高,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能够得到保障,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专业化水平很高,同时由于压力分散,公开办的工作量、工作压力较小,需要数量不多的工作人员。缺点是:由于每个业务部门对信息公开政策和要求的理解不同,主办部门对信息公开尺度把握不尽一致,制作告知书的规范化程度不高,答复技巧掌握不熟。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业务部门主办是业务部门确定答复意见并制作告知书,工作机构主办虽然也是根据承办业务部门的答复意见制作告知书,但是二者有着很大不同。确定答复意见就像厨师切菜,而制作告知书就像厨师炒菜,是两个不同的过程,顾客进行评价的当然是炒好的菜。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综上分析,业务部门主办型要优于工作机构主办型,是更加顺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切菜、炒菜都由厨师(业务部门)完成,端菜由服务员(工作机构)进行。

坚持业务部门主办型工作机制,需要在两方面进行加强,一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业务部门制作的告知书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答复与应诉要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进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

1.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当前国土房管行政机关普遍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办往往挂靠在其他部门,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多为兼职或借调。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积极探索行政机关内部编制调剂使用方式和途径,合理设置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总数内部统筹调剂人员编制,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作用提供保障。

2.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水平

综合利用网络、数据库、工作流程技术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梳理、固化工作流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数据库、常见告知数据库和相关法律法规数据库,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流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开办对主办部门进行网上转件,设定办理时限,避免出现答复超期问题。

3.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考核

要强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行政机关行政能力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答复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重点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撤销或败诉情况。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评比,实行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季度通报和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制度。

4.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交流

定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对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知识、常见问题、答复方法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回复、应诉技巧等方面进行深入讲解,着力提高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平和解决公开问题的能力。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交流,及时总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

5.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评价

3.政府采购申请 篇三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查询工作中,我们不断收到已经被司法机关两审终结,被各级信访部门处理、复查、复核完毕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以及早已有定论的积案。这时它们又变换了形式,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方式出现。

1.政府信息涵义。2008年5月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开宗明义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政府档案涵义。《档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3条指出:“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25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以上说明,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具有政府档案属性。

4.政府信息与政府档案二者区别。一是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作为政府档案的一部分,虽然在获取状态下具备政府信息特征,但关键的区别在于其已经完成了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主要因为,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虽说,政府信息和档案不过是同一事物在不同运动阶段上价值形态变化的体现,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要经过数十年时间,需要经过归档、确定密级、保管期限、从业务部门移交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馆等过程,但是,一旦完成了政府信息向政府档案的转化过程,就意味着政府信息不再是《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法》意义上的政府档案。二是尽管政府信息的内容还是原来的内容,形式还是原来的形式,可在法律规定上就不再是原来的政府信息,而是档案。无论是存放在机关档案室,还是档案馆,都只能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来进行查阅。在法律上,应受《档案法》关于档案的查阅利用等相关规定的约束和调整。于是,有了《条例》第17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的区别。《条例》第13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众和查询范围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以上不难看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申请人只要对政府信息有需求,就可以提出申请,这里所指的政府信息实际是比较宽泛且带有不确定性的相对具有公共属性的信息;而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单纯的具有排他性的登记资料,而不是公众信息。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资料权利人的需要,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是个人隐私材料,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只有特定的权利人、受委托人、公检法等机关才有查阅利用的资格。

现行《档案法》规定了统一的对国有档案、集体档案和私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档案查询方面,我国早已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查询、利用制度。政府信息依法移交至档案馆后,由于不再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问题应当适用档案法律、法规。同理,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包括:私房改造、文革献产等,因其时间已超过30年以上,属完全形式下的档案资料。

建设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因为《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还并不是公共档案,《条例》所规制的只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则是另一回事了,因为,一旦超过较长时间,尤其是历史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完全可以排除在政府信息属性之外。进一步讲,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不应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畴。

6.如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履行职责的负面效应。尤其作为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信息,它完全具备政府档案的属性,《条例》颁布之前,我市已建立了土地登记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查询制度,这些并不因为《条例》的出台而合并或撤销,而实际情况是两种机制并行不悖。一方面我局多年来一直在公开的办事办件窗口,承担和履行着对社会公众开放土地登记资料和房屋产权权属登记资料查阅利用的行政职责。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因为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窗口而终止了此项查询业务。政府信息查询与业务档案资料查询并不矛盾也不冲突。另一方面,个别人在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查询层面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拟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满足查询需求同样是行不通的。否则的话,将要出现《条例》所列条款,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

综上,毋庸置疑,房地产权属历史登记资料档案属于“档案”范畴,归属于《档案法》调整的范围,不受《条例》相关规则约束。虽然《条例》中并无“不属于政府信息”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理由的直接依据,但《条例》第21条各类答复的前提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实际上指向适用范围问题,在其第23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内容向具有同一行政职能的上下级机关提出申请问题

1.原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项、《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市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第3款都作出了:“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

2.工作实际。实践工作中,我们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分别向具有同样行政职能的上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在申请人查询土地征用信息时,向区国土分局提出查询申请的同时,又向市局提出查询申请。

3.探索尝试。在市、区两级局行政机关都掌握同一政府信息且同样拥有依职责向申请人提供告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意见》或《规定》精神,对申请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在上下级做好情况沟通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可以不予受理(即,选择一方受理即可)。这主要基于《意见》和《规定》中提到的“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与工作中遇到的,“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具有同一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下级提出申请”的精神并不相悖。

4.论据分析。以上情况其主要内涵都是固定的申请人、固定的申请事项及两次以上的提出,只不过区别在于,第一个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第二个是向两个行政机关提出(但前提必须是,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如:市国土资源局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之间;市房屋管理局与区、县房屋管理局之间就属这种状况。这样做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和重复操作;也避免了同一申请事项多个部门重复答复,因为沟通协调不畅,容易带来的答复告知内容不统一,从而带来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

三、把握政策,适当灵活,辩证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

1.原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具体表述如下,“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工作实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确实经常遇到一些申请人一张申请表中要求公开多个政府信息事项,甚至出现一群人集体分别提出多个政府信息事项要求公开的情形。

3.探索尝试。对于办理这样的申请事项,我们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新的尝试。灵活运用“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做到真正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和满意。所谓“一事一申请”原则,既“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项政府信息内容”。而实际情况往往是,申请人面对申请表,填写了多个申请事项,有的事项我们可以帮助梳理归类,在缕清明细后,可以一并予以提供,一份告知书即可。这样既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也节省了我们行政机关各业务部门为查阅提供信息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对这种处理结果是满意的。尤其在遇到群体申请并同时提出多个申请事项时,效果更加明显。我们曾经接到过24名群众,集体分别提出查询政府信息申请,而且每个申请人同时提出9个申请事项。如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待,可想而知,24乘9的结果是:216。也就是说,申请人每人要填写9张申请表,我们总共要接受216张申请表,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分别作出216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毋庸讳言,这样的结果,违背了提高工作效率的初衷,一旦出现这种状况,首先是作为申请人的老百姓不满意,其次势必给行政机关带来繁复的劳动,无形中还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4.论据分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贯彻《意见》做好“一事一申请”基础上,还要认真把握实际,辩证地处理好政策规定与客观现实之间存在的差异和矛盾,用主观能动性积极驾驭纷杂的客观现实,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以人为本的视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政策规定不能盲目、机械、教条地去遵循和执行。

4.政府采购申请 篇四

二、申请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六)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

(七)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资格登记办法 供应商申请资格登记,须登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中的“政府采购”平台,先仔细阅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然后按要求真实、认真地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申请表》,并生成纸制文本表格,连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一并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及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5.第三章 采购申请与采购计划管理 篇五

⑵观察法:是指调查人员在现场对调查对象进行直接观察和记录,从而取得 ⑷使采购部门事先做好准备,选择有利时机购入材料 ⑸确定材料耗用标准,以便控制用料成本

确定采购需要量的三个关键因素:⑴生产技术 ⑵用料请单 ⑶库存信息量

确定最适当的采购需要量的常用方法: ⑴经济订购批量法

⑵固定期间法

⑶固定数量法

⑷批对批法

⑸物料需求计划法

5、采购计划编制的过程、审批、执行

采购计划的编制过程: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是一项很复杂、很细致的工作,可分为3个阶段

⑴准备阶段:①必须发动群众献计献策,把经济责任、经济效果和经济效益紧密地结合起来 ②做好内部工作的收集、准备工作 ③要向外部收集有关资料,以便有选择地安排计划 ④在编制计划的过程中,要对选定的物资进行审核,主要是研究每项选定物资在技术、经济和供应条件方面是否合理

⑵平衡阶段:物资平衡内容主要是指资源与需要在数量、品种、规格上的平衡,以及各类物资之间的平衡衔接

⑶编制采购计划:①前期采购计划的预计完成情况,执行计划中的突出问题,这是编制本期计划的参考依据 ②计划期资源形式的估计和计划安排的依据,这是编制说明的主要依据 ③根据加速物资周转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提出组织采购计划实施的主要措施和建议,同时也可以对领导提出要求和意见,以保证本期采购计划的顺利实现

采购计划的审批:采购计划的审批是指上级主管物资采购的部门对采购计划的审查和批准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是否符合上级计划安排的原则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⑵任务是否合理适当,物资消耗定额是否准确、先进、可靠 ⑶各期的库存储备量的预计有无高估或低估现象 ⑷各种采购物资是否配套

⑸是否遵循了成本最优化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企业是否达到了先进性和效益性

⑹计算是否有误,计划表格中个栏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采购计划的执行:计划的制定是为了组织执行,而执行又是检验计划正确与否的过程。

⑴组织订货与采购 ⑵慎重选择合适的供货单位,大力推行招标订货⑶加强订货合同管理 采购预算:

预算是指将计划或活动用余额来表示。采购预算的编制是指将本期应购数量乘以各物料的购入单价;或按照物料需求计划的请购数量乘以标准成本

6、物料需求计划MRP在采购中的应用

MRP应用的目的:可以进行库存的控制和管理,可以确定主要产品所需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需求量和需求时间

按需求的类型可以将库存分成:①独立性需求库存:是指将要被消费或使用的制成品库存 ②相关性需求库存:是指将被用来制造最终产品的材料或零部件的库存

MRP基本的思想原理是,由主生产进度计划和主产品的层次结构,逐层逐个地求出主产品所有零部件的出产时间、出产数量。这个计划被

称做物料需求计划。其中,如果零部件由企业内部生产,则需要根据各自生产时间的长短来提前安排投产时间,形成零部件投产计划。如果零部件需要从企业外部采购,则要根据各自的订货提前期发出各自订货的时间、采购的数量,形成采购计划

物料需求计划MRP输入文件 ⑴主生产进度计划 ⑵主产品结构文件

⑶库存文件(库存状态文件):①库存量:是指每周库存物资的数量,包括现有库存量和未来各周的计划库存量 ②计划到货量:是指在本期MRP计划期之前已经购进在途或者在产,预计要在本次MRP计划期的某个时间到达的货物数量 ③总需求量:是指主产品及其零部件在每一周的需要量

物料需求计划MRP的输出

⑴净需求量:是指系统需要外界在给定的时间提供给定物料的数量 ⑵计划接受订货量:是指为满足净需求量的需求,应该计划从外界接受订货的数量和时间

⑶计划发出订货量:是指发出采购订货单进行采购或发出生产任务单进行生产的数量和时间 分析制造资源计划MRP Ⅱ

MRP Ⅱ,即制造资源计划。该系统是在MRP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企业生产中心、加工工时、生产能力等方面的管理,实现了计算机进行生产排程的功能,同时,将财务的功能也囊括进来,在企业中形成了计算机为核心的闭环管理系统,可以动态监察到产、供、销的全部过程

MRP下采购需求量的确定: ⑴根据物料需求计划确定采购清单

⑵根据消耗定额确定采购需求量 :物资消耗量的构成:有效消耗、工艺消耗、非工艺消耗

⑶运用预测技术(数学模型)计算采购需求量

实施MRP Ⅱ(三个阶段):实现基本MRP、实现闭环MRP、实现财务管理和模拟功能

MRP Ⅱ环境下采购需求确定管理的转变

①注重企业的产出 ②强调协同工作能力 ③与财务部门工作相协调④完善控制工作程序 ⑤库存管理科学合理 ⑥应变能力增强 ⑦增强供应的协调性 ⑧降低采购成本

7、采购计划与预算的影响因素

6.政府采购申请 篇六

一、《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变化及影响

(一)加强了高校采购的需求管理

《条例》的最大突破就是非常明确地提出了采购需求管理的要求。高校的政府采购主要以货物为主,其特点是采购金额大、品种多以及仪器设备性能高。在没有完整的需求源头管理的情况下,高校政府采购容易出现采购监管真空及贪污腐败的问题,供应商也可能没办法满足高效政府采购仪器的专业性。对此,《条例》的第十五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相关的要求。采购人员应该按照高校对货物的需求编制完整采购文件,包含采购的内容及各种相关事项。然后采购人员根据高校对货物需求的紧急程度进行多方位的评估继而制定采购顺序,对采购款项设立专门的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对于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要经过更为严格的审批,减少采购预算的随意性。只有建立起高效严格的预算执行机构,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才能更好地约束预算编制,保证政府采购计划的准确性。

(二)促进了高校采购效率的提高

过去高校政府采购最大的问题是采购效率低下,而采购效率低下最主要的原因是采购方式的单一,以往的高校政府采购方式主要以公开招标为主,完整的公开招标流程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这大大影响了采购的效率。《条例》在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中提出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除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员可以按照不同货物的采购特点灵活多样地选择采购方式。在不断提高监督水平的同时,可以适当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以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还应大力推荐网上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多样的分散采购模式,利用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进一步缩短高校政府采购的采购时间。这样不仅发挥了高校政府采购的优势,还提高了采购效率,顺利地解决了采购周期长与高校需要商品紧迫性之间的矛盾,激发了高校政府采购实施的积极性,为保证正常的科研教学提供了便利。

(三)强化了高校采购的后续管理

《条例》对采购合同、货物验收、资料管理新增了细化说明,强化了政府采购的结果管理。针对采购合同的规范,条例首次提出了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化。由于高校部分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足且对于协议签订缺乏重视,高校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往往缺少技术质量标准、验收说明、违法责任等条款,不但不利于后续货物的验收,还可能危害到高校的合法权益。而采购合同的标准化则十分有利于能解决上述问题。

《条例》第45条强调了采购人对供应商的验收管理目前,我国各高校采购流程中虽然都有验收这一环节,但是往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验收应起的作用。而该条款提供了检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具体标准,对货物的验收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出具验收书。这有利于提高高校的验收水平,发挥验收的监督作用,通过严格把关供应商履约情况,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顺应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条例》还说明了采购文件可用电子档案的方式保存。传统纸质文件的保存方式具有整理工作量大、资料找寻不便且容易丢失、共享性差等缺点。而高校若能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文件,不仅可以节省库存空间、方便资料找寻,还有利于信息的共享。采购合同、货物验收、资料管理相关条例的出台推进了高校对采购后续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了其完善相关的后续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

(四)健全了评审专家制度

评审专家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高校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都需要评审专家的参与。各评审专家通过评审标准给各个采购方案评分,其决策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结果。因此评审专家的责任态度、水平高低,对采购质量、效率有重要影响。

《条例》首先通过评审专家的产生方式——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从源头上减少了专家与供应商暗箱交易的可能性。其次,《条例》较清晰地明确了评审专家的各项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根据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方法独立评审。此外,针对评审专家的失信、违规行为,《条例》第七十五条制定了具体的惩治措施,严格问责,区别设立相关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不仅可以在经济上对其进行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还可限制其日后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加大了惩戒的威慑力。通过健全评审专家制度,保证了专家队伍的质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家作用,规范了政府采购评审,保证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从而保障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公正。

(五)促进了采购信息的公开,加强了供应商监督

2003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此次颁布的《条例》则着力于从各个方面促进了信息的公开,对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文件的公开、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开、采购合同的公开、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开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还提供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来记录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管理的不良行为。近年来,高校采购领域腐败案件频发,各种违规采购层出不穷。究其原因,这与目前高校信息公开不彻底、不规范从而缺乏监督有重要的联系。若《条例》各项规定能一一落实,则能大大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加强公众的监督,有力地打击暗箱交易,遏制腐败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此前采购法中提到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八种具体情况。《条例》第五十二条则保障了供应商依法询问与质疑的权利。这两条规定不仅有利于供应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大大加强了供应商对采购的监督。由于供应商对采购的内容、定价、过程都最为了解且利益相关,供应商监督能很好地促进采购的公平、公开、公正。

(六)完善了高校政府采购的规范性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条例从各个方面制定了一些违法细则来确保高校政府采购的规范性。高校政府采购的部分情形满足除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这就需要高校与政府一起监督采购行为,在采购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及时汇报,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减少贪污腐败事件的发生。

《条例》第八章确定了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必须尽到的义务,避免了此前出现违法采购却无人负责,责任没法追究的问题。另一方面,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除了按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从各个方面促进了高校政府采购的规范性。

(七)加快了高校信息化采购的发展

《条例》第十条指出“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政府采购电子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各大高校也都积极地进行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高校采购信息化水平仍然不高,各高校采购信息化平台存在重复建设、信息无法共享的问题。自2003年中山大学投入使用了“网上竞价采购系统”,这十几年来各高校陆续开发了自己的网上竞价采购系统。由于各高校完全自主开发系统,且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平台建设标准,这些系统的模式不同,缺乏统一性,不利于资源的共享。况且,若每个学校都开发所差无几的竞价系统,既是资金的一种浪费,也是资源的浪费。

此次《条例》将电子化平台的建设上升到法规层面,无疑将推进我国电子化采购的发展。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具体的细则标准,将设备的编码、科目的分类、信息的传递等都统一起来,使各高校购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有章可依,从而推动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对现行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改进建议

随着我国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对采购的质量、效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条例》在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流程的公开、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都有了很大的改进,解决了高校采购的部分问题,但是高校采购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仍值得关注。

(一)加强高校内部控制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高校虽建立了专门的采购部门,但其大多存在着管理权限分散、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等问题,缺乏能统一调配的管理机构。而这往往会导致其制定的决策不够科学合理。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相关的政策法规为依据,改革采购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能而做到相互制约。除了缺乏明确的管理机构,部分高校采购部门将本应起到监督作用的岗位也直接参与了采购的执行,从而使其丧失了监督的意义。部分审核人员执行不规范,敷衍了事,则无法对采购活动起到监督作用。

目前各高校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多或少易受到其他机构干涉而并未实现完全的独立审计,其能发挥的监督作用有限。因此加强高校的内部控制对加强内部监督、规范采购有着重要的意义。顺应《条例》第十一条提的要求,各高校采购部门应大力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审核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验收制度等。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如果采购部门的岗位分工不明确,将那些互有联系的岗位由人兼任,则容易被掩饰其错弊行为。而验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则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政府采购。

(二)提高高校采购人员素质

由于高校实行政府采购的时间较短,采购机制尚未健全,且高校隶属于事业单位,受内部编制的影响,采购人员大多是高校教职工,真正专业的采购人员较少。随着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实施,高校采购工作量和采购预算编制难度都大幅度增加,且由于高校本身的特殊性,高校预算管理编制与财务计划并不同步,随意的预算编制极易造成预算编制与年度发展计划脱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高校往往自行调整或不按预算执行从而导致不规范采购。因此,建设专业化的采购队伍至关重要。此次出台的《条例》提出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的要求。

为提高高校采购人员素质,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第一,各高校应重视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可通过定期举行讲座、组织自我学习的形式,提高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水平,增强其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第二,在专业水平上,高校采购人员不仅要精通采购技能,把握最新的采购政策,还要求其具有一定的财经知识、法律知识,了解市场基本行情,善于商业谈判,具备专业知识以应对高技术含量的仪器设备,掌握计算机技术以应对电子化采购的发展。各高校应该加大对在职采购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开展日常培训、组织人员外出学习来提升人员素质。每个采购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应各负其责,针对采购预算要强化、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针对不同的项目组织相应的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项目需要。第三,高校有必要建立一个评价机制,细化各项标准,将各个岗位按各项采购业务进行绩效评价,对违规低效的行为进行惩处,对良好的表现实施奖励,以此激励采购人员。第四,高校不能拘泥于人员编制的束缚,要积极地招聘市场上优秀的人才。目前,我国对于高校采购人员的考核没有统一的标准,培训制度也往往缺乏系统性。可通过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以及全国统一的专业考试,要求持证上岗,来保证采购人员的素质。

(三)提高高校信息化采购水平

现阶段,我国各高校采购信息化程度不同,发展差异大。仅少部分学校建立了较为系统的电子化采购体系。部分高校的电子化建设刚刚起步,仅仅针对限额标准下的小额设备设立了竞价采购平台;部分高校仅仅是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中标等信息公告,但依旧采用传统的采购流程。很多高校普遍存在着电子化采购流于形式、实际操作停留在表面的问题。

此外,当前高校电子化采购覆盖范围小,主要针对小额零星设备,对于一些贵重的大型仪器设备涉及较少。由于公开招标采购的流程更为复杂,包括了招标方案的确立、招标信息的发布、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和管理、网上评审专家评标的管理等,高校对于那些必须公开招标的设备往往没有进行电子化采购。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各高校发展电子化采购仍处于自主探索阶段。《条例》虽然包含了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条款,但我国需要实实在在的、细化的制度约束来引导和规范高校电子化采购。另外,各高校之间应加强合作与衔接,深化建设已经存在的采购仪器共享平台,针对目前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困难的问题,号召建立一个官方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共享平台。毕竟每个学校的需求有限,而共享平台的建设则能发挥规模效应,最大程度的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J

摘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结合高校政府采购现状从高校采购的需求管理、采购效率、后续管理、评审专家制度、采购信息的公开和供应商监督、采购的规范性、信息化采购发展七个方面阐述了《条例》主要变化之处及其对高校政府采购的影响,并对现行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采购条例》高校政府采购,变化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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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燕琴.对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8,(17).

7.政府采购申请 篇七

一、影响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主要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有关各方缺乏协调配合。政府采购效率是建立在政府采购有关各方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前提下的效率。这主要表现在提供的采购具体技术、质量和服务需求不够明确,使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不能有效衔接,增加了采购难度,影响了采购效率。

(二)法定程序所需时间与采购人需求时限之间的矛盾。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的规定,公开招标的法定等标期为20天,加上采购人申报、审批预算、审核技术参数等过程,到完成政府采购活动时间冗长,加上废标、重复组织采购活动等,往往不能满足采购人的时间需求,降低了采购效率。这是政府采购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矛盾,也是影响最大的矛盾。

(三)采购需求不确定。部分采购人对自身的采购项目缺乏统筹考虑与安排,造成需求的反复变更。如某采购人采购公务用车,按规定采取询价采购,由采购中心将单位所确定的车型由供应商统一报价,正常情况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该采购人在询价结果出来后,再提出变更车型的要求,造成重复采购,耗时20多天,浪费大量的采购时间,影响了采购效率。

(四)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制质量不高。目前,预算单位还普遍存在着采购预算编制较粗、追加频繁、预算的执行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给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预算编制过粗会导致政府采购工作一系列的连锁负面效应,在项目进行招标文件的制作时,对项目的配置意向难以明确,给供应商的投标都带来难度。

(五)重复采购,浪费资源,影响政府采购效率。信息沟通不畅,市场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受现行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财政体制的影响,政府采购在地区间各自为政,缺乏相互联动,重复采购,造成资源的浪费或短缺,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

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对策

综上所述,影响政府采购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我们要对政府采购的程序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改进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工作,使政府采购程序更为合理,更为简化,以程序促公开,以程序提效率。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灵魂,效率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当前应着眼做好政府采购各环节的工作。

(一)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由于政府集中采购过程不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所能够完成的,是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过程,所以缩短采购过程的时间跨度就成为提升采购效率的关键,不仅要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能力,同时也要提高采购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水平。

(二)规范和细化采购预算,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首先要规范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要科学确定各预算单位采购什么项目和应当花多少钱,解决好“该不该买和买多少”的问题。政府采购预算时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产数额、采购资金构成、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标准、采购时间,把项目落实到每一个采购对象,使之在执行中无漏洞可钻;不得任意追加采购支出或改变采购项目,对确需调整的政府采购计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货款时,要重点审查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超出了预算,不符合规定和擅自采购的,坚决不予支付资金。

(三)健全制度,严格预算,谋求整体效率。健全和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制度,是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首先,集中采购机构要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责任明确。其次,采购人严格控制采购预算与执行,科学估计,合理细化,及时启动。采购管理部门要提高政府采购的控制力,通过“采购流程告知制”、“采购需求确认制”等加强宣传和培训,使采购操作有章可循,各单位各司其职,推动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再上台阶,并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人员的结构状况,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造就和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队伍,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率。

(四)简化工作程序,合理安排采购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程序,在规范操作的基础上,可适当对一些程序实行简化,加快采购运作、审批、流转等操作环节。政府采购的方式,要适当创新,以达到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满足高效、便捷的采购要求。如果根据采购类别划分不同阶段,把品牌相同、配置一致的货物集中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采购,这样就减少了多次采购的繁琐,又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效应,同时也提高采购效率。

(五)创新工作方法,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六种采购方式,并明确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是实际采购情况千差万别,需要针对不同的采购环境、采购对象等,合理采用各种采购方式,以达到最佳采购效果;采购人急需且采购金额转小的项目可选择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和询价方式;对部分采购金额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以实行采购前专家咨询办法。

8.药品备案采购申请 篇八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院在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采购缩宫素注射液(中标企业:马鞍山丰原、1.70元/盒/10支)药品时,所有和我院有业务的医药公司都无该药品配送或配送的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该药是妇产科必备药品,目前我院妇产科住院人数可达240人左右,故使用缩宫素注射液为500支左右(10支/50盒)。而目前中标该药品的医药公司仅供应300支,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现向局领导请示是否可以采购网外的药品(安徽宏业:10.50/盒),是否可行,请指示!

9.政府采购申请 篇九

网上询价采购是指大同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受采购人委托的询价采购任务后,网上完成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通过互联网发布询价采购信息、网上接受注册供应商报价、网上确定中标供应商和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部采购过程,网上询价采购一般适用于单项采购金额为2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电子信息类标准产品等货物类项目的采购。大同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发布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资格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29家供应商参加,以招标和择优评定的方式最终确定18家供应商作为大同政府采购中心2009年度网上询价采购注册供应商,注册资格一年一定。

大同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法定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邀请大同人大、政府法制办、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精神文明办、纪检委、审计局以及财政局的相关领导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同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进一步宣传了政府采购工作,使采购工作高效、透明。

10.论政府采购问题 篇十

一般说来,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虽然政府采购法已通过, 但其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财政的角度和行政管理的角度等来展开对当前的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 内容不统一, 权力分配不科学这是政出多门的必然后果。

在不同地方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 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得不尽相同。

1.2 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窄这显然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用来节

约财政资金这一作用, 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悖于政府理性。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较低。但事实上政府采购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 采购主体也应包括所有安排预算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从我国来看, 采购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管理少数市政工程上等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 而对于非标准化产品、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及劳务, 则仍未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

1.3 人员素质不高, 腐败现象严重政府采购涉及面广, 业务复

杂多样, 且政策性强, 现有的工作人员大多是财政部门调剂过来的, 他们虽然有一定的财政工作经验, 但政府采购工作是一个新课题, 如果不尽快的掌握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将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另外, 由于“暗箱操作”缺乏公开招标机制, 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采购有少数行政领导作出决定, 结果权钱交易, 人情交易、贪污、受贿、拿回扣等损公肥私的现象处处可见。一些已经异化的

公共权力部门及掌握这些权力的官员, 正是通过资金大量流失, 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

1.4 我国的财政体制不完善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是采购

支出包含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预算和计划里, 财政预算无法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在批准的预算框架内自行支配采购, 采购拨款发出后, 财政部门没有多少精力来进行检查监督, 从而各部门各单位“多报少购、报而不购”的现象屡见不鲜, 还有一些部门和单位“重复采购、盲目采购”, 致使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不高。

2 完善政府采购的对策

针对以上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

2.1 要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

场经体制,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将是法制经济, 它意味着法律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经济的常规手段。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将涉及部门调整。同时, 由于政府采购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国内, 还要面向国际市场, 所以, 必须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 这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 也是顺利执行采购制度的重要保障。按照国际惯例, 《政府采购法》应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惩罚等内容;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它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解释和补充;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它是指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2 加强政府采购的队伍建设政府采购人员应实行公务员制。

高层管理者由政府选举任命, 并对候选人进行教育和培训, 规定一定的任期。中层管理者与一般采购人应有通晓技术、工程、劳务、财务、计算机网络的专业管理员担任, 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并经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岗。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 必须始终加强思想建设, 作到抗腐蚀, 远贪污;加强后继教育建设, 不断提高采购人的技能、知识和能力, 以适应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 杜绝真空地带就要改进管理方式。对垂直管理部门, 可实行上级集中和属地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即对必须由上级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管理的项目, 如服装、统一配置的设备等, 由上级集中采购, 其他项目的采购则实行属地管理, 以解决上级集中采购部门无暇顾及的问题。这样即保证了统一配置的需要, 又保证了正常需求的及时供应。

2.3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全面反映各预算单位

实施采购活动的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节约费用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的基本的前提。具体做法是: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填报采购计划附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 交由各级财政机关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确定采购项目及采购金额;人大通过预算后, 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编制采购预算, 该预算汇总表是以反映每一品目下各部门采购情况即以采购品目为主体的采购计划, 在此基础上。将各部门通用的采购物品单列出来, 交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交由各部门自行采购, 采购管理机构依法监督其采购行为。

2.4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按照“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以及“政府与事务相分离”的原则, 建立“四级三类”的机构模式、执行机构、代理机构。中央及省级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作为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和统一全国或全省的采购政策并对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及县级设立的管理机构, 即政府采购办公室主要履行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中央设立的执行机构可称为政府采购中心, 主要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代理机构包括招标局及经批准认可的公司、事务所等。

2.5 要建立相互制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导

致腐败, 因此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 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原则、采购预算计划、采购反馈信息等对采购执行机构的具体采购情况进行监督, 并侧重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采购执行结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使用单位的反馈信息等情况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侧重与所购商品的质量监督;通过市场管理方式对使用单位的货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是国有资产的保全监督。另外, 财政部门在充当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者、监督者这一角色的同时, 必须借助其他部门和社会的力量来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队伍, 以防止寻租、腐败等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 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制度和办法的规定, 定期将采购信息、采购法规、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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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杭宇.美国政府采购方式的演变及启示[J].商业研究.2001. (05) .

11.车辆采购申请报告 篇十一

1尊敬的领导:

本区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共有员工***名,我中心目前因施工量增大,而所处工地又分别位于西水湾,巩固,桥林三地。三处工地之间的距离相隔太远,为方便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出门时均要使用汽车办公,但目前,我中心原有的两辆***牌的办公汽车已使用** 年,车辆损坏严重,并经常发生机械故障,且汽车耗油量巨大,给中心工作人员的出行带来了巨大的麻烦,严重影响了中心工作,从去年**月起至今年4月份,我中心办公汽车共维修**次,花费维修费用***万元,为了保证中心人员能按时完成工作的需要。中心领导经开会商议决定,现欲购置****牌子轿车一辆,车辆价格约为****万元人民币。由中心**同志和**同志负责办理此事。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报告

2市政府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03年5月由政府配置了普通红旗轿车一辆,已经使用行驶里程20万公里以上。由于原计划委员会于1994年9月10日为我市企业邹城市鲁南轧钢厂担保贷款,被法院封存了车辆档案,现无法进行车辆年审,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用车,特申请购置新车一部。

邹城市区域经济统筹发展研究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6月由市编委邹编发[2005]3号文件批准设立,现办公设施及人员已基本到位。根据工作职能需要经常外出调研和学习,特申请购置车辆一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报告

3尊敬的省运管局:

岢岚县运管所为进一步推进源头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的把上级安排的治超任务完成,因目前辖区县政府公示的源头企业增至13个,再加上今年忻(州)--保(德)高速公路开工以来,岢岚段境内的高速路施工建设工地混凝土专用车以及砂场、石料厂短途运输车辆迅速增加,治超责任大,任务重,而我所三个巡查队只有去年省局配发的一辆治超专用巡查车,其余两辆属老旧车辆,经常抛锚,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治超巡查工作需要,极大的影响了正常巡查工作。根据当前源头治超管理和巡查工作需要,我所急需再购

买两辆治超巡查车,以便更好的开展巡查监管。因我所资金短缺无力解决,恳请省局领导给予拨款解决为盼!

以上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12.采购申请制度 篇十二

为统筹安排采购工作,规范公司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及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1、对于各部门所需要的所有物品,先要填写采购申请单,需注明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数量等要求,然后交库管核对,若仓库没有可替代品,则库管要在采购申请单上签字,由申请人报经理审批签字。

2、签批完后的申请单,交由采购员,由采购人员完成采购任务。对于申请采购物品存在疑问的,由采购员直接与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确保采购物品的准确性。

3、对于所采购货物,采购员接到申请单后,原则上必须在24小时内购回,所以要做好采购计划安排,以免影响生产。

4、对于所有外购物品,在保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一物品、同一规格货比三家,做到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最好的产品为原则。

5、对于技术含量高或专业性强的物品,需使用部门与采购人共同购买。

6、所有外购物品必须开具正规的票据,票据内容附数量、单价、规格清晰明了,严禁白条入账。

7、所有外购物品到厂后,必须经过库管及使用部门的验收,由库管办理入库手续。

8、对于固定资产及大型物品的采购,必须由董事长审批后方可采购。

9、采购后的单据,三日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每月最后一天,采购所有的单据必须全部报销完毕,以免影响财务结账工作。

13.高校政府采购效益分析 篇十三

高校采购工作是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下, 强调以教学科研为出发点, 围绕教学科研的需求进行的。但是, 政府采购在高校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影响了其效益。

1 高校采购效益的制约因素

1.1 采购预算的不精确性

精确地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 对于政府采购制度的纵深发展及其社会影响力, 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预算较粗放, 不够精确, 这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预算不准确, 导致执行起来造成一定的难度。如果预算过大, 大量资金剩余, 财政资金归属就成了问题;如果预算过小, 采购难以执行, 采购人只能申报追加预算, 又会耽误采购时间, 降低采购效率。这种情况在高校政府招标过程中遇到过。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 没有对当前的市场行情进行精确的了解, 势必导致采购预算的不准确性。评标过程中在完全响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 出现投标价格高于预算价格, 使评标中断, 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造成这种情况发生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就是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没有细化, 没有统一。

1.2 采购品种多, 涉及面广, 技术含量高

高校设备一般分为通用设备和实验教学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所涉及的面宽, 相对技术指标要求不高, 购置的设备成本比较低。但是, 高校设备采购中专业设备比较多, 还有不少有共同研制和开发的项目, 其需求数量少, 单价相对偏高, 传统的采购方式已无法满足这些量少价高的专业设备的要求。高校购买的高、精、尖的专业设备主要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 有些项目要求立项后很快投入使用。但是, 目前政府采购设备周期性太长, 严重违背了专业设备的时效性。

1.3 采购行为的不规范性

政府采购虽已涉及到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 但是, 采购范围仍然相当有限, 不仅大量的日常办公用品未实行政府采购, 许多大宗采购项目依然按照传统办法开展采购工作[2]。再加上现行的专家评标模式不够完善, 影响了评档意见的权威性, 供应商反映强烈, 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益。

1.4 采购工作绩效评价的不足

目前政府采购工作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是采购资金节约率, 这就引起了低价导向, 容易诱发供应商之间的恶性竞争, 这种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宗旨, 不利于政府采购向良性发展。一味追求节约率, 在采购过程中, 虽然为学校节约了成本, 但却相对增加了其维修成本, 由于供应商是低价中标, 售后服务也难以保障[1]。我认为, 高校采购设备的最终目标是以最优的价格购置价格便宜质量最好的设备。

种种情况表明, 在高校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误区。政府采购仅局限于提高政府采购的直接经济效益, 侧重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资金方面, 而且往往节约资金幅度越高, 就越显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 忽视了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

2 创新高校政府采购, 提高采购效益

2.1 精确采购预算, 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效益

随着预算管理方法的改进和国库支付制度的推行, 预算编制会越来越细, 准确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采购节支率将会逐步降低。这将是政府采购政策效益的另一种表现。

目前, 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必将波及到中国的金融市场。我国迅速下调准备金率和贷款利率, 商品市场供求关系和产品价格也将随之波动, 政府采购预算应该以“准确”为尺度, 上下浮动。 为了达到预算的准确性, 要求各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 。要求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 应遵循统一配置标准。以美国政府采购为例, 各部门采购电脑、汽车、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等通用产品, 都要执行 GSA制定的政府采购配置标准。

2.2 规范评审方法, 提高资金使用率

2007年初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科学选择评审方法, 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 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 加强价格评审管理,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实践证明, 在采购过程中应慎重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于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 在制定评分标准时, 也不应一味无原则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在技术、财务状况、信誉等条件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情况下, 尽可能将价格分的比重定得高一些, 应该将价格所占的比重尽可能的向上限60%靠拢, 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 尽可能促进低价中标, 即使不是最低价, 也应该是相对低价中标, 加大中标价与预算价的差额, 达到更好的资金节约效果。

2.3 创新采购方式, 提高采购效率

目前安徽省政府采购的形式是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的方式是公开招标, 这并非是政府采购的全部。高校普遍存在着设备品种多, 专业性很强的设备。有些设备指标要求高, 供应厂商少, 不仅影响采购效率, 而且增加采购成本。有些设备需要多次商谈, 无法通过一次性招标或谈判解决问题, 既浪费时间, 又降低了效率。希望政府要充分考虑学校教学科研规律和某些仪器设备的特殊要求, 建议尽快扩大学校分散采购范围, 可通过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相结合, 既提高效率, 又满足短周期科研项目的需要。要积极推进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模式, 以保证零散的、小批量的、常用货物采购的及时需要。在购置的过程中, 首先要满足技术指标、使用功能, 然后考虑价格问题, 不能只“考虑价格比优先”, 否则会片面追求低价格, 而忽视其产品的质量、工艺、售后服务等因素, 有可能影响设备使用效益和寿命。

2.4 报表统计反映了采购资金效益

高校政府采购报表是将采购情况、采购数据等进行汇总, 采购后项目进行备案和管理。报表的及时性建立和系统性形成, 这不仅对采购资金的支出效益、绩效起到点拨作用, 而且还为日后的采购方向起到指引功效。

政府采购是新生事物, 要充分提高其采购效益和绩效, 就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与国际接轨, 充分有效地利用商业效率, 合理确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合点;建立市场导向型基本经济制度, 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调整政策目标,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参考文献

[1]肖敏红.创新政府采购, 提高高校采购的投资效益[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2008 (6) :7-8.

[2]政府采购绩效研究[EB/OL].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7-04-08.

14.走近法国政府采购 篇十四

采购制度和法律法规健全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法国的政府采购完全开放,允许世界各国的企业参与法国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而且,法国政府具有完善透明的采购制度和健全的法律法规。采购制度基本内容包括提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专人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决定中标供应商和签署采购合同,遵循法定程序等。法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由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协议和本国的法律法规组成。《政府采购协议》是适应实现和扩大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要求而产生的,其宗旨是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欧盟协议有关规定在招标程序方面,更强调透明的原则,成员国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在欧盟各成员国的官方媒体上公告,如果采购项目是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项目,在公告中必须注明,要广泛告知供应商,让竞争机制充分体现。法国本国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国家、企业或个人,如果认为法国的政府采购存在不公平的行为,都可以向法国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政府采购事项。

法国政府采购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机制,尽管其不存在国籍要求,但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对欧盟企业有一些优惠的待遇,如能源和交通等领域。非欧盟企业与欧盟企业的竞争差价小于3%时,非欧盟企业的竞标将可能被拒绝。

采购方式多样

法国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公开招标,即采购实体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是对潜在供应商的预先选择。法律规定,采购实体应拥有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该名单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并说明其有效性和条件。在招标时,需要有5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标,招标才有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互联网上刊登,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可以加密后通过互联网传递。对网上投标,法国实行第三方企业认证的机制,由第三方递交认定书,确认投标商投标的真实性。无纸化操作,缩短了企业递交投标书的期限,网上发布公告更广泛地鼓励竞争,而在网上电子拍卖,大大降低了竞争成本,因此无纸化操作使政府采购更趋公平。

法国的政府采购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政府部门所需的物品,还包括了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等,所有公共机构发生的公共合同都列入公共采购的范围。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部门,不仅是政府部门,还包括所有的公共部门,如公共交通、公共医疗、公共教育等,同时国有制的工商企业,如铁路运输、供水、电力和邮电等,也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通用目录信息透明

采购人在发布公告时,为了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公开,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语言障碍,在描述采购标的时必须参照使用目录代码,即《通用政府采购词汇目录》(Common Procurement Vocabulary,CPV)。

CPV是对采购物进行的数字代码描述,如消费电子类产品主要属于31000000-6(机器、设备和电子消费品),以及30000000-9(信息产品和办公物资)。法国经济部按产品划分出台了很多采购指南。例如,就消费电子中的计算机产品,指南介绍了计算机的功用、须知和配件等,指出计算机产品要和所在办公环境相适应。针对信息、通讯和视听多媒体等产品采购,指南指出多媒体设备要满足最新需求,行政机构使用新技术设备是国家现代化的要点之一,将有助于削减办公成本,并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15.政府资金申请报告 篇十五

我镇现有五保老人234人,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31人,分散供养的还有203人,按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2006年敬老院建设集中供养的老人要达到80%以上,还有160多名老人需入住敬老院。原有敬老院现有院舍已住满,需进行扩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敬老院基础上新建院宿舍80间(另加配套设施),共需要资120万元。镇政府筹资40万元,另80万元需要上级民政及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镇人民政府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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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礼品采购申请 篇十六

雨伞采购

中国的礼文化由来已久,在客户到访的时候,一个小礼品能够拉近我们和客户之间距离。

采购目的:4月份本项目将面临开盘,因此需要大量来访和认筹的新客户。而新客户成交是一个长期过程,除了我们持续维系外,采用雨伞作为礼品,更能拉近我们与客户之间的距离,也能够起到很好的广告效果。使用办法:

1.统一采购,在产品上加印公司的名称、LOGO、企业标语、电话,为客户提供一张长久使用的名片。

2.开盘前期只可赠送给办理认筹卡的客户,珍惜使用。

3.预算总价约为4500元,其中,预算单价约为15元/把,总数为300个。4.要求供货方在2013年3月25日前制作完成,以便在认筹期间赠送给客户,给客户留下一个好印象。

17.政府采购审计内容探析 篇十七

一、政府采购管理审计

(一) 采购职责划分和履行的审查

合理划分管理职能, 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是政府采购改革的基础和关键。因此, 在政府采购审计中, 应当明确:审查是否明确划分了各部门的职责, 职责划分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各级各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职责履行机制, 是否全面履行了职责, 有无不履行、消极履行、越权行政或下放权力等情况。

(二) 采购目录管理的审查

政府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也是实施制订采购计划的基础性依据。采购目录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直接关系到采购目的的实现。对政府采购实施经济监督, 须以政府采购目录为切入点, 对纳入采购目录的项目, 查实是否符合需求实际, 是否考虑到市场能够提供何种产品、由谁提供以及适应条件等因素, 从金额、数量、资金支付、验收、分发等方面衡量, 是否便于操作, 宜于保障, 适应规模采购和堵塞漏洞等。

(三) 采购预算管理的审查

采购活动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预算的审查, 确保从经费“源头”上强化监督。一是审查采购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采购范围、规模、数量、品种、金额是否合理, 采购经费来源有无可靠保证。二是审查采购预算报批、汇总、审核、调整和下达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三是审查采购预算的执行是否严格, 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数量和突破预算等问题, 采购预算结余是否用于规定用途。

(四) 采购计划管理的审查

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集中、规模采购, 而集中采购的一大优势在于其在采购物资过程中的计划管控。在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过程中, 对采购项目的审查应与年度预算编制计划相结合。一是审查集中采购项目计划中有无未列入或已列入却未进行集中采购的情况, 以及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等情况。二是审查年度采购计划是否与年度预算的有关数据相一致。三是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突破限额的情况以及采购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等情况。

二、政府采购行为审计

(一) 采购主体的审查

政府采购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员来实施。一是审查组织采购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构成是否合理, 是否有能力完成采购任务。二是审查采购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从事物资采购的人员是否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认证。三是要审查供需双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即供应商与采购组织或采购人员之间有无利害关系, 以保证采购过程的公正。

(二) 采购方式的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 并且规定了每一种方式的适用条件及程序。因此, 一方面要审查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条件, 是否以追求采购成本最低和采购效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有无人为操作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直接参与采购过程的监督以及采购文件的审查, 看其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采购方式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三) 采购招投标的审查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采购方式, 也是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一是审查招标准备工作。采购机构是否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 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全面, 招标方式是否合理。二是审查标底。看标底编制依据是否齐备, 编制过程是否严格, 有无突破采购计划限额。三是审查评标、定标。看招标委员会的人员比例是否会造成部分人左右招标结果的情况, 相关经济技术专家是否达到了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规则是否公正, 评标组织是否严密, 有无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

(四) 采购价格的审查

价格是政府采购管理的核心。如果政府采购部门不能准确地掌握市场价格信息, 有效地运用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 就会产生新的漏洞, 使财政资金的使用受到损害。对此, 一是审查询价工作做得是否及时、扎实、有效, 市场价格信息查询系统是否建立和有效利用, 以往获取和潜在供应商提供的清单或资料文件是否保存完整、齐全, 以便参考。二是审查采购项目标的是否通过了专家组论证和价格优化。三是要审查价格谈判是否公开透明, 谈判记录是否详实, 谈判定价是否符合市场现状。

(五) 采购合同的审查

主要审查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是否规范, 从合同的拟订、审查、批复、签订到归档, 各部门的责任是否分明, 权限是否清晰。合同条款对采购项目的名称、质量、技术指标、规格等表述得是否详尽、准确, 是否符合采购计划要求;是否经过专家组分析论证或专业咨询;归集所承担各种费用是否合理和符合市场规则, 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认真地履行了合同所订立的条款。

(六) 采购结算的审查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是物资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 它代表政府采购的实现, 标志着经济利益状态改变, 是买卖的交割点, 是经济监督的重中之重。主要审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是否取得了规范、完整、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 是否提供了采购验收、入库凭证和资金支付通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由政府一方所承担的费用进行结算并支付;资金支付是否严格执行了现金结算规定, 超过规定现金支付起点的是否通过银行转账, 并按合同中由卖主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划转, 必要时应对采购资金转入银行账户是否与开具该资金发票单位一致的情况进行审查。

(七) 物资验收的审查

物资验收是政府采购必须履行的程序和手续, 是对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履行的验证, 并为采购结算提供必须的资料和凭证, 是政府采购经济监督的关键点。一是审查采购部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了检验, 检验过程是否进行了记录。二是审查处理在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和符合有关规定。三是审查是否为采购结算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四是审查是否履行了入库登记手续, 入库登记是否与其所出具有关结算资料和凭证相符。通过监督提高采购部门钱物并重的观念。五是审查售后服务合同是否履行。到达或交付使用的物资供应商是否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对一些高技术产品是否做到上门服务、安装调试, 运行是否正常, 有无质量、技术或其他问题。

三、政府采购效益审计

(一) 经济效益的评价

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具体体现为合理的采购价格、合格的采购对象质量、采购效率的提高、优良的售后服务。因此, 在进行审计监督时, 应重点审查采购部门是否充分利用市场竞争, 在最大程度上取得物资的价格优惠;是否充分发挥信息手段, 选择质量较高的物资应用于政府活动中;是否依靠信息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等先进的采购手段, 减少采购中不必要的环节, 缩减采购时间, 提高运作效率;能否通过采购合同的履行, 得到供应商优质的售后服务, 以减少后期保障的压力;综合考察采购活动计划、实施、投入使用全过程, 审查采购工作是否实现规模效益, 采购资金是否实现价值最大化, 实际支出是否比预算支出、历史同类支出明显下降;在实际监督过程中, 针对某些可以量化的采购效益, 可以参考以下指标进行评价:

采购资金节约率= (采购对象市场平均成本-采购价格-采购交易成本) /采购对象市场平均成本×100%

采购质量合格率=采购质量合格数/采购总数×100%

采购发展速度= (当年实际采购金额-上年实际采购金额) /当年采购预算金额×100%

准时交货率=准时交货的采购数/采购总数×100%

(二) 管理效益的评价

政府采购的管理效益具体体现为满足政府行政管理需要和带动政府采购部门自身发展两方面。在评价时, 应关注采购的物资是否能够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实际需要, 实际利用是否充分、有效, 有无供需脱节或供非所需等情况;采购部门是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 有无因局部利益、既得利益而阻碍采购改革深化等问题;采购体制、制度是否健全, 在实际运行中有无亟待改进的缺陷和偏差;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否切实加强了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是否有利于提高采购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否促进了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宏观效益的发挥, 是否有利于堵塞管理漏洞、从体制机制的源头上杜绝腐败发生。评价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采购规格符合率=满足品种规格需求的采购数/采购总数×100%

采购数量准确率=实际采购数/实际需求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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