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优秀建设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2024-09-19

杭州市优秀建设装饰工程评选办法(10篇)

1.杭州市优秀建设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篇一

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人才培养成长的激励机制,提升项目管理人才队伍素质,表彰在项目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经理,规范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性质 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是高质量、高效益地完成建设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水平能够代表全国建筑业先进水平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组织单位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组织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秀施工企业、优秀施工企业家、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简称“三优”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选周期 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表彰活动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范围 申报者所在单位须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员。

第六条 基本条件 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目前在项目经理岗位工作。

第七条 评选条件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善于学习,积极进取,懂施工,会管理,优秀地履行项目经理的责任,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负责承建的工程,近五年应获得过省、部级(含)以上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分多层次的,限最高等级)。

(四)近三年获得过省、部级(含)以上优秀项目经理奖励。

(五)近三年所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六)近三年所负责工程无较大事故(含)以上安全事故,无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七)坚持文明施工,注重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第三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八条 个人业绩 申报者如实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内容真实、重点突出,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九条 申报表格 申报者要填写《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等印章。

第十条 证明材料 申报者和所在企业须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按要求装订。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 申报者和所在企业按要求整理、填报申报材料。第十二条 推荐 各省级(计划单列市)、行业建筑(建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有推荐权的单位严格按照评选管理办法审核后推荐。

推荐单位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函(审核意见函)。

第十三条 审定“三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资料,结合推荐单位的推荐(审核)意见,按照评审管理办法进行初审。“三优”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 “三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审定名单在协会官网或其他媒体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表彰 被评为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个人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证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纪律 申报者和所在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无误、无虚假。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取得荣誉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且公开谴责。

第十七条 纪律 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公正,严格把关,确保推荐质量。

第十八条 纪律 “三优”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要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表彰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 纪律 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要严格评审纪律,加强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释义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杭州市优秀建设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篇二

广州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表彰在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中成绩突出的项目经理,提高工程建设行业项目经理队伍的素质,并推荐优秀项目经理到省建协、中施企协等协会参加评选,规范全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第三条 全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表彰工作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者所在单位须是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第五条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承建的工程,近5年应获得过市、省级以上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样板(示范)工地奖;

(二)仍在项目经理工作岗位,并在近3年所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三)近3年所负责工程无较大事故(含)以上安全事故,无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总 则

(四)坚持文明施工,注重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五)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广“四新”技术应用,重视项目管理和技术创新;

(六)严格执行“四控制”(进度、质量、成本、安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六条 申报者填写《广州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报者如实撰写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内容真实、重点突出,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四章

第八条 申报者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后,向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评审办公室推荐。

第九条 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评审办公室初审后,交由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十条 被评为“广州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个人由广州市建筑业联

合会颁发证书,并在网上公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者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确保评选表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3.建筑装饰行业优秀材料商评选办法 篇三

一、评审目的

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激励装饰材料企业争先进管理、创一流品牌,经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研究决定,开展大连市装饰装修行业优秀材料商企业评价推介活动,此活动由大连市装饰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价范围

1、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的装饰装修建材企业;

2、企业注册地在大连,生产或经营销售建材产品具有合法授权代理协议的企业单位。

3、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1、申报大连市装饰装修先进企业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评审委员会,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评价程序

1、企业自荐,申报单位应填写“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优秀材料商评选办法”申请表(式样附后),单独成册。评选办法和申报表有关事宜请查询邮箱huiyuanbu123@163.com。并附申报资料一册。

2、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打分。

五、参评企业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改革创新,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誉,自觉维护装饰材料市场秩序。

2、参评企业必须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装饰材料企业年销售额800万以上。

3、企业管理规范,人事、劳动、分配等项制度完善,财务管理、资料管理、岗位职责、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

4、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在质量管理上有所创新,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环保,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5、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深得广大用户满意,近两年未出现质量投诉和有关部门的不良记录。

6、企业无违法、违纪和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7、装饰材料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无一例投诉。

8、企业获得过相关奖项。

六、参评应报送的资料

1、总目录 2、2011《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优秀材料商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5、企业两年内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6、所有资料规格统一为A4幅面,齐备后页面加盖单位公章,由企业报至市装饰协会。

七、表奖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召开表奖大会,向荣获“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优秀材料商”称号的企业管理者授予奖牌和证书,并通过网络、杂志、报纸等做广泛宣传。

八、附则

本办法由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4.杭州市优秀建设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大力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领军人物,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培育和建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重大科研问题的优秀科研创新群体,参照江苏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数量

第二条 依托我校院级及以上校内科研机构建设的科研创新团队方可申报。

第三条 每年评选10个左右的优秀科研创新团队。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国家、江苏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或对地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

第五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第六条 创新团队在本年度内应承担有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任务,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合作研究工作。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高等学校同行中应具有明显优势或鲜明特色,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八条 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以及合理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年龄结构。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 参选团队由依托科研机构根据评奖条件负责推荐,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优秀科研创新团队推荐表》,并提供相关的科研工作总结和科研成果材料。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初审,初审通过后依据2008年实施的岗位考核“科研考核积分指标体系”和“科研核心指标积分体系”对参选团队进行科研积分。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组评议、评分,具体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议、评分结果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并对评选出的“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给予奖励,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若报送的成果及有关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若虚报的成果已被评奖,则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5.杭州市优秀建设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园林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决定在浙江省园林行业中开展“优秀园林工程”奖评选活动。奖名为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

第二条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是我省园林绿化工程的最高奖,其施工质量须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评选工作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组织实施,设金奖、银奖和铜奖三级奖项。

第三条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并与推荐选报“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相衔接。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评选年的近三年,凡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会员单位、各设区市(含义乌市,下同)风景园林学(协)会会员单位所承建施工的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参评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

第五条申报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或议标;

2、工程设计、绿化施工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已移交给接管单位,投入使用;

4、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国家投资的项目须有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申报项目在地域上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空间区块或工程标段(公园不分标段)。

6、提升改造类工程,工程量在500万(含)以上的,可再

次申报参评。

第六条项目为多标段施工的,可由建设单位按项目申报;如建设单位不申报,则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形式申报,联合体申报以第一家申报单位为代表单位。

第七条 每家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包括联合体申报),申报项目如果在参评当年未能获奖,在整改提升后,允许有下一年的机会申报参评。

第三章申报材料和要求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好“优秀园林工程奖”申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申报。具体时间每年由省风景园林学会确定并另行通知。

第九条申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名称,份数和页码。

一、“优秀园林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表需使用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统一印制的表式,复印有效,申报表单独装订。

二、工程的基本资料:包括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报批资料复印件一份(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面积,工程性质,总造价等),反映整体感观效果或项目最近情况照片20张以上(每张照片应说明其反映的内容);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工程竣工验收复印件和质量评定资料各一份。

三、工程施工资料一套(包括工程概算,投标资料、工程特点,施工难点及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介绍),分包和参建单位的相关资料。

四、申报理由和资料,包括工程简介和反映工程概貌的文字说明,统一申报的单位名称等(网上公示以后统一申报不能随意变动)。

五、以下资料需提供电子稿(刻录光盘):

①.反映整体感观效果或项目最近情况照片,格式为JPG或JPGE,数量不少于20张,每张照片不小于1M;

②.反映工程概貌和工程简介的文字说明,提供WORD文档,字数不少于1000字;

③.工程竣工图一套,包括项目总平面图、绿化种植图、道路硬质铺装图、各景观节点详图等,提供CAD格式。

第十条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易懂,力求以最精炼的表述反映该项目的优秀特点。申报材料所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优秀园林工程奖”申报表内需有关单位签名且出具意见的各栏要签填齐全。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按本办法第四、五、六、九条规定,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风景园林学(协)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至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

未成立风景园林学(协)会的地区,可由项目所在地园林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报至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

跨地区及外省的项目,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风景园林学会或园林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报至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

第十二条 初评工作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组织,初评小组由园林行业专家、省学会有关人员、当地主管部门和学(协)会有关人员3-5人组成,地域分配随机抽签决定。

第十三条 初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1、审读工程项目申报资料,查阅或抽查工程的技术档案资料,特别是质量评定资料。

2、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及质量的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字图象照片资料等。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凡是初评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

4、听取使用单位、当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5、初评小组内部评议,对存在的不足通过当地风景园林学

(协)会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给申报单位。

6、初评小组向学会评审委员会提出初评报告。

第十四条 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的终评工作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和学会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的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初评小组的书面初评报告,通过审阅资料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第十七条经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授予奖项的工程,在“浙江建设信息港”和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会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第五章颁奖和其他

第十八条荣获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的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予以通报表彰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同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获奖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方面或绩效考核时应给予相应的考虑,并建议有关单位对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获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授予“优秀园林工程奖”奖牌及荣誉证书,获奖信息同时在“浙江建设信息港”、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网站和《浙江园林》上发布。

第十九条获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金奖并达到“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要求的工程项目(综合性整体工程),择优推荐参加“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获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银奖(含)以上的项目,省风景园林学会将向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择优推荐申报中国风景园

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

第二十条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编制当年《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图册。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第二十二条 评选费用严格执行社团管理规定。

初评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

第二十三条 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不实的申报内容和涉及安全质量问题,省风景园林学会要组织鉴定,必要时有权作出取消获奖资格的决定。

第七章附则

6.杭州市优秀建设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提高我市工程监理行业工作与业务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和监理工程师人才队伍,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激励爱岗敬业精神,促进我市工程监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和优秀监理工程师”奖是我市工程监理行业企业、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岗位执业人员最高荣誉奖,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申报评审工作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审范围:

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建设部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以及其在职总监、监理工程师人员都可以申报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详见《先进工程监理企业评选办法》、《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及《优秀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1、《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表》、《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申报表》或《优秀监理工程师申报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复印件);

4、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证明等业绩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业主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评价;

6、近两年本人所监理工程项目获奖证书和其他相关获奖证书。

(二)、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材料一份,并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

第六条

评审程序

申报人填写《申报表》并附有关申报材料,由所在企业及区建设局签署推荐意见,报佛山市建筑业协会技术市场部,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尊重事实的原则,评优结果发布前在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网页上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不存在投诉问题的将正式发布。

第八条

符合佛山市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和优秀监理工程师标准的企业或人员授予佛山市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和优秀监理工程师荣誉称号,其中符合广东省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和优秀监理工程师的企业或人员推荐参加广东省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和优秀监理工程师的评审。

第九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受理对市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和优秀监理工程师评委的投诉,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的,取消评委资格,且不得作为以后所有评审工作的评委人选。

第十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佛山市先进工程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或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其证书,且不得参加以后所有的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附一:

先进工程监理企业评选办法

1、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近两年受到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表彰或好评。

2、市场行为规范,坚持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信誉,注重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御商业贿赂,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享有较好的声誉,所监理的工程近两年没有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

3、企业管理规范,人事、劳动、分配等项制度完善,财务管理、资料管理、岗位职责、人员培训等项规章健全。

4、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配套,到岗到位,信守合同,服务良好,业主满意。企业监理的工程近两年至少获得1项省级以上优良样板工程或“双优”样板工地奖;或2项市级以上优良样板工程或“双优”样板工地奖;或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受到两次以上通报表扬。(企业在市外获得的业绩亦可作为申报业绩)

5、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近两年每年的监理合同额、经营收入和人均产值位于本地区或本行业前列。

6、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优先条件:近两年年竣工或主体完工的多个监理项目监理成绩与成效突出,值得监理行业学习与交流。附二:

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监理准则;

2、取得了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在总监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有较丰富的监理经验和组织沟通、协调能力,能妥善处理各建设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认真履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及安全监理职责,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工作认真负责,带领现场监理人员团结协作圆满完成监理任务,业主满意;

3、近3年担任总监的项目中至少有一项是近两年获得过省部级优良样板工程或“双优”样板工地奖,或有两项是近两年获得市级优良样板工程或“双优”样板工地奖,或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受到两次以上通报表扬。

4、近3年担任总监的项目中未受过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改,无业主投诉记录,无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死亡事故,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

5、坚持原则,格于职守,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行为;

6、在本单位工作应满两年以上,申报的业绩应为推荐单位的业绩,本单位在市外获得的业绩亦可作为申报业绩。

优先条件:近3年所监理项目监理成绩与成效突出,值得监理行业学习与交流。附三:

优秀监理工程师评选办法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监理准则;

2、取得了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从事监理工作3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监理经验,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协调管理能力强,认真履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及安全监理职责,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监理人员工作守则,工作认真负责;

3、坚持原则,格于职守,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行为;

4、三年中承担过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得过市级以上优良样板工程或“双优”样板工地奖,或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

5、承担的监理工程未受过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改,无业主投诉记录,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按合同要求圆满完成监理任务,业主满意;

6、必须在推荐单位工作满两年,申报的业绩应为推荐单位的业绩,本单位在市外获得的业绩亦可作为申报业绩。

7.杭州市优秀建设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篇七

建协[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引导建筑业创优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的建议,结合近几年鲁班奖评选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一、二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

(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

(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自2011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3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向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向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DVD录像。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DVD录像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评选结果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创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九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的,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鲁班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0建协字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工程类别划分

(一)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公寓、单体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公共建筑工程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广场及纪念性等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工业工程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石化、化工、电力、机械、建材、核工业、机电、轻纺等工程。

交通工程包括公路和铁路的线路、桥梁、隧道,铁路编组站,货运码头、港口,水运船闸、航道、造船厂,机场场道、货运站等工程。

水利工程包括水坝、水闸、引水、灌溉及排水泵站、堤防等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供气、供暖、给水、排水、水处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工程。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申报工程规模要求

一、住宅工程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一)3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5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五)高度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七)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科研等群体建筑工程;

(八)上述

(一)至

(六)项未列入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一)工业工程

行业、项目 计算单位 规模 冶金工业

烧结 烧结机面积平方米 90以上 焦化 碳化室高度 米 4.3以上 采矿 年采矿量 万吨 60以上 选矿 年处理原矿量 万吨 60以上 球团 年产量 万吨 100以上 铁合金 功率 千伏安 12500以上 高炉 高炉容积 立方米 1000以上

转炉 转炉容量 吨 50以上 连铸 年产量 万吨 50以上 轧钢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有色金属工业

氧化铝厂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电解铝厂 年产量 万吨 5以上 镁厂 年产量 万吨 0.5以上 碳素厂 年产量 万吨 1以上 镍联合企业 年产量 万吨 1以上 其它有色金属联合企业 年产量 万吨 3以上 重金属加工厂 年产量 万吨 2以上 轻金属加工厂 年产量 万吨 5以上 砂矿采选厂 年采选矿石量 万吨 100以上 脉矿采选厂 年采选矿石量 万吨 70以上 岩金矿采选厂 年采选矿石量 万吨 100以上 其它有色金属工业 投资 亿元 1.5以上 煤炭工业

矿建立井 井筒深度 米 500以上 矿建斜井 井筒长度 米 700以上 矿建平硐 长度 米 1000以上 其它煤炭工程 施工工作量 万元 5000以上 石油工业

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年产原油 万吨 30以上

年产天然气 亿立方米 6以上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 管道长度 千米 1000以上

炼油厂 年加工原油 万吨 250以上 其它石油工程 投资 亿元 1以上 石油化工工业

气体处理工程 乙烯装置 聚乙烯装置 聚氯乙烯装置 聚丙烯装置 合成氨装置 合成橡胶 合成树脂 其它石油化工工业 化学工业

硫酸厂 磷酸厂 醋酸厂 纯碱厂 烧碱厂 磷铵厂 磷矿 硫铁矿 塑料厂 化学纤维单体 甲醇 尿素 橡胶轮胎加工厂 其它化学工业 电力工业

火力发电厂(站)水力发电厂(站)风力发电厂(站)变电站 其它电力工业 核工业

核电站 机械工业

冶金矿山设备 日处理量 万立方米 25以上

年产量 万吨 15以上 年产量 万吨 2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2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2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2以上 年产量 万吨 2以上 投资 亿元 1以上 年产量 万吨 2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1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1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2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5以上 年产量 万吨 2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2以上 年产量 万吨 2以上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30以上 年产量 万套 30以上 投资 亿元 1以上 单机容量 兆瓦 300以上 总装机容量 兆瓦 250以上 总装机容量 兆瓦 50以上

变电电压 千伏 500以上 投资 亿元 2以上 单机容量 兆瓦 60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0.5以上 石油化工设备 年产量 万吨 0.5以上 工程机械 年产量 万吨 0.5以上 发电设备、大电机厂 年产量 兆瓦 300以上 通用设备厂 投资 万元 3000以上

汽车厂 年产量 万辆 5以上(一般汽车)

0.1以上(重型汽车)

拖拉机厂 年产量 万台 0.5以上(轮胎式)

0.1以上(履带式)

柴油机厂 其它机械工业 森林工业

独立森工局 其它森林工业 建材工业

水泥生产线 玻璃生产线 矿山生产线 轻工业

化学纤维厂

棉纺织厂 印染厂 造纸厂 制糖厂 盐厂

毛纺、麻纺、绢纺 合成脂肪酸 合成洗涤剂 手表(新建)缝纫机(新建)自行车(新建)塑料制品 其它轻工业(包括医疗机械)

(二)交通工程

1.铁路工程

年产量 万马力 30以上 总投资 万元 1000以上 年产木材 万立米 15以上 总投资 万元 1000以上 日产量 吨 3000以上 日熔量 吨 50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10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单体0.5以上

长丝0.3以短丝0.6以棉纺锭 万枚 5以上 年产量 亿米 0.5以上 年产量 万吨 1以上 日处理原料 吨 50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海盐20以上

井、矿盐10以上 纺锭 万枚 0.5以上 年产量 万吨 0.5以上 年产量 万吨 1以上 年产量 万只 40以上 年产量 万架 15以上 年产量 万辆 30以上 年产量 万吨 0.5以上 投资 万元 1000以上(1)长度50公里以上的单线或30公里以上的双线(多线)新建铁路综合工程;

(2)连续长度80公里以上的扩建铁路(含增建二线)综合工程;

(3)大型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动车段综合工程;

(4)长度1500米以上的铁路特大桥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构复杂,科技含量高的铁路大桥;

(5)长度3000米以上的单线铁路隧道、2000米以上的双线铁路隧道或1000米以上的多线铁路隧道;

(6)长度100公里以上的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列控工程;

(7)投资5000万元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示范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其它铁路工程。2.公路工程

(1)全长3000米以上或单跨300米以上的独立特大桥或独立大型互通立交桥;

(2)长度2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长度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4)长度20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5)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3.水运工程

(1)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杂货、300万吨以上散货或30万标箱以上集装箱的沿海港口;

(2)年吞吐量60万吨以上杂货、100万吨以上散货或10万标箱以上集装箱的内河港口;

(3)沿海通航10000吨级以上船舶或内河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

(4)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渠化枢纽或船闸;

(5)投资1亿元以上的修造船厂及其它水运工程。4.民航工程

机场飞行区等级4D以上的工程。

(三)水利工程

1.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

2.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的拦河闸;

3.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以上或装机功率10兆瓦以上的灌溉或排水泵站; 4.高度70米以上土石、100米以上混凝土或浆砌石的水工大坝; 5.重现期50年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堤防工程; 6.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它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一)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二)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三)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四)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五)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六)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8.杭州市优秀建设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建设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分杜鹃花奖、百花奖、优良工程奖三大类。杜鹃花奖和百花奖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杜鹃花奖和百花奖从优良工程奖中择优产生。

第三条 杜鹃花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百花奖的评选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优良工程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厅局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五条 省建设厅成立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杜鹃花奖和百花奖评审工作。获奖项目由省建设厅审批表彰。第六条 优良工程奖实行分类评审。房屋建筑工程由建管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城建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建筑装饰工程由建管处、省装饰装修管理站和省质监总站评审。获奖项目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授权省质监总站表彰。

第七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参加优良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并达到以下规模: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省会城市在5千平方米以上、设区市在4千平方米以上、县(市)在3千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幕墙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幕墙工程。

(三)安装造价在300万元以上(不包括设备价值)的工业安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日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日供气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工程;日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能力100 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工程;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广场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

(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用地面积100亩以上;城市公园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绿化总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区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化总用地面积20%以上的城市道路,且总长度500米以上。第九条 参加杜鹃花奖、百花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规模应为第八条各款规定的两倍以上。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

(四)在抗震设防区内,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的工程;

(五)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六)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七)工程档案资料未按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

(八)我省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第十二条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二)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从国外引进技术装备的或中外合资建设的工业安装工程,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其达到了先进水平;

(四)主体结构获得设区市级结构优良工程奖;

(五)采用部省近三年以来推广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项目三项以上;

(六)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工业安装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经一年使用后,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七)竣工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

(八)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且已交付使用;

2、小区内各单位工程的质量必须全部达到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90%以上的单位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评选标准要求。

(九)工业安装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如系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单位工程,所含单项工程质量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60%以上的单项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奖评选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工程设计主题鲜明、创意新颖、布局合理;

(三)工程整体景色优美、植物丰富、功能健全、养护良好;

(四)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社会公众评价良好。

第十四条 申报杜鹃花奖的工程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所有分部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二)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级以上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奖;

(三)新科技成果应通过省级新技术应用认可;

(四)住宅小区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且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第十五条 申报百花奖的工程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二)在全省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县(市)工程项目应向县(市)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县(市)、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后,由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二)设区城市工程项目应向各设区市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三)有关厅(局)工程项目应向所属厅(局)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厅(局)质监站审核并经主管厅(局)认可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四)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由施工企业申报,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共同申报。园林绿化工程由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养护单位共同申报。第十八条 含有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申报,并在《申报表》中注明分包单位,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总承包企业相同资质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分包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三)分包完成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参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从设区市评选的结构优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对推荐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住宅工程申报,还应征求用户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江西省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施工结算书;

5、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

6、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验收平面图,折叠成A4大小装订成册;

7、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5-10张,并作相应的简短说明,计算机打印图片无效;

8、工程及申报单位100-200字的基本情况介绍;

9、工程项目经理证书和身份证(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的图纸和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10、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和住户签名的质量回访记录;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获设区市优质结构奖证书(含结构主体非破损检测资料);

8、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证明文件(可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10、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11、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各细部质量的彩照10张(含主体结构部分),并附文字说明。

(三)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

1、《江西省优良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证书;

8、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四)杜鹃花奖

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二)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获省以上优秀设计奖证书(复印件);

2、《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复印件);

3、反映工程概貌并有解说词的声像资料(10分钟)。

(五)百花奖

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反映工程概貌的图片(10张)和声像资料(5分钟)。

第二十二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材料还应将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验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构件出厂合格证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单独成册。

(七)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

第六章

工程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工程类别的情况,组织由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抽查资料原件。市政公用工程应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二)实地检查工程。建筑工程中的室外、屋面和楼梯间应全部检查,室内房间检查总数不得少于30%,并应包括下列部位:底层、顶层两端部、公共场所、悬臂构件、卫生间、吊顶等。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道路检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检查工程量不少于30%;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环境优良,围幕灌浆、砌洪沟、收集池无渗漏。其他工程项目检查部位及数量,由检查组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场确定。

凡是检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受检方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二十五条 工程检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检查,住宅工程还应通知用户,由检查小组听取建设单位和用户评价意见,对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到现场检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认真检查每项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工程按设区市、按单位进行排序,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将申报工程的初评情况、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及有关资料向评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检查小组的汇报,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质询、讨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第二十九条 获奖工程实行公示制度,在江西省建设厅公众信息网和其他相关公众网上公示一个月,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获奖工程,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省建设厅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杜鹃花奖、百花奖、优良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荣获省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施工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获奖的主要分包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作为企业质量业绩,在企业考核中记入档案,作为企业资质晋级、年检、评先、参加投标等业绩条件之一,作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资格晋级、评先业绩条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获杜鹃花奖和百花奖的工程符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推荐上报。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重大隐患的,由省建设厅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9.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篇九

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法规分类: 城市建设 颁布日期: 2004-11-08 实施日期: 2005-01-01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10.杭州市优秀建设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篇十

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大做强建筑企业的决策部署,为引导我省市政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增效益、求发展,规范我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是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40名,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参加评选对象为独立注册的、主项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或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且为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的市政施工企业。

第四条 参加评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工程施工的政策和标准规范,能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活动,在本地区有良好的行业信誉;

(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重合同、守信用,“两个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近两年施工的工程获得过“鲁班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泰山杯”、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市级优质工程;

(三)基础管理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坚持诚信经营,上两个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记录(企业需提报所属设区市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信息网上月报、年报等信息报送工作;

(五)取得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许可证,近两年未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和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申报上一经营亏损的;

(二)申报上一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申报上一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申报上一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

(二)企业获得表彰、表扬、奖励及工程创优等荣誉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及数据的有效时限为申报年上一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各种荣誉及工程创优应为近3年内获得。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所在设区市市政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盖章后,报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山东省市政协会组织成立“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评选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委会由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部分专家组成。

第九条 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在资料审查阶段对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工程创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进行量化赋分,满分100分,得分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获得各种荣誉的评分值最高40分,评分标准为:

1、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的,得5分;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AAA”资信等级或同等级别信誉的,得5分;

3、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管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推进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

(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每项得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4、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的,每项得2.5分,最高不超过5分;

5、在省外获得各种荣誉及创优工程,得5分;

6、获得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各类表彰的,得5分。

(二)企业创优工程的评分值最高30分,评分标准为:

1、获得 “鲁班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其他国家级奖项的,得6分;

2、获得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泰山杯”或其他省级奖项的,每项得3分,最高不超过6分;

3、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或同其他同级别奖项的,每项得2分,最高不超过8分;

4、所获得的最高级别的创优工程,工程总造价每1000万元(不足的按1000万元计)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企业主要经济技术管理指标的评分值最高30分,评分标准为:

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项得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2000万元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企业年利润税收总额每完成200万元得2分,最高不超

过10分。

第十条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分标准计算出各申报企业的得分,汇总后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评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协会秘书处提交的汇总资料进行审议,研究确定获奖企业。

第十二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每年的奖励计划中拿出不少于30%的名额,用于奖励二、三级企业。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获奖企业由山东省市政工程协会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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