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行为保全制度初探

2024-06-11

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行为保全制度初探

1.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行为保全制度初探 篇一

摘要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产保全措施在经济、民事案件中被大量运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申请人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但在实践中,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或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案件大量出现。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保全错误主要有:诉讼保全申请的前提错误;诉讼保全申请的对象错误;诉讼保全申请的金额错误。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需要研究的问题: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对完善诉讼保全制度法律建设之设想。被申请人或被害人除依法律规定就引起的损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以外,还应建立当事人赔偿制度。对诉讼保全措施损害制度的完善,应当实行赔偿双轨制或受害人赔偿选择制。赔偿双轨制就是由当事人申请的救济途径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的救济途径为国家赔偿。受害人赔偿选择制是谁得利益谁就应当承当损害的赔偿。其目的是为了弥补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单一制的不足,给予应错误采取保全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充分的选择权,不仅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而且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 财产保全 损害赔偿 申请错误 损失对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完善之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失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和发展,以及我国法律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财产保全措施在经济、民事案件中被大量采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申请人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的执行。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的案件也大量出现。对于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又防止申请人权利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等其他组织不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受到损失,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现有的唯一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制度。但是,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的认定以及救济的途径,法律都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使此类案件在国家赔偿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难,使公民、法人等其他组织的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财产保全的诸多法理及赔偿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探讨。

一、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欲追究其侵权民事责任,亦需认定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即损害、损害与行为人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及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认定上并无困难,而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而是通过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来进行推论的,即根据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来推论申请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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