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收支统计表

2024-07-31

工会经费收支统计表(7篇)

1.工会经费收支统计表 篇一

总工发[2009]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 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 年10月28日

2009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 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

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 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 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四、附则

1、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和上级工会的规定,结合实际

附件:

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说明:

在这次修订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摘录了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相关规定,作为附件印发。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 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 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 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1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

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2.工会经费收支统计表 篇二

要求 坚持7项原则执行8个不准

全国总工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通知》要求,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7项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3.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4.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5.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通知》要求基层工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通知》对工会经费使用提出“8个不准”: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3.工会经费收支统计表 篇三

作者: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来源:鄂工发〔2018〕6号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点击数:

330

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的规定,省总工会制定了《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总工会研究,并报经省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总工会

2018年2月5日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和建会前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已资询总工会,该费用员工不用扣费,全部由单位承担)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并及时存入工会银行账户,全部留存开支使用。要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的方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依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会专用)或电子缴费付款凭证(网上申报用户)及《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证明其拨缴经费收入的合法性。

基层工会要加强与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根据单位年度工作和经费计划,统筹安排工会活动和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足确需单位行政予以补助的,应在制定活动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之前征得单位行政和主要负责人的同意。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500元。

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工会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

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次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

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500元。基层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5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 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5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基层工会会员在工作日期间,确因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而误工的(仅限企业

领取计时、计件工资的人员), 可以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误工补贴。

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伙食补助费的,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200 元。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 4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 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劳动模范和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有毒有害岗位及工伤、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疗养院所和基地进行,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不含路途), 每人不超过3500元(包括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以及公杂费等)。活动往返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行政负担。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不得安排参观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应将开展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经费以单位行政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

基层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先进操作法、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等事项,由单位行政与工会根据活动、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对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积极分子,每两年奖励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0%,每人奖金(奖品)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月人均不超过200元的补贴。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第十五条

以上核定的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基层工会要根据工会经费结余情况和单位实际,确定支出标准,量入为出地安排好工会活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独立建账条件的,由已成立的市及县市区基层工会经费核算中心进行核算,分户管理, 或经协商后由上级工会代管经费,统一管理,也可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开展文体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组织慰问活动要制定细则、统一标准、完善手续;组织活动等确需用餐的,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经费从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鄂工办〔2014〕43号)和《湖北 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工发〔2015〕2号)同时废止。

4.工会经费收支统计表 篇四

《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工发〔2018〕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市总工会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总工会 2018年2月11日

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重庆市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重庆市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8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各级工会可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师资费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除高档、专业服装采用租赁方式外,人均低于2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含鞋子),每两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参赛单位可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外请专业教练员、指导员的,其劳务费用控制在2000元/人以内;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人。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

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单项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400元;单项团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但每年不超过2次。

元旦、春节本单位职工联欢,可购买干果、水果等,如有奖品设置,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人均奖品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基层工会在单位所在城区内开展文体活动的,因文体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其标准参照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由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工作餐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当地(含工作地、居住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范围限在本单位所在城市周边或重庆市辖区内,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所发生的工作餐、交通费,可参照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据会员实际情况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基层工会可以给予1000元以内的慰问品。工会会员合法生育,基层工会可以给予500元以内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并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并一次性赠送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每次给予不超过8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且对同一会员生病住院慰问每年不得超过2次。

工会会员本人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去世,基层工会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基层工会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每位劳动模范或先进职工原则上每5年疗休养一次,优先安排患慢性病、职业病、工伤等急需疗养康复的以及长期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和苦脏累险工种的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职工,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疗休养地点原则上限于市内、时间不超过5天、疗休养费用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市、区县总工会可用同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本级工会经费为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职工举办疗休养活动,每位劳动模范或先进职工原则上每5年疗休养一次,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在市内疗休养的时间不超过5天,在市外疗休养的时间不超过7天。往返交通费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用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市内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元,市外标准每人不超过4000元。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到收费旅游景点,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开展疗休养活动要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具体帮扶、救助、慰问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自身工会经费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各级工会可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各级工会可参照但不超过《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劳动和技能竞赛的经费来源、竞赛标准、表彰奖励按照《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渝工发〔2017〕15号)执行。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基层工会发放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按照《重庆市工会社会化工作者实施细则(试行)》(渝工发〔2017〕51号)执行。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五年评选二次,每次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总会员人数的15%,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8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基层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要报上级工会审批;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员费;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变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市级及市级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会经费和单位实际情况,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但不得突破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和标准,且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在组织活动、开展

慰问、发放奖励和

补助时,应做到方案明确、审批手续齐全、签收规范到位。各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制定的实施意见须报重庆市总工会备案。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工办发〔2014〕67号)和重庆市总工会《关于明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工财〔201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5.工会经费收支统计表 篇五

来源:本网 日期:2015-02-06

粤工总〔20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省直有关厅(局)工会:

现将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的标准

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二、关于各类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

(一)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具体项目

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发生的奖励、补助和慰问金项目主要包括:

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

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

4、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5、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等。

(二)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

1、明确发放标准。基层工会必须制定有关规定,遵循合理、适度原则明确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发放的统一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⑴对于奖励事项,应严格控制奖励面和奖励额度。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人;

⑵工会组织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或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50元/人/餐; ⑶对会员个人和家庭因特殊困难的补助应制定明确的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⑷会员本人生日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2、完善发放手续。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到位。

广东省总工会 2015年2月6日

附件:

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工财发〔201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全总陆续接到基层工会组织来信来电咨询此《通知》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二、《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

四、《通知》规定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五、《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的标准参照当地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附件: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

全总财务部

2014年12月8日

附件:

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

(摘录)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 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9号):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

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6、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7、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0、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

6.工会经费收支统计表 篇六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经费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纪检[2012]9号)、(鄂统计文[2012]24号)文件的精神及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召开党组会,成立了以副局长宛三林同志为组长,纪检组长纪德文、总统计师桂成斌、股长虞翠萍、副股长晏志勇等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署安排全面落实第六次人口普查经费筹集、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现将自查过程和结果汇报如下:

一、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基本情况

第六次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我县人口普查工作从2009年以来历时三年多时间,在省、市人普办的统一部署与安排下,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县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通过人口普查获得了全县人口发展的最新基础数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客观科学依据。在人口普查工作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方案,精心组织、环环紧扣、克难攻坚、扎实推进,确保了人口普查的高质量完成,被湖北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授予“全省人口普查先进集体”。

(一)全县人口普查主要数据

1、人口总量: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县户籍人口为986631人,常住人口为825981人。全县常住人口共有家庭户236991户,家庭户人口为770491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5人。

2、性别构成:全县常住人口中,男性为430073人,占总人口的52.07%;女性为395908人,占总人口的47.9%。

3、年龄结构:全县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47549人,占总人口的17.86%;15-64岁的人口为595306人,占总人口的72.07%;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3126人,占总人口的10.06%。

4、人口受教育程度:全县常住人口中,具有大专以上程度的32853人;具有高中程度的97803人;具有初中程度的311819人;具有小学程度的269478人。

(二)全县人口普查主要作法

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印发梅政发[2009]14号《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文件,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直33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统计、公安、计生等部门抽调素质高、业务精、协调能力强的同志到县人普办工作。全县16个乡镇和537个村级普查机构相继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每个乡镇抽调3至5名业务人员到乡镇人普办集中办公,确保普查工作有人抓、有人做。县人普领导小组出台了成员单位职责文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政府与各乡镇和县直成员单位签订了《黄梅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责任状》,将人口普查工作纳入全县各乡镇“五干”责任目标,进行重点考核。

精心组织,选聘两员。按照每个普查区不少于1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普查小区不少于1名普查员的标准,全县共选聘633名普查指导员、4700名普查员。其中借调普查指导员106人、普查员256人;聘用普查指导员56人、普查员8

25人。在选聘“两员”过程中,注重素质把关,组成了一支素质好、责任心强、有群众工作经验、熟悉人口普查业务的普查业务骨干队伍。

落实经费,保障物资。县政府将人口普查经费38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分期拨付;各乡镇普查经费实报实销,村级采取以奖代补,各级人普经费得到较好落实。普查“两员”补助采取财政预算一部分、转移支付反还、乡镇和单位补助形式予以兑现。县乡普查办配齐办公设施,县政府专门增加一间办公室给统计局用于人口普查,人普办安装电话、宽带网,臵办电脑,印制普查指导员培训手册1000套,普查草表30万份,户主姓名底册25000份,快速汇总表10000份。县普查办统一制作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配备购臵了中性笔、写字板、资料袋等普查用品,及时发放普查员手中,确保人口普查物资充沛。

制定方案,引导宣传。宣传工作是开展人口普查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全员参与普查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集中力量精心筹划。根据省、市人普办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全县人口普查总体宣传方案和“宣传月”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人口普查“十二个一”宣传活动,印发了专门文件,召开了专门会议。为确保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深入到全县的边边角角,全面提升人口普查知晓度,我县采取分片负责,随机抽查,强化督办,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地方进行通报。

强化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由于本次普查面临的环境和方法制度都不同于以往人口普查,具有专业性强和复杂度高的特点,因此我县积极组织人员参省、市办举办的培训会。

我县分期对全体普查人员进行了全面培训,重点学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普查方案》等业务知识,县级人普培训9期,共培训“两员:3000人次,乡镇培训80余期,共培训4000人次。通过学习和培训,普查人员明确了具体任务,较好地掌握了普查工作的各项业务技能。鉴于人口普查工作时间跨度长、操作难度高,为确保我县人口普查工作高质高效,对入户登记、光电录入、数据改错等重点工作内容进行二次培训。

统筹安排,推进中心工作。将公安户籍资料、计生全员信息录入资料、人口出生死亡资料进行了全面收集和整理,及时分解到各普查区,为准确摸底提供了详细比对资料。

对照卫星遥感地图,将全县地图分割到乡镇,再实地勘界到普查区,普查区再勘界到普查小区。较完成全县587个普查区、4225个普查小区的边界界定和地图绘制工作,并将数据录入计算机,为正式登记和制作高标准电子地理人口信息奠定了基础。

为确保正式入户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我县人普办高度重视清查摸底工作,精心部署安排。为确保全体普查员进村入户,严格按照人口普查地域原则,根据小区图组织普查员入户调查,扎实摸清我县常住人口、外出人口、暂住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等第一手资料,对各种普查对象总量情况做到准确把握,编制好户主姓名底册。

2000年11月1日进入了正式入户登记阶段,全县举行了隆重的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启动仪式。入户调查的时间总共十多天,时间紧、任务重、工作繁,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入户登记,全县普查员打破常规作息时间,认真收集每家每户人口资料,做到入户登记不漏户、不漏人。为做好流动人口登记,一方面,要求各地通过平时掌握、走访入户、群众反映等多种渠道了解社区外来人口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普查员通过其家人、朋友、亲属、同事、同学等途径与本人

取得联系,收集人口的各种信息。在登记结束后认真落实自查、互查、议查和人普督查“四查”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对所有普查小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是否有重漏,普查表中每个项目的填写是否有错误,集体户、外来人口有无漏登,常居人口时间点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再核实,认真核对住户数、常驻人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以及各类数据,对普查员的填写表格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核,完成了入户登记工作。

加强督导,认真评估。一是加强摸底数据审查。县人普办先后三次召开乡镇人普办主任紧急会议,对各乡镇摸底数据质量进行评估、比对、审查。二是开展了两次乡镇全面督查,统一设臵检查项目并根据各乡镇实际完成情况计分,依据最终得分进行排名,奖优罚劣,对排名靠后的三个乡镇进行通报批评。三是按省市人普办文件要求,县人普办对全县各乡镇摸底的户籍人口数、常住人口数、出生率、死亡率与公安、计生、民政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反馈给各乡镇,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缺补差,确保数据质量。

验收汇总,及时发布。一是搞好普查表验收。根据人口普查质量验收工作要求,县人普办组织专班,对全县人口普查表进行全面质量验收,及时查缺补漏,严把质量。国家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组来我县小池镇实地抽查了两个普查小区,对我县人口普查登记填表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二是及时汇总。2010年12月份,根据全市统一安排,我县人口普查表集中集中完成了人口普查长、短表光电录入工作,把质量控制意识贯穿于数据处理全过程。三是及时进行人普主要数据公报发布。县人普办按照严肃性、程序性、统一性的要求,及时发布全县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顺利完成了人口普查的主体工作。

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较好地完成了第六次口普查工作任务,在普

查过程中也深切感受到在新形势下开展人口普查工作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人口流动性大,锁定调查对象难度增大;二是群众配合程度还不高,导致入户登记难;三是户口整顿不彻底,服务普查的作用不强。这些因素影响了人口普查工作的优质高效。为此,对开展今后人口普查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强化依法普查,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度;二是整合部门资源,形成普查合力;三是强化人口管理,增强普查工作基础;四是优化普查方案,增强实施普查的科学性。

二、经费筹集、支出和管理情况

(一)人口普查经费管理情况。任何管理的前提是有章可循,任何制度的效应是严格执行。因此,要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就必须认真制订完善管理制度这一“第一要件”。

本着“勤俭节约、干好工作”的原则,我们专门制定了《黄梅县第六次人口普查经费开支管理办法》。人口普查经费的日常收支管理归口县统计局。县统计局在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经费的申请和安排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建帐核算,专款专用,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购臵、报表印刷、其他物资购臵等,一律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对零星或急需的设备购臵经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后自行购臵;对未经批准自行购臵的设备物资,不予列支。人口普查经费的开支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有关开支标准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精神和原则,合理安排支出,编制月度经费使用预算,并按程序审批原则执行。加大对人口普查经费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了人口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人口普查经费分筹集、使用情况。根据国家、省、市县通知要求,我局及时根据文件方案、报表、帐簿、凭证进行自查,认真填制有关表格,确保

经费筹集、使用情况数据的真实性。自查结果如下:黄梅县第六次人口普查累计收入274.4万元(实际到帐)。其中市级经费9.4万元、县级经费265万元。按计算,2009年市级经费2万元合计2万元;2010年市级经费7.4万元、县级经费200万元,合计207.4万元;2011年县级经费65万元,合计65万元。人口普查累计支出265万元。其中印刷费40.5万元;试点费5.9万元;补助费14.5万元;培训费19.5万元;数据处理费3.4万元;资料邮运保管费8.6万元;公务费157.8万元;其他费用14.5万元(含购计算机6.8万元、其他设备1.7万元)

(三)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中,上级调拨和经费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在第六次人口普查过程中,上级没有调拨固定资产到我县,通过县级六次人口普查经费采购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三、经费筹集、支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第六次人口普查经费筹集、使用情况的自查表明,我县第六次人口普查经费筹集、使用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补助标准严重偏低。整个人口普查做下来,一个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从学习人口普查相关文件、参加培训、入户登记、质量验收、资料回收全程工作时间最少20个工作日以上,也就是一个月。对参加人口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素质有特定的要求,300元的补助标准离普查员的要求(即使政治觉悟高)还有很大的差距,难以调动广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工作积极性,普查数据质量难以保障。二是专项经费和正常经费的使用界线还不是很清楚。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专项经费一定做到专款专用,继续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四、接受相关审计或检查情况

今年是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最好一年,也是工作的收尾年,任务繁重。我县将全面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受相关专项审计和检查,今年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全面完成后,我县将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对第六次人口普查经费进行专项审计,这也是我县今年六次人口普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人口普查经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普查工作经费必须得到保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量大、组织工作难度也大,必须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积极督促普查机构尽快编制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根据工作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最低限度测算我市区县级人口普查所需经费:人口普查工作经费主城区以登记人口按每人不少于人均5元的标准计算,其余区县以登记人口按每人不少于3元的标准计算。

7.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基础知识 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等)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 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 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5)人民币的跨境收支业务。

(6)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的收付款(仅指外 汇)。

(7)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所发生的收付款(包括外汇和 人民币)。

2、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怎么处理?

答: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3、“不申报,不解付”是什么意思?

答: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的机构申报主体,应首先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再向外汇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并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外汇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4、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现行的银行代申报不是很好吗?为什么要由企业自行进行网上申报或纸质申报?

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当前解付银行代理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现象,影响了企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认知度,淡化了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意识,有悖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此外,部分代申报协议未明确界定银行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双方审核和申报的关系难以理顺,发生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诿。

实行企业网上申报,既强化了交易主体自主申报意识,又降低了各相关方的申报成本,对企业来说,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申报工作,可有效节省往返银行而发生的人工成本、时间成本和交通费用。此外,企业比银行代申报人员更了解款项来源和性质,申报内容也更为准确。同时,实行企业网上申报也理清了银企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6、企业收到款项后的申报时限有多长?

答: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下)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7、企业对外付款,应在何时申报?

答: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8、企业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取得什么资格?

答: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9、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或《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 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

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上述证明文件。

10、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企业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应如何填写,银行应如何操作?

答: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11、企业何时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答:机构申报主体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12、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有哪些?

答:(1)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2)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3)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4)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

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5)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13、涉外收付凭证种类包括哪些?

答:涉外收付凭证种类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符合申报条件的所有涉外收入款项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1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什么?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15、什么是解付银行?

答: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16、什么是结汇中转行?

答: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17、什么是不结汇中转行?

答: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18、什么是申报号码?它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 2位。第l至l 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l 3至l 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 Y H H DD格式);第1 9至2 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19、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有哪几类?

答:申报主体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应根据收付款的交易性质选择适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按照国际收支交易标准组成部分的分类方法,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为8大类,即,货物贸易、服务、收益、经常转移、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0、如何填写交易附言和交易编码?

答: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的填写基本原则包括:(1)真实性原则;

(2)不能简单重复交易编码的中文说明;(3)一个交易附言只能对应一个交易编码;(4)根据交易附言确定交易编码;(5)涉外收入按资金来源填写,对外支出按资金用途填写。

2l、请举例说明最常见的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的填写。

答:(1)一般贸易申报实例:境内某企业出口一批货物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收到货物后将货款汇给国内该企业,则该笔货款收入应当申报在“货物贸易——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10”,交易附言注明: “一般贸易出口货款收入”。

(2)转口贸易申报实例:境内某公司主要从事转口贸易,其运作流程为:该公司与境外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从境外采购原料直接运往境外第二国进行生产,然后销往境外第三国。境内公司从境外第三国收取的货款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转口贸易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1011”,交易附言可注明“转口贸易货款收入”。而从境外进口商购买原料而支付的货款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转口贸易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Zlloll”,交易附言可注明“转口贸易原材料货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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