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来(精选6篇)
1.转变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来 篇一
转变理念体现服务强化责任突出落实
当前,“讲大局、强责任、提能力、抓落实”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市上下如火如荼的开展。“讲大局、强责任、提能力、抓落实”,是新一届合肥市委班子执政理念的集中展现,是加快合肥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全市干部队伍素质能力的有效举措。“新跨越、进十强”的奋斗目标,为我市工商机关进一步把握大局,更好地做好各项监管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检查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转变工作理念,狠抓工作落实,在把握大局中认清使命,在迎接挑战中砥砺奋进。合肥市新一轮跨越发展需要新境界、新举措、新作为,我们经济检查执法要有新标杆、新加强、新提升。
一、讲发展大局,以执法理念的转变,促进服务效能的增强
当前,合肥经济发展以实现“新跨越、进十强”为大局,围绕着这个经济发展大局,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做到“三破三立”:即“破”执法者高人一等、“管”字当头、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的强势执法思想,“立”平等沟通、互相尊重、文明和谐的公正执法理念,善待经营者、善待当事人;“破”部门利益至上、不分违法轻重、不讲程序先后、不顾政策宽严、不管态度好坏、死抠法律的机械执法思想,“立”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刚柔相济的服务性执法理念;“破”违法推定、频繁检查、随意查扣、不讲程序的粗暴执法思想,“立”守法推定、适度监管、区别对待、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理性执法理念。一是“三破三 1
立”落实到服务发展中,要体现“三先三后”原则:即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预警警示在先,行政处罚在后;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在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在后。二是“三破三立”落实到执法办案上,要体现“三重三轻”原则:即对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害农民消费者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案件重点查办、从重处理;对企业登记过程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发生的、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客商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导致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主要是促其整改规范,从轻或免予处罚。三是“三破三立”落实到处罚幅度上,要体现“四严四宽”原则:即主观恶意从严,非主观故意从宽;情节严重、违法数额较大的从严,情节轻微、违法数额较小的从宽;危害严重的从严,尚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从宽;屡犯从严,初犯从宽。
二、强执法责任,以履职尽责的到位,促进监管效能的增强
强化执法责任,是经济检查执法工作凝聚民心的可靠保障,是创造机遇的不竭源泉,是科学发展的强劲动力。当前,面临着工商体制调整与建立统一高效市场监管执法机关的“双重压力”,面临着人民群众对市场秩序美好期待与市场监管艰巨复杂的“双重挑战”,经济检查执法工作要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职责,在其位、司其职、负其责,胸怀担当之志,践行职权之事。一是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和行业,集中查办一批大要案件。加强重点难点行业治理商业贿赂探索工作,结合市场实际,选择金融、保险、4S店等多发领域和重点行业,进行重点调查研究,探索其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
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着重查处其在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中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以及宣称全场打折促销,含有限制性条件,不明示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继续强化反垄断执法工作,严厉查处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行为。运用行政建议和行政告诫等方式,制止和查处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等行政性垄断行为。二是做好“双打”工作。重点查处一批假冒、仿冒、虚假标识、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制假售假和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案件,积极主动地发现案件线索,铲除一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加工、仓储的窝点,对违法行为一查到底,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努力做到“端窝点、堵源头、查办大要案”。继续开展“傍名牌”专项整治。针对食品、烟酒、化妆品、电器、服装、鞋帽、装潢装饰材料等重点商品,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存在突出问题的大中型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行为,注重打击利用境外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合同、协议、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的行为,切断商标侵权假冒商品的市场流通渠道。三是做好打传规直工作。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属地综合治理”的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强化打击传销综合治理格局。集中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紧盯重点地区,全面开展疑似窝点摸排登记,精准打击,逐点清除,求稳求实,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不断增加“无传销社区(村)”示范点的总量,提升示范点的质量。立体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网络等媒介,发
布警示提示、公益广告,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自律,依法诚信规范经营。
三、提办案能力,以监督机制的落实,促进行政效能的增强
合肥新一轮的跨越发展是一场破难攀先的攻坚战,我们站在新的起点、面临着新的挑战,只有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查办案件的工作能力,通过多办案、办大案、办有影响案来提振信心、提高威望、提升形象,从而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为有位和争先进位。一是要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办案素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经济学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注重增强严格依法办案、应急处臵突发事件、运用信息化等方面的能力。要创新学习的方式和手段,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岗位练兵等方式,组织学习交流活动。大力倡导和建立一人多品、部门多专的学习型、专业型执法队伍。加强各类案件信息的搜集分析和办案经验交流,总结经验教训,推广优秀的办案方式方法。二是要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公平。让行政相对人知悉执法条件、执法程序及处罚结果,了解自己的听证、复议及诉讼等法定权利,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权,提高案件透明度。及时掌握基层执法动态和重大案件的限时办理,分析评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认真上报重大案件及移送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落实案件备案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案卷及资料等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反馈检查结果,实行案件回访制。坚持重大案件集体案审制,避免暗箱操作或一人说了算,有效杜绝多头立案、重复立案等现象。进一步规范立销案、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行使、罚没物品处理、罚没款执行、案件移送等执法行为,确保办理的每一
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按照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照《合肥市工商局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全系统罚没物品的统一、规范管理。三是要严肃办案纪律彰显清廉形象。严格执行总局“六项禁令”和省市局各项制度,对执法办案中违反纪律和办案要求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按照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竞争执法工作中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廉政风险意识,重点加强对案件案源处理、自由裁量权掌握、处罚数额认定、物品暂扣和罚没物资处理等环节的风险点防范。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管不力等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做到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四、抓任务落实,以自身素质的提高,促进管理效能的增强
“一分布臵、九分落实”。科学的工作思路确定后,需要花更多的心思、投入更大的精力,把责任变成行动、把能力变成动力、把蓝图变成现实。要发扬高度负责、真抓实干、一抓到底的工作作风,切实把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罚没预算任务落到实处。一是增强抓落实的能力。抓落实的能力,就是执行力。要通过制定合理的工作预案、查办案件的质量效率、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来高质量、不打折扣地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和罚没预算任务。二是明确抓落实的职责。抓落实必须抓具体,要把原则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把目标任务变成实实在在的工作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对所受领的任务和承担的工作进行分解细化,使每项任务有计划、有措施、有要求、有时限,并确保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分管领导要加强督导,掌握进度,跟踪问效,并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是提高抓落实的成效。干工作、抓落实,必须以成效论成败。我们常说各项工作要务求实效,到底有没有成效,要看实践成果、要凭考核成绩、要问群众评价。工作任务一经明确、罚没预算一经下达,我们就要用实实在在的案件数量、案件质量、案件效率来作为评价成效的依据。同时,抓成效必须严格“问责”、体现奖优罚劣,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确实让那些真抓实干、抓出成效的同志受褒奖,懒散无为、塞责应付的同志“挨板子”,形成真抓实干、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顺应时代要求,符合时代变化是科学发展之规律;转变执法理念,突出服务意识是科学监管之体现。我们只有讲发展大局、强执法责任、提办案能力、抓任务落实,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切实促进经济发展的健康有序。
2.转变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来 篇二
1 传统环境监察执法的职责与理念
1.1 传统环境监察执法的职责
环境监察执法的职责范围在国务院颁布的《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如下:监督管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的情况, 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排污费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各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期对管辖地区内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确保其运行状态保持良好;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由环境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超标排污费、排污水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征收、催缴[1]。
1.2 传统环境监察执法的理念
在传统的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当中, 所遵循的理念原则主要是命令与控制”, 也就是通过行政禁令、行政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强制措施为主要手段, 依靠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威性来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工作重点偏向于事后监督, 查处各类的环境违法行为[2]。在这种理念当中, 服务与执法被放在了两个对立的层面上, 二者不能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必须通过强硬的手段才能够树立威信, 起到良好的环境保护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种理念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 环境监察执法的工作效果也越来越弱。为了顺应新时期的发展形势, 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转变环境监察执法的理念, 对自身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
2 环境监察执法理念转变的具体方向
2.1 思想上的转变
传统环境监察执法以事后监督为主。然而, 自然环境一旦受到损害, 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 环境监察执法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最好能够在环境遭受损害之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最大幅度降低甚至消除环境所收到的损害。所以, 新时期的环境监察执法要以预防为主要手段, 基层执法人员要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力度, 在排污企业和个人排放量有超标趋势时第一时间进行提醒, 以防对环境产生更大的破坏。还有, 要顺应中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既要实行行政性执法, 也要实行服务性执法[3]。基层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利用专业知识去指导企业从源头上规避环境风险隐患,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地区的自然环境安全。
2.2 人员素质上的转变
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工作效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新时期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必须加强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力度, 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目前, 我国有些地方的环保部门由于人员缺乏, 没有按照严格的标准聘用执法人员, 暴力执法、不规范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环保部门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国环保部门要对这一现象进行改善, 建立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机制和激励措施, 促进全体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各地环保部门可以加强合作, 展开执法比武、执法交流等活动, 锻炼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
2.3 执法措施的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 环境监察执法的工作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强制性的环境监察执法措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监督效果极为有限, 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所以, 环境监察执法必须根据新时期的发展特点, 制定新型的执法措施, 从根本上转变企业的观念, 树立起环境保护的意识。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监察执法措施。这一制度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负责环境保护的管理部门, 由专业的环境监督员来控制企业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环境监督员必须熟知国家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为企业制定环境保护计划, 搜集整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资料, 在企业内部普及环境保护的知识。
3 结语
环境监察执法是我国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为了在新时期内取得良好的环境保护效果, 我国基层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必须及时转变理念, 服务性执法与行政性执法并重, 实行新型的执法措施, 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水平。
参考文献
[1]王鹏, 叶辰.新时期关于强化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的探索[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4, 09:270.
[2]李爱年, 刘翱.环境执法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机制创新[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 03:80-88.
3.转变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来 篇三
关键词:监察观念;新时期;转型
一、传统监察执法的概括和介绍
我国的环境监察经历了四个阶段,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开始于只是征收排污费,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期,扩展为三查两调一收费。从1997年到2001年,执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具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从2002年到2008年,环境监察执法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监督体系,使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也日趋完整。
(一)传统的执法范围。根据《环境监理工暂行办法》的规定,传统的监察执法范围只要包括:废气、污水、噪声污染、废弃物等放射性物质超标的排污费的征收;认真调查污染事故,调节纠纷现场;响应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规章和政策巡查和监督管辖区内的企业污染,个人排放垃圾、催缴排污费和排污费相关的费用。
(二)传统的执法理念。传统环境监察的执法理念是命令管制。主张执法和服务对立,执法部门只有拥有良好的威信,才能让监管对象信任和认可。为了达到执法目标,根据有关的环境执法机关来发布一些强制治理措施,比如行政禁令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等,在一段时间内,基层环境的监察执法都是事后监督,执法部门想要取得监管部门的信任,就要进行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并没有真正的把执法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也没有将环境和经济统一有效的结合起来,破坏了生活环境,没有做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环境监察执法的理念转变
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企业生产和污染治理给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单纯依靠强制性措施已经不再可行,而且与新时期标准背道而驰。传统的环境监察执法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的执法要求,应从接受新模式、新范围、新的监察手段等观念中慢慢转变。
(一)转变执法思想。作为监察执法人员在环境执法前要有长远的目光,因为环境损害的后果是难以挽回的,只有清楚执法和服务之间的关系,在环境破坏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才能有效防止环境的严重污染。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有预防为主的理念,做好日常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合理的防范,而不是发生了污染事故以后才到达现场对企业进行停业和罚款。在传统的执法观念中认为执法和服务是相对的,基层环境执法检查人员只有改变这种错误的观念,在行政执法的同时做好服务工作,并且有效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去帮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让企业内部具有环保意识,从而从根源上避免一些环境风险,才能保证社会的发展与和谐。
(二)转变执法队伍素质。提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的素质是提高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质量的必要保证。在组建监察执法队伍时,要挑选综合素质较高有耐心的人员。因为当前环境执法队伍工作量很大而且人员很少,只有从根本上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勵执法人员认真的学习,从而培养出环境执法的杰出人员,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还可以让执法人员学习相应的课题,投入一些资金,培养出拥有高素质,新理念的执法人员。这些优秀的执法人员应该努力帮助企业和个人,从而完成监察执法人员队伍素质提高的目标。此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来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比如进行现场的执法沟通、举行执法比赛活动等等。除了要转变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观念以外,还要建立起相应的环境监察执法监督制度,并且发挥环境监察部门的监管能力,从而实现环境监察队伍自身能力完全提高的目标。
(三)转变执法事物。新时期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接受新事物,不能再依赖原来的办公设施,要逐渐的运用高新技术和设备,学习新的理念,让环境执法监察工作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这些年来,环境监察部门已经逐步的改变和完善办公的设施和装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传统的人力时代已经被信息化完全取代,各种新技术和设备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工作中去,如摄像机、电脑、等各种精密仪器,并且新时期在建立了排污费管理系统和监控企业污染源的自动监控平台,污染源动态监控是一个先进高效的监控手段,它将围绕执法活动,总量减排工作与排污收费引进在线数据。不过在现阶段该项技术发展还未成熟,仍旧存在一些不足的问题,但在监察层面,已经大大提升了对于污染源动态的监控。
(四)转变执法模式。在当前形势下,环境监察执法的范围逐渐广泛,有时会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环境之外的问题,这就需要环境执法人员加强与其他部门的监管合作,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支持和配合,及时交流、共同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顺利开展工作的氛围,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及时与领导沟通,以便能正常开展这项工作。还要与民众进行及时的交流,让民众也积极的参与进来,让他们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努力配合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工作,推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随着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环境监察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实现经济的稳步增长和长久发展。但是传统的基层环境执法观念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执法人员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提高自身的素质,从而可以推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鹏,叶辰.新时期关于强化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的探索[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9):270.
[2]唐天云,王路.新时期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理念转变的探讨[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22):11-12
[3]周珂,汪小娟.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和重点[J].环境保护,2015,43(12):15-19.
4.转变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来 篇四
一、从执法“治民”向执法“为民”理念转变
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往往认为执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是“刀把子”、是专政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治民”观有诸多表现:
1.执法就是专政。在执法过程中总是以另类的眼光看人,轻易地把当事人当作专政对象,进而采取一些粗暴、野蛮的手段,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有的在讯问嫌疑人时体罚虐待,有的在调查取证时无视无罪的证据,只搜集有罪的证据,等等。
2.执法就是管人。部分检察人员思想观念上还带着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心理上存在治人者的强烈欲望。在接待群众来访和办理案件过程中,总是习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特别是对生活在底层的弱势群体态度蛮横,甚至刁难、辱骂,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
3.执法就是执权。一些检察人员把执法过程简单地视为行使公权的过程。为了显示他们拥有的特权,在当事人诘问或作出被视为有碍自己面子的行为时,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不惜践踏法律,践踏公民基木权利。
古人曾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而法令之行,在于执法者,如果执法者的理念存在问题,法令怎能正确施行呢?笔者认为要树立“为民”执法理念,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执法态度上要有亲和性。在执法时展示给民众的应是亲近、和蔼、保护,而不是展示权力、炫耀武力、张扬暴力。在执法过程中要努力贴近群众,切实改变官僚衙门作风,强调尊重人权、服务社会。
2.执法程序上要有便利性。在法治社会,最宝贵的法治资源是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和认同。检察机关要让民众知法守法,就必须要在执法过程中给公民以必要的便利。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时让嫌疑人及时获取律师的帮助,及时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传唤证人时尽可能地照顾到证人的时间和地点。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也要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避免神秘化和高高在上。
3.执法方式上要有通俗性。应避免法律专业知识成为与老百姓沟通的障碍,在接待控告申诉时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交流;在法制宣传时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老百姓听懂、读懂、看懂;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时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态势,使我们的执法活动怀亲民之心,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展示公正、文明的检察官形象,取信于民。
二、从“惩治犯罪”向“维护正义”理念转变
随着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国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片面的“惩治犯罪”执法观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但在司法实践中,仅追求“惩治犯罪”功能、忽视“维护正义”的现象时有发生。
1.惟数量论。有的检察院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数量第一”的错误倾向,表现为:一是查办职务犯罪追求“立案”数,将立案数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导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严重下降,撤案率、不起诉率高和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低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二是在行使刑事法律监督权时,过于追求“立案监督”数。在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只要与检察机关认定有出入,便动辄行使“抗诉权”,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局面。
2.惟重刑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用尽一切办法也要将小案做成大案,对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戴着有色眼镜来审视;二是在批准逮捕时,不合理运用逮捕的三个条件,将逮捕作为“惩罚”手段而不是防范措施。对于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考虑较多的是为了侦查部门调查取证的需要,而极少考虑嫌疑人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有拔高的趋势,定性时首先考虑的是重罪,出庭公诉时对案卷中明显存在罪轻、无罪证据不予举证等等。
3.惟功利论。执法中的功利性主要表现为过多地强调执法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上级督办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有的检察院基于政治上的考虑,基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压力,基于被害人亲属对抗情绪等综合因素,以捕代侦,惩治的目的占据第一位;二是利益驱动现象始终存在,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特别是当地方财政的财力不足以支付检察院正常开支时,抓经济效益,以罚代刑就有了堂而皇之的理由,等等。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
笔者认为,只有在惩治犯罪、保护社会让位于维护正义、保障人权作为执法的第一选择时才符合依法治国的本质,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要达到这一理想追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就应当树立以下几种意识:
1.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我们必须在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对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予以必要的重视和尊重。实践证明,我们在审讯嫌疑人时放下架子,尊重其人格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而且在尊重其人格、保护其隐私、维护其名誉前提下获取的口供往往更加真实,更加不易翻供。其次,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对嫌疑人自行辩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简单地视为“抗拒”、“狡辩”、“不老实”,另一方面对嫌疑人的律师要给予充分必要的辩护条件,不要轻易限制会见的次数,不要人为地设置障碍,对辩护人提供的合法申请应当尽可能满足,树立“我让你充分行使辩护权还能给你定罪,说明你真正是有罪”的逆向思维。第三,要切实保障嫌疑人的健康权,要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也要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依法行使权力意识。执法者行使权力,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执法过程中,一是要让执法更加规范,减少随意性,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方案进行操作,初查时要有初查方案,侦查时要有侦查预案,制定详细的计划;二是要让执法更加严谨,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滥用权力;三是要让执法更加理性,不因领导的好恶来办案,不因人事变动影响办案进度,不因领导压力放弃原则,敢于和善于办案,坚持真理,不被金钱、权力、人情所左右。
三、从有罪推定理念向无罪推定理念转变
有罪推定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过程,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主观主义的思维方式,是从理性直接到感性的认识方法,这种认识是与真理的发现背道而驰,因而是不可能正确的。而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在没有调查取证之前我们不能将嫌疑人视为有罪之人。在执法过程中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
1.认为犯罪嫌疑人等于有罪之人。如在侦查阶段只要有人举报,只要一立案侦查,对方就肯定是有罪的;再比如我们在审讯时习惯上总是一开头就问:你知道为什么叫你来吗?潜台词就是:你没有问题我们怎么会找你,这就是有罪推定思维下的一种潜意识;在审查逮捕阶段,对某些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总认为反正是有罪之人,捕了总不错。这些表现恰恰是“有罪推定”在作祟。
2.认为嫌疑人的辩解等于抗拒。一是剥夺嫌疑人的自我辩解的权利,将自我辩解视为逃避罪责。二是滥用诉讼程序,诸如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一旦嫌疑人“拒不交代”就上措施,名曰加大审讯力度,实则危害被追诉者的人权,以至造成冤假错案。三是疑罪从轻,对于某些社会影响较大,被害人情绪激烈,上层领导关注的案件,明知证据不足但为了所谓的社会稳定,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是作无罪判决而是作轻罪判决,美其名曰“好歹保了一条命。”
3.认为嫌疑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等于有罪。一是侦查部门总会产生“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没有犯罪”的诘问,这种问话在审讯笔录中常常可以看到,侦查人员认为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责任者是嫌疑人而不是侦查者,事实上这严重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规则;二是在侦查过程中,只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不主动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三是在公诉过程中向法庭提供有罪证据,对案卷中明显存在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举证,或不移送;这些都与“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人。
4.认为证据不足不等于无罪。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中,追求的是“实体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空中楼阁式的实体正义,而不是证据规则指引下的“法律正义”。因此,执法者常常认为某人据推断就是有罪,只是证据不能形成锁链,宁可错判、轻判,而不可错放。甚至认为,你确实有罪,只是我们目前还没有确凿的证据,但关押你,判你刑总是不会错的。表现在执法时就是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超期嚣押,等等。
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理念的转变,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更是一种认识方法的转变,需要一个比较长时间的过程。除刑事诉讼法作必要的修改,确立有限制性的沉默权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还要在认识上有所转变。
1.正确认识探索“反对自我归罪”的规则。在我国刑诉法修改之前,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时,可以尝试使用这一规则,一是在审讯中除嫌疑人自愿交代,不得使用任何方式、任何暗示,逼迫其供述有罪,我们的重点在于怎样使其自愿交代而不翻供;二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的口供应当坚决排除;三是对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公诉出庭时使用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兑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2.正确认识“证据裁判主义”证明方法。证据裁判主义是“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这种证据方法指导下,一是必须坚持控方举证,任何证明被追诉者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均应由控方承担。如果控方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这一后果不能由被追诉者承担;二是任何事实的认定都要用证据加以证实,坚决杜绝推测、猜想、假设、想当然等方法证明;三是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律不准使用“疑罪从轻”、“疑罪高挂”的方法处理,而应有罪起诉、无罪放人。
3.正确认识口供的价值。口供的价值在于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而不是相反,要将主要精力放在搜集口供之外的证据上。在初查阶段不得接触犯罪嫌疑人,一切围绕其他证据进行;在侦查阶段要将口供作为其他证据的补强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在审查逮捕阶段主要不是审查口供,而是审查有无逮捕的必要性;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有对每份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怀疑的勇气,而不是重点审查构成何罪。
四、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转变
程序公正不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准,也是人权保护的有效途径;既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威的根本基础。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正义,只有程序正义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社会,才能使民众对法律、对法治充满信心。为此,笔者设想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承认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既不是虚无主义的表现,也不是绝对的工具主义价值体现。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自身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即具有程序内容合理性原则以及不明确即无效原则。同时程序的参与者地位应得到尊重,即嫌疑人的自主意志、人格尊严和道德信仰应受到保护。在承认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价值的前提下,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彻底摈弃刑事程序碍手碍脚、妨碍惩罚犯罪的实体价值等观念,真正认识到它既有其内在的独立于实体正义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是实现刑罚效益的保证。
2.克服执法行为“随意、懒惰、无原则”现象。要使程序与实体并重必须克服本文上述的各种程序工具论的现象:一是执法时做到有计划、有规律、有预见;二是严格执行“一案三卡”制度,将执法人员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三是查办职务犯罪讯问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这既是固定口供的较好方法,也是对侦查人员的有效保护;四是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建立惩诫制度,一方面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形成一定的保障机制。
5.“五个转变”提高土地执法效率 篇五
XX市国土局转换执法监察思路,创新执法监察手段,依托“五个转变”,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近两年来,全市没有发生一起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土地违法行为发现率、制止率、查处率均达100%。
XX市国土局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实现了“五个转变”:
一是从单纯查处向防查并重转变。强化动态执法巡查,加强巡查的密度和力度,增强巡查的预防和震慑作用。
二是从对外执法监察向对外和对内执法监察并重转变。监察的重点不仅放在土地执法巡查上,同时转向审查局机关内部的发文发证是否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方面。
三是从单个部门执法向多部门联合协同执法转变。改变国土部门单兵作战的执法模式,建立了规划、公安、城管、纪检等多部门参与的“110”联合执法队伍。
四是从事后查处向批前、批中、批后全过程监管转变。在严肃查处违法用地的同时,建立健全了执法监察部门参与用地预审、地价会审、交地放线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施工现场建设用地批准书悬挂制度,抓好项目用地的批前、批中、批后监督管理。
6.创新执法理念 篇六
城市管理工作与政府形象、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城管工作者如何处理好服务与执法的矛盾,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推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真正转变思想观念,创新执法理念,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服务型执法”队伍,找准服务与执法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才能切实履行职能职责,提高执法效能。
一、解放思想,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
一是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积极推行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进一步突出城管执法的服务属性,变管理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技术先进服务型城管,多做、善做有利于城市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公益性工作。
二是树立平和型执法理念。力求做到多一些宽容理解,少一些埋怨粗暴;多一些疏导途径,少一些强制执行;多一些亲情提示,少一些行政处罚,高效、平稳地排除行政相对人给城市生产生活造成的不便。
三是树立建设型执法理念。针对城管行政执法中暴露出的典型问题,及时给相关部门发“城管建议”,促使其完善管理、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执法之前,把矛盾化解在扩大之前。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转变执法方式。统筹兼顾城市的“面子”与百姓的“肚子”,在转变执法方式上寻求创
新与突破。推进标准化执法。制订和完善城市容市貌标准等方面的管理标准考评体系,用文明的尺度、科学的标准规范市民行为、规范城管执法。推进文明化执法。变驾车执法为徒步执法,变搬上车为搬进店,变以堵为主为堵疏结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努力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帮,民有所怨、我有所获,民有所急、我有所办”的“八有”理念。坚持建管并举,进一步提升城管品位。
二、苦练内功,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新的执法理念要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并收到实效,必须有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为此,必须着力抓好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要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全面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遵纪守法教育,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坚持严格执法。
二是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是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坚决查处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提高广大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拒腐防变能力。要牢固
树立公仆意识,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密切执法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是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加强理论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以“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培养执法人员扎实的工作作风。对执法力量进行整合,好钢用在刀刃上,将最强的力量,最优势的“兵力”放在最需要的地方,力求执法效率的最大化。
三、内和外顺,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有了新的执法理念和好的执法队伍,只是为执法工作的突破和飞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一个和谐、良好、宽松的行政执法环境是重要保证。
一是建立保障到位的司法支撑机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内容分支多,外延事物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多,加之执法人员面对的违法对象形形色色,而且行政执法手段单一,缺乏强制执行力度,单靠一个部门和一支队伍的力量是难以搞好执法工作的。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司法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领域的保障支撑作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后,新的行政执法机构工作内容增加了,遇到的违法案件将更加复杂,如果再不加强司法保障工作,将很难保证中心工作任务有效完成,也很难避免重蹈覆辙。因此,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制度中,各级执法队伍应加强与同级司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起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便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后遇到难以执行的违法案件依靠司法部门予以强制执行,保证行政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对遇到的暴力抗法案件也能及时立案审理,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维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机构的威严。
二是建立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舆论支撑机制。良好的舆论支持,对城市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意义非常重大。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过程中,必须建立起一个运行正常、配合到位、关系密切的舆论支撑机制。一方面可以大力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使广大市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刻理解,充分认识这一新生事物。另一方面,可以大力宣传行政执法机构,使广大市民了解这支队伍、支持这支队伍、配合这支队伍,促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建立配合默契的舆论支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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