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精选2篇)
1.李木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篇一
练墩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展生产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村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经济合作社定名为练墩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所在地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练墩行政村。
第三条 合作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以股东为成员、以资产为纽带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合作社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法属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均属集体所有,股东享受红利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六条 合作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和承担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股权设置
第七条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总股份由个人分配股(人口股)和集体股构成。其中人口股占70%,集体股占30%,总股本金人民币61.8万元;设总股份61800股;每股为10元。
第八条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基础设施以及无形资产由合作社统一管理或发包、出租。
第九条 合作社负责管理上述资产、股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将经营性资产委托练墩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经营,所获利润为合作社所有。
第三章 股东
第十条 凡持有合作社股权,并取得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拥护本章程,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合作社股东。
第十一条 按照“民主、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以股权形式明确股东在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
第十二条 合作社向股东发给统一印刷《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利分配的依据。量化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和在本合作社股东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和抵押。如今后涉及股权内部转让,由股东本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股东权利
1、合作社年满18周岁的股东,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合作社股东享受对合作社资产状况、资金运营、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3、合作社股东享有对合作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必须通过股东代表逐级反映。
4、合作社股东享有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及本合
作社的各项规定。
2、积极参加村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3、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5、自觉服从国家、集体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四章 组成与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代表由股东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股东代表共78名,股东代表由各居民小组股东户代表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股东代表临时会议。股东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合作社发展规划、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需上级镇政府备案)。
4、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讨论和通过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确定,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2、拟订合作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3、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4、拟订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5、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6、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7、对有关未尽事宜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合作社财务人员兼任。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有权检查合作社财务。
4、对理事会成员、董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理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6、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小组长
各村民组股东代表中设股东代表小组长1名,股东代表小组长由各村民组股东代表推选。
股东代表小组长行使下列权力:
1、召开本小组股东代表会议。
2、宣传贯彻理事会的有关决策。
3、听取和了解股东向理事会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4、协助理事会做好本小组的年终分红工作。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 理事会工作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合作社资产的经营管理,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可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项目、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及理事会人员,严禁以合作社的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并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 财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
织财会制度(试行)》和《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股东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 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性资产的发包、出租、转让等收益部分和其它相关的收入。合作社的净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和扣除各项支出、应纳税金后的剩余部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
当年净收益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上亏损。
2、提取3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和其它事务性开支,剩余70%由股东红利分配。
3、经理事会会议决定,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调节股利的分配,实行以丰补歉。
4、对股东红利分配,首先支付集体的保底分红,确保下年合作社行政、社会性支出的需要,当所留可分配收益难以确保集体保底分红时,上述二项基金提留比例可适当降低。
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偷盗赌博、打架斗殴、违法占地、违章建房、占欠集体财物拒不归还、无故拒缴税费、不赡养老人等,经股东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暂停享受其个人的红利分配。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的股东红利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合作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合作社为了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比例。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料的市场变故及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减收或亏损,则减发或停发当年的红利。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所辖区域内今后拆迁,如政策规定其宅基地补偿归个人时,合作社对原拆迁户宅基地如何处理,将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另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今后凡夫妻离异者的一方(嫁入的女方或男方),一旦脱离了本经济合作社组织的,将收回其享有股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生效。
2.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