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

2024-10-11

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共12篇)

1.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 篇一

测绘对于面积分摊的规定

所有面积只要高度在2.2米以下的都不计入公摊,2.2米指楼板中到中,实测时一般测净高,净高达到2.1米

一、外墙

20cm外墙,从墙中心线开始计算,一半算套内面积,一半计入全楼公摊 外墙:主体墙20cm+保温层+抹灰

主体墙如加内外抹灰在24cm以内算合理,计算入内,超出24cm的部分不计入公摊

外保温之外的抹灰不计入公摊

二、电梯、楼梯

电梯:不能按照本层摊 楼梯:要保证连续性

从一楼到顶楼楼梯间全部累计

穿过层(楼梯占本层但本层不使用),全楼公摊,含网点

穿过层以上的楼层只要开门的,全部累计使用层公摊(不含穿过层)机房层楼梯、电梯全楼公摊

三、高层

电梯前室(指电梯与楼梯之间、楼梯与户之间)

1、看门如何开。门与楼梯间相连,本层使用户分摊。没门的计入楼梯面积

2、看楼上下户型是否一致

四、水电暖管道井

国家硬性规定:谁使用谁公摊

电井:全都需要使用,所以都参与分摊

配电室全楼公摊(含储藏层)

为多栋服务的不计入公摊,不办证,只计入小区建筑面积 水暖井:储藏层一般不出现,所以不摊

如水暖井突出屋面不计入面积,除非管道井紧挨着楼梯间或者电梯井

水平投影与楼梯间电梯间在一层即可 水电暖井谁使用谁公摊

例如草屋不用水,草屋层水井全楼公摊

商业水井如是住宅通下来的井,即使不用也得分摊 如商业不用楼上住宅的水电暖井,不贯穿到商业最好

五、完全不计入公摊部分

1、消防水池:人无法独立工作、生活的地方

2、非永久性建筑,无地基

3、与主体建筑不相连的亭、台、阁

4、造型不计入面积,一楼单元门位置

单柱雨棚不算面积

四个面只有一个角有柱子,其余靠墙,算一半面积

有2个柱子的算全面积,全楼公摊(本层及本层以上全楼摊,本层以下不摊)

光有上盖没有柱子的不算面积 有柱没盖的也不算面积

为多栋多户服务的连廊、走廊不计算面积

5、沿街的为多栋商业服务的走廊都不计入公摊和面积

如两户之间有间隔,则可计入面积,算全面积

可以用卷帘或栅栏(高于1.2米即可)或墙(必须隔到顶)间隔,但图纸上必须注明

柱子:必须是钢、水泥、砖结构的才认可

如图纸上没有柱子,标明由开发商自理

六、阳光车库

如与多栋楼相连,不计入面积。但可以独栋单独编号办证

上阳光车库的步行台阶,超过2.2米的话算一半面积。高度以车库结构高度为准 阳光车库编号:不允许带-,例如1-102不可以,应该是101或者1A

七、楼层编号

只要采光窗在地面以上,都算地上 阳光车库与储藏层算一楼

八、网点图纸跟着楼座走,不要单列

施工过程中一旦有变更,马上出图,并加盖设计院及开发商公章 需要规划处盖章的变更部分:

1、影响面积的,特别是增加了面积的

2、外观造型改变,影响面积或增加公摊的

为多栋服务的,不影响住户公摊的不需要盖章

3、大型商业里面不影响消防的可以不盖章

如变动影响消防的,需到消防再次确认盖章

九、阁楼

如标准层顶层无法上阁楼,则不算阁楼面积,楼梯也不计入公摊面积

如楼梯间可上到阁楼但阁楼无门,楼梯间全楼公摊(阁楼闷顶,楼梯间为上人口使用)

十、预测绘与实测时政策规定如有变动,以实测时规定为准

十一、水箱、水池 水箱、水池不算公摊 水箱间算公摊

十二、组团大堂

1、如两层以上大堂,楼上为物业用房,则算面积

2、如与2个或多个楼相连,无法算,但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楼

十三、储藏层整个作为为本楼服务的棋牌室、乒乓球室、接待室等,不对外经营 如规划、图审时审批通过,则作为本楼的全楼公摊

如算在小区公共设施内即公建,则计入物业用房,不计入本楼公摊

2.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 篇二

房屋是人们生产、生活居住的必要场所,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合理性是面积计算准确性的必要前提,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 其又涉及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因此,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专业技术问题、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日趋完善, 房地产管理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作为其关键部分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由于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而更加引人注目。在《物权法》实施背景下, 房地产测绘共有建筑面积测算方法及制度研究将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1 房地产测绘中关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现状

1.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 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 以及外墙 (包括山墙) 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 即为整幢建筑物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2 分摊执行的标准

目前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律规章, 主要有建设部1995年实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2000) 。

《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对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的原则、范围、方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B2.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 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 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套内建筑面积以及部分非共有面积 (如人防地下室、车库等) 则是以独立单元计算套内建筑面积并参与相关功能公设的分摊, 而共有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所列共有建筑相关设施项目进行分摊。

其中, 《房产测量规范》要求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注明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在图上标注尺寸) 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但是《房产测量规范》缺少对这部分内容的明文规定, 为不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同时, 《房产测量规范》对于房产面积测量和共有共用部位的分摊只作原则性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

1.3 分摊出现的问题

随着房地产业蓬勃发展, 房屋的建筑类型不断推陈出新, 配套设施日渐多样化, 使得业主对房地产面积测算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但现行分摊方式已不能满足业主的广泛需求。目前关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问题主要有: (1) 《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作为推荐标准而不是强制执行标准, 且其关于分摊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如首层外围商铺出入口直接临街而无需使用商场室内公共通道;首层住户不需使用楼层的垂直通道等情况均须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一起参与同一功能区域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同时, 由于共有建筑面积使用功能范围的确认比较复杂, 如何合理分摊在实际操作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绘人员对《房产测量规范》的理解和认识; (2) 由于申请人及带测人对测绘项目不熟悉、指界不明、权属不清、使用范围不明晰等原因导致公用面积多摊、少摊的问题屡见不鲜; (3) 房屋分摊面积中, 参与分摊的项目越多, 面积差异比例受影响的程度越高。综上, 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测算, 因分摊的范围、比例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 产生了很多关于面积分摊的纠纷,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的理由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将一幢房屋, 特别是楼房, 按其本身结构区分为各个独立单元, 每一单元均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所有权客体 (独立的物) , 由此在一幢房屋上成立了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物权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各个住户而言, 其所购买的房屋为其个人专有, 而公共设施、走廊、通道等为各业主共有。

2.1《物权法》对专有、共有部分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对专有部分定义为:在构造和使用上能明确区分, 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定义为:本条对共有部分的界定采取排除法的模式, 以专有部分内容的确定为参照, 排除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为共有部分, 其包括法定共有部分与规约共有部分。

从性质及用途分析, 一方面建筑物内通道、梯廊、沟管等是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 其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故不属按份共有, 而是共同共有, 因此将含有附属设施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给大楼各业主, 符合《物权法》规定。另一方面,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 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 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若对建筑物内的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这将削弱业主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违背物权法保护业主共有权利和义务的精神。

但是《物权法》除将专有部分按用途分为住宅、经营性用房之外, 并未明确其他的分类标准以及类型, 对建筑物专有与共有、共用部分的范围也未作统一划分。

2.2《房产测量规范》等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的地方

(1)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归业主共有。而《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 管理用房,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两者存在冲突。并且实际操作中, 如人防报警室、居委会、垃圾站、公厕、电信机房等配套设施作为独立单元出图时, 由于公用设施没有归入业主共有部分, 可能为开发商将该公设出售、出租提供机会, 影响业主的合法权益, 与物权法规定公用设施业主共有的要求相悖。

(2) 对区划内宗地的划分及现行作业规则与《物权法》的规定不相符。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 属于业主共有。而《房产测量规范》中建筑物幢的划分原则是以建筑物幢占地范围或幢围墙范围确定为一宗地。这样将造成各幢宗地范围外区划范围内的剩余用地 (如绿地、道路) 权属无法确认。

综上, 从《物权法》保护业主共有权的精神和要求综合考虑, 共有建筑面积测算的一个较好的处理方法就是不作分摊, 而以“另共有面积”方式注记, 并将建筑物的共用部位面积分项列明, 使业主更清晰了解自己的共有面积的使用范围及构成要素, 并合法有效地运用自己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3 不分摊风险评估

3.1 正面影响

3.1.1 减少纠纷, 促进和谐

住户之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协议、契约等形式对相邻公用设施在使用等方面进行约定, 更好地利用公用设施, 实现双方对物的支配权, 促进友好睦邻关系与和谐社区的建设。

3.1.2 降低了房产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虽然国家出台了不少关于面积测量与分摊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但共有建筑面积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此起彼伏的面积纠纷使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及业主、开发商渴望从旷日持久的面积纠纷中解脱出来, 开发商以腾出时间和精力打造精品楼盘。同时, 开发商的信誉被人质疑, 影响了其房产的后期销售。共有建筑面积不作分摊的新规则对开发商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还其清白与信誉, 对各方也是一种共赢的方式。

3.1.3 强化业主的知情权

目前存在业主虽履行公摊面积付费义务却无法知道其所购公摊面积范围的尴尬局面;而且测量单位多数是受开发商的委托, 业主没有独立的委托程序。在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看, 购房人对具体的公摊内容和对应的面积都会心存猜忌, 矛盾容易激化。公摊面积产权属于业主, 如果落实不到位, 影响今后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针对各种公摊面积问题, 共有建筑面积不作分摊的新规则要求列明小区内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范围和构成项目, 使业主清晰其所购买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3.1.4 大大缩短房产初始测绘业务的办理时限

免去分摊环节, 将有效提高房产初始测绘业务的办事效率, 更好地为业主提供便捷服务。

3.2 负面影响

3.2.1 不执行国家标准的行政风险

《房产测量规范》是国家标准, 关于共有共用面积分摊是国标的一个提示附录, 不执行分摊将产生哪些具体的风险有待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

3.2.2 削弱测绘行业的专业性

考虑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规则十分复杂, 非专业人员很难判断和掌握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如对共有建筑面积不作分摊将降低测绘行业的专业性以及房产测绘的技能性。

3.2.3 部分影响国家税收

如对共有建筑面积不作分摊而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主要纳税基数, 则与原来以总建筑面积作纳税基数相比, 应纳税数额相对减少, 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税收。故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产生的税收影响及具体计算问题还有待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

4共有建筑面积不作分摊制度的创设与实施建议

4.1改变现行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做法

设立合理可行的面积计算规则, 为业主的所有权提供合法的面积依据。

(1) 测绘部门只测绘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即套内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扣除套内建筑面积后的剩余面积视为共有建筑面积, 以另共有建筑面积注记, 不对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计算。建议登记部门在权属登记的形式、范围等方面作相应调整。

(2) 为适应《物权法》有关规定, 建议改变过去幢、宗地的划分方式, 以征用红线范围确认为一宗地, 编写宗地号, 红线范围内的各幢编写幢号, 参照大院式的地号管理方式。红线范围内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占地范围予以剔除 (用地面积剔除、界址保留) 。同时, 需要规划部门配合界定城镇公共道路的坐标分界点位, 清晰确定红线各拐点的坐标数据, 以提供作为用地、界地的确定依据。

(3) 根据《物权法》第136、138条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土地界址、面积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等条款。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所以对土地界址、面积等的约定不仅涉及地表的横向范围, 还需要标明权利所及的土地的纵向范围。据此, 在土地、房产测绘业务中, 不但要计算宗地地表的横向范围面积, 还需要对其纵向范围 (即高度范围) 予以标明, 为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提供登记依据。

(4) 关于停车位 (库) 的问题: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 (库) , 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文件对其土地使用权面积的确定, 可依法进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测绘, 为登记部门办理停车位 (库) 所有权提供依据。

4.2 面积分类

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书中房屋情况总表一般包括各自然层建筑面积表、分摊后各层建筑面积表、各层建筑功能面积表、各层各单元面积表以及共有面积分摊说明。如公用面积不作分摊, 则成果报告书的面积分项将包括:专有面积 (供独立住户使用) 、共有面积 (供小区内住户使用) 、公共面积 (供小区内外不特定人群使用) 。其中共有面积中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 前者如门廊、电梯等, 后者如地基、楼顶、梁柱等。约定共有部分是所有人之间通过合意约定某些专用部分为共用部分, 这样设立有利于充分利用共有物, 适应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求。

4.3 推行公共配套设施公示制度

大力推行在商品房销售前公共配套设施的公示制度, 增强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和除商品房主体建筑之外的公共配套设施构成及处置的透明度。

(1) 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条款, 提示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公共配套设施甚至公共部分逐一协商一致, 作出约定, 以此作为这部分设施归属的依据。

(2) 公共设施面积实行网上公示查询制度, 业主可查询所在小区公共设施的范围及对应的面积, 并附有相关设施的功能说明。

4.4 实施建议

共有建筑面积不作分摊制度的创设和实施, 涉及房地产管理、规划设计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行政、技术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调整, 关系到政府部门、开发商、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建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方式, 有步骤推进本共有建筑面积测算方法的制度化建设。广泛征求意见, 共商解决方法, 妥善解决好新制度新政策的出台及相关配套问题。

5 结语

共有建筑面积不作分摊的方法既使得房地产测绘面积与《物权法》精神相一致, 又解决了分摊带来的种种弊端, 具有很强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应大力倡导实施, 可在个别城市试点先行后形成政策制度全面推行。

参考文献

[1]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07.

3.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 篇三

一、房屋测绘面积和规划面积差异的影响

由于是同一幢房屋,即使测量的机构不同,理论上,房屋测绘面积应该与规划面积高度一致、统一。但是由于房屋测绘面积和规划面积的依据和关注点不同,往往面积有出入。实践中发现,如果规划面积高于房屋测量面积,可售的房屋面积小于预期,收益必然受到影响,开发方往往会提出疑义,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果规划面积小于房屋测量面积,从法律上讲,超出规划部分的面积就是违建面积,不受法律保护,而由于涉嫌违建,可能在预售许可和房产证的办理阶段受到较大影响。其依据如表1所示。

二、预售许可证办理阶段面积出入的分析

1.面积测绘原则和目的不同

规划测绘针对建筑单层面积及总体面积计算,主要用来计算容积率,是从城市整体规划的层面考虑,容积率关系着一个小区的品质和居民的利益,不用考虑分摊和每户室的面积。

房产面积测绘主要针对建筑划分空间计算,用于房屋产权登记,由于房屋的高价值性,精确的面积测算、合理的分摊可以保证每户室的公平、公正,关系着每个住户合法权属利益,不需要考虑容积率问题。

2.测绘主体和方法不同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的面积数据,主要是依据设计院设计人员在建筑图上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一般是建立在CAD模块上的天正系列建筑软件),通过PLINE线,绘制分层图(封闭的轮廓),通过对每层封闭的区域性面积之和算出最终的整幢总建筑面积。此数据是概略性数据,没有专门的测绘报告。

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图测数据,主要是专业的房产测绘人员依据规划部门认可的施工图通过专门的房产测绘软件,计算出的分层分户图,并有完整的信息和测绘报告。

3.面积适用范围、所依据的规则不同

规划、设计建筑面积测算工作主要是为工程建筑造价、计算建筑房屋工程量、单位工程预算造价提供依据。规划审批计算建筑面积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房产测绘中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是依据另一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江苏省内同时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

两套规范对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对比情况如表2。

三、房产证办理阶段面积出入的分析

此阶段规划面积测算主要是在竣工综合验收阶段由专业的工程测量机构,运用GPS、全站仪等仪器,在房屋外墙的角点,进行的测量工作。主要目的是核实建筑物是否按照规划核定的设计位置进行施工建设、以及实际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是否一致,出具有规划核实认可书及附属的测量报告。因为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已经完毕,测量的外墙边长数据因为条件所限原因可能包括外墙保温和装饰材料,其他依据同预售办理阶段。

房产测绘是在竣工综合验收完毕后,由房屋测绘机构,运用全站仪、测距仪、皮尺等测绘工具,依据预测图纸,实地进行的全面、细致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涉及到每间每户,更为细致、精确,外墙面积不涉及装饰和保温墙。

四、对房产与规划部门建筑面积差异消除的建议

通过前文的探讨和分析,可见面积差异最重要的因素是这两个面积所依据的规则不一样,要消除两者的差异,最根本的办法是房产和规划部门统一面积计算规则。

由于涉及房屋权属认定的客观需要,以及开发商、房地产管理和登记机构的实际需求,房产测绘的面积必须精确到各分户室,为了保证所有住户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机构的专业性上,房产测绘在分摊的合理性、面积测算的精度上都要略胜一筹,采用以房产测绘为主的国家标准更有利于降低纠纷,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在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阶段出现面积差异的处理建议

1.规划面积大于测绘面积

由于可销售面积减少,开发方可能提出异议,房屋产权管理和登记机构可要求房产测绘机构相关人员依据相关测绘法规耐心讲解、释疑,因为有据可依,就实践经验来看,经过耐心疏导,开发方一般都能理解,可以较为稳妥地解决问题。

2.规划面积小于测绘面积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认可书是法定依据,开发方应该在认定的面积之内建设。故从法律层面上讲,多出的测绘面积有违建的嫌疑。

首先检查是否测绘数据有误,若有,及时纠正。否则,若是因为规范依据不同造成的面积差异,可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给开发方,让其与规划部门积极沟通,必要时候,房产和规划部门可以公文“函”的形式协商此争议。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2000).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2.肖淑红.关于房产测量中面积差异和纠纷的分析.测绘与空间信息.2012

3.吕永江.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4.商品房面积预测绘小常识 篇四

相关政策法规

(一)建设部2004年7月20日发布了建设部第131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二)2009年5月26日,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沈建忠司长在全国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也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行预测绘制度和公示制度。商品房预售前,要对在建房屋进行预测绘,并将预测绘结果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必备资料;在商品房销售时,测绘成果要向社会公示”。

(三)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摘录)。

第二项“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第(八)条:

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开展预测绘的有利方面:

(一)开展商品房预测绘工作不仅能规范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而且能减少新建商品房面积纠纷,降低群众购房风险,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新建商品房面积预测绘,便于管理部门充分利用预测绘成果全面掌握房屋信息,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杜绝了个别开发商利用监管漏洞,出现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弄虚作假等现象。

(三)开展新建商品房面积预测绘,可以使群众在购房时,及时了解预售商品房的真实面积,减少购房合同面积和实际产权登记面积的误差,维护了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较好的杜绝了批小建大、批低建高等现象的发生。

(四)开展新建商品房面积预测绘,既方便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业务,也为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奠定了基础。

(五)开展新建商品房面积预测绘,可以更好地把握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为楼盘表的规范建立创造了条件,确保了楼盘的唯一性。

其 他:

预测绘成果包括房屋面积预测报告书、分户面积表和分层平面图等。

预测后的房屋若施工中出现变更,建设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测绘单位进行预测绘的变更,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5.房产测绘合同 篇五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大理中勘测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需要测绘的房产进行测绘事项,订立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乙方对甲方位于的房屋进行测绘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二、乙方测绘房屋应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进行测绘、计算。

三、乙方应在日内完成所委托的测绘工作,交由甲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四、测绘费甲方以人民币元/㎡支付给乙方,款项待测绘成果交由甲方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乙方应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给甲方。现预付测绘费元,大写元整。

五、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中,共有共用面积的计算,甲、乙双方应遵循《房产测量规范》中B2.2关于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六、甲方应提供真实的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总平面布置图、房屋平面图、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乙方对测绘成果承担相应责任,如因甲方隐瞒,没向乙方提供真实情况的,导致乙方测绘成果有误,1

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甲方中途违约,甲方不得向乙方索还定金,乙方中途

违约,乙方应在违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定金退还给甲方,另付给

甲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将测绘成果交由甲

方、或甲方不能按期付清测绘工程产品费用,每逾期一日由违约

一方向对方付给产品费用总额 5%的滞纳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

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大理中勘测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6.测绘合同 篇六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区范围

测区位置:

第二条:测绘内容

测绘项目和工作量:公路控制测量,公路测量。预计公里。

第三条:测绘工程费

项目总价包干费为元(大写:),甲方不需要乙方提供发票,税

金由甲方承担,乙方需提供甲方收款收据以便于做账使用。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指定测量范围。

2.甲方负责联系现场施工队伍找到原来联测控制点。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测量工作中,所有测量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2.按照甲方要求,按规范要求施测。

3.测量成果满足规范要求,满足甲方要求。

4.实际工作中和甲方沟通协商完成测量任务。

第六条:提交资料及工期要求

1.控制点成果表(2份)

2.控制点解算资料(1份)

3.公路地形图(电子版dwg格式1份)

4.技术总结(2份)

5.以上资料光盘(2份)

项目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后第二天开始,争取天提交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工程款支付方式

1.乙方进场,甲方支付乙方支付项目总价10%作为工程前期施工费用。

2.外业工作结束,甲方支付乙方30%工程款。

3.项目完成,乙方提交成果资料,甲方支付项目总价40%工程款。

4.项目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支付项目尾款20%。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

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委托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7.房产测绘中面积分摊方式探讨 篇七

目前,鉴于《房产测量规范》对于面积分摊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实际工作时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操作取决于测绘人员对规范的理解和认识。而不同的测绘人员对于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又存在差异,尤其是一些关于房屋面积分摊方法的问题,角度不同,最后取得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了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其一,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其二,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然后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其三,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其中,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 ∑δSi) /∑S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从《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分摊方法我们可以看出住宅楼是以幢为单元进行分摊,分摊系数只有一个。本人认为现代建筑形式的多样性和新的建筑理念和新概念的大量出现,使得规范中的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房产面积测量计算的要求。这种情况应适用于使用功能单一、各房屋基本单元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共有情况一致的纯住宅楼、办公(写字)楼、标准厂房等,亦或者虽然有多种使用功能,但是各房屋基本单元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共有情况一致的房屋。像一幢住宅楼里有的有电梯,有的只有楼梯这种情况就不适合全楼分摊,而是应该把有电梯的单元合并成一个功能区,对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在工作中,我们还会经常遇到使用功能单一,但是各房屋基本单元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共有情况不一致,特别是各层水平通道差异较大的商业,多数同行认为使用功能单一的商业分摊应该参照纯住宅楼,以幢为单元进行分摊,全楼只有一个分摊系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虽使用功能单一但水平通道差异很大的房屋,应该采用多级分摊。可想而知,这两种分摊方法对同一户室的面积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后一种分摊方法更为合理,因为由于功能设计不同,共有建筑面积有时也会不相同,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同时,则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例如各层的卫生间、公共走道等各不相同时,可以分层各自分别进行分摊。前一种分摊方法会造成没有水平通道的一层分摊掉其它层的水平通道,这对一层的业主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也许许多同行会用“谁使用,谁分摊”的理论来反驳,但是“谁使用,谁分摊”并不是完全合理的,特别是在综合楼、商住楼等多级分摊的房屋中,确定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时应遵循由整体到局部,由大到小,依次递减的原则。

8.浅论房屋面积预测绘和竣工测量 篇八

关键词:房屋面积预测绘竣工测量

一、 房产预测绘和竣工测量的基本概念

房地产测绘指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进行房屋、土地及其房地产的权属状况、位置、自然状况、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

房屋面积预测绘是指在房屋预售之前对房屋面积的测绘以计算、求取房屋面积。预测算面积即指对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计算的面积。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时,需要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根据规划核准图纸或设计,对图纸上标注的尺寸进行变更。在这个测量阶段,正处于施工阶段或者还没有开工建设的的房屋并没有实际面积可供测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获得房屋面积的一些数据,便只有来自于房屋设计的建筑施工图了。如果可以,不妨再辅以结构图来确定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及每单元的建筑面积。

顾名思义,竣工面积就是由专业的测量机构对竣工的房屋面积进行的实际测量。在房屋竣工验收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会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参考规划图纸以及竣工图纸、预测算数据对竣工后的房屋开展实地勘测、绘图、计算并得出实测面积。在进行竣工测量时,房屋施工已经全部完成。这时,就可以安全的接触到建筑物而且可以顺利地进入室内开展测量工作,获得房屋面积的实际数据了。

进行竣工测量的原因多为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有可能会修改图纸,这个修改就可能会造成预测绘即原始预测面积与竣工面积即实测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有必要在房产竣工时开展竣工测量。

二、房产测量和常规工程测量的差异

和常规工程测量相比,房地产测绘的理论、技术、方法、仪器设备与其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房产测绘的专业性更强。房产测绘主要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城镇规划建設以及地籍管理等工作提供数据和资料。房产测量和常规工程测量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房地产测绘带有法律性质;(二)具有较高的精度指标,这些指标要能满足房地产管理、开发、利用以及交易、征收税费的要求;(三)房产测绘要求有图、表、册、卡等配套的成果资料;(四)房地产成果资料的现势性需要保持现势,而且资料的更新没有固定的周期。房产要素一旦变化后,成果资料也要及时同步地进行变更测量。

三、房产预测绘和竣工测量的具体实施

(一)制订统一的房地产测绘技术标准,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地域辽阔,位于不同地域的房屋结构样式不同,有的还极具民族特色。在进行房产测绘时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为房产面积的测算提供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的技术规则,以有效降低在面积测算中对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房产面积的争议和纠纷。

(二)成立房地产测绘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测绘执法监督体系,搞好房地产测绘的管理、监督。还要建立新建项目备案制度,在项目立项后编制房地产测绘计划,对重大测绘项目要进行统一招标,经过统一监督完成。

(三)房屋面积预测绘的实施

在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绘时,可按如下步骤开展:第一,收集及分析资料。进行房屋面积的预测绘时,首先要对图纸进行检查。检查时需要注意核实该图纸是否能真正、完全地说明待预测绘房屋的状态。在核实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疑问。如果有疑问时,需要及时查看房屋结构的施工图纸,待再次明晰后对预测绘的资料进行补充。待将资料完备以后,就可以就签订房屋预测绘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了。第二,房产面积预测绘的方案要预先确定。房屋面积预测绘开展在房屋竣工之前,预测绘时因为没有实际房屋可供测量,所以所得数据是完全按照设计图纸而得出的。待开始计算面积时,首先要确定预测绘的方案。可先运用专业的房产面积测算软件将图形绘制出来。之后要计算出各区域的面积以及公用部分的面积;接下来,进行分摊,填写“公摊面积认定表”,交委托方认可,加盖委托方公章后,返回,归档保存。

(四)房产竣工测量的实施

在进行房产竣工测量时,其具体实施步骤为:第一,开展外业测量,进行数据的采集。在房屋竣工验收以后,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专业测量机构开展外业测量。外业测量时,分别量出各边长的数据,画出房屋现状的平面草图。测量中如果遇到特殊结构,如不够2.2米高或阁楼时,要进行精确测量,还要做到对现场状况的详细记录。第二,核对内外业数据。外业数据采集测量完毕后,要和设计图纸尺寸进行严格的对比。在对比时,可按如下标准进行:1,按竣工后房产的实际测量计算面积。在房屋预测绘中,其面积只是用来预售。而在进行商品房销售以及登记房屋最后的产权面积的时候,所要求的合同面积不能使用预测绘的面积,而必须是竣工测量后的面积。 所以,要进行竣工测量面积和房屋面积预测绘的对比。2,选择与实际外业测量尺寸相符的设计图纸,并按照其尺寸计算面积。计算时,最容易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竣工面积和预测绘面积是一样的,即没有任何和面积有关的变化。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结果;第二种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竣工面积的测量和预测绘面积出现了变化。这种变化大致可分以下方面:小而言之,有个别部位的修改,如增加或减少,以及尺寸大小的变化;大而言之,工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用面积发生了变化,这时需要重新进行绘图,并需要委托方提供工程变更单,并重新签订委托合同。第三,成果报告。竣工测量的成果报告的主要形式有:1,用于产权产籍管理的1:500全要素丘图一份;2,打印到产权证上的分层分户平面图;3,测绘成果的电子数据。

至此,房屋面积的竣工测量就算完成了。

综上所述,在进行房屋面积的预测绘和竣工测量时,要先明确其区别,再根据其不同用途及作用开展合理有序的测量。通过精确、细致的测量,做到对房屋面积的真实反映,为减少房屋面积的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李雷.竣工前后房产面积测绘差异原因分析.科技资讯.2013 .14 期

[2] 刘永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面积计算与分摊.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3.07期

9.房屋测绘委托合同范本 篇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榆林市腾达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产测绘达成以下协议:

一、测绘项目基本情况:

二、测绘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房屋进行下列第 项测绘工作。

1、房产平面图测绘(含外业采集数据、内业绘图计算面积、提交成果报告书及附图)。

2、房产面积预测算(含内业绘图计算面积、提交成果报告书及附图)。

3、房产面积实测算(含外业采集数据、内业绘图计算面积、提交成果报告书及附图)。

三、执行技术标准:

其他技术说明: 。

四、完成时限:

1、签定本合同后,乙方应在进场后 15 天内完成实测测绘,在 30 天内将全部房屋测绘成果交付甲方。测绘成果含:测绘报告书一式三份(含房屋分层报告图),电子版一份。

2、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交测绘成果的,乙方向甲方提交测绘成果的时间顺延。

3、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在7日内可申请复测。

五、测绘项目费用

1、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测财字[]3号)及陕价行发[]74号。

2、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按测绘费用(住宅:人民币 元/㎡;商业:人民币 元/㎡;多功能:人民币 元/㎡;)

支付给乙方,甲方预付测绘费 元,大写 元整。剩余款项待测绘成果交由甲方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同时乙方应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如实填写本合同《第一条》测绘基本项目。

2、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房屋全套规划设计图纸、电子图;销售(分割)方案及公用部位说明;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坐落及房间号码编排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等)。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并承担由这些资料、文件引起的全部责任。

4、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进行测量时必须由熟悉情况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带测,由于甲方带测人员的疏忽或隐瞒等造成误测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

6、预测过程中及结束后因甲方设计或销售方案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重新进行测绘,费用另行结算;未及时通知作变更测绘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之日起,对有关资料进行校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甲方补正资料;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权不接受测绘委托。

2、负责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须严格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要求,公正、准确地测算,向甲方提供按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的测绘成果,并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4、乙方负责对房屋测绘成果进行解释。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存至少6个月以上测绘成果档案以及电子资料,以便甲方查询和申请补印。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定后,甲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甲方不得向乙方索还定金;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在违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定金退还给甲方,另付给甲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期将测绘成果交由甲方、或甲方不能按期付清测绘工程产品费用,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付给产品费用总额5%的滞纳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无偿返工。因测绘成果不合格使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由甲方提供的图纸、公用部位说明等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测绘成果资料公开或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引发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应 7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情况及有效的

证明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根据事故(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合同后续履行事宜。

第十条、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榆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联系人: 代理人/联系人:程斌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0.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 篇十

房地产拆迁测绘管理系统设计和应用

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旧城改造,对房地产拆迁测绘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结合房地产拆迁测绘的特点,本文介绍了系统技术设计实现方案和应用工作流程,并论述了系统的主要特点.

作 者:方盛 FANG Sheng 作者单位:泉州市房产测绘队,福建,泉州,36刊 名: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英文刊名:GEOMATICS & SPATI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年,卷(期):32(3)分类号:P208关键词:房地产拆迁 测绘 管理系统 设计 应用

11.房地产面积测绘合同 篇十一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06-02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政容发〔2010〕54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的居民供热采暖交易关系,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按面积计收采暖费的居民供热采暖交易活动。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提高其诚

信履约意识,减少交易纠纷。

三、示范文本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供热协会领取,也可登录“北京工商”网站()下载电子版。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政市容委和市

工商局反馈。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

(BF-2010-0501)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热△ 合同 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0年5月31日印发

BF--2010--0501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

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

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

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 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

3年版)

(5)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

属设备。

(6)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7)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8)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

一天计。

(9)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10)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11)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 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

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采暖地点:。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2.采暖计费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

面积为平方米:(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

担。第二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

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

为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

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 直接向乙方支付;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

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 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

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

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季开始30日之

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

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

留人监守。

5.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

守。报修电话号码为:。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季

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6.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

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

除影响。

8.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

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

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 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

他相应责任。

(1)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计费建筑面

积)

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竣工图纸的,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部分的建筑面积;协商不成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

担。

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2)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

算:

①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②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乙方调节、检修,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小时内经乙方调节、检修,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③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3)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①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②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的;

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⑤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

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要求暂停用热

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经甲方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暂停用

热。

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为 元/采暖季。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况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

件。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住宅电话: 备案登记号: 手机号码: 锅炉房编码: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12.测绘合同 篇十二

合同名称:

测绘地点: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九台市土地勘查测绘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九台市土地勘查测绘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测绘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测绘内容(测绘的项目及达到的标准)。

第三条:测绘的收费依据和测绘费总价款。

根据国家测绘局颁发的国测财字[20xx]3号文件精神核定项目费用额,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测绘总价款人民币 元。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要根据乙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图件和资料。

2.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勘

测任务,如不能及时完成,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

责,并继续完成勘测工作。

3.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完图件等资料成果后,支付全部勘查测

绘费用,如无特殊原因而不支付勘查测绘费用的,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总额5%的滞纳金。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甲方)名称: 受托方(乙方)名称:

九台市土地勘查测绘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地 址:九台政府后楼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30500

电 话:电 话:823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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