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书

2024-06-12

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书(共9篇)

1.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篇一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其所有的(品牌型号/号牌号码)的业务,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应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

2、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2.办理机动车登记主要业务流程 篇二

一、注册登记

业务流程:[查验岗]确认车辆,录入车辆技术参数,公告核查、被盗抢核查、合格证核查、在用车VIN核查→[登记审核岗]录入车主等信息、打印受理凭证、选号、打印证书和行驶证及合格证、进口车核查、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复印归档、打印资料清单。

二、转入业务

业务流程:[查验岗]下载车辆信息、录入车主信息、确认车辆、被盗抢核查→[登记审核岗]修改车主等信息、打印受理凭证、选号、打印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及合格证、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打印资料清单。

三、变更登记

业务流程:

(1)辖区内变更:[查验岗]确认车辆、录入车辆变更信息、公告核查、被盗抢核查→[登记审核岗]录入车辆变更信息等、手杖印受理凭证、选号、打印临时号牌、签注册登记书和行驶证及合格证标志、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打印资料清单。

(2)跨辖区变更:[查验]确认车辆、录入车辆变更信息、被盗抢核查→[登记审核岗]录入车主的变更信息、打印受理凭证、选号、打印临时号牌、签注册登记书和行驶证及合格证、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打印资料清单。

四、转移登记

业务流程:(1)管理区域内移:[查验岗]确认车辆、录入信息、打印查验凭证→[登记审核岗]录入车主信息、选择号段信息、打印受理凭证、打印登记书和行驶证及合格证、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打印资料清单。

(2)跨管理区域转移:[查验岗]确认车辆、录入信息、打印查验凭证→[登记审核岗]录入车主信息、号段信息、打印受理凭证、签注册登记证书、打印临时号牌、发放牌证、档案转出、打印资料清单。

五、注销登记

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注销信息、打印受理凭证、打印注销证明→[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六、补换号牌、行驶证

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信息、打印受理凭证、核发临时号牌、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七、补换检验合格证标志

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注销信息、打印受理凭证、打印登记证书、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八、补领/申请登记证书

业务流程:[查验岗]确信车辆、录入信息、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登记证书、发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业务流程:[查验岗]录入查验信息、车主联系信息、查询违章、事故未处理记录、打印查验合格标志和行驶证副本、发放牌证[档案管理岗]年检归档。

十、核发临时号牌

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信息、打印临时号牌、发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须知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须向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让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含武警)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官证》、《士兵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及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港澳居民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台湾地区居民是有效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外国人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它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证件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食宿登记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发票等)。

四、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非免检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车管所审核以上资料复合要求并确认机动车后,受理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查验员工作职责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促进车管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机动车查验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由民警具体负责机动车查验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机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要求,对全县机动车辆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工作。

二、查验岗人员加强政治、业务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遵守车管所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做到奖罚分明。

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机动车检测工作,严禁违规办理。

四、定期不定期对检测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做好有关检验业务的统计报表工作,做好业务工作的上传下达。

五、严格对车辆检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六、在检验工作具体程序和环上进一步采取措施,公开检验工作项目、方法、标准和要求,务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机动车服务站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禁违规办理车辆管理业务。

三、严格执行业务办理时限规定,受理业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四、民警着装规范,佩证上岗,工作人员统一着工作服,佩证上岗,使用文明用语。

五、保持办公环境优美整洁,秩序良好,杜绝“车托”现象。

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物受贿。

七、不耍持权,不刁难群众,说话和气,办事公道,杜绝“四难”和“冷、硬、横、推、拖”。

3.机动车辆业务委托书通用 篇三

只要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书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泛,你写委托书时总是无从下手?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机动车辆业务委托书通用,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机动车辆业务委托书通用1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_____作为委托人办理机动车贵_____的_____业务,请予办理为感。

委托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委托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机动车辆业务委托书通用2

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__________〔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车号为__________号〔大型/小型〕或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__________的机动车业务。受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无单独约定,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人(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辆业务委托书通用3

车管所领导:

你好!

本司现委托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前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望批准!

本书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被委托人签字:________(加印指模)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辆业务委托书通用4

兹委托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为____,办理我单位号牌号码为____的机动车年检、年审等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15天内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人(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____

4.机动车登记规定 篇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2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2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过户委托书 篇五

当我们需要委托他们代表自己形式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为其出具委托书。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用到委托书的事务越来越多,你所见过的委托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机动车过户委托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机动车过户委托书1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号牌

号码或汽车识别代码)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

机动车过户委托书2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办理(号牌号码或汽车识别代号)为____________的机动车的`_____________业务,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字或盖公章):_________(签字或盖公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机动车过户委托书3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受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过户其名下的汽车,汽车信息为:

汽车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现委托(身份证号:)全权处理该汽车转户及相关事宜。委托人授予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汽车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汽车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汽车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

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

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手印:

年 月 日

机动车过户委托书4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____________的机动车的_____________业务,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字或盖公章):_________

(签字或盖公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公章。

6.机动车年检代办委托书 篇六

机动车年检代办委托书 例1

XXXX单位:

兹委托(某人)到你处办理车牌号为的汽车年检业务。

委托人:XXXX公司

xxxx年x月x日

机动车年检代办委托书 例2

授权委托书(银行查证授权书)

本人(姓名)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合法授权XX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人”)可向你行(银行名称)进行有关我公司财务方面的查证,并由你行提供招标人所需的有关证明。

授权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开户银行:(盖单位章)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开户联系人:(签字)

年月日

机动车年检代办委托书 例3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机动车年检代办委托书 例4

XXX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办理浙D(黄或蓝)号牌机动车的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委托人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内签署的有关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签名或盖章)

7.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范文模版) 篇七

一、所需携带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机动车来历凭证: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第四联原件。

3、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国产车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进口车为《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本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二、办理流程

8.机动车登记业务委托书 篇八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那么注册登记有哪些流程呢?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程序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五)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五、办理依据

9.机动车登记规定 篇九

1.8.1选择题:(2题)

1.8.1.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

A.将车辆拆卸成零件买给其他使用者

B.按废铁卖给废品收购站

C.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D.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答案:C

1.8.1.2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交验机动车。

A.车辆管理所

B.运输管理机构

C.公安交通警察中队

D.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

答案:A

1.8.2判断题:(8题)

1.8.2.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按废铁卖给废品收购站。答案:错误

1.8.2.2国家规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在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时,应当向车辆管理所交验

机动车。

答案:错误

1.8.2.3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车辆管理

所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答案:正确

1.8.2.4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车辆管理所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可以

办理转籍登记。

答案:错误

1.8.2.5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应当于改变后10日内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答案:错误

1.8.2.6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须向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而无需向车辆管理所申

请变更。

答案:错误

1.8.2.7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答案:正确

1.8.2.8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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