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 读书笔记

2024-08-19

自杀论 读书笔记(10篇)

1.自杀论 读书笔记 篇一

《自杀论》读书笔记

涂尔干作为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奠基人,其《自杀论》是社会学史上第一部通过对来自实际生活的资料进行系统整理、比较、计算、分析来建立社会学理论的著作,以其严密的论证逻辑和科学的研究社会学现象的方法为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的结合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在世界社会学界产生巨大影响,是社会学里程碑式的著作。

自杀论分为四个部分,导论、自杀的非社会因素、自杀的社会原因与类型以及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导论中,涂尔干将自杀定义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迪尔凯姆通过1841年到1872年欧洲主要国家的自杀统计变化的波动规律比较,发现每一个社会在它历史上的每一时刻都有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只有通过自杀总数和总人口数的关系才能衡量这种自杀倾向,从而涂尔干选择了“被考察的社会所特有的自杀率”这种以群体为其基本单位的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即自杀率本身作为一种先前存在的客观社会事实,强调整调个社会,排除了个人行为和特殊情况,将自杀归结为社会事实来考察研究。

在第一编,自杀的非社会因素中,作者分别阐述了自杀与心理变态、种族遗传、自然因素、仿效的关系,并将其一一证伪。通过这一排除法,作者得出结论:社会群体对自杀的这一倾向必然取决于社会原因,而且本身构成一种集体现象。接下来作者作者多这一结论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在第二编,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中,作者将影响自杀率原因归结于社会原因,将自杀的类型分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反常的自杀。通过对比天主教和新教教徒的自杀率,发现天主教教徒的自杀率远低于新教,排除了教育和科学知识对自杀的影响,通过剖新信教和天主教的信条仪式,得出天主教的集体生活强度高于新教,这正是对自杀起决定节制作用的因素,即利己主义自杀的成因是个人与社会的疏离,即社会整合程度低,个人游离于集体生活之外,个人采取自杀的行动不会过多的考虑集体规范和意识。而利他主义自杀恰恰与利己主义自杀相反,发生在社会整合过于强烈之时,高度的社会整合使得个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压抑,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期望完全

服从群体的需要和利益。利他主义自杀可分为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非强制性利他主义自杀以及强烈的利他主义自杀。反常的自杀,涂尔干总结这种自杀的原因为:“调节各种需要的尺度不可能再是原来的样子。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被打乱,但另一方面新的标准又没有立刻建立,人们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时,人们活下去的愿望减弱。”即社会失范引起的自杀。

第三编中涂尔干指出自杀是应该被谴责和否定的。因为“自杀伤害道德意识”,逃避基本义务。他认为社会是个人的债务人,因此,社会应该有责任抑制自杀率。接下来涂尔干提出了预防自杀的办法,主张建立职业团体和行会来抑制自杀率。

从功能主义角度讲,自杀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自杀一种是个人解脱,同时自杀率发生迅速变动是社会整合程度发生变化的标志,或许是社会危机的风向标,这是自杀对于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自杀是对生命的亵渎和浪费,也会引起他人的仿效行为,甚至动摇社会道德和情感。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学习和树立涂尔干的实证精神,如胡适所说“大胆地假设,小心地求证”,另一方面,像鲁迅先生所讲“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生活的惨淡!”

2.《论自由》读书笔记 篇二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 Mill)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密尔从小深受激进主义思想的父亲和功利主义思想的边沁影响,但是,他在继承功利主义精髓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大胆的批判和修正,并对自由理论和功利主义的关系做了深入的阐述,他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出发论证了自由主义,使二者融为一体。“凡是可以从脱离功利而独立存在的抽象权利观念推出我的论证的任何有利条件,我都未予利用。在所有道德问题上,我最终诉诸功利;但是,这必须是最广义上的功利,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1《论自由》一书的出版,对其继任者以赛亚•柏林、约翰•格雷等思想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至于约翰•莫利(John Morely)曾经在他的著作中这样写道“我不知道是否在那个时代或者任何其他时代有如此短的一本书曾在当代人的思想中产生如此广泛、如此重要的影响,如同密尔的《论自由》在那个时代对人的思维和社会产生的震动一样。”2及至今天,《论自由》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文献。自由主义理论家从《论自由》中寻找自由理论的经典解释,并试图从中发现可以回答当今问题的思想启迪。其他一些理论家则试图通过剖析密尔的《论自由》展示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内在缺陷及危险后果。

关于《论自由》的写作背景,密尔所处的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如火如荼的推进时期。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力量也得到不断壮大。在密尔所生活的维多利亚时代,虽然英国在经济和综合国力等方面达到了鼎盛,但在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社会风尚乃至社会道德上,对人的个性和独立性的限制依然存在。早期的功利主义者边沁等人将功利主义的主旨概括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这种多数人的幸福主要指人的物质上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即强调人所追求的趋利避苦的简单量的计算。密尔早年接受了边沁的这一理论,但后来,他积极批判边沁的功利主义只注重现实的物质利益,而漠视人的精神和情感层面需求的观点,即人的幸福应体现在量和质两个层面,且应当更注重幸福质的追求。因此,密尔甚至一针见血地指 12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3页。

[美]苏珊•李•安德森:《密尔》,第31页。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3

《论自由》全书分为五个部分,以公民自由为中心,对自由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第一章是导论部分,总述了文章所要讨论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之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同时,确立了一条自我保护的“极简原则”,并以此原则为线索推动全文的展开。第二章论述了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认为人类应当自由形成意见、自由发表意见,否则便是人类理性与德性的毁灭,阐述了思想自由的伦理依据和伦理正当性。第三章阐述个性的自由发展、个性方式多样化以及首创性的伦理价值。认为个性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主张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提倡生活方式的自主性和多样化。第四章讨论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提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社会对他的保护,社会成员的行为只要互不损害利益和权利,只要为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损害与妨碍而承担责任,就不受社会强制。第五章将所得的理论应用于社会实际,同时重申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

在《论自由》的导论部分,密尔开篇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要讨论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之自由”,即不幸与那个被不当地称呼为哲学必然性学说相对立的东西;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4他在此把社会自由与哲学上相对于必然性而言的自由明确地相区分,而且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密尔指出他全书的要义就是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他就不必向社会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身时,个人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简言之,密尔致力于划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界限,强调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那就不应该受到限制,他就是自己最高的主权者。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人们主要采取两种限制手段来谋求自由。第一 34 英] 约翰﹒密尔:《功利主义》,上海世纪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条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称为正当。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是一个比较晚的方法,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提出了“多数人的暴政”这一观点,并将其列入社会需要警惕的祸害之一。但是,密尔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我们更应警惕的“社会的暴政”这一问题。“像其他的暴政一样,这种多数人的暴政,人们起初以为、而且至今仍然庸俗地以为,其可怕性在于它主要通过公共权威的行为而发挥作用„„因为它虽然通常不以极端的惩罚为支撑,却几乎不给人们逃避的途径,它更深地涉入生活的细节,并且奴役灵魂本身。”5这种社会暴政之所以比政治暴政更可怕,是因为社会暴政使人无处可逃,影响人的生活细节以及奴役人的灵魂。关于个人独立性与社会控制之间的恰当调节,密尔认为,必须通过法律和舆论来设置准则。

接着,密尔提出并论述了“极简原则”。“本文旨在确立一条极简原则„„其准绳是自我保护,即人类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正当理由是旨在自我保护。”6但是,这条“极简原则”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仅适用于能力已经成熟的人们,对于孩童、尚未达到法定成年男女年龄的青年以及野蛮人,则被排除于该适用范围。密尔总结出关于他对人类自由所涵盖的三个领域。“„„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所以在实践上是和思想自由分不开的。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第三„„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7密尔在导论的最后,再次强调要对道德压迫和精神统治的倾向保持警惕,特别是面对社会权力膨胀、个人权利萎缩的情况,更要警惕“无论作为统治者或者作为公民同胞,人类之倾向于把自己的意见和意向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于他人,是有着人类本性中难免带有的某些最好和某些最坏的情绪的如此有力的支持,以致从来几乎无法加以约束,56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7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除非缺乏权力”。

关于思想和讨论自由,密尔从四个方面论证了其对于人类精神福祗的必要性。(1)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的,禁止思想和讨论自由就使人类失去了一个获得真理的机会;(2)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谬误的,使人类失去了一个在与谬误的争辩中获得对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的机会;(3)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部分是真理部分是谬误,使人类失去了一个完善已经认识的真理 ;(4)教义的意义本身有丧失或减弱并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8密尔在论述过程中采取了既破又立的方式论证以上四点。如在论述的第一部分中,他反驳因担心错误意见误导社会而禁止言论思想自由的理论,提出不该为了不许对某言论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人的智慧的来源在于人的错误时能够改正的,在驳辩中可加深对真理的理解;反驳政府有义务保护某些对社会福祉有用的信条,指出由功利性导出真确性是荒谬的,对教义的信仰因基于对其真理性的认同;反驳拒绝听自己认为错误意见的看法,指出其实质默认了自己判断的不可能错误性,同时举出了苏格拉底等著名案例揭示因不自由而导致的司法罪恶给人类带来的悲剧。反驳真理会永远战胜迫害的意见,指出这不过是一个过于乐观的谬误,真理的浮现会因人们的错误而推迟,造成损失;反驳认为异端者沉默不算灾害的意见,指出这不仅使人们丧失对异端意见透彻讨论的机会,更严重的是,败坏了不仅使异端者还有费异端者的心灵,使其丧失生气和独立,号召思想家的第一个义务就是随其智力所之而不论它会导致什么结论,并结合时代背景痛心疾首地指出,欧洲近代三个辉煌历史时期的思想的推动力量已经差不多耗费殆尽,我们如若不再力主精神自由,我们就不可能实现新的进步。

密尔在论证思想和言论自由时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就是强调人类认识的可错性。这种人类认识的可错性不仅表现在单个个人、而且表现在集体共识之中,有时甚至出现在整个人类和整个时代的认识之中。关于这一点,密尔列举了卢梭这一事例进行论证。“每个时代都曾持有许多被后面的时代认为不仅错误而且荒谬的看法;可以确定的是,现在流行的许多看法将被未来的时代所抛弃,就像现时代抛弃许多过去曾经流行的看法一样。”9

关于论证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密尔先划出了个人个性发展的空间,89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9页。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即个人应在仅涉及自己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向和判断活动,不论在他人及传统习俗看来是否可取。“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并且开动它按部就班地为它规定好的工作;它毋宁是一棵树,需要按照使它成为活物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并在各方面发展起来。”10他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这一点:

第一,从社会发展层面来说,首创性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允许个性的自由发展有助于保护首创精神,并为天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因为人类社会永远需要有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不但指出过去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是真理,而且还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做出更开明的行为和更好的趣味与感会的例子。人类不仅靠他们来倡导前所未有的好事物,就是要保持已有事物中的生命,也要依靠他们。

第二,从个人发展层面来说,个人发展需要个性的张扬,不应该遵从习俗惯例。每个人对自己的福祉有最深切的关切,对于一个人如何发展,他人的经验也许是错的或没有解释效力,或者即使对了却根本不适合他,毕竟他人对其的利害关切远比不上其本身,当然前提是个人是能力已臻成熟,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而且个人的智力在运用过程中才能得以发展,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在对自己生活和人生的思考和选择中使自己的存在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要想每人的本性得到公平的发展,重要的是应当允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任何一个时代行使这项自由的程度有多大,该时代值得后代关注的程度就有多11大。”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个持久的障碍。人们的悲剧现在不仅在于个性屈从于习俗,更在于把习俗当成了自己的“个性”。这种后果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人们价值观念的歪曲,想要以牺牲个性换来社会对自我的认同,做一个平庸的顺民。但须知人固然需要肯定,但这肯定应当来自自己的内心,而非依赖外界,尤其是习俗。“一个社会标新立异的数量,一般总与该社会所含有的天才、精神活力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密尔通过自己所推导出的理论,列举英国和中国进行论证,针砭时弊、发人深省。

“生活中主要涉及个人的那部分应当归属个性,主要涉及社会的那部分应当13归属社会。”密尔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并不是绝对的个人行动自由,而认为个人1011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12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13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的自主权是有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是正当的。为此,他明确规定了这样几个限制条件:第一,个人彼此互不损害利益,且不损害法律明文规定成员在默契中认作权利的确切利益;第二,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遭损害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一份责任;第三,如果某些行为有害于他人,或对其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但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违犯者应当受到舆论的惩罚,而不是法律的惩罚。

关于社会对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密尔指出了每个人对社会遵守的某种行为准绳应该是彼此不损害利益,且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或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责任。个人有些行为会有害于他人,或对他人的福祉缺乏应有的考虑,可是又达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违犯者便应当受到舆论的惩罚,而不是受到法律的惩罚。他人有权以各种不同办法对某人观感不佳的意见发生作用如:预先给予他警告;不与之合群;警告他人也同样避免与之合群。他人对其干预的界限是(1)她可以从他人手中受到极其严酷的惩罚;但是他之受到这些惩罚只是作为那些缺点本身的自然的和也可说自发的后果,而不是有谁为了惩罚之故有目的地施罚于她;(2)一个人若只在涉己行为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关的一些不便。至于人们因为自由而产生的对自己的伤害而带给社会的损失,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接着,密尔批判了一些民族禁止人们食猪肉等几个社会道德扩张侵害个人自由的例子。

最后一章密尔论述了本文教义的应用。密尔首先再次陈述了贯穿于全文的两条格言:(1)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2)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其次,密尔说明了不涉及侵犯自由问题而反对政府干涉的三种情况:(1)代办的事情由个人办可能比由政府办来得好;(2)有些事个人办虽未必能像政府官吏办的好,但仍宜让个人来办,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地才能,可以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习的知识;(3)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害。密尔用禁酒令、毒品买卖、鸦片贸易、贸易自由以及教育制度几个例子具体探讨了政府权力的界限问题,说明了社会或政府对于纯涉及个人自身的错误行为可以通过防止或惩罚的途径而加以正当干涉,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的行动,不应遭法律的禁止,但若公开做 出来会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据此危及他人,则可以予以禁止。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应遵循这一原则:“保持符合效率原则的最大限度的权力分散;但也尽最大可能使信息集中并将之从中心散播出去。”14

密尔的《论自由》一书深受德国思想家洪堡、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以及其爱妻哈莉特思想的影响和熏陶。全文以其缜密的逻辑推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和富有感染力的语言论证了个人自由的“极简原则,个人自由是每个人成长和发展的奠基,是社会演变的活水源头。虽然密尔的个人自由主义存在或多或少的端倪,但个人自由作为一个符合社会潮流和人性需要的重要原则和价值导向,是值得推崇的,我们将为实现全面自由而努力求索!

3.论人生读书笔记 篇三

人读书与交友似乎是一样的,一生中读过的书不计其数,可真正能反复玩味咂摸的不过几个作者或作品,那种一见钟情的触点之感也不过存在于有限的作品和有限的话语片段中,我想对于我,周国平算是我生命中很重要的一位朋友,他的思想极易引起我的共鸣。我同样喜爱刘墉、郑渊洁、余秋雨,而能带给我持久思索与践行的只有周国平。

是因为他把哲学用通俗化的语言讲出来击中了我的心坎么?哲学本无雅俗之分,在我眼中哲学至今都是一个很空洞模糊的概念,我很难发自内心地说我热爱哲学,毋宁说我热爱自然、生命、美好和永恒。给我这些思考空间,可触可感,把晦涩难懂的理论留给以此谋生的人去吧,我只求以此来丰富我的人生。

虽然周国平字里行间思想随意的流露并无极端阴冷之意,至少比史铁生的文章看似轻松,我却从中吸取到许多凝重的气息,时常让我陷入忧郁。犹如当年读海子,总是把消极无奈思想摄入体内。有一段时间认为是自己的错,再过久一点重读时,发现这些文字原本藏着黑色的调子,无形中的一股力量把我带入忧郁、痛苦、无奈的场之中。是啊,读《妞妞•一个父亲的札记》时,我怎能怀着一种轻松愉悦的心情呢?

为赋新词强说愁是年轻人的通病,周国平那句“否定人生的悲剧性必然没有真正理解人生”也应是他年轻时所发的感慨吧。年长至今,带着娇妻幼女坐在海德堡的草地上观赏天鹅时,想必他不会发出这样的感想吧。

周国平的东西永远只能是小众的读物,连前卫的王小波还能引起潮流热读,他却必将在沁着墨香的书屋一角,静静等待一两个敏感而安静的读者。他不可求世人歌咏他的言语如同“凡有井水出,皆能歌柳词”一般,他就是站在哲学与世俗边缘,守护着自然与美的寂寞者,他就是周国平,读书笔记大全《论人生读书笔记》。人人皆可为国王 读后感

梁衡

一打开书,书中的文字仿佛变成了一个个小生命,带着我一同开启了穿越时空的旅程,他们带着我纵览千古,寻找那些历史长河中伟大的人物,探索无处不在的美……

刚看上几页,就能感觉到梁衡是一个怎么样的人,他热爱工作,大公无私,充满热情,这些都是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优点。他用文字构造了一个属于他自己的世界,找到了久违的深刻。

其实,令我影响最深刻的还是与本书同名的一篇文章“人人皆可为国王”。国王是每个人的梦想,国王的生活更是每个人追求的目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片天空:歌星是追星族的国王;作家是读者的国王;幼儿园的老师是孩子们的国王,一个人就算受到了挫折,也不应该气馁退缩。一个人壮志难酬、怀才不遇,但就是在这种状态下,他仍有追随者,仍然可以反败为胜,成为王者。史上有多少位名人也曾有过这样的经历,北宋的柳永,就因为宋仁宗不喜欢他,就让他一次次的在科举考试中失败,让他只能是个落魄之民。但在歌馆、妓楼、勾栏瓦肆这个王国,他就是国王,这里就是他的一片天。

不管是哪个职业,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正如梁衡所说,国王的精神能让人有三种享受,一是有成就感,二是有自由度,三是有追随者。只要做到这三点,不管高贵还是贫贱,都能成为自己世界中的国王,只要诚实勤奋就行。

4.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四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5.《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五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求一种实质的平等主义。

当前,中国处于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期,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可调和,各种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利益分配不均,各种社会矛盾也集中爆发,一些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涉诉信诉案件以井喷式爆发,纠结徘徊于人治与法治之间。社会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压力。需要我们以天下为公,以普世的价值和创新精神,寻求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良药和制度,促进社会进一步的发展和文明进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我们提供了思想的基础。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为我们创新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即给每个公民平等参政的机会,平等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赋予每个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自由权利。与此相适应,从确保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政治制度方面出发,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尽可能地扩大直接选举,使选民与候选人面对面地沟通,提出自己的施政纲领,由选民监督予以落实,切实构筑国家公务人员由选民选举,向选民负责,由选民罢免的制度。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先定后选、上级任命,对上不对下负责的做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充分行使,只要公民合法地行使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就不能以任何借口动用公权力去追究其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切实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的功能,确保国家管理权的合法正确地行使。

6.《论自由》读书笔记 篇六

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

二、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

它将自由问题的探讨从国家与个人延伸到社会领域,深化了启蒙运动以来关于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的论述,成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集大成之作,它对个人自由的强有力的热情辩护,使之成为英文世界里捍卫自由的经典。

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为着使他们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这个目的之得以实现而显为正当。现在看来,密尔的这句话是相当政治不正确的。一个如此强调“自己对自己负责,他人无权干涉”的人,怎么会觉得用专制来“对付”一个民族是正当的呢?原来,在密尔看来,野蛮人的种族就好像人类中的未成年人,他们无法对自己负责,需要成年人的照管。可是,如果密尔的这种看法成立的话,那么我们的文明种族是怎么长大的呢?在人类刚出现的时候,可没有其他人来帮助、照管这些“野蛮人”啊。

对于某些意见,因我们自己的判断裁定其错误就拒绝倾听,为了更充分说明这种做法的危害性,看来有必要把讨论付诸具体的案例;而且最好我首先选择那些最不利于我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反对言论自由的论点,无论是从正确性上还是从有用性上来说都被视为是最强有力的。

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思想和感想的自由、意见和情操的自由、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第二,趣味和志趣的自由;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

相应于一个人对自己的孤独判断之缺乏信心,他就常不免带着毫不置疑的信托投靠在一般“世界”的不可能错误性。而所谓世界,就每个个人说来,是指世界中他所接触到的一部分,如他的党、他的派、他的教会、他的社会阶级。我们所谓的世界,只是我们接触的那小小的一群人。虽然网络时代让地球变成了一个村落,然而作为一个个体,能够接触到的人和观点终究还是少而又少的。在世界这只庞大的大象面前,我们永远是盲人。所以,我们盲目相信“世界”的看法,和盲目相信自己的看法没什么两样。

7.《论摄影》读书笔记 篇七

费尔巴哈谈到“我们的时代”时说,它“重影像而轻实在,重复本而轻原件,重表现而轻现实,重外表而轻本质”。而在摄影在人们生活中所占比重日益增长的今天,这个预兆性的抱怨却逐渐成为现实。影像开始成为解释现实的最有效途径。人们开始从影像中体味经验,从影像中寻找乐趣,从照片中欣赏世界,可照片中蕴含的欺骗性却被逐渐忽略。以至于这些貌似真实代替了真实,而影像世界也慢慢给真实世界笼罩上一层薄雾。

1影像与经验

桑塔格在书中谈到过“摄影从被创造之初便有着这样的承诺:通过把一切经验转化为影像,而使一切经验民主化。”而这个承诺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在我们的世界中越来越得以显现。拍摄方式的不断简化使得人们将相机作为记录生活的最佳工具,因为影像的留存远比我们脑中残留的记忆片段要清晰和远久些。但是,在这个光注重于用相机来记录的时代,其照片背后的经验本身的价值却被不断淡化。

“我们见过鬼,但没有发抖;我们站在王族面前,但不必暴露自己”这便是我们透过三英寸的镜头观看到的世界,以图像的形式取代了经验,以视觉取代了其他观感。即使照片本身的还原度再高,其存在形式与所给予的体验本身就隐含欺骗,如全家福。早前我们为庆祝团圆而拍摄全家福,但随着其记录意义所占比重的不断增大,一纸全家福的意义却大过了团圆本身。人们拿着一张人头遍布的照片对他人介绍家族的人丁兴旺,却没有人愿意去了解甚至连被拍者自身都淡忘了这照片中人们的情感交流与亲疏关系。而对于旅游更是如此。对“现代人”来说,出门旅游却不带相机是件极为不自然的事。人们背着相机寻找风景,以便用相机占有这片风景。而实际上,人们用拍照取代了经历,用照片取代了风景。一趟旅途的结束,往往伴随着大量影像的产出,或山水,或人物。但而后细细回味,这趟旅途所带来的也仅仅是影像本身罢了。所以,我们将拍照作为核实经验的方式的同时,它也是拒绝经验的一种方式――仅仅把经验局限于寻找合适的拍摄对象,把经验转化为一个影像、一个纪念品。

同时,摄影使一切经验平等化。影像为我们带来许多本无法体会到的经验,让我们自以为能够通过对照片的理解而唤起“感同身受”的意识。的确,这些照片也许会唤起我们的道德意识,或许会让我们感到震惊触动,但其自身并不构成知识,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参透世界。反之,一切本该唤醒强烈道德反响的事物却因为影像的普及而被人们逐渐麻木随之淡化了。并且我们过分相信照片中的经验的真实性,并且习惯性以定性效应来理解世界,从而使得所谓经验与其本身产生了偏差。我们通过照片来占有经验,以至于一切特有的经验通过照片得以民主化。

现代社会,摄影逐渐代替了经验,从照片中感受的事件代替了背包启程的过程。但照片本身所包含的真实成分的多少却不得而知。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摄影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也成了一个传递所谓“真实”经验的工具。

2影像与证据

照片提供证据。在现代社会,人们习惯于用相机取证,也习惯于从照片中寻找事实存在的证据。这也是因为与其他形式相比,照片是最为贴近现实的东西,可以说就是世界本身的光影发散的产物。它不仅是对现实的一次解释,而且是直接从真实存在的事物中拓印而来的一道痕迹。所以照片常被视作某件事发生过的不容置疑的证据。笔者认为,这或许也是现代档案要求必然附上本人照片的原因。

但需引起重视的是,人们对文字和图画不抱有足够的信心,因为这些“副本”性质的东西多少对其原型有篡改的嫌疑(这也是必然),而照片却在不知不觉中被抬高到了与“原件”相同的高度。当照片等用于“原件”本身而被作为证据时,其所蕴含的欺骗性又该作何理解呢?笔者曾看过诺兰导演的一部影片――《memento》(译名为:《记忆碎片》),其情节大概是这样的:主人公发现自己患了罕见的“短期记忆丧失症”,他只能记住十几分钟前发生的事情,为了让生活继续下去,更为了替惨死的妻子报仇,他凭借纹身、纸条、宝丽来快照等零碎的小东西,保存记忆,收集线索,展开了艰难的调查。这是个典型的将照片作为证据的案例。整部电影中,他通过照片中的图像不断为自己当时所做所想进行回忆,从而不断填补自己的记忆缺失,但却逐渐拼凑出了一个与事实大相径庭甚至可以说完全相反的故事。因此,过于依赖照片来寻找现实是具有很大危险性的。的确,照片足以提供证据,但是照片不能作为证据。任何一张影像都受制于其拍摄者,也就意味着它掺杂着一定的个人情感,它可能被歪曲,可以被造假,所以照片内容的真实性有待考究。但是照片可以给我们提供一种假设,假设存在或曾存在某件事情就像照片中所呈现的那样。若是可以清楚地分清照片与实际的关系,认识到影像中的真实性与欺骗性的统一,便可以使其发挥最大价值。

3影像与世界

作家D.P对摄影有这样的评价:“我们穿越安第斯山脉;登上特纳里夫;进入日本;‘去过’尼亚加拉瀑布和千岛;与同侪享受战斗的乐趣;坐在权贵的会议上;亲近国王、皇帝和皇后、歌剧的女主角、芭蕾舞的宠儿和‘魅力四射的演员’……简言之,我们透过三英寸的镜头观看这个邪恶但美丽的世界的每次盛况和浮华。”

的确,摄影是收集世界的手段。摄影不同于文学作品和绘画,它不是对世界的描写,而是世界自身。“摄影企业最辉煌的成果,是给了我们一种感觉,以为我们可以把整个世界储藏在我们脑中――犹如一部图像集”。我们无法到达世界的各个角落,而摄影技术的发展却使世界的各个位置都留下了一定的存在证明,这便是照片。而我们观看照片,试图将自身融入其中而实现一种精神上的占有,它带领我们翻山越岭,以局外人的态度拼凑一张新的世界地图。相机将世界打散成无数零散的碎片,或将其放大或缩小,从而拼贴成人们眼中的“世界”。

但是,照片正在篡改世界。从规模上、道德上、美学上等各个方面,它迫使我们变得越来越麻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那些企图唤起良心的摄影作品在引起轰动的同时,也消解了大众对于同类事件的承受能力。换言之,道德式的摄影并不比非道德式的更加高尚。摄影师将镜头对准衣衫褴褛的路人,与对准那些达官显贵,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那些描述贫困山区失学儿童的影像使得人们在下意识里将关怀的标准一再降低,以至于当他们真正看到那些人的时候,竟然会惊奇地低呼:“原来他们也不是想象的那么穷啊!”这种情况的出现,正是因为人们所比照的参考系,不是现实中他们自己的生活,而是影像作品中那些“标准”苦孩子的形象。他们甚至会下意识地想:跟解海龙的《大眼睛》一点不像,因此他还没有资格得到同情。

即便照片是最为贴近真实的艺术表现形式,其本身也不足以替代真实。无论摄影师如何诚恳地对其作品的还原性作出声明,其作品都不可避免地掺杂了个人的思想与主观色彩,他们总会把自身固有的标准强加于所拍摄的对象上。的确,照片源于现实世界本身,可摄影师镜头下的所谓世界则需要符合他们对所摄对象所具有的“特质”的理解――或贫困,或尊严,或剥削。更有甚者,三寸镜头下的世界的质感、光影表现等都受制于摄影师的严格要求,从而拍出“理想化”的影像。而这个用镜头拼接而成的世界,笔者更愿意称之为被摄影师们控制的世界。

4结语

影像世界的流行与崛起也许是与不断加快的社会生活节奏相伴而生的。繁杂的社会关系和生活压力让人们不愿深入了解事实而更愿意去相信眼睛所能看到的东西,更相信表象而不愿去发掘其内在。所以,影像世界给“现代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了解“世界”的平台。

有不少人批评桑塔格在书中过于放大了影像的重要性,认为其中并没有那么多虚构的成分,或者换言之这些虚构的成分并不足以给我们平时理解世界和感受生活带来多大的影响。但笔者却认为这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当现实被理解为难以驾驭、不可获得,而照片则是把现实禁锢起来,使现实处于静止状态的一种方式。久而久之,这种貌似占有现实的状态,就会被人们理解为所谓的真实。人们通过拥有照片来代替体验,通过拍照让愿望得以“实现”,却殊不知这种替代品和原型直接被忽略的这段距离才是现实的遥远性。在摄影的普及性与理解的表面性的双重作用下,影像世界与真实世界间的关系正悄无声息地从“相似”转向“替代”。这是个很可怕的结果。

8.罗尔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八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种损害某些人达到其目的的契约不会得到一致的认同。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原初状态对这个逻辑本身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只是起到了一个加强这个逻辑的作用。

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

(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

(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

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别:一种依据功利,一种依据直觉。罗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但他尤其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罗尔斯相信要改良西方社会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这是罗尔斯为自己确定的目标。

正义论揭示功利主义存在着几个弊端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

(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

(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

(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

(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

两个正义原则及相关解释

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这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转换:即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议论的一个关键。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以后总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是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要解释清楚“合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还要有两点需要解释,这就是:(1)最小受惠者的地位如何界定?(2)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水平?低于前者,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占据两种地位,一是平等的公民的地位,一是

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这样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或按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两个优先原则

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正义”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原则:

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的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2)一种过高的储蓄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实际上在这两个优先规则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主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的优先。

原初状态

对订立契约的最初状况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罗尔斯把它提出来用以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一种对最初状况的解释称之为“原初状态”。

选择的对象:表格中的选择对象包括:1两个正义原则;2古典目的论观点(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致善论等);3直觉主义观念;4利己主义观念;5混合观念。它主要比较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

正义的客观环境——各方所处的环境客观上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不可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求,而人人又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利益;人们的利益有一致的方面,又有冲突的方面,从而使人们的合作既有可能又有必要。

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各方都有自己的合理生活计划或者说不同的善的观念,虽然他们不知道其内容和细节。

知识的限制——无知之幕的概念。罗尔斯假设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纷争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对所要选的原则的形式限制——对所要选择的伦理原则有五种形式的限制,这些限制来自于正义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划分社会合作的利益方面的作用和任务。这五种限制条件是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终极性。

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系统的论证要包括引出他们在社会制度方面的推论和结果,这里要着重指出的就是“最大的最小值规则”。罗尔斯认为别的原则都可能导致一种不能忍受的严重后果,而两个正义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好的最坏结果。由于两个正义原则公开表示人们相互尊重,从而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保证了人人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而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两个正义原则的终极性也有助于带来相应的、稳固的正义感,并且,两个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对契约的承担并不是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他们是能够一贯坚持的,而功利主义则不是,他可能要求每个人做出很大的牺牲,因而不容易稳固。

其它选择对象的排除,罗尔斯认为至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不是一个政治原则,因为按照契约的观点,公民的平等自由以及利益分配是不以人的不同目标或内在价值为转移的。

两个正义原则用于制度的一种四阶段序列

1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2制定宪法;3修订法律;4规范的应用。

罗尔斯用这个过程他们探讨了平等自由的三个问题:良心的平等自由和宽容、宪法的过程和参政自由、与法治相联系的个人自由。这些都是为了说明自由的优先性。

非暴力反抗的问题

罗尔斯联系多数裁决规则和服从不正义法律的理由解释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的拒绝以及他们在一个接近正义的民主制度中的作用。

罗尔斯的非暴力反抗理论有三个部分:一是规定把它与其他抵制形式区别开来的定义;二是证明它在在哪些条件下是正当的;三是阐述它在稳定宪法制度方面的作用。

三、简要评论

罗尔斯《正义论》是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学说,但与传统的各种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试图调和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在这些相互冲突的价值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一个有意义但也很有难度的尝试。

9.论可能生活读书笔记 篇九

看了《论可能生活》这本书,觉得有点困惑,有些地方不太读的懂。也许是我这个年龄还不能对此产生共鸣,获得更深刻的理解。总体感觉这是一本有关幸福生活的书,可以给想要幸福的人找到出口,提供一些帮助得到启发。

生活是幸福的赞赏,通过大的哲学视野来探索细处的关乎每个人生命的细小话题伦理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询问生活意义。赵汀阳在《论可能生活》里,从对生活的意义叩问入手,以生活本身的目的为主题。

在今天,关于生活意义的疑问似乎已经变得奢侈与可笑。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的高度发达,人们在利益的昏迷中失去了幸福,做什么事都想着利益,认为只要对自己有益满足了自己的利益就是幸福。在社会规范中遗忘了生活,就好像行为仅仅是为实现体制的规范目标的行为,而不是为了达到某种生活意义。社会成功了而人失败了。生活本意在于创造幸福生活,幸福是生活的根本目的。幸福是什么?幸福,从心理上的一种满足感。所以我同意——幸福是一种幸福感。幸福应该是一种感觉,所以幸福不幸福不是别人能够说了算的。

10.《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十

罗尔斯对自由的定义谈了很多,他认为自由是一个体系,由各种基本的自由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话是:人做或不做某事,会受到保护并免受其他人侵犯时,可以说他是自由的。关于罗尔斯定义的自由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色彩。他的自由观可以通俗的这样说:在合法的前提下,人可以为所欲为。这是典型的左派的观点,这也是后来各类解放运动的思想基础。对于自由的理解在此之前很多思想家的观点要深刻得多,托克维尔曾说,如果认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那是动物的自由;洛克说自由是指人类的自我管理,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皇帝或者氏族首领或其他什么人的管理。

接着罗尔斯重点谈论了良心的自由,其实罗尔斯的良心的自由更多的指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罗尔斯明确的指出一个正义的制度必须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我认为关于宗教信仰的自由最根本的还是要明确对于人类而言是先有正义的思想还是先有宗教的信仰,这个先后次序决定了谁更起主导作用。

关于宪法的正义罗尔斯说宪法的正义体现在对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遵守上,体现在一部正义的宪法会产生一个正义的程序,这个程序会产生一个正义的法制,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依然是正义原则优先次序的体现,就是首先保证所有人具有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同时罗尔斯又补充说,如果有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那这种自由必须加强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才能存在;如果有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那这种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接下来罗尔斯谈论了正义论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总而言之要满足他的正义论的优先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较多的谈论了代际分配。也就是每一代应该为下一代储存社会财富多少为合适的,罗尔斯显然不同意为下一代尽最大努力储存的思想,他认为代际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储蓄率,换句话说就是一定的充分的现时的享乐是可接受的,这和西方近几十年的思想观点是一致的。

在第二篇的最后罗尔斯谈了关于义务和职责,关于义务,罗尔斯说当正义的制度存在时我们有义务服从和维护正义的制度,当正义的制度不存在时,我们有义务建立正义的制度。而对职责要求的强度则小于义务,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人同意了正义的原则,并享受了正义制度带来的好处,那他就有责任担负正义制度给予他的职责,但职责是以自愿为前提的,而义务是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履行的。

罗尔斯接着谈论了当你觉得这个制度不正义或有一部分不正义时,你是否还对这个制度存在职责和义务。于是罗尔斯提出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这两个观点,也就是当面对不正义时你至少可以做到这两点。罗尔斯认为这两种方式可以促进一个正义的制度健康发展。

本书的第三篇名为“目地”,在本篇中罗尔斯主要阐述了什么是善,正义感以及善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善,在这之前罗尔斯已经定义过,所谓善就是人的理性的欲望的满足。在第三篇中他进行了更充分更详细的论述,他认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要形成这个合理的生活计划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与合理选择的诸原则一致,这些原则包括有效手段原则、蕴涵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另一个是要在充分理解有关事实和仔细考虑后做出的谨慎合理的决定。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善不是正义,正义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结果,是相对而言绝对的不变的,是衡量社会其它制度的是否正义的标准,而善只是人们根据环境做出的合理的计划。

接下来罗尔斯谈论了道德与正义感,他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会自然而然的促进社会道德的成长,使道德从一个威权的命令式的道德逐步发展为根据原则自我发展的道德。在这样的社会中同样可以产生相应的正义感,而且这种正义感比其它不是正义制度的社会的正义感更加稳固。

关于正义感和善之间的关系,罗尔斯认为,一个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支持和巩固他的正义感,也就是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其正义感和善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到这里《正义论》终于介绍完了,说实话本书的第二篇、第三篇很难读,因为这位老先生将大量的篇幅纠缠于一些不重要的议题,而主要的思想反而讲的不够充分。

上一篇:我市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显著下一篇:会计的工作心得体会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