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调解

2024-10-14

物业纠纷调解(8篇)

1.物业纠纷调解 篇一

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函〔2010〕75号

(市司法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物业纠纷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程序灵活、效率高、成本低、不伤和气等特点和优势,在预防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加大物业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力度,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努力实现将物业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工作目标,力争“小事不出小区、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纠纷,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了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遵循自愿、依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调解组织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实行物业管理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新设立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小区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并积极促进纠纷双方的和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成员一般由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或房屋使用人,下同)、“和事佬”协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职工和社区物业专管员等组成。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

(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一般性物业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接受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较复杂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等工作,积极协调物业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纠纷的调解,并接受所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四)城区可在现有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内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受理、调解本区域内影响较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物业纠纷。建立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统一为“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区司法局聘任1至3名专职调解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主要包括:

(一)业主之间的纠纷;

(二)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五)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之间的纠纷;

(六)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

四、调解程序

(一)物业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物业纠纷的过程中,可以相互配合,共同调解。对于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物业纠纷,可引导当事人向所在社区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对于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直接受理的物业纠纷,调解不成的,可引导物业纠纷当事人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或所在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三)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行政机关的相关移交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移交机关重新申请处理,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四)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法院诉前引导或委托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五)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六)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构建住宅小区物业纠纷调解“四级网络循环运行+专业律师参与+诉调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即形成住宅小区、社区、乡镇(街道)和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四级调解网络;以组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律师顾问团、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等形式,广泛吸纳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物业纠纷调解;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解决物业纠纷的效果和效率。

(二)坚持依靠现有人民调解骨干力量与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充实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加大对物业纠纷专兼职调解员、社区物业专管员、“和事佬”协会成员的专业知识、调解技巧、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培训力度,不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结构。

(三)加强对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纠纷工作的指导,建立物业纠纷引导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物业纠纷,对容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物业纠纷,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党委、政府。

(四)加强对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纠纷工作的物质保障,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物业纠纷专、兼职调解员和“和事佬”协会成员等纳入“以奖代补”对象范围,实行“固定补贴”与“一案一补”,并切实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所需经费到位。

(五)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纠纷工作。司法、房管、信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互动,建立物业纠纷调解长效机制。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本意见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2.物业纠纷调解 篇二

1 种子纠纷的种类和部分典型案件

1.1 达不到国家规范化标准引发的纠纷

一种是因种子质量引起。目前, 我国种子质量指标必须标注的主要是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种子质量纠纷主要是纯度、净度、发芽率等达不到国家规范化的最低标注标准。2006年春季, 我市果树农场刘屯村农民温室内种植樱桃萝卜纠纷案, 主要原因是北京某公司生产的樱桃萝卜品种纯度差, 杂株率高, 樱桃萝卜变粗、变长、杂色, 虽然产量没受影响, 但商品性差, 影响了商品售价, 导致群体性投诉案件。

另一种是种子标签、标志、名称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主要反映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标签标注内容不全, 或审定品种名称与包装品种名称不符, 在原审定品种名称前加新、超等文字。

1.2 非种子质量原因引发的纠纷

第一种是因自然灾害引起, 包括冻害、冷害、干旱、洪涝等。

第二种是种植户人为因素引起, 包括栽培管理措施不当、良种良法不配套等。

第三种是品种宣传不实, 特征特性介绍模糊夸大, 农民种植后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 感到上当受骗引发纠纷。2007年春季, 轰动我市的温室黄瓜种子纠纷案, 由于冬末春初遇见罕见风雪天气, 连日阴雨寡照, 导致温室内温度过低, 黄瓜叶片大量变黄、花期异常、果实畸形、商品性下降而减产减收, 几百户农民找经销商索赔。经销商认为是自然灾害引起, 不是种子质量问题。群众联名投诉到种子管理机构、市长热线、广播电台、消费者协会等, 经田间鉴定也认为温度过低是主要原因。群众不服, 后诉至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调节, 因黄瓜种子包装袋上品种说明一项有“极耐低温”字样, 属误导性宣传, 经销商被判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种是品种存在缺陷引发。某些品种存在缺陷, 种子经销商因没有把品种在栽培上的特殊要求和不同特征特性、抗病虫能力等介绍清楚, 种植后因品种本身适应性差造成减产减收。2009年秋季, 我区女儿河乡部分农民种植某公司生产的午阳4号玉米减产, 经我站会同投诉人、经销商进行田间勘验, 田间所见在正常株距和正常管理情况下雌穗不能正常结实、畸形、空秆、多体分化、穗位超高的“问题株”达27%~48%不等。经协商调节, 种植户得到了损失补偿, 但已收获回家的农户因无法进行田间鉴定, 只好按平均标准补偿。

2 如何调节与处理种子纠纷

出现种子纠纷后, 作为种子经营者要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 采取积极态度妥善解决。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危害、栽培方法不当等造成减产的纠纷要耐心解释, 不厌其烦。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纠纷要及时协商, 经协商难以达成赔偿协议的, 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受理机关依法鉴定。种子管理机构在处理纠纷时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2.1 弄清原因, 保全证据

受理案件机关在接到农户投诉后要认真了解案情, 明确办案思路。对投诉人提供的人证、物证和案件发生地同期的不良气候、栽培方法、措施等相关情况要全面进行调查取证分析, 查找引发纠纷的原因。认真做好询问笔录, 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投诉的品种名称、来源、数量、购种价格、售种人基本情况, 购种时的发票和包装物品。

2.2 现场取证, 确定责任

种子管理机构调查人员会同经销商和投诉人赴田间进行实地勘查, 进一步调查取证, 核实发生纠纷的原因、灾害面积、产量损失等。经勘查确定纠纷责任, 是种子经营的问题, 经销商要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认可;如果是非种子质量问题, 要向农户现场讲明, 其责任由农户自负或申请政府救济。种子管理机构在调查纠纷案件结束后要制作田间调查报告书, 一时难以认定的要保留现场, 必要时拍照。调查核实责任、面积、产量损失情况调查人员应记录在案, 并请到场人员对调查的相关材料签字认可。

2.3 公正处理, 合理赔付

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田间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和损失额度, 积极促成经销商与农户间达成协商理赔协议, 及时兑付农户损失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受到损失的,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 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的该作物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统计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 按当年当地同类作物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合理支出费用。

实际工作中, 由于温室生产的特殊性, 保护地栽培的可得利益损失, 按照所在乡 (镇) 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 可参照当地同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计算。

3 创新管理机制,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1 改变行政观念, 加强服务水平

执法部门和种子经营者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只有把管理体现在服务之中, 帮助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能力、科学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 才能真正管好种子市场。

3.2 创新管理机制, 提高执法水平

健全种子质量投诉、举报网络, 依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 制定种子质量事故调查制度和种子纠纷处理制度,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置, 把矛盾纠纷和隐患解决在基层, 化解在当地, 处置在萌芽状态, 维护社会稳定。

3.3 提高种子生产者和使用者 (农民) 的水平

3.谈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篇三

一、目前呼玛县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与仲裁的情况。

呼玛县各级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根据争议的事实,合情、合理、合法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村级设调解小组,乡(镇)设仲裁委员会,县级设仲裁委员会。发生土地纠纷案件时,首先由村委会进行调解处理,调处不成的到乡(镇)政府或其所属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再不服的到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多年来,各级农村土地仲裁部门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发生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都积极进行认真调查,及时调解和处理,化解了诸多土地争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发展农村经济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率有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土地仲裁部门的工作繁重而艰巨,需要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加强。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惠农政策。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免征农业税、乡、村免收村提留、乡统筹,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同时,对耕种的农户给予粮、油、子种等各种补贴,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增多,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原来弃耕、退耕的农户纷纷回来要地。

2.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随着现代农业科技的进步、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可耕种的土地几乎都被开垦起来,甚至相邻耕地的地隔子也被耕种了,许多农户的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合同的面积。

3.二转土地延续承包工作做的不扎实,没有很好地按法定程序调整和发包农村集体耕地。呼玛县1998年下达了《呼玛县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实施办法》的文件,并依此进行了呼玛县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工作,由于有的乡(镇)、村屯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确定新一轮土地承包方案,而采取自然过渡,对收回承包地和增加人口重新发包土地没有严格执行县及上级的有关政策,出现了许多违法收回、违法发包的问题,土地承包承包工作透明度不够。另外,有些村机动地面积超出规定的5%的标准,有的甚至将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当作机动管理,不给签定承包合同,有的将原承包期内的非法承包地顺延到二轮承包期,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档案管理不完善。1984年开始的呼玛县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各村承包方案、各户的承包合同、地形图等原始发包记录及相关详细资料至今已没有或不全,特别是有法律效力的资料丢失严重,有的村甚至二轮承包时的承包方案、承包标准、面积、人口也不准确,缺少承包期间各农户承包面积变动的记录,为纠纷查证工作带来困难。

5.农村户籍管理不当。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甚至未经村委会同意,外地村民迁入本村,造成该村人口增加,特别是二轮承包前,新迁入的农业人口在二轮承包时与原承包期内的人口争地,增加了人地矛盾。

6.村级行政单位管理不明确。有的乡(镇)存在着非行政村、非村办企业、非企事业单位的农业集体户,有的户口在某村,有的根本就没有村;有的几户或十几户有一片地,有的在别的村也有承包地,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导致土地管理上的混乱,而引发土地纠纷。

7.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手续不健全。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有的家庭承包农户的部分承包土地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被村委会作为机动地管理,致使实际承包地与合同面积不符;有的承包期限不足30年,3年、5年一签定;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有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写清楚承包地的四至邻界;有的村在二轮承包时没有确定承包共有人,成为后来纠纷的起因。

8.村与村的边界不清。农户拣种摞荒地已耕种多年,并与一村形成事实承包关系,但因两村行政区划不清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而引发承包经营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仲裁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自1984年农村土地承到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间隔20年,又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初步通过全国人大党委会审议,2009年4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由此而导致地方法规也随之滞后,基层仲裁机构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由此给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仲裁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业务人员素质低。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成员全都是兼职人员,政策法规水平、业务能力等并不很专业,很多是边学边干,边干边学。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成为纠纷处理的主要力量,其他部门配合得很弱。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人员少,业务量大。全县各乡(镇)现在平均编制3人,实际工作人员2人,平均本专业人员1人,专业人员外借,非专业人员借入现象普遍存在。基层的经管干部不仅要承担本职的十来项专业技术工作,还要承担政府的防火、防汛及包村的各项中心工作,工作起来有一种“小马拉大车”的感觉,有的案件甚至半年还没有时间处理。

3.政府行政处理与仲裁机构的仲裁混淆。一方面,二者受理对象不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承包关系的土地纠纷进行仲裁,对于没有形成承包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另一方面是二者处理程序不同,农村土地仲裁目前实行的是二级仲裁,即对乡(镇)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农村土地仲裁不实行终审仲裁制。对任何一级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权属争议,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乡(镇)将所有的纠纷都进行仲裁处理,有的应仲裁裁决的却进行简单的行政处理。

4.行政干预。由于有的乡(镇)在处理纠纷时,政府怕引发更多的纠纷或村民上访事件、行政复议等,而有意拖延或将应行政处理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不能公正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仲裁机构独立仲裁受到影响。

四、 加强农村土地仲裁管理的建议

1、加强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复杂,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应当发挥政府的指导和扶持作用,以保护农民权益、保证仲裁工作质量、避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出现偏差。重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为了切实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应当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仲裁前的调解作用;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要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2.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按法定程序调解、仲裁.,使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有法可依,便于按规操作。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的独创,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上要最大限度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服务;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上要适当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3.推进仲裁机构建设,按法定程序组建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聘任制,挂牌督办制,实施权、责、利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加强领导,协调各部门,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增强力量,减轻额外负担,认真培训在岗人员,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4.处理好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关系。仲裁要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完善裁决执行,同时,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 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另外,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户籍管理。凡落户农村的,必须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乡(镇)政府把关。

5.规范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解除行政干预,仲裁庭实行依法独立仲裁。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明确单位归属。对于行政管辖不清的农户,由政府确定所属行政村,明确其土地权属。

7.对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8.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现有的土地承包资料,建立健全土地台账,明确各村、各户的土地边界。

4.青山社区调解纠纷 篇四

王偲华 胡甦窕 吕薇薇

本报讯(记者王偲华 通讯员胡甦窕 吕薇薇)不久前,当市区城中街道青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居民王某家时,他的心情已经“阴转晴”,不再像几天前那样怒气冲冲,并不断向社区调委会干部表示感谢:“没有你们的协调,我的事不会这么快解决。”

原来,王某与开饭店的何某是邻居,因为经营关系,何某经常将一些物件堆放到王某家门口,王某多次干涉没有结果,双方由一点小事激化成了矛盾纠纷,在争执中王某被何某家的厨师泼了一盆水后,找到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社区调解人员为他做主。

在认真听了王某的描述后,青山社区人民调委会的工作人员马上赶到现场,向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并向附近的村民作了调查,证明情况属实后,通过采用社会公德、邻里和谐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劝解教育。经调解,双方都认同调委会提出的建议,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据了解,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调解一些居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其工作人员以社会工作人员和辖区内较为熟悉法律法规、司法等相关知识的居民为主。有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些居民之间的小矛盾小纠纷,不用上法庭打官司,不仅能及时对矛盾进行调解,还省去了一大笔的诉讼费。青山社区人民调委会成立以来,成功调解了多次矛盾纠纷,并被评为婺城区2007人民调解先进单位。今年已经成功调解了6起民事纠纷。

5.农村纠纷调解技巧交流 篇五

第二篇:浅析农村常见纠纷的特点与调解技巧的运用 第三篇:调解纠纷的技巧 第四篇: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

第五篇: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农村纠纷调解技巧交流

具有方便、快捷、灵活之效能,农村民事调解是适合农村特色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对于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把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就应掌握民事调解中的技巧,将一定的调解技巧妥善的应用于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中去,使之起到推波助澜、鼓风杨波的特殊作用。笔者就农村民事调解技巧提出肤浅的建议.一、把握局势,找准矛盾焦点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势,收集有关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纠纷性质、起因经过,还要了解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1 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控制场面,选准切入点

很多矛盾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去劝说。甚至丧失理性,极易做出违法的行为,在遇到这种情况后,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

1、察言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的言语和行为,调解人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

2、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调解人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发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里。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的成功机率就大大提高。

3、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应把把双方当事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三、换位思考,选准沟通点

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促进双方彼此了解,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和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2 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侵权行为,只有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效果,才能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面对“剪不断,理不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真正实现沟通无距离、沟通无障碍。

四、客观公正,选准平衡点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致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人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民事调解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除这些因素外还不免有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修养、容貌服饰等因素,而产生对当事人的好恶情感,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员是否出于公心。调解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

第二篇:浅析农村常见纠纷的特点与调解技巧的运用 浅析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特点 与调解技巧的运用 ——军赛司法所 王新荣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现,矛盾纠纷高发,复杂的时期,特别是群体性、多主体性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由于各种矛盾的发生也可能有其他的矛盾交错,要根据基本的类型进行简单的归类,这样便于把握矛盾的特点,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

一、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农村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就是“以和为贵”,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通常常用的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理”。-1

(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纠纷4 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

(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 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生产经营纠纷

涉及到农村承包经营、征地款的分配,集体土地的权属和经营、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性很强。所以要根据这类纠纷的特点,严格依法调解。要处理好这类纠纷,需要把握各 种法律知识和政策的规定。

(一)土地权属纠纷

要处理这类纠纷,要深入调查,实地勘查,查阅权利证书。6 对权属纠纷注意事项如下:

我县是在82年—83年联产承包到户,耕地由于经过多次调整,很少有争议,主要是自留山、土,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村民耕作荒闲隙地,这种地如果发生争议要与附近的山、土区别开来,青苗是管理人的,包括征地款中的青苗补偿,而土地权属就是原产权单位的,属于河道的荒摊、荒涂,按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法》有一条规定,占用20年,而未主张权利的,原产权人丧失其权利,这一点在处理问题时要灵活掌握。如果不是另一产权集体单位长期占用和经营,不能视为所有权的变化。这类纠纷调处方法有三个步骤:

1、查产权归属,分三个时段:一看联产承包到户时,有无凭证,没有的话,再看“五领大包干”时,是不是进行过调整,这次还不能确认的,就看土改时的权属,当时是怎么划分的。

2、对界线进行现场勘查,查明地界的界石、界沟等。

3、以上的活动仍然不能确认争议地段的,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依据管理现状,对方又长期没有提出异议的,维持原状。二是按分配时亩积或人口的比例,在进行实地丈量 之后,按比例划分。哪一种更适合,选择哪一种。调解不成的,告知向主管单位申请裁定,值得注意的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产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集体与7 个人的经营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而承包经营纠纷,属于组上自治范围的,不能提起诉讼或政府确权,由于村组的程序不合法,可以由政府责令村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确定。

(二)农民私换土地纠纷

首先,我们要分清双方争议的是承包经营权还是所有权,如果私换土地分别属不同的村、组,同时涉及到所有权。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同所有权人交换土地耕作,必须通过产权人书面同意,而同一法人内的村民互换经营承包权,只要是组上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又有交换的事实,且长期无异议,这种交换成立。但是现实中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国家对土地承包采取了长期稳定不变的效果,许多地方在征地时,习惯上将征地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臵补偿都分给承包人,交换后的利益关系就变得很复杂,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既要依法依规,又要适应村级自治的村规民约,同时要注意当地习惯做法。下面举例说明几种情况: 一是换年满二十年的,除非有文字约定,或期间有发包方提出异议,一般土地流转已成事实。个人侵占的荒闲隙地,原则上过了二十年原所有权人也“不能追究”。至于二十年 以内,又没有文字依据的,也没有通过村、组同意的,视为交换无效,但一方已改变土地用途,如建房、建厂,转包给第三方开发的,维持现状为好。后者有合法的手续,不能以8 其他理由相对抗。

所以这类纠纷处理的原则和步骤是:一是查法律依据,有法律凭证的优先确认;二是查双方协议,查原始记录或原始经手人的证明;三是双方协商;四是按公平的原则处理

第三篇:调解纠纷的技巧 瓜山社区调解纠纷的技巧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区稳定,更好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我社区流动人口调委会在平时工作中摸索出一套调解纠纷的工作方法,我们通过纠纷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人物、发生的情节、发生的原因五大要素很好的化解了当前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有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到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是又季节规律,每年发生的纠纷的类别一般与每年发生纠纷季节差不多。对每类纠纷发生前期,我们做好每类的纠纷预防工作。比如,纠纷持续的时间,说明了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我们要利用当事人的最佳时机进行调解。我们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调解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要多谈其他的事情比如多聊聊家常。当事人对你有谈话的想法时候,开始谈纠纷的事情,这样当事人容易9 接受我们的调解。这样当事人不容易对我们调解员反感和敌视。如果第一次调解不成功,预约当事人有空的时间进行调解。不得按我们调解员的时间来定调解时间。当事人约好的时间调解员不管是否休息都要到调解地点进行调解,这样当事人就会信任我们调解员的工作。调解员所说的话他们就容易接受,矛盾纠纷容易化解。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租赁纠纷,发生在瓜山东苑和瓜山南苑就不同,东苑纠纷的特点是当事人会利用房东多收电费为理由不增加房租和以退电费的理由和房东争吵。南苑纠纷特点是利用江西人居多的优势来和房东讨论房价。我们要了解清楚纠纷发生地点,人员是哪里人,其社会关系,从事行业,我们要根据上面的信息进行调解。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距,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快通过感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我们就要善于察言观10 色,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表情,语言和行为,弄清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针对文化水平、法律素质比较高的,我们要用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解,针对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我们要用简单的法律知识和语言进行调解,要及时的回访工作,多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这种人员容易反悔调解的结果,容易犯同样的错误。

我们调解员只有把握了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识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双方当事人和我们调解员的满意结果。

四、情节要素情节要素主要是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我们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充分掌握纠纷情节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我们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在调解中就可以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第四篇: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 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

1、商事纠纷的调解时机是指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适宜调解的阶段,各类商事纠纷的特点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有所不同。同一勒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最佳时机也可能有所不同。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商事纠纷大致有以下六个调解时机:

(1)诉状副本送达之时。在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不少被告尚没有思想准备,也没有咨询相关的诉讼事宜,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比较真实、可靠。当事人双方均迫切希望解决争端且对法院认可其诉讼意见寄予希望,加之诉讼初期事态尚未扩大,双方对立尚不激烈。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调解比较容易成功。

(2)案件开庭之前。此时,当事人经过了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对双方的意见与争议有了基本的认识,已经能够较为理智、客观地面对纠纷,庭前调解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3)庭审时行之中。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庭审进行之中审判人员不得建议调解,或者当事人不得申请调解。在庭审程序开始后,案件的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着急事实逐渐显12 露,这些事实可以作为调解的有利基础。

(4)休庭期间。休庭期间,当事人往往会就庭审情况请他人帮忙分析案情,推测诉讼胜败的可能性,对案件结果 1 大体有数。此时,如果利用时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

(5)辩论结束后。在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时,案情已明朗化,且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6)案件宣判之前。当开庭宣判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大多处于忐忑不安的状态,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即将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较大,希望通过调解以减轻经济损失。因此,审判人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2.商事纠纷的调解方式

(1)双方调解。双方调解是指法院召集当事从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这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由当事人某一方先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另一方提出协商意见,或者由法庭提出调解方案并说明供双方协商,通过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商事案件的调解,如出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较为通情达理,以及企业之间具有合作关系或存在合作前景,则双方调解的效果会更为明显。(2)单方调解,单方调解是指法院分别对当事人做工 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审判人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意见,加以符合情理的分析、劝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一方处于外地,或者双方存在一定对立情绪或隔阂的案件。

(3)三方调解。三方调解是指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审判人员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或者需要施加一定外在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商事纠纷的调解方法

商事纠纷的有很多种调解方法,这里对一些重要、有效的方法加以介绍:

(1)成本调解法。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均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行为目标。对于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给当事人算成本账。如上诉费用、执行费用、双方因诉讼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因此可以丧失的商机,使有过错的一方能够适当让步。对于无过错的一方,使其知道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虽然其作出了一14 定的让步,但是对相对方有履行义务的诚意,缩短了解 决纠纷的时间。

(2)发展调解法。对于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而言,营利性是其追求目标,但营利必须通过生产、发展才能实现,发展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尤为重要。发生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合作可能,特别是一些长期合作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果通过判决方式结案,很可能使得原本良好的合作关系破裂,殊为可惜。因此,审判人员在调解商事纠纷时,可以着眼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发展,对双方纠纷不激烈,继续合作有潜力,应尽可能通过调解促成双方继续合作。

(3)情感调解法。审判人员在调解商事纠纷时不仅要耐心、细致,也要善于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以及在之审理案件中与当事人建立的感情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说明双方是相到信任的,使双方意识到市场经济中发生纠纷是正常的、暂时的,发展和合作才是长期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4)个别调解法。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心态可能相差较大,有些当事人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协商调解;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占理,调解会损害既得利益;有些当事人担心接受调解将来会后悔,宁肯判决也不要调解,有些当事人考虑到15 调解协议更容易履行,或者今后仍有可能合作,同意 接受调解。审判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其充分表达想法,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根据个案的情况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

(5)换位调解法。如果当事人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矛盾就容易得到化解。审判人员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角色的互换,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其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和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

(6)借助调解法。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在调解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审判人员应当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律师对法院调解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些律师对案件判决结果有较准确的估计,为避免败诉风险愿意调解;有些律师认为自己有理有据必赢无异,并不愿意配合调解。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争取律师的支持和配合,让其帮助法庭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第五篇: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 浅谈现阶段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与策略

农民群众因生产生活引发的矛盾纠纷,历年来是农村社会稳16 定的重要因素。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逐步由传统型、单一型的家庭矛盾、邻里矛盾、个人与集体矛盾、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向多元型、复杂型的经济矛盾、权益矛盾演变,呈现出矛盾数量多变,范围扩展,跨时较长,涉案人之多,情况复杂的态势,这使得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增大。作为农村社会矛盾排查与调处,面对现阶段矛盾纠纷的复杂情况,我们要冷静分析形势、找准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我认为农村现阶段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一个基础”把握好“三个关键”,既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把握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真情感化为轴线,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与策略这三个关键。

坚持“一个基础”就是矛盾纠纷调解时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坚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我们在调解矛盾纠纷时,首先要掌握纠纷的真实情况,了解事实的来龙去脉,只有这样,我们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才能做到有据有依,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尺度和调解方向,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调处,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是我们调解矛盾纠纷的前提。3月份,我们调处了一起行政接边地区水源纠纷,受理此纠纷后,我们对案情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调解,致使无功而返。后来,我们对纠纷情况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了知情群众,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认真做好笔录,用客观事实来说话,调解起17 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双方当事人只能尊重事实,接受了我们的调解,因此,我们成功而圆满地调处了这起三十年余来一直没有处理好的接边地区水源权属纠纷。

把握好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调解中要严格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结合乡风民俗,村情民俗,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一起矛盾纠纷出现后,首先要了解案情,其次要给矛盾纠纷定性,看属于何种矛盾纠纷,需运用涉及即此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乡风民俗,村情民俗给当事人讲解清楚,让他们遵纪守法、尊重民俗,只有这样,他们对我们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才容易接受和理解。

把握好以真情感化为轴线,就是在调解中要把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贯穿始终。我们在调解各种矛盾纠纷时要主动为当事人着想,真心实意地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俗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有真情付出才能得到真心回报。年初我们受理了一起遗弃老人的矛盾纠纷,老人常某已70余岁,生有三子都已成家,生活条件都一般,日子过的还可以,但就是老人无人赡养,当事人对我们讲述:他们的三个儿子,大儿子早年读书,毕业于大理师范,在某单位工作,其余二子由于当年经济条件差,加之老伴又死得较早,经济上无能力负担,没有继续读书上学,因此在家务农,二兄弟都认为父亲培养了大哥成才理应由大哥赡养,而18 且对赡养问题大哥早读大理师范时就已承诺,现在三个儿子都各说各有理,就是不愿赡养父亲。说到动情之处老常泪流满面,我们听后也为之动情,当时就安慰老人说;我们一定帮你调解好此事。第二天,我们找到老人的三个儿子进行说服教育:“老人养你们三个儿子不容易,现在你们都已做了孩子的父亲,总有一天你们也会老,如果你们儿子像你们今天的所作所为,你们作何感想?俗话说,羊有跪哺三恩,人有抚养之情。你们一定要清楚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报恩的问题,而且是法律所规定必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权力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经过一番语重心长的劝导后,弟兄三人茅塞顿开,都表示悔意,并且当即表态,以后三弟兄共同赡养老父亲,并不让此类事情在他们身上重演,当时,三兄弟握住我们的手感动万分地说,你们真是我们的亲人,让我们明白了最基本的做人道理,看到你们司法工作人员如此善解人意,我们真是惭愧万分。随后,三兄弟搀扶着老 人高兴的回了家。

把握好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与策略,就是要在调解中讲究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因人而异,因势利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随着现行农村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的工作经验和调解方法,在实际调解中要灵活19 运用各种调解技巧,确保矛盾纠纷能顺利调处。今年5月,我们成功调处了一起伤害赔偿纠纷,事发后我们迅速介入此纠纷,并于第二天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谈到5000元差距时,调解陷入了僵局,这时我们想起当事人一亲属在县城工作,在兄弟姊妹几人中威望较高,且为人讲诚信,办事也公道。通过这种特殊的关系来做工作就顺利得多,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满意的协议,均对我们调解工作较为满意。

总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增强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评判,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农村社会矛盾调处工作中能够运转,预防了一些非正常事件的发生,确保了一方平安。

6.民事纠纷调解协议 篇六

一.当事人:(以下简称甲方)

李振江(以下简称乙方)

二.调解人(与当事双方无利益关系):

三.调解地点:

四.调解时间:年月日时分

五.事由:

2012-3-2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住处修盖房屋,跌落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在西安市唐都医院救治后于2012-3-21出院回家继续疗养.2012-6-21到唐都医院复查,发现脑部仍有少量积水,主治医生要求再作一次引流手术,因手术费用较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具体细节在此不作详述,可参见病历档案及医嘱)

六.结论:

2012-7-30乙方再次到唐都医院复查,确诊需要手术且病情随时有可能恶化,但甲方不愿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而乙方又无经济能力,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围坐一起,友好协商决定采用以下第项执行:

1》 甲方即日起承担所有相关医疗费用为乙方治疗直至头部损伤康复,康复标准依主治医生判断及相关医学报告单为准!并由甲方负责二次报销及费用领取事宜,乙方配合;

2》 甲方支付乙方第二次手术费用:伍万元整(已包含上次手术费用中乙方自己支付的贰万贰仟元)。术后康复疗养费用:贰万元整;考虑甲方轻济并不宽松,乙方的误工费用就不算在其中了。以上还需支付手术费用及康复疗养费用共计:人民币柒万元。考虑甲方实际经济状况,同时乙方病情确实存在恶化风险,在生命大于一切的情况下特作如下决议:

1.签约后48小时内甲方先一次性支付乙方手术费用伍万元;

2.康复疗养费用贰万元可以一到二个月内付清,最晚自协议生效后60天内;

3.至此之后,乙方病情如果再有变化或其它费用需要均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4.第二次手术成功与否,费用是否结余或有不足,均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5.乙方不能再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

6.此项后续费用报销及领取事宜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参与也不得干涉!3》 其它方案:

七. 以上决议望当事双方全力执行!如有违约或消极怠慢执行等其它有碍协议执行的情况发生,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仲裁!

八.此协议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相冲突的地方依国家法律为准!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当事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十.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永久有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7.论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构建 篇七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性质

(一) 医疗纠纷的概念

我国有学者认为, 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而发生的争议[1]。也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 医患之间发生的纠纷, 是指患者或者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 简称为医患纠纷或者医患争议。从狭义上说, 医患之间发生的纠纷, 是指患者因购买、使用或者接受医疗服务与医疗机构发生的纠纷, 简称为医疗纠纷或医疗争议[2]。

笔者认为,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并不在于谁提起, 其核心乃是医疗损害。存在医疗损害是发生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杨立新教授认为:“研究医疗侵权行为的起点, 就应当从准确界定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开始, 确定其科学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 才能够更加深入地研究医疗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具体规则。在实践中, 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取得统一, 因此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混乱。”我国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地将概念统一为医疗损害和医疗损害责任, 相应的, 医疗纠纷的概念也应该扩展为医疗损害纠纷, 意即由于在医疗构成中发生了损害而导致的民事纠纷。

(二) 医疗纠纷是民事争议

患者在经济实力与专业知识上与医院相比处于明显弱势地位, 但是这些因素都不能否认医院和患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医患关系中的利益很明显是为了私益, 而公益色彩很单薄。理由是, 患者愿意出钱, 来享受医院的医疗服务, 利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技能来为自己消除病痛, 获得健康;医院则从这一过程中获得服务费, 来进一步引进先进的设备、鼓励医生搞科研、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现有医疗纠纷争议解决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 协商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是人们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 医疗纠纷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例如,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 双方当事人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 各自作出让步, 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有效性很低, 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 医疗纠纷中双方利益冲突很大。

“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 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特别是患方往往情绪比较激动, 处理问题不理智, 稍有不妥就会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所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难度很大”[3]。因此, 协商虽然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形式, 但是很少有医疗纠纷案例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性是相当有限的。

第二, 医疗机构面临的医疗纠纷数量太多。

此外,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 限于技术水平等原因, 一些损害就难以避免, 换言之, 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 因此医疗机构往往面临大量的索赔要求, 使医疗机构疲于应付。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医疗体制改革, 很多医疗机构都是自负盈亏的, 不再吃财政拨款, 这就造成了医疗机构的经费是相当有限的, 难以满足众多的索赔要求。

(二)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机制

有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大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就表明, 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 患者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采用行政手段解决争议, 这里所谓的行政手段不是行政命令, 而是行政调解, 即由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居中调解, 以解决争议。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 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完全实现其中立性, 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威信并不高, 人们宁愿选择去诉讼, 也不会走行政调解这一道路。

(三) 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也存在一些不足, 主要反映在以下两点:

第一, 诉讼耗时较长, 成本较大。

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 会遇到诉讼耗时较长, 成本较大的难题。因为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 且中间会产生很多费用, 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这些费用对于本来就遭受了医疗损害的患者来说, 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 由于医疗诉讼耗时较长, 也会导致患者迟迟难以得到赔偿款来改善生活, 这也是一种巨大的时间成本。

第二, 医疗专业性问题法官并不能解决。

对于医疗过程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 主要还是依靠医学会的事故鉴定结论, 法官仅仅是在法律上进行一些判断, 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如果医疗事故鉴定被人为地左右, 造成医疗事故鉴定缺乏科学性, 那么法官也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因此仅仅依靠司法程序, 企图获得公正的裁决, 也是不现实的。

三、构建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思考———以建立第三方调解平台为目标

(一) 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点

1. 独立性强, 利益无涉

第三方调解制度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 构建一个独立性很强的平台, 做到利益无涉。对于一个居中调解的第三方来说, 利益无涉是至关重要的, 否则居中调解者的权威性、中立性就会遭受怀疑, 导致调解结果也难以得到遵守, 因此第三方调解制度能够实现独立、居中、利益无涉, 这对于增强调解的权威性是相当有利的。

2. 公平、公正

由于第三方调解制度能够做到独立性强, 且和医疗机构之间没有利益瓜葛, 这就能够实现公平、公正的调解结果, 所产生的结果能够为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接受。除了对医疗损害进行专业的判断之外, 第三方调解平台还可以为患者和医疗机构提出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赔偿方案。显然, 这比带有政府色彩的行政调解更能够得到当事人尤其是得到患者的认可。

3. 专业性强

在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中, 可以考虑医疗界的专业人士, 如著名的医学教授、医生、法官、律师等人士, 这些人往往学有专长, 且德高望重, 能够为各方所接受。他们有的精于医术, 有的精通法律, 这对于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是相当有利的, 能够保证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专业性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证。

(二) 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平台的细节问题

1. 医疗纠纷调解平台的人员组成

本文认为医疗纠纷调解平台的人员组成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要考虑到人员组成能够保证专业性得到保障, 即所组成的人员中必须有一部分人员对医疗纠纷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有所精通, 否则难以从医疗科学的角度来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明确的划分;二是要考虑到人员组成能够保证医疗调解必须是合法的, 即不能出现违法调解, 这就需要第三方调解平台中必须有精通法律的人士参与, 如法官、律师等。

这一构想与国外的相关制度不谋而合, 如:“德国设立医疗事故调解处, 调解处的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 在接到患者关于医疗事故的陈述报告后, 调解处会根据情况组成一个专家小组, 而该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生与涉嫌造成事故的医生从事相同的专科, 以保证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专业鉴定。美国也设有‘庭外私了’机构即专业组织受理投诉, 这些机构的成员必须具备医学、法学、公共卫生管理三门专业知识, 并且热衷于这项事业。若有投诉, 他们根据患者受损程度, 结合自己的医学、法学知识与医院交涉。”[4]这些专业人士参与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能够有较强的专业性, 即医学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 使其调解结果能够为各方所接受。

2. 医疗纠纷调解平台的经费来源

医疗纠纷调解平台要维持运作, 特别是保障其专业性和独立性, 最重要的是经费来源, 如果经费来源问题得不到保障, 则医疗纠纷调解平台难以运作, 更难以保障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如果经费来源由医疗机构赞助, 则医疗纠纷调解平台容易为医疗机构所左右, 难以实现其独立性, 不能受到患者的信任。笔者建议我国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基金, 所需费用部分由政府出资, 部分由社会赞助,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注重保值增值, 以维持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平台的运作。

3.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效力问题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效力问题也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重要内容,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所形成的调解结果在效力上究竟如何呢?本文认为这要从医疗纠纷调解的本质出发进行考虑。医疗纠纷调解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调解, 不同于司法调解, 也不同于行政调解, 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仅仅是在第三方斡旋下所产生的一个合同, 双方既可以遵守之, 也可以背弃之, 如果双方调解之后, 赔偿之前又反悔的, 他们依然可以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亦即第三方调解并不排斥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但是由于第三方调解具有独立、中立、权威等特点, 这些都是其他解决机制不可比拟的, 能够有效地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并且在专业化的调解中使双方之间化解纠纷。

总之, 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非常大, 即使通过诉讼, 往往也无法圆满地解决医疗纠纷, 其主要原因是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专业性或者独立性方面都不是很强, 形成的处理结果难以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因此笔者建议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通过专业的、独立的、权威的第三方调解来实现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张大有.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安徽医学, 2007, 28 (5) , 472.

[2]耿莉.医疗纠纷的概念、性质与特点.中国卫生法制, 2008, (6) :33-34.

[3]韩学军.运用人民调解机制, 构建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援助平台.中国医院, 2009, (2) :7-10.

8.重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初探 篇八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完善

迄今为止,人类医学经历了神灵医学模式—自然哲学医学模式—机械论医学模式—生物医学模式—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四次演變。在这四次医学重大的演变和实践过程中,都毫无疑问地向我们展现了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敏感时期,社会各个方面都呈现了矛盾突发矛盾激化的态势,在医疗领域最大的矛盾表现就是医患之间的纠纷,近些年来,我国医患纠纷增长迅速,而且多发生社会影响大且恶劣的医患纠纷案件,医患纠纷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社会管理的难点。本文就完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做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望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一个有效途径。

1.国内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概述

1.1营利性中介机构调解

1.1.1青岛模式。

现代社会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多元价值观、人际紧张,使人们不自觉得进入“亚健康”状态,医疗过程中各种医疗纠纷的产生,以人们自有的专业知识不足以自己的力量合理的解决纠纷,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各类健康管理公司应运而生。青岛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集智慧健康物联网、智慧健康云计算中心、智慧健康管理服务及连锁医疗体检运营于一体的中外合资的提供健康服务咨询和健康管理的商业化公司。为客户的医疗纠纷调解出谋划策,帮忙代替客户出面与医方进行谈判是民康公司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项。这样的健康管理咨询服务公司是完全商业化性质的公司,他们以市场为导向,力求以服务领先于市场。如律师事物所一般,他们在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仅仅是充当着咨询者和代理人的角色。

1.2.2营利性中介机构调解制度解析。

健康咨询服务管理公司,顾名思义,这种公司提供的更多的是一种服务,当顾客遇到医患纠纷的时候,健康咨询服务管理公司会对顾客提供专业的意见,甚至可以代替客户与医方进行谈判。在调解中,这样的公司不会作为主持者,只是作为谈判的一方。健康咨询服务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是商业性质的行为,要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医患纠纷发生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所以在医疗纠纷过程中,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寻找自己的“智囊团”以使得自己在谈判中不丧失有力的地位,所以近些年来,这样的健康咨询服务公司也越来越多,他们完全为客户代言。

1.2.配合医疗责任保险的调解中心调解

1.2.1宁波模式。

在我国,宁波较早地对医患纠纷解决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其率先在医患纠纷处理中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和人民调解机制,被有关部委和媒体称之为“宁波解法”。[1]宁波对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探索的两个鲜明特点,一是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二是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1.2.2配合医疗责任保险的调解中心调解分析。

这种配合医疗责任保险的调解中心调解模式,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向,在实践过程中,也体现了其各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患方的权利得到了切实有效的维护,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双层的调解模式,为患者的调解提供了双层的保险。当患者在第一次理赔中心没有得到满意的调解方案之后,还可以第二次申请调解,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再次调解。而且医疗责任保险的引入,也为患者的赔偿金提供了资金上的保障,所以在这种模式下的调解,更好的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宁波模式”的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中,也存在不足和需要改建的问题。首先有关部门应该就新政策的出台进行大力得宣传,因为新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的出台并不被大家所知晓,那么它的作用也就不可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其次也要对机制处理内的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让他们能更准确得掌握政策得精髓,更好的掌握新的处理机制的处理流程,让机制有效的运转起来,更好的为人民处理问题。最后要完善相关的政策法律,使赔偿标准与国家民法规定的标准差距尽可能缩小,更好的发挥其作用。[2]

1.3医疗仲裁委员会调解

1.3.1天津模式。

一些地方在积极地探索寻找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方法,在所有的尝试当中,以天津和深圳为代表探索出一种依附于仲裁机构的调解方式。2006年天津市出台了《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引入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调解机制。同年12月挂牌成立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的方式、程序、时限、费用等事项,为仲裁机构调解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1.3.2医疗仲裁委员会调解分析 。

天津大胆的创新尝试,寻求出一种依附仲裁解决医患纠纷,在实践应用中已经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认可,对医患纠纷的解决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社会卫生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探索的医疗仲裁委员会调解机制,有以下几大优点。其一,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保证了调解的专业性,从事调解工作得调解员都是有过医疗工作背景的专业人士,或者是处理医疗事故方面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能够保证调解的中立性,仲裁员的组成成分并不是单一的,他们来自社会各界,是被聘任的工作人员,与仲裁委员会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医患纠纷的仲裁调解过程也是独立的,不受来自社会任何一方的干涉,保证了调解的中立性。最后,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具有很强的强制力。在调解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双方达成仲裁调解协议而由仲裁机构认可出具裁决书的情况下,仲裁机构赋予了裁决书、调解书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样一来,与其他形式的调解相比,仲裁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就具有了很强的强制力。但是依附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在实践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克服的局限性。首先,调解中心受理的案件范围过窄,仲裁委员会只受理那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需要调解的医疗纠纷通常是争议较大,事实没有明确,责任不清楚的案件,将这样的案件排除在仲裁之外,就显得处理的范围过窄了。其次,经仲裁委员会调解的医患纠纷并不是免费的。起初这是对于仲裁委员会经费的考虑,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下去,能够最大的发挥其功能,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收费这一点反而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在调解的过程当中,医疗纠纷的调解没有结果,患者也没有得到经济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往往难以承受仲裁委员会收取的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委员会功能的发挥。

1.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1.4.1上海模式。

2006年,上海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委会立案后,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法律服务,然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医疗机构、患者可以任意选择自己信任的调解员,也可以由调委会指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3]

1.4.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分析

上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优势在于:第一,上海市人民调解委員会的调解不收取任何的费用。第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具有十分灵活的优点。由前面对上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简要介绍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员,还可以自由安排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这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第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社会上引入了大量的医务人员、法律工作者,由这些专家担任调解员。这些专家一般都有着专业医疗法律职业背景,掌握着大量的医疗和法律的专业知识。第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保证了调解的高效性。上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特别注重调解的时限,规定医患纠纷调解应在1个月内调解完毕,最多可延长一个月。这也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提高了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效率,能够更多的发挥其功能,为社会管理作出更多的贡献。但也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缺乏问题和缺乏相应的后期跟踪制度。

2.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若干建议

根据上述对全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各种实证剖析,医疗纠纷采用调解机制能够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但也存在各种问题与不足,对此,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2.1由人大或政协设立相关委员会管理

现阶段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明显存在问题,除了由司法部门进行管辖,个别地区也提出过另外一种方式,即由地方人大或者政协设立相关委员会管辖,或者由地方人大、政协直接管辖。人大和政协在地方信誉较高,公信力较强,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日常事务又不多,完全有能力进行调解机构的管理。特别是政协机构,本身就有相当比例的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先天的优势。[4]青岛市南区政协就曾与市南区法院联合成立了“政协医疗卫生专家顾问团”,探索解决市南区的医患纠纷,经过两年的实践,在庭外成功的调解了八成左右医疗纠纷案件。青岛市政协也曾提出过相关的提案,建议成立以青岛市人大、政协为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解决日益增加的医患矛盾,可惜提案因为种种原因未被采纳。人大、政协相对于政府行政机构,其中立性更高,公信力更强,且有资源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在日后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改革中,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2.2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进行规范,当前主要依据的是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1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某些地方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要么只是涉及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某个方面,要么就是层级太低、要么就是相互之间有冲突,为了规范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省级人大,时机成熟时中央政府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法规,对第三方调解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规范。

2.3保障第三方调解机构财政经费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要实现正常的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稳定的经费保障。但是从目前各地的试点来看,对于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经费问题还没有完善的规定。有的地方政府规定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经费从医院缴纳的医疗责任险中按比例提成,有的规定由地方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的规定由政府司法部门予以解决,有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持,有的地方政府只是设立机构而对经费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第三方调解机构经费来源的不确定,使得其日常工作很难稳定高效的开展。从实践来看,为了保障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其经费来源要么有政府财政拨专款予以保障,要么由司法部门通过内部经费进行保障,不管是哪一种都需要在立法时加以明确。[5]

2.4规范第三方调解的程序设置

第三方调解在医疗纠纷方面的作用已经被实践证明,我国目前的第三方调解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很多程序方面还需要好的完善,其中有几个比较重要的方面。

2.4.1小案设立简易程序。

医疗纠纷种类很多,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因为医疗事故造成的,而是患者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方面有所不满所引起的,这种患者与医疗人员的冲突与纠纷其实相当普遍,冲突程度虽然不如医疗事故造成的严重,但是也非常容易升级。此种类型的医疗纠纷与以医疗赔偿为诉求的医疗纠纷显然不同,对于这种轻微纠纷应当在第三方调解机制中设立简易程序。

2.4.2规范化调解协议书。

第三方调解机构在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应当签订相关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调解活动的成果,是双方履行和解结果的依据。但是目前各地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在调解协议书上不够统一、很多地方不够规范,甚至调解协议书上经常出现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调解内容等等。在今后的改革中,应当学习法律文书的规范性,统一化调解协议书,对调解协议书上的各种基本事项、详情描述、请求事项、调解情况、调解结果等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记载,尤其是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约定违反调解协议书的违约责任。[6]只有规范化的调解协议,才能增加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减少违反调解协议的可能。

2.4.3建立调解结果反馈机制。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要想不断完善,离不开现实调解活动后的医患双方反馈。为此,应当建立对于调解机构和调解结果的反馈机制。当医患双方的争端通过调解解决后,应当在事后通过电话或者邮件等方面进行调解结果和对调解的建议反馈;对于通过调解最终并没有达成和解的案例,也应当进行事后的调查和反馈,总结失败的原因和经验。通过这种反馈机制,不断促进调解机构服务的改善,提升医患双方对于第三方调解的满意度和接受度。目前,有些地方例,例如宁波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这是一个的好的方向,但是应该更加科学化这种反馈机制,而不要最终流于形式,这是以后改革应当注意的地方。

参考文献:

[1]赖东川.我国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比较初探[J].法律与医学杂志,2011(6):12.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251.

[3]林文学.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4-75.

[4]陈志刚,才玉娟,关于推广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探讨[J].中外医疗,2012(12):190-191.

[5]刘岩.运用人民调解手段解决医疗纠纷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0(6):60.

[6]黄明震.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2:34.

基金项目: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法益平衡视阈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研究》,课题编号15CFXJ02。

作者简介:

张新华(1965-),男,滨州医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医事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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