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监督工作流程2010.10(精选13篇)
1.事后监督工作流程2010.10 篇一
事后监督工作总结
2011年全年,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日常工作中都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自2010年9月21日开始开展事后监督工作以来,我认真按照联社的要求对每天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核,并不断补充有关事后监督工作的知识,使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有诸多工作经验需要总结。
一、事后监督工作中对监督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需要掌握非常全面的业务内容,这样才可以认真审核每一笔业务。因此,强化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省联社下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其他会计法规法则,由理论指导实践,再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本着应知应会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全面学习,全方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重点监督特殊业务,作为一名事后监督人员,认真监督每一笔业务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我的职责所在,我们主要是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大额授权、抹账、挂失、止付等特殊业务上加大监督力度,将风险隐患控制在最低。通过一年多的努力,我们的工作思路也越来越清晰、明确。
随着信用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要求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员工也要适应环境的变化,要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的技巧,提高自己的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优秀信合员工。当然,在一些细节的处理和操作上我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今后我将一如既往,认真按照联社领导提出的要求,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指导和帮助中提高自己、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为信合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袁 颖
2012年1月21日
2.事后监督工作流程2010.10 篇二
一、国库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监督制度有待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是事后监督人员对国库业务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但随着国库业务的发展, 当中有些内容已不相适应, 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如对已停办的国库业务, 《办法》尚未进行删减;对国库新开办的业务, 尚无相关监督措施。
(二) 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国库事后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事后监督人员缺少国库工作的实际经验, 对监督中的重点环节缺乏经验, 监督的重点是凭证、金额、印章等会计基础规范化的内容, 缺乏对国库业务管理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对支拨、退库、更正等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对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对内控机制的约束性, 对有关国库业务的政策、规定及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不能够随时洞察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更谈不上深层次的分析。
(三) 事后监督管理机制不合理。
现行事后监督中心的管理体制造成各中心支行事后监督部门各自为政, 纵向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横向交流无人组织, 形成管理上、业务培训上的“真空”。近几年来, 国库会计业务核算系统更新频繁, 但因国库、事后监督中心管理不一, 相关文件、信息有些未及时传阅事后监督人员, 国库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一般未邀请事后监督人员参加, 从而形成了监督人员对监督业务不了解、不熟悉的局面。
(四) 监督手段落后。
目前国库会计核算均已实现了电子化, 核算业务处理为计算机自动计算、平衡, 而事后监督却仍然停留在手工全面复审方式, 事后监督人员每天在凭证翻阅审核, 核对账务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很难把工作重点放在国库业务管理、内控机制、风险控制、规章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监督上, 达不到资金防范的目的。
二、完善国库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完善制度, 让国库监督工作有制可依, 有章可循。
根据国库业务的发展要求, 尽快完善国库事后监督相关制度, 对《办法》进行修订, 对现已停止办理的业务进行删减, 补充与国库新业务相适应的监督内容, 明确监督重点, 注重对国库业务管理、内控机制、风险控制、规章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监督。
(二) 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事后监督人员业务水平。
采取各种形式, 利用各种机会,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培训, 及时掌握国库、财政、税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的操作规程, 不断丰富和完善事后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 促使事后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的提高。
(三) 更新监督手段, 提高监督效率。
尽快开发有关的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系统, 利用计算机代替人工操作进行事后监督, 通过采集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一些重要参数, 对部分重要国库账务数据进行再次核算、校验, 完成对国库会计核算全过程账务数据的核对监督, 同时利用手工监督完成对凭证及相关文件依据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核, 实现计算机监督与手工监督的有机结合, 从而降低劳动强度, 提高事后监督效率。
(四) 理顺管理机制, 实行“垂直管理, 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
3.事后监督工作流程2010.10 篇三
一、事前监督机制的效能分析
顾名思义,事前监督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所进行的监督,事前监督能防止和避免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出现失误,提高资金效益。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委派财务科长的事前监督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事前监督机制首先表现为经营者经营责任的自动履行机制
经营者自我履行既是普遍的,又是有限的。经营者履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声誉,声誉的损失有损于经营者的今后利益,因此,声誉是一项无形资产,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市场投机行为带来的费用。
经营者的自动履行机制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但在一些企业却不尽完善。究其原因,是自我约束机制和声誉机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严格的自我约束一般很难成为经营者的首要选择,有些情况下,他们甚至铤而走险放弃自我约束,造成经营失败。而现行的法律中,投资者难以起诉经营者的经营失败,并且在《破产法》中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鉴于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规范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
在当前,声誉机制尚未起到约束作用,经营者往往不顾声誉受损,甚至以牺牲声誉为代价,换取私利。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程度低,也使得经营者不重视声誉资产,国有企业不如集体、私营企业的原因之一是经理人的声誉机制不完善。因此,目前通过委派财务科长的监督,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二)财务预警分析机制
企业营运稳、财务风险低的经营者,即使利润率较低,通常也比企业营运冒进、财务风险高的经营者有利,这样才会使经营者的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委派财务科长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类型等不同实施监督,求得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营运顺畅、风险最低、收益最大。委派财务科长不但要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和财务预警分析,而且要对企业主要经营项目及经营项目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
(三)限制经营期限
一般而言,经营期限的长短,对企业而言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大小。因此,对经营期限作出限制,可以控制经营风险,如果经营期限短,经营者考虑的是流动性强的资产投资,风险就比较小,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产价值不至于发生很大的变化,有利于委派财务科长对履约风险的掌握。而经营期限超过一定的限度,往往意味着委派财务科长对履约风险的失控。
(四)对经理人的目标控制和年薪制
目标控制也叫随动控制,目标控制中的目标确立及控制系统建立属于事前监督机制,可以有效促进经理人自我履约,其实施结果与目标比较为事后监督奠定了基础。在目标控制中,系统行动的方案,是按系统当前所处的状态而决定的,受控系统可以根据干扰的作用不断改变行动方案,它具有在变化着的环境下发挥最佳功能的适应性。
年薪制与目标的实现程度相结合,是随动控制的关键。年薪标准的确立既是目标的组成部分,又是按绩效兑现的尺度。年薪的形成可以由工资、津贴和股权等构成。
(五)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委派财务科长介入企业管理,限制经营者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对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现金提取的限制,三是对转账支付款数额的限制,四是对处置不良资产的限制,五是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六是对经理人收入的限制,七是对特殊事项的限制等。当然,对经营者行为的限制作为一种所有者权益的保障机制,是建立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博弈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一些苛刻的限制条款,并不是所有者单方面就能确定的,都是经过精心设计后再通过艰苦的谈判而形成的。委派财务科长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介入企业日常管理,一方面保障了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促进了经营管理层的职业化、市场化。
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委派财务科长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委派财务科长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科长介入企业日常管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从上述五个方面看,委派财务科长的事前监督,其目的可以概括为:避免和减少决策和经营失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二、事后监督机制的效能分析
事后监督是指对企业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衡量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事后监督机制首先是履约评价机制。委派财务科长从财务角度通过一系列财务指标来评价履约情况。委派财务科长将履约情况向其委派者报告,并视其履约程度改变监督方式及监督力度。若评价中发现失职、违纪等,应分别不同强制性程序,失职按约定惩罚,而违纪是依法裁决。
目前,在一些企业的业绩评价中,存在着重财务指标评价,轻非财务指标评价,并且以对企业的业绩评价代替对经营者评价等缺陷。由于评价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被评价者就在财务指标上做文章,粉饰业绩,导致财务信息失真。这是业绩评价机制必须注意的问题。在评价对象上,应区分对企业业绩评价和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另外,评价指标也不可一成不变,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就目前而言,国有企业评价主要指标应包括利润指标、投资报酬率、现金流量等。
其次是清算与重组机制。现代企业解散或破产具有高度风险,相比而言,企业破产而产生的风险要更高于企业解散而产生的风险。在企业解散时,投资者只能以其投资份额参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以获得投资的一些补偿。在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只能按顺序最后参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有时会造成血本无归,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相对于解散或破产而言,重组可以减少损失,保障投资者利益。委派财务科长从监督结果产生的清算与重组,能够比较有效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评价发现业绩差、产品前景暗淡的企业,要实施破产制度。要克服对经营处于临界的企业先拯救、后找重组,如找不到重组的企业再破产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担心破产带来的就业、资产流失等问题。委派财务科长应根据评价结果,预警分析,运用破产清算重组,直接制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再次是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监督机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中,经理人掌握着很大的决策权,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经理人的经营行为的难以观察性进一步增加了经理人对企业的影响力,所以指望经理人不折不扣地服务于投资者目标,履行契约是不现实的。相反,经理人会凭借其经营权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导致经营效率低下,财务状况恶化。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必然会影响公司财务情况,并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抑制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对企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在经营者年薪有限的情况下,存在着经营者占有、使用资产的过度化,甚至挥霍浪费、转移资产等,导致经营失败,企业破产。因此,委派财务科长必须要能够有效地监督经营者逆向选择,这也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机制。
委派财务科长的监督机制,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能产生相应的作用。但是不能采用单一的机制,应该将机制配合运用,并辅之以切实可行的制衡手段,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所有者权益。
4.事后监督工作流程2010.10 篇四
在事后督检中心工作的这段时间里,通过对事后监督细则的不断学习和在工作中不断的总结,让我对事后督检中心的工作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与更深刻的感悟。
第一,作为一名事后监督员必须要掌握非常全面的业务内容,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审核每一笔业务。因此,我必须在工作中强化业务知识,进行全面学习,从而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做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二,作为一名事后监督员必须认真监督每一笔业务,负责对网点办理的超过起督金额的基本交易、特殊交易进行监督。对当天送达的凭证应在收到当天监督完毕,因凭证送达时间较迟无法在收到当天监督完毕的,最迟也不应超过次日。尽可能的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
5.银行事后监督总结 篇五
事后监督岗位要求自身素质,业务处理能力,前后台协调能力,配合能力都必须过硬,所以我对工作的态度就像我本人一样严谨,绝不允许有错误发生,哪怕只是一点儿,也许有人会说我较真,但工作绝不允许有半点马虎,这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企业的负责任。我这次竞聘的岗位是储汇局事后监督。我竞聘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专业知识扎实、业务操作熟练、综合素质较高是我的一个优势。因在校专业和函授大专所学均为“邮政金融管理”,毕业后直接到储汇工作,可以说与所学专业对口,对于本职工作的一些业务规定,学习文件能准确理解、掌握,并能运用到日常业务处理中去,对新业务, 中间业务积极学习,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对特殊问题能及时解决。工作态度认真、工作热情饱满是我的第二个优势。对业务文件的学习均做学习笔记,定期温习,以便更好地工作,对所监督的营业员及业务要求都十分严格,所上交的凭条、日报,空白凭证仔细检查,差错及时登记,通知改正,对严重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以免后患。通知差错时十分注意保持形象,搞好后台支撑,让前台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工作质量和业务过硬是我的第三个优势。开拆挂号,审核凭证及凭条,录入业务,装订档案,通知业务差错均按规定处理,工作中做到及时处理业务,注重业务时限,保证业务质量,做到对事不对人的原则。经常练习基本功,以保证工作质量。
6.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篇六
1、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单位:蠡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食堂、超市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卫生防疫、食品安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新学期及检查、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单位自查,组织业务骨干到各学校、幼儿园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提交自查报告,检查组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后,能立即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组织进行复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全县。
2、学校德育、体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单位:蠡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德育、体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单位自查,组织业务骨干分组到各学校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提交自查报告,检查组查看资料、实地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全县。
3、开办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 单位:蠡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中监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首先提交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受理之后,再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手续。
事后监管:对正式审批的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民办学校检查评估。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常规管理检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民办学校检查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档案资料检查与实地查看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正式审批的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民办学校检查评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2、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5、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办学条件明显不足,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
7、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9、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0、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存在问题严重的,暂停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4、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蠡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预算执行情况。
2、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内部审计。
2、定期检查。
3、不定期抽查。
4、单位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杨检查与提交材料检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中小学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蠡县教育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门口管理、周边秩序。安全管理、安全排查、安全教育、校车管理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行领导包片、股室长包校责任制。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平台》要求,实行学校自查与教育局检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蠡县教育局安全稳定工作督导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7.加强国库事后监督的建议 篇七
一、传统的国库事后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程度不够,防范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受人员等因素的限制,特别是县级国库部门在人员配备上严重不足,国库业务大多由会计部门人员兼职,监督工作在后台进行,所发挥的作用相对于前台来讲显得滞后。加之事后监督人员大多对财政、税务等相关知识不甚了解,对事后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责任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缺少监督。现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对各岗位进行了详细的分工,而目前许多支库业务人员配备不足,日常核算过程中混岗、兼岗、乱用个人名章、越权操作等现象仍然存在,难以杜绝业务“一手清”现象,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其次,对预算收入退库资金流向难以监督。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要求:退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退给原缴款单位或个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要求,在退库时有无将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实际操作中,国库部门将款项提出后,对所退款项是否返还给申请单位难以跟踪,事后监督部门也难以监督。
(二)监督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当前国库事后监督核查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新形式下国库事后监督工作的需要。事后监督人员只能依赖手工计算、翻阅、勾对,监督的范围仅局限于凭证要素等内容,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事后监督办法》强调了对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运行参数设置等内容必须进行监督。但因尚未运行事后监督系统,无法移植核算系统的参数和数据,难以对系统参数设置变更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要求事后监督人员对业务人员及国库部门账务核对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只进行盖章签字,不进行仔细核对,保证不了对账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个别征收机关不按日对国库报表进行核对,事后监督人员只能事后核对报表的签章情况,对对账方面的风险隐患难以有效监督。
(三)人员配备不足,素质参差不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国库部门需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会计主管、系统维护、国债管理及综合等7个岗位。作为基层人民银行,配备的事后监督人员一般为1人,且是兼岗人员,监督人员每天忙于会计凭证的监督,很少有时间和精力来监督系统日志,对国库会计核算的检查,缺乏对各项业务的来龙去脉进行全盘了解,对存在的漏洞缺乏洞察力。对国库会计核算、国库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新业务、新知识了解甚少,对计算机等现代操作手段掌握不够,知识老化,适应不了现阶段国库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和改进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的建议
(一)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强化国库核算过程的监督
国库事后监督的工作载体主要是国库凭证、账表等,它是国库会计核算的集中反映,所以事后监督工作往往是通过对结果的监督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防范资金风险,但风险产生于过程并反映于结果,当发现结果有问题时,风险早已在过程中发生,为此,过程控制是风险控制的最重要环节,虽然事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流程和事后开展的各种监督检查其实都是为了防范事中出现的风险,但是事后监督工作要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仅仅局限于对核算结果的检验是不够的,事后监督没有发现错误的结果并不排除核算过程不规范的可能性,不规范的过程所产生的错误结果,却增加了未来产生错误的可能性,所以,将监督视角延伸至业务流程,是加强资金风险控制的有力措施;从风险控制的主体来看,目前风险控制的主体既有自我控制的业务部门,又有实施独立检查的监督部门,从风险检查的频率来看,既有内审、纪检部门的非连续性重点检查,又有业务部门的连续的自我控制和事后监督连续的独立监控,从风险控制的客体来看,各部门的风险防范基本包括了产生风险的各大要素,但是,通过分析控制主体、客体与频率的组合,我们可以发现该体系在核算过程的事后控制方面存在缺陷,这是因为纪检、内审部门对于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是有侧重点的,是非连续的、相对滞后的,事后监督部门能够做到连续、及时的监督,但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监督工作基本集中于国库会计结果,对于核算过程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所以,从健全风险控制体系角度出发,事后监督应加强对核算过程的连续监督。
(二)研发一套国库会计核算过程监督系统,通过改进监督手段,加强对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日志的监督
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可以产生TBS核算系统日志,系统日志记载的要素主要包括:终端号、操作员代码、操作性质代码、账务日期、系统时间、主要内容。从日志中,我们可以知道在什么时间、什么机器上、哪位操作员进行什么性质、什么内容的操作。系统日志集中反映了当日所有操作人员的操作记录,是对核算过程的详细记录。并且系统日志是每日产生的,可以借此实现连续的监控。但即便如此,目前各地对核算系统日志监督大多是通过手工监督方式进行,而手工监督系统日志在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许多的困难:首先是信息量过大,每天打印出的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日志少则4至5页,多则40多页,40页日志就有1000多条记录,仅靠人工监督,则难度太大。其次,系统日志完全按时间顺序打印,各操作人员信息在系统日志中是交错记载,人工监督显得非常费时费力,难以发现操作隐患。因此,建议上级行能推行一套国库会计核算过程的监督系统,通过改进监督手段,将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的一些重要参数复制到国库事后监督系统中,将部分重要国库账务数据进行再次核算校验,这既可以对日志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流程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也可以对各项操作记录与核算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同时将国库事后监督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税库银联网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对,从而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对国库会计核算内容的合规性和实质性的审查
对国库会计核算过程的监督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第一是合规性的审核,主要审核系统日志,审核各项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异常。第二是实质性审核,审核操作记录与核算结果的一致性,该一致性可以从日志要素“主要内容”中显示的金额和相关的操作记录的笔数两方面来检验。实质性审核主要有:1.审核资金流出的真实性、完整性。人民银行资金的流动渠道共有四种,分别是大额支付往来、小额支付往来、国库内部往来与同城票据交换。通过核对系统日志,记账凭证中相关记录的金额与笔数来审核资金流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国库内部往来,通过逐笔勾对操作记录中“贷记支付报方录入”与“3240国库内部往来”贷方记账凭证,(不包含“县国库同城票据交换过渡差额”的凭证),笔数与金额均应当一致。2.审核账务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系统日志中“主要内容”记录找到与会计凭证的对应关系,通过笔数的核对来验证账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3.审核查询查复等特殊业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可以在会计凭证及系统日志中查找到查询查复等特殊业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审核系统日志中操作人员与会计凭证记录的经办员是否一致。
(四)造就高素质的国库会计核算队伍,提高国库会计核算人员的综合素质
8.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篇八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献县农业局(公章)
献县农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14项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所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邀请政府法律部门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违法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单位:献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
(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巡查。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三)宣传告知。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开展抽样检测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动,做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瘦肉精”案件的 移交工作。
(四)加强宣传告知,多种渠道普及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五)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执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单位:献县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 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兽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送检。
(四)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 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四、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单位:献县农业局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动物疫病高发期、水产育苗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以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农业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林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单位:献县农业局(林业部分)
献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县辖区内的林木所有者生产经营、林木采伐及林地征占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进行监管;负责植物检疫证核发。
1、对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2、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木所有者、征占林地的使用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进行采伐。
2、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人证是否相符、是否有超范围加工经营现象。是否一证多址、是否有违法经营情况。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产经营地点、生产经营单位性质、土地性质、生产经营苗木种类、树种名称、产苗量、种子来源、苗木生产经营条件。
4、征占用林地审核。是否按审批的范围、面积使用林地、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植物检疫证核发。是否按程序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进行伐后验收。2.监管员进行监管。3.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9.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篇九
(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 2.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范;
3.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销售问题;
4.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5.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 6.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市中心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房产测绘单位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情形;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形; 3.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日常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2.是否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4.是否存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6.是否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8.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6.是否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估价报告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为;
8.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9.是否存在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有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日常巡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房地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是否存在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或群众举报方式,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检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对供热燃气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域内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供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燃气经营单位及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供热、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日常全面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二)市供热燃气行政部门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和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和供热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三)市供热、燃气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供热、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出示有关证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同时反馈给企业。
(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运作程序,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农户危房改造效果,推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四)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培训、质量和安全等监管情况;
(五)已竣工房屋的改造效果;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
(七)农户档案建立和网上系统录入情况;
(八)农村危房改造信访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跟踪督办和实地入户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非现场检查:通过各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网上录入系统中的每日录入情况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调度。
(二)现场检查: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实地入户检查等形式进行。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进度时间表。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入户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通过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八)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监管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顺利实施,督促各地抓好项目建设,尽快提高保障能力,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制定情况。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分解情况。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项目开工、基本建成、分配入住、建设进度和设施配套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情况。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公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要求各地提供证明性文件及材料。
(二)利用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各地项目建设和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协助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及时反馈各地工作情况。
(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各地提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证明性材料,确定当地是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是否将年度责任目标合理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查阅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三)对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提供的信息以及审计发现、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
(四)通过入户、电话走访等方式,对住房保障分配入住情况进行抽查。
(五)通过网络访问、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地方各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查验。
(六)适时对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联合督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掌握地方实际情况。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跟踪地方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提请监察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下发督办函、约谈直至提请监察部门行政问责。
(九)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及标准是否有效。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按照年度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责令被检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并印发监督检查计划或者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统一部署。
(二)实施检查,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并在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实地检查。
(三)记录档案,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档案。
(四)对违法违规,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结果记入企业档案。
(十)物业管理市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二)物业管理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物业管理行业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单位行政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投诉处理、案卷审查、备案审查、报送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对举报、投诉及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安排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对属地管理的勘察、设计、审图、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审图资质和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结果。
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资料检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检查。
2、实地检查。在企业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二)工程监理市场监督管理
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监理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三)省外监理企业是否未存在按规定办理进冀登记手续的行为。
(四)监理企业是否未存在擅自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不到位的行为。
(五)监理工作质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执行情况。
(六)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
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对象
在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的管理。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个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其进行现场评价。
(二)依据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进行评价。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统一监督检查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每季度对施工项目现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依据扣分标准,应予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
(二)对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依据扣分标准,应予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由于建筑业企业的非正当原因,导致对其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扣分的,计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并根据履约评价得分对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得分低于7分(含)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得分低于5分(含)时,在前款基础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三)得分低于3分(含)时,在前两款基础上,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十四)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监管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
(七)建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资料核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
2、实地检查。在企业及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单位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五)建筑市场(造价咨询)监督管理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
(十一)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之
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检测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2006年颁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造价咨询市场责任主体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工作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处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清单04.03稿(十九)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行为,避免市场恶性竞争,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2006年颁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颁布)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承发包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承发包单位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 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 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二)造价咨询企业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 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 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2.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3.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 4.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备案审查程序 1.查验备案资料完备性;
2.查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3.查验备案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计价依据; 4.提出查验意见,出具查验意见书。
(二)现场检查程序 1.提取相关资料; 2.对资料进行查验; 3.完成核查报告。
(三)专项检查程序
1.市住建局印发相关文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单位自检;
3.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4.市住建局组织抽查。
(四)巡查程序
1.确定巡查地点,检查相关单位; 2.提取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3.完成核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 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建议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理。
(十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为加大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简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查验施工现场是否安装、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查验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按要求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等手续;查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手续是否齐备。
(二)查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查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中心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下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或整改不合格的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第22号公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十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中心区(路南、路北)房屋建筑工程各方建设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安全监督抽查情况;
(七)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加强对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并要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资料核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
2、实地检查。在企业及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十一)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住房各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二)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
(三)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证件的;
(五)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九)包庇建设违法人员或为包庇建设违法人员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十一)对有关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
(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
(三)通报批评;
(四)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十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10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现制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需要市查处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要求,组织、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完善相关机制;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抽查、联合检查;落实岗位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工作力度。
(二)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违法行为举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文书格式;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要求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梳理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二)受理投诉举报;需市查处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提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对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负责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2.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安排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针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明确整改内容、监督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管项目招投标监管方面:
1.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2.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依法对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4.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市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四)工程建设标准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及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三)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标准员是否到位履职和持证上岗进行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组织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进度时间表。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五)住建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监管
根据住建行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许可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加强对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资料核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
2、实地检查。在企业及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单位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十六)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五)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标准化生产、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诚信经营、混凝土试块抽样送检等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处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0.事后监督工作流程2010.10 篇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国库事后监督工作主要是在后台进行,不直接参与账务的核算,大多数支行觉得目前核算系统校验功能齐全,不会出现大的差错,事后监督工作可有可无,缺乏对事后监督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部分业务人员也存在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主动、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二)学习培训不够,业务素质不高。
国库设立事后监督岗位多年来,由于未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过统一培训,加上事后监督人员变动频繁,因而支行国库事后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县支行对事后监督人员培训比较滞后,业务指导不到位,监督人员对新业务掌握不熟练,不能从监督结果中发现风险隐患。大多数县支行事后监督人员所做的只是对国库会计核算进行简单的勾对,而对各项业务的来龙去脉缺乏全面了解,对可能存在的问题缺乏分析能力,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影响了事后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监督手段落后,监督范围不宽。
由于支行国库没有专门的事后监督程序,事后监督依靠传统的手工操作,通过翻阅凭证、手工勾对总分账务等传统手段完成,这种监督手段无非是核对账务是否平衡,所用凭证是否合规,凭证要素填写是否正确和完整等,缺乏对国库会计核算和综合管理全方位的检查、监督和控制。特别是在支拨、退库、更正、调库等主要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再审查方面,在业务操作的安全性、风险性审查方面,在内控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方面等监督检查不力。
二、建议及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
支行领导和国库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事后监督工作不是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二次复核”而是控制核算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因此,要切实加强对事后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同防范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密切联系起来,并纳入国库业务的综合考评,使其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同时,要转变事后监督人员自身认为国库事后监督可有可无的错误观念,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规范监督行为。
要修改、完善和细化现有的事后监督制度,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具体监督准则,统一监督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细化业务风险点,分解各个监督项目,明确风险等级、审查方法和应对措施,将所有国库事后监督内容以明细条目的形式详细列示,要求国库事后监督人员按日逐条监督,逐笔核查登记,避免事后监督工作的形式化,让国库事后监督人员从监督业务规程入手,突出重点环节和风险点的监督,保证国库事后监督工作良性、有序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
为适应国库事后监督业务发展的要求,要加快国库计算机监督网络建设,建议尽快开发一套统一的、符合业务发展和操作需要的全部被监督业务的监督程序,解决手工监督内容不全面、质量不均衡的问题。把县支行国库业务统一纳入到地市级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监督,切实提高监督质量。
(四)加强队伍建设。
11.竟聘事后监督演讲稿 篇十一
竟聘事后监督演讲稿 竟聘事后监督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 很高兴参加这次竞聘活动,它让人感到了竞争的压力,有压力才有前进,有前进才会有更好的明天。我愿为邮政的明天而奋斗!我是××年毕业于“××邮电学校”邮政金融专业的,通过在校所学的几门功课,已初步了解了邮政金融各项业务的处理和管理,它为现在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年以优异的成绩从“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院”的邮政金融管理专业毕业,使我更多地掌握了金融方面的管理,也对工作有了更大的帮助。原创:毕业后直接分配到储汇事后监督工作,现已有年了,工作上的成绩得到了同事、领导的认可。在此,对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表示感谢 事后监督岗位要求自身素质,业务处理能力,前后台协调能力,配合能力都必须过硬,所以我对工作的态度就像我本人一样严谨,绝不允许有错误发生,哪怕只是一点儿,也许有人会说我较真,但工作绝不允许有半点马虎,这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企业的负责任。我这次竞聘的岗位是储汇局事后监督。我竞聘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专业知识扎实、业务操作熟练、综合素质较高是我的一个优势。因在校专业和函授大专所学均为“邮政金融管理”,毕业后直接到储汇工作,可以说与所学专业对口,对于本职工作的一些业务规定,学习文件能准确理解、掌握,并能运用到日常业务处理中去,对新业务,中间业务积极学习,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对特殊问题能及时解决。.工作态度认真、工作热情饱满是我的第二个优势。对业务文件的学习均做学习笔记,定期温习,以便更好地工作,对所监督的营业员及业务要求都十分严格,所上交的凭条、日报,空白凭证仔细检查,差错及时登记,通知改正,对严重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以免后患。通知差错时十分注意保持形象,搞好后台支撑,让前台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工作质量和业务过硬是我的第三个优势。开拆挂号,审核凭证及凭条,录入业务,装订档案,通知业务差错均按规定处理,工作中做到及时处理业务,注重业务时限,保证业务质量,做到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原创:经常练习基本功,以保证工作质量。以上是我此次竞聘的优势,如若竞聘成功,我将更加努力的工作,认真学习业务规定,增强业务处理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储蓄业务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支持班里和科里的工作,保证完成局里所下的各项创收任务,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更好的为局里做贡献!我的竞聘演讲完了。谢谢大家!竞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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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行事后监督员竞聘演讲稿 篇十二
大家好!首先要感谢各位领导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竟岗机会,也感谢各位同事对我的支持和鼓励。
我叫xiexiebang,今年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我要竞聘的岗位是事后监督员。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深化人事体制改革已成为必然。今年全面推进全县建行劳动用工改革,根据省“三定“指导意见规定,推行:定员、定编、竞聘上岗,这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我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此次我参加竞聘的岗位是:建行事后监督员。
竞聘岗位的理由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我是一名老员工,有无私奉献的精神,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积极参加建行组织的各种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努力实践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精神。爱岗敬业,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着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领导分工的任务从不讨价还价,尽心尽力地完成任务。
(二)业务素质过硬。进入建行已有年的时间,在这年中,我认真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工作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建行人。
一个人在什么岗位,做什么工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倍努力学习,不断地充实完善自我,找出自身的不足和差距,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加优异的成绩,为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如果领导能聘任我到事后岗位工作,我将尽心尽职,在主任的领导下,与其他同志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业务精通、勤政廉洁、作风优良,为建行事业作出贡献。
13.事后监督工作流程2010.10 篇十三
一、TCBS上线后县支行国库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TCBS上线后, 国库核算在账务处理、资金划转、内部控制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正确认识TCBS上线前后国库会计核算方式的主要变化, 是建立完善与TCBS相适应的配套事后监督机制的必要前提。TCBS上线前后国库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如表1所示。
二、TCBS上线后县支行国库事后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 事后监督制度跟进滞后。
新系统的上线改变了国库业务处理的资金往来方式、业务处理流程、会计凭证借贷方内容、报表体系、账务核对与监督过程, 但事后监督部门缺乏相对应的事后监督制度。同时应急操作指南有待完善, 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缺乏系统的应对方案, 国库和事后监督部门对业务变化应急处置机制有待完善。
(二) 基层行事后监督重点转移, 难度加大。
一是TCBS运行后, 账务处理方式和规则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有的一些日常监督内容消失, 如账务平衡审查、科目对转关系审核、跨柜业务审核等, 增加了对外划转资金重要要素第三人复核、用户管理与设置双签等内容的审核, 对业务处理的系统控制增强, 系统参数设置和修改、重要事项及权限授权等控制环节作为监督重点。二是TCBS自动化处理程度较高, 但目前无法实现国库基础数据信息共享, 受手工监督的效率和质量制约, 监督人员难以全面、直观获取系统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操作信息, 核算差错和风险的隐蔽性增强, 很容易造成监督盲区, 监督工作难度相应增大。
(三) 县支行国库核算风险加大与事后监督力量薄弱不相适应。
TCBS运行后, 县支库成为一级核算主体, 可直接对外汇划资金, 资金风险点增加。而目前县支库主要是在营业部由一名兼职人员或者是从别的内设部门选派人员兼事后监督岗位, 监督人员受到时间、精力、信息、业务素质等多方面制约, 监督只停留在表层, 目前县级国库事后监督力量薄弱已成为突出问题。
(四) 事后监督电子化程度较低, 监督范围覆盖面窄。
TCBS上线运行对国库会计核算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事后监督工作发展滞后, 国库事后监督系统开发程度不够, 国库业务监督手段依然停留在手工阶段, 重点还是对纸质传票进行监督, 在监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遗漏之处, 事后监督方法和手段与业务核算系统建设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率。
三、化解国库监督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 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统一业务监督标准。
一是在现有的TCBS运行管理和操作制度的基础上, 建立配套的国库事后监督操作规程或操作指引, 明确事后监督部门应监督的核算资料、各种核算业务的监督内容、各种账证表单的核对要求等, 统一业务操作和监督标准, 为国库及事后监督工作规范开展提供指引。二是梳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解决方案, 完善应急操作指南, 对系统上线过程中和运行后的技术故障、操作类差错和管理失误等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 增强国库和事后监督部门对业务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 调整国库监督模式。
尝试建立“一级财政, 一级国库, 一级核算主体, 一级事后监督”的监督模式, 在县支行严格设立独立的事后监督部门和岗位, 并加强与核算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就如何做好新业务展开研讨, 相互学习, 相互交流, 消除分歧, 达成共识, 提高国库业务监督时效性。
(三) 明确监督重点, 细化审核项目, 提高事后监督成效。
一是开展国库业务风险点排查, 梳理分析TCBS运行后的风险点, 明确监督重点。关注资金汇划、待处理款项、账务核对、系统日志、差错更正合法性、系统参数设置准确性、系统运行稳定性等重要业务和风险环节, 提高风险监督成效。二是重点加强县支库风险防控, 强化对县支库资金出口的重点审核, 特别是县支库清单与凭证、报文与凭证的核对。同时建议适当增加现场监督频率, 对监督完毕的国库会计凭证, 由监督人员在日终业务汇总核对单、记账凭证、操作员签退核对单上签章, 防范县支行国库资金风险。
(四) 推进国库事后监督电子化进程, 提升国库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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