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排查指引

2024-08-22

企业法律风险排查指引(共7篇)(共7篇)

1.企业法律风险排查指引 篇一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近二、三十年来,不时有一些大公司因忽视风险管理而一夕之间分崩瓦解,如美国安然公司财务丑闻不仅造成自身的破产,还连带引起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垮台;英国巴林银行倒闭致使十亿英镑损失;银广夏的顷刻摘牌;新疆德隆的破产;中航油约5.54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中银的巨额资金被侵占„„,不仅给企业自身也给政府主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并将风险管理提到了企业管理的重要层面。

同样,酒店作为企业的一种类型,在其经营过程中也难以避免地遭受风险。风险的分类有许多种,涵盖面也很广,其中尤以法律风险最容易被忽视也重容易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酒店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属于公安机关实行特定管理的“特种行业”,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酒店业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和行规,例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等,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于酒店业发生的法律纠纷大多数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来解决,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

一、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

酒店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酒店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酒店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酒店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不外乎三种:

1、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既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也包括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如酒店业常用悬挂横幅来进行宣传,但由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户外广告的禁止,就有可能使酒店在悬挂横幅的过程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酒店就只能终止这一宣传方式或寻求其他方式。

2、酒店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言之就是未有效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未采取有效的专利保护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求偿权等,都将使酒店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酒店或与酒店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如合同相对人的违约、欺诈等等。

现如今,政府对酒店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酒店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酒店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酒店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可以说,酒店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二、酒店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尽管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但由酒店自身引起的风险占较大比例,普遍存在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等现状。譬如某市行业协会发起的统一收取停车费的倡议,某酒店因拒绝执行而导致被停业的处罚,就不得不引人深思。作为行业协会,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可对行业内的酒店提出某项倡议,但酒店对于倡议无必须执行的义务,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可以对酒店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协会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既如此,该酒店又何来招致被停业的命运?法律意识的欠缺可说是令人遗憾!同样某市一老牌饭店因监管失控而被服务员联合挪用百余万的案例、某酒店老总珠胎暗结,用酒店资产另起炉灶公饱私囊等,背后既有管理上违规操作的劣迹,更有对法律风险疏于防范的弊端。

因此,随着酒店行业竞争的加剧,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高涨,酒店须对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有正确的认识:

1、是酒店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关键措施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尤其是加入WTO后,假日、希尔顿、凯悦等特许经营饭店和饭店集团的入驻,使国内酒店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一场严峻考验。酒店间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政府监管力度加大。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加强风险防范,是缩小与国外知名酒店的差距,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措施。

2、是酒店面向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环境逐步健全,国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经济型酒店在一夜之间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其间固然有趋利的因素,又何尝不是竞争的结果?而市场的饱和度终究有限,竞争的必然结果则是优胜劣汰。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是酒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规律的客观需要。

3、是酒店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带动下,酒店业改革发展的步伐也逐步加大,融资、收购、资本运作成为酒店开拓业务领域,提升竞争实力的重要方式。面对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酒店需要重视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灵活运用决策支撑、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案件纠纷管理等各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争取并巩固服务优势。

4、是完善酒店管理的必然要求

面临外部法律、政策环境和市场运营环境的深刻影响和变化,以及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外部法律关系更趋多样化和复杂化,酒店对外交易的潜在风险大大增加,而法律风险也相应连带着财务风险,这势必成为新形势下酒店管理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

认识到酒店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在具体管理中就要分析酒店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这就要求酒店管理者必须开

拓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提高风险预见能力和防范能力,将法律管理纳入酒店经营管理环节,建立起稳定有效的管理流程,并适时调整和完善应对机制。

三、酒店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对于任何一个酒店来说,酒店风险管理都是经营过程中一个核心的内容。现代酒店要想谋求良性发展,就必须解决好如何防范规避风险的问题。只有建立酒店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酒店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防范酒店法律风险。具体地讲,现代酒店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风险的防范以应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1、建立酒店风险管理部门

作为酒店风险管理的一部分,酒店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是必要的,对可能涉及风险的重大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杜绝信息只掌握在几个管理人员或某个部门手中。要在酒店内部原有的业务管理体系中增设专门的风险管理职能,大中型酒店可设立专职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小型酒店则可考虑设置风险管理专职。这是要求在酒店内部建立一道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形成自我监督约束机制。酒店要把各个有关管理人员和部门收集的信息集中起来,互相分享,及时沟通,形成对可能涉及风险的重大事项统一进行管理监控,并随时修订、完善。同时酒店领导必须对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从整体上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给予一定的人、财、物的支持,并且要求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知识。

2、建立有效地风险评估、决策机制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决策机制是降低现代酒店风险的有效途径。风险评估就是结合酒店重大经营决策,在预期的可能状态下,对实施方案结果风险的评价。风险评估注重向酒店管理者提示酒店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及其强弱,以期管理者采取相应对策,回避或降低风险,而不是对风险的控制。风险决策则是酒店管理者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酒店长期发展战略,权衡利弊后的最终决定。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决策机制,一是要收集资料, 有效选择和利用市场信息,加强预测,风险分析、可行性研究要超前。规避风险首要的环节必须做好预测,把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透彻。当今社会,信息传播、处理和反馈速度大大加快,酒店应组织各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酒店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市场需求状况及酒店未来发展方向,认真研究项目的未来风险与收益关系,分析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度,为实施风险决策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使投入物有所值。二是风险决策要慎重,有依据,负责任。为避免风险决策失误,要有可靠的依据支持风险决策,要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如对涉及到投标问题的决策,要重点听取经营人员的意见;对涉及到投资问题的决策,要重点听取财务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酒店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酒店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因此,酒店应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的行为加以指引、规范和约束,把酒店的经营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增强酒店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把酒店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

低程度。

由于酒店员工违反酒店管理制度或者执行管理制度不到位,也会导致酒店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酒店不仅要完善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酒店应采取措施,狠抓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对于违反酒店管理制度或执行酒店管理制度不到位的部门或员工,应对这些部门或员工进行处罚,确保管理制度的全面执行,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4、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酒店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大多是通过各种合同来体现的,因此,酒店应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尤其要强化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管理,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确保酒店经济活动 的顺利进行。

在起草重大合同时,酒店法律事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合同条款合法有效、齐全完备、具体明确,文字表达准确、严谨、规范,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事实上,许多合同纠纷主要是由于合同条款不齐备完善,合同内容含糊不清,造成合同双方产生分歧和争议,引发了法律纠纷。

在审查合同时,酒店法律事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细致入微地审查合同,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审查合同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1)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即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及合同订立的手续的合法性。对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及订立手续不合法的,酒店应拒绝与之签订合同。(2)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详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调查核实对方的设备、技术水平、经营范围,对不具备应有能力而虚假欺骗的,酒店应拒绝与之签订合同。(3)审查合同的公平性,杜绝显失公平的内容出现。(4)审查合同的周密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完善,做到条款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者过于简单、抽象,给履行带来困难。

在合同履行阶段,酒店有关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约定的权利的全部实现和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在合同验收阶段,酒店有关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坚决要求对方及时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若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酒店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5、规范劳动合同,加强对酒店员工入职、离职管理

酒店作为人员密集型企业,加上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因此要特别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酒店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种:(1)酒店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认识不到位

酒店认为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合同,对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理解不到位:一是在招用员工时没有明确录用条件;二是在试用期缺乏有效的考核,无法证明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不相符; 三是无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而使得使试用期这一法律保护措施对企业失去了作用。当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对薄公堂,酒店往往败诉。

(2)酒店制定的规章制度用词含糊,未准确量化,制定程序不合法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是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重大损害以及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规定不明确,用词含糊,未准确量化,致使员工发生上述情形时,酒店无法迅速准确断定, 给辞退工作带来被动;二是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按程序制定执行,在发生争议时未能被劳动仲裁部门采用, 往往导致酒店仲裁失败。

(3)酒店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把握不准,解除合同不当

酒店对劳动者以下几种情况单方解除合同把握不准,认识不清:一是劳动者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二是劳动者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超过上诉期;三是认为劳动者被判处刑罚或缓刑, 劳动合同就可以自然解除。当酒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往往导致发生劳动争议。

(4)酒店对经济性裁员理解存在偏差,解除程序不合法 一是酒店对经济性裁员概念理解不准确,遇到经营不善的情况以经济性裁员为名辞退员工;二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程序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当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败诉。

针对以上四种酒店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法律风险,对应地提出四种解决措施:

(1)酒店应规范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a)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酒店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如学历、技术、证书、岗位职责要求要有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

b)要对“录用条件”事先公示。就是要让员工知道酒店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酒店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公示的方法有: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留证据;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5)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c)要做好平时的试用期考核工作。对劳动者在试用期有一个准确考核评估结果,以此作为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为继续使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d)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酒店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就无法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试用期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2)酒店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该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对于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酒店造成的重大损害以及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酒店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酒店并非可以一概辞退。何谓“严重、重大”,对于酒店而言就至关重要。因此酒店一是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等的情形要有明确量化的规定。二是保留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三是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四是酒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征得工会同意后,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3)酒店应准确把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解除

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一是劳动者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是应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扣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证明被无罪释放,劳动合同可恢复履行。二是劳动者虽被判处刑罚,未超过上诉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应该是终审判决生效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被判处刑罚或缓刑,用人单位就立即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否则劳动合同不会自然解除,劳动者刑满后,仍可回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酒店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a)准确把握经济性裁员的内涵及法律限制。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是:1)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2)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b)酒店经济性裁员严格按程序执行。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6、酒店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经营决策关系到酒店的成败兴衰,酒店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应始终坚持经营决策实施前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法律事务人员通过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提供咨询意见,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件等方式,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确保重大经营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保证重大经营决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避免和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在酒店规章制度的制定、机构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中,酒店法律事务人员应通过参加有关会议、调查、谈判,收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审核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等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为酒店领导和业务人员就有关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确保重大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7、采取多种形式对酒店广大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酒店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包括采取法律知识讲座、送出去学习等形式,使广大员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最新的法律法规。酒店应采取法律知识答题、法律知识竞赛、板报、法律宣传册等手段,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员工在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文件的拟定、代表企业对外交往以及酒店经营活动时清楚哪些内容是可以约定的,哪些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哪些经济活动是合法的,哪些经济活动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避免因对法律知识的无知而给酒店带来法律风险。同时,也可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广大员工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构建比较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有效地防范酒店法律风险。

酒店法律事务人员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酒店应为法律事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重视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加强对法律事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当然,法律事务人员也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8、法律事务人员及时为酒店业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酒店业务部门在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学习、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遇到法律疑问时,应主动地向法律事务人员咨询,确保酒店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酒店法律事务人员应经常深入到酒店经营管理活动的第一线,及时发现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动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帮助业务部门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确保业务部门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9、依法处理法律纠纷

酒店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在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时,酒店应积极应对,依法办事。酒店法律事务人员要认真收集证据,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企业利益损失。当酒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酒店应在维护酒店利益的基础上,力争与对方和解或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的途径,依法维护酒店的权益。

总之,由于酒店外部法律风险因素和酒店内部法律风险因素的存在,导致酒店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法律风险。只要酒店能够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才能把酒店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实现酒店利益的最大化,促进酒店健康的发展。

2.企业法律风险排查指引 篇二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体系大多没有形成,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调查发现,企业内部职责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是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提高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最基础的工作是要从普及全体员工的法律知识开始,尤其是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可能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同样,更要注重培训生产、经营一线的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培养全体员工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逐步使其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由于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应当而且也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风险管理。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在2004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配置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后,还应配置既拥有法律知识,又熟悉企业管理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更要建立起激励、约束企业法律人员的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定期进修培训和外部律师法律顾问的聘用制度,形成内外相协调补充的法律人才管理体系。

第三,有了机构和人员,还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要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建立或修订完善本企业在合同、商标专利、招投标、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环节控制点的全面到位。而加强法律风险内控制度建设,一是要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二是要突出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相结合。三是要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四是要突出对重大投融资、担保、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由法律专业人员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三、完善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最终保障就是完善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实行重大经营活动由职工代表民主管理参与决策。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既要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更要推行职工民主管理参与的厂务、矿务公开制度,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这既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企业内部防范法律风险制度的基础和有效运行的前提。

3.企业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篇三

一、公司成立的背景和当前的市场形势

公司是为适应“和谐刀郎花园小区”的需要而成立的。公司成立以后,遇到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对房地产业由扶持转为严格控制,相继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取消房地产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免税待遇、提高购房户按揭购买住宅首付款的比例等,从而使企业受到的政策压力越来越大,土地购置成本高,从市场方面看,住宅产品的大中小户型、高中低价位的结构不合理,面向普通消费者的经济适用型住房比重偏小,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无效供给。

二、公司面临的困境

公司成立时的900万元注册资本金,扣除用于“和谐刀郎花园小区”项目的土地购置成本后,后续开发资金没有到位。同时公司还面临着经验不足和人才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缺乏市场定位方面的人才,因而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往往只能优先进行成本效益测算,无法在项目功能定位、确定潜在客户群等方面进行更多的分析,在进行项目调研时考虑更多的是短期效益,很少关注长效项目。

面对困境,公司一般人从领导到员工没有退缩,而是不断的探索市场、积累经验。公司成立以来,通过不断的考察、测算、调研,公司掌握了大量的市场信息。

三、现有项目的发展前景

公司成立以来“和谐刀郎花园小区”规划建设面积186000㎡,第一期规划建设面积46900㎡、2#楼20xx2㎡、3#楼6693㎡(宾馆)、4#楼20xx6㎡一期项目预计总投资8000多万元,其中门面房3650㎡以上,住宅36557㎡,共计:320套住宅。

三、自查结果

我公司土地购置后,后续开发资金不到位,影响按计划开发建设,我们只能开发3#楼、4#楼建设。

分年度对涉及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车船税和印花税及契税等各税种的应计提数、已计提数、少计提数、应缴数、已缴数和少缴数逐个进行说明。

四、对自查查处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建筑工程税等有关税从下个月起分阶段交,我们至今未销售任何商铺住宅,除此之外我们还没有牵扯营业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我公司目前开发的这块地,为城市郊区,比较偏僻,我们无法吸引客户前来购房。

2、我们的经营情况一旦好转或一些资金到位,应交纳的相应税务,我公司绝不拖欠。

六、声明:

4.企业民间集资的法律风险 篇四

一、企业民间集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 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行为。与此相关的还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义务。概言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1)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 易演变为“非法集资”

何为“非法集资”呢?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概言之, 非法集资有以下四个特点:

1.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了货币形式为主外, 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资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容易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非法集资是集资行为未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等多个部门的批准,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仅指吸收存款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是非法集资是指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或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集合资金,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要求借发行股票债券等名义, 与银行吸收储蓄类似。

此外,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极易混淆。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 (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 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 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 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 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实践中, 凡是非法向不特定多数人集合资金, 有非法占有目的又采取诈骗方法的, 定集资诈骗罪;虽有诈骗方法, 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无充分证据证明有此目的的, 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浙江东阳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 德隆唐万新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两案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明知自己没有有偿还巨额债务的能力,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商人应以诚信为本, 一般来说一开始就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是比较少的。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 在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获得资金后, 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力偿还, 为了掩盖无力偿还的事实, 虚构事实, 继续融资, 这将可能会导致从原先的“借贷”, 随着事态的发展演变为“诈骗”。

《刑法》第192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企业民间集资的合法形式

(一) 合法的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由个人作为中介, 财务处理上出借方企业可先将资金借给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可以信赖并控制的某个人, 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实践中, 除了要求借入资金的企业提供可靠的抵押或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外, 还会要求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甚至于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的配偶也会被要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通过自然人替身模式的转换, 实质为企业间借贷就变为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就可以得到保护。

(二) 企业内部集资或“员工持股计划”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职工持股的集资行为, 该行为并不属于非法集资。

关于企业内部集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74号) 中规定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1.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该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2.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3.企业进行内部集资, 必须制定集资章程或办法, 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 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4.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审批。

5.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 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 企业应该在内部制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

6.对企业内部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由当地人民银行委托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要定期进行检查。

其实, 企业内部集资相当于目前市场上非常流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ESOPS)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股份制形式。企业职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 (股权) 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 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企业在内部或者外部设立专门机构 (员工持股基金会) 以借贷方式向员工募集购股资金, 员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股权) 从而成为公司的所有者。

在我国, 联想是职工持股计划的创立者。1994年, 联想创造性地成立了员工持股会, 将35%的分红权分到每个员工身上, 并在2000年将其转化为股权, 使员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 大大激发了员工的创造力, 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因此, 在联想历史上, 这次股权变动被称为“值得树碑立传的35%”。

(三) 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给受托人, 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势进行管理, 所获得的利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 或者由受托人收取代管费。

近年来, 随着大量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 因委托资金遭受损失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包括监管人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此类案件一般涉及的法律关系都较为复杂, 涉案金额巨大, 社会影响面广。

2005年12月27日, 德隆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尘埃落定。该案中, 德恒证券作为一家证券公司, 其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无可厚非, 其最终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关键的是其与客户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保底条款, 采取承诺到期后归还委托管理的资产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 与多家企业、个人签订委托协议, 并借此吸收了数百亿资金。

实践中, 委托理财的保底条款有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二是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三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可以说, 委托理财之所以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较为流行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诱惑性。但是, 由于委托理财资金所投向的高风险性 (主要是证券、外汇市场) , 诉至法院时, 双方的最大争议焦点就会归结于保底条款的定性和处理。但凡约定了保底条款, 很多类型的投融资合同都可能是无效的, 情节严重的, 就可能构成犯罪。

企业是我国重要的生产力量, 我们呼吁企业主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要对民间融资进行合规策划, 随时随地加强防范融资风险。虽然经营中自然法则告诉我们, 利润与风险同在, 但企业融资法律风险是可以事前预见的, 即可以通过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读, 预先判断出哪些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以及风险发生后会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同时, 企业融资法律风险也是可控的。对于企业来说, 大多数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 合法经营、守法经营才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正确路径。

参考文献

[1]陈辐宽.金融证券犯罪疑难问题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9.

[2]金永熙《.新编民间借贷实务379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3]张建营.中小企业融资实战[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6.

5.会计新课题: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篇五

一、企业法律风险与会计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实现目标的影响。风险按内容分为战略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信用风险、信息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会计风险、财务风险等。企业法律风险是一项重要的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未来法律的不确定性对实现目标的影响。如法律的体系性、规范性、完备性、适用性、操作性和协调性,国家法律与其他国家法律、国际法的关系,法律的制定、修订与更新,法律的实施等给企业带来的负面或正面的影响。企业法律风险是因法律因素而导致的风险,有以下特点:(1)可防性,企业法律风险是可以预防的;(2)过程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3)可控性,企业法律风险是可以控制的;(4)关联性,企业法律风险与企业其他风险相关联;(5)责任性,企业要对企业法律风险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律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制基础建设薄弱,依法维护权益意识淡漠,法律实施行为不坚定。

(二)客观存在的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一项重要的风险是法律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任何企业都处于动荡多变的环境之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逐步增加,风险引发的损失规模也越来越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规则也越来越规范和透明,既为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又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中,风险与利润是相伴而行,企业既要获得利润,又要规避风险。对企业来说,法律风险无疑是最大的风险,也往往是最致命的风险。

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造就了大批明星企业和知名企业家,同时,也有一些知名企业和企业家,由于缺乏法律风险管理意识,不了解法律风险在哪里,更不知道规避风险的必要方法和技巧,纷纷身陷囹圄,先后破产和垮台。

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风险最为显著。据统计,我国法院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以每年大于30%的比例上升,商标案件以近50%的速度上升,著作权纠纷案件则以60%的比例上升,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剧烈增长。

法律风险只是企业面临的另一种类型的商业风险。在法律与商业充分结合的条件下,法律风险伴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法律运用得当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而法律上造成的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企业法律风险与会计密切相关

企业法律风险与会计密切相关,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1. 企业法律风险的内容与会计相关。

客观存在的各种违法事项和不规范行为所产生的企业法律风险与会计相关,如债务拖欠、盲目担保、挪用资金、合同违约、侵犯知识产权,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不审查土地合法性,难以识别合同诈骗,保险单、票据、信用证诈骗,国际货物运输中诈骗,国际投资与国际合作中引发反垄断反倾销诉讼,重复引进技术,不正当竞争等。

2. 企业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与会计目标相关。

企业会计目标是依据国家经济方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企业的目标确定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是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是讲究经济效益的经济,企业要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则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企业的目标。作为企业一个职能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同样,也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目标。企业由于各种违法事项和不规范行为,使企业法律风险发生负面影响,给企业带来损失和损害,直接影响经济效益,从而与会计目标相关联。

二、会计任务: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会计任务是进行核算和监督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规避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会计任务的一项具体工作。由于会计任务也可以说是会计目标,因而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也就是会计目标的一项具体工作。

(一)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规避是“设法避开,躲避”。在保险专业的术语中,规避是预防、减少、补偿客户因意外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招标中,规避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在反倾销案件中,规避是指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逃避对本应支付的反倾销税的征收。在攻击中,规避就是对攻击行为进行伪装以达到攻击的目的。以上说明,不同方面的规避,都是为了避开或躲避,以实现预定的目的。风险规避或规避风险,是通过采取措施消除风险或风险发生的条件,以保护目标免受风险影响的过程。风险规避不是完全消除风险,只是规避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规避风险是要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损失或损害。需要指出,规避风险是规避风险的负面影响,而不是规避风险的正面影响。

规避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攸关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规避企业法律风险是通过采取措施消除法律风险或法律风险发生的条件,以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免受风险影响的过程。在规避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要采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各种措施,规范法律实施行为,消除法律风险发生的条件,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规避企业法律风险是规避其负面影响,而不是规避其正面影响,本文论述的规避法律风险就是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负面影响,以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实质,是依法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处理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只有依法办事才能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二)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意义

规避企业法律风险是必要的,它有以下重要意义:

1. 有利于适应国际经济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扩大开放的大环境下,使企业直接面对全球范围内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同时也使企业面临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机遇。企业面对竞争和机遇的同时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企业“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加快,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因而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另一方面是有的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要“走出去”,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企业需要提高法律观念,规避企业法律风险。所以,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竞争环境的迫切需要。

2.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了解市场规则、运用市场规则,使经济行为规范化。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法律,履行契约合同,遵守市场规则和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否则就要付出代价甚至被逐出市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2001年以来所发生的安然、施乐、世界通信、默克制药等案件,我国发生的深圳原野、红光、琼民源、银广夏、郑百文、东方锅炉、黎明、麦科特、蓝田、亿安科技、东方电子、东北药、中科创业等案件,暴露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平等、竞争、开放的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需要提高法律观念,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以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3. 有利于实现企业目标。

企业目标是企业预计在一定时期要完成的任务。企业经营基本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或企业利润合理化。在现实经济实践中,企业的终极目标无疑是实现最大化的利润,任何企业都是把盈利置于首位,企业获取稳定的、不断增长的盈利,才能使企业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企业为了获得盈利,需要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和减少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风险的存在从而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其中法律风险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在企业通过经营活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企业实施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以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4. 有利于完善企业法制建设。

在企业法制建设中,需要针对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存在的问题加强建设。在企业规避法律风险过程中,要对发现的企业存在的规避法律风险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企业内部法制基础建设薄弱,员工缺乏法律意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分析其产生的内部和外部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在企业方面和宏观方面完善法制建设的建议或措施。

(三)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也就是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管理,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是企业管理目标的一个具体目标,要符合企业管理目标的要求,与其相衔接。企业经营基本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或企业利润合理化,因而规避法律风险的目标是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的基本目标,成为企业经营目标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目标是依法管理企业,以最小的经济成本,避免和减少因法律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基本目标的要求是:(1)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其实行的措施;(2)确保将规避法律风险的目标控制在与企业经营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3)以最小的经济成本,保证企业实施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风险处理方案,避免和减少因法律因素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4)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施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损失前的目标,是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相应需要:(1)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受相关法规的制约,从企业的供应、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和信息的各个要素,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认真遵守;(2)提高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的法律观念,人人身体力行,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或减少企业因法律因素发生的损失。第二阶段是损失后的目标,是尽快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相应需要:(1)依法纠正错误,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2)弥补损失,对因法律因素造成的一般损失或较大损失,要采取相应的有力措施,从各个方面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产和销售,降低成本和费用,弥补造成的损失;(3)保持稳定和发展,对因法律因素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评估损失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程度,相应采取各种措施,稳定企业的员工情绪,发挥企业精神,克服困难,厉行节约,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秩序,实现稳定的收入,并在此基础上开拓创新不断发展。

(四)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内容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企业从筹办开始到发展过程的各个阶段,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企业组织的各个方面,企业人员的各个岗位职责,都与相关的法律规范相联系,都需要规避法律风险。企业由于市场化程度、规模、组织形式、行业等的不同,而使其规避企业法律风险有其特点。据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Lovells)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而且跨度很大。

一般来说,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有:

1. 金融法律风险,例如:集资法律风险,委托贷款法律风险,融资租赁风险,投资法律风险,对外投资法律风险,担保债务法律风险,资金结算法律风险,信用证法律风险,信用调查法律风险,票据法律风险,外汇法律风险,海归投资创业法律风险,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等。

2. 交易法律风险,例如:市场营销法律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反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反垄断法律风险,广告宣传法律风险,国际贸易壁垒法律风险,网上交易法律风险等。

3. 合同法律风险,例如: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变动法律风险等。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例如:商标权法律风险,专利权法律风险,商业秘密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法律风险,数据库开发法律风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风险,驰名商标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网络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等。

5. 公司治理法律风险,例如:公司股东会治理法律风险,公司董事会治理法律风险,公司监事会治理法律风险,公司高管履行职责法律风险,公司权益分配法律风险,公司并购法律风险,公司上市法律风险,公司制度缺失法律风险,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风险,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风险,公司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等。

6. 产权法律风险,例如:国有产权转让法律风险,国有资产评估作价法律风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法律风险,国有企业重组上市法律风险,债权债务处理法律风险,企业改制分流法律风险,企业资产重组法律风险,企业合并法律风险等。

7. 财税法律风险,例如:税务登记变更法律风险,纳税申报法律风险,纳税筹划法律风险,工商登记法律风险等。

8. 刑事法律风险,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

9. 其他法律风险,例如:环境保护法律风险,资产法律风险,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技术法律风险,公共关系法律风险等。

上述各种法律风险,都与相关的法律相联系,因而从法律的角度,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律风险,物权法律风险,金融法律风险,证券法律风险,税收法律风险,国际贸易法律风险,社会保障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会计法律风险,刑法法律风险等。

三、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预防法律风险

防险胜于赔险。预防法律风险是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措施防止法律风险发生的过程。企业预防法律风险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企业法务管理,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可以降低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成本,有利于企业提高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效益。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以预防风险为主,预防风险为先。怎样预防,需要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 提高规避法律风险意识

规避企业法律风险首先是认识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着各种风险,其中包括各种法律风险。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在发展、改革与开放等方面,在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内部管理以及对外交往等方面,同样面临着客观上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而这些风险越来越全面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都要提高依法治企的认识,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规避各种法律风险。

2. 建立法律事务机构

依法治理企业,规避企业法律风险,需要有组织机构的保障。为此,企业可以设置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部门。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相应设置法务部门。在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可以设置法律事务部,中小企业可以设置法律事务科室或岗位。要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务部门的建设以及法务部门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工作中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务部门在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企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经济卫士,承担着企业规章审核、合同把关、诉讼管理及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职责。

3. 制定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制度

制定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制度是一个体系。但企业面临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两大问题是公司治理法律风险和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其中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是当务之急,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热门话题之一。因而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规避市场法律风险和相关的其他法律风险已成为首要的制度措施。同时,要制定其他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制度和建立法务管理信息系统或法制建设信息系统。

为有效实施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建立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岗位责任制,确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各环节各岗位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责任。

(二)控制法律风险

企业客观存在的法律风险需要控制,不能任其发生和扩张,通过对其控制,限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以便实现企业的目标。控制法律风险是保证企业完成目标任务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控制法律风险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法律风险的依据,是该种法律风险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控制法律风险的目的,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其公式是:法律风险一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显现。

法律风险是因法律因素而引起的风险,要针对引起该种风险的法律因素进行控制。

控制法律风险的措施:

1. 完全规避风险,是通过放弃与法律因素相关的某项经济业务,或停止与法律因素相关的合作事项的业务,来回避因法律因素引起的风险。这可以避免因法律因素引起的潜在的或不确定的损失,但也会因此丧失可能获得利益的机会。如企业对外进行一项投资,可能因法律因素引起较大的风险,为了规避这项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选择终止投资谈判,停止合作,从而完全规避这项法律风险。

2. 控制风险损失,是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引起法律风险各项具体因素的发生和弱化其影响,减少损失发生的概率,以降低损失发生的程度。如企业对外投资,可能因法律因素引起较大的风险,为了控制风险损失,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措施,选择经营多样化的投资项目,或分散筹资单位,分批投资,组合投资等,以便化险为夷,控制风险到最小,使企业得到安全、稳定地发展。

(三)转移法律风险

转移法律风险是采取有效措施转移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的过程。转移风险是企业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损失以一定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企业单位。企业转移法律风险有两种情况,第一,是企业将自留法律风险后的剩余法律风险转移给其他企业单位。企业自留法律风险,是企业在不能完全回避法律风险或回避法律风险明显不利的情况下,采取在企业能承受法律风险的范围有计划地自留法律风险。第二,是企业将全部法律风险转移给其他企业单位。

企业转换法律风险要根据法律风险的具体内容,依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方式转移。如企业的出口、借贷资本输出争取用硬通货,进口、借贷资本输入争取用软通货,风险保险等。

6.企业及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篇六

概括地说, 承担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 其中就严厉的责任就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的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两种, 一是定罪判刑方式, 二是定罪免刑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定罪判刑方式。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从上述规定看, 对单位构成犯罪的, 绝大多数实行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 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使实行单罚制的罪名, 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总之, 单位犯罪, 无论如何高管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范围分布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单位犯罪的范围分布

笔者统计, 单位犯罪涉及到最多的罪名大约有以下一些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虚假诉讼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单位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二) 罪与非罪的界限

企业家对犯罪的意识非常淡漠, 认为自己的行为都是商业行为、民事行为。其实绝大部分企业家都是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法, 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了才追悔莫及。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从犯罪概念来看,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以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为标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只有严重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还有很多, 其他方面还有如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是否明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危害程度的大小、后果是否严重以及行为是否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等。

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从企业内部建设看, 企业从设立时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注册行为起直到企业破产清算时的妨害清算、虚假破产行为止, 企业所有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其中犯罪行为多发领域为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发票管理、产品质量等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

从企业外部关系看,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不可避免地会与行政机关、其他企业、个人以及社会之间发生各种经济往来, 其中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合同签订、投资融资、缴纳税收、环境污染、知识产权、行贿受贿等方面。

总之, 无论是在企业内部管理还是在企业对外关系上, 刑法对企业各种行为都做出了相应规范。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中, 共有118条罪名规定为单位犯罪, 占刑法全部条文26%, 占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数量的33.6%, 从分则条款数量看, 几乎每三个条款中就有一个条款是为单位犯罪而规定的, 这一比例是十分惊人的。

可见企业从出生 (成立) 到死亡 (注销) 的整个发展过程中的行为几乎被刑法全部覆盖。因此, 作为企业家应当对刑事法律引起足够重视, 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企业和企业家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

四、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的缺失是导致犯罪的根源

刑罚是所有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中最严厉的制裁方式, 轻者可以使犯罪分子失去人身自由, 重者会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无数企业家在商业经营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触犯了刑法而身陷囹圄, 更有甚者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改革开放初期绝大多数企业家“不知”法为何物, 不断地跌落在法律的“高压线”上;九十年代中期到新世纪初期, 绝大多数企业家仍以“社会风习”代替法律规则, 寻求“人脉资源”以逃避行政监管, 以至于许多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企业家锒铛入狱, 甚至使企业遭遇灭顶之灾;直到今天, 落马的企业家仍然不胜枚举, 他们在创造了企业辉煌的同时, 也被自己曾经漠视的法律送进了囚笼。

几十年来获刑的企业家何止千千万万, 有的就是我们身边熟悉的、甚至是昨天还在一起喝茶的企业家。这些企业家都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犯罪之后一致表明自己“不懂法”、“法律意识淡漠”。其实, 究其根源他们真正不懂的、淡漠的是刑法对企业的重要性以及主观上对刑事法律意识的极度缺失。

五、企业与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的企业规章制度是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保障, “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成好人”, 好的制度能够指引人们遵守法律和纪律, 同时约束人们不得做出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是在制度中设定惩罚规则, 它的实施可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人进行内部惩罚, 以达到惩戒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 因此企业家应重视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笔者曾对多家企业提出建议, 规章制度的健全不仅仅是部门与高管在业务方面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内容的健全, 还应在部门职责中适当引入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以提醒约束责任人。

(二) 建立违法行为监督机制

在我国, 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有纪检监督机构, 而民营企业几乎都没有类似的机构。为了更好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企业应该效仿人民检察院中设置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 主动成立一个预防违法犯罪的部门, 时刻给高管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普及刑法及其它法律知识, 并建立企业行为的事前宣传、事中监督、事后回访的监管流程。企业家应当懂得, 强有力的监督制度是有效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

(三) 建立内部法务预防与外部律师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法务部门是现代企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关键部门, 由法律专业人士 (无律师资格的人) 组成, 系企业员工。它是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常见问题的机构, 包括咨询、审查、起草合同, 处理劳动纠纷、权利义务关系等。

企业还需要外聘专业律师团队, 因为律师具备高度专业性, 尤其是在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上, 律师具有优越的驾驭能力和专业优势。企业应学会发挥律师的特长, 以便律师为企业充分提供已经得到广泛应用的实践经验和优质高效的服务。

法治社会的律师已不再是企业出现纠纷、走上法庭时才有作用的中介人员了, 现在律师行业内部已经把律师从“消防员”的角色转换为“安全员”的角色, 重新定位使得律师的作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法律服务市场, 律师已经从单一的“打官司”的业务中走向了更加广阔的法律风险预防的非诉讼法律领域。

中国已经进入真正的依法治国、法治经济时代, 现代企业家更要与时俱进, 树立法治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依靠强大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7.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控制 篇七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表现,成因,防范控制体系

0 引言

法律风险同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一样, 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就企业自身而言,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遭遇法律风险, 轻则诉讼缠身, 影响经营, 重则企业破产, 濒临倒闭。特别是中小企业, 由于其市场份额占有率较低, 经济实力相对较弱, 如果遭遇大的法律风险则很容易使企业陷入不可挽回的危机当中。就整个国家而言, 虽然大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所在, 但是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当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 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就业情况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 如果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 则很有可能危及到整个国家经济秩序, 甚至是整个社会稳定。但是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不同的是, 法律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 其这一特征使得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降低甚至避免企业因法律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成为了可能。因此, 在当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当中, 构建完整有效的法律风险风范体系已经成为了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平稳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1 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其表现

1.1 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

关于法律风险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说法, 有学者认为,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从产生、存续到终结的过程中, 由各种违法或者合法的作为抑或不作为所导致的, 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相违背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还有学者认为,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公司面临的另一种商业风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5月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首次明确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 依据本《办法》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 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1)

依据该定义可知:首先, 企业法律风险是由于行为人的不规范的行为引起的, 没有不规范行为则没有法律风险, 这种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不规范的行为不一定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意为之的, 这种不规范行为也未必是违法违规的, 只是不标准, 不规范;其次, 行为人要因自身不规范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种不利后果是法律上的, 而非其他方面的;最后, 企业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 也就说, 如果采取了恰当的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2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

从一个企业成立之前到企业清算过程中都会有法律风险伴随着产生, 主要表现在下几个方面:

1.2.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这主要表现为发起人是否对于设立企业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设计, 是否履行了设立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发起人本身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 这些内容的合法性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设立的合法性。如果在该阶段出现法律风险, 则该企业很有可能在设立阶段即夭折。

1.2.2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的经营阶段也是面临法律风险最多的阶段, 企业的行为稍有不慎, 就有可能招致不利的后果。例如今年年初, 柳州市米粉厂集体提价现象看似是几家米粉厂共同签订合同的行为, 实则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利用合同形成垄断价格, 被法律所不容, 因而受到111万的高额处罚。 (2) 再如南宁三塑公司不顾多次勒令拆除非法占地, 造成巨额损失, (3) 更有北海某旅行社伪造公章, 致使企业直接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概括而言, 这个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1) 合同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当代企业的经营行为大部分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的,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所指定的合同一旦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地方就很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此外, 由于现在的中小企业往往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很少有律师介入, 因此合同订立的内容很有可能给日后的履行留下隐患。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对方很有可能利用合同的漏洞来谋取合法利益, 从而造成合同本来的目的不能实现, 造成损失, 这种损失可能是轻微的, 也有可能使整个企业陷入瘫痪当中。

(2)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等这些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劳动者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 国家也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 (4) 对于企业而言, 在雇佣劳动者之前应当熟悉国家关于劳动者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雇佣合同工, 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否则劳动者会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由, 与企业发生纠纷, 在这种纠纷的裁量过程中, 一般情况下, 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更为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因为相对于企业而言, 劳动者处于当然的弱势地位。而一旦提交仲裁或者诉讼, 那企业很有可能承担败诉和赔偿的风险, 而这种支出其实是完全不必要的, 也是可以避免的。

(3)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中小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多, 对于自主研发产品的知识产权有些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够, 导致产品被仿造、商标被抢注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现象一旦发生不但是企业前期的投入无法收回, 而且使得企业依靠知识产权创造利润的希望成为了泡影。比如, 有些企业对于自己研发出的产品并不采取保密措施, 不申请专利, 也不按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致使发生其他企业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后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追究其责任, 而只能自己去承担这种损失。此外, 还有很多企业对于自身商标注册范围过窄, 据调查, 73.8%的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选择“仅在主营业务范围申请”, (5) 这大大缩小了商标的保护范围, 导致混淆、仿冒商标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责任追究而损害企业利益。

1.2.3 企业清算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 面临大量包括债权债务在内的大量复杂关系, 在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履行职能以及申报债权债务等过程中稍有不慎, 一是有可能触犯法律, 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二是有可能由于自身操作违规而导致债权并未收回, 企业利益受损。而清算一旦完成, 企业便注销, 即使有任何经济损失也均因企业的主体资格的消失而无法主张权利, 因此这种风险是事后不可弥补的。

2 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因素很多, 笔者大致将其分为如下两类:

2.1 外部因素

在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活跃程度不断提高, 以市场为主导的竞争机制逐步形成, 摒弃计划经济政策的市场显示出了空前的活力。然而,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 对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规制的法律尚显不足, 很多违背法治理念和精神的行为尚没有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当中, 因此利用市场主导地位不当谋取利益成为了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目前对方利用合同中的法律漏洞谋取利益以及劳动者故意利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要求高额赔偿是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这些因素就使得企业在商业行为和雇佣行为当中稍有不慎即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环境当中, 竞争规则尚不完善, 市场主体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经营的现象还较为普遍, 企业在的设立、并购、上市、清算等环境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还较为普遍, 这种现象往往会使合规操作的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经营成本, 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企业也不得不随波逐流进行违规甚至是违法操作, 以获取更多利润, 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这种不良的经济环境就促使企业曾经违规违法操作, 给企业日后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埋下了隐患。

2.2 内部因素

如果说外部因素是重要的推动因素, 那么企业内部因素则是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本因素。企业作为市场行为的主体和法律主体, 对其经营中的一切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目前由于各种原因, 特别是由于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为了暂时降低经营成本, 不少企业在设立、合同行为、人事以及知识产权方面都缺乏严谨的制度, 从而导致违规违法现象频繁发生。具体而言,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两个:其一, 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频繁使用违法违规的手段, 导致自身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 招致企业需要承担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其二, 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给予法律足够的重视, 甚至对于相关法律根本不了解, 导致自己的行为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法规, 招致法律风险。这种现象其实在中小企业中并不鲜见, 依据有关报道, 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 而我国与面临的法律风险分值相对应, 应支出的法律风险费用为企业总收入的0.4%, 而实际只支出了0.02%, 法律事务方面的费用支出严重不足。 (6)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法律意识薄弱, 甚至对相关法律根本不了解, 无意中的行为很有可能就触犯了相关法律, 为企业招致法律风险, 有些行为不仅会使企业陷入到冗长的诉讼当中, 甚至还会给企业的经营者带来牢狱之灾。应该说, 由于企业经营者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无知所造成的法律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而企业承担此种不利后果的负担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3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体现之构建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 经济规则越来越趋向合理化、透明化以及完善化, 对于各种不规范的市场主体行为的惩治也越来越有力,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规范自身的行为, 使自身行为符合市场规范, 并且构建起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这样才能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保证企业的平稳运行。具体而言, 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如下的企业风险防范体系:

3.1 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这一点应该说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最根本的一个途径, 目前不管是由于企业经营者的不重视抑或是不了解法律而导致企业法律风险情况屡见不鲜。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意识到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越来越趋于规范化, 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合法合规地进行经营才有可能使企业长期平稳发展, 立于不败之地, 而依靠违法违规手段虽然有时可以侥幸获取高额利润, 但是一旦这种行为被揭发, 其后果非常严重, 很有可能是整个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因此企业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 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熟悉相关法律, 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本途径。

3.2 建立企业内部的合规部

合规经营已经成为公认的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简单而言, 合规经营之规指的是符合整体的社会规范。企业一旦出现违规经营其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 不用说是经济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 就是大型的跨国公司有时候也是难以承担的, 著名的西门子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因此在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合规部, 审查企业的日常行为, 包括管理者的行为以及所雇佣的劳动者的行为, 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具体而言, 合规部的职责应当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3.2.1 负责员工的培训, 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

合规部应设专职的培训人员, 在新人入职时对其进行专门的合规培训, 向新人灌输合规意识。同时还应当针对不同职责员工的工作内容, 定期对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员工培训。

3.2.2 负责制定企业内部的合规标准。

合规部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针对企业内部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合规标准, 明确每个员工的可以为和不能为的行为, 并与薪酬福利部门相结合, 以此作为考核一名员的重要标准之一。

3.2.3 负责对企业内部每名员工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这应该说是合规部最重要的职责。合规部应当设立专门的检查人员, 对不同工作内容和不同级别的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检查, 看其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具有违规现象的发生, 如果存在,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且以此为基础逐步改善企业内部的合规准则。

3.3 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

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在诉讼缠身的时候才想到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在平时的经营中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对其日常的行为进行审查, 这种亡羊补牢式的方法显然不能够起到防范风险与未然中的预期效果。而且, 由于我国经济立法逐步完善, 法律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面对如此庞杂的法律, 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 企业的行为很难全部符合法律要求, 寻找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是今后中小企业管理发展的一个趋势, 是十分必要的。

3.4 寻求信誉良好的合作者

目前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每个经营者的实力以及商业信誉有着很大的差别, 很多企业风险的发生是由于合作者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不遵从市场经济交易规则进行欺诈行为造成的, 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在合作时寻找商业信誉良好的合作者可以降低被欺诈而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2004年5月11日.

[2]《南宁政府副秘书长调查米粉事件, 老板曝涨价内幕》, 广西新闻网:http://news.fznews.com.cn, 2010年8月10日最后登录.

[3]《南宁三塑公司非法占地被多次强勒令拆除视“儿戏”》.南国早报网:http://www.ngzb.com.cn, 2010年8月10日最后登录。

[5]王云.《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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