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24-09-09

办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共8篇)

1.办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5月1日起实施。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共分12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

10、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穿过墙、楼板的风管上所设置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进行了规定;

11、电气;对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进行了新的规定;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采用的电源;其且连续供电时间进行了修订;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用进行了修订;

12、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间应用及相衔接及贯彻要求与消防监督管理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2.办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二

1《建规》中关于剪刀楼梯设置的规定

《建规》全部条文中未提及剪刀楼梯, 更无具体防火要求, 以致遇到多层公共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无法可依”。如最近笔者所在防火监督处审核一幢建筑防火设计时, 大家对其剪刀楼梯设计的防火审核要求就有较大争议。该建筑性质为综合楼, 集商业、办公、娱乐为一体, 高度为23.5m, 其火灾危险性不可忽视, 设计为普通木质门分隔的剪刀楼梯间, 起不到防火防烟作用。建议在《高规》增加剪刀楼梯间设置的相关规定。《建规》第5.3.8条规定与第5.3.13条的规定存在明显矛盾。第5.3.8条规定:房间位于走道尽端, 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 但前提是“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 其条文说明为“……婴幼儿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但在第5.3.13条表5.3.13“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一栏中却标注了托儿所、幼儿园的对应值, 前后相互对立。建议将表5.3.13中托儿所、幼儿园的对应值删除, 或者将条文说明提至表下注明, 即婴幼儿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

2 关于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形式

《高规》第6.2.3.1条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如果是十二层楼 (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 , 应不应设封闭楼梯间?

笔者认为, 如果跃层层高不足1.5m, 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大于或等于1.5m时应设封闭楼梯间。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跃层算不算层数的问题。过去“高规管理组”曾经给各地的统一答复是, 跃层也应算层, 有一层就应该算一层。这是因为:防火设计规范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是基于逃生与扑救的理念, 并综合我国消防部队的登高扑救能力和各地登高装备水平而确定的。从消防救援角度来讲, 跃层在实际上是增加了建筑的有效高度, 自然也就给抢险救生增加了难度。根据跃层住宅的定义为:“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那么, 出于某种考虑, 在套内空间跃上3层~5层也有可能。很显然, 楼房实际高度必将大幅增加。所以说, 跃层计入层数是合理的。

3 疏散楼梯设置

根据“高规”6.1.3A的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但是, 在具体工程中, 当遇到商住楼下部几层商场面积较大时, 上部数座高层住宅的楼梯如果全部直达地面首层, 影响商场内部的使用与交通组织。那么将高层住宅入口层设在商场屋面, 另外通过专用楼梯或电梯直达地面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但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电梯必须满足下述条件:商场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 并应就近布置疏散口。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 但从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总数不得少于两座, 且应设置在不同方位。因为万一商场发生火灾, 各座住宅楼内的居民都有急于向下同时逃生的可能。所以, 最好是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 以满足本楼的迅速疏散。但是, 考虑到居民疏散到商场屋顶已经相对安全, 也有迂回之地, 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 适当减少疏散楼梯数量也勉强可行。但是, 考虑到起火位置和主导风向的不确定等诸多因素, 有封锁楼梯部位可能性, 所以, 要求楼梯总数不少于两台并尽量对称布置。疏散楼梯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 且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对“疏散楼梯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 且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的要求是出于商场火灾的烟、火对楼梯入口的威胁, 造成疏散者有路难逃的被动局面, 故而参照“高规”4.1.2.2条之规定, 要求疏散楼梯入口“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 紧靠楼梯间两侧的门窗、洞口, 与楼梯间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 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根据“高规”第6.2.10条的规定, 外挂式楼梯———即“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 所以, 在商场外墙上设置外挂式楼梯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但是, 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倘若失火部位恰恰与外挂楼梯处于同一墙面上, 从窗口窜出的烟火不能危及疏散楼梯。所以, 特别强调了“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 紧靠楼梯间两侧的门窗、洞口, 与楼梯间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 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疏散用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根据“高规”6.3.2.4条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 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所以, 对商场屋面直通首层室外的电梯也应该做上述规定, 以满足住宅部分起火时消防部队灭火救生的需要。

4 关于住宅楼中的管道井采用哪种防火门

根据“高规”第6.2.5.1条的要求:“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 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 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在一些工程中, 特别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 很难做到。如果将管道井的门从丙级提高到乙级便可设在前室之中, 这样做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将管道井的门从丙级提高到乙级没有必要。因为这个问题的主要矛盾是“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的问题, 这与防火门的耐火等级并无关联。至于管道井上的防火门等级问题, “高规”第5.3.2条已有明确规定, 即:“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也就是说, 对于管道井而言, 里面无人居住、不仅动火成灾的几率较小, 而且火荷密度很低或无可燃物。丙级防火门的安全性已经足够。况且, 管道井的防火门, 与其说是为了防火, 更不如说是为了防烟。所以, 没有必要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乙级防火门。

5 结论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修订时将主要解决以下问题在规范的适用范围上, 将更加明确。对民用建筑补充了有关跃层住宅建筑及商业建筑安全疏散的内容, 积极调整有关大型公共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调整充实有关锅炉房设置位置及锅炉设备设置的要求。明确设置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场所及其设计要求。增加了建筑防排烟的有关要求, 特别是有关排烟设施的设置场所的要求以及空调通风管道的材料要求。

3.办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三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问题

时至今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历时30年,在此期间,该规范被修改5次,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消防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的,它凝聚了消防专家们的所有心血和智慧。近几年来,我国高层民用建筑的数量大量增加、周围环境越来越复杂、室内设计也在不断更新,然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尚未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更新,这就导致防火规范中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其中的很多条文和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甚至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容易出现执行者产生多种理解或者理解错误的现象。接下来,就针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1.高层单元式住宅入户门和窗户墙的设置

1.1住宅户门的设置

《高规》规定:对于18层以下的高层民用建筑,每层都用设置一座防烟楼梯间和一个安全出口;每个单元都应该设置一座通向楼顶的疏散通道;住宅的户门应该为甲级的防火门,户门不应该直接开向前室,如果必须开向前室,那么这个户门必须也是甲级防火门;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门应该是乙级防火门;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较小规模的它是住宅,都只需要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在单元式住宅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楼梯间。

一般而言,塔式住宅与单元式住宅相比,塔式住宅的危险性更大,但是规范中要求塔式住宅户门没有开向前室的时候,可以设置成普通门,而开向前室的时候只需要设置成乙级防火门,而单元式住宅的户门则无论遇到怎样的情况都设置甲级防火门,这种规范要求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反,很显然《高规》对户门的要求是存在较大问题的。其次,《高规》中特意指出,18层以下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必须设有甲级防火门,是不是该理解为18层及18层以上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就不必设置甲级防火门,并且户门直接开向前室时是不是可以设置为普通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条文的规定虽然较为全面,但是表述不够严谨,甚至会让人产生错误的理解或者多种理解。

1.2窗间墙和窗栏墙的设置

《高规》规定:18层以下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应该设置防火墙,当塔式住宅户门开向前室时,不需要设置窗间墙和窗栏墙,而单元式住宅的户门无论有没有开向前室,都应该设置窗间墙和窗栏墙,并且对窗间墙和窗栏墙的宽度和高度进行严格要求,其宽度和高度不得低于1.2m,并且是不燃烧体墙。

通过《高规》的规定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对于窗间墙和窗栏墙的设置,单元式住宅明显严格于塔式住宅,但是塔式住宅与单元式住宅相比更具有危险性,因此,这种设置是不合理的。并且,对于塔式住宅的窗间墙和窗栏墙的宽度和高度均没有进行规定,这对建筑来说,不能形成有效的整体防火。

2.高层建筑底部营业厅疏散通道宽度的设定

2.1《高规》对疏散宽度的设定

《高规》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走道宽度应该按照人数计算,对于净宽度,应该按照通过人数每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对于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该按照人数最多的一层进行计算,每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对于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净宽,应该按照每通过100人大于或者等于1m计算,最小净宽度应该大于或者等于0.9m。对于每100人疏散净宽度的规定是1m。

2.2对《高规》疏散宽度设定的分析

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其上部的场所是完全没有联系的,因为两者之间有完全的防火分隔和独立的疏散通道,因此,如果是上层着火,那么底部的营业厅受其影响并不大,这就从侧面反映出,高层民用建筑底部的疏散与其他民用建筑中商业营业厅的疏散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是底部的营业厅着火,这一疏散与其他民用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的疏散也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上部的疏散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疏散宽度的设定,应该对上部的每100人疏散净宽度适当增加,对于底部的疏散宽度则无需改变。所以,《高规》中设定的疏散宽度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符合,在实际设定中,应该充分遵循《建规》中对疏散宽度的设定,即地上一、二层定为0.65m,地上三层定为0.75m。

3.高层民用建筑中对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

3.1对厅室出口的设置

《高规》规定: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但是对于位于高层民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的歌舞娱乐场所没有设置相关规定。这就容易引起误解,对于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厅室出口应该参照怎样的标准,没有进行准确的定位。为了保证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准确的参照标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参考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

3.2对排烟设施的设置

《高规》明确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中,如果娱乐场所设置在三层以上部分,对于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果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时,对于建筑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的娱乐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标准,所以,《高规》对于娱乐场所的规定并不是完整的,为了保证高层民用建筑的全面防火安全,应该在《高规》中补充相应条文。

4.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建筑工程突飞猛进,民用建筑作为人们稳定生活的保障,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必须加强建筑安全方面的设计工作,目前,影响民用建筑最为严重要素之一的火灾,已经成为所有建筑过程设计阶段最为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的设计,更是现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确保现阶段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安全,笔者认为完善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为关键,为此,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

参考文献:

[1]林明发.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分析[J].消防标准规范,2009(11)

4.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四

据介绍,“建规”要求,燃烧性能等级方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从B2级起步,禁止使用B3级。B1、B2保温材料制备的系统要按照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如果没有防火隔离带但是能够通过模型火实验也能够应用在非A级要求的建筑中。据了解,B2级聚氨酯硬泡材料不用防火隔离带,B1级EPS材料的需要防火隔离带。

关于标准内容,当前还存在一些分歧。住建部门希望,B级保温材料可以应用在高度在100米以下的住宅和50米以下的公共建筑。但主要城市的消防能力在50米以下,消防部门希望可燃材料只能在50米以下的建筑中使用。专家认为,最终住建部门的意见得到认可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超过50米的建筑使用不可燃的无机材料意味着会妨碍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来源

5.办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五

GB50222-95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4月13日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3月29日

目次 1总则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民用建筑

3.1一般规定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3高层民用建筑 3.4地下民用建筑 4工业厂房

附录A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附录B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1.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2.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

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级。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单位重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2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

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2.0.8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民用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3.1.8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3.1.1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6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3.1.17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2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3高层民用建筑

3.3.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3.3.2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3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分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4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3.4地下民用建筑

3.4.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3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4.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

3.4.4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工业厂房

4.0.1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4.0.2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0.3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4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 合表4.0.1的规定。

附录A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试验方法

A.1.1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等级的判定

A.2.1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试样表面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3试样中心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4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5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A.2.2.1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A.2.3.1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A.2.4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m2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m2时,应定为B2级。

A.2.5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A.2.6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 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A.2.7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附录B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等级划分举例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

C.0.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C.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轻工业部上海轻工业设计院

6.办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六

1.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12)是否设消火栓?

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可以不计入。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75平方,甚至小于60平方,门是否可小于1.4M?不可以。6.5.2.2条注

2、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此条相比原规范严了很多,原为4M,现在要6、9、13等。注

3、通过连廊连结的建筑物不应视为同一座建筑。也提高了要求。7、5.3.1注: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火分区。本条明确了单元式住宅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既按单元划分。

8、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只满足人的疏散时间要求即可;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是为了隔火,使一个防火分区的火不蔓延到另外一个防火分区。二者之间不同。

9.在使用预制构件的时候,应注意审核构件的检测报告,一般为四川所、天津所检测。10、5.5.5条规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可以采用,但是应分别设置前室。剪刀梯之间的隔墙采用防火玻璃都可以,只要满足耐火极限即可,实际很少采用。11、5.5.8条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此条明确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层数范围。5层及以下的均可不设,如5F的教学楼、办公楼等。

问:若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如何划分?如某教学楼5层,总面积为4000平方,每层800平方,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答:可视为不上下叠加,按每层面积来划分,若某层超了面积,则需要通过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本教学楼每层800平方不超面积,虽然叠加面积4000超了防火面积,也无需划分防火分区。假如教学楼每层面积为3000平(无自喷时),则需要每层划分两个防火分区。

问: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是否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用什么门?

答:需要划分防火分区的,按照面积要求划分,做封闭楼梯间,并不是说每层一个防火分区。处于上下防火分区之间的门,用甲级防火门。其他非防火分区之间的门,采用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12、机械排烟的内走道是指走道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还是走道内疏散楼梯间到走道尽端的长度?即是走道本身的长度还是走道的疏散长度?是走道本身的长度。13、5.5.19对商店营业厅人数的计算,疏散宽度的计算进一步明确。14、5.5.21.7避难层的外墙不应敞口,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此条杜绝了开敞式避难层的做法。15、5.5.23宿舍和公寓等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本条否定了原《建规》的规定,明确了宿舍和公寓的公共建筑性质。16、5.5.25.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平方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每个单元设置一个通向屋顶的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本条对原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做了修订,户门的级别由甲级降到了乙级。17、5.5.28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全部开向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本条对防烟楼梯间的设置更严了,原单元式住宅12-18层可设封闭楼梯间,现在需设防烟楼梯间。对户门开向前室的问题放宽了规定,做乙级防火门即可全部开向前室。18、5.5.30.4(住宅)剪刀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剪刀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可合用,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且短边不应小于2.4m。本条对三合一前室放宽了规定,允许做三合一前室了。但从消防的角度,建议消防电梯前室独立出来,不合用。因为消防电梯是给消防员使用,火灾的时候向内走,而消防楼梯则是给人员疏散使用,火灾时向外走。19、5.5.23……单元式住宅建筑,当不设置避难层时,应自第18层起在每户靠近户门处设置一间避难间。用于避难间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兼做其他用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2……此条可以利用,当单元式住宅超过100米时,为不设置避难层创造了条件。避难间可以用入口出的卫生间、房间等兼做,不影响建筑布局。20、6.2.4规定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不得仅砌至吊顶上。别墅建筑作为一个独立小建筑是否可行?个人感觉还是砌到梁、楼板底面基层的好,无论从隔音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21、6.4.3.6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此条常见问题是上屋面的楼梯间门做普通门,而不做常闭防火门,若防烟楼梯间需要加压送风,则在火灾时无法给楼梯间足够加压,无法达到防烟目的。另首层是扩大的防烟前室,不能把楼梯间的门取消做扩大的楼梯间。22、6.5.1.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安全通道严禁上锁,防火门保持常闭。” 23、6.5.1.5甲、乙、丙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有关规定。注意《防火门》GB 12955有新标准,防火时间有调整,标准有提高,小心被厂家忽悠。

24、需要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在首层和顶层直接对外时,也要采用防火门,常闭或者火灾时具有自闭功能。为加压送风创造条件,若采用其他门,则无法保证加压条件。

25、防火门和消防通道的宽度为净宽度,即建筑完成面后的宽度,且不能有凸出物。

26、干式和湿式防火卷帘用在防火墙上,均需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上可以设门,可通行,有单向或者双向通行门。帘中门可根据需要灵活设置。另防火卷帘形式多样,几乎各种形式规格尺寸都可以做到,可以放大胆设计^0^。27、7.1.2环形消防车道、两个长边消防车道,条件限制也可以一个长边设置。一个长边对消防很不利,尽量做两个长边或者环道。消防无小事,事关生死。28、7.1.8对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做了明确的规定。29、7.2.1……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取消了高度大于5m的规定,对高度不做要求,放宽了。30、7.2.2对消防登高场地进一步明确了规定:长X宽=15X18m等。31、7.2.4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2、7.3.3条明确了消防电梯停靠的问题,消防建议消防电梯尽量下到地下室。33、8.2.3条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置。34、8.3.1条有删除,有增加。10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需设自动灭火系统;11 注1除住宅建筑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公寓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5、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防烟和排烟设施均有所修订。

36、住宅建筑改为按照高度来分类以后,对目前的设计有一定的影响。一类住宅为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二类为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按3m层高,54m为18F,27m为9F。而南方首层架空普遍大于3m,18层住宅将无法按照二类建筑设计。

《高规》《建规》答疑:

问: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请问: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问:“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

答:不可以用。环保问题。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理由:卤代烷属于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杀手,我国参加了国际环保组织,理应遵守《蒙特利尔》公约。

问:“建规”5.4.6-

1、“高规”6.1.3A多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请问:可否分别按商场、住宅考虑各自的疏散要求? 答:可以根据防火规范对商场和对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别考虑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设置(例如:报警喷淋等)仍应按公建配置。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其中所说的“灭火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内允许使用移动式的(如,手推干粉车、手提灭火器等)手动灭火系统?

答:我认为:手动的或移动的灭火设备与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的火灾特点不相适应。

问:“高规”7.4.6条、“建规”8.4.3条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请问:设计时,消防电梯间前室内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整体总数之中呢?

答:不计入。

理论依据:消防电梯间内的消火栓主要是为消防部队开辟通道和掩护一号射手向起火点发动进攻而专门准备的,与楼层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实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规8.4.3条的解释所言:“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它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24.问:“建规”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切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水炮灭火特性供我们设计时参考? 答:本条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其灭火程序完全自动化,即:

巡检监控→发现火焰→自动报警→火焰定位→系统确认→炮口追踪→定位射水(精确度0.5m)→扑灭火灾→解除警讯→恢复巡检。(参见黑龙江省体育馆现场录像)

问:有人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提法不敢苟同,您的观点如何?

答:我也不敢苟同。实体高层建筑火灾模拟试验证明:这种结构的防烟楼梯间内的气流组织特性是:只对单人逃生有利,而对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同时打开,破坏了气流组织的挡烟功能。

问:一座靠山的高层住宅,当靠山坡的一侧可以直接水平进入到第9层,该楼是否可以按多层建筑考虑?

答: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 答:可以。

问:2.0.7条所说的综合楼与2.0.8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 答: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住要求宽松一些。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问:“高规”第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请问:商住楼底部的商店部分与上部住宅“相连”可否将底部商店部分统一视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设计?

答:不可以。指独立高层建筑。

问: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是公共建筑。

问: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候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 答:不是。

问:在计算防火分区的面积时,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以及封闭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

答:要计入。

问: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有必要吗? 答:太有必要了!有火灾教训。

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据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之间为防火墙。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 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

答:不可以。

问:6.1.1.2条所提到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是指哪个部位的隔墙? 答:户内用房之间隔墙不受限制。户间墙按此限制。

问:十八层及十八层一下的单元式的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

答:可以不执行。

问:新修订的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而6.2.3.1条则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一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既然都是允许只设一部疏散楼梯,门的耐火登记为何要求不同?甲级门肯定比乙级门安全,但是十一层高的住宅楼,户门用乙级门,耐火极限够吗?

答: 防火要求不同,十八层危险性大。

问:一座50m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因为楼梯间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我做得对吗?

答:错!6.1.2.3剪刀楼梯分别设前室,正压双送,前室分设。住宅可少一个前室,但加压送风分设。

问: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答:可以。问:6.1.3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请问,这些户门是否需要安装自动闭门器?

答:安装。6.1.3条文说明。

问:“高规”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请问:大托盘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否将住宅的疏散出口设在商场屋面,后再从屋面另设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地面?

答:原则上不可以。但是,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将大托盘广场式屋面视为敞开式避难层作为居民的中转平台,继而通过专用疏散楼梯转移到首层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大托盘屋顶空地净面积必须满足“高规”6.1.13.3的要求,即:“避难层净面积应能满足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2)商场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并应就近布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疏散口,若确有困难,专用疏散梯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整个托盘从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梯总数不得少于两部,且应按不同方位分散布置,两个向地面逃生的疏散楼梯入口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5m;

3)专用疏散楼梯间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据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4)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2m范围内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5)屋顶除建筑排气管道外,不应开设任何天窗洞口; 6)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h。

理论依据:所谓“原则上不可以”是因为“高规”6.2.6条明确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问:“高规”6.1.9条所说的“首层疏散外门”,可否以普通木门代替防火门? 答:不允许。问:何谓“净宽”?

答:即表面与表面之间的实际宽度。例如: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是指走道两侧墙的粉刷层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它与“净高”的概念是互相呼应的。例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室内净高”的术语解释为: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地面或吊顶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问: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答:双向防火弹簧门。大陆、台湾、日本处理办法各有特色不妨参照。我国国际消防展览会已见有此产品。

问:能否介绍一下有关避难层的现状以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答: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问:《住宅建筑规范》9.8.3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是一幢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复式住宅楼,是不是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答:要设消防电梯。

问:根据“高规”第6.2.5.1条要求:“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在一些工程中,特别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很难做到。

答:用丙级门可以,住宅可以按住规。

问:7.3.6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而本条的条文说明中却说:“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请问:在这条文和条文说明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如何执行?

答:按7.3.6执行,修正条文说明。

1)将2005高规P166倒数第15行中“灭火”改为“室外消防” 2)将高规P169倒数第9行消防泵合用报警阀“后”改为“前”

问: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就是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不对?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

答:您对这条的反推理解是片面的。

理由: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能不能明确地告诉我,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要不要求设自喷? 答:明确的说: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理论依据:7.6.2条所指的“普通住宅”是整栋住宅建筑的概念,而并非指的是住宅中的某部分。

问: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答:是的。仍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理论依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建筑分类”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 “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看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允许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所以,超过50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问: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为开敞式,仅在楼梯间里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答:“高规”8.2.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所以,即使前室是敞开式,也必须设机械加压送风。

问:对于机械送风加压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可以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不设送风加压系统?

答:对于防烟楼梯间而言,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均以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为宜。

理论依据:

1.“高规”8.3.6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公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2.“高规”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

3.“高规”8.3.1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4.火灾发生后,逃生者首先推开的是前室的门进入前室(而不是先推开楼梯间的门),由前室已经具备的25-30Pa的压力将追随逃生者的烟气拒之门外——造成人流与烟流相反的安全走势,然后再推开掩闭着的楼梯间的门,进入已具40-50Pa压力的安全区域;反之,当逃生者推开前室门,由于楼梯间的门呈掩闭状态,前室没有压力,追随而来的烟气必将趁虚而入,由于流体突扩作用,烟气迅速布满前室上部空间,即使逃生者跑至楼梯间的压力泄 入前室,也难再将烟气逼出。这一现象,我们在开展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试验过程中表现地非常明显。所以,尽管条文说明的表17中列举了多种垂直疏散通道防烟部位的设置,也介绍了目前国内三种通常做法,我们仍然认为前室应具有自己独立的压力,而不宜依靠楼梯间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因为这样做确实难于保障前室的而定压力。

以下是通报“建规”的一些修改内容

通报1:09.4.8“建规”修订稿将该条调整为:4 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通报2: 90.4.8“建规”修订稿增加了7.2.7A,即: 7.2.7A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登记不应低于B1级,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应在外保温墙体上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规定;

4.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限;

7.办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七

在工作中, 笔者发现设计人员有以下两个问题存在:一是对于表2 (见正文) 罗列出的几种建筑 (体积大于10000m3厂房除外) , 错误地将5L/s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二是设计高大空间建筑时, 未去考虑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否满足高度上的使用要求。

通过对这两个问题的思考, 笔者发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以下简称《建规》未明确规定水枪最小流量和未明确室内消火栓的适用层高是造成这两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1《建规》取消水枪最小流量所造成的影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997版) (以下简称《旧建规》) 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见表1 (仅例举几种建筑) :

《建规》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见表2 (仅例举与表1相对应的几种建筑) :

对照新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 可以看出《旧建规》对不同建筑的每支水枪最小流量做了规定, 有的是2.5L/s, 有的是5.0L/s。而《建规》取消了这个数据, 需要设计人员自己把握。若仅从表2推导, 会发现水枪流量同样是2.5L/s或者5.0L/s, 与《旧建规》没什么区别。因此有些设计人员就直接采用表2中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作为设计依据。但是仅从表2推导水枪最小流量是片面的。因为消火栓的型号、充实水柱的长度也影响到水枪流量。

根据《建规》第8.3.1条规定[2]:“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 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同时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以下简称《高规》) 条文解释第7.4.6条的第四点可以清楚地了解到[3]:“室内消火栓栓口直径应与消防队通用的直径为65mm的水带配套, 故室内消火栓所配备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为适应扑救大火的需要, 应采用较大口径的水枪, 同时与消防队经常使用的水枪配合, 以便火场使用, 故规定室内消火栓配备水枪的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因此, 设计采用的消火栓栓口直径均应为65mm, 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 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以前使用的SN50型消火栓已经被淘汰。

下面, 笔者就以一幢8层的多层普通住宅为例, 简要推算一下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 消火栓栓口直径选用DN65mm, 衬胶水带长度25m, 水枪喷嘴口径19mm。

(2) 按照《建规》第8.4.3.7条规定[2]:“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 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 (仓库) , 不应小于10m;高层厂房 (仓库) 、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 不应小于13m;其他建筑, 不宜小于7m。”可知本例住宅的充实水柱有7m即可。

(3) 依据《建规》第8.4.2.3条规定,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采用DN100。并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 (以下简称《设计措施》) 第7.1.5条第4款中的第1项说明, 将消火栓管网简化为枝状管网计算。管道计算简图见图1。

(4) 计算过程:

最不利点 (图中第 (1) 点) 消火栓栓口压力为[4]:

式中:Hxh———消火栓栓口的最低压力 (m H2O) ;

hd———消防水带的水头损失 (m H2O) ;

Hq———水枪喷嘴造成一定长度的充实水柱所需水压 (m H2O) , 查表3;

Ad———水带的比阻。65mm的衬胶水带, 比阻为0.00172;

Ld———水带的长度 (m) ;

qxh———水枪喷嘴射出流量 (L/s) , 查表3;

B———水枪水流特性系数。19mm的水枪, 系数为1.577;

Hsk———消火栓栓口水头损失, 宜取2m H2O。

则最不利点 (第 (1) 点) 的消火栓流量Q=3.8L/s, 压力H=11.62m。

管段 (1) ~ (2) 的水损与 (1) ~ (2) 的高差相比可忽略不计,

则第 (2) 点消火栓压力H≈11.62+3 (高差) =14.62m;

则第 (2) 点水枪流量为 (即第 (2) 点消火栓流量) :

则管段 (2) ~ (3) , 流量q=3.8+4.32=8.12L/s。

因《建规》表8.4.1规定, 住宅的同时使用水枪数量为2支, 因此,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计算至此即可, 实际设计流量约为8.12L/s, 大于规范要求的最小流量5L/s约63%。若按照一般设计习惯, 消火栓保护半径取30m, 充实水柱按10m, 则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约为9.67L/s, 大于规范要求的最小流量5L/s约100%!

2《建规》未明确室内消火栓的适用层高所造成的影响

《建规》第8.4.3.7条规定[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在中庭、礼堂、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场所, 因为建筑物层高大, 为满足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长度能到达室内任何一点, 普遍做法是增加消火栓出口压力, 但是压力增加后, 一方面存在超压隐患, 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水枪流量相应增大。

依据《建规》第8.4.3.9条规定[2]:“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 应设置减压措施。”, 可知消火栓出口压力的极限值为50m, 而在此压力条件下, 水枪充实水柱所能保护的高度是有极值的。但《建规》未对此极值进行明确, 易使设计人员发生疏忽, 造成设计错误。

下面, 笔者就探讨一下采用室内消火栓系统灭火时, 所能保护的建筑物最高层高是多少, 以及在此情况下,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会增加多少。

参看《高规》条文解释第7.4.6条第一点可知[3]:“经过训练的消防队员能承受的最大反作用力不应超过20kg, 一般不宜超过15kg。”

口径19mm水枪的反作用力值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消防队员所能承受水枪充实水柱的极限长度是17m。此时, 充实水柱所能到达的最高点为[2]:

式中:Sk———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 (m) ;

H1———被保护建筑的层高 (m) ;

H2———水枪喷嘴离地面高度, 一般为1.0m;

α———水枪上倾角, 一般为45。

所以, 室内消火栓系统所能保护的建筑物最高层高为13m。查表3可知此时水枪流量为7.5L/S, 大于规范要求的最小流量5L/s约50%!

3 结语

(1) 《高规》条文解释第7.4.6条的第一点指出[3]:“我国扑救低层建筑火灾时, 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一般在10~17m之间。火场实践证明, 当口径19mm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小于10m时, 由于火场烟雾大, 辐射热高, 扑救火灾有一定困难。”因此, 笔者觉得《建规》第8.4.3.7条的规定[2]:“其他建筑, 不宜小于7m。”规定的充实水柱偏小, 希望能提高到10m水柱, 与《高规》统一。

(2) 《建规》将每支水枪最小流量取消, 易使设计人员发生混淆。特别是笔者在表2中归纳出的几种建筑, 设计人员会误以为水枪流量还可以像《旧建规》那样取到2.5L/s, 造成设计错误。笔者认为将水枪最小流量定为5L/s较为适宜, 与《高规》统一, 同时也与10m水柱吻合。

(3) 希望《建规》能明确室内消火栓系统适用的建筑物层高范围, 以及超出该范围时应采取的措施, 与《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相对应。

摘要:对于影响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的关键数据, 如水枪最小流量、消火栓型号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未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易造成设计错误。本文通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些未明确的地方进行分析和举例计算, 验证了这些关键数据对用水量计算的重要性, 并提出弥补几点不足之处的建议。

关键词:室内消防用水量,防火,消火栓型号,最小流量,充实水柱

参考文献

[1]GBJ 16-87 (1997年版)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50045-95 (2005年版)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浅谈办公网络中防火墙技术的应用 篇八

关键词:办公网络;防火墙技术;网络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93.082

办公自动化网络以其便利性和开放性普遍的应用于人们的日常办公中,但是正是由于开放性导致了其遭遇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的风险。一旦处理不好,可能导致企业机密泄露、数据丢失等风险。而防火墙技术却能为办公网络提供一个良好的屏障,本文重点从数据过滤、服务器代理设计、防火墙系统拓扑结构设计等角度探讨和分析防火墙技术。

1 关于防火墙技术

1.1 基本概念

防火墙主要是防范网络外部的危险传到受保护的内部网络。防火墙逻辑上既为分离器和分析器,又可作限制器;但立足于物理视角,一般防火墙主要由路由器及主机等一些硬件类设备及各种不同的软件组合构成的,防火墙不同、其实现的方式也可以不同;就其实质而言,通常防火墙就是用来对网络的数据、资源及其用户的信誉进行保护的一种保护性的设施;就其技术层面而言,通常防火墙就是控制对网络进行访问的控制技术,也是一个保护的门槛,能够管控输入和输出两方面的信息传输,切实防范内部某个网络和不安全的外部网络进行沟通和交流。

1.2 基本原理分析

通常防火墙按先前明确的原则和规范对防火墙经过的数据流进行控制和监测。那些有授权的才能够让数据许可经过,同时要随时对服务器中的相应数据的源起、通信的总量以及任何希望进入网络的人员的目的与动机进行记录,以便于管理员完成好跟踪与检测等相关工作。除此以外,通常防火墙还应当具有阻止渗透的特定性功能。

1.3 功能简介

通常防火墙需要具有的主要功能有如下四类,一是阻止网络的非正常用户入侵入到网络内部;二是可以方便快捷地网络具有的安全性进行监测,同时随时地发出警报;三是能够具有对地质网络的变换进行调整的功能,能够把数量限定的IP类地址和内部网络IP类地址进行静动态联系,用来缓解网络地址的有限性矛盾;四是防火墙能够隔开内部的网络,和某一网段独立地连接起来,利用此网段对FTP与WWW两种服务器进行部署,将其当作向外部公布信息资源的地方。这就是通常在技术视角下会提到停火区,即DMZ区。

1.4 关于防火墙类型

通常防火墙主要可以分成过滤数据包类、服务代理类及复合类等三种类型。通常过滤数据包类防火墙工作于网络层与传输层,所以还被称作筛选型路由器或者网络类防火墙,主要是针对网络中单个的传输数据包实施相应的控制,依照接收数据包IP类的目的地址和源地址情况、UDP/TCP的目标与源起端口号情况、网络ICMP类消息情况以及数据包当中的协议的种类与标志等各类参数,将其与事先用户设置的控制管理访问内容做对比,来对数据内容是不是符合事前设定安全要求和标准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进行过滤操作,研究相关数据包是进行转发还是进行丢弃。而服务代理类的防火墙还被称作应用类的防火墙,就是在主机上通过运行服务代理类程序,围绕特定性应用程序或用户直接提供相应的服务功能。服务代理类防火墙最为核心的是其主机上设置防火墙的代理类服务器部分,主要是帮助用户实现TCP、IP协议相应的功能。代理类服务器从实质上说是将两个不同网络相连接,用来达到网络特定性的应用目标的网关。对于复合类防火墙因为在网络的安全方面的要求较高,一般情况下需要将服务代理和过滤数据包的服务体系的功能与特点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建立复合类防火墙体系,其主机通常被称作是堡垒型主机。各种不同类别的防火墙均具有各自不同技术优点和不足,目前防火墙方面的单一产品完全无法适应网络应用要求的更高的安全水平,因此把现有各类防火墙应用技术相互结合,以便建立多层级、混合型防火墙体系,能够增强网络防火墙在灵活性与安全性方面的性能。

2 内部办公网防火墙体系设计

2.1 内部办公网防火墙体系的设计总体思路

2.1.1 建立内网的安全性对策

首先,在内部网络的安全要求上最重要是对任何没能经过允许的各类服务进行禁止。其次,在内部网的另一条安全原则是让未明令禁止的各项服务运行,于是防火墙在发送此类信息的过程当中逐项对未经许可的服务进行滤除。

2.1.2 明确过滤数据的原则要求

一方面,要处理IP类数据包的头部信息;另一方面,设计出过滤数据包的原则和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当确定并实施过滤数据包原则的基本内容,进而作出具体性的要求设定。

2.1.3 加强对服务代理进行设计

代理类服务器当接收到网络外部节点提交的请求服务的时候,若接受到这一请求,则代理类服务器马上和实际的服务器建立相应的连接关系。服务代理的相关工作发生在应用的层面,所以能够利用网络安全密码、验证身份、跟踪审计、登录日志等各類网络技术,确保内部网安全运行,以便解决好过滤数据时求救应对的矛盾问题。

2.1.4 对防火墙体系统拓扑类结构进行设计

第一,设计网络防火墙体系的拓扑类结构必须确定出需要保护的这一办公网在安全运行上的级别要求。第二,最后在明确网络防火墙体系的拓扑类结构进,必须综合考虑该体系在安全措施上的实施、升级、维护、改造、重点资源信息保护及体系安全的管理成本等有关方面的因素。

2.1.5 对模块的功能进行定义并分散施行

网络防火墙通常是各类功能组合模块构成的,各种功能性模块主要包括代理类、过滤数据包、网络域名类、网络认证类等服务器及通信情况的监控器,这些模块是通过路由器与主机独立地实现功能的,而对模块功能分散进行处理,能够降低其实施过程的难度系数,但却增强了体系的可靠程度。

2.1.6 关于对维护和管理防火墙的工作方案

维护防火墙应当随时审计网络访问情况的记录,从中查找和发现网络中非法性的访问与入侵的有关情况。以此为基础全面评估防火墙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情况,如果需要还应当做出必要的改进和完善。而管理防护墙是要按照网络安全对策措施及网络中拓扑类结构出现变动的情况,及时升级和修改防火墙的硬件与软件等方面的相关内容级。

2.2 网络数据包类防火墙的典型的设计方法

过滤数据包类防火墙的相关工作处在DOD类网络的层面,其核心的技术为逐个对通过网络防火墙的各类数据包均实施审查操作,同时分析数据包当中所含有的IP类的目的地址和源地址情况UDP/TCP的目标与源起端口号情况、网络ICMP类消息情况以及封装数据包的协议种类等,当判断同体系事前确定的网络安全对策是不是相符合以后,从而决定是不是让这些数据包通过、进入网络。

设计过滤数据包原则要求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服务的各种安检原则要求;二是对不同服务的安检原则要求。

3 结束语

网络防火墙技术虽然有着比较多的优势,然而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网络安全上还会留下部分隐患。同时,设定防火墙也无法实现毕其功于一役,设定安全管理人员完成防火墙设定之后造成不能放松管理,应该时时具有居安思危的意识,努力把其他的一些安全防御技术与防火墙配合使用,以增强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使网络用户能更加放心地享用网络资源。

参考文献:

[1]王颖.论目前计算机网络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及防范措施[J].消费电子.

[2]史长琼,吴丹,肖瑞强.能抵抗拒绝服务攻击且高效的RFID安全认证协议[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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