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

2024-07-02

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精选8篇)

1.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 篇一

关于组织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通知

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研究生中期考核既是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也是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根据《武汉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规定》(武大研字[2013]89号)、《武汉大学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培养办法(试行)》(武大研字[2013]78号)及《关于做好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阶段考核工作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对我校2013级硕士研究生、2012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考核范围

2013级硕士研究生(含已遴选的“1+4”硕博连读生,不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12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考核内容须包括道德品质、治学态度及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学术交流与实习实践情况,以及科研能力。

(二)考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按学科成立考核小组(不少于3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明确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具体要求,审阅研究生提交的中期考核材料,听取研究生口头汇报(10至15分钟),给予书面评语和考核等级。研究生填写《武汉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分流考核登记表》,并由教学秘书核查该生是否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及其他必修环节完成情况。各培养单位应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提出分流意见,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

三、考核标准及结果

(一)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研究生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二)中期考核优秀和良好的普通类学术学位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优先推荐硕博连读或推荐免试攻博,推荐标准参见《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通知》。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在征得本人和导师同意后,终止培养,作肄业处理,也可申请延期重新考核(至少推迟3个月)。在临床工作中出现医德医风问题及医疗事故、不适宜继续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或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者,作退学处理。

四、其他说明

1.考核合格,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开题与撰写阶段,请各培养单位及指导教师安排好学位论文的指导研究工作。

2.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按延期毕业、肄业或退学方式办理相关手续。3.对于推荐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应由接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审核并签署意见;跨一级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由接收单位和指导教师组织2门本专业博士入学考试课程的考核,并签署意见。

4.经考核拟定进入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人数,将在2015年博士研究生导师统招名额中相应核减,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博士招生计划统筹安排,确定硕博连读研究生比例。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4年9月16日

附件一:《武汉大学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培养办法(试行)》 附件二:《武汉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三:《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通知》 附件四:《武汉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分流考核登记表》

2.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 篇二

关键词: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2014 年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改革之年。教育部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指导和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高校录取考试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越来越成为公共信息[1]。研究生招生制度是选拔人才的基本保障,而信息公开是研究生招生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的新形势下,传统研招工作面临着诸多变革和挑战。因此,招生单位应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对原有工作流程和方法进行反思和调整,不断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研招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透明。作为基层的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笔者将结合国家文件规定和日常工作实践经验,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个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的认识与思考。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

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研究生招生单位务必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复试办法、复试名单、录取办法、录取名单和咨询申诉渠道等进行及时、充分、规范的公开。教育部文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涉及每一项信息公开的实施细节,招生单位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符合规定的方式和方法。

(一)初试

考生报考最先接触的信息就是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随着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招生单位需要不断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并逐渐完善研究生多元奖助政策体系。因此,招生简章中须写明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和学费具体标准,并链接财务部门的教育收费项目公示。同时,简章应提供本单位网站奖助体系专栏的链接,方便考生获取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三助岗位等奖助体系的评选办法和实施细则。此外,招生简章中应写明相关专业对不同身份考生的报考要求。例如针对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考生,部分高校要求发表一定科研成果或者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招生单位的专业目录须明确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注明拟招生人数及接收推免生比例,方便考生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报考。教育部文件规定,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但招生单位可以在专业目录中提供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对考试题型和要点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便于考生复习备考。另外,招生单位在公布考生初试成绩时,应同时公开申请复核成绩的办法,并提供考生初试成绩排名情况。

(二)复试

招生单位须提前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招生单位的复试办法应尽量细化,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具体业务要求。

首先,复试办法中应说明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占录取总成绩的权重。由于部分招生单位在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时,将初试各科成绩按一定权重折合为技术分数线,而并非各科成绩总和,这就需要在复试办法中详细介绍技术分的计算方式;同时,复试办法中还需要注明是否设置外语和专业课单科分数线。其次,招生单位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差额复试比例,复试办法中应该明确各专业差额复试的具体比例。例如,部分招生单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复试比例从1:1.2 扩大至1:1.5 甚至1:2。再次,复试办法需说明专业笔试、专业面试和外语听说测试等环节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例如,复试办法中应公布各专业复试笔试的考试范围和参考资料,介绍专业面试各项评分标准和复试各环节分数权重,等等。

教育部文件特别强调,招生单位须对享受初试加分或政策照顾等特殊类型考生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例如,对于“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等推荐免试资格,少数民族骨干专项计划,破格复试,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的考生,招生单位可以使用单独的复试名单公示或者在复试总名单的备注栏注明考生的加分和政策照顾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推荐免试工作,教育部于2014 年建立了“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作为推免工作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该系统备案的信息为准。招生单位要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考生公开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并将学校和院系的推荐办法、接收办法以及获推免资格的推免生名单在系统中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其中,院系推荐办法须说明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接收办法需要说明对推免生绩点(GPA)和荣誉奖励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推免生名单须包含姓名、院系和综合测评成绩等必要字段内容。

(三)录取

全国统考复试拟录取考生名单须包含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初复试各项成绩和总成绩,并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复试结果可按照初复试总成绩降序排列,对包括拟录取和未录取的所有复试考生各项成绩统一公示。同时,招生单位需要对破格复试、专项计划和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进行说明。此外,推荐免试拟录取名单应该包含考生的录取院系、录取专业、姓名、本科院校和复试成绩。对于因拟录取考生放弃录取资格,依次补录取的考生名单需要单独公示十个工作日。如果招生单位将初复试各项成绩向所有考生公开,各项考试流程和环节完全透明,将大大增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信力。

(四)咨询申诉

招生单位需要公布详细的咨询和申诉渠道信息,应包含联系部门、电子邮箱、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内容。对于初试和复试环节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投诉,招生单位应联合校纪委、学风建设委员会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成立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处理,掌握确凿证据,并及时公布违规处理结果。同时,招生单位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细则,并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从而对广大考生起到警示作用,肃清考试氛围,维护考试公平。此外,招生单位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求,对公开信息可能产生的申诉做好预案,并在网络等媒体进行舆情跟踪观察,确保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应对相关申诉。

(五)其他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本着以考生为本、对考生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教育部文件也指出,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以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招生单位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因此,为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招生单位可以公布各专业历年招生录取情况统计表,公开历年全国统考报考人数、录取人数、全国统考报考录取比、推荐免试录取人数、复试分数线和录取最高分最低分等信息。招生单位可以在网站公布历年自命题试题真题的公开办法,考生可参考历年真题,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复习备考。此外,招生单位还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全面介绍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国际交流、学术科研和就业信息等内容,并就常见的招考问题答疑解惑,从而进一步指导考生合理报考。

二、信息公开的渠道

招生单位应该在完善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基础上,不断拓展信息公开渠道。首先,教育部建立了“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和“推免服务系统”,为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搭建了基础平台。其次,考生访问频率最高的是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网站,该网站可开辟信息公开专栏,专门针对获推荐免试资格名单、推荐办法、全国统考复试办法和拟录取名单等信息进行统一公示。此外,各招生单位的信息公开网面向全社会公开,可以同步研究生招生网的相关信息。最后,招生单位可以尝试借助新媒体手段和平台,例如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订阅号,方便考生用移动设备查阅各类研招动态和资讯。当然,各种渠道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及时维护更新,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考生的隐私保护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指出,高等学校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因此,招生单位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也应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考生的个人隐私。如今,信息泄露现象十分普遍,个人隐私保护令人担忧,招生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的细节方面也应该适当调整。例如,在对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公示中,可以只显示准考证号后四位,考生姓名只出现姓氏,名字部分用星号代替。同时,招生单位在公布投诉处理结果时,应该注意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隐私保护。此外,招生单位应提醒考生在网上注册信息时,应避免使用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作为密码,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盗用。

四、招生单位的职责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招生单位需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制度,将工作的各项责任和要求落实到人。招生单位向社会公开的方案、办法、细则和名单,尤其是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需要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同时,招生单位也应该积极聆听社会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新增公开内容。公开意识的薄弱无疑是制约高校信息公开的关键[2],因此,招生单位需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信息公开的培训,普及相关知识和理念。

信息公开并非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倡导了一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理念。招生单位应认识到招生信息透明是获得公众信任的根本前提,也是赢得公众信任的唯一方式[3]。招生单位应该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扩大信息公开内容范围,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确保研招工作更加公正、科学、规范、透明,使得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成为新常态。同时,招生单位也应该及时反思信息公开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相关经验,不断改进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金明鱼.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助推教育公平[J].教育与职业,2014,(7).

[2]张鲁萍.高校信息公开初探[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3.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研究 篇三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的性质;效力范围

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克服法人人格独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责任独立之弊端而出现的一项制度,就其内涵而言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1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的优惠,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从逻辑上看,也只有承认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即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才谈得上是否应该将该面纱揭开的问题。

1.2仅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

它是对公司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一种确认和揭示,是典型的个案否定,是在追求法律关系的具体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基础上的一种“反思性平衡”,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彻底的全面的否定。

1.3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

它只是对股东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壳从事规避法律行为的否认,也就是说,其法律效力仅局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该个案的特定法律关系之外,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不容否定。

1.4适用目的是通过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来追究滥用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是一种司法规制,而非立法规制,即是事后救济,而非立法预设,是体现平均的正义以补充分配的正义。它仅是公司结构中的一个例外规则,这种例外规则对于诱导公司更好地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具有特殊作用。其本质意义在于防范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契约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人格否认的性质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有限责任变为股东无限责任。在大陆法系,又称为直索责任,在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因此,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亦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人格本质内涵的严格恪守。

3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范围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因此,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得适用。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只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不应扩展至诸如执行程序甚或行政执法程序,亦不适用于商事仲裁程序。从英美国家的审判实践看,运用该规则必须非常慎重,这样才能起到个案否认人格,但提升公司整体信誉的作用。如果扩张至审判以外的程序,公司的人格面临不同机关的审查,易于在实践中出现滥用否认权、本末倒置的局面,削弱了独立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地位。而且,对于特定案例中揭开公司面纱、忽略公司独立人格的决定,不做扩张性的解释,即在个案中绕开、忽略或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并不意味着全面和永久性地消灭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人格否认是法律最高价值——公平、正义在法人制度上的体现和反映。但是在适用上应当慎重,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成立要件:

3.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已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之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股东只有在这样的公司中才能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其独立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人格否认的前提条件。在公司未取得独立人格或取得独立人格但被依法取消的情况下,法律已对相关各方的利益规定了特定的救济方法,因此没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3.2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这是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条件。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是以到目前为止,只有英国公司法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对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作出某些规定,如英国在1948年的公司法第31条中就规定,公司股东如果知道公司在不足法定最少股东人数的情况下经营业务已达6个月,则股东对公司的所有债务应予负责。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一样,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直索责任是指将法人在法律上之独立性排除,假设其独立人格并不存在之情形,法律政策上采纳直索理论乃是为排除法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之不良后果”。然而,人格否认制度绝对不是对股东人格与法人人格相分离之分离原则之否认。相反,它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严格遵守,以维护法人人格独立为使命。该制度正是与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从反正两个方面确保了法人的独立性,法人责任之独立性与股东责任之有限性。其次,该项制度之设立旨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科以不正当利用公司人格之股东以负担,从而维护公平和正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前提是公司独立,而公司独立性则表现为股东让其财产之所有权、经营权予公司,使公司享有独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如果股东未完成依该项条件所承担义务,则其不能享受有限责任之利益,否则有悖于公平正义此一现代法制之目标。同样,当公司与股东融为一体之时,则公司之债权人实际上是在与股东为交易,而非与独立主体为交易,如一方主体仅负有限责任,则另一方主体负无限责任,对后者殊为不利。再次,由人格否认而至股东之无限责任是逻辑推理之结果。在公司具独立性特征情况下,存在这样的公式:具独立性特征——承认公司之独立人格——股东之有限责任。如果当该公式第一个要素尚不具备时,则其后的结论无由成立。

参考文献:

[ 1 ]李昆.浅析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2):56.

[ 2 ]张卫杰.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J].商情,2012,(6):217-218.

4.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 篇四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协 议 书

为培养更多的高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以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需求,东华理工大学同意接受 的委托,为其培养2014级 专业(领域)定向硕士研究生。三方须守信如下协议:

一、考生 参加了2014年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其考试成绩符合录取为定向硕士研究生的标准,考生本人愿意接受定向培养,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二、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1)根据《东华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暂行办法》的规定,凡被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交纳学费,学费按8000元/生〃年标准收取。

学费可汇款至:

户名:东华理工大学南昌校区 帐号:***00023 开户行:江西省南昌市建行昌北支行

(2)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读研期间不转户口和人事档案关系,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定向生的一切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三、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读研期间必须遵守东华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纪受到处分或达不到培养方案

规定的要求,则不能毕业和授予学位。无论何原因中途退学,由定向培养单位安置学生去向,所交纳的学费不再退回。

四、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东华理工大学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学籍档案发至定向培养单位的人事部门,定向生应按规定时间回原单位报到。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培养单位: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代表:

(单位盖章)

定向培养单位: 代表:

(单位盖章)

考生签字:

5.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 篇五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

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狠抓考试安全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和招生服务,切实提高招生质量,维护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狠抓考试安全

当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工作仍然面临十分复杂、严峻的形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狠抓考试安全,确保研究生考试安全平稳。

省招委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考试招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招委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招生管理机构要

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体系,要对照《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方案》(另行下发)制订本地区安全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把工作落实到每一位考务工作人员,确保试题试卷安全。要加强系统内部治理和监管,全面梳理排查研究生考试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强化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考试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考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法制警示教育和业务管理培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要全部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要确保考点的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等全程正常使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撤并一些报名人数较少的报考点。所有考点均要配足配齐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等能够有效防范作弊的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配备考试文具、考场电子挂钟和指纹识别仪等,不统一配备考试文具的地区要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规定检查考生携带的文具。

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主动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联系,切实做好2014年研招考试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继续开展打击涉考犯罪、销售作弊器材,净化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严密监控考前及考中通过网络、通讯设备等传播涉嫌泄露试题及答案等有害信息,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及相关犯罪活动。

二、强化综合评价,提高选拔质量

研究生招生工作要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把促进人的全面发

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选拔的根本标准。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改革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围绕选拔培养目标建立健全能力与知识并重的考核体系,强化对考生知识成就和能力潜质、考试成绩和学业表现的综合评价,增强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具有创新能力和专业潜质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转变研究生招生管理模式,进一步扩大招生单位自主权,强化招生单位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和规范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群体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提高导师群体科学选拔人才和规范执行政策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复试办法、复试名单、复试成绩、录取办法、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要进行及时、充分、规范的公开。拟录取名单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为社会和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有对本地区所有招生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制,强化对招生单位招生工作的监督,对招生单位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公开信访举报受理渠道、程序和时间,对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招生考试管理服

务水平。要充分利用招生简章、网上招生咨询等渠道,帮助考生准确及时了解招生及有关方面的政策,特别要做好对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后国家加大研究生教育投入力度和建立多元奖助体系以及调整后学费政策等的宣传咨询工作。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设立招生咨询电话,主动向社会公布,并派专人负责解答考生的问题。要做好考试期间的组织工作,加强综合保障,完善应急处理预案,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要做好复试、调剂、录取阶段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

附件: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教 育 部

2013年8月26日

附件:

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

联合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全国硕士研究生

招生考试。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并对全国推免生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考试招生管理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臵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臵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分

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做好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的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臵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

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七)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五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定额拨款,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

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学术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臵单独考试。

第十九条 推免生须是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按要求在报名网上准确填写报名信息。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

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九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臵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臵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一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二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臵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四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臵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初试设臵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初试设臵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资产评估硕士初试设臵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

一、英语

二、俄语、日语、数学

一、数学

二、数学

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

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七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三十八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

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教育部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招生单位以国家基本分数要求为基础,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严格执行,复试工作办法要在本单位互联网平台上事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网上报名结束前1周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工作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五十三条 审计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四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五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六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五十七条 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学科门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考生(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的要求方面可从宽掌握。

第五十八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五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二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优惠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六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录取名单须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六十五条 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六十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六十七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九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应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一条 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二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

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七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十五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严重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七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未能及时有效制止的考点,要追究相关考试部门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

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6.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 篇六

何对建筑工程进行保修,恢复房屋的使用功能,彻底解决“闹心房”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这样,一个新的概念,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就成为我们今天研究的重点。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就是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也可以这样说,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筑物所有人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售后服务。面对着我市目前大量存在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以及越来越多的纠纷和上访事件,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法律体系,依法规范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过程中各种行为和争议,是当前我市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筑工程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几年,越来越多的“闹心房”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如: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屋面防水工程有缺陷,经常出现漏水、漏雨;供热、供冷系统出现故障,用户无法及时取暖等,以上问题破坏了房屋的使用功能,给市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另外,由于建设过程中维修责任界定不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推托履行保修义务,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加之缺少必要的管理规范进行约束,一旦出现房屋使用缺陷时,居民无法正常主张权利,由此引发了多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为了理清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面存在的基本问题,找出合理、妥善解决“闹心房”问题的方法,促进我市建筑市场逐步走向健全、合理、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今年上半年,在市建委相关同志的配合下,分别深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住宅小区进行调研,查阅并整理了大量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座谈,咨询相关方面的专家意见等方式,基本上理清了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面存在的几大难题:

(一)保修责任主体不明确,保修责任没有落到实处。在建筑工程保修过程中,互相推诿,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大量存在,许多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户找不到明确的房屋维修责任人,建设单位推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又推给建设单位,使问题难以解决。在调研过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我市某小区顶楼的新房,入住半年后发现,只要一下大雨,两间卧室、书房、卫生间及厨房就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漏雨情况,经与其他同层业主相互了解,也都存在类似现象,结果,张先生找到物业企业,物业企业称张先生所交物业费中,并没有包含维修房顶的内容;无奈,张先生找到开发商,可是开发商称房屋已经出售,便与其没有关系,而此问题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议他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可该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就离开了我市,所以,张先生想诉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维权,但是却不知道谁是具体的责任主体。

(二)建筑工程保修范围不明确,保修期限缺少具体的标准。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是建筑工程保修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市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纠纷最多的问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市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确定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我市的保修内容和期限是按照国家上位法规定确定的,虽然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没有对于不同地区的具体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需要各地根据实际另行规定;第二,我市地处北方高寒地区,独特的气候特点和地理特点使我市建筑工程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冬季时间较长,气温较低,决定了我市施工期短,取暖期长,对外墙的厚度与材质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城市,尤其是建筑材料和防水材料,经过冬天冻结之后,大大降低了其使用功能,缩短了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所以,我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我市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

(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程序不明确。合理的保修程序是建筑工程保修制度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而现实中,保修程序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以致许多必要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成为空谈,比如,第一,大多数人只注重买房时的各种细节,忽视了房屋保修过程中的各种程序,以致于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时,不知道应该如何要求保修,向什么部门要求保修以及采取怎样的保修程序维护权利,尤其是发生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基础结构破损、地基基础工程断

裂、屋顶大面积漏水等严重质量缺陷,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时,给日常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第二,由于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模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房屋保修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时,没有既定的规范、要求和统一的期限,使大量建筑工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或者因推迟维修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安全隐患。

(四)还未完全建立起健全、合理、规范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筑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这一法律规定赋予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法律上的地位。目前,虽然我市很多建筑工程已经设立了保证金制度,但还不够完善,具体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一些建筑工程未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这些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拒绝缴纳质量保证金,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第二,已经建立的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够规范和健全,保证金约定的内容不够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缴纳、管理制度,尤其在保证金的使用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方面管理也比较混乱,没有建立起平衡的收支制度;第三,建筑工程保修期满,有些建设单位还存在着不按照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或者任意克扣、不全额返还的情况,因此产生了很多质量保证金方面的纠纷。

(五)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缺少有效的保障制度。建筑工程需要进行质量保修时,经常出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拖延履行责任或者保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等情况。如,王女士在南岗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新屋入户时,本应该享受乔迁的喜悦,可是住了一段时间后却发现客厅及主卧室地面和天花板出现明显的裂缝,墙体多处发现竖向、斜向、水平裂缝,王女士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却说责任在施工单位,王女士多次查访发现施工单位早已不知去向,无奈多次到开发建设单位要求维修,建设单位便允诺了为王女士进行维修,可修缮以后不到半年,又出现了不同程度明显的裂痕,并且原来的裂缝也凸现出来,王女士没有办法,诉至法院要求维权。

二、对于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于上述调研过程中遇到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问题,在认真分析总结几种情况,结合具体工作的实践,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意见: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建筑工程保修方面的立法,合理的确定保修责任主体、保修范围和期限。在国家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我市建筑工程保修方面的立法,依法确定我市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人和保修的范围和期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委托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作为开发商对外销售,与购房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建设单位是一个中间的媒介,所以为了避免用户在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时,找不到维修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在确定保修责任人时,应当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即,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另外,对于在保修期内,由于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等的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也应该区别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了承担保修责任的主体。第二,根据我市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结合时间工作中遇到的各种保修问题,合理确定我市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尤其对于我市经常出现的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等情况应当加以细化。

(二)依法确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程序。在国务院和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市建筑工程保修的程序,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并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还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外,对于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修;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和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要求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用法律的手段规范收缴、使用和管理质量保证金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使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走上法律的轨道;市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和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做到收支透明、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滥用或者擅自使用质量保证金行为的发生,更好的维护广大用户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利益,并用法律规定来约束质量保证金在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适当引入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制度。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向购房人提供的担保。在保证期间,除因购房人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购房人购买的房屋及配套装置发生质量缺陷需要进行保修,而开发商或有关责任人在房屋保修期内未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人有权依据保函约定的内容,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提供了双保险,切实的将建筑工程保修制度落到实处,更好的维护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目前,许多先进城市已经确立了这一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五)将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处理,是建设、施工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很多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购房者买房前承诺保修期如何高质量服务,可是房屋售出后就不再过问,出现重“售”轻“管”的不诚信现象。去年,我市相继出台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等两部规范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市场的各种活动进行综合分析和信用评价,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也属于建筑市场的内容之一,所以,应当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纳入到信用评价体系中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7.关于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的研究 篇七

一、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特点

表决权信托作为信托形式的一种, 除了具有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在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中体现了有限责任原则和信托管理的连继性等特征之外, 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

(一) 表决权信托的标的是股权, 其主要目的是谋求基于股权产生中的表决权统一行使。在表决权信托制度中人们往往容易误解的一个问题是, 认为表决权信托的标的仅仅是股东基于拥有公司股份而产生的股东权的表决权, 因而有学者认为表决权具有人身性, 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实际上这是对表决权信托的一种误解, 或者说是我们在翻译Voting trust这个外来词以及认识这个制度时, 没有深刻理解其本质。关于表决权信托之载体, 有“股权说”和“表决权说”。“表决权说”认为:“股东表决权作为财产权利 (股东权) 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股权说”认为:“所谓的表决权信托, 并非仅以表决权为标的物所设立的信托, 而是以移转股份为手段所设立的信托, 其目的则在于统一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信托之载体究竟为股权抑或为表决权?此问题的解决关乎表决权信托存在与否。

(二) 表决权信托具有不可任意撤销性。表决权信托协议一旦成立, 就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 除非委托人在表决权信托契约中保留了此项权利或者当事人之间就表决权信托撤销达成一致的意见。

(三) 表决权信托有期限性。按照国外法律的规定, 如美国规定表决权信托协议不得超过10年。正是因为表决权信托协议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为了防止表决权信托协议的期限过长而损害作为股东的受益所有人的权利, 尊重作为股东的受益人的意志。当然在表决权信托协议到期之后, 受益所有人可以与表决权受托人延长协议的期限或者订立新的表决权信托协议。而对于财产信托则可以有更长的期限, 也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二、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作用

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公司, 特别是大型的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中能够发挥重要的功能。运用表决权信托会给公司及股东带来以下影响:

(一) 能够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和连续。

董事依公司法或章程几年必须改选一次, 因此, 公司的管理阶层可能经常发生变动, 致使公司的政策易变, 容易导致短视行为, 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通过成立表决权信托, 由受托人集中行使委托人的表决权, 则可以使得适任的董事连选连任, 从而确保公司政策的稳定, 以形成长期管理计划。此外, 在设立新公司时, 发起人也可以通过成立表决权信托, 控制公司的管理, 直至公司业务步入正轨为止。

(二) 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协助公司的重整。

在公司财务困难, 面临破产之时, 社会大众与融资机构一般不愿意对公司进行投资, 除非对于该公司的管理与政策, 他们能取得某种控制权。此时, 公司为了实现重整计划, 并确实保障贷放资金与公司的债权人利益, 最理想的方法莫过于成立表决权信托, 即公司股东将股份信托给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可为债权人接受的人, 由其作为受托人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 直至公司业务趋于稳定, 所举债务全部还清为止。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财务困难的公司管理层, 拿债权人的财产去冒险, 发生道德风险。也可以使得那些业绩较好, 只是短期资金周转不畅的公司, 避免破产的危险。

(三) 防止与本公司相竞争的其他公司获得本公司的控制权。

大型的公司, 其股权分散, 特别是上市公司, 其股份转让方便, 故此给与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的一些投机投资者, 将公司作为其收购的对象, 兼并公司或者意图获得收购溢价提供了可能。当竞争公司准备筹措资金, 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既有股份或者欲发行的新股, 而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从而实现敌意收购时, 目标公司的原有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份从公开市场上收回, 对它们设立表决权信托选择可靠的人充当受托人, 从而取得表决权的统一行使以对抗竞争公司的敌意收购;或者就欲发行的新股设立表决权信托, 令自己, 即目标公司的原有股东, 成为该信托的受托人, 而使竞争公司只能获得无表决权的信托证书, 而无法获得新股上的控制权, 从而达到阻止敌意收购, 保护自身股东利益和所属公司之利益的目的。

(四)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 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成千上万计, 有的股东持有极少的公司的股份, 按照公司法中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公司的事务大多数情况下为大股东把持, 小股东对公司事务难以发挥影响作用, 给大股东极大的方便去大肆侵犯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而小股东苦于没有力量与大股东抗衡, 往往选择“用脚投票”。但是小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信托, 彼此联合起来, 聚合众人的力量来对抗大股东,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为相关利益团体, 特别是公司外的利益团体, 影响公司的决策提供方便。

公司的发展一方面影响公司的股东的福利, 另一方面因为经济行为的外部性的存在, 公司的存在和运作, 会对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产生或好或坏的影响, 公司的相关利益人, 主要包括公司的员工、公司的供应商、公司的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的公众等。近年来公司法学界强调的公司的社会责任, 正是试图矫正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影响相关利益人的权利的现象。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团体就可以利用表决权信托的机制, 集中公司的表决权, 在公司中表达自身的意志, 影响公司的决策,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可以成立一个表决权信托, 反对公司污染所在社区的环境的投资决策, 或者督促公司在投资污染大的项目时, 加大治理的力度, 建立相关的污染防治设施, 防止发生环境污染。

三、建立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思考

我国虽然引进信托制度较晚, 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表决权信托行使的规定, 但我们不能以不存在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惯例就此判定股东表决权信托违法, 也无法阻止现实中人们对这一法律手段的利用, 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实例日前已经在我国出现。随着股东表决权信托行使方式的大量运用, 我国司法界和学术界将更多地面对股东表决权信托行为法律效力的现实问题。对表决权信托问题, 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解决。建立我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 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 针对表决权信托的特性, 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例如, 我国台湾地区的“企业并购法”中就对表决权信托作出了明文规定。当然, 这就意味着表决权信托只能应用于企业并购, 造成的副作用是客观上限制了表决权信托的适用范围。其实, 表决权信托不仅仅限于企业并购。其二, 修正现行《信托法》, 把信托法中的信托标的从财产和财产权利扩大到表决权。这有利于克服“私法”自治及法律解释所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其三, 在《公司法》中对表决权信托作出规定。当然, 这几种立法方式加以综合运用是较好的方法。

参考文献

[1]王莉萍, 柳磊.股权委托管理的法律问题[J].证券法律评论, 2003.

[2]梁上上.论表决权信托[J].法律科学, 2005, (1) .

[3]郭洪涛.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是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连接点[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 (6) .

8.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 篇八

关键词:新疆大学;女硕士;研究生;就业

中图分类号:C913 ;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197-02

导言:

2015年,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生数高达770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空前加大。部分毕业生选择读研,缓解就业压力。据教育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参与2015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的170余万学生中,有一大半是女生,女硕士数量几乎占了整个硕士生群体的“半边天”。然而,伴随着女硕士就业日趋严峻的形势而来的相关就业问题,也变得格外引人关注:就业率低下、就业满意度不高、就业歧视、隐性失业等一系列问题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学历和就业率成反比的情况。面对如此的就业情况,新疆大学的女硕士会拥有怎样的就业倾向?她们会有怎样的就业态度?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笔者对新疆大学的近百位女硕士进行了调查。

一、调研设计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新疆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部分在校女硕士研究生,为求本次调查的全面性及准确性,选取的样本涵盖了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生源地的在校女硕士研究生,这样可以较好的反映不同学科,不同经济环境背景下的女硕士研究生的就业观念及其差异性。具体调查对象概况见表1

二、调查现状分析

(一)就业目的。

通过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新大女硕士研究生就业的首要目的是实现自身的价值,选择这一选项的女硕士占总样本的72%。其次是为了生计,选择这一选项的女硕士比重占51. 74%。而排名最为靠后的选项是奉献社会,选择这一选项的女硕士仅占26%。由此可见,新大女硕士研究生崇尚自我,重视自我价值的实现,她们不再拘泥于传统意义上的女性在家“相夫教子”的价值观,而是认为女性应将工作作为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渴望通过事业的成功实现个人价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少数女硕士认为就业的目的应当是奉献社会,这说明当代女硕士研究生在就业目的的认知上,没有处理好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自我价值重于社会价值。

(二)就业态度。

本部分内容从新疆大学女硕士研究生的职业规划和就业认知、诚信意识三个维度对其就业态度进行考察,其中就业认知主要围绕着女硕士对自身的认知、社会的认知、就业实现途径的认知进行调研分析。

1.职业规划。女硕士职业规划即女硕士按照自身情况,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总结,从职业定位、目标设计、通道设计三个方面来确立个人事业的奋斗目标,并就每一阶段实行的时间、次序、目标进行科学安排的一个持续系统的计划过程。

谈到新疆大学女硕士具体的职业规划,情况并不乐观,调研数据显示57.8%的女硕士选择了职业规划较模糊,选择职业规划很明确的同学占21.9%,还有20.8%的女硕士选择了走一步算一步,这也反映了当代女硕士就业观存在职业规划欠缺的问题。

2.就业认知。就业认知即人们在职业选择时,对自身、职业及与就业相关的社会问题的看法,推理和决策。

在对新疆大学女硕士认为自己在就业时可能存在的不足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代大部分女硕士能够比较客观的评价自己的能力,勇于面对自己的不足,没有因为自己的学历较高而盲目自信,这一点是令人感到十分欣慰。在就业时的不足点选项所占比重从高到低依次为:相关工作和社会经验不足占55%、沟通协调能力不足占17.3%、承受与克服困难的能力不足占15.2%、专业知识水平不足占12.5%。几乎没有人选择不存在任何问题这一选项。

对就业形势的认知,从调查数据反馈来看,选择对就业形势持乐观态度,认为可以顺利就业的新大女硕士研究生占总样本的27.8%,63.9%认为就业形势不太乐观,想找到自己满意工作难,有6.3%的女硕士研究生对就业形势表示悲观,对自己的前途感觉不知所措,仅有1%的女硕士选择了不知道,没感觉。由此可见,大不都认为如今就业形势不太乐观,很难找到满意的的工作。与此同时部分女硕士对自己的就业前景很有信心。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新疆大学女硕士研究生就业观存在的问题。

1.就业价值认识存在误区。通过调查发现,虽然新疆大学女硕士对基层就业问题趋于理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偏向于不去基层就业,表示不愿去基层等一些较为落后地区工作的同学占到了33.3%,仅有12.5%的同学明确表示愿意去。部分同学认为基层经济条件较为落后,工作生活条件艰苦,思想观念保守,展示自我才能的機会和平台较少,因此不愿意下基层。新大女硕士就业岗位选择的时候,考虑更多的是职业是否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而很少有人去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和需要,不能够将国家利益同个人利益相结合,这是价值取向上的一种失衡,也反映了新疆大学女硕士服务基层,奉献社会的意识较弱。

2.依赖及从众心理明显。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新疆大学女硕士在就业过程中许多都存在从众、依赖等多种不成熟的心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大女硕士的就业成功率。她们往往不能凭借自己独立的去分析所要从事的工作是都合适自己,相反她们可能更愿意依赖家人朋友给的意见进行取舍,期望通过家长亲戚朋友的社会关系顺利就业,这反映了一部分新大女硕士研究生依赖心理严重,缺乏拼搏的勇气和自信,自主就业意识匮乏。这种不成熟的从众心理不利于新大女硕士对自身及具体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和认识,同时也局限了自己的就业范围,束缚了自己的就业行为,导致失去许多不错的就业机会。

(二)新疆大学女硕士就业观培育对策。

1.新疆大学女硕士研究生就业观培育社会层面。(1)政府出台针对女硕士的优惠就业政策。在落实已有的政策之外,国家还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如女硕士生育期给企业予以较为优厚的政策性补偿等等,同时给予企业人才招聘方面的政策性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大胆聘用女硕士研究生,逐步实现企业招聘公开透明,使女硕士研究生在就业时能真正享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这一方面使女硕士获得了更多平等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会对女硕士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产生积极影响。(2)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是促进我国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和转变就业观念的重要措施。对于女硕士而言,加快完善落实女性生育保障体系,充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使女硕士研究生在就业中的平等地位得到有效保障这点尤为重要。做好国家、企业、职员自身合理承当生育成本工作,真正做到生育保险社会及法制化。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人单位录用女硕士的后顾之忧,且有利于增强女硕士研究生就业信心,减少就业依赖心理。

2.新疆大学女硕士研究生就业观培育高校层面。加强职业规划指导与创业指导。通过本次调查不难发现,虽然女硕士的就业敏感度较高,但谈到具体的职业规划情况并不乐观。职业生涯规划模糊的同学面对就业往往缺乏自信,更容易感到压力,产生迷茫心态,催生依赖心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因此,高校应对学生个人特点进行归类分析总结,开设不同内容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女硕士研究生作为女性中的精英,恰恰是女性中最具有创业潜力和创业条件的群体,因而学校应高度重视培养女硕士研究生的创业意识,加强对其自主创业的指导工作,帮助其发挥潜能,为社会创造财富。

3.新疆大学女硕士研究生自身角度。(1)坚持积极乐观与实事求是的就业态度。具体到就业问题,女硕士应该坚持积极乐观的就业态度,把眼光投向就业市场竞争的阳光之处。女硕士具备较男硕士得天独厚的性别优势,她们往往语言天赋较强,且遇事心细,富有亲和力,善于与人沟通,特别是在一些单调乏味的工作中比男生更能耐得住性子,這些都是她们的优势。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女硕士作为优秀女性的代表,应从整体上以积极乐观的女性形象带动女性素质的改进。这里所说的坚持积极乐观并不是盲目乐观,女硕士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就业态度。(2)正确领悟人生价值。人生价值的正确领悟,有助于正确人生观的树立和就业心态的端正。人生价值内在的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从择业角度看,女硕士研究生要正确领悟人生价值,首先应处理好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二者间的关系。女硕士在就业时,不能一味的强调自身价值,而是应该把握适度原则,努力找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均衡点。一旦人们追求的自我价值是有利于社会价值实现的,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才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生价值,才能在未来的事业发展中取得较大的成功。

四、结论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新疆大学的女硕士研究生在就业观上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奉献意识薄弱、自主创业就业意识较低、职业规划模糊等等。在面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同时,新疆大学的女硕士研究生首先要做到的是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教育女硕士转变就业观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靠一己之力就能实现的,虽然女硕士自身主观努力起到的是内在决定性作用,但还是要以家庭、学校教育为基石,社会教育为依托,把其放到社会大环境中历练,内外因相结合,及时有效地对女硕士研究生进行转变就业观教育。

参考文献:

[1]闫丽君.女硕士研究生自我发展之期望调查[J].山东英才学院学报,2011(12):29-37.

[2]曾晓芬.我国高校女硕士生就业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刘倩,王小丁.研究生就业现状探析与对策[J].红河学院学报,2013⑷: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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