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10篇)
1.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篇一
政和县工商局 政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
号:NP10252-0202-2009-00445阅读
591次 发布单位:政和工商局发布时间:2009-4-27 10:55:
42内容概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
一、组织机构
政和县工商局、政和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 长:许 强 政和县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组长:刘 强 政和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成 员:周湘闽 政和县工商局注册管理股股长
苏久钟 政和县工商局注册管理股副股长
吴建军 政和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 伟 政和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队副队长
叶知明 政和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办事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和县工商局注册管理股,具体负责协调县统一行动及有关信息、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任:周湘闽
成员:苏久钟、叶知明
二、工作目标
1、无证无照率:城区、乡镇所在地无证无照率控制在3%以内;
2、有证无照率:全县有证无照率控制在10%以内;
3、证照统一率:有证有照户证照主要登记事项统一率达100%,即: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要统一。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发动阶段(4月16日至4月25日)。
1、烟草部门对全县范围内卷烟零售户的证照情况通过实地逐户排查、信息系统查询、换证资料比对等多种形式,高效、准确地填报《无证经营调查摸底表》、《有证无照调查摸底表》、《证照登记事项调查摸底表》,在4月25日前抄告县工商局。
2、县工商局、县烟草专卖局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召开联系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将工作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出成效。
3、要加强行政指导,向所有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在告知其非法经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同时,做好办理证照的咨询服务工作,引导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主动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开展经营活动,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整治。
(二)集中治理阶段(5月3日—6月20日)
1、对有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各工商所要从引导登记入手,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照程序。对广大农村有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可借烟草专卖部门走访市场、送烟下乡之机,委托发放登记表和办照须知,或在相对集中的村部设点集中办照等形式提供便利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对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符合办证条件的,引导其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对经过教育、引导,拒不办理相关证照又不停业的,依照委托执法机制予以立案查处;对少数屡教不改的钉子户要跟踪监控,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证户的供货上线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烟草部门可采取诚信扣分、降量、停止供货等综合治理措施。各部门也可采取联动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回访检查等行这有效的措施,加大检查取缔力度。
3、对证照登记事项不符的卷烟零售户,依照《南平市工商局、南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零售经营许可登记的通知》(南工商注
[2009]43号)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或营业
执照变更手续。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的,烟草部门应实行诚信扣分、降量、停止供货等整治措施。各部门在证照变更过程中尽量提供公有制服务措施,提高卷烟零售户的办证办照主动性。
4、要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将任务分争,列出详细的工作进度表,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现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
(三)检查整改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1、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部门之间配合联动机制是否形成,执法信息共享制度是否建立,工作情况和相关报表是否及时上报;
2、整治成果是否达到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对工作未达标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工作未达标的继续整治,直至达到整治目标。
二00九年四月十九日
2.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篇二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05年03月18日 来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因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很受基层工商所的欢迎。但在实践中,有些基层工商所却以自己的名义,对处小额罚款(一般1000元以下)的案件直接适用《办法》,甚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笔者认为不妥。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于本条中的“各级”和“管辖范围”可以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方面理解。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这从横向上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分工。这从纵向上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问题。根据《规定》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案件”的规定可知,因基层工商所仅属县级工商局的下设机构,其并不属于“各级”所指的范畴。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处罚。对于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
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出台的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下同),或没收违法所得额在1000
元以下的处罚„„由此可见,基层工商所虽然可以对“应该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
但无照经营的违法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有个人、家庭,也有集体违法的。然而并无相关的法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所的名义直接适用《办法》。
关于实施强制措施的问题,《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显然,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基层工商所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适用《办法》。
3.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篇三
项行动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人民政府研究通过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并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省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前,需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须申请办理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凡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中任何一项有效期届满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2007年8月31日前,各类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者,应自查自纠,主动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基层组织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区域范围内有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煤场、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加油站、屠宰场点、互联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和各类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各村民委员会要将其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统计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汇总后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要加强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对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的排查摸底、汇总造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以及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8月31日前要先行自查自纠。逾期不纠正,继续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要依法按行政处罚幅度上限予以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别类型,分类整治。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证照手续,规范其经营活动;对不申报办理的,或者申报后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要依法取缔。
七、政府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执法行为,对以暴力对抗、阻碍执法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对政府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为:当地区号+12315。
4.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工作总结 篇四
切实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县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格局,采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管理模式。根据职责分工,我县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工作重心之一,开展了针对性、有重点的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我县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年11月30日,我县在今年清理整治无照经营活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650人次,执法车辆166台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8510户次,规范办照609户、限期整改1056户、依法取缔83户、立案查处56户,罚款224000元。基本实现了三大目标:一是县城主干道持照率达100%,亮照率达99%,乡镇所在地持照率达99%,亮照率达98%;二是查处一批大要案,震慑了无照经营不法分子;三是探索建立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其经营行为。
二、主要工作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把“营造执法氛围、突出查处取缔重点、强化执法督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一)强化宣传、精心部署,形成查处取缔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是层层动员,统一思想。两年来,我办多次召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专题会,传达贯彻学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市查无联办XX县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了思想认识水平。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近两年中,我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成立了由分管付县长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每年年初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安排,制定具体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夯实基础。
三是加强宣传,全社会动员。我县一直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宣传工作作为开展“五五普法”,普及相关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简报、警示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制作专栏、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315”宣传日、拉横幅、召开经营者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在县城主要街道、集贸市场和乡镇集市、农村进行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车9台次,宣传人员64人次,发送宣传材料4716份,刷写宣传标语5条,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宣传功势,广泛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证照办理程序和要求等,使经营者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为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推动查处取缔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我县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该摸底调查清楚的一个不漏;该清理取缔的一个不留;该疏导办照的一个不落”的工作目标,要求各职能部门利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市场巡查等时机,既要全面清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段,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做到五清:对辖区内无照经营户底数清,无照经营场所具体位置清,无照经营基本情况清,无照经营时间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因清。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按照职责监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将无照经营食品、药口、农资、网吧、废旧物资以及危害人身健康、涉及公共安全等作为重点,对全县范围内的经营者进行拉网式全面大检查,做到“查有方向,处有力度”。
三是堵疏结合,区别对待。我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经说服教育能主动办照的,及时下发《催办通知书》,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尽快完善登记手续,办理证照;对于涉及前置许可部门,我办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快速解决具体问题;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取缔,形成较大的震慑力,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全力以赴、加强督导,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督导,严格追究。为确保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单位)许可(批准)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把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与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强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建立了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是五查五看,巩固成效。我们采取各职能部门自查、县查无办抽查和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五查五看”活动(即:查市场主体,看是否做到主体合法、经营规范;查监管机制,看是否做到分类监管、底数清楚;查监管责任,看是否做到网格化监管、责任分明;查经济户口,看是否监管资料完备、准确无误;查取缔案卷,看是否程序合法、全部归档),并做好催办和处罚对象的回访工作,进一步做好规范与管理工作,确保无照经营行为不反弹。
三、存在问题
我们深知查处取缔无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取得的成绩只是阶段性的,与上级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工作中的困难和存在问题确实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小餐饮、小食品”等行业无照经营户的经营规模小、条件差,得不到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涉及前置审批的部门较多,取缔难度较大,但是又有它生存的空间。
二是乡镇农村购买力低,客观上个体经营户经营难、变化快,随时有无照经营出现,查处取缔工作量大。
三是偏远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给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县加强日常监管,做好教育引导,搞好部门协调沟通等措施,促使其合法经营。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围绕市政府XX县政府的总体工作要求,细化措施,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实现在全县范围内基本消灭无照经营的目标。
一是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XX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新局面。二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细化措施,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到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三是要认真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营造多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强势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监管执法进一步到位。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召集联席会议,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5.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篇五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总结
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佳政发[2011]12号),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市场实际情况,我们将查处工作重点确定为民办学前教育市场,出台了《佳木斯市治理整顿和规范幼儿园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佳政发[2011]33号),《专项行动方案》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食品安全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指导纲要》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决取缔无证幼儿园,限期整改不合格幼儿园,大力宣传示范幼儿园,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引导、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统筹规划、堵疏结合、先易后难、重点突出、整改与清理并举的方针,对辖区内举办的幼儿园按照标准进行分类:对基本具备办园条件、卫生保健条件并达到相关安全管理标准的未办证幼儿园,按程序办证,规范管理;将生源少、办园条件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幼
儿园与规模较大、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合并;对办园条件差、安全隐患大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
三、治理整顿重点
此次治理整顿对象是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一)开展幼儿园办园资格清理整顿。重点是清查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未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的要坚决取缔。新办的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一律执行先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再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园许可证,最后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的程序。对有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未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限期补办。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停办,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二)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课程开设专项治理整顿。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且具备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教师与保育员应取得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取得卫生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餐饮人员取得健康证。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要规范,各类档案健全,要按省教育厅要求统一使用省编学前教育教材,不允许私自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三)开展幼儿园收费管理整顿。幼儿园必须到物价监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
组 长:谭灵芝 副市长
副组长:张纯富 市教育局局长
肖明东 市卫生局局长 马春杰 汤原县副县长 王艳波 抚远县副县长 白淑华 同江市副市长 姜蕴华 桦南县副县长 刘 丽 富锦市副市长 聂 颖 桦川县副县长 李晓英 市郊区副区长 吕志伟 市向阳区副区长 闫学军 市前进区副区长 高景国 市东风区副区长
成 员:高 健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岳森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立斌 市卫生局副局长
闫少华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春龙 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郝忠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姜天学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高健兼任。责任分工:
教育局:主要负责幼儿园的办园许可证审批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工作。根据我市情况,市直幼儿园由市教育局管理;其他各级各类幼儿园按属地管理原则,所有幼儿园举办者和幼儿园负责人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和意义,对所管辖区域内幼儿园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二)自检自查阶段(2011年9月31日至10月31日)。各幼儿园对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和《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等,对办园条件、周边环境、规模、安全、教师(保育员)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并逐一认真登记。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2年4月30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幼儿园逐一进行排查,对不达标的幼儿园,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无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又未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的,坚决取缔,并在媒体公布;被取缔的幼儿园在园幼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和举办者共同协调安置解决。
(四)验收阶段(2012年5月1日-2012年6月30日)。市治理整顿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和规范办园行为进行检查,对开展行动迅速、组织得力、规范办园行为好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清理整治工作不重视、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6.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篇六
经营工作情况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因此我局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监管日常化,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使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治理。现将上半年我局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汇报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实现并保存在辖区内基本消除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是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户进行全面巡查,发现营业执照过期、无照经营等行为,及时督促办理,有效地杜绝无照经营现象。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加强无照经营查处力度。各辖区责
任人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注重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经营户自觉办照的意识明显增强,在办理的开业登记中,绝大部分经营户能够自觉主动办照,有效地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巡查工作强度及工作难度。
截止6月20日,我局共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各类案件104起,案件总值11.9万元,罚款金额5.94万元。
二、具体问题及下步打算
7.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篇七
经营查处取缔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2010年6月22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2008年初,省政府、市政府下发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文件,建立了部门联动运行机制。两年多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立足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有力维护了经营者的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制度运行正常,运作有效,下一步要继续坚持好、巩固好这一机制。刚才,市工商局杨成学副局长代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分析了我市2009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安排部署了2010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月工作;审议通过了《2010年开展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查处取缔月工作实施方案》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工作职责》,希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立足职能,主动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四点:
一、统一思想,认识再到位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在三个方面加深认识:一是重要性的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 1 利益和公平竞争,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府行为。国务院早在2003年1月就颁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8年初,省政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文件。这说明了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也证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重要性。二是艰巨性的认识。由于经营者的利益取向、利益驱动和市场激烈竞争,这就要求我们持久抓好、坚决抓好整治。三是长期性的认识。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今天取缔了,明天又有可能出现,这就需要各成员单位克服厌倦情绪、畏难情绪,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立足职能,形成合力。
二、各司其责,履职再到位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查处五大重点早在省政府„2008‟3号文件和市政府„2008‟26号文件中明确,今天又讨论审议通过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工作职责》,并进一步细化,明确职责,希望各成员单位认真负责,充分履行。在工作中,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以及“该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职尽责。换句话说,凡有前置许可的部门,由该部门牵头负责取缔;凡无前置许可的,由工商部门牵头查处取缔。牵头部门要主动牵好头,认真牵好头。
三、加强协作,配合再到位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法律法规性强,是一项部门联动工作工作。因此,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一定要强化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强化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执法通报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尽职尽责,主动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适时通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情况,加强对成员单位整治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有效推进我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要组织好集中查处取缔月工作,各相关牵头部门要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重点,集中整治力量,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查处取缔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取缔办要制定宣传方案,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营造宣传氛围。
四、宽严相济,监管再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的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要严格遵循省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原则,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查处取缔工作要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在先、取缔在后” 3 的工作方针,不能简单的“一处了之”,特别是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加强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依法进行规范。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特别是对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取缔。要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总之,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一定要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民众民生问题结合起来,与有利于资阳社会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建立起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8.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篇八
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琅琊区工商分局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分局查无照专项执法行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和存在问题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来,我局开展了“创建证照管理示范所”创建活动,并以区政府牵头,召开了区联席会议,对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进行了详细地职责分工,今年我局共开展5次无照经营专项清理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56人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5870户次;检查中发现无照经营162户,其中有90户属大滁城建设拆迁范围,我局均对其下发停业通知书,对无特殊原因未办照经营的69余户经营户我局进行了依法取缔。
二、主要工作
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我们把“营造强势执法氛围、夯实无照经营底数、突出查处取缔重点、强化执法执纪督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我局先后成立了由各级“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的专项执法行动领导组以及办事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就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和行动步骤进行了细致安排。同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为专项执法行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夯实了基础。
二是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分局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该摸底调查清楚的一个不漏;该清理取缔的一个不留;该疏导办证(照)的一个不落”的工作目标,要求各级、各部门既要全面清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段,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
三是属地监管,落实责任。我局按照网格化监管执法要求,进一步落实了属地监管责任,整合了执法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以无照生产粘土砖瓦、无照煤炭生产经营、无照涉危涉爆生产经营、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网吧以及危害人身健康的无照生产经营作为查处的重点,逐街逐巷、逐村逐户集中进行地毯式、拉网式清查。
四是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在工作中,我们坚持查处与教育、查处与规范、查处与通报相结合的办法,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能够规范的尽量督促帮助其规范;对于涉及前置许可部门的,按照省办
公厅[2009]106号文件要求及时通报协调沟通有关部门给予办理前置许可;对加油站、化学危险品等涉危涉爆行业,及时下达责令改正文书,并书面形式向政府汇报,向相关部门通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存在问题
一是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户较多,取缔难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小餐饮、小食品”等行业。从事这些行业的个体经营规模小、条件差,得不到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二是在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内经营的无照户取缔难度大。这部分经营者因无法取得合法的场地证明,经营场所随时都有可能拆除,所以抱着临时心理、观望心理,能拖则拖。三是前置审批手续过期后,不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属地工商所虽多次督促,但因办理前置手续时间较长,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9.工商局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篇九
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皖政办〔2009〕10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任务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须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零售、仓储、典当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外派劳务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七)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村能源产品生产
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九)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十)通信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照经营行为。(二十二)其他相关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三、完善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省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工商、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部门。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取缔。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促其合法经营。
(三)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知或应知,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0.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 篇十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区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交流情况、互通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共享、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成员单位,要每月定期将本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当月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投诉、举报、上级批转督办件及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报告时间为下月15日前。
第六条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多种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整理、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办公室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提示、警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馈。
库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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