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2024-11-0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精选9篇)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篇一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3号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2007-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3号)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各产煤市、县(区)和省直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生产能力落后的小煤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有存在;一些地方煤矿关闭工作不到位、煤矿资源整合不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还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煤矿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全省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以及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两个减少:一是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数量减少,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340家左右;二是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全省煤矿采区回采率要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回采率指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煤矿安全保障、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煤矿全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井下消灭板车运输,基本实现轨道矿车运输;三是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全省煤矿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程度以上。

(二)工作任务

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步骤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此阶段全省已关闭33家煤矿)。

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乡镇煤矿过多、过散、生产能力低等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计划全省在本阶段关闭65家煤矿,2006年年底前全省关闭煤矿36家;2007年6月底前关闭29家。

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10年)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继续清理纠正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全面提升全省煤矿整体水平。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1.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2.非法挂靠井(硐)口、系统一律予以关闭;

3.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4.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矿井

1.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

(1)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余予以关闭。

(2)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2.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矿井

2007年年底前淘汰核定年生产能力(以下简称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

3.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1)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关闭的,依法予以关闭。

(3)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6.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

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三)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煤矿新建项目

1.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整合后矿井的生产能力原则要求15万吨,开采极薄煤层不得低于3万吨。

2.全省停止核准(审批)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各产煤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健全制度,强化责任,精心组织,落实各项措施,狠抓薄弱环节,全力以赴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须成立相应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细致地做好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工作,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各项任务。

1.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建立、制订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职责、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组织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

2.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具体实施整顿关闭工作各项任务。建立整顿关闭煤矿工作责任制,对应关闭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对被列入关闭矿井对象实施关闭的,必须填报“关闭矿井报告单”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负责落实各有关收缴部门对列入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工作。

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已关闭矿井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应实行乡镇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发现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已经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时,必须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同时要做好非法采矿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新建煤矿建设矿井规模。

6.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的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改、扩建煤矿建设矿井规模;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煤矿。

9.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牵头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10.公安部门负责处置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依法吊销相关民爆物品许可证件;负责维护煤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涉嫌犯罪案件。

11.财政部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关闭的矿井已交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

1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配合制订煤矿转产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经济政策。

13.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各类煤矿,对严重污染环境、整改无望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关闭的落实工作。

15.供电单位负责切断当地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电监部门负责查处供电单位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16.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关闭所属煤矿各类矿办小井。

(三)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

各产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组织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抓紧编制本地区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确定煤炭资源整合目标和范围,制定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和程序,及时完成报送工作,保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省直相关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简化审批环节,讲求实效,积极推行联合审查、审批。对审批同意的资源整合矿井,当地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设计方案的实施工作。决不允许假整合、边整合边生产和违反设计施工现象的出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篇二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1-31 【生效日期】2000-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乡镇

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1号2000年1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

(2000年1月19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精神和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陕西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现提出陕西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据国办发〔1998〕126号、陕政办发〔1998〕71号和〔1999〕42号文件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政府负责,对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实现党中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农村稳定的重要决策。

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2000年1月开始,对现有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查实债权债务,清收借款。清产核资开始后,所有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停止吸收股金和停放借款,暂缓支付存款和股金。清产核资结束后予以清盘关闭。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

二、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县(区)、乡(镇)、村(组)和企业开办的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经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独立核算的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分会、办事处或其他类似组织,视同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1、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由省上统一部署,地市具体安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逐会进行。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善后处理的责任。

2、分清责任,风险自担。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按照“谁贷款、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谁造成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处理。

3、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支付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4、对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中涉及的经济案件,要按司法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坚持内紧外松,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新闻媒体一律不得宣传报道。

三、三、清理整顿工作的内容和措施

(一)制定方案

各有关地市政府(行署)以及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省上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和防范、化解风险的预案,对清理整顿工作做出全面安排部署。

(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企业局、人民银行县(市、区)支行、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成清产核资小组,逐会清查其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情况。

(三)清收借款

在清产核资中,要重点抓好各类借款清收工作。各级公安、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要积极协助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清收借(贷)款。

1、行政、事业单位及机关干部在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借款、担保借款,无论到期与否,都必须限期归还。各级政府从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贷款以及乡镇政府代农户从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举债,由承借机关负责归还;村委会负责归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保或强令投放的贷款,由担保人或批准者负责收回;已经调离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本人所在单位责成本人负责追回贷款。

2、乡镇企业在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到期借款,有偿还能力的,应限期归还,没有还款能力的,可采用变卖企业资产或整体出售企业的方式,变现后首先归还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借款。

3、地方政府使用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资金搞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形成的欠款,作为地方政府举债,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限期归还。

4、其他单位和个人借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资金,应视其情节,可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限期收回。

无论何种借款,除全额追收借款本金外,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追收资金占用费。

(四)清盘关闭

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结束后,在全面追收债权、尽力变现资产、清退个人存款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于2000年年底前将其清盘、关闭。对这些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债权一时不能收回或实物资产一时不能变现的,当地政府要加强财产保全,妥善处置。清盘、关闭后的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对其储户一律实行“挂息还本”的办法处理债务。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各个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具体情况,按照“到期还本、分期还本、冲抵还本、按比例还本”的方式,向储户退还本金。凡有支付能力的,应按照个人储户、企业、集团经济组织、机关单位的清偿顺序,分期退还到期本金。对不能按时退还到期本金的,由当地政府向储户作出承诺,以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分期退还本金。对本社区农民储户分期还本,还可用储户在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借款或其应上交的提留统筹款冲抵;如清偿债务出现缺口,在确保退还个人储户本金的前提下,对集体经济组织、机关单位的存款可按比例退还;基础股金按规定应同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共同承担风险。具体兑付办法确定后要专门发布安民告示,优先保护个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四、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全省乡镇企业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在省清理金融“三乱”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乡镇企业局负责落实。有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地市、县(市、区)都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主管领导同志亲自主持,精心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

(二)做好宣传工作。清理整顿工作开始后,要充分依靠基层组织进村入户,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稳定人心,使广大干部群众不信谣、不串联、不挤兑,不参加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尽力维护农村稳定。

(三)防止挤兑。有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地方,县、乡两级要下决心过两三年紧日子,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搞兑付,各级财政都要列出一定资金以备急需,防止突发性的挤兑发生。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确保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支付,积极配合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经常分析形势,及时准确掌握动态,制定制止突发事件预案,一旦出现挤兑,要主动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好公共秩序,严防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违法事件的发生,确保农村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及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传播内部消息,不得参与挤兑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违规优先提取自己或亲友的存款。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宣传政策,带头遵守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优先提取自己或亲友在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存款。清理整顿期间,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要规范行为,优化资产,降低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上收、占用、私分、抽逃基金会的积累资金和财产。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及时通报情况。各地要确保上下联系畅通,及时报告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对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就地处理,严禁上访,并通报情况。凡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有关市、县政府和地区行署主要负责同志要挺身而出,亲自负责,迅速组织力量,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市政府(行署)要向省政府写出总结报告。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篇三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35号文件和我会证监〔1998〕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产核资,必须做好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资产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的基准日一律定为9月30日。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期自证券交易中心开业起(以营业执照为准)至199月30日。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好各方面工作,按期完成清产核资。

二、清理整顿方案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我会,方案的具体内容应按照证监〔1998〕53号文件的要求列示。

三、证券交易中心的改组,可在我会颁布证券经营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后遵照执行。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篇四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9]17号 【发布日期】1999-08-27 【生效日期】1999-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整顿

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及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对象:省内所有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目标: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管住油源的基础上,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规范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实现汽、煤、柴油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湘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集中批发;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二、清理整顿汽、煤、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一)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负责省内汽、煤、柴油批发业务,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

(二)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4、油库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5、具有成品油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6、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

(四)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以外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社会批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可继续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

(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对省内所有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并协调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批发企业与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原则进行重组。

(六)各市、州经委对本地区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符合基本条件的批发企业和与两大集团所属企业实行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其中与两大集团所属企业实行重组的企业要附重组协议书或合同,于1999年9月30日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七)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取消其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资格,税务部门清缴税款,收缴发票。

(八)自本实施细则下发施行之日起,各地区不得批准新设汽、煤、柴油批发企业。省经贸委按照从事汽、煤、柴油批发企业必备的基本条件和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对新设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严格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九)进口成品油流通管理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文件另行规定。

三、三、清理整顿成品油仓储企业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

2、油库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等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4、油库库容500立方米以上;

5、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市、州经委要按照以上规定的基本条件,组织对本地区所有成品油仓储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逐一填写《申请成品油仓储企业登记表》,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经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经贸委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仓储企业工商、税务登记。

(三)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仓储企业批准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仓储经营资格。

(四)成品油仓储企业对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社会用油户开展仓储服务,收取仓储费。

(五)成品油仓储企业不得从事成品油采购和经营(批发、零售),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开展代储代发业务。

(六)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仓储企业,特殊情况确需新设的,必须由省经贸委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

四、四、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一)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属地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3、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计量、消防、环保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建设立项,各项手续完备;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有两台以上经当地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和税务部门认可的加油机,并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加油机的条件。

(二)对现有在营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

1、在前段成品油市场整顿中已经省经贸委核准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点),经复查符合加油站经营基本条件的,填写加油站(点)换证申请表,凭省经贸委原发的《合格证》换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在前段成品油市场整顿中虽已经核准零售资格,但在此次复查中发现不具备加油站经营基本条件的加油站(点),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合格准予办理换证手续;如在1999年12月31日前整改仍达不到加油站经营基本条件的,则收回原证,取消经营资格。

3、在1997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49号文件下达之前,未按规定批准立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在按规定补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后,准予申报并填写《经营成品油零售单位申报表》,办理加油站经营资格审批手续;1997年10月16日以后,违规新建的加油站,原则上不予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三)各市、州经委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对本地区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加油站(点)于2000年4月30日之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核(换)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点)凭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2000年6月30日前,对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由税务部门清缴税款,收缴发票。

(五)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加油机必须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六)新建加油站应遵循全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新建加油站的立项由省计委审批,但必须经省经贸委对加油站(点)审核批准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手续。对重复建设、布局不合理的加油站(点)的建设,原则上不予批准。各市、州经委要会同国土、城建、交通、规划、石油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并报省经贸委备案。省计委、省经贸委对新建加油站要按照加油站立项审批、建设规划及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严审批。

五、五、清理整顿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是所有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包括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方式,或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品牌特许等其他方式设立的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企业。

(二)各市、州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股东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经营设施、经营范围、油品来源、经营方式、经营现状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逐一填写《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连同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工商执照副本等,于1999年9月30日前报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三)今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外商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各地区未按国家规定正在进行审批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

六、六、加强对成品油专项用户的管理

(一)军队、国家储备、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等国家专项直供成品油的用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社会经营。对违反规定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经营的,要核减其计划供油数量,直至取消其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国家储备用油由两大集团按照国家计划配置的数量和价格负责供应。在湘国家成品油储备单位不得经营成品油,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储备用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轮换出库的成品油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

(三)各专项用户要制定系统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对内部供油的批发单位和加油站进行资格认证,加强清理和规范。各地经委、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用油的监督。

七、七、规范经营行为,实现有序竞争

(一)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业务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无照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利益。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资源调控要求和价格政策,不得对集团以外的加油站及其它用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中无照无证经营、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经营非标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三)两大集团在湘销售企业要深化内部销售体制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完善批发零售体系,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市场供应,炼油化工单位不得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有关设施和机构要纳入集团销售系统统一管理。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逐步实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省经贸委要组织省石油总公司研究制定加油站连锁经营实施方案,并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进行加油站计算机联网管理及IC卡加油试点,逐步建立规范化的连锁经营体系。新设批发和储运企业,要优先考虑与符合基本条件的社会批发企业重组,充分利用社会上现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四)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价格、计量、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八、八、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

(一)为了搞好我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流通秩序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成品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郑茂清同志任组长,陈德铨、邹育文同志任副组长,陈学军、颜学顺、卿渐伟、李后祥、喻启祥、周森保、张绪群、程安亭、蒋益民、谭桂柱、张林生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学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经委、计委、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环保、技术监督、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流通秩序工作,积极协调和引导清理整顿中的企业重组工作,妥善处理好清理整顿中各方面利益关系,保证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负责对取得批准证书的成品油流通企业重新办理工商行政和税务登记。未取得批准证书的企业要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两大集团在湘销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切实搞好所属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

(四)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和仓储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199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0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市州经委要分别在批发企业清理整顿结束和加油站清理整顿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经贸委报送清理整顿总结材料。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赴各地组织检查。

(五)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篇五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创新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了以砂矿为主的矿产资源管理,推行了采矿权招标拍卖办法,增加了政府收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开始步入正轨。但从前段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总体情况看,砂矿资源的管理已基本到位,其它矿种的管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证开采现象

普遍存在。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采矿业户140家,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只有一半左右,特别是粘土矿和石矿,办证率更低。无证非法开采失去监督管理,不能纳入全市矿业发展规划,乱采乱挖,破坏不可再生的资源,导致政府收益流失。二是无序开采问题严重。有些单位和企业以及采矿业户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不顾市场需求,盲目扩大产量,竟相压级压价出售,产出效益非常低。三是采矿权、矿产资源任意买卖。有的单位和基层村委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以承包的方式任意买卖采矿权和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源大量流失。四是安全隐患非常突出。全市涉及到爆炸物品的80多家矿山企业,都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贮存、管理混乱,厂(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超层越界、陡壁开采现象严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运销管理工作,把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推向新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改革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下步,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市对矿产资源实行市场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开矿光荣、违法采矿必纠的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也要动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宣传攻势,强化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观念和开矿必须依法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意识,使矿产国有、有偿使用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二、加快矿产资源市场化运作进程。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有探矿、采矿企业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采矿权。自2003年7月1日起,市国土、矿管部门要按照“五个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全市矿产资源规范管理工作。

一是统一规划定点。市矿管部门要根据《龙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和生态环保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采近期计划;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统一定点,严格限定开采范围、深度和开采量;要建立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业可持续发展;市矿管部门根据规划和管理规定,对采矿点的设立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是统一采矿权评估。对全市所有的建筑、建材用矿产资源,按矿种、矿产品质量及不同的开采条件,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点,聘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法进行矿业权评估,作为采矿权有偿出让的依据和标准。

三是统一有偿出让。停止一切无偿方式授予采矿权,新办矿山企业或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一律有偿出让;所有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以评估价作底价,最后成交价为全部采矿权价款(含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水土流失防治费、道路补偿费等);采矿许可证到期的,需补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款后,方可参预采矿权竞买。

四是统一收费标准。在出让采矿权的同时,其它需要买受人依法依规缴纳的各项费用一并收取;买受人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后,除办理各项有效证件需再缴工本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到矿区收费;中标人或买受人支付的采矿权价款,扣除交易成本,其余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政府按4:3:3的比例在市、乡镇(街道)、村之间分配。

五是统一运销管理。出售矿产品必须使用带税章标记的销售发票,并按《全国票据统一管理办法》管理使用。矿产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销售、收购、运输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矿产品准运证后,方可从事经营运输活动。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篇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2005年起在全省政府机关开展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对于树立全省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领导,带头使用正版软件。

二、认真开展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今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专项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本地区、本单位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的使用情况。由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对部分设区市、省直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及时整改;对需要使用的正版软件,要安排必要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单位)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明年1月31日前向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送本地区、本单位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情况专项自查报告(一式五份),内容包括软件使用检查情况、整改计划以及整改资金安排等。其他国家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监督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督促软件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各级新闻出版(版权)、信息产业、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各级新闻出版(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维护好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各级财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各级政府采购责任单位要健全和完善计算机及正版软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使用正版软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在购置计算机设备的同时必须随机提供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所购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技术要求。各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各级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经贸、信息产业、财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每年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政府。

四、按时完成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省、市、县(区)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要在明年10月底前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明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各市、县(区)政府机关要在明年9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将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完成情况于明年10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由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汇总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

版权局)和省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6〕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粤办函〔2004〕239号)精神,我市积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市直机关正版办公软件的采购。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各地、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软件正版化工作

推进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是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带头维护软件著作权,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可以树立政府威信,实现有效监管。同时,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也是履行国际承诺,树立良好国家形象的客观要求。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对于振兴我国软件产业,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带动社会各界使用正版软件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软件对于维护软件市场秩序、促进高科技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清理盗版软件工作,不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凡使用盗版软件的,一律要更换。

二、狠抓落实,依法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一)做好办公软件配发工作。市财政已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采购正版办公软件,以实现党政机关办公软件的正版化。2006年11月1日前,正版办公软件将配发给市直有关单位(详见附件)。更换正版软件前,各单位要做好文档备份等准备工作。正版软件使用人员培训计划,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信息产业局、知识产权局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实现市直各单位办公软件正版化。在市政府集中采购配发正版办公软件的基础上,市直各单位要在2006年12月31前全部实现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的正版化。未列入市政府集中配发正版办公软件的市直有关单位,也应在2006年12月31前全部实现操作系统、杀毒等办公软件的正版化。所需工作经费在本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

(三)开展各县、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各县、区政府及直属有关单位要在2007年上半年前基本完成原有计算机操作系统、杀毒等办公软件的正版化工作。

(四)建立软件正版化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在今后采购计算机时,必须同时采购通用正版软件。各级财政及政府采购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我市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

(五)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予以表彰。

三、加强领导,落实推进软件正版化的责任

(一)加强对政府机关使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要参照市的作法,成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由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在认真统计汇总的基础上,抓紧完成正版软件的采购和更换工作,并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三)规范操作,注重实效。在软件正版化工作中,要严格按章办事,规范运作,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真正实现办公软件正版化,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使用正版软件的意义,提高本单位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软件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五)明确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要建立软件购买、使用责任制度,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明确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对使用盗版软件,引起侵权纠纷或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今后各单位办公软件的购置经费均需列入本单位预算。

附件:市直机关正版办公软件配发表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的通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0-04-22 ]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推进企业 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0]正字1号

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安徽省2010年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研究执行,根据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做好2010年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附:《安徽省2010年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

安徽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安徽省2010年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根据国家《2010年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2010年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1、巩固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合力。在巩固完善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决策、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相互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加强对各市、各部门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部署指导。各市要完善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列入同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日程。

2、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确保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

工作取得实效。对各市、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对国资企业、民营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重点企业的抽查和检查工作,有效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3、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营造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良好环境。各市、各部门要高度关注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矛盾冲突,妥善解决突发事件,及时纠正软件正版化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工作任务,扩大工作成果

1、坚持“依次推进”原则,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推向纵深。各市要结合实际,坚持“以大型企业为重点,以国有、外商投资、民营大型企业在先,中小企业在后依次推进”的原则,在确保大型国有、外商投资、民营企业完成软件正版化的基础上,优先选择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等具备条件、经营规范的重点行业、企业领域开展工作,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2、开展软件资产管理试点工作,巩固已有工作成果。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软件资产管理试点工作的要求,在我省遴选并上报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我省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抵制盗版软件的长效机制,巩固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已有成果。

3、确定“阶段性目标”,调动企业积极性,确保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成果不断扩大。我省今年“阶段性目标”是300家企业,主要是部分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勘察设计、医疗卫生、印刷、网吧等行业。重点在部分对软件依赖度较高或以软件为基本生产资料的行业深入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各市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市第四批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企业名单,明确2010年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每个市至少不少于10家企业。进一步加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所属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行业监管”与“协会辅助”的良性互动;进一步落实国家软件采购政策,总结和推广软件集中采购工作,扩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缩短折旧,摊销年限,调动企业采购正版软件的积极性,确保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成果不断扩大。

三、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1、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打击软件盗版工作力度。要在对软件市场、电脑城等经营场所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打击计算机生产、销售等领域未经授权预装盗版软件和通过网络销售、传播盗版等非法行为,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切实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2、各市要加强宣传教育、正面引导的基础上,对使用盗版软件、经宣传教育不及时整改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大执法威慑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企业依法经营、使用正版软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平衡保护的市场环境。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市场监管;要协调软件行业中介组织,督促规范服务商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广大软件使用企业的正当利益。

四、加强培训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版权法律意识和使用正版软件的主动性。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加强对银行、医疗卫生等行业指导培训工作;各市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软件版权法律知识、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技术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加强版权保护、使用正版软件的法律意识。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集中开展公众宣传活动,宣传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宣传政府部门依法监管、打击侵权盗版的重大成果,营造“拒绝盗版、使用正版”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信息工作,促进各市、各部门、协会之间以及各企业之间的经验交流。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工作,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编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简报》,及时反馈情况、交流信息、总结和推广经验。组织各市相关部门、各行业之间以及企业领导进行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学习观摩、座谈等经验交流活动。

五、加强评选表彰,发挥示范作用

1、加大评选表彰工作力度,推广示范先进经验。做好推荐第二批“全国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报送工作,开展我省第一批“企业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总结和推广示范企业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提高广大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能力和推进水平。

2、综合利用版权表彰机制,调动各市和软件企业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积极性。结合《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将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全国版权示范评选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荐软件企业参加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的“版权金奖“评选活动,加强对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软件企业的表彰奖励。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各驻岩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9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对于树立全市政府机关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领导,带头使用正版软件。

二、认真整改,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在今年12月25日前完成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专项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的使用情况。由市文化与出版局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数字办、知识产权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市直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及时整改;对需要使用的正版软件,要安排必要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单位)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在明年1月25日前向市文化与出版局书面报送正版软件使用情况专项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软件使用检查情况、整改计划以及整改资金安排等,由市文化与出版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其他中央、省属各驻岩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级文化、数字办、经贸等部门要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各级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维护好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各级财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各级政府采购责任单位要健全和完善计算机及正版软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使用正版软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在购置计算机设备的同时必须随机提供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所购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技术要求。各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各级文化部门要会同经贸、数字办、财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市文化与出版局每年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

四、明确目标,按时完成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省、市、县(区)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要在明年10月底前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在明年9月1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文化与出版局(联系人:黄晓洪,联系电话:2280466),由市文化与出版局汇总后报市政府,以便按时上报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市政府机关全面推广使用正版软件,基本实现了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为巩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二、全面开展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各区县、各部门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同时将完成情况及时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抽查。

三、切实落实购置、使用、管理正版软件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财政部门要监督各计算机办公设备政府采购供应商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各单位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对需要的正版软件,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

四、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监督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做好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每年都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坚决清理和抵制盗版软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 〔2004〕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和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从大局出发,把使用正版软件作为依法行政,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对部门使用软件的集中清理,按时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必须于2004年底完成软件正版化,各州(地、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必须在2005年底完成软件正版化。

二、组织领导

全省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我省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需求计划,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安排落实,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建立政府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省发改委、省经委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提供使用正版通用软件产品目录,推荐国产优秀办公软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省财政厅要将购买正版软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各部门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管理。省政府各部门要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三、工作步骤

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省政府各部门清理和软件正版化阶段)

省政府各部门从2004年8月起对使用软件进行清理,于12月31日之前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

1、开展自查(2004年8月)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本部门现有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盗版软件的种类、数量,各自业务系统和办公系统的软件是否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文件。自查、核实结束后,于9月1日前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和 《现有计算机软件调查表》报省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没有按时完成自查清理工作的,省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

2、正版软件采购及更换(2004年9月至10月)

省政府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报告和正版软件需求计划,编制省政府部门通用办公软件的总体需求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核。所需经费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省财政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分别配给。省政府各部门已经购买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采购正版软件时,凡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要采购使用国产软件。省发改委、省经委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软件培训,并组织软件企业改善服务质量,提供优质服务。省政府各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盗版软件的删除和更换正版软件工作。3、检查验收(2004年11月至12日)

省政府使用正版软件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省政府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凡发现继续使用盗版软件的,予以删除,由此导致工作无法接续造成损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二)第二阶段(州、地、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清理和软件正版化阶段)

各州(地、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在今年积极开展清理和软件正版化的准备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于年底前将工作方案报省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05年开始实施软件正版化工作。省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指导小组,对各州、地、市政府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及时进行指导、检查,保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州(地、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行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成为使用正版软件的表率。

附件:青海省政府部门现有计算机软件调查统计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8-30 10:28:50

作 者:

来 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3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绍市机〔2004〕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做好政府系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党和政府“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的良好形象,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切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并将使用正版软件、抵制盗版软件作为改进机关作风,坚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及时作出部署,抓紧开展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步骤

1、自查摸底阶段(2004年8月30日前)

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就此项工作开展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现有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盗版软件的种类、数量,业务系统和办公室系统的软件是否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文件。自查结果于2004年8月30日前报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清理更换阶段(2004年9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浙政办发〔2004〕83号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细则,分步实施,狠抓落实。要对正在使用的软件进行彻底的清理、检查,坚决销毁盗版软件,已经完成使用正版软件任务的,要继续巩固成果,防止盗版软件反弹;尚未完成使用正版软件任务的,要加快工作进度,抓紧更换正版软件。各有关单位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任务。

3、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前,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的更换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迎接绍兴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将予以通报。

四、明确职责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文广、发计、财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和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构的协调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文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计部门要为使用正版通用软件提供产品目录,介绍不同软件的性能价格比,推荐国产优秀办公软件,组织软件企业改善产品服务质量,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财政部门负责将购买正版通用软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各部门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工作,对达到固定资产价位的软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软件市场的管理,打击盗版软件的制作和销售窝点;公安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

1、嵊州市乡镇(街道)及部门使用软件自查表

2、嵊州市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嵊州市乡镇(街道)及部门使用软件自查表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软件项目 正版软件 盗版软件 备注 名 称 数 量 名 称 数 量 操作系统 办公软件 杀毒软件 业务软件 其它软件

电 脑 台式 台,便携式 台

2004年 月 日 正版、盗版软件的认定说明:

一、凡原装国产、进口品牌机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原则上视为正版软件;兼容机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凡没有原始许可协议的,视为盗版软件。

二、凡没有原始许可协议的办公软件,无论品牌机还是兼容机,均视为盗版软件。凡没有原始许可协议的杀毒软件,无论是品牌机还是兼容机,均视为盗版软件。

附件2:

嵊州市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夏春燕 副组长:孔志刚

裘国梁 成 员:郭君华(市发计局)

李平(市公安局)

茹万红(市财政局)

史忠兴(市文广局)

周力军(市工商局)

市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史忠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版权 软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篇七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33号 【发布日期】2000-04-08 【生效日期】2000-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8日陕政办发〔2000〕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4月份,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局联合颁发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一年来,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在机场周围、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点等敏感区域,划定了秸秆禁烧区,秸秆焚烧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露天焚烧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认真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保护大气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要根据国家6部局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目标责任制,并作为环保目标任务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地市、县、乡政府要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任务落实到村、户、落实到田块。省政府将按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及各级政府所负的责任,严格进行检查考核。

二、二、明确重点,严格划定秸秆禁烧区

根据国家6部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西安、咸阳、宝鸡、渭南等市为我省秸秆禁烧的重点地区,重点区域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周围15公里范围内,西安至宝鸡、西安至潼关、西安至铜川、西安至蓝田等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市政府可在本辖区人口集中区、重点产粮区、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信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并将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三、三、积极进行秸秆综合利用研究,大力推广秸秆还田技术

秸秆综合利用和还田是实现禁烧的主要措施之一。各有关市县政府要大力推行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农业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要在推广秸秆直接粉碎还田加深翻和直接粉碎还田加旋耕播种技术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解决玉米秸秆还田利用技术,加快农机改造步伐,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到2002年,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等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60%,2005年达到85%。

四、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综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每年夏收、秋收前,广泛印发《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通告,组织宣传车和宣传队下乡等形式,深入宣传秸秆禁烧的目的、意义及综合利用等科技知识。新闻媒体要对重点地区的秸秆禁烧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随意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把禁烧秸秆作为“六五”世界环境日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广大农民增强环境意识,变被动禁烧秸秆为主动开展综合利用。

五、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环保、计划、科技、公安、财政、交通、农业等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计委主要负责把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纳入农村生态建设重点项目统筹安排,科委主要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安部门重点作好消防和配合环保部门现场执法,财政部门要列出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夏收、秋收季节,上述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专职队伍,对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教育、制止、处罚等措施,努力实现收获季节无露天焚烧的目标。

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篇八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篇九

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有效解决土地供求矛盾的现实需要,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新路子,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

工作。

二、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除能源、水利、交通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外,其他各类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得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报批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对重点开发区域应当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专项规划。

(二)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实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因批准后满半年未领取批准文件或者满二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失效的,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

资源厅另行安排。

(三)加强土地定额管理。用地定额指标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对各类建设项目,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综合考虑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全省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建立定额指标和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用地指标体系,报省

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土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方案,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五)加强国有土地利用管理。土地供应除核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等行政许可文书外,还应当依据供地方式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者使用合同,严格约定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开工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住宅用地的,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合同。合同要明确约定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或者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的,政府可限期开发、区分不同情况加收土地出让价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各类建设项目要科学选址,优化设计方案,可以利用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地、废弃地以及未利用地等的,一般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对于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不收取耕地占用税。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

开出让;符合法定划拨条件的,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有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政府可

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利用力度。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要采取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购或托管、无偿收回等多种方式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应当收回,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依法重新公开出让;对因政府行为或者其他不可归因于用地者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根据闲置土地实际情况,采取除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以外的其他方式限期处置。

(八)加强土地批后监督与管理。一是建立供地备案审查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宗地供应的主要资料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供地备案审查情况,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的土地供应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率以及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供地。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用地复核,未经复核或者复核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二是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省国土资源厅要统一开发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对

全省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各地要根据土地调查、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建设用地普查评价等情况,及时准确填报供地、用地信息。三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分级评价考核制度。对各市州、县市区的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投入产出水平、利用强度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动态趋势,具体包括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地均二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二三产业增加值与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城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率、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比重等指标。评价考核工作要充分利用供地备案审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成果,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用地指标分解的重要依据。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四是做好开发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45号)规定执行。评价工作成果是开发园区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开发园区不得扩区升级。

三、落实责任,确保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目标

(一)加强领导,搞好考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 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建立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要完善节约

集约用地考核的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部门配合,明确责任。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全力推进节约集约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核关,确保重点工程和鼓励类项目、民生项目建设,控制非重点工程和一般性工业项目立项;规划部门要严把城乡规划关,控制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供地关,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定供地量;统计、审计部门要配合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工作;工商部门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披露,按失信行为惩处;金融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以及违反规划控制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经验,表彰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认真剖析并严肃惩处闲置浪费土地和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典型案例,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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