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24-12-08

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精选8篇)

1.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篇一

江财科研字〔2008〕5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优秀科研团队合作

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优秀科研团队合作奖励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西财经大学优秀科研团队合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凝聚我校的科学研究力量,促进学术合作与团队建设,鼓励我校教研人员通过广泛开展合作,多出高

层次、有原创性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奖项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三

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科学研究合作团队,均有

资格申报本奖项:

(一)由我校教研人员组成的社会科学类2-5人,自然科

学类3-6人的科研团队。

(二)团队合作时间较长,研究方向相对集中,研究方向

应为二级学科以下(不含二级学科)的某个具体领域或方向。

(三)团队研究成果突出,为促进学校学科建设、提升科

研水平或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同时满足以下

两项条件:

(1)三年内完成有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纵向项目1 项(含)

以上,或完成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项目(省级项目限第一类)2

项(含)以上,或完成视同为国家级的横向项目1项(含)以

上;

(2)三年内发表本方向的权威论文(不含视同级别)2篇

(含)以上;

—2 —

(四)团队科研成果社会科学类每项必须至少2人(含)

以上团队成员署名,自然科学类每项必须至少3人(含)以上团队成员署名,且所有团队成员在团队提交的成果材料中至少应该出现署名1次以上(含1次)。

第四条评选程序

(一)团队自由申报,科研处对申报团队进行资格审核和

成果审核;

(二)学校组织专家对参评团队进行初评,提出获奖团队

建议名单;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和审定,确定最

终获奖名单。

第五条本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坚持宁缺

勿滥原则,每次奖励具体名额视申报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最多不超过10项。

第六条奖励标准: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

等奖5000元。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团队奖励办法通知抄送:校领导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秘书科2008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20份

2.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篇二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3.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篇三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4.12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篇四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最终达到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及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等方面。以上奖励均须以123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

二、科研立项与结题奖励

第三条 配套经费:以123眼科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医院给予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原则如下:

(1)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1配套科研经费;(2)对获得厅、市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0.5配套科研经费;

(3)课题申报条件中对经费配套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配套;课题申报协议中对配套资金有规定的,按协议配套;

(4)对获得无经费资助的自筹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5)如遇以上配套原则相互冲突,则按金额较高的原则予以配套;(6)对以上原则均未涉及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资金。第四条立项奖励:以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医院给予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原则如下:

(1)国家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3万元/项(指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部等立项的课题);(2)省、部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5万元/项(指省科技厅/卫生部等立项的课题);

(3)市局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35万元/项(指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协会等立项的课题);

(4)自筹经费经费项目奖励课题组0.2万元/项;

(5)立项奖励资金从课题配套经费中支出,有课题组组根据贡献的大小自由分配。

第五条鼓励项目申报:医院每年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当年经费预算情况,适当选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课题落选的优秀项目,列为院级课题,给予启动经费适当资助。

第六条查新费用的报销: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医院给予全额报销;对于查新而未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科研结题奖励:科研课题按照协议规定,按时完成科研结题,给予结题奖励0.3万元;未按时结题不予奖励;不结题者扣回科研立项奖奖金。

三、科技成果奖励

第八条科技成果奖励是包含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省级科技成果奖励、市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九条医院科教科有积极组织推荐申报并申报质量把关的职责。

第十条获得以上奖励者,医院按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给课题组。同一成果在同一年获得不同层次科技奖励者,按最高层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一条我院作为合作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医院根据科技奖励金额在各单位间的分配金额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以个人名义参与的课题医院不予奖以励。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版面费报销:以123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我院根据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按比例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发表在国际性刊物上的论文、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的论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凭版面费发票全额报销;

(2)发表在科技核心期刊上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500元/篇;

(3)国家级一般期刊或省级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000元/篇。(4)在增刊及市级期刊发表的论文不予报销;(5)未在科教科备案登记的论文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标注有基金号的论文版面费均可以从相应课题经费中支付。第十四条学术论文奖励:本院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医院按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予以奖励:

(1)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分为I类和II类: ①I类是指在《CELL》、《SCIENCE》和《NATURE》及其姊妹杂志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以及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或《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②II类是指被MEDLINE引用的期刊、中华医学会独立主办的系列杂志或中华医学会与其他单位合办的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以及以外文形式在国际期刊发表但未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入的科技论文。

(2)个案、摘要、译文、综述以及在专刊、特刊、增刊上发表的文章均不计入受奖范围。(3)论文奖励按以下标准:

①I类论文

按影响因子分值(IF)计算,每篇论文按1万元/1IF,IF在1.0以下者,按1计算。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金按100%计算;第二署名单位,奖金按30%计算。第三署名单位按10%计算,此后不再计算奖金。

②II类论文 分为MEDLINE收录、中华系列、和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三档,奖金分别为0.6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五、学术著作的奖励

第十五条

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实行奖励。(1)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5万元,51-100万字奖励2万元,21-50万字奖励1万元,20万字以下奖励5000元。

(2)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万元,51-100万字奖励1万元,21-50万字奖励5000元,20万字以下奖励1000元。(3)编著、译著和科普书籍按专著标准的1/2奖励。

(4)第二、第三主编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30%予以奖励,副主编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予以奖励。此后不再计算奖励。

六、专利及其他 第十六条

以我院署名的国家发明专利(原则上不包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对发明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共享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按我院享有比例发放。若专利转让,则按转让费的30%作为奖励。专利申请费,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可从本人课题经费中支出,无课题经费者,医院给予全额报销。

第十七条

其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作大会发言者及壁报交流,专题发言者奖励1万元,其他大会发言奖励0.5万元,壁报交流奖励0.1万元,列入医院奖励范围;报销参会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从重点学科或课题配套经费支出。主办或承办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或继教项目者,视规模由医院给予承办科室1-3万元奖励。产业开发和成果转化者,按10年内每年所获得纯利润的10%~15%奖励。

七、奖励发放原则

第十八条

奖励的最终计算及发放除了依照以上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如一项目先后被不同级别的政府奖励,奖励按高级别奖励补齐;(2)获奖人须为我院职工;

(3)一奖项只授予第一署名人或论文的通讯作者,奖金由受奖者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给课题组其他成员,原则上医院不作干涉。

八、奖励程序与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登记:每年初,由各科室指定人员携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专利证书等的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清单到科教科登记,同时需携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聘书),专利转让、开发效益须出示有关经济证明,过时不再受理。由于客观原因漏登的,经科教科审核后次年进行补登,并按补登当年政策处理。科教科审核相关资料,开发效益的经济材料由科教科交审计科审核。第二十条

上报与审批:科教科根据科研登记与审核情况,制定科研奖励清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与监督:批准的科研奖励名单在院内公示2周。第二十二条

公示中如对科研成果有异议,由科教科再次审查,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作出评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科教科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发放:每年3月底根据公示结果,院领导最后批准后,由财务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和税收规定将奖金发放给受奖人。第二十四条

违规与处罚

(1)违规行为指谎报奖励、科研作假和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的行为。

(2)谎报奖励是指奖励申报人员对论文、专著、成果、专利、专业技术资格、排名和经济效益等与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条件有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3)科研作假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一稿多投。

(4)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指以下行为: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原则;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产生了较大的损失和社会不良反映;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具备第23条规定的情形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自获奖年份起五年内报奖资格和获得科研课题匹配资金的权利;严重者同时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奖金已经发放后发现有以上行为者,追回其所获奖金,同时按以上原则处罚。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原《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开展科研项目的奖励办法(试行)》(柳红发【2014】33号)、《医学学术论文管理规定》(柳红发【2012】29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5.教师专业发展成果奖励办法 篇五

教师专业发展成果奖励方案(建议稿)

为大力提升我校教工专业化水平,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学校特色的形成,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结合学校教工绩效考核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成就师生炫丽人生为宗旨,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引领广大教工博取精修,博育善导,积极参与开展教科研活动和教师“1+1”课程开发活动,在发展教师的同时推动学校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奖励内容

依据本方案,学校将对以下成果和活动进行奖励

1.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教学及科研成果

2.教师在学校“六个一”活动中的辅导成果

3.教师外出自修培训扶持奖

4.教师特殊贡献奖

三、奖励项目

(一)教学成果奖

1.经学校和各级教研部门层层推选获得的优质课奖项

2.举行有一定影响的区级以上的公开课、示范课

3.经层层推选参加单项教学技能比赛获奖(教学基本功比赛、说课比赛、录像课比赛、教学设计评比、课件评比、班主任个案评选、教学案例故事比赛、博客比赛、电教作品、教学软件制作和教具制作类等)

本奖项按教工绩效考核方案给予加分奖励,其中,对在区以上成功举行公开课、示范课的教师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二)教学质量奖

1.在学期末学业水平测试中,年级学科成绩优于全区平均成绩 1的,按一定比例评选学科组优胜奖

2.管理起点基本均衡的条件下,在期末学业水平测试中,班级综合考绩名列年级前茅的,按比例评选班级团队优胜奖

3.起点基础较差且提高幅度达一定水平的团队或个人可参评质量提高奖 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本奖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科研成果类

1.教师参研的立项课题并被有关科研机构鉴定结题

2.课题成果获国家、省、市、区成果奖

以上两类成果根据课题组成员分工、实际贡献及课题层次,依据绩效考核方案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奖励,并进行一定的物质鼓励。

(四)论文论著奖

凡本校教师出版的论著、撰写的教育教学专业论文符合以下条件者,给予奖励。

1.出版论著奖

论著由正规出版部门出版,并署名的作者,奖励200元;如自费印刷,费用较大,作者可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酌情给予一定补助。

2.发表论文奖

指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期刊、中等教育核心期刊、专业学会或教育研究会等主办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交流论文奖

指在国家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专业学会、教育研究会等主办的会议上作大会发言、大会指定交流论文

4.论文参评奖

指学校统一组织推评的各级获奖论文

以上论著、论文奖除按绩效考核方案予以加分奖励外,1-3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说明:凡出版论著、论文获奖、论文发表、论文交流者及时到教导处登记,上交文稿;同一篇论文多次获奖、发表或交流,按最高层

次奖励。

(五)教师辅导奖

教师在”1+1”教学工作中,指导的队(组)成绩优异,在各级各类比赛活动中获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1.田径竞赛。在区中学生田径联赛中团体总分获得表彰,根据成绩给予教练团队奖励

2.球类竞赛。在区级以上篮球、排球、乒乓球、足球等球类联赛中获团队奖,根据成绩给予教练员奖励

3.文艺比赛。指导学生参加区以上文学艺术活动比赛获团体奖或市级以上个人奖,给予辅导教师奖励

4.科技比赛。指导学生参加科技制作、机器人比赛等科普竞赛活动,根据团队或个人成绩,给予辅导教师奖励。

其它比赛活动参照以上相似类别进行奖励

(六)教师活动奖

1.受学校委派,教工个人或组队参加由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并获奖,根据比赛成绩和比赛性质,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在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奖,给予获奖团队或个人物质鼓励。

3.在学校开展的评选活动中受到表彰的,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个人或表彰的,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七)宣传报道奖

在《新岚山》、《日照日报》、日照电视台发表或播出的关于学校工作的通讯、报道、特写等,学校酌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八)自修培训奖

在学校开展的“1+1”教学工作中,教师为提升自身指导水平,自费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开发校本课程并有效地开展活动,经教师申请,学校认定,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

(九)特殊贡献奖

在教学和管理各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教师,经个人申报、学校评

审委员会评审后,给予物质奖励,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四、奖励办法

1.成立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会基委会成员组成,负责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的认定。(工会基委会成立前,暂由处室联席会议代替)

2.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申报,逾期不报(申报时间及奖励时段)视为自动放弃,非本人原因未及时统计上报者,可顺延一个学期。

3.本方案为试行方案,未尽事宜将在实施过程中予以完善。

4.本《方案》解释权属学校办公室、教导处

本《方案》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6.道县四中教学教育成果奖励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鼓励取得教学教育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全体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学校赢得更多的荣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校级以上通报表彰的,均可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①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

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③教育教学论文在校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比中获奖;④教育教学专著出版;⑤指导学生在县级以上竞赛(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获奖;⑥在县级以上竞赛(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获奖。

第三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学期评审一次,由获奖对象申请,教科处负责审核,报校长审批。

第四条 教科处对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予以公布;任何人对该教育教学成果权属或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报校长室裁定。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教职工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并在校园宣传栏内张榜表彰。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只取最高奖;同一成果得奖后又获高级别奖励,只补发相应奖金。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级、奖金数额如下:

(一)先进集体:县级先进集体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市级两倍,省级四倍。

(二)先进个人:县级单项100元,市级单项400元,省级单项800元,国家级1600元。(以教育主管部门、政府或人事部门下文和批复为准)

(三)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课题)获奖:县级,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市级加倍;省级五倍;国家级十倍。

(四)教育教学论文发表或在教育行政单位组织的评比中获奖:

1、在报刊上发表1200字以上的论文:县级60元,市级120元,省级以上180元。字数不足的酌情减少。(符合职称考核评定标号,有稿酬)

2、教学论文获奖:县级一等奖8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40元;市级以上(含市级)加倍。(必须是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凭文件通知】)

3、教育教学专著出版:独自编写且字数在10万以上,奖励1000元。

4、指导学生在县级以上竞赛中获奖:县级,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市级加倍;省级以上(含省级)三倍。(级别认定以参赛地点为准)县田径赛和其他文体团体比赛,第一名奖600元,第二名奖500元,第三名奖400元。(两项奖励同时获奖,就高不就低;培训过程所需费用由学校安排。)

5、在县级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县级优质课评比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其他竞赛减半;市级两倍;省级四倍;国家级十倍。

第六条 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所获奖项加分按《道县四中职称评定办法》相关条款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7.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篇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发展改革委 (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8.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篇八

在此之前,沭阳县曾印发《沭阳县2013年现代高效农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与之相比较,新《奖励办法》主要增加了三项内容:

一是在规模园艺项目中增加“花木新品种引进推广”,即新植金叶栾树、金叶榆树、金叶国槐、金叶水杉、高接金森女贞、北美红栎良种、北美枫香良种、重阳木、新优鸡爪槭品种系列等彩叶类新优品种,或新植美国红花紫薇系列、高接美人梅、高杆樱花、高杆海棠、高接梅花、高接紫叶矮樱等花灌木类新优品种,连片种植总规模200亩以上且单个品种连片种植不少于50亩,每亩一次性奖补1000元。

二是在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增加“凡是被农业部门评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是增加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对新建规模连片100亩以上(培育、试种、推广花木新品种的可不限连片,但单块种植规模不得少于50亩),符合“二主、三有、四好”标准(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有形象,有规模,有质量;经营管理好,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好)的家庭农场,按每亩250元给予奖励,经营项目全部为园艺类的家庭农场,按每亩500元给予奖励。奖励的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300亩。

被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追加奖励(其中,经营项目全部为园艺类的家庭农场,给予每亩250元的一次性追加奖励)。

对成功培育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乡镇场(新城、街道),按每培育1家补助5万元的标准给予业务经费;对新培养形成家庭农场集群(连片5家以上)亮点的乡镇场(新城、街道),按每培育1家补助1万元的标准给予业务经费。

新《奖励办法》的出台,将加快推进沭阳县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帮扶农民增收致富。

(江苏省沭阳县财政局王 鲍供稿)

责任编辑:欣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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