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2025-01-01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篇一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员工借款行为,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避免借款坏账损失风险,特制定本借款办法。

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借款指员工因公务须以现金支付相关款项,临时向公司借支一定额度的现金,主要包括:差旅费、供应采购(含接待,下同)、备用金借款等。

第三条 凡借款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支单,在借支单上需要详细填写所属部门,借款人姓名,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人签字等。

第四条 个人因公出差,可以按照出差距离、预计出差时间、交通工具等估计出差费用,凭

出差审批单,办理差旅费借款;司机人员经过总经理助理批准,可以办理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借款。

因办理供应采购工作,可以办理供应采购借款;办公室里负责食堂工作的人员经总

经理助理批准,可以办理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借款。

第五条 公司财务控制中心员工借款在2万元以下的,经部门经理、总会计师审核,财务总

监审批后支付;公司其他员工借款在2万元以下的,经部门经理,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助理审批后支付。公司员工借款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以及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借款,均应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六条 借款人持审批手续齐全的借支单向财务部出纳申请付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手续不

齐而又确需紧急付款的,由借款人向有权审批人请示,由有权审批人电话指示出纳是否办理付款,如办理付款,借款人事后有责任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借款人办事采购接待,因公出差等事项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借款人在报销时,应如实说明已借款情况;借款人借款后因故取消原预定付款事项的,应立即归还借款;备用金借款人每次报销后保证其备用金余额,不再另行借款。还款时,一律不退还借支单,按照还款金额开具收款收据给还款人。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每月发放工资奖金时,财务部要比对相关员工借款时限,除备用金借款外,凡有借

款超过一个月未还的员工,可以按借款余额与工资奖金孰小的原则,全额扣除,事后通知本人,并开具收款收据。

第九条 员工离职或集团内跨公司调动前,须清结在本公司的借款,未清结的,从其未结工

资中扣还,不足扣还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借款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总经理批准之日开始实行。

2.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篇二

签订民间借款协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间借贷, 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是可注明除姓名、身份证号之外的其他信息, 如住所地、联系方式等;

三是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必须合法, 否则会导致借款行为无效, 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四是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包括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 (原利率上浮30%-50%) 以及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五是保留借款收据或转账凭证;

六是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七是必要时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有条件者要求提供担保人签字;

八是可要求借款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九是应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由债务人 (违约方) 承担。

那么, 如何正确签订一份书面的借款协议呢?以下内容、格式可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 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3、甲方应在借款到期后的___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不按期归还的,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如提前归还借款, 除归还借款本金和已产生的利息外, 还应当支付尚未到期的借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逾期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应承担____的违约责任。乙方如为实现债权发生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费用, 由甲方予以承担。

甲方承担以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金额以合法发票所载明的为准。乙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应符合《__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2、本协议签订后, 乙方如违约拒绝发放借款, 应按本协议所载明借款金额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通知与通讯

1、乙方可通过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书面通知、文书等送达到甲方指定的以下收件人或收件地址。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 甲方应在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文件因地址变动或收件人拒签被退回的, 均视为送达甲方。

第五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甲、乙方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特别声明

1、甲、乙双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歧义。双方均能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所包含的法律意义, 均保证遵照执行。

2、本协议各条款均系甲、乙双方协商达成,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

第七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本协议正本一式__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 乙方 (签章) :

年月日 年月日

编后语: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 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公司员工借款、备用金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备用金等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其他临时性借款;

3.项目备用金。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按公司报销流程);

3.到财务部领款(或转账);

4.财务部以审批后的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第四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按公司报销流程)。

4.到财务部领款(或转账);

5.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第五条 对项目备用金借款:

1.由项目经理提出备用金借款申请,注明理由;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按公司报销流程);

3.到财务部领款(或转账);

4.财务部以审批后的备用金借款单为借款依据、费用冲销审核依据;

5、备用金借款前款不清(即冲账),后续提交的备用金申请不予审批。

第六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须有公司担保人。第七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或不定期)报销;

3.对个人借款及备用金,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九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第五章 附 则

4.员工个人借款制度 篇四

员工个人借款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借款管理制度,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使公司会计报表反映的费用和利润精确,避免公司的资金损失和沉淀,特对借款做以下规定。

2适用范围:所有集团公司员工,包括各子公司及合营公司员工。3内容:

3.1 借款条件

公司员工为处理紧急业务、公务差旅及零星采购需要时,可暂向公司借款。此处的借款不包括资

本性项目采购支出,如试驾车上户借款、二手车收购借款等。

3.2 借款流程

3.2.1 子公司流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查询前期借款情况)→总经理

3.2.2企管公司流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查询前期借款情况)→经营层

3.3借款原则

借款实行“谁借谁清,前清后借,前不清后不借”原则,特殊情况需经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借款。

3.4借款最高限额

(1)企管本部董事会领导及经营层:10,000.00元

(2)企管本部部门总监/经理及子公司经营层:5,000.00元

(3)其他员工:3,000.00元

3.5还款期限

员工处理完业务后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冲抵借款。若超过一个

月还不办理报销手续,则按借款金额从其工资中预先扣缴。借款后如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应及时归还;前次借款无故未能销账,不再批准以后的借支。

3.6财务监督

各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底根据员工欠款情况,列出明细上报财务负责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并发出催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速到财务结算。逾期还款,按还款期限相关规定处理。

4生效日期:本制度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四川****管理有限公司

5.关于协助员工借款的说明 篇五

财务管理部:

2018年4月16日14:00,当事人陈学宾(以下简称陈)在工作时心脏疾病复发,班组逐级上报,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区队也积极联系其家属,告知陈的实时情况,并从家属口中了解到陈在2016年11月心脏做手术的医院作参考。公司综合考虑,随即安排救护队白静良和区队核算员李翔随车将陈送往银川市附属医院急救中心救治。

16:30分抵达急救中心后,按照医生的指示进行各项指标检查,当时陈的家属还未到达医院,情况紧急,由李翔用自己的钱先行垫付了前期4200元的治疗费用。待陈的家属到达医院后,李翔将陈的病情、医治花费情况逐一告知其家属,协商医药费归还问题。家属表示手头紧,暂无钱支付医药费。陈的家属认为其在工作中复发疾病,理应由公司承担医药费,考虑解决问题也应积极配合治疗,待康复回单位后协商解决。经陈学兵及家属与李翔沟通,陈决定向公司申请借款后,归还李翔垫付的医药费,并用作后续治疗费用。李翔也告知对方归还借款需从工资中逐月扣除,还可以提前向财务申请,扣除前留取必要的生活费。李翔随后向队长黄金川汇报了陈协商借款事宜,黄队长同意借款申请,并安排李翔当天在医院陪护。

4月17日,综采二队党支部书记马自成携白龙前往医院代表区队看望陈学宾时,再次讨论过申请借款事宜及注意事项。当天下午,马自成与李翔从医院返回单位后,着手协助陈办理了借款手续,借款手续由李翔代理审批,所借款项汇入陈学宾的账户。按照前期约定,所借款项逐月由财务部从陈学宾工资里扣除,直至扣清为止。

特此说明。

6.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篇六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企业向内部员工借款是否构成非法集资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对于企业可能涉及的下述情形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同时,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根据该解释,特定对象是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同时该解释第四条亦规定了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在企业和内部员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对于企业为经常资金的周转而向内部员工借款来解决资金困境的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律师建议注意在借款过程中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不进行公开宣传,有关公司需要向员工借款的意愿可以通过私下分别协商进行,并分别签署借款协议;

2.尽量控制人数(最好限制在150个以内),因为即使是私下进行的借款,如果人数超过一定界限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公开募集资金;

3.在借款协议书中应明确资金用途,并做到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的总量也不应超出资金用途的需求;

4.必须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被人恶意卷走;

5.应尽量保证按时还款,约定利息不应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

本法律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情况汇报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情况汇报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7.借款管理规定 篇七

为规范借款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账损失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一、借款范围:

(一)员工因私借款;

(二)员工因公出差需要借支的差旅费等款项;

(三)经财务部门核准的周转金、备用金;

(一)员工因私借款

借款规定: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如有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由财务负责人、厂领导审批后借支,且借款额不应超过当月(未发放月)应得工资额。对于新来的外地工人,在入厂工作时间满40天,确因经济困难需预支工资的,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室确认登记入厂时间,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借款人凭借款单办理借款业务,所借款额不应超过借款人月份应得工资的50%。

借款管理:员工个人私用借款在工资发放时予以扣除。对于因相关责任人工作疏忽,造成借款人的借款无法收回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该损失。

(二)员工因公借款

(1)借款规定:对于因公借款的,应填写《借款单》,注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天数、住宿费、伙食补助、交通补助预借金额等;并按照公司财务审批权限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报销差旅费时,出差人应将《出差审批卡》第三联报销件一并附上。

(2)借款管理:

公派业务借款应专款专用,严禁公款私用,无论业务是否完成,经办人均应在返回公司7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签批后,冲抵借款单或返还现金;报销单不足冲借款单的,要补交现金,超出借款单的部分由出纳员支付现金;实际业务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借款,当事人应如数清偿原借款单。如属采购人员借款用于代支付运费贷款等业务的,借款单应在7日内清欠。

(三)员工备用周转金借款:

(1)借款规定:周转金借款是为了方便采购和其他经常业务的部门员工。对于需用周转金的部门员工,应出具书面备用金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厂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室备案。

(2)借款管理:备用金专款专用,财务室有权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备用金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报销还款后仍有周转金额度借款的,财务部将拒绝继续借支(厂领导特批的除外)。所有借支备用金的部门员工,在终了前或离岗时应将所借备用金周转金结清。

二、借款额度控制及管理:

(1)此条所指借款主要是指内部员工因私借款、员工因公借款、员工备用周转金借款。

(2)员工借支现金前必须预计合理的借支额度,部门负责人应进行额度的审核,超出合理范围的员工借款,财务室不予借支。

(3)员工借款的报销应取得真实合法的报销票据,部门负责人审核其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财务室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并复核业务的合理性,经厂领导核准后方可报销处理。

(4)员工报销首先用于偿还借款。

(5)财务室将严格控制员工借款额,准确掌握员工借支、报销和还款的情况,及时清理借支,对超过借支单中约定还款时间2个月未还款的员工,财务室将下发“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催收。财务室将每季度对员工借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逾期借款且接到“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10日内仍未还清借款的员工,财务室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备用金借款超出额度内的,对于厂领导特批可以延期的除外。

(6)临时工和试用期的员工不能借支现金,如有出差任务时,又同行非临时人员借支现金。如同行出差人均为试用期员工的,经厂领导批准,可以在不超其应得工资额内借支现金。

借款审批流程及单据使用规定:(1)单据使用规定:借款时,均要从财务室领取借款单。

8.个人借款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借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浩源钢材有限公司。

第二章借款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中心应遵守“前笔不清,后笔不借”的原则,对于有未清个人借款的员工,不允许再次申请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所有个人借款事项必须是为公司业务使用,禁止任何其他形式的个人借款;如果借款的用途、事由发生改变,应立即通知所在部门领导并将所借款项及时返还公司,不准以各种理由将钱滞留在个人手中。

第五条借款人因出差或零购借用的现金,应随用随借,在完成公务后2个工作日执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并结清个人借款。

第六条在公司本部工作的员工,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在15日内必须归还(通过报帐或还款方式);长期驻外人员借款期限最长不超40天,在40日内必须归还(通过报帐或还款方式)。

第七条对于超过期限的借款,公司财务部将对借款采取必要的强制还款措施,从该员工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加以处罚。1

第三章出差借款的标准

第八条出差借款根据不同职位,设定上限标准,具体如下:

(一)行政人事部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单次借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各部门经理、办事处负责人,单次借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其他人员单次借款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九条行政人事部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特殊情况借款超出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签批;

行政人事部经理以下级别人员,特殊情况借款超出级别标准的,由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签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9.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篇九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篇二:外债签约登记须知 外债签约登记须知

一、外债签约登记所需资料: 企业办理向境外公司、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登记申请书一份(无规定格式,企业自己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书需明确借贷双方、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提款及还款计划等。借入人民币外债的,债务人应了解债权人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并在申请中说明。

申请中需说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净资产、总资产等的详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等金额较大的请说明资金充足为何还要借入外债。企业须在申请书中承诺:“本公司承诺此外债申请书所有信息真实无误;若有虚假错误陈述,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草表)》(外汇局提供)

3、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请提供企业设立或增资批复的复印件。中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及借用外债的批复。

4、借款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5、借款合同正本,双方签字并加盖借款方公章(如为外文,需提供加盖借款企业公章的中文译本),合同中需有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提款、还款时间及适用法律等重要条款。

6、若向境外个人借款则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台湾同胞则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7、借款企业如为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审计报告;如为投资性公司,企业需提供实需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及境外担保履约额三者之和不得超过期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2、借款企业如为外商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须满足三个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注册资本全部到位,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另须提供外资委关于企业设立的批复及发改委立项批文(如有)。2007年6月1日之后新高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

3、自2011年11月开始,如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的,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短期外债纳入中长期外债管理。【详见汇发(2011)45号文】

4、外汇局收到外债登记材料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核准 ●特别提示:

1、非资金划转类外债需在入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提款登记。

2、借款企业须于债务到期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持展期申请、展期合同正本、《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展期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展期合同中注明对应的外债编号。

企业展期申请中须说明资金状况,如现金流充足不偿还外债而要展期应有合理原因。

3、资金划转类外债开户、提款、结汇及偿还无需外汇局核准,特殊情况除外。

4、借款企业在借款合同/展期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变更

登记的,需说明合理原因。如系新的签约登记申请,借款企业还须承诺在申请日前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篇三: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10.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篇十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9.01 【实施日期】2000.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它

【文号】闽政办(2000)187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农村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用好管好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到期归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借款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专户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项借款仅用于兑付准备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个人债务,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下一级政府清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各项贷款的比例必须达到38%,方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专项借款。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专项借款协议》,福建兴业银行(承贷行)分别与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签订《专项借款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各乡(镇)、县(市、区)、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逐级向上一级政府自愿申请专项借款,并出具如期归还专项借款本息的财政承诺函。

第六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乡(镇)政府提出的专项借款申请,分别由省、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专项借款数额。

第七条 专项借款数额确定后,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与下一级财政部门签订专项借款协议,并由上一级财政部门通过专户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下一级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借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专项借款使用期限为6年,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按比例归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

第九条 为便于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在福建兴业银行开设专户,用于专项借款的拨付、还本付息等。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必须在当地的兴业银行分支机构开设专户。无兴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方,可在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联社开设专户,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备案。专项借款要与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户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还。

第十条 专项借款协议一经签订,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必须承担专项借款按期还本付息的责任。凡不能按期偿还本息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可从上下级财政结算、往来款项或其它资金中扣回。

第十一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公室,成员由政府办、财政、人民银行、农业、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组成,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借款的监管,按时逐级报送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及有关报表数据,督促专项借款资金偿还到位。如发现债务人有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借款协议规定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采取冻结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措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各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村委会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申请专项借款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1.公司向员工借款的法律问题 篇十一

(2011-03-21 18:09:30)

有客户由于购买土地时尚缺一笔流动资金,而获得土地证前又无法向银行借款,于是筹划着向员工借款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于是向本律师咨询是否合法以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本律师对此问题的观点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除非属于“非法集资”或违反法律的其他情形。

而有关对对“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界定,最高院2011年颁布的最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所谓“非法集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第一条中特别指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什么是特定对象,其中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2.另外,根据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综上,本律师建议该公司在向员工借款的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进行公开宣传,有关公司需要向员工借款的意愿可以通过私下分别协商进行,并分别签署借款协议;

2.尽量控制人数(最好限制在50个),因为即使是私下进行的借款,如果人数超过一定界限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公开募集资金;

3.在借款协议书中应明确资金用途,并做到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的总量也不应超出资金用途的需求;

4.必须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被人恶意卷走;

5.应尽量保证按时还款,约定利息不应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1 条至第 125 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1999 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 211 条第 2 款规定: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1991 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 以内的利率肯定受法律保护。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

总之,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但是,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得具有违法情形,否则也无效。

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

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包括个人借款给企业、企业借款给个人,两种情形。其中根据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有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的情形。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受法律保护。

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所以,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通常为非法,不受法律保护,虽然本金支持返还,但是双方无论是否有利息约定,都将面临按照约定利率或者银行利率追缴利息的法律责任。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出借方依法可以获取利息收入。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凡在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均为合法有效;如果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应当注意,避免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否则借贷当事人将可能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追究刑法责任,借款利息也将被追缴国库。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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