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水代理销售合同

2025-01-14

桶装水代理销售合同(精选13篇)

1.桶装水代理销售合同 篇一

桶装水代理销售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竹

都系列桶装水,就双方共同开发市场,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

遵守。

一、代理销售授权

1、甲方授权乙方为竹都品牌饮用水独家代理商,其经营实行自负盈亏,甲

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乙方代理资格自签约之日起至月 日期

间有效,合同两年为一个周期,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合同自然转入下一个周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代理权。

3、甲方授权乙方负责市场发展与管理,品牌维护以及处理销售业务中的有

关事宜。

二、代理销售市场范围

1、代理市场区域:(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

2、甲方承诺保护乙方的利益,不得进入乙方代理范围再设置代理商。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力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如果因生产方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在包装物无破损的情况下,甲方向生产方提出要求,按同货物的十倍方式赔偿乙方货物。

2、合同到期并终止后,如果乙方不再经营甲方产品,甲方可以转让给别人经营,转让费归乙方所有;如果乙方转让,须在10日内完清与公司的债务和相关手续。

3、乙方押桶费用按公司规定价格元∕个的押金直接交给公司,乙方也可选择自行购买公司要求的桶,费用自理。

4、乙方如果收到其他单位的同类空桶,甲方与公司联系协调处理办法,公司选择后余下的由乙方自行解决。非本公司的桶子,公司按规定收取少量的标签等改版费用。

5、如果生产方出现企业倒闭,乙方的损失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赔付。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随时向甲方反映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用户需求状况,帮助乙方不断完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

2、乙方在代理区域属专卖,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其他品牌的桶装水,未经协商同意不得转让专卖权,否则处罚违约方不低于一万元的宣传违约金。

3、乙方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产品宣传和市场策划,并积极拓展市场,实现良好的市场销售形象和销售业绩。

4、乙方在经营甲方产品期间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产品。

5、产品在送达用户之前,乙方须严格检查水的包装是否完好,水中是否有异物,检查后方可送达用户。

6、乙方如果因经营不善,不再继续经营该品牌的桶装水,有权向公司退桶并要求公司退还押金,但押金需在半年后由公司退还,乙方不得做有损公司形象的反面宣传,否则公司有权根据负面影响的大小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

7、乙方每次要水需提前3天预约,并告知甲方要水的数量及种类。

五、价格及运输方式

1、产品价格:竹都冷泉,18.9升,每桶

竹都冰矿,18.9升,每桶

如果油价每升上涨0.5元∕升,则供货水价相应提高0.1元,以

此类推。

2、PC桶押金:30元∕个,遇到价格有波动则作相应调整,退桶时必须凭押金票和本公司桶才可以退,合作期间公司不退押

金。

3、付款方式:现款现货,每次乙方拖水可以将货款和押桶的押

金交给运水的司机带回公司,并有权叫收款人出示出库的票据。

4、甲方负责送货到乙方车子能去的指定位置,货到后乙方负责

下货,防涉及违反规定入城和交通限制的,乙方应解决,如果产

生入城费和交通限制罚款的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每次供水不的低于(乡镇顺路的可酌情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桶装水代理销售合同 篇二

由于各缔约国间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程度不一, 《公约》允许缔约国对其内容提出保留。出于维护国内已有法律制度及保护国内尚在探索中的国际贸易业务的考量, 中国在交存核准书时提出了两个保留, 即“书面形式保留”和“国际司法保留”。《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无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鉴于部分国家法律要求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因此, 《公约》规定这些国家可以对此提出保留。当时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订立合同不得采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 因此中国加入《公约》时, 对第十一条作出了书面保留。其意味着即便在销售合同受《公约》约束的情况下, 如果合同涉及中国的公司, 那么《公约》规定的合同订立无需以书面形式的规定也不得适用。当时中国提出这一保留, 一是为了与国内法相统一,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国内进出口企业的权益, 不然尚在懵懂期的外贸企业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订立了一份国际合同, 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国加入《公约》之时, 正值中国改革开放初期, 国际贸易行业尚不发达, 国内企业相关经验不足, 销售合同的书面形式保留对规范经济活动具有必要性。

然而1999年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样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形式方面就趋于一致, 而中国“书面形式保留”的撤销也是大势所趋了。事实上, 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在此前多次建议中国政府撤销相关声明。书面保留的撤销其含义是:此后中国进出口企业订立合同时不必拘泥于书面形式, 而是可以任何形式达成。撤销声明, 意味着与现行国内法相符合, 也是中国更加融入国际社会、遵循国际规范的体现, 不仅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还可以消除其他国家对我国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国内国际不平等的误解, 体现了我国开放自信的大国形象。

不过由于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签订书面合同, 因此这一撤销应引起国内涉外贸易企业的高度重视。“书面形式保留”撤销后, 我国进出口企业一定要谨记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口头合同也是成立的。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活动中, 口头交易是非常普遍的。同样, 在涉外经济贸易中, 企业也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 进一步拓展国际贸易业务。比如对资信良好和往来频繁的客户, 就可以通过电话等灵活的方式达成交易, 省去了书面合同的繁琐复杂的形式, 避免时间的不必要浪费与时机的错过, 尤其是在货物急需出手或购进等紧急情况时。这样交易更加灵活、便捷, 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也方便树立商人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但是, 面对资信欠佳的客户或是新客户时, 企业就需要坚持订立条款齐全的书面合同, 以保障自身利益。由此可见, 法律上规定订立合同无需拘泥于形式, 不等同于任何情况下都无须签订书面合同, 涉外企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事实上, 国际间的大部分贸易往来还是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的, 尤其是那些数目金额较大、货物繁杂的交易。

另外, 我国政府也可适时撤回对《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的保留即“国际司法保留”, 扩大《公约》的使用范围。书面保留的撤销是我国积极融入国际社会, 与时俱进的体现, 而这个撤销也为下一个撤销做好了准备。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http://www.cisg-online.ch/cisg/materialscommentary.

[2]车丕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可适用性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 2008, (04) .

3.桶装水配送合同书 篇三

甲方: 永济市优加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诚信、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桶装水配送服务事宜,为保证双方的权益,特立此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乙双方合作自____年 __月 __日起至 ____年 __月 __日止,后期如需继续合作另行订立协议。

2、天天优加空桶押金20元/个,协议签订后第一月甲方扶持,所有天天优加桶装水按押桶数量免费供应,乙方销售价不得低于5元/桶,乙方半年内不得退桶。

3、协议签订后12月内任意月份天天优加桶装水免费供应为期30天(享受甲方第一年免费政策30天后,一年后方可退桶);第二年水桶押金的50%费用甲方以水或其他方式返还;第三年水桶押金剩余的50%费用甲方以水或其他方式返还。

4、天天优加出厂价3元/桶(满100桶送20桶,免费期送水不累计),市场定价7元/桶,乙方可自行调价,售价不得低于5元/桶,一经发现甲方乙方停止合作,空桶押金不予退还。

5、经甲方授权后乙方可悬挂天天优加门头并可免费获得天天优加100桶,三轮车带蓬并粘贴天天优加广告可免费获得天天优加100桶,广告制作及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可为乙方置换其他品牌PC桶,每个PC桶子可置换天天优加水4桶。二:配送商品质量、数量、时间及验收

⑴ 甲方必须获得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许可证。⑵ 数量:以甲乙双方收货数量签单为准。

三:违约责任

1、如因桶装水质量不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2、如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乙方因运输问题造成人员食物中毒或损害健康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协议期间如乙方违约取消合作,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四: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经双方签字核认的送货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纠纷时如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4.区域代理销售合同书合同 篇四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方式

第一条经销级别:省级、;地、市级;县市级总经销商。

第二条经销区域:经甲方考察合格,授权乙方为省市(地区)县(县级市)总经销商。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乙方需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万元。(县级:5万;地、市级:10万;省、直辖市:100-300万)

(2)履约保证金到帐发货:首批根据乙方工作计划数量或履约金额数发货;以后“送二接一”。

第四条乙方必须完成的月平均销量:省级件/月,地市级件/月,县(市)级件/月。

第五条乙方首次提货量及价格:(以单价为准)

品种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零售价

胃痛安合剂100ml/瓶×96瓶/箱瓶35.00

丹蓝益气养阴口服液10ml×9支×48盒/件盒39.8

巴参胶囊60粒/瓶×96瓶/箱瓶96.00

圣安垫(薄型)40cm×40cm×3cm×20个/件个168.00

圣安垫(厚型)40cm×40cm×6cm×10个/件个168.00

合计金额: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以上内容更改无效

二、市场扶持

第六条甲方可免费提供营销企划方案,电视专题片广告带,报媒广告样稿、终端宣传品样稿。

第七条甲方可代为培训市场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广告由甲方决策及发布,乙方需提供发布计划,此计划若达不到市场发展标准或双方共识,甲方无须通知乙方而对其进行否定。

三、奖励

第九条乙方根据销售回款总额,可享受如下比例的返利:

四、甲方责权及权利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及相关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甲方承担50件以上(含50件)的长途运输费用,其他运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在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授权区域对授权产品另设代理商(甲方自己建立的连锁店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调换在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十四条甲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半年内,因乙方无法经营下去,可办理完好包装产品及质量的退货手续;超过半年,甲方不受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建立比乙方级别更高的代理商;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督查,督查包括产品疗效界定甲方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等。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督查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出售的价格和零售价格;在甲方向乙方市场或中央、全国级媒体投入广告时,亦随时通知乙方调整价格(书面传真通知有效)。

五、乙方责权及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市场营销工作。

第十九条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产品的形象。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冲货;

第二十一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体系,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代理权,并按双方成交总额的10%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前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月平均最低销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代理权。

第二十三条为便于甲方有计划组织生产,乙方若需要产品时,必须提前20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广告需求计划;同时,有责任监督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发布广告的情况,并将监督情况向甲方总部企划部反映。

第二十五条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获得甲方授权区域及产品的代理权;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优先取得甲方系列产品的代理权;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建立下级代理商网络,享受其中的差价,甲方发展乙方的下级代理网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其差价;

六、违约

第二十八条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若在同一地区重复授权代理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第二十九条乙方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从事销售活动,也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形象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乙方第一次窜货、冲货,甲方对乙方进行按窜货、冲货量两倍的金额罚款;第二次窜货、冲货,甲方除按前一次方法罚款外,有权取消其代理权,并没收其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在终止合同时或收到守约方发出的《终止合同决定》之日起,双方在十五日内结清全部款项,否则,违约方每天向守约方交纳应付款总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

七、其它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有限期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在合同期满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方予续签。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提供乙方的一切法律文件,协议及约定同时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也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和乙方将首批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之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XXX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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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代理销售合同 篇五

生产商:(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代理商:(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发挥“==”系列产品的名牌效应,进一步提高“==”系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量,实现“==”国内国际贸易的崛起,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诚信经营、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此商品代理合同:

一、双方的基本条件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2、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3、乙方如果为商超客户的代理,乙方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4、乙方应对甲方的品牌有足够的了解和认知认可度,且乙方的经营性质应该和甲方的产品属性、销售渠道相吻合。

5、甲方的商品送达乙方仓库,并由乙方验收和向甲方付款后,其商品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但其商标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销售与甲方商品所属同类的其他品牌商品,否则甲方有权利提前中止合同,取消乙方的代理经营权。

7、乙方必须对所属区域内的现有客户具备融洽的客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8、乙方必须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及时提供各项真实有效的数据报表给甲方。

二、合同约定乙方的销售区域和销售渠道

1、甲方允许乙方代理经营的销售区域为==,共四个地级市全渠道。

2、乙方不得将甲方商品出现在上述区域或者客户之外的范围销售,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按照其售价货值金额的30%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收回货物。

3、甲方尽量保证乙方的所属客户以及其区域范围内不出现其他代理商或者客户所经营的“==”品牌商品销售,一旦出现,甲方将积极给予协调解决,同时乙方应该给予谅解,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酌情予以补偿。

4、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所属区域内的未来潜在客户(新开业客户),原则上由乙方进行经营管理,但是,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申请报告并得到甲方的许可后,方可进场销售。否则,甲方有撤消或者转交乙方对此新客户的经营权。

5、甲方将原有客户交付给乙方,乙方通过对帐和审查无误并同意接收后,所转交客户将来出现的任何差错或者经营合作问题,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单独另有约定除外)。

三、品牌保证金

1、“==”商标作为中国绿色食品新的生力军品牌,是至内蒙古的--产业龙头,更是中国马铃薯行业佼佼者,其固有品牌价值和未来的潜在价值都是不可估量的,==集团作为中国内蒙古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品牌价值是商界和企业界所瞩目的。

2、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有权利和义务维护“==”品牌的形象,并向甲方支付一定的品牌保证金,以确保乙方在销售甲方的产品过程中不对甲方的品牌名誉和网络基础建设等方面造成损害。

3、品牌保证金应在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两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给予开具加盖甲方公章的保证金收据,合同期满5日内,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未做出有损甲方品牌声誉或者市场基础建设的行为,甲方全额返还给乙方。

4、在合同期内,乙方若违反合同,或者给甲方的市场经营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据情扣罚乙方的保证金,乙方必须在5天时间内向甲方交纳补齐所扣罚的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商品规格和价格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格是含税到岸价格,具体另行商议。

2、乙方供给商超等各类客户的价格完全遵照甲方规定的价格执行,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任何价格(允许乙方的销售价格高于甲方规定价格10%以内)。

3、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特定规格的或者贴牌商品。

4、如果乙方对于甲方的某些商品不愿意代理,甲方可转交给其他代理商代理。

5、因乙方不执行或者低于甲方规定的各级外销价格,造成货物向其他地区的窜货的,乙方需完全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6、乙方有责任规范和管理好所属区域的下级客户的价格体系,一旦造成窜货行为或者不良的低价影响或者遭到其他地区客户的投诉,乙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7、乙方因低价供货造成下属终端客户的零售价低于市场正常零售价格,而遭到同一区域其他代理商或者终端客户投诉或者索赔的,乙方应承担完全责任和损失索赔。甲方有权对其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8、乙方因节假日或者其他庆祝活动或者为图商品增销量或者为宣传商品或者为处理积压库存等目的需要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特定地点,或者限定销量的前提下,需要进行特殊价格销售的,必须最少提前四天向甲方报批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9、因甲方原材料价格或者生产等原因,需要对出厂价格统一上调或者下调的,乙方应该给予配合支持,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接到通知30日内,全面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对外销售价格,并执行完毕。

五、商品的质量和索赔

1、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商品属于符合国标的合格商品,并向乙方提供所有商品质量检测报告书的复印件。

2、乙方进购甲方的商品后在保质期内,任何因甲方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关联到的赔偿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因乙方自身保管或者运输等原因造成的商品质量损害及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关联到的赔偿事宜等,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经营期间,通过甲方同意后,在一些乙方经营区域所在地各级职能部门所做的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检测,或者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自行抽查,其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的供货、退货服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定单,将货物送达乙方仓库,甲方保证在收到定单24小时内将货物送达乙方的固定仓库。

2、乙方定单的每次最低定货金额:10000元,否则甲方不予安排送货。

3、乙方要求自行提货的,甲方给予乙方成本价格的运费补贴。

4、乙方自提货物或者收到甲方来货,必须当面清点数量和检查货品质量,无误,即给予签署甲方的发货单据,乙方提货离开甲方仓库或者甲方送货人员离开乙方仓库,甲方即不对货物的非生产质量问题和数量缺少负责。

5、乙方在收到货物15天时间内发现批次质量问题的,可通知甲方退换货。

6、甲方保证乙方正常销售经营状态下的货物供应,因甲方原因如公路或者铁路运输等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货物暂缺,乙方应该给予谅解,甲方也应全力保障好乙方的货物供应,并经常向乙方通报货物库存情况,并对畅销量大商品实行“15天预警”控制,将货物缺口造成的销量损失,降到最低极限。

7、乙方计划做促销活动时,必须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计划,以便甲方能够及时备货。

8、旺季或者重大节假日来临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就库存备货,加强沟通,对市场需求作好预测,提前做出合理的备货计划准备。

9、由于滞销原因,导致乙方个别单品货物库存积压,在保质期到达前三个月时间内、且商品质量完好,甲方允许给予折价退换货物。

10、由于包装破损原因造成乙方货物无法正常销售,如果产品内在质量完好,甲方给予乙方退换货。(鼠损虫咬商品,甲方一律不给予退换货)

七、乙方的经营服务职责

1、乙方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客户的对、结帐和供、退货服务工作。

2、乙方应最少固定一部送货车和名固定业务人员做好甲方产品的市场维护服务工作。

3、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和理货人员,加强对甲方产品排面的理顺,乙方保证甲方产品的排面在同类商品中位置最佳,单品排面最多,乙方保障每个客户的货架上单品不缺、货物不缺。

4、乙方应保证在接到客户定单24小时内,将货物送达。

5、乙方不得以人员或者车辆紧张原因为借口,延误送货。

6、乙方不得以客户定单数量少等原因为借口,而拖延或者不予送货。

7、对于商超等客户要求的退换货,乙方应该及时给予服务到位。

8、乙方保证所属区域范围内的超市的进场率达到90%。

9、乙方保证所属区域范围内各类终端网点的进场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八、关于结算方式

1、甲方对乙方实行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甲方在确认乙方的货款到帐后,方可给乙方发货。

2、乙方对甲方的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方式。

3、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4、现金结算,甲方向乙方提供明确的货款结算专人身份证明,甲方其他任何业务人员无权前往乙方处结算货款,并且必须持有合法的、完善的相关结算票据,否则甲方不予以承认。

5、乙方每月必须配合甲方对上月双方发生的销售、付款及费用进行详细对帐。

6、如果乙方拖欠甲方货款,甲方有权利对其停止发货。

九、促销活动

1、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在一些高校采取特价、免费赠送、免费品尝、海报等常规促销活动,应提前将计划方案通知乙方。

2、对于甲方在自治区高校内的大型促销或者展示活动,乙方应该提前做好人力和物力上的准备,并全力配合好甲方的活动。

3、对于甲方安排的促销计划,乙方应该全力配合执行,协同甲方谈判压缩各类费用,安排场地、提供物力支持和人员支持等。

4、甲方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乙方的申请,给予乙方所属卖场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者兼职促销人员。是否配备促销员或者配备数量由甲方决定。

5、乙方的任何新商品进店或者新开业商超进店,有可能产生甲方应该承担的费用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的任何宣传促销活动计划,有可能产生甲方应该承担的费用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和认可。

十、促销品和广告宣传

1、甲方的新产品如国标鲜粉系列、马铃薯饮料系列等,甲方按照进货比例,免费配发不干胶张贴画、双面宣传单页、笔记本、手提袋、促销台等宣传品。

2、今后甲方将继续设计制作增加促销品的种类,如促销员统一着服装、雨伞、展示架等等各类促销宣传品。

3、甲方将根据乙方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确定是否给予乙方市场一定的广告宣传支持。

4、甲方对乙方所属区域的广告投入,由甲方人员直接操作投入,乙方不接触投入费用,但乙方应该全力配合甲方的信息收集、价格费用谈判、人力支援及提供合理的广告投入建设性建议。

5、今后甲方可能对乙方市场进行广告投入的方式主要是电视广告、公交车体广告、报纸广告和城市广告牌等方面。

十一、销售费用和甲方对市场的投入

1、甲、乙双方的商超客户转户,如果需要产生费用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全力协调客情将该费用压缩到最低。

2、甲方的常规产品销售,甲方不提供任何促销品宣传品,基本不做广告宣传投入。

3、乙方在和客户对帐、结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或者卖场耗损或者货物丢失、商品价差、罚款等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运营费用,甲方不予以承担,任何商场扣点和年节庆费、开业费、赞助费等等商超杂费,甲方不予承担,应由乙方完全承担。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呆死帐或者以物抵货款等,甲方一概不予以承担。

6、甲方承担新商品的单品进店(条码)费用。

7、甲方承担卖场促销人员管理费。

8、促销员的销售提成由乙方承担。

9、甲方承担促销员基本工资及试吃品和物料费用。

10、甲方承担卖场的堆头、端架、海报费用。

11、促销期间的折价让利或者免费赠品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要求乙方在促销期间的销售毛利率(扣除商超各类结帐扣点后)不得超过5%。

12、乙方应充分发挥大型代理商的规模优势和客情优势协助甲方进行关系沟通和谈判,将需要甲方承担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压缩到最低。

13、甲方明确承诺给予乙方在每个商超的最低年促销次数(客户年促销计划表)。

14、乙方向甲方申请的促销、宣传费用投入,必须向甲方提供正式的费用发票,并附带详细的费用清单表,并及时将销售数据和效果评估报告上报甲方。

1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费用,必须实事求是,否则,甲方有权利拒付费用,并对乙方做出同等金额的罚款。

十二、销售任务和奖励

1、本合同签定三个月后,甲、乙双方协商制定乙方的年销售任务,乙方必须保障年销售任务基数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利中止和乙方的代理合同(年销售任务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2、在经营过程中随着乙方客户的增加和减少或者其他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出现,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调整任务基数额。

3、甲、乙双方的销售任务超额奖励,可以单独签定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十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主动协助乙方协调好同商超卖场的各级客情关系。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各类优秀的促销方案。

3、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有监督指导权。

4、甲方负责对促销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同时具有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

5、甲方有权利随时核查乙方的经营帐目和费用(限甲方产品)。

6、甲方有权利给乙方制定特殊时期或者情况的指导销售价格,乙方应遵照执行。

7、乙方应该对甲方的价格、销量、政策、计划方案等商业秘密,给予严格保密,否则一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影响,乙方应承担完全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包括无形资产损失)。

8、乙方应该定期向甲方提供甲方产品的销售数据报表、客户档案资料。

9、乙方应该及时将市场综合信息反馈提供给甲方。

10、乙方有义务维护好甲方的市场网络和品牌基础建设。

11、乙方应该服从甲方对市场方面的统一号召及相关指导政策和规定。

12、乙方不得对甲方的各项核查工作予以刁难或者不配合。

十四、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处罚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事项,在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处罚事项,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本合同未明确的违约处罚事项,双方可商定,但处罚金额最低限度标准为500元。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明确违反本合同规定,且性质严重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甲方的市场或者品牌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或者消极、敷衍销售,造成市场份额严重下滑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背离甲方原则规定,不服从甲方对市场的统一运作规划管理的,甲方有权利终止该合同,收回乙方的产品代理权。

十五、合同的期限、续签、解除

1、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有效期限贰年,合同签定时间:2018年3月4日。

2、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可重新谈判合同条款,继续签定合作合同,同等条件下,甲方给予乙方优先签定权。

3、中途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作的,甲、乙双方应将相互之间的合同约定费用以及货款等事宜在15天时间内两清,如乙方要求清退甲方货物的,甲方应给予清退,并于清退完完毕后15天内付清乙方的退货款项(限商品质量完好无损)。

十六、合同其他约定及补充事项

1、甲、乙双方除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书面形式、且手续齐全的补充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乙双方应给予承认。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未果,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3、本合同条款仅限于国内销售,国际贸易另行协调签订。

4、本合同一式两份,涂改或者复印无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6、在以后合作过程中通过双方协商补签或者修改的一切正规书面协议内容,均告有效。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6.桶装水代理销售合同 篇六

满足桶装水大幅增长需求

NAC公司成立于1971年,最初只是一家清扫用品特许加盟店,主要从事清扫用品租赁业务。公司创始人满怀创业激情和干劲,积极进行多元化发展,在与住房、生活紧密相关的11个领域展开业务,2015年度公司整体合并销售额超过850亿日元。其中,销售额最高的业务是CreCla送水业务,向50万个公司及家庭提供桶装水配送服务,2016年度其销售额达到131亿日元,市场占有率位居日本第一。

在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后,受到福岛核泄漏事件影响,民众出于安全考虑,对自来水的信任度降低,桶装水需求量大幅增加。NAC公司决定把握难得的商机,扩大送水业务的规模。

以往,CreCla从北海道到鹿儿岛,共建有47家桶装水工厂,年产量约1800万桶。鉴于埼玉县、千叶县等工厂的产能较小,连续24小时运转也供不应求。为了进一步扩大产能,NAC公司决定在埼玉县投资60亿日元(其中包括水博物馆投资18亿日元),建设一个年产能高达1200万桶的大型工厂。2015年4月,新建成的CreCla本庄工厂开始投产,担负了NAC公司40%的桶装水生产量,主要负责关东地区57家店铺(8家直营店,49家加盟店)的桶装水生产与配送目前,NAC公司所有工厂的年总产量可达3000万桶以上。

CreCla本庄工厂不仅拥有桶装水自动化生产线,而且采用了大福(集团)公司的自动仓库、高速搬送台车、垂直搬送机、配送用拖车dolly的自动安卸装置等自动化物流设备,首次实现了桶装水存储及搬运工序的自动化,生产效率较原有工厂大幅提高,达到每小时2000桶的日本最快生产速度。

生产与物流完全实现自动化

CreCla的桶装水生产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必须回收空桶再利用。12升或6升的空桶在工厂装满水后,向加盟店或直营店发货,再由店铺负责送到各个公司或家庭用户,同时收回空桶。回收的空桶回到工厂后,进行清洗、杀菌、装水及检查等程序,从而实现再利用。在回收的空桶出现破损或磨损以及订单大增不够用的情况下,会使用新桶。为此,回收的空桶和未使用的新桶需要分开搬运,以往工厂一直依靠人工完成这些搬运工作。

CreCla本庄工厂引进了大福(集团)公司的全套自动化物流系统与设备,从回收的空桶入库,到装水、发货等所有工序完全实现了自动化。其中,整体式自动仓库(RB),可以直接存储3箱组合装置BC (BC为专用筐,一专用筐可容纳3箱,一箱可容纳10桶水,每桶12升),配有4台堆垛机,采用高速搬运台车STV用于出入库作业;单元拣选式自动仓库(CS),用于存储成品桶装水及回收的空桶,配有1台堆垛机;机器人,用于空桶与桶装水码垛及拆垛;配送用拖车dolly自动安卸装置,实现了BC在入库前后从拖车dolly上分离、装载的自动化。

本庄工厂的桶装水生产与物流流程如下:

从店铺回收的空桶放在配送拖车dolly上,以BCU形式(专用筐BC+配送拖车dolly)直接放到工厂的入库线上,BC与配送拖车通过自动安卸装置进行分离,然后将专用筐放入单元拣选式自动仓库(CS)临时存储。需要出库时,再从CS出库,利用机器人将空桶一个一个从专用筐中取出,准备清洗。清洗之后再放入BC,然后存储到整体式自动仓库(RB)。

本庄工厂按照生产计划将空桶出库后放入生产区域,在生产线上进行空桶的清洗、杀菌、灌水、密封及检查,再将装满水的成品利用机器人放入3箱一组的专用筐BC里,然后再送到整体式自动仓库(RB)存储,等待出库。在出库线上,庄用筐BC自动放在配送拖车上,经板式输送机自动搬运,再装车直接配送到各个店铺。未使用的新桶从整体式自动仓库(RB)出库后,送到资材室,由工人拆开后送到生产线上。

据悉,装桶装水的塑料专用筐BC是新工厂首次引进的,其尺寸和形状都是为了适应各种自动化物流设备以及提高卡车装载效率而选定的。

大幅提高存储能力

本庄工厂的占地面积为317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4934平方米。为了确保桶装水的安全和卫生,桶装水在生产之后立刻进行检查,在48小时以后确认检测结果是否有细菌产生。为此,包括检查的时间,工厂需要储备3天的库存但为了以防万一,生产计划一般都是必须有5天的库存,因此工厂需要巨大的仓储容量

本庄工厂引入自动化物流系统后,整体式自动仓库和单元拣选式自动仓库共计可储161640桶水,大大提高了存储能力,减少了仓储面积。而且,由于实现了从回收的空桶入库到装满水的成品出库的完全自动化作业,与原有工厂相比,卫生方面以及生产能力都大幅提高,现在的工厂里工人很少。

据CreCla本庄工厂厂长堀内正之先生介绍,桶装水的装卸和搬运是重体力劳动,实现自动化作业后,大大改善了劳动条件。以前,工厂里桶装水搬送作业是直接使用店铺的笼车,将桶装水搬到笼车上再装车发货,以及空桶搬到生产线上清洗,都靠人工作业,工人的作业负担很重现在采用自动化设备后,工人的劳动强度大幅降低,也确保了作业安全。

7.独家代理销售合同 篇七

来源:法易社区作者:

独家代理销售合同

独家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事及中国软件相关法律,并根据诚信及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此合同。双方申明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所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严格执行本合同如下内容: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地区总代理,享受甲方制定的一切优惠政策。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给乙方提供产品均为正版产品并保证乙方所在区域即________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且不得自行直接向乙方所在区域的客户销售本合同的标的物。

2.甲方新品上市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及时为乙方提供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技术支持、信息及资料便于乙方开展销售及宣传工作,乙方在销售方面应积极密切配合。

3.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销售、市场、库存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每次发货量由双方协商决定。首次订货量不得低于__________万元(折扣后)。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积极主动推广甲方的产品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应的市场活动,便于促进销售。

2.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调换。(乙方造成的人为损坏如划伤、压裂等情况不在甲方负责调换范围内)。

3.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产品相关价格、代理规定等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但是,甲方如有欺诈行为,即销售给乙方的价格高于其他代理商的,那么乙方不受上款规定约束。

4.乙方保证不对甲方产品做任何侵权行为,不侵害产品发版权及商标权,在销售过程中,一但发现版权被他人侵犯,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帮助。

5.乙方可自行向其下属经销商或专卖店供货。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一旦发生违约,违规行为对甲方名誉、经济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特约经销商的资格,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

2.甲方如果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增设代理或者直接实施销售行为的或有价格欺诈行为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

五、销售政策

1.乙方须销售甲方的全部产品,甲方销售给乙方价格为零售价的__________折(除特殊产品以外)。零售价见附表。

2.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

六、交货方式

1.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三天内将货发出。

2.铁路:甲方负责将乙方所须产品走铁路运输运送到乙方所在城市的车站,由乙方负责从车站提货。

3.公路:甲方负责将乙方所须产品走公路运输公司运送到乙方所在城市的货运公司,由乙方负责从货运公司提货。

4.乙方应在收到货后应立即验货核查,如有问题须在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三天内没收到乙方的通知视为本批货与甲方的出库单数量、品种核对无误。

5.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调货时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传真复印件有效。

3.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零售价格表(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

8.酒代理销售合同 篇八

乙(地区代理商):

现因市场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同意授权乙作为甲地区(省会、地级、县级)代理商,销售地域为范围内。并约定以下条款互相遵守:

一、乙代理资格及代理期限

1、乙必须具备有工商及酒类经营执照。

2、乙必须在签订此协议后一周内向甲支付代理保证金人民币xx万元,若在代理期内无违反此协议的情况发生,代理期满后十五天内甲将退回保证金(无利息)。

3、代理期限叁年。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xx日止。

二、销售定额数量

首次订货不少于箱共支。以后每月订货量不低于箱支(可分次或一次订货)。每年为箱共支。

每次订货赠送等于总货值10%的葡萄酒作为促销用酒。

三、提货价与零售价

1、乙在甲处的提货价为全国标准零售价的折(不包括运费及保险费);地区代理商对区域内分销(或经销商)的价格由各代理商确定。

2、甲建议乙按照全国标准零售价销售,具体价格由乙自行确定。

四、订货及结算方式

1、乙订货必须提前一个月,甲根据各代理商先后订货供应。

2、甲接受乙预定后,乙需向甲支付50%预付款,余款于提发货前付清。

3、运费及保险费费用由方负责。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总代理商)

1、全国统一策划宣传、广告,统一制订有关市场定价和定位。

2、向乙提供葡萄酒有关进口手续、商检资料和有关产品介绍。

3、确保地区代理商订货的供应和合同的执行,对各地区代理商应一视同仁,先后顺序发货。

4、及时协调各地区代理商区域销售关系,统一组织各地区代理商的销售业务培训和西班牙酒庄交流活动。

乙(地区代理商)

1、在甲授权区域内建立销售网络,选择和确定分销或经销商,保证完成年度销售计划和额度。

2、自行确定区域内的销售批发价和特定场点(娱乐场所、酒楼、宾馆等)的市场价格。

3、及时向总代理商反映有关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市场定向。协助总代理商处理与周边区域代理商的关系。

六、违约责任

1、甲若违反本协议或不能按合同供应货源,乙有权提出中止代理合同并要求返还代理保证金和直至要求有关赔偿损失的权力。

2、乙若违反协议或未能完成协议规定的订货量,甲有权提出中止代理合同并处罚代理保证金和直至要求有关赔偿损失的权力。

七、代理期满的中止和延续

1、本协议执行代理期满前一个月,乙应通知甲是否延续本地区代理权,同等条件下,地区代理商有优先延续地区代理的权利。若乙未通知甲是否延续,则本协议到期中止。

2、本协议存续期内,甲乙双方欲解除代理关系,均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代理保证金在代理期满或中止后的十五天内退还给地区代理商。

八、其它

1、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上述的各项事宜执行,双方互不承担相应责任。

2、在本协议执行中若出现有关违约行为。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共识,可诉讼仲裁。并按有关仲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并乙交纳保证金后生效。乙交纳保证金和本协议签署后五天内,甲应将授权书送交乙,确保地区代理商的经营合法性。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章):

乙(章):

签约时间:

9.桶装水代理销售合同 篇九

一、《公约》的适用

(一) 《公约》适用的范围

《公约》明确规定仅针对买卖双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相关的问题。但并不包括所有与合同相关的环节, 例如, 对合同是否有效、国际惯例的适用以及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等这些问题公约都不涉及。另外对买卖合同签订后, 出卖人应当何时、如何转移标的物;标的物在出售时, 第三人主张其权利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人身伤害、侵权赔偿等问题, 公约都未涉及。

(二) 《公约》适用的客体

公约第一条指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首先, 公约第二条明确公约适用排除六种货物买卖即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其次, 《公约》也排除不以或者主要不是以货物交易行为为内容的合同。例如加工合同、劳务合同都不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三) 《公约》适用的主体

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根据该条款可知, 确定该合同是否满足属于公约管辖范畴的确定标准之一是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缔约国, 而当事人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等均不影响《公约》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属于同一国籍只要他们的营业地不在同一缔约国, 那么仍然属于《公约》的管辖范畴。这就包含:第一, 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属于缔约国;第二, 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多个营业地时, 应当选择与合同先关联的“最密切联系地”。“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其目的在于识别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然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的具体操作, 在《公约》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指引;第三, 不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国籍, 只有其营业地或者其最密切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才适用本《公约》;第四, 即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并非都位于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一条 (1) 款b项规定,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那么并不是适用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向的那一缔约国的国内法规定, 而应当适用《公约》。该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的《公约》的适用范围, 使得非缔约国制定的合同也有可能成为《公约》的适用对象, 从一定角度来看, 对商事贸易活动有积极意义, 但是也很大程度的限制了当事人国家的国内法的适用, 并且造成《公约》适用的不确定性。因此, 对于《公约》第一条 (1) 款b项中国、美国、新加坡均做出保留。那么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1) 合同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 (其中包含中国) , 而当事人双方都未排除《公约》对合同的管辖, 又或者合同双方营业地均属于缔约国 (不包含中国) , 而当事人也并未排除《公约》的适用, 那么中国法院将适用《公约》。[1,2] (2) 合同双方营业地分别为中国和另一非缔约国, 且法院地国为中国, 并且根据国际私法规范, 合同的准据法应当为中国法, 那么中国法院将适用中国法;倘若根据国际私法规范导致应适用的是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法律, 那么此时《公约》也不被采用。 (3) 如果合同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缔约国和非缔约国 (不含中国) , 鉴于中国对《公约》第一条 (1) 款b项的保留, 中国法院将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所指向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公约》。

(四) 《公约》排除适用

《公约》的目的在于调整以两大法系为代表的货物买卖合同制度自身存在的差异, 因此, 《公约》的适用上有一定的任意性, 充分尊重货物买卖的“意思自治”。根据《公约》第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 排除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第一, 如果营业地不同缔约国的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适用或者部分适用《公约》的规定, 那么此时合同的效力优于《公约》;第二, 如果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明示选择《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作为其合同依据, 那么该合同不适用《公约》;第三, 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不适用或者部分排除《公约》, 还有一些限制, 即,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对《公约》中部分内容做出了有效地保留声明, 那么该合同当事人理应遵循该国的保留声明, 不得与之相违背。

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与保留

(一)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首先,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 营业地在我国和另一缔约国的合同当事人, 如果没有明示排除《公约》那么当合同出现纠纷时, 理应适用公约来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为中国, 另一方为对《公约》11条的非保留国, 那么应当允许当事人以任何形式订立合同。理由是尽管我国对11条合同形式提出了保留, 但是如果根据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中国国内法, 《合同法》125条也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那么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中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也是合理的。其次, 在公约的适用问题上, 《民法通则》1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此条款给适用公约和国际条款增加了一个前提条件, 即必须我国法律与所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相冲突时, 才适用国际条约。[3]也就是说, 如果我国法律与国际条约相同时, 还是适用我国法律。这一规定显然违背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 也违背了参加国际条约的宗旨。作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 应当无条件的尊重和服从其未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 而不是先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其他的条件, 才选择性地适用国际条约。最后, 由于我国对《公约》第一条1款 (b) 的保留, 使得当合同另一方营业地为非缔约国时, 有可能适用他国的内国法, 但是如果该国的国内法违反了我国的公共秩序, 那么法院仍然将排除或者部分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二) 《公约》在我国的保留

1.对《公约》第一条1款 (b) 的保留

如上文所述, 《公约》第一条1款 (b) 的扩大规定导致营业地属非缔约国的当事人,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 该合同仍然纳入《公约》的管辖范畴。这一扩大性规定, 对减少贸易法律壁垒, 促进国际商务发展有着进步的意义, 但同时也使得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不得不被动接受公约的适用。因此, 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加入缔约国时对此做出了保留。因此, 目前学界一些学者认为, 应当撤销对该条款的保留。对该条款的保留的确会提高缔约国的国内法适用率, 从小范围来看, 对合同适用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 撤销该项保留, 将使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变得更为便利, 法院在审理该合同纠纷时也更为便利的适用准据法。从我国目前对《公约》的适用来看, 该条款本身就避免了我国作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已适用外国的国内法。因为如果冲突规范导致适用另一个公约缔约国的国内法, 而我国对此项又进行了保留, 那么势必就要适用他国的内国法。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 了解一个我国已经签订加入的公约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远比了解一个国家的内国法所花费的要小的多。并且,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的一些民商事法律条款的修订都与公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就是说适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说, 影响并不大。[4]何况, 我国一些法律明确规定公约的适用具有优先国内的效力。对于进行国际贸易的当事人来说, 他们对公约的关注远高于另一缔约国的国内法。另外, 作为合同当事人, 如果有意规避《公约》的适用, 大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文的规定, 排除《公约》的部分或全部的适用。从法院的角度看, 在查明准据法的环节中, 查明一个我国业已签订的公约远比查明一个的国内法要简便得多。法院在适用该条款和理解条款的时候付出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也要少一些,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执法成本。本人认为, 《公约》第一条1款 (b)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国内国法的适用, 但是在整个涉外买卖合同的履行以及纠纷处理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 对其是否进行保留值得商榷。

2.对《公约》第11条做出的保留

《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在签订加入《公约》时, 对该条款进行了保留。之所以我国对此条款做出保留,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的国内立法状况决定。当时我国颁布施行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被规定为涉外经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显然与《公约》相抵触, 因此, 我国对此做出了保留。然后1999年以后《涉外经济合同法》已失效, 《合同法》颁布实施。《合同法》第10条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用书面形式外, 当事人双方合意订立合同, 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该条款很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一精神与《公约》11条的精神是相适应的。因此, 目前是否还有必要对《公约》11条进行保留, 值得商榷。现代经济社会的进步一定程度上表现在契约自由的程度上, 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在合同领域的一个延伸, 较古代的契约, 现代契约更为强调意思自治, 从注重形式向注重实质转化, 因此, 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宽松, 势必增加合同制订和履行的灵活性, 因此, 合同的形式似乎就不是那么重要了。另外, 作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 其完全有能力判断自己在进行订立合同时, 选择哪种合同形式更为合适。随着改革开放的国策实施以来,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业务量在不断增加, 涉外合同往往标的大, 履行期限也较长, 本身的程序较国内合同就更为繁琐, 法律强制其合同形式, 势必会增加合同制订和履行的成本, 同时也会无形中增加进行贸易所花费的时间。因此, 本人认为撤销对11条的保留, 更好的与公约相适, 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国际贸易有着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车丕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可适用性问题[J].对外贸易实务, 2008, (4) .

[2]单海玲.从国际私法角度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 2005, (5) .

[3]蔡镇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干问题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 1999, (4) .

10.代理销售合同书 篇十

为扩大甲方生产的绿环牌淀粉牙签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产品的美誉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以代理商的身份销售甲方的绿环牌淀粉牙签事宜,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代理区域范围:

二、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代理商资格的取得条件为:乙方一次性从甲方购买 万元的商品方能取得代理商资格。

四、代理商的权力与义务:

1、代理商有权在其代理区域范围内发展代销商和经销商;

2、代理商有权在其代理区域范围内自主决定业务人员的配备数量;

3、代理商有权在其代理区域范围内发布各种形式的促销广告,但须事先征得甲方认可;

4、代理商有义务将发展代销商与经销商情况每个季度向甲方通报一次;

5、代理商有义务在年终时将主要布点单位名单及其变化情况通报给甲方;

6、代理商有义务每个季度向甲方通报一次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变化情况。

五、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代理商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2、甲方有权纠正代理商不当的市场经营行为;

3、甲方有义务协助代理商做好代理区域范围内的市场营销策划工作;

4、甲方有义务做好全国范围的市场营销与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

5、甲方有义务每个季度向代理商通报一次全国市场的销售情况。

六、代理商的销售限额。代理商自取得代理销售权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为一年,每年的最低销售量不得少于 亿支淀粉牙签。

代理商一年内销售量达到 亿支淀粉牙签时,按 %的比例予以奖励;销售量达到 亿支淀粉牙签时,按 %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部分随同进货量发给代理商。

七、商品退换规定。代理商经销的商品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包退、包换,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代理期满的存货如在保质期内甲方负责退货,相关费用由代理商承担;如代理商保管不当造成商品变质不在退换范围之内。

八、供货与结算。甲乙双方均应安排专人负责供货与验货事宜,如发生人员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在正常情况下甲方接到乙方订单和货款后5日内将商品发出(单支包装除外),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要及时验货,如发生数量、规格不符等情况要及时通报甲方,确系运输途中丢失、损坏必须当即向运输单位交涉索赔,属于甲方过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货款结算,原则为一单一清制。

九、违约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超出代理区域范围销售商品视为违约,乙方的销售量达不到最低销售限量视为违约,乙方擅自降价恶意竞争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供货不及时,或连续3个月供货量不能满足乙方需求视为违约,甲方直接接待乙方代理区域内客户视为违约。

发生违约事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按下列原则处理:

1、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库存商品不予退货。

2、乙方因销售量达不到最低限额而违约,甲方可酌减代理区域范围,直至取消乙方的代理权。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违约,在最低销售限量以内部分按缺货数量供销差价的10%赔偿乙方,超过最低销售限量部分和不可抗力因索影响部分免责。

4、甲方直接接待乙方代理区域范围内的客户,按直销差价的50%赔偿乙方损失。

十、附则

1、本合同期满,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2、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发票,但供货价与销售价的差额部分的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创设办事处和销售公司,有关条款另行商定。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制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的司法管辖权在合同签署地。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签订。

甲方: 乙方:

11.商品代理销售的合同 篇十一

乙方(代理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全权代理销售甲方项目事业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标的

1、代理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2、代理标的相关文件:

(1)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二、甲方责任

1、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上述项目“五证”复印件,甲方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有不实,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2、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方进场后3天内,甲方应将楼盘配套设施标准、装修标准及所用全部材料明细、物业服务项目及拟收费标准和依据书面告知乙方,作为乙方与购房户签订合同的附件。

3、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3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供乙方参照其与客户签订。销售价目祥见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使用标准售楼处(含装修)、项目沙盘、来电显示电话4部、饮水机3台、谈判座椅4套、办公座椅3套、办公电脑4台,沙发等物品;乙方向甲方出具接收单,如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上述物品归还甲方,如乙方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坏或遗失由乙方照价(折旧后)赔偿;售房部水、电、电话费由乙方承担。

5、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按揭贷款手续及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并负责与相关各部门的关系协调。

6、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一房两卖的误订情况。

7、所有售房款,必须存入甲方指定账户,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由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在销售过程中,如甲方该项目相关手续及证件未完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9、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在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与工商、城管等政府部门的对外协调工作,双方应配合处理好相关税务事宜。

10、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利于房屋销售的其他相关工作。

11、有义务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以防止对乙方和销售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乙方责任

1、保证代理过程中各项商务活动完全贯彻甲方的销售政策(前提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负责甲方所交给乙方的财产及物品的完整性,如乙方有人为损坏乙方按照折旧后价格赔偿。

3、负责客户电话咨询及上门咨询客户的电话追访以及相邻楼盘市场走势的分析等。

4、负责售房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辞退,并负责人员工资和奖金及相关福利。

5、负责该项目全程策划、推广,策划费由乙方承担,但策划内容需交甲方审阅批准后方可发布。

6、有义务做好本和同的保密工作,以防止对甲方和销售造成的不利影响。

7、本项目所有广告费用由甲方承担,广告宣传由乙方决定甲方审阅。

四、代理内容

1、代理周期:本楼盘代理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五、代理销售提成(佣金)费用事宜

1、顾客缴纳定金并签订购房协议均视为销售成功(根据市场代理范围:情况乙方可收取客户保留金20xx元及20xx元以内由乙方自行处理)。

2、佣金提成:乙方按售房款2%提取佣金。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乙方实际销售的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

4、甲、乙双方同意客户购房有三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以全款付清。

(2)分期付款,以付清总房款的50%。

(3)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以20%-30%为首期款。

(4)结算标准:以该套房屋实际付款金额结算,银行贷款部分只需客户在银行签字后,甲方给乙方结算该套贷款部分代理销售佣金,如不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销售佣金,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最后一日起收取客户房款,补足乙方上月代理销售佣金。每月结算代理销售佣金1次(即每月28日为结算日,3日内付清)。

5、如有客户退房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退房,若甲方单方面同意客户退房,甲方须支付乙方该套房屋全额代理销售佣金,乙方有权在对该套房屋进行销售,并按约定提取代理销售佣金。

6、凡乙方代理销售过程中所销售房源业主有退房事宜,由乙方负责,乙方结算的代理销售佣金由甲方在乙方下次结算的代理销售佣金中扣除。扣取客户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各得50%,与当月代理销售佣金一并结算。

六、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

(1)因有关工期与房屋质量及手续问题造成客户与公司纠纷,由此产生的客户退房,由甲方独自承担。

(2)甲方如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甲方每天须按应付代理销售佣金的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如一月为支付代理销售佣金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销售工作并通过收取客户购房款弥补乙方合同约定所得。

(3)甲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销售或自己销售,否则甲方违约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若购买的房产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或产权不清,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

(1)不得以虚假之词欺骗客户,只有在甲方同意的书面宣传资料范围内对客户进行销售承诺,若私自进行上述承诺以外的书面承诺,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引起的客户与公司的纠纷费用及退房违约金由乙方承担。

(2)销售款项由甲方收取,乙方无权收取定金及购房款,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销售权,追回挪用款项,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为确认双方间的义务,甲方应出具相应依据给乙方。

(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销售楼盘以外的任何商业销售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宜

1、乙方在税务部门开出代理销售佣金发票向甲方结账,不再向甲方提供任何税收和其他费用。

2、本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终止时结算付清相关款项后自动失效。

3、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房源明细清单,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乙方(签章):

12.桶装水代理销售合同 篇十二

关键词:根本违约,CISG,可预见性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以下简称《公约》) 中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

(一) 《公约》中对根本违约的规定

1.定义

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立法成果, 使用了“根本违约”一词, 并清晰界定了根本违约的界定标准。《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由此可以得出, 《公约》是以违约的严重后果为依据来进行判断, 而不是按照早期英国普通法上区分条款性质来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构成要件

按照《公约》的规定, 构成违约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第一,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 《公约》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作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客观要件。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对1978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中指出:“损害时否严重, 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例如合同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融损失, 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①这一评注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空缺, 对于理解根本违约有很大帮助, 但是它的补充仍然过于简单和原则, 实践中操作起来仍旧困难, 当事人和法院也没有据此获得评价根本违约的标准。

第二, 违约方可以预知并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条件情况下也可以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换句话说, 假若违约方或一个通情达理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后果的, 则不认为其构成根本违约。所以, 《公约》把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作为了认定根本违约的主观条件。

二、根本违约在实践中的类型

(一)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 具体来说, 我们可以看到预期违约制度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②二是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 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在许多情况下, 合同一方的行为及履约能力上的明显瑕疵, 同样会起到与语言构成的毁约的同样的作用, 这种情形被称为“默示的预期违约”③。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 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具备如下:首先, 预期违约方的某些行为已经表明其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如破产, 经济状况严重下滑, 丧失商业信用等等。其二, 预期违约已被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其能够履行的有效担保, 但预期违约方没有提供相关担保。满足这两个条件时, 即构成了默示预期违约下的根本违约。

(二) 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 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1.自始不能

笔者认为客观的自始不能因合同成立时合同标的物就不存在, 合同为无效合同, 不存在违约的说法。而主观的自始不能“其契约仍然有效, 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 应负债务不能履行的责任, 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④因此主观的自始不能在其合同履行期限到后债务人仍旧不能履行合同时, 为根本违约。

2.嗣后不能

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时, 合同的履行是可能的, 但合同成立后, 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 (1) 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履行不能的情形下, 只要合同无法履行, 即可判定构成根本违约, 但是当事人可以免责。 (2) 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的, 无论是主观不能或是客观不能, 都将导致合同目的不可实现, 均可判定根本违约。

(三)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 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的行为。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 能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看迟延是否严重。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对《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本公约明确反对以下看法, 在国际货物销售的商业合同中, 仅仅因为卖方没有按照合同交货日期交货而宣告合同无效”中可以看出《公约》对迟延履行的观点。实践中, 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判定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一, 履行期限是否是合同的必要要素, 如果不按期履行合同将使合同目的落空, 那么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第二, 根据合同的性质, 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是很重要, 假若债务人迟延履行, 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 但债务人在合理宽限期内仍然没有履行的, 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第三,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 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 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的, 则认为履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重要条款, 这种情形下, 债务人迟延履行即构成根本违约;第四,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继续履行对其已没有任何利益的, 债务人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

(四) 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中, 履行的质量、地点、方式、数量等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相关损害。瑕疵履行包括不适当履行和加害履行两种类型。瑕疵履行也成为不完全履行。虽然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但是其履行不符合具体规定, 仍然构成违约。瑕疵履行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 各国立法及《公约》无明确规定, 台湾学者史尚宽等人认为可类推适用迟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判断准则:瑕疵履行能够补正的, 且债务人给予其宽限期预期补正;假若在此宽限期内仍旧没有补正, 就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加害给付, 是指于履行的义务之外造成了其他损害的行为。“加害给付一经发生, 不仅使债权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而且对债权人及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当然构成根本违约, 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⑤

三、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借鉴意义

将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较, 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虽然吸收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 但仍然有不足的地方: (1) 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只是将根本违约的主旨体现在了第94条第四项关于“迟延履行”与“其他违约行为”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词语, 如果能够明确使用会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清晰明朗, 同时使得根本违约制度的效用更大; (2) 在认定违约严重性上, 《合同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来强调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但是到底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操作规定; (3)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根本违约。其没有将可预见性作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这事实上对违约方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 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这无形中加重了非违约方的责任。

因此, 我国应该在认真研究《公约》的基础上, 对《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规定作出可操作性的修改规定。同时在法条中进一步明确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 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确定根本违约构成要件。

四、结语

13.销售代理合同 篇十三

销售代理合同

协议编号:2017052200A 签订日期:2017/05/22

西安中科比奇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西安中科比奇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陕西西安西高新新型工业园区西部大道60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DTing®NW、XT、SH系列产品的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章 代理区域及产品

第一条 乙方的代理区域为京东商城平台。代理区域扩大/缩小的条件及方法:。

第二条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为:DTing®NW、XT、SH系列。代理商品种类增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约定新产品包括在内与否:_________。

第二章 代理权限及期限

第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为京东商城平台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同时乙方有权书面终止代理合同。

第五条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可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禁止经营其他甲方同类竞品产品。

第六条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一级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西安中科比奇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1 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第八条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3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同意,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行为的;

2、已经向甲方支付约定全部款项的;

3、同意续约并完成支付费用的;

4、其他约定:。

第三章 代理销售额及代理价格

第十条 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为

500套

,乙方保证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300万元。如果连续 1 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市场,向乙方提供拥有市场竞争力的代理价格,具体价格为。代理价格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进项价格、产品进项税、产品包装费等构成。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变相加价。如果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确实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书面报告后,甲方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四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__15__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全额支付货款(不含税)。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

西安中科比奇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甲方可代乙方发货,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铁路货运或汽运费,航空货运费,保险费等,发货方式由乙方确定,甲方将在发货后将发票或凭证保留。当甲方代乙方发货达到元(人民币)或满一个季度(90天),经甲乙双方对账确定后,乙方须5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货款包含:甲方发货数量×乙方代理价格(不含税)和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物流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征收的关税等附加费用计算的总和。乙方支付货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相关发票或凭证。

第十五条 乙方须在收到货物后_________日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第五章 培训辅导及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应对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产品技术相关培训,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培训员及乙方参培人员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产品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第十九条 产品售后服务由甲方负责。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向甲方提供客户登记表,以便于产品售后服务,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第六章 商情报告及推广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西安中科比奇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 乙方作为_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故乙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代理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甲方通过制定总体推广计划及其他规定,实施产品的广告计划和发布广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代理区域内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但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代理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密及竞业禁止

第二十五条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1、仅限于销售代理经营的目的;

2、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在代理区域内以__研发合作__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3、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或《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等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乙方代理销售的所有产品的(包括但不限于)规格、型号和技术等相关资料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将所有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经常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当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型号和技术设计方案图纸等资

西安中科比奇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料以及与此相关的产品信息保守秘密。一方如将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对方将赔偿泄露后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甲乙双方同意不使用或泄露对方任何商业信息给第三方。一方如将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对方将赔偿泄露后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保密期限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不应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不应从与甲方竞品企业中获利。同时,乙方不应代理或销售(不论是新旧)任何竞品。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的1年内,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

第八章 合同转让、变更、终止及解除

第三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代理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代理销售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1、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情况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2、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______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3、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代理销售合同。

第三十二条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双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甲方有权以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代替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且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全部的代理销售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西安中科比奇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8、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代理商终止营业;

9、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并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复制品。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乙方已付货款的剩余产品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1、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代理商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2、在签订本合同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代理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3、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导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的;

4、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

西安中科比奇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损害的;

5、无故停止向乙方供应代理产品;

6、公开许可乙方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7、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书面通知其____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8、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1、擅自代理销售竞品或竞品企业服务的;

2、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甲方经营体系的商誉;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4、故意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

5、故意向甲方报告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6、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7、连续_________年未能完成销售指标,或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逾期超过15天,仍不改正的;

8、其他行为。

第九章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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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提交甲方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九条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第四十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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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章 合同解释与补充附件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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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西安中科比奇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 电话号码: 029-62380001 开户银行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支行

账号 ***437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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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章)

公司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法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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