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

2024-11-08

企业国有资产法(精选9篇)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篇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国企发展保驾护航

——市交投集团2016年党委中心组第五专题

李进

《企业国有资产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下面,我简单谈谈这部法律对企业发展具有影响意义的几个方面。

一、《国有资产法》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其管理可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矿产、水、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一般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资在内的各类企业国资都适用本法规定,同时又考虑了金融资产的特殊性,使其与现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

二、清晰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 明确出资人责任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资产管理的“出资人缺位”现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所谓的“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在公司治理环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需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并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并不矛盾。另一方面,对国资委重新进行了定位,只作为出资人,其监督职能被剥离了。这就打破了以前用部门监管作为主概念的法律关系,为厘清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关系打下了法理基础。

三、完善国企高管管理机制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除制度缺失、管理不严外,更重要的是“人为”。确保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选好人、管好人,成为企业国资法的一大亮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的要求较为苛刻,一旦选任,被选任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对宽松,只要求不允许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原则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此外,为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绩效,本法设立了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两项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构建了国资系统监管体系

《国有资产法》构建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第五十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管理层收购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而这也是国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五、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入。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有资本经营的收益属于国家,而不是属于国资委这一出资人。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出台日久,但是要得到有效实施,我认为还需要注意相关的配套工作,关键也要在企业内部宣传普及,充分发挥其制度效用,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企业国有资产法 篇二

一、立法范围偏窄的弊端与对策

1. 国有资产的概念。

为说明此次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偏窄的问题, 首先应了解什么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指的是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及附着于这些财产之上的权利, 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 即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 也就是《企业国有资产法》所指的国有资产。这部分资产约占国有资产总量的80%, 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经济基础。

二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又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 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用于国家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 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在我国的国有资产中, 非经营性资产虽然所占比例较小, 但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处于关键地位, 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 即国有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不通过人类劳动而在自然界运动中形成的, 在一定条件下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和能量。它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本和人造财产的源泉,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具有无法取代的地位和作用。

2. 立法范围偏窄产生的弊端。

由于此次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涵盖的国有资产范围仅仅指经营性国有资产, 并不包括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导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仍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会导致这些国有资产监管缺失, 管理混乱。

行政事业性资产虽然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但其普遍也在进行经营活动, 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性单位, 实质都在进行经营, 尤其在普通公民眼里, 这些单位与民航、铁路、通信行业的经营并无二致, 这些单位同样存在巨大的盈利或巨额亏损。由于此次立法不包括这部分国有资产, 只能根据2006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难以遏制导致这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使用效率低下的现象而无人问津。这些暂行办法的法律权威性较差。

更为严重的是资源性国有资产, 如土地、矿产、海洋、河流、滩涂、林地等, 特别是林地, 资产总量非常之大, 其他如矿产、土地等自然资源因为是潜在的国有资产, 虽然没有以价值形式直接体现在国有资产总量中, 但这部分资产才是更重要、更庞大、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持续发展的国有资产。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只顾眼前的短视行为, 一方面导致大量矿藏、海域等资源性国有资产随意贱卖;另一方面又导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率极其低下。由于这些国有资产也不在此次立法范围之内, 导致以前直到今后可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监管缺失, 尤其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战略和模式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的今天, 矿产、森林、水源等自然资源更是受到各国的特别重视。我国作为一个自然资源总量可观但人均拥有量很少的国家, 如果这部分国有资产监管不好, 导致的结果不仅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也不仅是贪污腐败, 更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能否持续发展, 关系到国家的稳定, 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计问题。

3. 解决立法范围偏窄的对策。

正是由于以上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范围偏窄容易导致的诸多问题, 我们更迫切需要一部涵盖所有国有资产的法律——《国有资产法》, 或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为契机, 尽快出台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法》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现依法治国的理念。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具体、不完善, 过于原则化导致的弊端与解决对策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具体、不完善, 过于原则化导致的弊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据统计, 截至2007年, 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 如此众多的国有企业, 既有大型中央企业、大型上市国有控股公司, 也有无数的中央企业、大型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 仅靠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去监督管理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维护出资人权益。”显而易见,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是政府审计机关的补充, 且不具有强制性, 也就是政府审计机关未进行审计的国有企业,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可不进行审计, 从而造成对部分国有企业的监管空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此条款仅对政府部门即国有资产委托人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状况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公开,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但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是否公开没有涉及, 《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未强制要求其公布经济信息, 而且某些国有企业可能多年不经过政府审计机关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所披露的信息质量参差不齐, 从而导致社会公众事实上根本无从进行监督。

2.《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具体、不完善, 过于原则化的解决对策。一是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监管条款或制定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细则, 对未经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的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保证审计质量, 降低审计风险, 对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的审计业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 通过政府招标实行集中采购, 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二是充分引入信息披露制度, 众所周知, 有太多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恶性例子, 从过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 国有资产产权无论如何分配, 最终总要由某些具体的个人来行使, 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 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市场上运作的, 必须依靠具体当事人的商业判断。因此, 我们必须设计一个体制, 既让商业判断发挥作用, 又可以保证这种判断不会被当事人滥用。我国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证监会、公众的充分监督, 就是非常好的监督体制, 我们可以考虑借鉴一些证券法上的制度, 特别是涉及国有产权的交易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实行充分实行公开原则, 通过信息披露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也就是说, 我们可以将证券法上的强制性披露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 要求各国有企业 (尤其是未上市企业) 将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交易的情况和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对公众进行披露, 只有保证公众的充分知情权并发挥“阳光防腐剂”的作用, 才能有效地予以监督和控制。当然, 公开并非是最终的目的, 但没有公开就谈不上公众、舆论的监督;公众、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国有企业经营是否良好。仅仅要求公开信息披露, 仅有公众、舆论的监督还远远不够, 还要有强大的事后监督手段, 否则我们最终收到的会是一大批一文不值的虚假材料。在这方面, 保证有关机构的有效监督, 保证司法机构的最后打击是相当重要的。当然, 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特殊企业, 如军工企业可以另行规定监督管理办法。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仍未彻底解决多政府部门作为出资人导致“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

1.“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弊端。

所谓“政”的职能, 即作为政权主体而对社会、经济实施管理的职能, 就其内容可称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就其形式可称行政管理者职能;所谓“资”的职能, 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支配国有资产的职能, 通常称所有者职能;所谓“企”的职能, 即作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 通常称经营者职能。

《企业国有资产法》一方面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国资委, 并明确了国资委职能, 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 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即“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法律要求国资委等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 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这就将其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 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有利于国资委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做一个称职的“老板”。另一方面《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时规定其他政府部门也可以担任出资人, 导致仍存在“政资不分、政企不分”计划经济遗留问题, 如像铁道部这样的机构, 既是“老板”又当“婆婆”,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 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 不利于平等竞争, 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2. 解决“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对策。

只有彻底改革, 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 最简单有效的渠道就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只能是各级各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国资委, 其他政府部门只能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不再担任出资人。如果其他政府部门担任出资人, 那么必须将该政府部门的监管与营运权予以剥离,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政资不分、政企不分”问题, 使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全面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 才能使国有企业充分享有有关企业 (公司) 法律中的权利, 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提高国有资产经济效益与政府机构行政效率, 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从而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总而言之,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固然存在许多缺憾, 如果能以此为契机, 总结该法实施后的先进经验与教训, 尽快出台完备的、广义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法》, 使我国的所有国有资产全部置于法律保护之下, 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真正实现依法管理所有国有资产, 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念, 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李曙光《.企业国有资产法》六大创新与突破.法制日报周末版, 2008.11.2

3.企业国有资产法 篇三

【关键词】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优越性;存在问题

一、前言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的选择关系着企业成本及企业费用的计算,并影响着企业收入及企业纳税额,进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点。我国传统的资产折旧法时直线法,随着我国经济及科技的发展,国家鼓励各企业采用新型技术加速企业的科技发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逐渐被推广到各企业中。

二、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要素

1.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与企业后续支出

目前,我国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历史成本计价的方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指企业固定资产在初始购买时的价格,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通常没有变化,但会在使用过程中逐渐将其价值转移,数值是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金额。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会对固定资产进行调整、改造、维修等,所以,固定资产会影响企业的总折旧额。

2.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做价值转移,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有很强的随意性,这种主观随意性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当期折旧金额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固定资产的可使用年限按企业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及无形损耗来考虑,在新时代背景下,无形损耗对企业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的影响越发明显。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只对企业的纳税时间有影响,企业的总纳税额不受其影响。另外,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越长,企业每期分摊的折旧费用就越少。

3.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数值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达到使用年限时需进行报废,固定资产报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资产处理收益,该部分收益能够进行回收与计算,因此,企业可以从原资产值中将回收数值扣除,无需做价值转移。企业的预计净残数值通常是以残值率进行表示,可以凭借经验对估算过程进行评估,该环节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企业估算的净残数值将会对该期折旧费用的确定有一定的影响,预计净残数值越大,企业当期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就越少。

4.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每期的折旧金额会受不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的影响,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加速折旧、直线折旧。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时,一旦选定某种折旧方法,就不能做随意变更。不同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折旧的总金额不会产生影响,但会对企业的折旧计提时间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计算方式为成本计价,企业每期折旧金额数值是每期折旧基数值与该其折旧率之积,资产原价值不参与变化,企业更改造价时除外。固定资产中的折旧率、估算适用年限、估算净残数值具有随意性,通常不具有稳定性,会对当期折旧值产生影响,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不同折旧方法下,当期折旧的基数值和折旧率大小,确保折旧额能对固定资产耗损情况进行真实反映。

三、企业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优越性

1.促进科技水平的发展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速度逐渐加快,无形磨损在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的比重增大,直线法在对固定资产中估算年限进行平均计算时,仅考虑到企业固定资产的有形磨损,忽略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无形磨损,此时,会出现企业资产更新速度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速度不成正比的情况,使企业的生产运行能力下降,设备出现老化,进而阻碍企业的经营发展。加速折旧的方法在根据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方面就有一定的优势:将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的有形、无形耗损统统进行全面的考虑,加快了企业设备的更换速度,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使企业生产水平及设备工艺技术有了大幅提高,降低了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2.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存在很多弊端:(1)阻碍企业生产及技术水平的发展;(2)增加企业生产投入资金;(3)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反,具有一定的使用优势:(1)推进企业生产及技术水平的发展;(2)减少企业生产投入资金;(3)合理分配社会资源;(4)提升资产更新速度;(5)优化革新企业的生产设备,保障企业用最少的原料加工出最多的产品,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优化企业生产成本,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

3.避免企业的短期投资行为

通常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期的生产效益较好,企业的生产成本费用相对较低,但企业的生产效率会随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维修费用的增加而降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期间呈现的数据显示:前期企业的折旧费用低固生产效益好,企业的利润高,容易使企业管理者高估企业的能力,将固定资产收益进行过高的评估,企业会因盲目领导而计划和实施短期的投资。如果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是加速折旧法则不会出现上述问题,因为加速折旧法能够引导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均衡投资,进而避免无收益投资行为。

四、企业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加速折旧法的主要问题是折旧抵税的问题,虽然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企业整个使用年限的折扣总金额、应税收益及所得税收益都相等,但受“税收挡板”的影响,加速法在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早期计入了过多的折旧费,会因为早期应税收益的减少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纳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折旧抵税的问题可以通过国家的税收政策加以调节。近年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的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纳税额时,若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相关税收条例有抵触的,需按国家相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额的计算。在所得税会计中,会计政策计算的税前利润与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额与时间性差额。永久性差额由会计税收在计算企业收益时收支口径的不同所造成,这种差异仅在本期内发生,并不会再后期转回。时间性差额是企业收入、费用项目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及纳税所得的口径一致但企业收入和费用项目确认时间的不同而造成的,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并会在后期转回。折扣方式的同产生的差异属于时间差额,可以通过相关会计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交所得税需按照应纳所得税进行计算。虽然此方法会使计入损益表中的所得税与记入“应缴税金”中的所得税金不同,但就该项资产的整体折旧期来看,两者的总金额是一致的。

五、结束语

我国企业传统的固定资产折旧法,使得企业的设备过于老化,阻碍了企业的生产及发展。企业选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则能加速设备的更新速度,促进科技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从微观利益及宏观利益上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但现行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法与折旧政策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新的财务制度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需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的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促进企业的自主经营,提升企业的自我约束力,并鼓励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法,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雷健.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财务解析[J].时代金融,2013,6(8): 45-46.

[2]连金玉,赵哲樱,姜大柱.企业采用加速折旧计提固体资产折旧所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外资,2012,3(9):103-104.

4.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基础法 篇四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即成本法,它是以评估基准日市场状况下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委托评估的分项资产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各分项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评估值,得出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

货币资金 对于货币资金的评估,我们根据企业提供的各科目的明细表,对现金于清查日进行了盘点,根据评估基准日至盘点日的现金进出数倒推评估基准日现金数,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试算平衡,核对无误后,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

应收款项 对于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预付账款 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的相应资产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

存货 对存货根据市场价格信息或企业产品出厂价格查询取得现行市价,作为存货的重置单价,再结合存货数量确定评估值。对于现行市价与帐面单价相差不大的原材料,按帐面单价作为重置单价;对产成品,现行出厂市价扣除与销售相关的费用、税金(含所得税),并按照销售状况扣除适当的利润,然后确定评估单价。

其它流动资产

根据其尚存受益的权利确定评估值。

长期投资 对长期投资评估,绝对控股的投资项目,通过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再根据投资比例确定评估值;对持股比例极小的参股长期投资,由于投资日期十分接近评估基准日,按账面值评估。

固定资产 对生产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根据重置全价及成新

率确定评估值;对经营性商铺或独栋办公楼采用房地合一评估,用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评估,结合企业经营模式合理确定评估价值。

对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根据评估目的,结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基本公式为: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根据不同设备类型的特点,重置全价确定方法如下:

①对于通用类设备、电子设备,主要通过网上查询及市场询价等方式取得设备购置价,在此基础上考虑各项合理费用,如运杂费、安装费等。其中对于部分询不到价格的设备,采用替代性原则,以同类设备价格并考虑合理费用后确定重置全价。

②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车辆市场购置价,再加上车辆购置税和相关手续牌照费作为其重置全价。

即:车辆重置全价=购置价+[购置价/(1+增值税税率)]×车辆购置税税率+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70 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13 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设备,本次评估重置全价未考虑其增值税。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①对于机器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通过对其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的现场勘查了解,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②对于电子设备,主要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的现场勘察,并根据各类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综合确定其成新率。

③对于车辆,依据国家颁布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对于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以车辆行驶里程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其公式为:

行驶里程理论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调整系数

(3)评估值的确定

将重置全价和综合成新率相乘,得出评估值。

对拟报废的设备按可回收净值评估。

土地使用权 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评估。

1.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5.企业国有资产法 篇五

原创2016-07-08中房学资产评估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广大资产评估行业人士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以下是我们对《资产评估法》的理解。

理解之一:评估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责任和风险也大大增加,评估成为高危的职业和行业,评估师要更加勤勉谨慎执业。

资产评估法施行后,其对评估工作的要求比现行评估标准、规范、准则、指导意见等的要求严格的,应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要求来做。例如,现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仅要求“对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应进行检查”,而资产评估法第13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第25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

因此,资产评估法施行后,房地产估价师应对房地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不能只是进行检查了。尽管资产评估法也规定“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但这是两码事,各自要负各自的责任,委托人不如实提供资料的,并不能免除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核查验证责任,何况资产评估法没有要求委托人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准确性”的要求仅出现在评估专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条款中。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核查是“审查核实”,验证是“检验证实”。现实中要做到核查验证,是极其困难的。

6.企业国有资产法 篇六

本卷共分为1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城市的各类地貌现象主要影响各项建设用地的选择和建筑物的稳定性。港口码头用地选择,以在河岸()为宜。A.四岸地段 B.凸岸地段 C.宽敞地段 D.平直地段

2.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应计入__。A.预备费

B.建设单位管理费 C.开办费

D.企业管理费

3.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__。A.选址意见书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D.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通知书

4.下列项目中,属于利得的是__。A.销售商品流入经济利益 B.投资者投入资本

C.出租建筑物流入经济利益 D.出售固定资产流入经济利益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__科目。A.财务费用

B.投资收益

C.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D.资本公积

6.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计费基础是__。A.直接工程费 B.材料费 C.建筑安装费 D.税前造价+利润

7.拌制混凝土用水的pH值不宜__。A.小于4 B.大于4 C.大于6 D.小于6 8.潜水、承压水三类。具有城市用水意义的地下水,主要是__。A.滞水 B.承压水

C.二滞水与潜水 D.潜水与承压水

9.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下列混凝土构件中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工程量的是__。A.平板 B.有梁板 C.无梁板 D.悬挑板

10.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这体现的是__。A.及时性 B.相关性 C.谨慎性 D.重要性

11.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对存货进行核算,如果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则对下列各项产生影响的是__。

A.所有者权益和各期损益 B.负债价值和所有者权益 C.资产价值和各期损益 D.资产价值和负债价值

12.下列作用在建筑结构构件上的荷载,属于永久荷载的是______。A.雪荷载 B.风荷载

C.结构自重荷载

D.楼层上人群重量荷载

13.若净现值为负数,表明该投资项目__。A.为亏损项目,不可行

B.投资报酬率小于0,不可行

C.投资报酬率没有达到预定的折现率,不可行

D.投资报酬率不一定小于0,因此,也有可能是可行方案 14.有关压力容器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任何情况下金属容器壳体表面温度不得超过金属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 B.高温容器内的介质温度绝对不能超过壳壁金属温度

C.设计温度指的是正常工作条件下,设定的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 D.压力试验时,容器壳体的金属温度为试验温度

15.在建设用地的分类中,港口码头用地被归类为__。A.特殊用地 B.水利设施用地 C.公用设施用地 D.交通设施用地

1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应付债券溢价折价摊销,应采用的方法是__。A.成本法 B.直线法 C.权益法

D.实际利率法

17.下列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B.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低者

C.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

D.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8.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资本公积项目中,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股本的是__。A.股本溢价 B.拨款转入 C.接受现金捐赠

D.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9.下列不属于塑料制品的是__。A.地板革 B.钢化玻璃 C.PVC块状地板 D.有机玻璃

20.下列有关或有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

A.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相联系,有或有负债就有或有资产 B.对于或有事项既要确认或有负债,又要确认或有资产 C.担保引起的或有事项随着被担保人债务的全部清偿而消失 D.只有对本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才能作为或有事项 21.影响资产评估结果价值类型的直接因素是______。A.评估方法 B.评估程序

C.评估的特定目的 D.评估基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__倍。A.6~10 B.4~6 C.4~8 D.6~12 23.__、防火、防潮、防腐等作用。A.防水 B.遮阳 C.隔声 D.防污染

24.幅面尺寸(单位:mm)594×841的工程图样幅面代号为__。A.A0 B.A1 C.A2 D.A3 25.在建设用地的分类中,港口码头用地被归类为__。A.特殊用地 B.水利设施用地 C.公用设施用地 D.交通设施用地

26.强度较高、适合用作天然地基的是__的土。A.絮状结构和蜂窝结构 B.絮状结构和单粒结构 C.絮状结构 D.单粒结构

27.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钢筋混凝土整体楼梯的模板工程量,应按()计算。A.楼梯与模板接触面积 B.楼梯的图示面积

C.楼梯图示露明面尺寸的面积

D.楼梯图示露明面的水平投影面积 28.回水管属于__系统的构成内容。A.室内给水 B.室内排水 C.室内供暖 D.室外供暖

29.普通烧结砖的强度用强度等级来表示,具体为__。A.分为六级,用MU××表示 B.分为五级,用MU××表示 C.分为五级,用MU表示 D.分为六级,用MU表示

30.发生盘盈的存货,按盘盈存货的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再__。A.冲减管理费用 B.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C.冲减生产成本 D.计入营业外收入

31.有色金属中含有易氧化烧损的合金元素,因此常用的熔炉有______。A.坩埚炉 B.平炉 C.电弧炉 D.发射炉

32.有关内燃机492QA的型号,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汽车用 B.直列 C.缸径92mm D.“4”表示四冲程

33.工程图样中只用米和毫米做单位,下列选项中以米为单位标注的是__。A.建筑标高 B.门窗尺寸 C.房间尺寸 D.大房间尺寸

34.在建设用地的分类中,金融保险用地被归类为__。A.特殊用地 B.公共建筑用地 C.公用设施用地 D.商服用地

35.采用石柱砌筑而成的桥一定是__桥。A.梁式 B.T形梁 C.拱式 D.箱形梁

36.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收款期为3年,销售商品时,下列各项中,应作为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是__。A.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B.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日期应收到的款项 C.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 D.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

37.企业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__。A.管理费用 B.营业外支出 C.资产减值损失 D.投资收益

38.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关国有土地的租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A.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B.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C.土地租金不得高于同类级别土地市场最高出租价 D.土地租金不得低于同类级别土地市场最低出租价

39.以下各项建设用地中,适合坡度最大的建设工程是__。A.工业 B.次要道路 C.住宅房 D.绿地

40.由投资者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假定该价值公允)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记入的会计科目是__。A.盈余公积 B.营业外收入

C.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D.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41.从企业的角度看,折现率的计算依据是__。A.投资者要求的资本成本率 B.企业权益资本的资本成本率 C.企业债务成本的资本成本率 D.企业筹集资金的资本成本率

42.一般情况下,为了增大工业展厅的室内净空,常用的楼板型式为__。A.板式楼板 B.肋形楼盖 C.井式楼盖 D.无梁楼盖

43.下列关于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应用,错误的是__。

A.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企业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B.在物价持续上升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会低估企业存货的价值和当期利润

C.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核算工作比较简单,但不利于对存货的日常管理

D.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本次进货的成本加原有库存的成本,除以本次进货数量加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

44.碳元素对钢材性能的影响为__。

A.钢的含碳量越高,钢材的硬度、强度越高,塑性和韧性越好 B.钢的含碳量越高,钢材的硬度、强度越高,塑性和韧性越差 C.钢的含碳量越高,钢材的硬度、强度越低,塑性和韧性越好 D.钢的含碳量越高,钢材的硬度、强度越低,塑性和韧性越差 45.木材的纤维饱和点是指木材的__。A.物理力学性质发生改变的含水率临界点 B.内部充满自由水和吸附水时的含水率 C.体积开始发生膨胀时的含水率

D.含水率影响其强度变化的最低临界值

46.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电梯机房,__计算建筑面积。

A.层高在2.20m以下的一般不计算面积 B.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

C.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D.按电梯机房净空面积

47.电力变压器空载运行时的效率一般为______。A.1

B.95%以上 C.90%~95% D.0 48.年利率为14%、面值为50000万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44 000万元,每年年末计息一次,按直线法摊销折价,则发行当年影响当期损益__万元(该债券不 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A.2 000 B.5 000 C.7 000 D.9 000 49.按能否独立存在分类,资产可以分为______。A.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B.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C.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D.可确指的资产和不可确指的资产

50.潜水、承压水三类。具有城市用水意义的地下水,主要是__。A.滞水 B.承压水

7.企业国有资产法 篇七

众所周知,固定资产具有耗资多、价值大、使用年限长、风险大等特点,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占有极大比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旧法废止、新法推行的特殊时期,固定资产核算对税收筹划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将从不同纳税企业所处的税法环境出发,根据税收筹划方法的适用程度,阐述不同环节中固定资产核算的税收筹划方案,充分发挥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挡板”效用,使企业获得税收利益。

一、新税制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各个环节(包括购建、初始计量、净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的估计、折旧方法的选择、维修项目安排等)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避税效用,在灵活运用固定资产可扣除项目的同时,应着重采用以下原则进行税收筹划:

1、采用税收递延,考虑时间价值。税收递延,也称为延期纳税,即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以充分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所带来的税收利益,主要包括收入的递延确认和成本费用的提前扣除。例如,在固定资产使用各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前期折旧费用加大,应纳所得税减少,使税金递延到以后各期,相当于企业从国家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尤其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时期,延期纳税可以为企业在货币购买力较高时融得资金,而在货币购买力降低时支付税款,减少了因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损失。

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

3、遵循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总体经济利益。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考虑节减税收的同时,还应考虑其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短期利益,还要考虑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所得增加,还要考虑资本增加,以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

4、考虑整体综合性,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分析。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站在实现纳税人整体战略管理目标的高度,综合考虑以后各个会计年度的整体税负情况,权衡风险与收益的配比关系,不能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应着眼于实现纳税人的整体战略管理目标。

二、不同税法环境下固定资产的筹划方法

由于企业所处的税法环境不同,各环境中企业的税率及其在可预见期间内税率的变动情况有所差异,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其所处的税法环境合理地选取固定资产的计量方法,利用税收筹划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财务利益。在新税制推行初期,将纳税企业划分为实行固定税率的企业和享受定期优惠税率的企业,处于不同纳税环境下的企业,应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1、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实行固定税率的企业,即在新法实行后的可预见期间内税率不变的企业,包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内资企业,2007年3月16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享受固定优惠税率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上述企业在新税法颁布后立即实行新税率并长期以稳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着重采用税收递延的方法,以获取缓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的时间价值。

1.1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自有货币资金不足时,需从外部融资。企业应将其自有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将借入的一般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产品销售或费用发生当期扣除;与借款费用资本化相比,利用自有货币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可以使借款利息的扣除时间提前,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纳税。

1.2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入账价值确定收入,接受捐赠的数额较大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5年内均匀确认收入。对于符合该项条件的企业,应将固定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递延确认收入,推迟纳税。

1.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因此企业应合理低估净残值;另外,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并按税法规定的可缩短折旧年限的最大限额缩短折旧年限;在确定折旧方法时,若该项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特殊设备,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减少、以及加速折旧法的应用,使固定资产折旧额在使用前期较多的计提,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从而减少前期应纳所得税,提前发挥税收挡板作用,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1.4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修理活动时,应明确大修理与普通维修的界限,尽量将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确认为普通修理费用,在其发生当期予以扣除。对于无法使固定资产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修理工程,若其修理支出大于其原值的50%,应将该项维修工程拆分为两期或多期并在不同的会计年度内进行,将每年的维修费用控制在其原值的50%以内,使其不满足确认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条件,维修费在其所发生的会计年度扣除;与维修费用作为大修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相比,分期维修可以减少维修期间的应纳所得税,使税负向以后纳税期间递延。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享受定期低税率政策的企业及处于过渡期内的企业(如: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符合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并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过渡优惠政策表中规定的其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享受优惠税率或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并在可预见的期间内,即在优惠期或过渡期结束后,实行较高的所得税税率。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收入在当期确认,避免收入递延至正常纳税期间而增加税负;同时还应把税收优惠政策对可扣除项目抵税效用的抵消作用降到最低,使更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低税率期内实现。

2.1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记明金额与用途,并在发生当期予以资本化,该部分利息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的组成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随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均匀扣除。借款利息资本化递延了借款费用抵税效用发生的时间,使更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能够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的收益。

2.2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即使该固定资产符合分5年确认收入的条件,企业也应在接受捐赠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以较高的税率缴纳税款。在低税率期内,企业确认收入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少该项营业外收入给企业带来的纳税负担。

2.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企业应合理低估固定资产净残值;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即使该项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短折旧年限的条件,企业也可以在最低限额的基础上高估其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即使该项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的特殊资产,也应避免采用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净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的增加以及直线折旧法的采用,减少了固定资产在低税率期内计提的折旧额,低税率期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 其获得减免税收益越大;同时也使更多的可抵扣金额递延到优惠期结束以后的纳税期间,在税率较高的纳税期间发挥较大的避税效用。

2.4固定资产发生后续的维修支出时,企业应尽量将这部分后续支出作为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将可扣除金额递延至正常纳税期间以获得更多的抵税效用,避免因分次修理费用化而使该部分可扣除金额在低税率期内扣除。若该项固定资产每次维修费用均不足其原值的50%,而其累计支出超过50%,企业应将分次修理改为集中大修,使其满足大修理的确认条件,并将相关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期间内均匀扣除。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增加了维修费用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使更多的可抵扣金额递延到优惠期结束以后的各个纳税期间,降低了低税率对可扣除项目抵税效用的抵消作用,使更多的应阿纳税所得额按照优惠税率计缴所得税,充分享受优惠税率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收益。

结合上文,根据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相关环节及不同纳税企业所处的税法环境,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见表)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定期优惠政策及过渡期内的企业,在为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而采用增大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将更多的可抵扣金额向正常纳税期递延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利用税率差异获得的税收收益是否能够补偿企业前期多缴纳税额的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在谋求长期纳税金额最小化的同时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采用适当利率将各方案下的预计缴税金额折现,以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比较各方案下现金流出的净现值,以求得最佳方案。此外,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总体战略目标,如上市、改制、重组等,结合企业财务状况,为企业制订出最优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案。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 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按特定税率征收, 税后利润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固定资产的核算, 尤其是对固定资产所占比重相对较大的生产性企业而言,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各年度利润和应纳所得税。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交替的特殊时期, 企业应结合自身所处的税法环境及长期的税率变动情况, 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优惠税率和固定资产可抵扣金额的税收挡板效用, 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资金的运作情况, 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选择恰当的处理方法, 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收益。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推行后, 纳税企业所处的税法环境及税率发生了相应的变动。本文将根据不同企业所处的税法环境, 提出固定资产核算的税收筹划方法, 以给企业带来较多的税收收益。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资本化,折旧,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8.资产评估法的五大制度创新 篇八

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国目前有各类评估机构共1.4万多家,评估师人数超过13万,从业人员60多万。评估行业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资源的有效配置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致使一些虚假评估影响了交易的公平合理,阻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2016年6月27日,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项议程,7月2日会议以138票赞成、5票反对、1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法从酝酿到表决通过,历经10年磨砺,在立法史上实属少见。法案的高票表决通过,在评估史上具有历史里程碑的意义,不仅促进了评估行业中的各个专业协调和统筹,也使评估师与注册会计师、律师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享有应有的社会尊严。资产评估法在评估行业发展战略层面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为评估行业设计了崭新的制度。

尊重专业特性,赋予准则制度以法律效力

资产评估是现代服务业中不可或缺的专业服务,提供智力服务,专业特性强,资产评估具有价值尺度功能。因此,要重视和尊重资产评估,就必需强化资产评估的专业特性。只有评估人员养成自觉遵守评估准则的习惯,评估的专业特性才能真正体现。在资产评估法中共有七款提到评估准则,“准则”一词在资产评估法中出现了9次。资产评估法强调了资产评估的专业特性和评估准则的重要性,赋予了评估准则法律效力,这是评估立法中的一大创举,彻底改变了中国评估行业自诞生以来评估准则缺乏法律地位的情形。评估准则缺乏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评估师重视评估准则。同时,认真学习评估准则和自觉遵守评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评估准则的质量。

资产评估法在第四条明确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法实施以后,遵守评估准则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由此,国家确立了评估准则的法定地位,确定了评估准则制度,确保了资产评估具有专业技术性的法律基础。资产评估法从不同方面对评估准则进行了规定。要求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尽管评估基本准则由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由评估行业协会制定和发布,但从一定意义上讲,资产评估法赋予评估准则以法律效力,评估准则可以作为纠纷调处、司法仲裁的有力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依据评估准则执业可获得免责,而不遵守评估准则将会被追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时,如果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了评估准则并履行了应当执行的评估程序,由于评估准则的争议而产生问题,可以依法免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遵守评估准则,评估准则能够保护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这就为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依准则执业免责制度”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更为特别的是,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这就赋予了评估准则特殊地位。在评估实践中,评估师常常困惑于要求用两种评估方法,而难于寻找到第二种评估方法的情况,资产评估法赋予了评估执业准则具有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只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情形的法定职能。总之,资产评估法赋予评估准则以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使得评估准则在资产评估活动中具有活力,也使评估准则成为保护和制约评估师的双刃剑,使得评估成为真正依规执业的专业服务业。

法定评估业务评估师签名制度

资产评估法在考虑不同评估业务在咨询性和鉴证性方面的功能差异及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评估业务分为法定评估业务与非法定评估业务两大类。这种分类为评估监管带来全新的变革,也为评估师职业资格带来全新的内涵。资产评估法规定,对于法定评估业务要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应有2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的印章,法定评估业务的档案保存期限要求不少于30年。对于非法定评估业务,委托方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不一定需要由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的印章,非法定评估业务的档案保存期限要求不少于15年。

同时,资产评估法明确了包括评估师在内的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第四十四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由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评估法对非法定评估业务的要求,强调了自愿评估的原则,突出了评估的价值咨询功能,体现了降低评估从业人员门槛和激发评估从业人员专业活力的精神。资产评估法对法定评估业务的要求,强调了评估师在评估活动中的核心地位,突出了评估的价值鉴证功能,体现了评估师的法律许可地位。只有评估师签署的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报告才是合法有效的,这就为评估师是许可类还是水平评价类留下了法律认定空间。

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据此,法定评估业务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两者缺一不可。目前,公司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拍卖法、政府采购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已经规定了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股东出资、股票和债券发行、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开采、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等业务,必须要进行评估。不是所有涉及国有资产事项的评估都是法定评估业务,也不是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都是资产评估法所指的法定评估。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但如果不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该评估业务也不一定是法定评估业务,该评估业务就可以由评估专业人员承办,而不一定必须由评估师签署评估报告。

评估师在其所承办的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上签字,表明评估师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过去的评估行业管理中,基本上都要求有2名以上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上签字。资产评估法与时俱进地确立了法定评估业务评估师签名制度,这是评估立法中的一大亮点。这样既继承了现行评估行业中有关评估报告评估师签名制度和有益经验,稳定了评估师的心态和评估市场,增强了评估师从业的信心和自豪感,也加强了评估报告签名的灵活性,为拓展评估市场、吸引更多人才从事评估行业打开了方便之门。

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评估机构备案制度

资产评估法确立了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取消了设立评估机构时的注册资本限制,降低了设立门槛,方便了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倡导建立评估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以更加高效、透明、规范地维护评估市场秩序。

在目前的评估实务中,财政部门要求评估机构名称中有“资产”字样,建设部门要求评估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字样,国土部门要求评估机构名称中有“不动产”字样,这严重制约了评估机构的专业融合和做大做强。资产评估法没有对评估机构的名称提出限制,这就打开了限制评估机构发展的桎梏,方便了评估机构吸引不同专业的评估人才,极大地消减了对评估机构从事企业价值评估、不动产估价、二手车鉴定估价等多种评估业务的限制,有利于降低评估机构的运行成本,促进大中小型评估机构均衡发展,提高评估机构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从发布的资产评估法来看,规定评估机构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再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一评估机构备案制度的设计,将评估机构后置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这就加大了资产评估行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市场化改革力度,调整了评估行政管理制度,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这是深化资产评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的体现。不仅清晰地划定了资产评估领域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也最大限度地缩减政府审批范围,体现了国务院简政放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改革精神。评估机构备案制度满足了广大评估专业人员设立评估机构的创业要求,保护了创业热情,将吸引更多有能力的专业人才进入评估行业,也完善了评估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最大限度地激发资产评估市场的微观活力。

由于评估机构是承接法定评估业务的唯一市场主体,因此,要加强对于评估机构的管理,通过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增强评估机构的价值分析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社会公信力。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可将能够从事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备案设计为实质备案,要求这类评估机构必须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定期公示其诚信和资信情形。

兼顾权利义务的评估业务委托人监管制度

长期以来,国家法律没有对评估业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出现执业纠纷的情况下,无法依据有关法律对评估业务委托人的责任进行有效界定。资产评估法首次对资产评估委托人进行了规范,既明确了评估业务委托人的权利,又强调了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尽的义务与职责。

资产评估法明确了评估业务委托人应享有的权利,如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资产评估法明确了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履行的业务和责任,也对委托人未尽到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罚则。

资产评估法赋予了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监管和处罚的职责,弥补了长期以来评估行业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缺失,这是整个评估行业规范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没有这个环节,就很难真正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因为评估委托人在整个评估业务链条中处于强势和优势地位。这是资产评估法中的一大亮点,是评估专业人员坚守独立性的重要法宝。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促进融合的评估专业分类与协调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法立足中国评估行业实际,尊重历史,展望未来,推动了不同评估专业的融合。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本身就说明了资产评估各专业类别同属一个大行业,同时,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予以规范,统一了监管尺度、评估程序、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有利于向社会展示评估行业的专业形象和增强评估行业公信力,促进评估行业协调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第四十三条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这是从一个侧面缓解评估行业中的部门分割问题。

资产评估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承认了评估具有专业差异性,但也要求不同专业领域评估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各类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法律还统一了各类评估专业领域当事人的法定责任。在资产评估法中放开了对评估机构专业执业范围和机构名称的限制,这就为各类专业评估师在同一个评估机构中执业和促进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外部环境。

评估、审计、律师是市场经济中相互不能替代的三个重要的专业行服务行业,资产评估法的出台能够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填补经济法领域的一大空白。也可以对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法律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的实施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理顺中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保障资产评估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可以明确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和法律地位,促进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沟通与融合,促进各类评估师在同一个法定平台上达成共识。特别是一些有关各类评估专业普遍存在的共性的自律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在同一个法定平台上被尽快达成共识。

9.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篇九

一、进场交易前期咨询

1、转让方授权代表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交易五科咨询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项。

2、交易五科对转让方提出的拟进场交易项目有关政策、流程、交易所必须提供纸质交易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进场要求的转让方告知其进行进场交易注册登记。

二、转让方网络注册、项目申报、受理登记

1、转让方网络注册:交易三科受理员指导转让方进行网络注册。

2、项目申报:转让方进场交易的项目申报应在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上传以下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通知单(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签发)(2)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资产的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4)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受理登记:负责上传指导及网上审核工作。网上审核后,对于上传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三科即时受理登记。然后由转让方携带所有交易材料原件到交易五科办理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

三、项目分配、审核交易材料

1、项目分配:交易五科科长根据资产交易项目的实地勘测情况和科室人员的特长、能力以及当前业务承受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项目分配确定项目负责人。

转让方到交易五科办理资产交易业务应携带以下纸质交易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通知单原件(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签发)(2)《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申请书》、《委托合同》原件(交易管理中心网

站格式文本,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3)转让方承诺书原件

(4)转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审核盖章的资产交易网站公告(也可以有报纸公告)原件

注:资产交易公告中转让方应当明确以下事项A、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B、资产交易公告的期限;C、提出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及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等。

(6)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批准文件原件(标的企业请示、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机关批准文件、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会议纪要、新乡市企业改制审批表;或出资企业批准文件)

(7)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资产的决议原件(总经理办公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8)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转让标的企业公章)(9)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转让标的企业公章)

(10)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使用无效审计、评估报告的应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其依法要求转让方终止资产交易活动)和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原件(11)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原件(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13)整体转让或因为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①、涉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②、涉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③、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14)中心要求的其他交易材料

2、审核交易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分配后即时受理,认真比对转让方上传资料与提交的上述完整资产交易材料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初

审工作,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初审。通过后由副科长、科长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二审、三审。

对材料不全或有明显错误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信息反馈转让方,并发出《资产交易补充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进场交易项目登记信息材料与实际进场交易项目信息材料不符的,中心交易五科有权对该项目暂不受理,直至信息与实际相符为止。转让方按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挂牌。

审核通过的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发布资产交易信息。

转让方应对其提供的资产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项目负责人妥善保存转让方提交的所有完整资产交易纸质材料。

四、发布资产交易信息:

1、发布资产交易信息:资产交易信息公告必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由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传递,副科长、科长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二审、三审后由五科项目负责人及时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如有报纸公告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转让方确保报纸公告与网站公告同步发布。其中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公告期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第49、50条规定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2、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4、项目负责人应将资产交易公告原件、公告刊登的报纸原件、交易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的资产交易公告一并归档管理。

五、项目咨询、登记受让意向

1、项目咨询: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受让意向的组织和个人(统称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中心网站和报刊查询项目信息,也可以到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交易五科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3、缴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公告要求持《缴纳保证金通知单》及时到财务科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缴纳交易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以到达交易管理中心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4、递交书面申请: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资产交易公告规定的受让条件,向五科递交《资产受让申请书》等所有书面受让申请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五科项目负责人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以及是否满足受让条件等即时初审,并由科长进行复审。

意向受让方应该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确定意向受让方

1、信息发布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根据报名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草拟交易项目挂牌公告结果《资格确认意见书》,具体内容包括:信息公告时间、信息发布媒体、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初审意见、及公告中公布的拟采取的交易方式等。

2、《资格确认意见书》于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经科长审核后,提交转让方与资产交易批准机构。

转让方收到《资格确认意见书》后应进行资格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回执》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管理中心作出的资格初审意见。

资产交易批准机构收到《资格确认意见书》后应予以书面回复,资产交易批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可按资产交易公

告中确定的方式组织实施。资格确认后,交易五科向意向受让方书面出具《资格确认结果通知书》。

3、资产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资产交易公告中明确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如转让方选择拍卖方式的,由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相关规定进场进行受理,并组织拍卖活动。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采取拍卖优先的方式进行;对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采取招标优先方式进行交易;网络竞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4、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人时,如资产交易公告已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由转让方与其选定的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进场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5、经2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1个受让方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资产交易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协议转让。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七、实施交易

1、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由项目负责人将拟拍卖情况经科长同意后通过内网预约,安排拍卖会场(如竞买人数量过多,交易中心拍卖场地不能满足拍卖会要求的,由转让方负责安排其他拍卖会场)。

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进行公开拍卖。交易管理中心及转让方负责拍卖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拍卖机构在拍卖日七天前发布经转让方审核盖章的拍卖公告,具体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项目负责人在拍卖公告见报日负责书面通知在资产交易公告期内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告知各意向受让方在拍卖公告期内办理拍卖竞买手续。

3、在拍卖会前1日,项目负责人通知转让方、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批准单位参加拍卖会的时间及地点,提示相关部门及时进场监督。

4、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的程序,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交易拍卖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在拍卖公告发布后及时与交易三科联系,由三科安排拍卖机构人员在中心四楼大厅服务窗口办理竞买手续。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企业改制)。

5、非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受让方确定后5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单》,财务科全额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可转作应支付资产交易价款,由中心财务人员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妥善保存此次国有资产交易拍卖活动的完整资料,并将拍卖委托合同、拍卖公告、规则、清单、竞买合同、现场笔录、成交确认书等书面材料递交到交易五科,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后存档。

八、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成交结果公示、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

1、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五科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在中心网站上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支付资产交易价款,将资产交易价款划入到中心的结算账户(特殊情况,按照32号令第二十七条执行)。

2、两次挂牌后只产生一家受让方的协议转让需要首先组织草签协议并由转让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五科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资产交易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三级审核。

4、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且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资产交易价款交付至资金结算账户后,经转让方向中心书面确认,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

作日内出具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的《交易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经三级审核盖章后发放。

九、交易档案的整理、移交和保管

1、项目负责人在交易凭证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按归档材料清单的要求对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并填写《交易档案归档目录清单》,经三级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安排打码装订印制二册(交易管理中心留存原件一册、产权转让监督或批准单位留存复印件一册),经复审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办公室档案员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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