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度

2024-08-10

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度(精选15篇)

1.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度 篇一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界定:

1、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负责。

2、幼儿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幼儿园集体活动,班主任负管理不力之责; 体育活动中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教师采取保护措施,但无法抗拒因素出现,另行调查。

3、幼儿休息、户外活动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负教育不力管理不力之责。

4、在幼儿接送期间发生的事故,带班教师负全责;在园门口发生的事故,值日教师和门卫,负全责,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5、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教育不力之责。

6、幼儿在节假日期间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教育不力之责。

7、幼儿在幼儿园食用幼儿园饭菜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负全责,食堂人员负次要责任。

8、幼儿因受到老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教师行为使幼儿心理过于紧张、惧怕等造成幼儿逃学、出走、自杀、心理障碍等,有上述行为的教师负全责。

9、老师撤离岗位、未按规定到岗、未按幼儿园布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视为本教师工作失职。

10、幼儿园在校内和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发生重大幼儿伤害事故,或虽发生幼儿轻微伤害事故,但影响较大的,带班教师、幼儿园负责人、安全领导小组分管组长均负领导责任。

11、如发现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应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儿到医院救治。如未及时救治造成幼儿伤害加剧或出现严重后果,第一发现人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处理。

二、责任追究:

1、对因教师教育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幼儿轻微伤害事故,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全园通报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各类先进,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

2、对因教师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全园通报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各类先进,考核和职务评聘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学期基本考核奖;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3、负领导责任的幼儿园领导要对全体教师公开检讨,本人不得评为本各类先进,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对幼儿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教师,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各类先进,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幼儿园行政集体商议后,酌情扣除部分学期基本考核奖。

5、幼儿在幼儿园食堂购买饭菜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临时人员扣发学期基本考核奖,对食堂临时人员中的责任人作辞退处理。

6、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由上级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吴家堡中心幼儿园

2016年12月

2.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度 篇二

笔者认为政府应立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成本由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 并通过保险费奖惩条款、梯级浮动保险费率等具体制度设计, 根据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保费, 以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重视食品安全, 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实行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概念与作用

(一) 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保险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 食品安全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 而就产品责任的属性而言, 它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应受到《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功能, 责任保险的存在能够降低社会成本, 分担社会责任, [1]在增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能力的同时, 保障了法律责任的实现, 有助于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 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危险责任领域, 如产品责任、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因为在这些危险领域, 需要实行严格责任以保护受害人。

(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作用

基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状况, 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 首先是保证受害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民事赔偿, 从而避免“零赔付”现象的出现。其次, 有助于重塑消费者信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可以为百姓的餐桌多加一层保护, 从而有利于重塑消费者信心。第三,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助于企业有效转移产品责任风险, 避免重大经营危机甚至灭顶之灾, 实现持续稳健经营。[2]最后, 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从而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提升食品安全。

二、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种重要途径, 但是目前现实状况是保险实务中未能得到有效实施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责任保险, 国际经验通常是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 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获得足够的保险赔偿。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亦有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应通过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来为食品厂商强制加一把“安全锁”。

关于为什么需要强制保险, 目前大部分学者的著述均认为是基于其作用和功效, 笔者认为这没有从实现强制保险之本质出发, 即并不是因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若干作用我们就要强制推行。而是因为市场机制不能有效的促使该项保险自然运行, 如人寿保险也很有意义但不需要我们强制推行, 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和立法等手段来调控, 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符合实行强制保险的条件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 它是“通过国家颁布有关的法令、法规形式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3]有学者认为, 商业保险要实行强制投保, 一般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即风险造成的危害较大;赔偿责任较重;投保人投保该险种时存在严重逆选择行为;风险发生比较普遍。[4]还有学者认为实行强制保险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 保险缺失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其次, 市场缺失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第三, 虽然存在商业保险, 但由于各种原因, 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或者实际供给不足。[5]

(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下的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必然选择

保险在于事前减少风险, 当出现事故面临责任承担问题时减少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利。而现实状况是:第一, 企业不投。大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小企业无力承担, 这要求我们应当分类设置保险合同和条款、以及费用。第二, 保险公司无利益驱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成本较大、流程复杂、安全事故多、市场需求少, 盈利较低, 因而保险公司主动创设和推广热情不足。第三, 当消费者遭遇事故时, 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时, 一方面由于涉及诉讼成本与周期、维权积极性差, 赔偿往往不能及时到位:另一方面, 大的事故企业往往面临破产倒闭, 无力承担赔付责任, 得不到救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政府及其代表的公众利益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大受害者, 也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大受益者, 因此应该成为强制责任险制度的最积极推动者, 所以政府应主导积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三、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设想

(一) 价值追求———使之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预防和制约食品相关企业保证其食品安全的传统路径是:规定该项义务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按《侵权责任法》规定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甚至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 》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 加重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处罚, 增加了食品安全渎职罪。但是现实中传统路径存在的问题是:所要的责任设置都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并且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发生, 再加之食品安全监管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漏洞, 部分消费者因为维权的路径复杂成本过高很多时候会放弃维权, 因此一些食品企业会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认为“首先我没有那么倒霉会出问题被查出来, 第二就算被查出来也不一定会被追究严重责任, ”在这种心理下现实中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

而通过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 可以通过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成本的路径更有效地促使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生产环节中去保障食品安全, 使之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追求之最大价值模式如下:

强制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企业的固定成本, 因此必须核算入总成本。C=*+*+*+B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根据其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 产品越安全, 保险费越低, 其总成本也就越低。B=f (x) 产品上市后长期的表现, 即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数量多少作为下一保险合同中衡量保费的参数, B=f (x, y) 。

(二) 如何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推行确立法律依据

关于如何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推行确立法律依据, 目前有学者的主张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 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 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笔者认为,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侧重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食品安全责任中的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尽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优先权, 但现实中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往往比较弱, 不足以应对相应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因此, 在我国建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首先需要对食品基本法——《食品安全法》进行必要修订, 具体做法为在第四章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中第增加一条规定“食品必须已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可上市流通, 否则将责令其召回全部产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 可以由国务院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保险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投保方式、保险费率、责任范围、赔偿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以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

四、结论

综上,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食品安全监管和减轻政府负担的有效手段, 从现实和理论角度出发, 都将成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制度建设的必然选择。该制度内涵符合社会本质要求和社会发展阶段实际, 更符合人民基本利益保障的需要, 尽管在我国建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但理论和实践中, 建构这一制度既是必然的都是可行的, 因此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 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 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摘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责任保险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基于市场机制下多方主体的博弈结果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须强制推行,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 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 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性,可行性,制度建构

参考文献

[1]许飞琼.责任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7, (11) :25.

[2]吴年冬.浅谈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的构建[J].区域金融研究, 2009, (4) .

[3]陈立双, 段志强.保险学[M].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5, (8) :46.

[4]申曙光, 肖尚福.对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J].上海保险, 2006, (2) .

3.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度 篇三

一是加强领导 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二是落实责任 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逐级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将安全生产责任逐步落实到基层。

三是深化整治 针对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使各专项整治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

四是强化监管 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监督和事故隐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五是抓好基础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安监干部、乡镇领导和企事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抓好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试点活动;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六是严肃查处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66号令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全省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行政正职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起到好的警示作用。

李川指出,2003年卓有成效的工作为2004年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各级各部门要冷静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及规律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的部署,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着力于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七个强化”: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生产责任;二、强化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三、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安全长效机制;四、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五、强化预防为主,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六、强化法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七、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4.幼儿安全看护、管理责任制度. 篇四

幼儿安全看护、管理责任制度(修订稿)

一、幼儿教师无论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全力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二、每天早晨和中午预备铃响之前,各班副班任负责在园内迎候幼儿,正班任必须在教室内看护、管理幼儿并组织幼儿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三、每天上午和下午第一节课上课前,班主任必须对本班幼儿进行点名,然后,将本班出缺席人数填写在黑板的右上角;对于缺席的幼儿,要及时了解并掌握幼儿缺席的相关情况,记录幼儿缺席的原因;上午第一节课下课后,再将本班幼儿出缺席情况如实填写在幼儿园《揭示板》上。

四、所有任课教师每节课上课前,都要认真核实幼儿出缺席情况,若有当堂缺席的幼儿,必须及时查明缺席原因,待确认幼儿安全无虞后上课。

五、各班每节课上课期间,必须保证至少有两名(当堂有课和下一节有课的)教师在教室负责上课、看护和管理;课间,由下一节有课的教师负责看护和管理幼儿。

六、对于在园期间生病的幼儿,班主任要及时领幼儿去医院就医,同时与幼儿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七、上午和下午最后一节课下课前五分钟,任课教师要逐一帮助幼儿检查当天所穿戴的衣服、鞋帽以及所使用的书本、文具等其他物品有否丢失,若有丢失,及时查找,督促并帮助幼儿收装好各种物品之后下课。

八、未经班主任批准,不允许任何人在放学前将幼儿带出幼儿园;对于当天已出席,但由于其他原因没能于当天及时回到家里的幼儿,必须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掌握相关情况,需要班主任协助时,班主任要积极予以协助,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九、所有教职工都要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

十、所有教职工无论在上课、课间,还是中午看护、管理幼儿期间,都对幼儿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幼儿安全。

十一、因病、因事误工的教师,除向领导请假外,要自己联系并委托同年组教师代课,自行调换课程,绝不允许空课节,若因教师误工造成空课节而导致安全事故,由误工教师承担一切责任。

十二、每天放学后,所有教职工必须待幼儿全部离开幼儿园后方可下班,否则,按早退处理。

5.幼儿园长第一安全责任人制度 篇五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幼儿第一、明确责任、保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结合我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园安全工作责任人职责。

总责任人(园长):郭福来 责任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2、将安全工作纳入幼儿园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

3、明确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制度,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责任落实到人。

4、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5、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6、对幼儿园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保障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支持保障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7、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凡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和紧急重大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8、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9、负责监督幼儿园各个部门落实安全岗位职责。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菜.10、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负第一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责任范围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6.幼儿园园长岗位责任制度 篇六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依法治教,从严治园,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为各项工作的目标,坚持改革,不断创新,提高教育质量。

二、领导全园的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及财务后勤管理工作,竭尽全力完成双重任务。

三、负责制定全园的目标和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出总结。

四、负责建立和修改并组织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根据岗位聘任制,负责聘任、调配教职工,对不称职或不服从分配的教职工有权不予以安排工作,并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的辞职和决定的调入调出。

六、全面负责教职工的考核工作、指导、检查和评估其工作质量,并给予奖惩。

七、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八、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她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九、审批幼儿园的财务开支,管好用好园金、设备和财产,搞好教职工福利,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及工作条件,维护她们的正当权益。

十、搞好自培工作,考查现任干部,并进行选拔和任免。

7.浅析公司清算责任制度 篇七

首先, 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程序。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 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资产, 清偿债务, 了结企业未了结之事务, 使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一种活动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对于公司解散的分类, 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个原因。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因上述前三个原因解散的为自行解散, 后两个原因导致公司解散的为强制解散。自行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公司的情形, 体现的是公司的自由意志, 强制解散是指在法定的情况发生时, 由政府或法院的命令而导致的公司解散。

其次是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制度。本文认为, 清算义务人是指因公司解散, 负有启动清算程序, 选任公司清算人, 不妨碍清算等义务和法律责任, 并承受清算结果的法律主体。清算义务人不是公司自身, 也不是公司内部机关, 是在公司解散后, 负有依法启动清算程序的特殊主体。针对我国立法对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规定不统一的状况, 笔者提出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界定,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清算义务人拒不组织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违法注销公司的, 在债权人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填补了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责任的空白, 但仍然存有问题, 需要改进完善。

第三, 论述我国清算人法律责任制度。清算义务人不等同公司本身, 不得直接代表公司。公司解散后至注销之前,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在有关公司的诉讼案件中, 仍应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清算义务人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其既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也不能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我国目前在清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有:清算义务人拒不选任清算人或因客观原因不能选任清算人致使清算无法进行的。当然, 出现该种情况可以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但通过法院指定清算人走的是司法程序, 在效率上有较大的欠缺。基于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可以身份重迭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情况,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非司法程序完成清算义务人到清算人的转变。

首先, 法定清算人的选任。法定清算人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清算人, 并由其承担执行清算的职责。由法律直接规定清算人的制度关键的是清算人的主体的确定, 即由谁担任清算人。法定清算人一般由两种不同主体担任:一是股东;二是董事。笔者认为, 我国法定清算人应由股东担任, 不宜确定董事为法定清算人。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现实中, 董事地位较低, 无法直接承担执行清算的任务。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董事较为独立, 受股东的控制较少;我国董事 (股东同时担任董事的情况暂不考虑) 和公司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劳动关系, 和其他公司职员没有根本性的区别, 就是俗话讲的“打工”。可以说, 我国清算人难产主要问题不是出在董事, 而是股东;董事推动清算是不可能的。第二、股东控制甚至操纵公司的现实决定了不宜确定董事为法定清算人。其实我国大量公司存在不依法清算的事实和股东操纵公司有直接的关系, 不依法清算实际就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综上所述, 我国应确定股东为法定清算人。

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有两种模式:一、由全体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二、由部分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笔者不赞同全体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第一、效率上不可行。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最多可达200人, 在这种情况下由全体股东参与清算, 效率问题就令人置疑了。第二、现实中主要是控股股东或其它个别的重要股东逃避清算责任导致清算无法进行, 法律规定由守法的中小股东承担执行清算的责任不公平。所以, 我国应确定部分特定股东为法定清算人。具体确定法定清算人的办法可以考虑出资份额和是否有执行公司业务的事实。出资份额大的股东对公司控制影响的力量越大, 理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东对公司业务比较熟悉, 担任清算人也合情合理。所以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出资较多的三位 (具体人数有待商榷) 股东和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逾期未选任清算人的, 由法定清算人执行清算。法定清算人不执行清算的, 依法承担责任

其次、清算义务人不同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东 (大) 会享有广泛的经营决策权, 董事会是股东 (大) 会的执行机关, 对公司也享有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权力, 而清算义务人除非另外以股东身份组成股东 (大) 会, 否则没有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决策的权力, 所以清算义务人不同于公司机关。

最后、清算义务人也不同于清算人。清算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 对内执行清算义务, 对外代表公司, 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公司组织机构。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中, 清算人作为公司诉讼代表参与诉讼, 而清算义务人却没有类似的诉讼地位。

建议完善我国清算人责任制度。首先完善清算人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制度。法律可以规定出资较多的股东或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股东为法定清算人, 在清算义务人拒不或无法选任清算人的情况下, 法定清算人执行清算。其次, 在完善清算人产生制度的基础上, 明确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应明确清算人的注意义务, 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8.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度 篇八

[关键词]归口管理;幼儿园;安全制度;建设

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不断见诸报端,不论是校车安全事故还是园内设施长久失修造成的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其背后均反映出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2006年9月,教育部联合多部委颁布施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对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对于校园安全是重要的基本保障。

对于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引入归口管理的方式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辞海》对“归口”二字做了如下解释:归,专任;口,渠道;归口,即指按性质分类划归有关部门,如归口管理。归口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方式,一般是按照行业、系统分工管理,防止重复管理、多头管理。在我国,归口管理主要用于国家行政管理,各个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职,按照特定的管理渠道实施管理。通过梳理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整理反思幼儿园出现的各类安全问题,发现不少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归属并不明确,于是“归口”这一关键词在研究者的思考中渐渐明晰起来。通过对归口管理的深入了解,我们整理出幼儿园安全制度归口管理的两大保障,即制度分类明确和制度管理与执行的归口。

幼儿园安全的归口管理应从两大方面推进: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分类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制度执行的归口明确;其次,要形成有效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执行机制,并建立归口明确的安全教育牵头执行机制,这是减少安全事故的执行落实保障。

一、建立完善的、分类明确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幼儿园一日活动特点及规律我们对幼儿园安全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分类,这样做有利于幼儿园安全事务管理的归口,同时也有利于安全责任的落实。

(一)幼儿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这里所说的人身安全特指幼儿身体本身的安全(狭义的定义)。由于3-6岁幼儿身心处于未成熟阶段,不论动作协调亦或认知能力发展都不够完善,且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极易因各种因素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为确保幼儿从入园到离园的整个过程都能够处在成人的保护下,我们将幼儿接送制度、校车接送制度以及幼儿园活动安全制度整合为幼儿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幼儿接送制度》包括《门岗幼儿接送管理制度》及《班级幼儿接送管理制度》,即幼儿入园时应凭卡入园,而且家长必须将幼儿送到各班教师手中:幼儿离园时,家长应到幼儿所在班级接幼儿,且离开园区应再次划卡登记,如果非幼儿家长接孩子则必须办理相关的委托以及确认手续并依接送程序将幼儿接走。这样能够保证幼儿在入园与离园的过程中的安全,也便于幼儿园及时了解全园幼儿入、离园情况。《校车接送制度》必须与《幼儿接送制度》相衔接,以保证乘坐校车幼儿的人身安全,即幼儿上校车时必须划卡登记并由父母亲自交接到校车老师手中,幼儿入园、离园则遵循《幼儿接送制度》划卡登记,当幼儿回家,下车时也应划卡登记由校车老师亲手将孩子交接给其父母。为保障幼儿在校车上的安全还应制定校车老师跟车的注意事项,并填写好接送老师轮班表做好接送记录。幼儿园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班级教学活动安全制度》《幼儿在园生活常规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制度》。其中,《班级教学活动安全制度》主要保证幼儿园在教学活动中对幼儿身体的保护:《幼儿在园生活常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幼儿在园五环节(就餐、就寝、入厕、户内外活动、幼儿出入园)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出了严格规定:《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制度》则主要保障幼儿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大型活动时的人身安全。

(二)幼儿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除了保障幼儿人身安全的制度,幼儿的卫生、健康安全也是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幼儿园管理条例》指出:“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在这里根据卫生安全所涉及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幼儿疾病防控等方面的要求将幼儿园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分为《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园区环境卫生安全制度》《幼儿疾病防控制度》等三大类,以确保在园幼儿的身体健康。《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应该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根据各类幼儿园实际情况以及食品制作流程分环节、分类制定。《园区环境卫生安全制度》则应对幼儿园内各个不同区域、各类玩教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精细、严格的规定。《幼儿疾病防控制度》要按照不同季节、不同流行病的情况制定详细的防控制度。

(三)幼儿园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幼儿在园能够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幼儿园还应制定一类专门保障环境安全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幼儿园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幼儿园建筑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以及《幼儿园消防、水、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园建筑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制度》主要保证幼儿园建筑以及大型设备的安全使用与运转,其中最为特殊的设备为校车,为此幼儿园应该专门制定校车运行制度,包括《校车安全责任书》(附校车司机健康检查证明、校车司机驾照登记)《校车安全检测制度》《校车维护保养制度》以及《校车运行记录表》等。《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主要涉及对幼儿园内外部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清理,将可能发生的危险预先考虑到位。这类安全制度包括《幼儿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幼儿园安保人员定时巡视制度》(附巡视记录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等。《幼儿园消防、水、电、气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与专职部门及专业人员充分沟通、交流后制定,并通过定期由专职人员检修,以杜绝这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工作归口管理

着力强调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主要是基于对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现状的了解。由于幼儿园安全工作涉及方面多,对管理人员专业性要求高,使得安全工作的管理很难由个人来完成。通过对幼儿园安全制度进行分类后,可以清晰地看到三大模块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幼儿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幼儿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幼儿园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对于上述安全制度的归口管理并非简单地归由某个部门或某几个人负责,本文所说的归口管理应该包含几个层次的归口,即分类安全制度的管理归口、安全工作执行的履责归口及安全教育的牵头归口。

(一)安全制度的分类管理归口

之所以提出要将安全制度进行分类并且将分类后的安全制度交由幼儿园不同的部门主管管理,是因为专业的事务应当由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幼儿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主要涉及幼儿从入园到离园整个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与幼儿相处时间最长的、最亲密的是带班的各位保教老师。由于对保教工作各环节熟悉,该类制度应该由幼儿园主管保教工作的副园长或保教主任管理落实。幼儿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涉及的安全问题较为专业,从园内卫生消杀到幼儿饮食卫生与营养配餐,以及不同季节幼儿常见病、流行病的防控,这些制度的执行均需要有着卫生保健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因此该部分的安全制度实施应由幼儿园专职保健医生管理。幼儿园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所涵盖的方面比较杂且琐碎的,既要对全园建筑、大型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还要对幼儿园内外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既要与园内相关人员协调,还要与各安全主管部门沟通。因此,该类安全问题的管理是复杂、繁琐的,由主管行政的副园长或幼儿园行政后勤主管进行管理比较合适。

(二)安全工作执行的履责归口

安全制度制定出来后执行落实是关键。这里提出的安全工作执行的履责归口是指执行安全制度的人员根据自己所履行的不同类型的安全職责对不同的主管负责。例如:班级的保育老师执行幼儿在园五环节(就餐、就寝、入厕、户内外活动、幼儿出入园)的安全防护措施时,其当前的工作就是在严格执行幼儿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就是对保教主任履责:当保育老师对班内环境进行清扫、消毒工作时,她就应该按照幼儿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中《园区环境安全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此时她又对保健医生履责。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安全制度由幼儿园教职工执行、落实时总是存在个人对多个主管履责。也许有人会担心管理混乱,但是如果捋一捋安全工作管理执行的线索,就可以看到非常清晰的流程,即教职工执行安全工作制度——不同类型安全工作对不同管理者履责——管理者按照不同类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并收集安全工作过程资料——管理者根据各自分管的安全工作执行情况对相应人员进行评价并反馈意见。在进行履职归口后,可以看到每位教职工对于自己所做的每类安全工作都有了清晰的规程,同时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者也能明确找到相关事务的执行者,这样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才能真正实现精细化、流程化。

(三)安全教育的牵头归口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要对幼儿园全员(含教职工、幼儿、家长)实施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是将幼儿园安全工作由被动防范提升为主动防范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全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可以使大家掌握初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自救技能,尤其能够有效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

所谓安全教育的牵头归口,就是指根据安全教育类型的不同,由不同的安全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人员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实施的安全教育工作制度。一般来说,幼儿园玩具安全教育、生活安全教育因涉及保教工作的比重较大,应由保教部门牵头实施。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则主要由保教医生牵头实施,因为保教医生拥有专业知识及丰富的临床经验,对于卫生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政策熟悉,并且熟悉幼儿疾病的季节性规律与防控,在进行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时往往能提供专业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但是,由于该类安全教育工作的普遍性,在由保健医生牵头实施过程中其他部门、人员必须积极参与、配合。另外,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触电溺水教育均有行政后勤部门牵头实施,这是因为这类安全教育除园内自行开展的方式外,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联系共同开展,由行政后勤部门出面联系、协调更为便捷。

安全教育牵头归口的具体运行方式可以以幼儿园消防安全教育为例。首先,由行政后勤部门牵头,先期将消防安全标示、消防安全通道等园内消防设施梳理一遍。之后,行政后勤部门与保教人员共同商定消防安全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若需要进一步进行消防演练,则需行政后勤部门先提出实施预案,并与保教人员讨论、确定方案后,联系消防主管部门,全园共同参与进行。

安全教育牵头归口后,不同类型的安全教育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引领实施,这样就使幼儿园安全教育既专业又有效。

三、结语

9.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学校:洩湖镇初级中学

时间:2014年2月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

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10.安全监理责任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事故,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规范有效的进行安全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所有监理人员必须依据本办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科学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章

安全生产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监理小组,并设专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在监理中组织可靠的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树立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思想,把安全控制引入正常的监理工作中去,层层落实。

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理组织机构: 组 长:总监 马仲俊

组 员:项目监理部其他所有监理人员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理目标

第五条 监理目标

重大事故(机械、伤亡、交通、设备、火灾爆炸)为零,一般轻伤事故为零,职业病发病率为零,一般火灾事故为零,确保达到“文明施工工地”和“标准化工地”。

第六条 安全监理措施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及时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直至停工整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对违反有关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规定及施工安全操作规定的经指正不能马上改正的则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改正,防止并制止建设行为

中的冒险性和随意性,确保施工现场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加强会议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协调工作,抓好承包单位的安全组织对安全管理到位的检查,会上,会下及时通报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4、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重点工序、部位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通报。

5、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贯彻落实本公司的方针和目标,对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2、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4、在主持编写监理规划时,增加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5、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检查和督促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7、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工程暂停令、复工报审表。

9、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10、定期审阅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日记,并签字。

11、负责处理所监项目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公司。第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监理职责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搞好本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总监不在时全面负责安全监理工作。

2、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3、审查专业分包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5、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6、协助总监检查、督促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7、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8、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第九条

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分包单位资质、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项或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意见;

4、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

6、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脚手架等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7、检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交底及交底记录情况;

8、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巡视或旁站等形式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包括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负责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并签字(含回复单)。

9、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10、协助安全事故、火警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具体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负责和协助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中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审查,并协助、配合安全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在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安全违规操作或存安全隐患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向总监理程师(安全监理人员)反映;

5、协助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技术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并检查整改情况;

6、接受总监(总监代表)的安排,临时代替安全监理人员工作。第十一条

监理员安全监理职责

1、在施工现场巡视、旁站监理过程中,除对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实施动态监督外,还应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2、当发现有安全生产违规操作时,有责任及时制止;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3、接受总监(总监代表)安排,临时代替安全监理人员工作;

4、负责项目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公司作业指导书及本手册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可按阶段分别编制。监理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流程及危险源控制要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向施工承包单位进行交底。

第十三条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监理委托合同和安全监理工作细则等文件;及时传达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及本公司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在项目监理组内部定期学习和交流,同时做好学习记录。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各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收集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和“施工安全总交底记录”,发现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不符之处,应书面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调整或补充。

第十五条

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填写安全监理日记,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交接注意事项(包括现场安全状况、安全巡视旁站情况、安全状况的处理等内容)。日记中涉及书面整改要求的应记录相关文件的存处及编号。项目总监应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并签署安全监理日记。

第十六条

安全监理工程人员应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应与监理工作月报一并每月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每天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工作巡视,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对照相关监控要求逐项填写“安全监理工作日常巡视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对属于“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部位应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安全监理旁站记录。

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监理现场会议(也可与每周工程例会合并召开),会议的主要议程可包括:检查上次会议明确的安全工作执行情况;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具及现场施工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整改措施;确定下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对所发现的安全施工隐患,应在会上确定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做好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对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即“安全监理工作日常巡视监控要点”中的内容)的情况,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在施工承包单位按通知单要求定时、定人、定措施整改完毕后,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人员生命安全的)或未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要求限期整改的情况,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对指定部位停工整改。工程暂停令应及时抄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备忘录”的形式向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书面发出建议和意见,以此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理项目部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监理工作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监理组应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信息,在得知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并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包括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影响、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影响是否得到控制等。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解释。

第六章

11.勿忽视制度主体的责任 篇十一

古语讲“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同样如此。任何制度要起作用、要发挥功能,都离不开作为制度主体的人的参与配合。没有相应的制度意识及社会氛围,没有人的接受、认同、遵循,制度就是一纸空文,就是没牙的老虎。这些年,我们的制度制定了不少,从宏观的基础性制度到微观的条例章程,大到国家社会层面的制度安排,小到邻里家庭的公约守则,可谓涉及方方面面,但许多制度作用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有些制度甚至名存实亡。制度哲学把这种现象叫“制度空转”:看起来制度在那里努力地做功,但就是对现实社会产生不了影响,因为没有人在意它、维护它,更没有人遵守它。实质上是形同虚设了。

也许有人会说,制度就是刚性规范,只要我们把制度内容写得明明白白,把制度条文定得没有漏洞,做到科学严密,怎么会有人敢公然挑战制度的权威?从道理上讲,此话不假,但就制度运行的历史与现实来看,这实在是一厢情愿。其实,人与制度的博弈贯穿人类社会制度演化的全过程。在遵守制度中对付制度,在既定制度框架下琢磨趋利避害的策略,运用正当合法的程序让制度变革导向有利于自己的轨道等等,这些行为都是现实社会中制度演化运行的常态。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些民间俗语,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了黄灯赶快走,遇到红灯绕着走”等等,其实就是对客观存在的人与制度博弈關系的形象表达。

退一步讲,就算人们主观上真想不折不扣遵守制度,不去打什么“擦边球”,不去刻意“钻制度的空子”,也会发现制度事实上是有“边”的,制度不可能没有“空子”。所谓制度,“制”是边界,“度”是空间。任何制度都有它的适用范围、所属领域,越出边界就不起作用,也起不了作用。比如,制度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甚至确定人们的地位高下,但面对人们的偏好、感情、信仰等这些“超理性”的问题只能保持沉默,硬去干预反而会添乱;又如,不能用美国法律管制中国事务,也不能用党纪要求普通群众,明朝的尚方宝剑斩不了清朝的官等。这些都是制度常识。至于“度”,更是制度的本质属性。制度可以细化,但不可能无限细化。即使把制度设计得再严密、把制度的篱笆扎得再紧,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依然存在、也必须存在。遵守制度时选择上限还是下限,偏左一点还是靠右一些,不同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制度绩效。类似的行为累积起来,天长日久,结果就会有天壤之别。

制度是有成本的,制度的实现需要消耗资源,需要配套条件,如果所有这些投入超过该制度所能产生的绩效,这一制度就会得不偿失;还有,制度必然烙有深深的时代印记,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早产”或滞后社会发展阶段“赖场”都会给社会带来闹剧以至悲剧;至于说制度异化,更是制度的一大隐痛,最为大家所熟悉的例证就是“潜规则”。当现实生活中“潜规则”大行其道、受人追捧,“显规则”退隐式微甚至遭人耻笑时,制度就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制度经济学把意识形态引入制度,并作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人对此不理解。制度是明明白白的条文规则,意识形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观念思想,怎么能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两者合到一块?其实,这是对制度运行及其发展规律的深刻认知。制度是看得见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看不见的制度。有了对制度权威的认同,就会从心所欲不逾矩;有了对制度价值的共识,面对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就不会“过”也不会“不及”,甚至当碰到制度不完善或有缺陷时还会按照制度的价值导向自觉救场补台。

指出制度的局限及其困境,绝非贬低制度、不信任制度,而是为了消除迷信、走出误区,还制度以本来面目,给制度以准确定位,让制度做它该做和能做的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设好制度、发挥好制度的作用。我们应把制度变革与发展看作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既重视作为制度客体的规则内容的科学化,也关注作为制度主体的人的意识培育,还要营造崇尚制度的社会氛围。三管齐下,各司其职,相得益彰,制度建设才能取得明显成效。

12.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探析 篇十二

关键词:加重责任,必要性,可行性,立法建议

1 金融控股公司的缘起及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金融业发达的美国东北部, 起初被称为银行控股公司, 此后, 日本、英国等相继效仿美国, 使得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在世界范围发展起来。目前, 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对一银行, 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 并依本法设立之公司。”我国大陆学术界对金融控股公司也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有的认为,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 并通过控股公司兼营工商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 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 也是金融领域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有的认为,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经营性控股公司, 即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 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等活动的控股公司。

一般认为,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以金融企业为主的金融集团, 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 保险业、金融业中至少从事两个不同的金融业。它一般以产权为纽带, 在集团的框架下, 拥有多家附属机构, 并通过附属机构从事多样化经营, 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金融集团中的控股公司是核心, 控股公司通过资本这个纽带, 将各个附属企业联系起来。

2 我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 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协助义务或者给予特殊机构因对其破产的金融子公司实施存款保险等措施而造成损失的适当赔付责任的制度。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间隙中的生存和发展, 立法的滞后和监管的缺位, 使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约束, 蕴含了一定的风险。目前, 我国立法中尚未对金融控股公司给出明确定位,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子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与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子公司的股东, 其对下属子公司的有限责任被不同程度的加重的趋势是不适应的, 因而我国有必要采用加重责任制度。

首先, 金融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使得有必要实行加重责任制度。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在金融企业受到极大的挑战。在有限责任制度下, 金融控股公司更愿意从事高风险的业务。因为, 高风险业务的回报主要由股东和公司内部人员获得, 而作为债权人的客户收益十分有限。但是, 当高风险业务遭受损失时, 股东的损失是其投资, 而客户的损失则是其全部债权。既然收益和风险不均衡, 股东以及股东会选举出来的董事更加愿意鼓励公司从事高风险业务, 加大高风险业务的比重, 从而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因此, 传统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金融企业内部权力义务不均衡的根源, 它鼓励了金融企业股东合法地规避义务, 而“挟”客户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逆向选择, 加大企业经营风险。加之金融控股本身特有的风险将会助长控股公司利用控制权损害子公司及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 因此我国更有必要设立加重责任制度。

其次,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能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问题。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各国在司法实践中,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例的场合主要包括以下场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场合、利用公司法人人格欠妥法律义务的场合;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回避契约义务的场合;公司法人人格完全形骸化的场合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虽然一样都是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 但二者在本质上还有如下差异:一是适用场合不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公司滥用人格的情形, 如上所述;加重责任制度则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出现不符资本充足性的要求或者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不能支付其债务或危及存款人利益等情形。二是适用主体不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于特定个案中的闭锁公司、一人公司或母子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则一准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三是适用机制不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常不是独立的诉因, 必须在判决公司败诉不能执行时, 由原告提起法律主张;加重责任制度则是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协助义务或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义务, 金融监管机构可强制其履行上述义务或直接处置其相关股份或资产代替执行。四是宗旨不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矫正公司的失衡利益关系, 旨在维护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加重责任制度则是在不损害其它金融业务稳健运行的前提下, 对金融控股公司承担经营失败后果的协助义务或有限赔付义务, 旨在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防止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

正因为存在以上差异, 在金融控股公司结构下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 侵害子公司的利益使得子公司未达资本充足率、财务状况恶化, 并可能丧失或者已经丧失清偿能力或破产倒闭的情况下, 并非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能解决, 因而需要适用加重责任制度。

3 我国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可行性

(1) 立法上的可行性。一方面, 可以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的成熟立法和操作手段,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加以制定;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有与国外执行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措施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如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逾期尚未改正的, 可经批准, 采取如下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 使其不再占有控股地位、责令调整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申请的审查批准。只要我国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上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 上述措施也可以作为执行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 所以,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在我国具备法律上的可行性。

(2) 监管技术上的可行性。首先,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认识到位。如2003年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过程中, 银监会曾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机构提出突破银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 赋予银监会责令银行股东追加资本金的权力。因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有利于恢复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从而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稳定, 以达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目的;其次, 执行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操作手段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相同或类似的措施。这些执行措施都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行手段, 基本上只要在将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或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确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 就可以以现有的措施加以执行。

4 我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1) 尽快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及相关立法。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专门立法。实际上, 为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早在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曾经起草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但因种种原因, 该《办法》并未出台。然而, 实践的需要呼唤着立法的完善。2004年“两会”期间, 不少金融业代表与委员也都提出了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建议, 还有委员提出了“顺应金融混业经营趋势,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具体提案,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立法形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防范混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己被业内人士所认识。我国公司的规范化发展及金融业发展的时间都较短, 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特别是金融业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所占比重太大, 需要进行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 加之目前在缺乏立法规范的情况下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行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全面修改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亦不现实。我国应当制订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运行, 将加重责任制度纳入该法案, 作为金融控股公司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

(2) 解决加重责任制度与现行法规的冲突。加重责任制度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时适用的有限责任否认机制。从主体、时机到内容都具有特殊性, 这使得它可能与现存法律存在矛盾。因此, 在引入加重责任制度时, 也需注意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 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条款。

然而, 加重责任制度毕竟属于最后救济机制之一, 它虽然至关重要, 但成本也颇高。需要辅以对金融控股公司完善的配套监督机制, 防范于未然, 尽可能减少需要运用到该机制的情形。因此, 我们除了引入加重责任制度外, 还需进一步完善“防火墙”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监管机构等事前监控配套机制。

总之, 我们在借鉴国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先进经验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 探索出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实际的加重责任制度, 从而能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田, 龚华生.建立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J].法学论坛, 2005 (06) :14.

[2]殷健敏, 徐喆,张军,张瑞.试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J].上海金融, 2007 (06) :26.

[3]姜立文.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实效评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4 (06) :38.

[4]宋健明.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研究----发达国家与台湾地区经验借鉴[M].人民出版社, 2007:288.

[5]田田, 龚华生.建立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J].法学论坛, 2005 (06) :17.

13.宾馆安全责任制度 篇十三

一、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为旅馆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二、旅馆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迸行学习培训,严格落实旅馆业治安管理各项制度及措施。

三、旅馆责任人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领导,明确岗位职责,教育、督促其遵纪守法,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五、旅馆应当支持、配备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验证登记制度

一、旅客入住旅馆必须实行“一人一证”。对无证入住 旅客应到辖区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入住。

二、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对入住旅客的有效证件应严格审查,核实比对入、证是否相符,如发现旅客使用过期、伪造、除改的身份证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旅客信息登记录入应及时、准确,做到“实名、实 时、实数、实情登记。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

统时,应做到内容齐全,不漏录、错录。旅客退房应与系统退房同步。

四、有效证件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解放军军官证、解放军士兵证、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解放军文职干部证、武装警察部队文职干部证、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度

一、旅馆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故障不能及时录入旅客住宿信息的,应立即拨打400-6826868故障电话或报电信等网络公司申请修复,并同时向派出所报备。同时将旅馆信息登记在《旅店业旅客住宿临时登记表》中,系统修复后1小时内补录、传送末录入的旅客信息。

二、如旅馆当日无旅客入住,应当在24时前或者旅馆关门前上传一条“无客”信息。

来访旅客管理登记制度

一、旅馆对前来探访旅客的非住宿人员,旅馆工作人员 应审查登记其有效证件项目。

二、入住旅客会见来访客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三、旅馆对来访人员应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互联网信系统中进行登记或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册进行登记。如未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的视为无证住宿,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旅馆行处罚。

四、对来访人员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来访人员的姓名、性别、有效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地址、来访时间、离开时间及被访旅客姓名、房间号、与被访人的关系等。

值班巡查制度

一、旅馆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内部保卫人员,负责旅馆内部消防、治安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登记。

二、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三、旅馆按规定应安装监控系统,明确专人值守,并建立值班、交接登记台帐。

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一、旅馆应专门设置旅客免费寄存贵重物品的保管箱、保险柜或保管室。无保管、寄存条件的旅馆应明确尽到告知义务。

二、旅馆应有专人负责对寄存贵重物品进行检查、登记。对寄存物品管理实行“三对号、一签收”制度,即房号、床号、牌号一致,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名。

三、旅馆应对旅客寄存的贵重物品做好守护,并对其安全负责。

四、寄存贵重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

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一、对旅馆内遗留的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它违禁物品,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二、旅客遗留的其它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情况报告制度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一)旅客使用过期、仿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簏

(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并保护好现场。

安全防范宣传制度

一、旅馆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住宿旅客应遵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二、严禁旅客或来访人员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14.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篇十四

二、社区内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非消防重点单位应按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三、社区居委会每年应和社区内每户居民签定居民防火公约,并检查防火公约的落实情况。

四、社区居委会每年应和社区内非消防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管理责任。

六、社区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应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年度考评并落实各种奖惩措施。

15.我国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安排研究 篇十五

制度安排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 对约束人们在谋求财富最大化时而制定的行为规则的安排和要求。审计制度安排至少包括审计主体的确定、审计目标和标准的制定和审计程序的安排及对审计结果的评价等。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安排与传统审计制度安排类似, 但其要结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建立一种更能发挥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的机制。

一、社会责任审计主体

审计关系中的审计人, 即接受审计授权人的委托而实施审计的主体是通常意义上的审计主体, 有效地审计主体应该满足三个要件: (1) 审计必须由相对独立的主体承担; (2) 能够对审计客体进行检查和评价; (3) 具有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审计主体还应该能在合理的费用里完成审计工作。只要满足以上条件, 社会责任审计才能顺利开展。寻找严格意义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审计主体非常困难, 不同的潜在主体可能缺少相关专业审计人员, 或缺乏独立性, 或规模有限而导致审计成本过高。

目前我国审计主体不外乎有三种, 即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在市场经济中, 社会向所有社会要素提供的物品叫公共物品, 根据这个特征, 社会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也符合公共物品的属性。从社会的公共管理方面分析,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使市场体制健康发展, 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应该对企业社会行为进行约束, 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公共物品进行审计, 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由此形成国家审计主体。但是政府部门存在缺乏专业知识、技术人才的限制, 以及专门组织实施社会责任审计成本过高而导致不能很好地开展审计工作。

企业为了了解自身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也会实施社会责任审计, 并且发布报告。从管理学角度分析, 管理是一种精确的计划系统, 包括成本核算、福利计划、雇佣措施、市场营销、组织生产等活动研究, 社会责任管理已经演变为现代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规范, 对维持各个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自身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管理者了解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社会道德理念逐渐加强, 企业开始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建设。因此社会责任审计也就是管理审计的内容之一, 内部审计同样也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为社会责任审计的主体。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主要涉及到独立性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毕竟是企业的一部分, 它的行动要受到高层管理制度的影响, 内部审计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企业的利益限制。此外, 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

企业为了了解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建设程度, 取信于外界, 也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活动。与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相比, 社会责任审计更具有社会性, 故更需要社会组织参加。再者, 社会责任的价值很少在账簿和报表上反映, 意味着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审计采用的审计方法、审计标准、审计客体都与传统的审计有很大差别, 因此, 有关职能部门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不能实施审计, 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以达到审计目标与社会期望的统一与协调。为了使利益相关者都得到全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进行审计师开展审计的理想模式。

二、社会责任审计目标与标准

1.社会责任审计目标。审计目标体现了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的期望, 也决定了审计主体行为的目的。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是当前被普遍认可的审计目标。社会责任审计目标着重关注社会目标的实现, 体现了审计的社会属性。社会责任审计目标不仅要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 也要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 因此审计目标若继续局限于物质资本要素所有者将是错误的, 而是应该定位于整个社会。对于社会公众来说, 企业满足积极有效的社会责任管理系统和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是社会责任审计的目标。

一般来说社会责任审计的目标除了合法性、公允性外, 更加侧重于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描述。

合法性是指在一个社会构建的规范、价值、信仰或是定义的体制中, 一个实体的行为被认为是可取的、恰当的、合适的一般性的感知和假定。所以合法性是社会对企业的最低要求, 即企业行为准则必须遵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而不是企业自身的属性。

公允性首先是评价财务报告是否遵从公认会计准则, 其次公允性还评价公司选择会计处理的方法是否合理, 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公允性是对公司财务是否遵守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反映的资产是否与实际资产相符的评价。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只有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才能使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状态有所了解。除了会计信息需要真实、完整, 企业整体经营状况也需要真实、完整, 使企业与社会各界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与模式。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 社会责任审计具体目标包括:查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责任, 审查企业建立的专门管理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 给管理系统的完善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验证企业披露的关于社会责任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 信息是否存在误导社会公众的风险;揭示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以及该不良行为对企业声誉、商业利益和内部管理带来的影响。

2.社会责任审计标准。社会责任审计标准是社会责任审计主体在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并做出相应判断的基础上,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 二是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社会责任审计标准与传统审计标准有所不同, 它有较大的不确定因素。根据国内外社会责任标准的构建, 可知标准体系主要由安全生产保障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就业水平标准、社会保障标准、污染控制标准等组成。

目前被普遍认可的社会责任审计标准是社会责任国际在1997年公布的SA8000, 该标准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补充, 现已发展成为一个较全面的社会责任指标。它规定企业或组织在获取利润同时, 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它从劳动保障、人权保障和管理系统三大方面, 对企业或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一系列最低要求, 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健康安全、差别待遇、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另外,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推出的关于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ISO9000、关于环境保护体系的ISO14000, 都是被广泛应用的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明确的、专门的社会责任审计标准体系, 但是我们国家从1998年开始, 也出台了诸如《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系列与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 除了将法律法规作为审计标准, 审计主体可将组织行为学中的组织行为理论作为审计标准。因为组织行为理论认为组织的价值是组织的行为的向导, 组织的价值观必然可以通过组织的目标、道德政策、道德规范体现。企业自身的道德标准是企业内部正式的制度, 通过企业文化体现出来, 在某种程度上是需要强制实施的, 因此也可作为衡量和评价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

三、社会责任审计程序

社会责任审计程序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主要是因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社会责任审计程序的研究较少, 目前还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结论。此外, 由于适用于不同部门、不同组织的社会责任审计程序才是成熟的、完善的, 但是目前没有足够的经验发展一系列全面适用的程序。

The Body Shop的社会责任审计程序是目前较完善的审计程序, 包括了对公司审计数据、外部公司文件以及雇员、经理、供应商、记者等访谈记录。审计框架包括政策回顾、审计范围的制定、指标的一致、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和调查、内部审计、报表编制、内部核实, 最后发布报表。

根据国外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结合传统审计程序, 我国的社会责任审计程序可分为4个步骤。首先熟悉审计环境。通过询问、观察、调查等手段, 了解公司的宗旨、利益相关者、内部控制等, 这是审计工作的基础环节, 然后确定审计计划和目标。为了使社会责任审计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审计目标, 审计人员应该在具体实施审计时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 包括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 设定审计标准、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人员。再者是审计的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工作量最大, 耗费资源最多。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 按照审计计划, 广泛收集资料, 选择有效的、可靠的审计查核程序, 对资料做出相关的评价和鉴定, 初步得出试验性的结论。其中收集证据并整理资料是较繁琐的工作, 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调查结果, 部门提供的文件信息和与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审计座谈, 最后发布社会责任审计报告。编写的审计报告需要供专家和被审计部门讨论和评价, 如果存在不合理的结论需要改写。社会责任审计报告应该与传统报告一样包含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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