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统计证情况说明

2024-10-11

未办统计证情况说明(精选9篇)

1.未办统计证情况说明 篇一

(一)、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省分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岗位的设立情况及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情况。

(二)、业务及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及财务系统使用的数据库名称(如SQL Server),业务及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三)、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四)、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新设立的省分公司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分析工作的三级责任人情况;报送月度业务经营分析报告的承诺书;报送公司日常信息的信息员情况。

(五)、保险公司在统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统计内控制度其他统计方面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险公司在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公司对通信线路的冗余备份情况,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六)、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

(申请单位公章)

2.未办统计证情况说明 篇二

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产业化组织总数(表一)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市场等把分散的农户与国内外市场联结起来,各利益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益互补,风险共担,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组织经营形式。产业化组织是指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联结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组织。产业化组织按利益联结方式和组织类型分别调查。

(一)按利益联结方式划分

有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关系,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其他经营组织的根本区别,也是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方式是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主体,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或结为利益共同体的手段或方式。本表以不同联结方式按组织数量分别填写。表中所列产业化组织利益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关系。产业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产业化生产基地和农户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或组织等按合同收购农产品,并及时按约定结算。合同关系中的“订单关系”是指产业化组织与农户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没有订立长期合同,而是根据市场情况,主要依靠当年与农户新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农产品生产、收购等事项的形式。“年履约订单成交额”是指全年全部或部分完成的订单成交金额。“年订 1

单总额”是指全年签订订单的资金总额(年履约订单成交额占年订单总额的百分比为订单履约率)。

2、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指在产业化组织内部,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等将农副产品加工、运销等增值的一部分利润按一定方式(如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户。也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3、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组织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一个产业化组织的利益联结方式可能同时有几种,在调查表中只填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联结方式。

(二)按组织类型划分 主要有四种:

4、龙头企业带动型。是指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带动基地和农民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企业中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5、中介组织带动型。是指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含农民专业协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经济技术服务组织等带动农户,实行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经营的产业化组织形式。“规模以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组织章程,登记在册会员5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6、专业市场带动型。是指以专业批发市场为龙头,形成主导产业,联结千家万户,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7、其它类型。是指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条件的产业化形式。“农村经纪人”是指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村 2

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与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专业大户”是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专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生产的大户。这2个指标不包括部分时间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而另一部分时间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

二、产业类型(表二)

用来反映产业化组织的产业及产品分布状况。主要有五类:

8、种植业。是指以种植业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在调查中可分为粮棉油、蔬菜、水果和其它四类。

9、畜牧业。是指以畜禽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在调查中分为肉类、奶类和其它。

10、水产业。是指以淡水或海水中各种养殖或捕捞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11、林特产业。是指以林特产品如花卉、中草药材、山野、竹制品等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12、其它。是指除上述各产业以外的产业化经营组织。以上各项指标分别按组织个数填写。

三、产业化组织规模(表三)用来反映产业化组织总体水平和规模。

13、固定资产总值。是指产业化组织截止年底内部各种固定资产价值的总和。其中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龙头企业”中单列出来。

14、带动农户数。是指全年产业化龙头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方式和辐射作用,带动农民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数。其中通过订单形式带动农户数在“订单带动农户数”中单列出来。

15、生产基地数。是指直接为产业化龙头组织提供农副产品原料的种植业面积、畜禽饲养量或水产养殖面积等。

四、产业化组织效益(表四)

16、销售收入。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在全年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17、净利润。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年实现净利润总额。

18、出口创汇。是指农业产业化组织年创汇总额。

19、上缴税金。是指农业产业化组织全年交纳的各项税款总额。20、交易额。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农产品成交额之和。

21、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增加收入。是指在产业化龙头组织的带动下,农户从事产业化生产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产当年多增加的收入。这个指标不计算平均数。

五、对龙头企业扶持(表五)

22、银行贷款。是指全年各级银行或信用社对龙头企业的各种贷款总额。

23、财政扶持金额。是指全年各级财政资金用于龙头企业的扶持总额。包括无偿拨款资金(含贴息)、有偿使用资金(如周转金等)。

24、税收减免额。是指按照国家的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组织享受的税收减免额,但不包括出口退税额。其中减免的增值税、所得税分别填写。

六、产业化组织从业人数(表六)

25、产业化组织从业人数。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的年从业人员数。

26、利用外资龙头企业数。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总数中利用外资的个数。

27、利用外资额度。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中外商投资的额度。

28、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数。是指由省上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数与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数之和。

七、补充指标—龙头企业情况(表七

1、表七2)

29、龙头企业数量 等于主表中指标“龙头企业带动型”数量。30、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龙头企业数量 企业研发中心泛指建在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及其他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任一种研发中心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31、质检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龙头企业数量 计量认证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32、通过ISO9000、HACCP、GAP、GMP等质量体系认证的龙头企业数量 企业通过ISO9000、HACCP、GAP、GMP等质量体系中任一种认证,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33、获得省以上名牌产品(农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的龙头企业数量 企业主营产品获得省级以上质检、工商、农业部门颁发的全国或省级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任一种证书,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

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中国名牌农产品 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由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颁发。

34、获得“三品”认证的龙头企业数量 企业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中任一种认证,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有机食品 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

绿色食品 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 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和规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食品。

35、获得“三品”认证的产品数量 指企业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个数,包括初级产品、初加工产品和深加工产品。一个企业可能获得多个产品认证。

36、获得“三品”认证的基地规模 指报告期末企业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地总规模。

37、种植面积 以农作物、桑树、茶树、果树、林木等种植及其产品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农产品生产基地实际占用的耕地、林地、园地面积。种植面积是露地、园地、温室、大棚等面积之和。单位为标准亩。(下同)

38、牲畜饲养量 以牛、马、驴、骡、猪、羊、兔等牲畜养殖及其产品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内)农产品生产基地牲畜养殖量。肉用畜按出栏量填写,种畜或乳用畜按存栏量填写。牛、马、驴、骡、猪、羊等牲畜单位为头、只、匹,兔单位为只。(下同)

39、禽类饲养量 以鸡、鸭、鹅、珍禽等禽类养殖及其产品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内)农产品生产基地禽类养殖量。肉用禽按出栏量填写,种禽或蛋用禽按存栏量填写。单位为只、羽。(下同)

畜禽出栏数 指报告期内各种类型生产单位和住户饲养的,已屠宰或出售的全部畜禽数量。包括交售给国家、集市上出售以及自食的部分,但出售或食用的仔畜不包括在内。

畜禽存栏数 指报告期初、期末各种类型生产单位和住户饲养的全部畜禽存栏数量。

40、养殖水面面积 以水产养殖、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农产品生产基地占用的水面面积。水产品养殖面积指人工投放鱼、虾、蟹、贝、藻等苗种并进行饲养管理的水面面积。单位为标准亩。(下同)

41、获得出口备案的基地规模 指报告期末企业所属基地中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并获得商检部门备案的基地规模。

42、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值 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货币资金购买农产品原料的价值,只包括买价,不包括采购费用。

43、主要农产品原料从基地采购值 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货币资金直接从基地农户手中收购的主要农产品原料的价值,只包括买价,不包括采购费用。

44、企业当年对农产品原料基地投入总额 指报告期内企业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培训、生产资料垫付及其他方面的投入总额。

45、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包括生产道路修建,隔离、防护设施(围墙)建设,农田水利、电力设施建设,房屋设施(棚舍)建设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46、农民培训投入 包括宣传材料、现场指导、专题讲座、岗前培训等各种培训投入。

47、生产资料垫付 包括免费提供或赊销种子(种苗)、肥料(饲料)、农药(兽药)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投入。

48、其他投入 指除17、18、19三项之外龙头企业通过其他形式对农产品原料基地的投入,包括疫病防治、质量监控、基地认证、配套服务、灾害补偿等投入。

49、企业带动基地农户增收总额 指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农户当年参加产业化经营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经营多增加的收入。包括按合同价特别是保护价收购比按市场价收购向农民多支付的差价金额,实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经营向农民返还或分配的利润 7

金额,采取土地租赁经营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金额,吸收农民务工支付给农民的工资福利报酬金额及其他方式带动农民增收金额。

50、按合同价收购比按市场价收购向农民多支付的差价金额 指合同制龙头企业按合同价收购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情况下,按照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的农产品原料,与按照市场价收购相比多支付的差价总额。保护价是龙头企业为保护基地农户利益而规定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企业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

51、实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经营向农民返还或分配的利润金额 包括合作制龙头企业按照与基地农户约定的方式,向农户返还加工、流通环节利润的总额,以及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按照基地农户入股股金比例分配利润的总额。

合作制 指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时,确定农产品收购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企业的返利方式,企业按合同规定价全部收购农产品,把农民提供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后,将其中部分利润按农民提供原料的份额进行返还。包括按照原料交售量和交易额返还,也包括二次分配。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 指农民以资金、土地、劳力、技术等入股,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并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企业经营利润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分配。

52、采取土地租赁经营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金额 指龙头企业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向农户支付的租金总额。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53、吸收农民务工支付给农民的工资福利报酬金额 指龙头企业雇佣农民在基地务工和企业务工,向农民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

54、其他方式带动农民增收金额 指除22、23、24、25四项之 8

外龙头企业通过其他形式带动基地农户增收的金额,包括带动农民从事农产品运销、贮藏等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八、填写调查统计数字时的要求

55、本表中以个为单位的,按组织数量填写;以户、元、万元、万美元、万亩等为单位的,按实际数量填写。填写保留整数。

56、本表所涉及数字为统计当期的年底数字。

3.未办统计证情况说明 篇三

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附件1:

1、出口货物退(免)税额以前出口货物栏(第3栏):为2012年及以前(如包含2008、2009、2010、2011年未退)确认结转2013年应退(免)税款减去补征税款之差(补征税款特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而补缴的入库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免)税额2013年本年出口货物栏(第4栏=第5栏+第6栏):为本年财务发生应退(免)税额;具体按出口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报关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外汇牌价×适用退税率-实际耗用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适用出口退税率公式计算。

其中对于2013年底生产企业尚未申报(包含未参与计算)的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总额中退税额与免抵额的难以划分的可按照生产企业已经申报的2013年出口货物且退税机关所属期2013年1月—2014年4月累计审核通过的所属2013退税额与免抵额的比例关系划分并分别填列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其中含所属期2013年12月-2014年4月可审核确认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包括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额和 1

单证不齐的退(免)税,但不包括不予办理退(免)税额。

其中出口货物退(免)税额2013年出口货物栏中:

在2013年底已申报退(免)税额栏(第5栏)是指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申报的2013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所属期201301月至201311月),2013年出口货物栏中在2013年底未申报退(免)税额栏(第6栏)指2013年12月31日后申报的2013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所属期201312)和截至所属期201404止单证信息未齐未参与免抵退计算的2013年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2、本年已办理出口退(免)税栏(第7栏=第8栏+第9栏):为2013年金库数,其中免抵额按市局向分局提供数据填列,(如有差异及时报告三科)。第8栏、第9栏划分可结合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附表中退税额、免抵额所属确定。

以前出口货物栏(第8栏)中“退税额”根据2013年金库实际办理所属2012和以前出口退税额减去补征税额填列。

2013年出口货物栏中“退税额”(第9栏)根据2013年金库实际办理2013出口退税额。

3、其它企业栏指所有因特殊政策办理的退(免)税[主要指旧设备退税和境外投资退税等]。应退税额划分,以设备增值税发票上开具时间为准,发票上开具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界定为2013年当应退税额。

4、若企业既有正常出口办理退(免)税,又有因特殊政策办理退(免)税,其中因特殊政策办理退(免)税额仅在其他企业栏统计,不得重复统计。

5、每美元应退(免)税额=2013年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2013年出口货物离岸价,可用于检验企业汇总数据的正确性。

二、其它要求:

1、附件1单位为元,小数点均保留两位。

2、报表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上报分局、一份上报三科)。

3、报表需企业盖章,填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4.户口迁移证备注信息填写说明 篇四

请持证人(新生)在户口迁移证右上角空白处依次填写:

1.学院、专业和班级;2.本人身高;

3、本人联系电话。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黏贴在户口迁移证的反面,注:复印件黏贴时不要超出整张迁移证。)格式范例如下:

身高:xxx cm(厘米)

5.就业报到证及相关问题的说明 篇五

一、什么叫报到证报到证以前也称为“派遣证”,其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授权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签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派遣的书面依据,是毕业生人事关系正式从学校转移到就业单位的证明。

二、报到证的作用 1.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毕业生就业后的工龄由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接收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4.是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报到证目前仍在中国人事管理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毕业生们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报到证,不要丢失。报到证原则上不补办,应届毕业生如不慎遗失报到证,须及时向学校报告遗失过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毕业生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报请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准后予以办理新证。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三、报到证的形式一份报到证由正副两联组成:正联(本专科生为蓝色,研究生为粉红色)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给学生个人,副联(白色,也叫通知书)连同档案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寄至报到证开具的用人单位或省市地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如人事局或教育局)。

四、报到证的有限期和毕业生的报到期限毕业生报到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即7月1日至7月31日。毕业生领取报到证以后,应尽快到工作单位或人事局报到,没有特殊原因或延期报到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就业调整改派毕业生的报到时间由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

五、领取报到证的时间报到证的领取时间安排在学校毕业典礼后办理离校手续时,一般安排在6月底7月初。

六、派遣说明

1.回生源地就业毕业生只要与生源地具体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可列入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报到证上开具的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栏注明具体的用人单位名称。

2.非生源地就业(1)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且该单位能够帮助毕业生解决户口、人事关系,派遣该生时可直接派遣到单位所在地。报到证上的接收部门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栏注明具体的用人单位名称。(2)到省内非生源地的单位就业,但该单位无法解决户口和档案等人事关系,而又未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按规定派遣回生源地,其报到证上的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如生源地为梅州市的毕业生,现联系到广州某电脑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但公司无法落实户籍等关系,则该毕业生的报到证将开至梅州市人事局。

3.外省就业到外省就业的毕业生,派遣至该地省一级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具体工作单位的,在报到证的备注栏中注明。

4.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就业到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报到证上的接收部门为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5.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指的是非全日制、临时性、劳务派遣、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的就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如未申请暂缓就业,将被派遣回生源地,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6.未落实就业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没有成功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将派遣回生源地,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7.其他情况(1)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暂缓期间,档案集中在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和党团关系保留在原毕业院校。(2)申请出国(出境)的毕业生: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出国(出境)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在派遣时未获得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对申请出国(出境)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3)升学深造的毕业生:升学深造要以获得录取通知书为依据。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免试推荐或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生源地就业。(4)结业生:结业生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能正常毕业,但仍想继续修完学业取得毕业证,这种情况可视为延长学制处理。第二种是由于个人原因而不能继续攻读学业,这种情况可直接把该生的关系转回生源地。结业生如果找到就业单位且单位确实需要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凭单位证明可签发报到证,但必须要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5)外籍学生(仅限外国国籍)、港澳台学生:这类学生不属于我国教育系统管理,但愿意留在我国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调整改派

(一)办理调整改派的原则: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办理改派手续。

3、调整改派工作时间。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应届毕业生的调整改派从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个月的最后一周,由学校统一向省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有关改派资料(原派遣单位的退函、新录用单位的接收函、原报到证、学校的同意意见),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手续。省就业指导中心不接受学生自行前来办理。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就业工作意见,对派遣到广东省12个山区市(韶关、清远、湛江、茂名、阳江、肇庆、河源、梅州、潮州、揭阳、汕尾、云浮)的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原则上不作调整。

5、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作调整。

6、在人才市场办理空挂档案的,不作调整改派。

7、根据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报送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①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需求,经多方教育仍拒绝改正的;②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③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④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二)允许调整改派的条件:

1、因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

2、因毕业生达不到用人单位(或人事局)的硬件要求,如不能按期毕业、不能取得学位证、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等。

3、确属专业不对口的,学用不一致的。

4、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5、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6.未办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篇六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未办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未办结婚证离婚协议书1

协议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与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某抚养,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某所有,由某一次性给付某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某所有,某向某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某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冯某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xxx协议人:xxx

xx年xx月xx日

未办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 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双方购买有二套房产,其中一套位于:,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归女方所有,另一套位于:,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归男方所有。双方名下有 汽车一辆,上述汽车归女方所有,女方应补偿财产分配差额费用XX元整(X元)给男方,女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天支付给男方,不得拖延。双方办理离婚后,互相协助对方办理车辆财产等产权转移手续,双方无其他共有财产。

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1、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男方婚内未经过女方签字确认的借款,由男方单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五、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未办结婚证离婚协议书3

协议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 ×××号。

协议人:王 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路 号的 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 3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 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7.未办房产证 房屋转让的合同效力 篇七

作者:周建中*** 时间:2010-07-26 查看(1581)评论(0)

转让未办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效力

案情

2006年,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已经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但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2007年3月,经中介介绍,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价格为350000元,王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30000元,于2007年5月8日支付第一期房款104000元(含定金),余款24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还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若张某中途不卖,张某除应退还定金外,还需赔偿30000元给王某;若王某中途不买或者逾期7天支付房款,张某可将王某所支付的定金抵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张某支付了30000元定金。后因张某反悔,不愿履行合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辩称,1、出卖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就转让,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2、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出让人愿意依约选择退还定金,并支付30000元违约金,解除双方合同。争议

观点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观点

二、讼争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约束。评析

本案争议首先是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修订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修订后为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建设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29日废止)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由于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司法实务在一段时间内将此类合同均认定为无效。1999年3月15日、同年12月29日,随着《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发布和实施,开始改变以往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的做法。《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关于登记直接决定合同效力的规定,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作了清晰的区分,使司法实务对登记与合同的效力关系有了统一的认识,自此司法实务对此类合同不再因未办理登记而认定为无效。

近期由于房地产的价格变动幅度大,房地产交易因一方悔约导致纠纷也较以往多,反悔一方多以双方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含义应理解为如果合同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为标的,转让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该条款针对的是合同的标的物—房屋的产权确认及变更这一物权变动行为,并非针对合同本身,该条款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效力并不直接影响。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作用在于公示,是针对物权变动行为而设立,对合同的效力没有直接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地产转让合同此类合同本身,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要求须登记才生效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对于合同的标的物—房屋的产权确认及变更,法律要求登记的强制性规定,但这两者是不同的,应将登记的效力和合同的效力区分开来。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形式要件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即生效,因此,讼争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约定的约束。

合同约定:“若张某中途不卖,张某除应退还定金外,还需赔偿30000元给王某;若王某中途不买或者逾期7天支付房款,张某可将王某所支付的定金抵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也对等,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担保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严守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张某依约可选择退还定金,支付30000元违约金,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否则,张某应继续履行合同

暂时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

暂时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

所谓期房的转让,即预售的商品房的转让,是指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在实际占有商品房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实践中的操作一般都是通过两种方式:

1、签定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待房产证出来后,双方再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2、先租后售,即在房产证出来之前卖方先承租给买方使用,待房产证出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上述方式,对于买方而言,存在极大的风险。买方在交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如果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买方的权利就得不法律保障。时间一长,如果楼价上涨,由于没有办理过户,卖方在利益的驱驶下可能将房产再转卖给他人。买方在买这种房时,就会存在上述风险。

在实践中,对于期房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无效,理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有“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但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未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予以了转发,该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但该意见是国家为拟制炒房、哄抬房价行为而出台的一种政策性规定。我们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其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解除

(注:李静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实践当中,因房屋未获产权证就进行买卖进而因合同效力及解除事宜发生二手房交易纠纷的案例屡有发生,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和新旧法律及审判实践的不断变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有时却大相径庭,在此作一些分析,仅供参考。

一、关于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理由: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属于法律层级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的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

2、依据起诉时该房屋是否符合办理房产证的条件确认其效力。

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在起诉前已经具备办理领取房产证条件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3、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

第一、房屋转让合同属双方自愿签订,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如何区分有待进一步明确,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目前已基本形成共识,因此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是指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第四、《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律师同意上述第3种意见,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不仅因为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因为确认合同有效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实践中判决合同有效的案例越来越多。

二、关于未获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未获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要看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看房屋买卖合同的关于合同解除及相关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如果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甚至明确了违约责任,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只是违约责任约定过低或过高的,可以依法申请予以提高或减少。

8.未办房产证前的房屋转让协议 篇八

甲方:

(身份证:)乙方:

(身份证:)乙方委托人:

(身份证:)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乙方自愿将其XXX小区西区(XXX路南,09号楼,XXX号房)转让给甲方,转让过程中,甲乙双方需遵守以下协议:

一、甲方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支付乙方转让费XXX万元(佰拾

万元)人民币。

二、甲方支付签订协议后乙方尚未支付的及交易时产生的各种税费,不包括在XXX万元(佰

拾 万元)之内。

三、交易房产为XX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XXXX置业有限公司对房屋及小区的设计与组织施工情况视同甲方已知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异议而终止协议。

四、甲方在支付转让费后,尚未过户期间,可先行装修入住,期间应服从小区管理,如发生争议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委托其XXX全权代表自己,办理一切相关过户手续。

六、乙方在过户期间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各种手续。

七、资金支付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八、协议签订后若甲方不执行,乙方不再退还已付转让费,协议自然终止。若乙方不执行,要双倍赔偿甲方已付转让费。

九、甲乙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应本着友好协商态度解决。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无法执行,乙方应原额退还甲方已付转让费,双方不再付任何责任,协议自然终止。

甲方:

银行账号:乙方:

银行账号:乙方委托人:

9.《交易证》办理说明 篇九

根据铁建设[2010]39号关于印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56号文关于印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的通知和部有关规定,铁道工程交易中心是承担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的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为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等项目招投标设立的固定交易场所。实行市场交易准入制,招标人和投标人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均应办理《交易证》。对申请入场参加招投标活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单位办理《交易证》,同时配发数字证书。现就办证事宜作如下说明:

1、证件类型:

《交易证》分一次性和三年期两种,持三年期《交易证》在有效期内可参加其交易范围内的招投标项目交易;一次性《交易证》按入场招投标项目办理,只限参加本项目交易。交易人可自愿选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2、办证条件:

2.1 具有法人营业执照、业绩和信誉良好企业单位根据其资质等级或相关证书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类《交易证》;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特许证或检测报告办理物资设备类《交易证》。

2.1.1 招标人凭铁道部批准项目招标的相关文件办理建设类《交易证》。

2.1.2 办理施工类《交易证》的企业,必须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铁路电务一级资质,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房建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

2.1.3 办理勘察类《交易证》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专业类甲级和乙级资质。

2.1.4 办理设计类《交易证》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铁路行业甲、乙级、专项甲级资质。

2.1.5 办理监理类《交易证》的单位必须具有铁路综合工程甲、乙级以及公路、矿井、城市轨道、电力、通信、房屋建筑等专业甲级资质。

2.1.6 办理物资设备类的单位必须具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无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产品根据省部级检测报告,审查办理。

2.2 不符合 2.1 款规定的单位办理《交易证》,须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一次性《交易证》。

2.3 办证单位应具备访问互联网的条件和能力。

3、办证程序:

3.1 填报和打印交易证申请表。

3.2 备齐资料到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申请办理

3.3 办理具有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电子钥匙

3.4 将数字证书与交易证的信息做关联

4、交易申请表填写说明:

4.1 “申请单位”:按工商登记注册名称填写。有变更者按变更栏名称。

4.2 “资质等级”:由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按资质证书中的等级填写。

4.3 “经销方式”:由物资设备供应单位选择填写“直销”或“代销”。

4.4 “交易证种类”:选择填写三年期或一次性。

4.5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4.6 “交易类型”:选择填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

4.7 “传真号码”:填写本单位常驻地的传真号码,有路电的填路电传真号码。

4.8 “交易内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根据资质证书的承包工程范围或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物资设备单位根据生产许可证或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填写具体交易内容。招标人根据批准文件填写。

4.9 承诺内容可填写:自愿申请铁道工程交易中心三年期或一次性的《交易证》(一次性的《交易证》注明参加交易的招标编号),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履行应承担的相关义务,诚实交易。

4.10 交易联系人:应安排能经常到铁道工程交易中心了解信息、在交易活动中担当交易联络的人员担任。

4.11 上传附件:上传附件应为副本的彩色扫描件,多张图片请先复制到Word文档内,上传Word文档,具体细节请点击在线填报内的“查看说明”。

5、证件使用

《交易证》为交易准入的书面凭证,以备查验。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参加招投标交易网上交易活动时使用存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电子钥匙,按照《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参加交易活动。

6、补证程序

如果交易卡或交易证遗失,按交易中心规定程序补办,先由单位出申请补办证明,在交易中心网站刊登交易证(电子钥匙)遗失公告,公告期3天后,凭单位介绍信给予补办。(下载:补办证明.doc;遗失声明.doc)

7、公司名称变更

如果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按更新交易证的程序重新填报并附上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司名称变更声明》来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下载:公司名称变更声明.docx)

8、其他:

8.1 一次性《交易证》须有项目招标编号后方能办理。

8.2 持证单位受到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交易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交易中心暂停其《交易证》使用或收回《交易证》。

8.3 《交易证》有效期满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办理。持证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交易内容、交易联系人等发生变化,应由交易联系人持单位介绍信、交易证(电子钥匙)及有关证明材料,30 日内到铁道工程交易中心交易部办理《交易证》变更手续。

8.4 《交易证》不得转借、涂改。

8.5 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址为: 作为固定的信息发布渠道,招投标信息、相关法规制度和交易中心的情况介绍都将及时公布,请各单位注意及时访问。

铁道工程交易中心 2008年5月

交易部(办证)

受理人市电路电

郝铁铮 010-51840221 021-40221 罗静明 010-51840218 021-40218 李无为 010-51840223 021-40223

沈洋(技术咨询)010-51840220 021-4022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一号楼八层(铁道部南门东侧,北京铁路局西门,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北侧)邮编: 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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