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范着装的通知(13篇)
1.公司规范着装的通知 篇一
物业公司关于员工统一规范服着装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小区管理处:
一、为更好树立公司整体形象,自20**年11月18日(星期一)起,全体员工统一规范秋冬服着装,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及管理处管理人员
(1)男性:周一、三、五、日穿深蓝色西服配青色衬衣,佩戴领带;
(1)男性:周二、四、六穿深蓝色西服配白色衬衣,佩戴领带。
(2)女性:周一、三、五、日穿黑色西服配白色衬衣;
(2)女性:周二、四、六穿青色西装裙配白色衬衣。
(3)其他工种(绿化工、清洁工、食堂厨工、**花园机电工)员工制服根据实际情况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二、为节约开支费用,经研究,自20**年11月份起试行小区文具用品、清洁用品及用具、电话费每月定额管理。各管理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定额自行购买文具用品、清洁用品及用具,每月凭购物发票向公司核销定额费用,电话费由集团办公室统一缴纳后交物业公司办公室按定额核销。各小区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附:《小区文具用品、清洁用品及用具、电话费每月定额表》
三、为庆祝zz公司成立十周年暨11月18日-24日房产促销活动,各小区管理处要立即行动,全力搞好小区清洁卫生,保安员要搞好礼仪礼貌,各小区霓虹灯、喷水池灯按原来规定时间于促销期间(17日晚开始)全部开放。
特此通知
2.公司规范着装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企业: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 节约社会资源, 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 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 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 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 达到要求。
2013年12月6日
附件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 节约社会资源, 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 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9]6号) ,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 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 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 是指企业使用的, 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 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 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 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 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
第三条企业 (含代理记账机构, 下同) 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软件供应商 (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 下同) 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 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二) 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三) 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四) 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 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会计软件和服务
第六条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 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第七条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 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第八条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第九条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
第十条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 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 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 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第十一条鼓励软件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 (XBRL) 功能, 便于企业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XBRL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 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
第十三条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 提供导出会计档案的接口, 在会计档案存储格式、元数据采集、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方面, 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 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 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 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第十五条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 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对于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客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 客户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
软件供应商应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电子资料的请求。
第十七条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 应当做好本厂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 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 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与客户就该预案做出约定。
第十八条软件供应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
会计软件存在影响客户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问题的, 软件供应商应当为用户免费提供更正程序。
第十九条鼓励软件供应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线客服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软件供应商应当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会计监督工作, 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企业会计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 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企业的应用。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 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 合理确定建设内容, 避免投资浪费。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应当注重信息系统与经营环境的契合, 通过信息化推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优化与革新, 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工作环境的制度体系。
第二十四条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应当注重整体规划, 统一技术标准、编码规则和系统参数, 实现各系统的有机整合, 消除信息孤岛。
第二十五条企业配备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配备会计软件, 应当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 考虑软件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 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方式。
定制开发包括企业自行开发、委托外部单位开发、企业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开发、购买等方式配备会计软件, 应当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操作培训、软件升级、故障解决等服务事项, 以及软件供应商对企业信息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 通过业务的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 减少人工操作, 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 实现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 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系统前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应当安排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岗位参与, 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需求。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 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控制, 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会计信息系统, 实现对违反控制规则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 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第三十二条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 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 由计算机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 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 应当结合自身情况, 逐步实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
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 应当结合自身情况, 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 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实行会计工作集中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应当为外部会计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 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要求。
第三十六条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 应当在境内保存会计资料备份, 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 独立满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应当使用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对照。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 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 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
3.关于明确会议规范着装的通知 篇三
各单位、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与会人员着装,提升集团公司整体形象,展示良好的精神风貌,现就明确会议规范着装规定如下:
一、与会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和能源集团组织召开的会议时,根据季节不同,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统一着正装。服装须干净整洁、配色协调。
二、正装指深色西服、深色长裤,浅单色衬衣,领带,正装深色皮鞋。女性员工着装庄重大方即可。权属单位须同时佩戴山东能源集团胸徽。
三、根据季节规范着装。气温适宜时,按照前款规定着装;气温较高时,可不着西服,不打领带,但须着浅单色衬衣,衬衣下摆扎于深色长裤内。
四、下一步对有规范着装要求的会议,在下发会议通知时一并予以明确。
五、各单位、处室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与会人员应自觉遵照执行。
总经理办公室
4.关于规范公司行文的通知 篇四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行文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行文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结合省国资委、山钢集团公司的要求以及行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行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钢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省国资委与山钢集团公司行文关系的通知>的通知》(山钢办字[2009]24号)文要求,以往报送省国资委的请示、报告等有关事项,今后均向山钢集团公司行文,不再直接向省国资委行文。
二、各单位、部门以集团公司党政名义行文,可直接选择“公司发文”流程,无需再走“请示报告”流程。需要说明行文事由或其他相关问题时,可在“您的意见”栏中注明,以减少环节,提高行文效率。
三、各单位、部门在行文时,要准确选择“发文类型”、“主送单位”,避免漏选或选择不当。报送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的,若单位名称列表中没有,可不选。抄报单位除在“发文处理单”表格中填写充分,还应在正文末尾予以标注。
四、在“校对”环节,公文拟稿人员要仔细校对全文,同时,对公文内容中“修改”的部分,要认真领会集团公司领导和审稿人员的修改意图,对于有异议的可直接与审稿人员联系,对于一些经常性出现的文法错误、序号、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错误,要注意借鉴纠正,切实做到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结构严谨。
五、要正确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中的第一个词为行文部门名称,最后一个词为文种,中间的词与行文事由密切相关,可从《主题词表》中选择1-3个相关词。主题词一般由3-5个词组成。主题词填写在“发文处理单”的表格中,正文中不出现。
六、以word文档形成的附件,一般与正文在同一个文档中,不要与正文分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档。非word文档或转发上级部门的文件、过去已经成文的文件可作为单独的附件引入。
七、各单位、部门行文应严格执行《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政电子公文管理办法(修订)》和《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党政公文标引主题词的规定(修订)》的有关要求。
公文是一级组织发布策令的重要工具,代表组织的形象。请各单位主要领导、公文管理员重视规范行文问题。各单位公文管理员要将此通知及时转发给经常行文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落实好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将集团公司行文管理提高到新水平。
附件:1.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转发《关于省国资委与山钢集团公司行文关系的通知》的通知
2.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共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3.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政电子公文管理办法(修订)4.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党政公文标引主题词的规定(修订)
5.公司规范着装的通知 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 (农业、农牧) 局 (厅、委、办)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 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 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 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 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0]22号) 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187号) 精神, 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 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 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 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 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 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七)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管理规范, 服务质量达到WB/T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 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 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 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 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 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 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 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 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 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做到严厉查处, 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 供货不及时, 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 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 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 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 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 引起群体性投诉, 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 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 (区、市及兵团、农垦) 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6.关于规范公司抽烟行为的通知 篇六
飞瑞(2015)综字001号
关于规范厂区内吸烟的公告
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公司管理形象、严肃全员在班时间纪律观念,提升工作效率,杜绝安全隐患。现针对厂区内吸烟行为做如下规范:
一、固定时间段、区域规定
1、时间:上午09:30至09:45 下午15:30 至15:45
2、地点:只允许在吸烟区吸烟,禁止厂区内其他任何区域吸烟;
二、奖惩及其他细则
1、相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可在办公大楼会客室吸烟;
2、非规定时间段在吸烟区吸烟者,扣¥5元/次;
3、厂区内其他区域吸烟被发现者扣¥20元/次,一个月被发现共三次违反者直接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奖金;
4、接受和欢迎相互监督及举报,若属实则举报者奖励20元/次;
5、以上所有奖惩,由违反者部门主管或行政部直接提报,被扣除款项会在当月工资中呈现。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部 2015年6月24日
主 题 词:抽烟
行为 审批
7.关于公司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的通知 篇七
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全面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整个团队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巩固企业文化建设和党群建设成果,建立企业员工行为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提出了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概述
员工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因此,对于公司管理而言,做好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工作非常重要。什么是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行为规范,是特指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生产、生活、学习和交往中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规范(工作规范、操作规范)和语言礼仪规范等的统称,以及如何按照标准规范员工行为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步骤。良好的员工行为是公司发展的动力,员工行为规范是调节员工间关系、员工与公司关系的基础,是企业内在精神素质与外部形象美化,实施文化管理,体现企业价值理念,塑造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具体行为准则
(一)仪表形象
着装
1、员工的着装反映员工的精神面貌,也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文化风貌。因此,员工上班时间应按照公司规定着装,星期一至星
期四着正装,不得穿运动T恤、休闲装、超短裙、无袖短装等。星期五可着便装。同时服装应当保持整洁、无皱、无异味,领口袖口保持干净,纽扣、拉链无脱落。
2、工作期间不可穿运动鞋、拖鞋或与拖鞋类似的鞋子,不得赤
脚,不得光脚穿皮鞋。同时员工要保持鞋袜清洁无破损,鞋袜颜色避免夸张的颜色和款式。
3、全体从业人员上班期间应佩戴工号牌,并注意佩戴至标准位
置。
仪容
1、头发要保持整洁,不染夸张颜色,男性职员头发不宜太长。
2、工作期间,面部要保持干净整洁,修饰文雅,不能浓妆艳
抹。
3、手要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涂与肤色色差大的指甲油。
(二)行为举止
举止
1、员工在工作场合应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
好。
2、工作场合,不讲粗话、脏话、忌语,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
痰,不损坏公共设施,不损害公众利益。
工作纪律
1、岗位纪律
(1)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上下班时间,本人应亲自进行
签到,不得替人签字或由他人代签,若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的,须事先请假。
(2)员工因故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外出,需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的,按公司相关考勤制度处理。
(2)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避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3)严禁在办公区内吸烟,应到公司指定的区域内吸烟。
(4)办公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小说、看电视、听收音机等)。
(5)办公时间不允许在办公室吃零食或水果。
(6)不允许邀请或带领非工作需要的外单位人员到办公室滞留或闲谈。
(7)熟悉公司的保密守则,注意保管好文件、资料。除授权外,禁止对外界和媒体披露公司需要保密的事项。对自身的工作内容按保密级别予以清晰标识。在非本公司场合发现公司的资讯泄密时,应及时汇报,并迅速采取防止扩散的措施。
2、电话礼仪
(1)接听办公电话时,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听,接听后先说:“您好,这里是**公司”,声音要柔和、亲切,要使用礼貌用语,回答咨询要有耐心。
(2)接听电话尽量简明扼要,不得长时间用电话聊天、大声说
笑,手机铃音要设置到合适音量。
(3)拨出电话时主动报出自己的姓名、单位,并按需要告知对
方自己要与何人通话。
(4)接听上级及政府各部门电话或客户投诉要随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处理有关情况。
(5)会议进行期间原则上不拨打和接听电话,将手机置于静音
或关机状态;重要电话可到会场以外区域接听。
3、文明办公
(1)保持办公室清洁,案头不堆积文件,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2)保持办公环境安静,行动和声响不影响他人。
(3)节约用纸,养成使用电脑查询文件的习惯,做到“无纸办
公”;无特殊要求时,各类纸张应双面使用。
(4)节约用水,随手关水阀。
(5)节约用电,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随手关灯、关空调;下
班后关闭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晚上加班时,办公室灯光不要全部打开。
(6)工作用语方面,互相交谈时,应保持适当的语速和节奏,并习惯使用“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打扰了”、“可以吗”等礼貌用语;讨论问题要尽量使用正面、积极的话语。
三、其他事宜
(一)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本规范自10月1日起执行,公司综合部具有最终解释权。
员工行为规范的作用是帮助和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和价值观,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员工传达,并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领悟精髓,帮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规范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共同营造整齐有序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8.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思考 篇八
一、制定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这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是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纵观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
1. 诚信准则。
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诚信亦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因为上市公司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首要原则。
2. 持续准则。
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能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和动态判断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
3. 敏感准则。
敏感准则意指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其作用在于:防范出现重大遗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上市公司充分暴露在阳光地带,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4. 对称准则。
对称准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证券市场上,不同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即不同投资者之间在信息来源、信息量,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均不尽相同。信息的不对称性,经常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性。
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当遇到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上市公司要特别考虑到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有义务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大股东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
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由我国上市公司的减信危机所导致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危机,从本质上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现存的道德危机。我们知道,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说,证券市场的道德危机在破坏国家信用,上市公司的违信行为在透支国家信用。如果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不断发生,那么,投资者不仅会失去对一家或一批上市公司的信任,而且也可能会对证券市场产生怀疑,从而动摇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为此:(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诚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培育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2)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3)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褒扬诚信者,谴责失信者,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为品德。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中的缺陷经常是导致上市公司失信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
从现实情况看,我们需要花力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2)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对董事的培训工作,以增强其诚信意识,树立“一诺千金”的诚信理念;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明确规定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3)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透明度,将上市公司暴露在阳光地带。
四、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具体措施包括:(1)对上市公司进行以落实诚信责任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2)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开辟更加畅通、便捷和高效的资信渠道,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3)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将上市公司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等;再根据守信和失信的程度划分为若干级别,并定期和不定期公告。(4)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只有这样, 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关键词:信息披露,对策
参考文献
[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 《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
9.公司通知文件规范 篇九
行政办〔2014〕4号签发人:李国林
关于在公司推广普通话的通知
为树立企业对外形象,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语言习惯,现决定在公司内部进行普通话推广,通知如下:
一、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所谓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话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是我们的全民共同语,是全世界华人进行交际的工具。
普通话的推广工作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就列入了议事日程,特别是进入80年代,我国的推普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82年,我国将推广普通话工作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消除语言隔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及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培育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商务活动的促成。
二、推广普通话的目的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民族众多造成了我国多种语言并存的局面。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共56个民族,存在有80多种语言。大家都知道,语言是交际的工具,语言不通必定会防碍人们的正常交往,也就必然会限制经济、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条战线都获得了巨大发展,为人们扩大交往,寻求自我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各地的方言障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交往。人们要消除方言障碍,就必须学习普通话这一法定语言。同时,随着信息处理、传输手段的不断发展,我们即将进入人机对话、口语机译的时代,掌握标准的普通话是适应办公现代化、高效率工作的必备条件。说好普通话不仅是个人文化素质和文明素质的综合反映,也是促进交流、扩大交往,寻求自我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总之、学好普通话,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全民素质的具体行动。行动起来,说好普通话,从我做起。
三、推广普通话的规定
1、坚持在公司内与同事、客户交流中使用普通话,并能达到准确流利,形成良好的语言交际环境。
2、保证下班后与同事、领导的交流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养成习惯,由生硬走向自然。
3、尽量带动家人在家庭生活中使用普通话,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主动推广普通话。总之,普通话是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希望全体公司员工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使普通话成为我们学习生活的主要交流工具,使之营造更好的语言交流环境,促进企业文化发展,树立企业形象。
四川浦朝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部
2014年5月22日
10.公司规范着装的通知 篇十
法人治理也称为公司治理或法人治理结构(英译为Corporate Governance)。它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运行形式。狭义的法人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法人治理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资金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公司企业作为法人,即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以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当前,公司法人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课题,也属于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公司治理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不仅影响到企业和个人,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增长。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夯实企业竞争力的基础,既可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又可以吸引投资机构和个人资金通过资本市场源源不断地流入企业,转化为生产发展资金,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规范的法人治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组织制度设置上有合理的组织机构,这是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所组成。股东大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的大政方针。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选出的代表股东利益的若干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最关键的一环,董事个人的能力、素质和品质是决定董事会能否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的最重要的因素。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理人员组成。这些高层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关,享有监督董事会、董事、高层经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的权力及审计公司财务的权力。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股东大会负责。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首先就要把上述这些组织机构依法建立起来,使它们责权明确,各司其职。
1.2 权力设置上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制衡关系,为处理好公司事务中各种托管或委托管理关系等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治理结构,必须从明确区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和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入手,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来管理企业,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便形成了信托代理关系。由于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企业的一些重大项目决策,一般不直接管理企业,因此会聘用具有管理才能的高层经理来直接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高层经理与董事会之间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而监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向股东大会负责,主要监督董事会、董事经理层、高级经理的履责行为和经营行为。这种委托、授权、分权、制衡的科学合理配置权力关系,构成了股份制企业的主要关系网络,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为维护股东权益、促使公司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保障。
1.3 为公司经理人员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催化剂
经理人员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他本身并不具有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的激励和约束。在公司制企业中,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其利益目标就是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员的利益目标则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就是让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经理人员在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条件下,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又能使其尽职尽责地履行对受托人的义务,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2 不规范的法人治理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危害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机制是委托、分权、制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集中体现,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上市公司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的基础上,不同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公司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以及为了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其中,知情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而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正常化。
本文以某上市公司为案例,深入剖析公司控制权与法人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实践,研究探讨规范法人治理在上市公司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而明确规范的法人治理是上市公司健康运作和管理的重要保证。
2.1 缺乏规范的法人治理,在治理结构关系不清晰的情况下,不能充分披露公司信息,相关公司机构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
某上市公司原由地方政府控股,1995年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我国首批计划指标类上市公司,公司上市后,控股权和控制权不断发生变化。
1999年地方政府将该公司40%控股权转让给某中央企业,成为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不久,该央企因自身原因决定退出公司控股权,地方政府有关方面选择了某民营企业作为公司控股权承接方,采取了先由地方两家国企向该央企收购股权,并为潜在受让方(该民营企业)代持的方式,签订了代购协议,该民营企业通过地方政府和两家国企向公司派出了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实际控制经营着公司。
但是,作为义务收购方的地方政府和两家国有企业,以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该民营企业均没有真实披露代持股的关系,并且故意向监管部门、公司和投资者隐瞒相关事实。由于股权和实际控制权严重缺位脱节,大股东缺位,实际控制人越位、错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机构不能正常运作,股权关系不明晰,投资人和经营者责权不分明,作为义务控股股东的两家企业难以真正履行国有出资人的职责,公司不能如实披露投资人与实际控制人的真实关系,投资人知情权被剥夺,致使公司背离法人治理轨道,逃避管理机构的监管,实际控制人借机实施了一系列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的规律,结果该上市公司先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2.2 错位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代替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治理,使得治理结构形同虚设,计划、决策和管理层级多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从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公司的潜在或未来股东,应该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要求,对企业实施法人治理。但由于股权变更不能一步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同时,由于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遵循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客观要求,大股东不履行法定义务,实际控制人越位超前掌控,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控制、管理、代替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造成公司运作屡屡违规,在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同时,更是严重阻碍公司的健康发展。
例如,案例中原实际控制人在实际控制经营公司两年半期间,通过贸易、工程合同的方式,占用公司财产上亿元;不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利用公司为其自己为法人的企业提供巨额银行贷款担保。导致该上市公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得到任何发展,生产经营资金持续紧张,机械设备维修所需的备品配件和生产设备运行所需燃油料货款长期拖欠,甚至出现连续几个月员工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的困境。生产严重下滑,生产经营连续亏损。公司2004年至2007上半年,实际亏损累计金额约1.5亿元,占用公司资金和利用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超过3亿元,公司损失超过亿元。股东权益损失严重,市场反应强烈,该上市公司已面临被“ST”和退市的风险和破产边缘。
2.3 由于对经理层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经理层不能勤勉尽职,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经营管理职责和义务;而上市公司则成了任人宰割的“唐僧肉”
上市公司经理班子是公司的执行层,根据法人治理要求,必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公司经营管理,实现董事会既定的经营计划和目标。因此,公司经理层应该是稳定的,而且是一个有很强执行力的、团结的经营团队。可是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随意的指挥下,该上市公司企业管理乱象丛生,经营管理人员更迭频繁、政出多门、朝令夕改,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致使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令不行、禁不止。在这种胡乱治理和混乱管理下,公司员工普遍思想涣散,对公司的前途没有信心,完全没有归属感和安全感,歪风邪气盛行,存在不同程度的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现象,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2006年至2007年,公司涉及各种法律案件近10起,涉案金额达3亿元。到2008年年底之前,公司几乎所有的银行账户和土地资产均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由于银行贷款被实际控制人大量占用,导致了公司资金极度困难,资金链面临断裂,生产经营难以运转。公司资产负债率由2004年的39%急速上升到2007年上半年的71%,公司处在资不抵债的境地。
以上3个方面,是造成公司法人治理不能规范运作的三大危害,是阻碍法人治理的硬伤,颠覆了公司法人治理的宗旨,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
3 防病治害,规范公司法人治理,保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是有效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并能够与企业管理互动的治理结构系统,是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3.1 明晰稳定的股权、准确到位的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
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构成部分,是控股股东实现对上市公司控制管理的重要途径。控股股东如果没有明晰稳定的股权、准确到位的控制权,将难以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难以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公司治理混乱在所难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彻底扭转案例中上市公司混乱和危险的局面,在公司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上级党委政府果断决策,统一部署,2007年6月顶着重重阻力,排除各种干扰,通过精心策划、组织实施,稳妥、合法、有序地收回公司控制权,下决心彻底挽救内外交迫、债务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退市边缘的该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权收归国有后,该上市公司直面严峻形势,果断采取措施,坚决整顿,彻底整改。公司一手狠抓治理整顿、拨乱反正,积极处理历史问题,坚决规范公司治理,彻底理顺股权关系;一手狠抓企业管理、内部改革,扩大生产、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向管理要效益,当年就实现了扭亏为盈。
同时,该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规范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监事会的组织机构,2007年6月下旬,公司组织召开了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立即召开会议,重新聘任了总经理等经营班子,产生了新的公司领导集体。重新成立的公司机构,严格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大政方针,实行同股同权的表决原则;董事会聘用经理层,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决策权;经理层作为执行机构,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负责上市公司的日常事务;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董事和经理层实施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各个治理层责权明确,各司其职。
3.2 依法处理公司的遗留问题,规范公司法人治理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扫清障碍,奠定基础
企业在发展运营中应当始终坚持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经理层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守法经营。如果公司治理不规范,将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引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使企业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无从谈起,终将被市场大潮淘汰。
案例中上市公司在实际控制权收归国有后主动开展内部审查,发现了原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巨额资金及利用公司为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原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严正交涉,原实际控制人被迫归还部分占用资金。随后,公司通过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稳妥、有序地采取了据理谈判、诉讼仲裁和刑事立案等手段和措施。2008年8月,公司和原实际控制人等8方签署了解决近1亿元占用资金清理归还协议书。原实际控制人通过债权抵冲债务、以房抵债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归还了占用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资金及利息。2008年9月,原实际控制人归还了公司的担保贷款,法院撤销了银行对公司的起诉和查封资产。同时,还以债转股的方式解决了该上市公司历史上的重大担保责任。
至此,该上市公司所有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已全部得到了解决,扫清了企业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奠定了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体系运营,获得了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业内的肯定,成为了上市公司拨乱反正、规范治理的成功案例。
3.3 全面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加强企业风险控制,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经营状况,实现扭亏为盈,业绩连创新高
案例中该上市公司2007年6月控制权成功收归国有,2009年9月控股权成功到位,成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在规范治理方面认真总结,吸取之前的深刻教训,全面开展了自查整改。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控股股东真正到位,履行国有股份出资人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以及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了有效的控制、监督和制约,经理层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职责,部门的执行力得到有效强化。公司建立并完善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重新制定、整理、修订了300多项制度,建立了各层次和类别的管理流程。公司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每一项公告,同时重点做好日常法律风险控制,在处理完重大遗留问题系列法律案件后,已连续多年无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在新的控股股东的大力支持下,一手抓规范管理,一手抓经营管理,2007年下半年,公司实现了扭亏为盈,业绩稳定增长。公司从2004年至2007年6月的3年半亏损1.5亿元,到收归国有后的2007年7月至2012年底的近6年累计盈利2亿多元,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股东权益和国有资产增值数倍。
3.4 只有规范法人治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平台,才能使企业做大做强
案例中该上市公司在股权关系彻底理顺后,又着手实施向控股股东定向增发、收购大股东优质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控股股东也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资源,积极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产业。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该上市公司将焕发新的生机,迎来跨越式的发展。
综上所述,从案例公司的经验教训和实践证明,明晰稳定的股权、准确到位的控制权、规范的公司治理、守法的经营管理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和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郎成平.公司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李维安.现代公司治理研究:资本结构、公司治理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
[5]赵立新,程绪兰,胡为民.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
11.公司规范着装的通知 篇十一
2008-05-28
保监发〔2008〕38号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
为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业诚信专业的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话营销业务的定义和销售区域
(一)本通知所称电话营销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电话营销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在电话中完成整个销售流程和在电话中确认客户投保意向等模式。
(二)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在电话中心所在地统一呼出的方式,在已经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分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营销业务。
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一)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材料应报中国保监会及展业地保监局备案。
(二)保险公司自建电话中心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中心须向所在地保监局备案,电话中心应配备电脑系统、通话系统、录音系统、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听系统等运营基础设施。
(三)保险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电话营销管理制度,加强单证管理,完善收费及结算流程,原则上避免现金收费。在客户要求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提供现金收费方式,但需规范现金收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客户利益。
三、加强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
(一)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属于公司直销;以合作机构名义呼出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属于代理销售,合作机构应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保险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合作机构及其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管理,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三)电话销售人员应当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保险公司应统一对电话销售人员进行岗前和岗中的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电话销售技能、职业道德等。对于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电话销售人员,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培训。
四、加强产品管理
(一)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应注明“通过电话渠道销售”,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并对电话营销产品独立核算。
(二)保险公司已经在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在符合电话渠道销售特点的前提下,向保监会申请报备“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后可销售。
(三)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需充分考虑电话渠道的特殊性,产品应简明易懂、便于投保。
五、加强销售过程管理
(一)电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合作机构名称、客服电话、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扣款时间、保单生效日、保单送达方式、犹豫期等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同时应向客户明确说明有关责任免除的事项,并提醒客户在收到保单时仔细阅读该部分内容。
(二)电话录音是确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保单有效期满后二年。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严格管理电话呼出时间,并设置专门人员定期核查销售过程电话记录。对拒保客户应作记录,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
(四)保险公司自建电话中心的,除取得合作机构书面同意外,只能以保险公司名义致电客户;以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应明确告知客户其保险代理性质。
12.关于公司公文规范管理的通知 篇十二
XXXXXXXX Co.,LTD
□□□〔2011〕□□号签发人:
关于公司公文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
为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公司经营管理类文件,现将公文规范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部门级文件由各部门起草,部门经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自行印发。部门自行存档后,向总经办备案一份。公司级文件和对外文件一律交由总经办统一印发。
二、根据公司实际,确行公文种类有:决定、通报、通知、通告、报告、函、会议纪要、请示、批复、意见十种。内部行文的字体统一规定:红头文件标题用一号宋体加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其他内部文件标题用二号宋体加粗,正文用4号宋体。具体格式、行文规则、收发文办理等参照《公文管理制度》,详见附件。
三、鉴于公司通知运用情况居多,特公布通知标准格式(后附),望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公文管理制度》
2.XX公司公文主题词表
3.通知标准格式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文 管理 通知
抄送:总经办。存档:1份共印: 份编写:审核:
13.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研究 篇十三
( 一) 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 它具有国家强制力,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法律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建立了一座沟通的桥梁, 同时也是法学基础研究和实践的基础。法律规范的制定不仅要在理论上有说服力, 更应当能运用到实践中去。只有对理论的分析和思考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用理论指导实践, 加强法律人在实践中的论证能力和推理能力。
( 二) 法律规范的特征及分类
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很多, 通过对不同特征的分类我们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技术规范在法律规范中不属于强制性规范范畴。技术规范只对技术进行明确的规定, 没有法律强制性。现代社会科技飞速发展, 如果没有技术规范来约束劳动, 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生产加工活动。同时, 如果不按技术规范生产, 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例如会对生产者造成人身伤害, 或造成生产产地无法复原等一系列后果。所以国家将这种规范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规定, 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形成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的范围很广, 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技术手段。在公司法中, 技术规范就是将对人员和工艺的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而法律规范是不能违反的, 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制性规范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 在法律活动中, 各法律主体受到的约束也大多出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的记载, 需要主体严格按照条文来执行。而任意性规范有很多灵活性, 在规范中, 受约束的主体可以在规范范围内自行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局限性
( 一)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必要性
商品经济社会中, 安全和效率永远受到重视。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 会涉及公司内部和外部方方面面的利益, 这些利益关系会影响到社会交易的进行, 例如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社会活动中的经济秩序等。从这方面讲, 公司法应当具有强制性。
公司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商法归属于私法范畴, 旨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存在很多任意性规范;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个人的意思自治, 尊重当事人个体意愿, 同时也为个人谋求利益。虽然具体情况不尽相同, 但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 一般就可以将问题化解。同时, 公司法也有强制性的一方面。例如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经济关系, 当经济关系破裂或出现重大经济案件时就需要由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来约束。债权债务的关系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如果完全依赖当事人之间协商, 公司之外的利益纠纷有时会无法解决, 当事人本身也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性, 以强制力促使法律规范能够更有效地施行。
在很多方面, 意思自治无法取代强制性规范。现代社会并非一个完全信息透明化的社会, 每个主体信息传递和获取的渠道都不同, 如果当事人主观性很强, 缔约过程中传递的信息不完整, 就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同时, 当缔约当事人的地位存在差距时, 如果没有强制性规范对当事人进行约束, 就会造成很多不公平合约出现, 从而引发社会问题。其次, 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 大多由资本多数方或是人数多数方来决定, 小股东或人数少的一方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因此, 近百年来, “公司法是纯粹的私法”这一观点已得不到大多数人的认同。随着商业不断繁荣, 人们之间的商事活动日益复杂化, 公司的经营往往涉及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 单单依靠公司本身的条款已不能满足其日常经营的需要, 国家强制性规范对公司经营的必要性也随之彰显。
( 二)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局限性
公司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公司法中有多种强制性规范, 对社会经济的正常运作有着重要意义。但强制性规范的存在也有很多局限性。民法作为国民调节矛盾的重要依据, 在法治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 其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一定意义上, 正是由于这一原则的存在, 当事人才能更为普遍地参与到商事活动中去, 进而发挥自身创造力不断积累财富。而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出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存在诸多约束。在很多公司, “自治”仅对公司本身具有约束力, 对外界不够成任何效力, 因为第三人既不是章程的制定者也不是公司的员工。从这方面讲, 公司章程只是公司内部自治的体现, 可以通过成员间的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进而指导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它是一种自身的行为规范,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更不具备国家强制力。
公司章程是个体意思自治的体现, 有时可能会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产生冲突。公司经营的本质是获取更多剩余价值, 鉴于当事人对自身利益有着明确的了解, 私法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很多时候应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但是, 完全依靠章程自行解决也是不可能的, 还需要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 进而引发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公司章程的冲突。
三、违反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 一) 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有很多种表现形式, 以下对强制性规范做出分类, 根据类别的不同展现不同的违法行为的表现。
首先, 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同的行为在公司法中由不同的法律条文约束, 当事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但在现实中却存在很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形。例如公司法规定, 在公司成立正常运营后, 股东不得随意抽除已投资金; 但实践中股东抽逃资金的情况却比比皆是。其二, 违反命令性规定的行为。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就是违反命令性规定的行为, 即公司的不作为。例如公司法规定, 如果减少注册资金, 必须通知债权人。但由于这是公司内部的活动, 基于信息的不对等造成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
其次, 由于不同的法律效力范围不同, 强制性规范也有不同种类, 主要有公司外违法行为和公司内违法行为。主体不同, 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范围也就不尽相同。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都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实施不同的行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只对公司内部主体的行为发生效力的属于内部违法行为; 若法律后果不仅对公司内部有关, 还对公司外部主体发生效力, 就是外部违法行为。
( 二) 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行为的法律效力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也不同。从理论上讲, 法律效力没有统一的标准, 对于不同的问题要按实际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不能一刀切; 因为法律后果不只是一律有效和一律无效那么简单。
其一, 公司法规定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公司法规定, 股东大会中做出的各项决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对于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内容将予以无效处理。此外, 公司法中还对违反规定选举人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程序选取的人员一律认为无效。在一定程度上, 公司法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做了直接的规定, 这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模式。其二, 规定可撤销的法律后果。这里是对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认定, 例如规定股东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完成相应的行为。其三, 公司法对于责任形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对不同程度违反法律强制性原则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偏少, 尤其是对违背强制性规则的行为的法律效力规范更少, 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造成法律效率的偏低。司法实践比条例的确定更有价值, 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对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意义, 在对没有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处理时, 就要从不同的方面去寻求问题的答案。对于违反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 就要借鉴民法中的相应规定。
( 三) 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责任主体
不同的责任主体就会有不同的义务存在。根据主体的不同, 义务可以分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 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司责任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条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是发生行为的关键, 由于涉及问题的不同, 违反强制性规则的责任人所要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因此在确定责任主体时, 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问题上去,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鉴于公司法属于私法领域的这一本质, 公司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有相当一部分都属于民事责任,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相应的法律判断。很多情况下, 违反强制性规范责任的主体可能没有实施违法的行为, 又或者违法行为的主体并不完全满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件, 从而使其无法成为责任主体。
其一, 公司是责任的主体。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 也能成为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但公司没有自己的意识, 其本质上体现的是人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违反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 则应当由个人来承担; 公司作为独立的承担责任的个体的情况很少。其二, 公司中的发起人或公司的大股东作为责任主体。在公司中, 发起人或大股东占有绝对的话语权, 他们是公司法中“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从成立到正常运营的过程中, 当其主体资格无法确定或尚未成立时, 往往就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三, 公司的董事、监事等作为责任主体。公司法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很多禁止性行为, 并对不同的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作了列举。
四、结论
对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的研究还有很多方面, 本文中只是挑取了其中一些进行简要分析。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适用于经济社会中的所有当事人, 并且不允许对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任何的变更。此外还要制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条文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 任何改变适用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司法中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违反的“法律法规”, 指的是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所以, 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标准配置、界定和适用范围, 对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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