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精选10篇)
1.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篇一
附件一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设二级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和其他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32%;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二级高级法官按照规定职数确定,其他二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副院长职数的50%;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55%。
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一般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0%,最高不超过法官总数的45%。
第四条省、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设四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其他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60%,设有人民法庭的,不超过法官总数的70%。
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职数,在法官职务配务规格限额内,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设置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职数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最高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篇二
关键词:企业,隋唐时期,人员招聘,科举制
1 中小企业招聘的状况及存在的内外部环境问题
1.1 外部环境。中小企业在进行招聘的外部环境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PEST进行分析。
P (政治) :政治因素就像有形的手, 对各方面不平衡的因素进行调控, 企业招聘中存在诸多的法律危险, 例如招聘中存在的有歧视现象, 招聘中随意承诺, 劳动合同中英文不一致, 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不公平的风险。
E (经济) :宏观经济状况良好, 社会失业率降低, 同时人员招聘的难度也会增大;宏观经济状况出现危机的话, 社会失业率增高, 人员招聘也会相对更容易, 所以企业的招聘与宏观的经济有很大的关系。
T (技术) 招聘中也用到了相应的技术, 招聘者信息以及求职者信息的发布更多的会依赖网络, 利用现今的技术对应聘者的各方面进行筛选保证其真实可信度, 提高企业人才招聘工作的绩效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2] (P127)
1.2 内部环境。
自身的条件: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先决条件, 在工作条件, 薪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 与大企业相比存在不足。大企业由于自身“财大气粗”, 根据自身的先天优势完全可以提供优厚的待遇, 和更加完善完备的件。而多数人才会选择大型企业。
企业缺乏自身安全感:与大企业相比, 小企业在面对风险和企业困难的问题时, 更容易破产。这就使一般人留下了中小企业工作不稳定的印象。应聘者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 以及稳定的职业发展规划, 往往会忽视中小企业而选择大型企业。
2 中小企业人员招聘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从外部环境的角度来看。
中小企业由于本身规模的限制, 无法及时的对宏观环境的变化做出迅速的反映, 例如在技术方面的变化, 中小企业如果需要更多的技术型人才, 但是对于技术型人才本身来说, 他们往往更倾向于利用自身的优势在更大规模的公司进行发展, 从而使中小企业在技术性人才中处于劣势地位。
2.2 从内部环境的角度来看。
人才消费非理性:在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上, 中小型企业过分强调外部招聘的作用, 而忽视内部招聘也是晋升的重要渠道;同样中小企业在招聘会只顾分析面试者, 而未分析岗位, 更没有将面试者与岗位是否匹配相结合起来。
工作分析不到位:大部分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并没有进行透彻的工作分析, 没有充分的工作说明书, 对岗位的认知不合理。
中小企业选用的招聘渠道不恰当:中小企业通过职业介绍所或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中高级管理人员并不是最佳选择, 同时报刊等传统的招聘渠道回事企业花费的成本代价更高。
3 以唐朝人员招聘, 分析中小企业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3.1 隋唐时期最高领导者的选拔。
中国更多的历史进程中是按照嫡长子继承制而来的但是在唐朝最高领导者的继承却存在不稳定因素。有唐一代除开国皇帝唐高祖外共有21为皇帝, 其中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的只有代宗、德宗、顺宗、宪宗、穆宗、敬宗、懿宗七位皇帝, 其他的都是以非嫡长子身份继承的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军队的影响:唐朝的最高继承人中更多的是通过武力和军队扯上关系来进行。唐代府兵制度的中央领导机构主要是左右卫等十二卫, 东宫六率是其次要机构。在军队中要想取得胜利关键在于是否获得禁军尤其是驻扎玄武门军队的支持, 这一点在唐玄宗李隆基表现中最为明显, 他积极拉拢军队的上层人物得到支持, 成为取得政变的重要因素。
3.2 隋唐时期普通行政人员的选拔。
隋唐时期普通行政人员的选拔, 主要是通过科举, 科举制延续到唐代成为定制并得以发展。唐代科举主要有常举和制举两种, 制举是由皇帝临时定立科目, 目的在于选拔非常之才。
4 中小企业存在问题的解决
4.1 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制度, 做好人力资源规划。
企业在进行人才选拔中, 对本企业的员工要分清“即用与储存”, 对于企业所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企业要加大引进力度, 同时作为企业重要的管理人员, 对员工的性格特点以及员工以后的发展规划要有清楚的了解, 做好员工的长远发展规划。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四大支柱之一, 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人力资源的配置都产生着越来越深远的影响。[3] (P207)
4.2 企业要坚持从内部机构记性选拔。
从内部招聘可以使企业减少招聘的成本费用, 提高员工的内在积极性, 增加员工对公司的一种认同感;其次员工加快熟悉工作和进入角色, 在工作的进度和时间上减少浪费。
4.3 面试环节合理的安排面试, 严格面试程序。
完成面试任务需要首先确定面试时间, 剔除条件不符者, 确定最后的面试人员;根据职务分析和该职务未来要求, 制定好结构性的面试问卷并确定好权重。面试前了解应聘者的背景资料, 在面试中要用心聆听应聘者的回答, 也要尽量地询问细节, 测定应聘者的综合素质。
愈多管理者认识到组织中的人才是组织可持续发展优势所在, 为了更好的解决中小型企业招聘中的不足, 本文从唐朝进行人员招聘的方法来进行分析, 对管理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 应该从特定的机构进行员工的选拔, 例如学校等教育部门, 对成败起着决定作用, 另外, 应该从古代的一些优秀的人才选拔方式进行分析, 提取可能有用的东西。在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影响企业最高领导者选拔的可能外部环境因素, 在进行普通人员招聘的可取途径。这样企业才能招聘到优秀人才, 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毛常盛.当前形势下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招聘的对策[J].北方经济, 2011 (10)
3.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篇三
竞争性选拔成为
机关干部晋升主渠道
贺州市:95%的空缺科级领导职位经由竞争性选拔确定
2002年12月,广西梧州地区撤地设市,新成立贺州市。“全市人口230万,市级七大机关共有编制内公务员400名,科学发展的压力非常大。充分调动各级公务员、特别是在工作落实中承担着重要责任的科级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对推进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实局长说。改革创新才能走出困境。2004年,贺州市开始对市里空缺出来的科级领导职位采取试点竞争上岗制度。
这一制度推行之初,出现了3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职位竞争上岗的成本较高,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二是个别职位资格条件设置不够科学,不时出现被人诟病的“萝卜”招考情况;三是竞争性选拔产生的人选报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相对以往采取委任制办法,由各单位党组任命,从制度上削减了党组的人事任命权力,个别单位领导产生了抵触情绪。面对质疑甚至非议,贺州市重点抓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示范作用强、人数较多的单位竞争上岗工作,坚持不懈地推进这项工作。到2006年,空缺的科级领导职位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人选在贺州市形成了常态化。
贺州市逐步加大了科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力度。除各机关办公室主任、人教、财务、纪检监察、保密等特殊岗位外,其他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必须实行公开竞争等竞争性选拔方式上岗。各机关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先与组织或人社部门沟通确认,属于需要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接任人选的职位,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贺州市科级领导干部公开竞争上岗办法》组织开展公开竞争性选拔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为解决个别单位不按规定程序选拔科级领导干部的问题,贺州市规定,晋升为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经由市组织或人社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工资部门才给予办理工资套改手续。2006年以来,贺州市通过公开竞争上岗方式选拔的科级领导干部,超过同期空缺科级领导职位的95%。
记者短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单位都把将最优秀的人选用到最合适的中层领导岗位,视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大事来抓,公开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已成为机关干部晋升中层领导职位的主渠道。2009年以来,北海市组织了29批次竞争性选拔处科级领导干部工作,拿出的800多个职位,涵盖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其中,2010年竞争性选拔处级干部达到了同期新提拔处级干部总数的59.4%,2011年,通过竞争性选拔的科级干部占到全市提拔干部总数的63.3%。据统计,2011年到2012年上半年,39个区直行政机关共有249名干部通过竞争上岗等方式走上了处级岗位,其中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62名,副处级领导职务149名,处级非领导职务38名。同期,12个市通过这种方式选拔了2842名干部到科级岗位,其中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有2722名。正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自治区公务员局常务副局长韦刚强所说的:“科级领导干部处在各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腰部。腰杆硬,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就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基层群众那里;腰杆软了,再好的政策执行起来都会‘头重脚轻’、变形走样。”
柳州市:市县联动开展处科级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
近年来,柳州市不断研究深化处科级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办法。2012年,首次开展了市县联动开展处科级领导干部公开竞争上岗工作,把竞争性选拔处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这次市县联动开展处科级领导干部公开竞争上岗工作,我们采取了统分结合的办法。”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公务员局局长龚海祥说,10名市直机关副处级领导和41名市直、县(区)直科级领导职位,面向全市跨区域跨部门公开选拔,由市里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各县(区)、各单位面向本县(区)、本单位或系统内部开展的175名科级(或相当科级)领导干部公开竞争上岗工作,由市里统一发布公告,各县(区)、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柳州市县联动开展的处科级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凸显3个亮点:一是由市里统筹选拔的51名处科级领导干部“不论出身”,符合资格条件的市直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柳等单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二是打好“时间差”,市里统一组织的职位考试时间略早于县区和各单位,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报名参加市里统一选拔和在各县区、单位或系统内部开展的职位竞争。如果报考的两个职位都取得了面试资格,再由考生自主“二选一”,确定参加其中一个职位的面试竞争。三是面试试题“量身定做”,各职位一套面试试题,提高了竞争性选拔效率。
科学安排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仅市里统一组织的41个科级领导职位,就有1483人报名。目前已确定了人选的38个职位,有16名来自企事业单位,6名来自县区。从选拔的结果看,较好地实现了丰富机关处科级领导干部工作经历,加强横向交流,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创造性的目标。
记者短评:构架同级机关之间横向竞争交流的通道、建立上下级机关之间双向竞争交流的渠道,是开展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的重点。这两条路疏通理顺了,竞争性选拔工作就会更具生机和活力。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断提高竞争性选拔的科学化水平
原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区直机关开展竞争性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比较早的部门。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后,努力探索提高竞争性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大幅提升,各项指标均达到90分以上,在区直机关排位前进了50位,在2012年副处级领导干部的竞争性选拔中,又引入了量化评价办法。
“所谓‘量化评价’办法,就是在考核过程中采用量化打分的办法,对各参选人在各个环节进行比较、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介绍说,他们按厅级领导总分70分、处长总分20分、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总分10分的办法,对符合竞争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根据得分情况按竞争职位与人选1 ∶ 3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采取民主推荐代替笔试的办法,解决了以往采取笔试方式时,参加竞争的同志因准备笔试影响工作的问题”。
面试采取了临时命题演讲的方式。由厅领导以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共40多名考官组成的“评委团”现场评分。其中,厅领导评分权重为70%、其他考官评分权重为30%,所有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成绩。各职位面试成绩为第3名者淘汰,前两名进入考察环节。
考察环节重点考察3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对考察对象参加工作时间、职级、年度考核以及表彰奖励等情况加权量化计分,把德能勤绩廉转化为可评估对比的分值;二是考察岗位匹配度,对考察对象的学历、任职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职位匹配性综合评价量化计分;三是在找机关人员进行谈话考察时,根据谈话人员对被考察对象给出的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同意提拔、基本同意、不同意提拔意见,给予相应的分值。综合3个考察点得出的分值,确定被考察对象的排名顺序。
厅党组会上,综合考虑面试成绩、个人实际能力、工作经历、工作质量、个人与职位匹配度等因素,由厅党组成员投票确定职位任用人选。
记者短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三个好”:一是用民主推荐代替笔试,较好地解决了公务员为了参加竞争性选拔,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准备笔试的问题;单位所有人员的推荐票都直接影响竞争性选拔人员能否进入面试环节,群众公论起到了实在管用的效果。二是把各处室主要领导吸纳为面试考官,为直接用人的各处室主要领导直面了解考生提供了机会,面试考官的适当增加,提高了对考生表现评价的公平公正度。三是把参与竞争人员平时的工作实绩和综合素质量化评分,把“干好”与“考好”、现时表现与发展潜能变成了可以量化的横向比较,党组用人更加科学,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跨行业跨部门交流,
激活一池春水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水是如此,人才也是如此。经济后发展的广西,在主动参与国际国内人才竞争、引进优秀人才的同时,积极盘活用好“存量”人才,通过深入推进机关中层领导干部跨行业跨部门交流,充分激活机关中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为推进广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
南宁市:个人自愿、组织引导的竞争性有序交流
不同体制之间的人员流动难、同一体制内上易下难,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破解的难题,也是干部队伍活力不足的重要原因。2010年,南宁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科级领导干部跨区域跨部门平职竞争交流,推进了科级领导干部在市县乡三级不同体制之间、相同体制不同单位之间、系统内不同层级之间竞争性有序交流任职。
在2010年南宁市首次开展的竞争性交流中,市属横县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黎崖英通过竞争,交流到了南宁市城区的江南区档案局局长岗位工作,实现了“乡下人”到“城市人”的角色转换。
谈到这次竞争,她深有感触:“面向全市跨区域跨部门平职交流任职,为科级干部提供了在不同区域、不同岗位学习、锻炼的机会,丰富了经历,拓宽了视野,扩展了工作思路。”
自2010年启动这项工作以来,南宁市已组织6批次共对150个科级领导职位实施了跨区域跨部门平职交流任职,1200多名科级干部在单位、系统内部实现了平职交流任职。从南宁市财政局副科长竞争到良庆区任财政局副局长已一年的周卿说:“身处政策落实的最末端,直接感受群众的需求,使我对在市级机关的一些工作思路有了理性的思考,对完善我的工作经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很有益处。”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科级领导干部跨区域跨部门平职竞争交流,在科级干部的锻炼成长上实现了两个突破”,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自英局长介绍说,一是突破了部门格局。以往各部门的科级干部,多数是在部门内部循环,跨区域跨部门交流任职的比较少,科级干部任职经历相对单一、知识储备不足、多岗位能力锻炼机会少,对干部个人来说,是缺憾,对事业发展来说,加大了挑选德才兼备、堪当大任的更高层次的领导干部的难度。二是在不同体制之间、不同层级机关之间的交流上实现了突破。在实施“推优育才”工程中,我们要求市县两级拿出一定比例的空缺科级领导职位,以机关事业单位内现任科级领导职务、企业中相当于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自愿报名为前提,在全市范围内一年开展两次竞争性平职交流,促进了优秀人才的集聚,科级干部的多岗位锻炼,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为个人发展提供了舞台,为党的事业发展培养了更多优秀的综合性、复合型人才。
来宾市:组织行为个人竞争的轮岗交流
谈到来宾市开展市直机关科级干部轮岗交流的初衷时,市委书记张秀隆说了这么一段话:“在‘科学发展,问计于民’调研活动中,觉得干部队伍的活力不够,总缺少那么一股精神,主要一点就是中层干部队伍过于稳定。因为长期在一个单位、一个岗位工作,一些同志产生了思维惯性、工作惰性,激情消退、得过且过,甚至投机钻营,导致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贯彻落实中不时变形走样。组织机关科级干部跨部门轮岗交流,解决影响和制约来宾经济社会发展的‘中梗阻’的决策因此出台。”
来宾市规定,跨部门交流轮岗的范围为市直机关(公安、检察、法院除外)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一层单位中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科级干部。具体对象为:除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科级干部外,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次职务满8年的;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等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职务满6年的科级干部,必须交流轮岗。为了确保工作稳定,科级干部交流轮岗的比例,控制在本部门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总数的25%以内。
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来宾市确定46个市直单位共105名科级干部为交流轮岗人员。除交流人员本身的职位外,来宾市又新提供11个科级职位,供参与交流轮岗的人员挑选、竞争。
新职位采取竞争性的“双向选择”办法确定。市里统一组织笔试,张榜公布成绩。然后由交流轮岗人员挑选、填报3个职位,提供职位所在单位党组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笔试成绩、职位匹配度等因素,票决确定人选。第一轮选择下来,有44名人员以填报的第一职位确定了新职位,以第2、3职位确定新职位的有28人。经过市里组织第二轮填报,剩余的33名人员新职位全部得到确定。
市里对交流轮岗人员及时组织了集体谈话、报到,并实施了跟踪培养。对个别不适应新职位的交流轮岗干部,由新单位进行微调。表现优秀的20多名人员已被调整到更重要的工作岗位。目前,来宾市正在准备新一轮的交流轮岗,力争实现市委提出的两年组织一次科级干部交流轮岗的制度目标常态化。
在来宾市街头,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群众。谈起这几年到机关部门办事的情况,“目光亲切了、身段放平了、办事效率高了”是群众们看得见的变化。从这一可喜的变化中,可以感受到来宾市委市政府组织机关科级干部交流轮岗这一创新举措产生的影响力。
记者短评:畅通不同体制之间、同一体制不同层级之间、同系统之间人员交流互动的体制机制,各级呼声都很强烈,各地各部门有不少好的做法。南宁市的做法,充分尊重了机关中层干部的自主选择权,通过组织引导,鼓励机关中层干部跨区域跨部门交流,下活了机关中层干部交流“一盘棋”。来宾市对在同一岗位工作一定年限的机关中层干部,组织实施竞争性的交流轮岗,体现了政策的制度性,交流轮岗人员的竞争性,职位所在单位的选择性。这两种创新模式,是对推进机关中层干部竞争性平职交流,加强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有益探索。
加强各级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任重道远
针对此项工作,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领导,既深切地感受到他们对推进这项工作的期盼,也了解到解决好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的好思路好办法。
蒋明红(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自治区公务员局局长):能否把最适合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去,是考量机关中层干部竞争性选拔、交流工作成功与否的终极指标。从这些年广西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看,要重点把握两点:一要把握好考“能”与考“德”的关系。在注重考试成绩和选拔程序,把业绩好、能力强的选拔出来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参与竞争性选拔的人选素质的全面衡量,尤其是德行的深入考察,真正把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把“能”好“德”差的干部挡在门外。二要理解和把握竞争性选拔、交流工作与考试录用新公务员的差异性,防止走进按照新录用公务员的办法考核开展机关中层干部竞争性选拔、交流的误区。参加新公务员选拔的人员,多数没有工作经历,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工作时间也不长,考试主要是测试其知识储备和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对事业发展的认知,侧重点是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兼顾效率。而参与机关中层干部竞争性选拔、交流的公务员,已经具备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知识储备已经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体现在工作业绩中,考试的重点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韦刚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自治区公务员局常务副局长):竞争性选拔、交流工作的关键,要求我们在组织这项工作时,要紧紧围绕职位匹配度这个充分反映效率的主要指标来展开。要打破考试录用新公务员的固定模式,创新性地采用多种考试考核办法。比如:我们要选拔一个主要负责文字工作的科长,可以把报名的人员组织到基层就某个问题进行调研,然后要求每个同志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一篇调研报告。这种选拔方式就能够真正把文字能力强的同志选出来。自治区司法厅在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中,对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员采取了考生跟班学习3个月的方式进行跟踪考察,跟班考察结束时统一进行测评,按照适岗性原则和综合表现确定人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把参加竞争性选拔人选的德能勤绩廉量化为可比较的分数,增强了人选比较的全面性、平时表现对提拔任职的影响和延续性。只要是能够把最需要的、最合适的人选出来的考试考核和考察办法,在不违背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都可以“量身定做”。
张自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从南宁市的实践看,机关中层干部竞争性平职交流工作要做到科学有序、可持续,还需要在3个方面的工作上进一步完善:一要鼓励上级机关的中层干部向下级机关交流。南宁市组织的竞争性平职交流中,市直机关的干部往县一级机关交流的比例只占到交流总数的10%左右。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吸引上级机关的干部往下级机关平职交流。二要拓展机关中层干部竞争性交流范围。统筹基层党政班子与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走活机关干部与基层党政班子双向竞争性平职交流任职的路子,推进这两支队伍干部的良性互动,改善知识结构、任职经历。三要关怀关爱交流人员。跨县区交流的机关中层干部,绝大多数夫妻分居,在小孩教育、照顾老人、住房安家等方面或多或少地遇到困难。各级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妥善解决,激励优秀机关中层干部参与跨区域竞争平职交流。
龚海祥(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公务员局局长):开展竞争性选拔机关中层干部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几种倾向值得研究和重视。一要考虑差别性。机关各部门,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存在差异性,各中层职位对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也存在差别,哪些职位空缺时适宜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确定继任人选,哪些职位采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任用人选更合适,要在科学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制度性安排,确保中央加大竞争性选拔中层领导干部政策得到较好的落实。从柳州市这些年的实践看,三分之二左右的空缺职位采取公开竞争性选拔方式、三分之一的职位采取群众推荐、组织考察任命等方式。二要考虑及时性。柳州市2012年组织了市县两级联动开展竞争性选拔处科级干部工作,形成了规模效应,产生了比较好的社会影响。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为了组织这次选拔,有些职位空缺的时间比较长,对这些职位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黄实(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开展竞争性选拔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工作,遇到了经费保障问题。从目前情况看,这项工作经费没有列入各部门年度财政经费预算。从贺州市这些年的情况看,组织一个科级领导职位竞争性公开选拔,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如果长期挤占各部门的工作经费,对这项工作的开展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4.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篇四
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讲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做好选调生备考工作。
1.省级政府机构
省级政府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是地方最高一级政府机构。在行政级别上,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部委相当,统称“省部级”。根据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2.其它地方政府机构
其它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与省级政府机构相似,大同小异。根据法律,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具体工作关系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3.城市政府机构
城市政府机构与一般政府机构相比有其特殊性,故此,特作单独阐述。城市人口密集,产业发达,城市建设及管理的任务很重。上到直辖市,下至县级市,在对所辖地区进行宏观管理的同时,都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这使城市政府的机构不像其它地方政府机构那样超脱。如省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省各市县的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较少,因而一般只设一个机构,人员也较少。而行政级别与各省建设管理部门一样的直辖市的建设管理部门,分工却细得多,机构、人员都多得多。如某直辖市管委会之下就有房地产管理局、公用局、市政局、园林局、环卫局、出租汽车管理局等诸多机构。
4.地方派出机构
地方派出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派出机构一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一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
注意:派出机构不同于派出机关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5.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篇五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09]160号)文件精神,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鞍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2009年鞍山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2009年鞍山市各级机关计划招录171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计划招录34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8月2日(含)至1991年8月2日(含)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乡镇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鞍山市为“村委人才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三个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三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 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我省“三个计划”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2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年以上”均为“×年(含)以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责任。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6年-2009年中央及全(各)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09年鞍山市各招录机关(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人事考试网()、鞍山人事编制网()查询。
四、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按录用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将在鞍山党建网()、鞍山人事编制网()统一发布。
专职翻译职位在面试前加试专业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后,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1:8的比例,确定专职翻译职位专业考试人选;专业考试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专职翻译专业考试相关事宜详见鞍山人事编制网()。
(二)、资格审查
面试前,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学历、学位证原件,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须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对于在职的报考者,开具原单位 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考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专职翻译职位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面试的组织
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鞍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相关事宜详见鞍山市2009年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面试公告。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50%+面试成绩×50%。
专职翻译职位公共科目笔试不计入总成绩,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的权重分别为60%、40%。总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一)、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组织实施。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二)、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辽宁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招考部门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六、公示
拟录用人选确定后,将在鞍山党建网()、鞍山人事编制网()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 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七、录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在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环节由于考生弃权、不合格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从参加面试合格者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 鞍山市人事局
6.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篇六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这个目标,以解决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通过广泛深入动员、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机制、公开承诺评议、严格考核奖惩,注重从思想上落实,领导层上落实,创新载体上落实,制度上落实,打好转变干部作风的攻坚战,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优化政务环境,使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办事效率明显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必须把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贯穿整个过程,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要深刻领会讲话中关于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重要论断,充分认识抓好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要对照讲话中指出的一些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清醒认识干部作风建设面临的艰巨任务,紧密联系实际查找和剖析自身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治和解决;要以讲话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为标准和要求,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大力弘扬新风正气,抵 制歪风邪气,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工作重点
要按照“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要求,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首先解决什么问题,紧密联系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的实际,切实找准抓住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和集中整治。重点是要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以下六个方面的作风,切实解决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作风,切实解决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官僚主义严重,脱离群众,漠视群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
(二)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抢抓机遇、奋发有为的作风,切实解决责任心和执行力不强,不求上进,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作风,切实解决缺乏干事激情,精神状态不佳,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不学习,不钻研,学风不浓,玩风太盛的问题。
(四)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的作风,切实解决部门利益至上,本位主义严重,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不讲诚信的问题。
(五)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的作风,切实解决脱离实际,急功近利,不察实情、不讲实话、不办实事、不求实效,弄虚作假,形式主义严重的问题。
(六)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廉洁从政的作风,切实解决为政不廉,以权谋私,铺张 浪费,讲排场、比阔气,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的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思想发动、学习提高(2007年2月底至3月)。主要任务是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组织机关干部开展学习教育和专题讨论,引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和工作重点,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搞好作风建设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为全面推进我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层层进行思想发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各级各部门也要逐级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层层思想发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作动员讲话,联系实际讲清作风建设的目的意义,讲清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讲清努力的方向和措施。通过深入的思想发动,切实帮助机关干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增强自觉参与的内在动力。
2.认真抓好学习提高。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重要论述,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学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重要文件精神。各级机关要认真组织好集中学习,对集中学习的时间、内容、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干部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各级干部要根据学习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学习任务的完成。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听报告、专题辅导、召开研讨交流会等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开展学习教育,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机关干部加深理解,提高认识。
3.开展专题大讨论。在搞好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各级机关要围绕“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为什么迫切需要加强作风建设”、“按照‘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要求,对照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六个方面的作风,我们的差距在哪里”、“面向群众,转变作风,服务发展,我们应该做什么”等专题,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讨论,帮助干部深刻认识开展作风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查找存在问题和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和措施,为进一步解决问题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
(二)第二阶段:查摆整改、公开承诺(2007年3月至11月)。主要任务是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认真查找单位和个人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查找思想根源,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扎实开展整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广泛深入听取意见。各级机关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对本机关和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
2.认真查找和剖析问题。各级机关要根据行业特点、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采取自己找、领导点、群众提、互相帮等形式,组织机关干部认真查摆机关和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一批集中整治和解决的重点问题,并对照作风建设的要求进行深入剖析,抓住问题实质,找准思想根源,从中吸取教训。
3.开展公开承诺。各级机关和干部要对集中整治和解决的重点问题,逐个进行深入研究,并根据机关工作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就转变作风的整改措施、便民利民的内容方式、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整改的责任时限等作出公开承诺。机关的承诺要在媒体上公布,个人的承诺要在本单位内部 公布。
4.建立健全制度。各级机关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从规范机关行为、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入手,对现行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办事效率、阻碍加快发展的制度,要坚决废止。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完善职责清晰、管理健全、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奖惩分明的机关管理制度。重点是全面推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
5.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各级机关和干部要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把面向群众、转变作风、服务发展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来。要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农村、企业、社区,通过开展“送温暖、办实事、促发展”活动,党员志愿者服务社区群众活动,机关干部参与“城乡清洁工程”活动,为基层和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要组织各级干部支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选派机关优秀干部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保证每个村有1名以上机关干部驻村蹲点,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通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鲜明的实践活动,使群众充分感受到作风建设带来的新变化。
(三)第三阶段:督促检查、听证考评(2007年3月至11月)。主要任务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开门搞整风,通过有序组织群众参与,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听证质询和群众评风活动,把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机关要把督促检查贯穿于作风建设的各个环节,采取单位自查、上级抽查、组织检查、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有效方式,督促检查各阶段工作任务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开设热线电话、建立投诉中心、设立意见箱、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抓好群众投诉问题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要强化舆 论监督,在区内各级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等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行政效能低下、落实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开展群众评风活动。通过发放行风问卷表、下访征询、网上调查等形式,广泛组织群众对机关作风建设进行评议。
3.搞好听证质询。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本级“两代表一委员”、作风建设监督员以及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组成测评小组,分赴有关部门召开听证质询会,对机关和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进行民意测评和听证质询。邀请新闻媒体对听证质询会进行跟踪报道。听证质询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4.严格考核考评。研究制定作风建设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评奖惩机制,把作风建设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机关和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与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奖励惩处挂钩,对作风建设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作风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理。
(四)第四阶段:巩固成果、建立机制(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开展作风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开展“回头看”活动,评比表彰作风建设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激发各级机关和干部转变作风、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和扩大作风建设的成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全面总结。各级机关和干部要在作风建设集中整治基本告一段落后,及时对开展活动的做法、成效和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并结合新情况深化完善整改措施,深入持久地推进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2.开展“回头看”活动。各级机关和干部要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认真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突出问题的整治、整改措施的落实、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切实做好查缺补漏工作。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继续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作出说明;对整改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进行整改。
3.表彰先进。要结合实施“八桂先锋行”活动,在全区开展争创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诚信型、廉洁型“五型”机关和学习好、服务好、绩效好、形象好“四好”干部活动。对评选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的转变。
4.建立长效机制。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把作风建设的好做法、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经常之举,不断巩固和扩大集中整治的成果,促进作风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为保持和发展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的良好作风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四、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极端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层层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要把加强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为本级本部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点,列入党委(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把加强机关和干部作风建设作为今年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作用,从自身做起,带头搞好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抓好整改,带头完善制度,带头严格管理,把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推动本级本部门作风建设的深入开展。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院校要把作风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今年各类主体班次的教学计划,不断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 育引导。
要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特点,按照活动的目标要求,在活动的方式方法、内容安排和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创造性地开展活动。要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整个活动的始终,加强对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督促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要妥善处理开展作风建设活动与做好当前工作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和形式,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作风建设的情况,推广经验,树立典型,为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7.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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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这一规定表明,就其性质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其地位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同时,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也必须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人选,分别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例题】目前我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任期是()年。
A.二 B.三 C.四 D.五
【解析】D。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8.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篇八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2-28
执行日期:2000-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案件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保障和促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行使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的重要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
理。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未设和不设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和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的下列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一)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命令;
(三)其他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执行追究违法办案人员责任制度和
国家赔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
(二)提出议案或者质询案;
(三)组织视察;
(四)组织执法检查;
(五)组织评议;
(六)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七)实施案件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听取本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通知报告机关。报告机关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
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报
告机关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
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后,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报告机关;需要答复的,报告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
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就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就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
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司法机关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
关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
以由主任会议交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
第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对本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执法检查。
视察或者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
员会并答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机关工
作人员进行评议。
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交被评议的司法机关办理。被评议的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并答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就司法机关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
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专家或
者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
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下一级司法机关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成本级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或者建议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处理。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上一级司法机关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其所在的司法机关和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总结、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工作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遭到非法干预、打击报复或者遇到重大阻力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章 案件监督
第十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要求监督的案件:
(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案件;
(二)在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工作中提出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以及其
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的案件;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控告、举报案件。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实施监督:
(一)司法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
有错误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执行而不执行或者越权办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包
庇纵容的;
(六)其他应当实施监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的要求监督的案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其中,属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举报案件,由常务委员会的信访工作机构按照《浙江省信访条例》办理;需要由常务委员会按本条例规定
实施监督的,由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有关案件监督的议案、质询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对办理的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时,可以
向司法机关提出询问、听取汇报,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案件可能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可以转交本级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答复办理结果。重大的案件以及经转交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获答复或者对答复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督促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
构提出督促处理意见的案件,可以作出下列处理:
(一)听取司法机关的汇报,提出询问;
(二)决定组织调查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调查核实;
(三)发出通知,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四)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人员应当回
避。
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可以查阅司法机关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司法机关就调查事项提出专题报告并附有关材
料。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阅司法机关已经结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案件实施监督,可以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一)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二)决定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三)追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案件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办理的案件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拒不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事项不依法办理,或者逾期不报告办理结果的;
(三)拒绝提供、隐瞒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情况、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材料,作虚假报告的;
(四)对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情况、材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
复的;
(五)袒护包庇违法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
第二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前条情形的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
以根据情节作出下列处理:
(一)责成有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纠正、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
评;
(二)责成有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依法免去、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四)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秘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
门的工作,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9.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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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2013辽宁省公务员考试笔试辅导简章 2013辽宁省公务员考试交流群:71593289
3月8日辽宁中公2013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公告及大纲解读新闻发布会
为加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2013年全省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全省计划招录7483人,其中招录公务员6287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19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8)报考公安、监狱劳教和森林公安系统的,需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年龄、身体及政审条件(详见相关公告)。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及我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四个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四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辽宁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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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2011年以前(含2011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年以上”均为“×年(含)及以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3年7月31日前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11、201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10—2012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人员,除职位信息表要求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全省乡镇机关及县(市)地税、工商局农村税务、工商所(分局),面向本县(市)生源的招考职位,仅限本县(市)生源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
全省乡镇机关及县(市)地税、工商局农村税务、工商所(分局),面向本县(市)户籍的招考职位,仅限2013年3月11日前本县(市)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的招考职位,仅限辽宁户籍全日制普通高辽宁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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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参军退伍(需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人员报考。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3年全省各招录机关(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2012/11/21150.html
中公教育课程商城:http://kecheng.offcn.com
备考专用图书教材:http://lnoffcn.taobao.com
公务员考试论坛:http://club.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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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 篇十
【颁布时间】 2002-08-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准则所称地方立法机关,指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
民代表会。
第 3 条
直辖市议会应依本准则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行政院核定。
县(市)议会应依本准则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内政部核定。
乡(镇、市)民代表会应依本准则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县政府核定。
地方立法机关之组织自治条例,其有关考铨业务事项,不得抵触中央考铨法规;各权责机关于核定后,应函送考试院备查。
第 4 条
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及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分别由直辖市民、县(市)民及乡(镇、市)民依法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 5 条
直辖市议会议员总额,不得少于四十一人;直辖市人口超过一百二十五万人至一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七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四十四人;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十四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二人。
直辖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四千人以上,一万人以下者,于前项总额内应有原住民选出之直辖市议员一人;超过一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
直辖市各选举区选出之直辖市议员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第 6 条
县(市)议会议员总额,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选出之议员名额为准;如因人口变动有增加必要者,调整如下:
一县(市)人口在一万人以下者,选出九人。
二县(市)人口超过一万人至五万人者,每增加五千人增一人。
三县(市)人口超过五万人至二十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九人。
四县(市)人口超过二十万人至四十万人者,每增加一万四千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三人。
五县(市)人口超过四十万人至八十万人者,每增加四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三人。
六县(市)人口超过八十万人至一百六十万人者,每增加五万七千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七人。
七县(市)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万人至二百二十万人者,每增加十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六十三人。
八县(市)人口超过二百二十万人者,每增加二十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六十五人。
县(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一万人以下者,于前项总额内应有平地原住民选出之县(市)议员一人;超过一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
县有山地乡者,于第一项总额内应有山地原住民选出之县议员,其应选名额,以每一山地乡选出一人计算。
县(市)各选举区选出之县(市)议员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县(市)选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议员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第 7 条
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总额,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选出之代表名额为准;如因人口变动有增加必要者,调整如下:
一乡(镇、市)人口在五百人以下者,选出三人。
二乡(镇、市)人口超过五百人至一千人者,每增加二百五十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三乡(镇、市)人口超过一千人至一万人者,每增加四千五百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四乡(镇、市)人口超过一万人至五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一人。
五乡(镇、市)人口超过五万人至十五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二千五百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九人。
六乡(镇、市)人口超过十五万人者,每增加三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一人。
乡(镇、市)平地原住民选出之代表名额,按平地原住民人口与总人口比例选出;平地原住民人口达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于前项总额内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乡(镇、市)各选举区选出之乡(镇、市)民代表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乡(镇、市)选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第 8 条
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应于上届任期届满之日,依宣誓条例规定宣誓就职。不依规定宣誓者,视同未就职。
前项宣誓就职典礼,在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所在地举行,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召集,并由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当选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选会议,由曾任议员、代表之资深者主持之;年资相同者,由年长者主持之。
补选之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应于当选后十日内,分别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迳行依宣誓条例规定办理宣誓就职事宜。
第 9 条
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辞职、去职或死亡,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分别函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并函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
第 10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乡(镇、市)民代表会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
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互选或罢免之。但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
第 11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典礼后即时举行,并应有就职议员、代表总额过半数之出席,以得票达出席总数之过半数者为当选。选举结果无人当选时,应立即举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得票相同者,以抽签定之。补选时,亦同。
前项选举,出席议员、代表人数不足时,应即订定下一次选举时间,并通知议员、代表。第三次选举时,出席议员、代表已达就职议员、代表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实到人数进行选举,并均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得票相同者,以抽签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选举,均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当日举行。
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选出后,应即依宣誓条例规定宣誓就职。不依规定宣誓者,视同未就职。
第一项选举投票及前项宣誓就职,均由依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所推举之主持人主持之。
第 12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罢免,分别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
民代表会遴派三人至七人担任管理员,办理投票、开票工作,并指定一人为主任管理员。由议员、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担任监察员,监察投票、开票工作,并由监察员互推一人为主任监察员。
第 13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票、罢免票无效之情事,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前项无效票之认定,由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员当场为之;认定有争议时,由全体监察员表决之。表决结果正反意见同数者,该选举票、罢免票应为有效。
第 14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票、罢免票之印制及有关选举罢免事务,分别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办理之。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应于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之选举票、罢免票开票完毕后,将有效票、无效票分别包封,由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员于骑缝处加盖印章后,保管六个月,除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外,任何人不得开拆。如有诉讼者,应保管至
诉讼程序终结为止。
第 15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结果,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造具选举结果清册及当选人名册各一份,分别报请行政院、内政部及县政府发给当选证书,并函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罢免结果,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分别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并函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
第 16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综理会务。议长、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议长、副主席代理。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同时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议长、主席指定,不能指定时,由议员、代表于十五日内互推一人代理之;届期未互推产生者,由资深议员、代表一人代理,年资相同时,由年长者代理。
第 17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辞职,应以书面向大会提出,于辞职书提出会议报告时生效。
前项辞职在休会时,得视实际需要依规定召集临时会提出之。
第 18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辞职、去职或死亡,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应即分别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并函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出缺时,分别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议决补选之。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同时出缺时,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指定议员、代表一人暂行议长、主席职务,并于备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临时会,分别补选之。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辞职或去职,应办理移交,未办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议长、副主席代办移交。
第 19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会议,除每届成立大会外,定期会每六个
月开会一次,由议长、主席召集之,议长、主席未依法召集时,由副议长、副主席召集之;副议长、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时,由总额减除出缺人数后过半数之议员、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
第 20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时,由议长、主席为会议主席,议长、主席未能出席时,由副议长、副主席为会议主席,议长、主席、副议长、副主席均未能出席时,由出席议员、代表互推一人为会议主席。
第 21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应设程序委员会,审定议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关事项,并得设各种委员会审查议案。乡(镇、市)民代表会得设小组进行案件审查,并由主席审定议事日程。
前项议事日程属于定期会者,县(市)议会质询日期不得超过会期总日数五分之一;乡(镇、市)民代表会质询日期不得超过会期总日数四分之一。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之议事日程,应分别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
第 22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非有议员、代表总额减除出缺人数后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议案之表决,除本准则另有规定外,以出席议员、代表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未过半数之同意为否决。
如差一票即达过半数时,会议主席得参加一票使其通过,或不参加使其否决。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进行施政报告及质询议程时,不因出席议员、代表未达开会额数而延会。
第 23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定期会或临时会之每次会议,因出席议员、代表人数不足未能成会时,应依原订日程之会次顺序继续进行,经连续二次均未能成会时,应将其事实,于第三次举行时间前通知议员、代表,第三次举行时,实到人数已达议员、代表总额减除出缺人数后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实到人数开会。第二次为本会期之末次会议时,视同第三次。
第 24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会议应公开举行。但会议主席或议员、代表三人以上提议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条列席人员之请求,经会议通过时,得举行秘密会议。
第 25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时,会议主席对于本身有利害关系之事件,应行回避;议员、代表不得参与个人利益相关议案之审议及表决。
第 26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之议事程序,除各该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组织自治条例及议事规则规定者外,依会议规范之规定。
前项议事规则,以规范议事事项为限,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订定,分别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并函送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
第 27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得设纪律委员会、小组审议惩戒案件。其设置办法,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订定,分别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
第 28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时,由会议主席维持议场秩序。如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秩序之行为,会议主席得警告或制止,并得禁止其发言,其情节重大者,得付惩戒。
前项惩戒,由各该立法机关纪律委员会、小组审议,提大会议决后,由会议主席宣告之;其惩戒方式如下∶
一口头道歉。
二书面道歉。
三申诫。
四定期停止出席会议。
第 29 条
地方立法机关之行政单位组织如下:
一直辖市议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下得分设九组、室办事。
二县(市)议会置主任秘书一人;下分设组、室办事。其县(市)人口未满五十万人者,得设五组、室;人口在五十万人以上,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下者,得设六组、室;人口超过一百二十五万人者,得设
七、室。
三乡(镇、市)民代表会置秘书一人,下得设组办事;人口超过十五万人者,其代表会得分设二组。
前项行政单位组织,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分别于各该组织自治条例拟订之。
第 30 条
地方立法机关编制之职称及员额,应于各该地方立法机关组织自治条例及其编制表规定之。
地方立法机关应就其层级、业务性质及职责程度,依其所适用之职务列等表选用职称,并妥适配置各官等职等员额。
第 31 条
地方立法机关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权责机关核定时,其编制员额,应依下列因素决定之:
一员额管制政策及规定。
二业务职掌、功能及各部门工作量。
三预算规模。
四人力配置及运用状况。
第 32 条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自治条例核定文,应分别送达各该地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于收受核定文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之。
前项自治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该特定日起发生效力。
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限公布者,该自治条例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并由核定机关代为公布。
第 33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期内,其事务人员得分别向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调用之。
第 34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议长、主席核定后实施。
第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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