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办案指南
1.行政审判办案指南 篇一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指南
一、立案:
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请,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
(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
2、仲裁委员会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1)决定不予立案的,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2)决定立案的,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书面通知,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在五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审理:
1、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2、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并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仲裁庭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
(1)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宣布延期裁决,查明事实后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服从。
(2)仲裁庭应以调解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审查协议内容,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4)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主任批准后,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5)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到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四、归档:
1、对于结案的仲裁案件,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3、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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