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管理体系(精选9篇)
1.特许经营管理体系 篇一
单店运营管理体系的构建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专家认为,单店是特许经营体系的终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特许经营体系的产品。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的企业扩张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停对单店进行复制、复制、再复制,整个特许经营企业也就是由这些不断增多的单店作为“结点”而连接成的网络体系。因为单店是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窗口,是直接与顾客接触并展现优秀企业文化、优秀企业产品及优秀企业服务的前沿阵地,是特许经营体系成败的关键,所以单店运营管理体系的构建是特许运营管理体系构建的重中之重。
1.单店的类型与运营管理模式
1)单店的类型
特许经营单店一般可以分为商品分销型和服务型两种形式。每一种形式都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适宜不同类型的商品销售。
(1)商品分销型单店。商品分销型但带你是商品分销渠道中的一个环节,特许人可能使产品的制造商,也可能是零售商。因此,此类单店又可分为批发型和零售型两种业态形式,如耐克特许生产商属于批发型单店,杉杉时装店属于零售型单店。
(2)服务型单店。服务型单店是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或劳务为主的单店。此类单店又可分为坐店服务型和流动服务型两种业态,如麦当劳属于坐店服务型单店,家庭装修属于流动服务型单店。
2)单店的运营管理模式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专家认为,特许单店运营管理体系的构建原则主要是在特许经营总部或受许人的统一领导下,以运营管理流程为核心,连接输入和输出系统,并由此连接前端的供应商和终端的客户,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运营管理流程、输出系统、客户的先后顺序进行体系构建,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单店的经营目标。
2.单店供应系统的构建
单店供应系统是由特许经营总部、受许人、其他供应商三方共同组成的,通常要根据单店的类型、系统设计模式对特许经营总部、手续人、其他供应商提出具体的要求,确定是否要求受许本人直接参与单店的日常管理,确定是否由特许经营总部设立区域物流配送中心,确定是否由其他供应商是否将货品送到特许经营总部进行价格制定、质量检验并确定服务标准等。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专家认为,在建设单店供应系统及网络体系过程中,应该与整个体系正常运营所序言的一些外部合作伙伴加强联络。特许人企业可以和包括产品供应商、装修商、运输物流公司、设备制造商、工具供应商、设计印刷商、广告商、信息部门等合作者的进行洽谈,以便确认他们是否有能力,愿意并同意以优惠、长期、稳定、互利的合作方式与本特许经营体系内的特许经营总部和单店进行战略联盟式的合作。与此同时,还应收集关于签字啊受许人的信息,了解社会人士对样板店、单店、特许经营总部及运营管理体系的反映,以便使单店供应系统设计得更科学、更完善。
3.单店输入系统的构建
单店输入系统即特许经营总部、受许人和其他供应商提供各种资源要素的系统,包括资源要素种类、提供方式、价格条件等。首先要确定所应提供的各种资源因素,一般包括资金、经营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特许权组合要素、统一配送的货品、客户资源、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统一促销方案、企业文化理念、标准与规范及其他资源等。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专家认为,在确定了这些资源要素之后,接下来就要确定各种资源提供的方式和使用价格等问题。首先,要确定特许经营总部统一配送的货品是由特许经营总部的配送中心执行还是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执行,特许经营总部统一配送的货品的价格是多少,是零售还是打折,能打多少折等一系列问题。其次,要确定特许经营总部提供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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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的专用设备是以售卖的方式还是以租赁的方式提供,售卖或租赁的价格各是多少要探讨清楚。最后,要确定特许经营总部提供给单店的知识、标准、规范和企业文化理念通常是通过手册、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提供并且应该是免费的。总之,通过单店输入系统的设计可以确定单店的全部商品销售成本的原材料成本。
4.单店运营管理流程的构建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专家认为,单店运营管理流程就是为单店输出系统提供一系列有逻辑关系和有价值的工作流程,它分为主流程和辅流程两部分。单店运营管理流程的设计包括两项最基本的任务:一项是对主流程和辅流程进行科学的设计,另一项是对主流程和辅流程、高效的完成提供组织保障。
(1)商品零售型单店的运营管理流程设计。在零售型单店中,运营管理的核心是向消费者和顾客直接销售商品,提供最直接的价值,因此商品管理流程就是它的主流程,包括商品计划、进货、库存、商品陈列、销售、信息反馈等具体项目。而卖场管理、促销管理、客户管理、客户服务、人员培训、财务管理、竞争店调查等均为辅流程,它们是支持商品管理流程的依托,其流程朝向主流程。
(2)服务型弹道的运营管理流程设计。在服务型单店中,营运管理的核心是向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服务,因此服务计划、服务管理就是它的主流程,具体包括运营计划、产品设计、广告宣传、服务项目、产品销售、信息反馈等项目。而产品供应和仓储、物流运输、促销、客户管理、人员培训、财务管理及竞争店调查等就是辅流程,它们是支持服务计划与管理流程的依托,其流程朝向主流程。
(3)单店组织结构的设计。单店组织结构的设计就是根据单店主辅流程的设计情况来确定各个工作岗位及岗位工作的职责,涉及组织结构、人员岗位及编制、岗位职责、员工工资等内容。
一般而言,小型单店只设三四个人(包括店长和店员),组织结构简单,分工不细;而大型单店,比如大型超市,可能设有几十人或上百人,其组织机构健全、分工细致、部门众多、管理有序,可以保证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没有死角。但是,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导致人浮于事,经济效益下降的弊端。所以,加盟到特许经营体系中的每一个单店不仅要重视运营管理主辅流程的设计,更应该对组织结构进行科学的设计,以保证对各个部门职责的划定,对人员数量编制的确定,对相应岗位的责任和薪金标准的确定,据此就可确定出单店的全部人工成本。
5.单店输出系统与客户端的构建
客户端的设计主要是结合单店的客户定位对单店的客流量进行预估,一般是采用对等店观察和样板店分析两种方法。客流量是单店运营管理的基础。
单店输出系统是单店向客户提供全部价值之所在,核心是单店的商品与服务自合。单店输出系统的设计对计算营业收入具有重要的作用。
单店输出系统的设计通常是根据对客单价的预估进行的。所谓客单价,就是客户平均为其一次消费而支付的费用,它与单店的商品与服务组合有关。客单价与单店如营业收入关系极大,两者呈正比关系。一般规律是:单店提供给顾客的商品与服务组合越丰富,选择性越强,客户平均为其一次消费所支付的费用就越多;而客单价越高,则单店日营业收入也就越高。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专家认为,通过单店输入系统的设计,可以得到单店的全部商品销售(或原材料)成本;通过单店运营管理流程的设计,可以得到单店的全部人工成本;通过单店的输出系统和客户终端的设计,可以得到单店的营运收入预估。那么,在此前提下,只要对折旧费,经营费用、水电费、开店费用摊销、办公及其他费用、店铺租金进行一下评估,然后通过单店系统经营目标的设计,就可以对单店总的运营管理成本进行估算了。
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的专家认为,用营业收入减去总的营业成本就可以得出单店的毛利润,再用毛利润减去所得税额就可以得到单店的存利润。
2.特许经营管理体系 篇二
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商业的愈加繁盛, 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连锁经营化道路。特许经营作为21世纪的主导商业经营模式, 倍受推广和发展。认识特许经营本质, 正视特许经营带来的优势与风险是搭建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
(一) 特许经营本质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特许权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 被特许人按合同规定, 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 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在本质上是一种发生在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为核心的产权交易。也即特许人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资本的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 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 实现的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 有效维持特许经营关系的前提是被特许人获得比单体经营更多的利益。以上充分说明特许经营必须在同一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 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进行运作, 这种商业连锁化经营方式为特许经营体系构建奠定了客观基础。
(二) 特许经营产生的优势与风险
实践中, 特许经营作为连锁经营的高级经营模式, 能给特许人、加盟商、社会和消费者带来三方面好处:一是特许人可以较少的资金和有限的人员迅速占领市场, 扩大自身规模, 达到企业发展的目标。它降低了特许企业在进行单店扩张时所承担的经济风险和运营成本, 使企业在较短时间内能够积累大量的资本, 增强了企业活动的实力。二是加盟商只须具备有限的资本, 以特许加盟形式享受总部的信息资源、技术和服务, 获得低成本、低风险、稳收益、自负盈亏的发展机会, 增强了加盟商经营的积极性。三是特许经营完善了社会的物质与服务体系, 活跃了市场经济, 提高了消费服务水平, 有利于社会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 力图快速壮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 都把特许经营作为自身快速扩大和发展的一种方式。
特许经营如同一把双刃剑, 它给特许经营者带来机会的同时, 也使经营者处于风险的境地。现实中, 多数特许企业一味追求过度的规模扩张, 弱化其在发展中因特许经营体系残缺而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连锁总部与加盟店的法律关系不够明确清晰而出现商品质量或服务问题, 双方在责任承担上相互推诿, 导致消费者上诉对象模糊化。二是连锁总部缺乏核心竞争力和品牌扩张力, 却片面追求品牌的授权金, 致使特许店因缺乏有效的管理, 使企业形象受损,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三是加盟商为自身利益采取非规范化经营, 不守信用, 泄露或者转让总部的技术, 产品或者服务等商业秘密, 造成连锁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给企业的管理和竞争水平造成负面影响等。
特许经营是一种双赢模式, 实现双赢模式的关键就是成功特许体系的构建, 只有这样才能让被特许者获得比单体经营更多的利益, 才能有效维持特许经营关系。特许经营者应同力协作, 扩大自身优势的发展, 避免风险的产生。这对构建一个稳定发展的连锁经营体系, 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
二、特许人特许经营体系的构建
特许人特许连锁体系的构建是一个技术或者产品转让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契约关系。因此, 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连锁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特许人在构建一个成功的特许经营体系时, 重点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 构建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
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连锁方式, 特许连锁组织由一个总部与多个特许加盟店构成, 连锁总部与各加盟店不存在所有权关系。加盟店主是独立的法人, 是资产 (自己的店铺) 的所有者, 店主对自身经营的成败负责, 但同时经营权高度集中于总部, 必须统一接受总部的经营领导指挥。因而, 特许经营体系应构建为一种分散的金字塔的管理方式。金字塔式的特许经营体系既利于提高加盟商自己经营的积极性, 又利于总部的统一管理, 使总部不会为加盟商不听指挥而烦恼, 避免了加盟商的违规经营行为。特许经营这种所有权的分散和经营权的集中形式, 为构建特许经营体系组织框架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 特许人须具备的独特产品
特许人自身必须提供一个特许产品或服务, 且具有传承性, 这是构建特许经营体系的基本因素。特许经营的体系构建, 首先特许总部必须突出一个“特”字。“特”包括但不限于一个独特的商品、经验技术、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甚至是一个独特经营理念与方式等。更为重要的是特许人要有一个能够吸引加盟者的, 能够给加盟者带来盈利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特许品牌产品。众所周知, 一个企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获得盈利, 只有特许人所提供的特许服务具有了相当的盈利价值, 加盟商才有兴趣进行加盟合作和不断拓展。因此, 特许人提供的特许产品或服务具有盈利价值, 是构建特许经营体系的一个基础纽带。只有拥有了“特”, 才能进行“许”。
(三) 特许人组织形态设计
特许经营活动中的特许人、受许人、客户三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与特许经营总部、单店两个基本的组织形态互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特许经营关系体系。在这个特许关系结构中特许总部、单店和区域分部设计是特许体系构建中不可缺少的关键因素。
1. 总部设计。
总部是特许经营体系的“后台和龙头”, 特许经营是一个由总部自己的机构和众多受许人及加盟店组成的庞大复杂系统。特许体系中各部门、各环节、各流程、各阶段等众多烦琐的事务必须在总部统一管理下有条不紊地进行, 任何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体系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设计科学、高效和强有力的总部是特许经营体系保持生机和活力的根本。
特许人在其发展进程中, 因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规模不同, 业种和商圈差异、特许主体经营理念和管理风格不同, 总部设计也各不相同。笔者建议特许人借鉴FDS中国勾画的特许经营总部组织模型, 根据自身业务需求, 搭建适合自身需要的总部组织结构。如在特许经营发展的初级阶段, 当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唯一业务时可设置如图1式组织结构;当特许经营仅是企业业务之一时, 可设置如图2式的组织结构。
图2中, 特许总部有多种业务, 为避免部门的重复设置和整个公司的协调一致, 特许经营部分职能由总部统一负责, 各职能部除具备公司部门职责外, 还应具备与特许经营特征相一致的相关职能。
特许总部必须拥有自身的一个独特性, 是特许经营体系构建的一个最基本的因素, 也是其体系的传承因素。总部组织构架建立后, 即可对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分配分配与描述。
2. 单店设计。
单店既是特许经营体系的产品, 又是特许经营体系的窗口。单店的设计即从零开始建设到维持正常运转的整个过程的设计, 受许人凭借单店设计就可建立一个形象既定的单店和营销终端, 并良好的按规则进行延伸。单店设计应充分考虑单店作为营销终端的特色而予以科学、和谐、一致地延伸, 其设计的重点是商圈与选址定位、单店赢利模型、商品与服务组合、单店企业识别系统导入等内容。笔者认为: (1) 单店商圈的划定和地址的选择及客户的定位是单店设计的重中之重, 设计时应考虑目标单店的类型、客流量、潜在的和现实的购买力与竞争对手情况等因素。 (2) 单店获利模型是指单店在为其所选择的客户或目标消费群体创造价值时获取回报的方式, 设计时应注意区别不同行业的单店获利模型会, 比如时装店的赢利模型是商品零售利润, 快餐店的赢利模型为服务利润等。 (3) 商品与服务组合设计的重点放在其“组合”上, 即按照单店赢利水平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可以分为主力商品或服务、辅助商品或服务、关联商品或服务等类别, 并确定各类商品与服务在总构成中的比例。 (4) 单店企业识别系统 (CIS) 设计是总部企业识别系统设计的延伸, 特别是理念识别 (MI) 、视觉识别 (VI) 、声音识别 (AI) 、室内识别 (SI) 都具有很好的延伸性。因此, 应在总部企业识别系统设计的基础上, 参照并相应设计出单店的企业识别系统, 以保证总部与单店的和谐性和一致性。至于单店BPI设计应包括开店BPI和日常营运BPI两个部分, 其设计的基本环节是: (1) 确定单店选址原则; (2) 目标市场调查和分析; (3) 初选地址; (4) 对商圈的调查与分析, 确定店址; (5) 装修、人员招聘、培训、证照办理: (6) 开业筹备; (7) 正式开业。
3. 区域分部设计。
当特许人加盟店发展到一定规模时, 不同地区消费者会产生不同的需求, 特许人可接入区域管理, 进行区域分部建设。遗憾的是国内特许人对分部的CIS缺乏足够的关注, 使消费者经常看到是模式一致的特许单店而非特许分部, 有的特许分部甚至保留该区域受许人原样, 从外观、理念、规章制度、企业行为风格等方面完全看不到其所加盟的特许人的痕迹, 这对特许体系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 特许经营体系搭建中, 特许人还须关注区域分部的设计, 特别是在CIS的统一和反映特许人的风格上。建议特许人在进行区域分部设计时可按特许人为其设计的一整套分部CIS来建设, 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保留一部分自身的特色, 并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4. 特许经营管理体系的整体设计。
特许人特许经营管理体系整体设计应从静态设计和动态设计入手, 充分体现总部对受许人的授权、沟通、支持、控制四大功能。所谓静态整体设计即构建一个标准的能够是特许经营者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灵活增减调整的特许经营网络组织结构, 完成网络管理体系设计。所谓动态整体设计即特许经营网络的未来发展规划, 包括特许人在时间上、地域上、战略方针上等方面的体系发展规划。
5. 特许经营手册及完善。
特许人具备了进行特许连锁经营的传承因素和组织框架, 一个特许经营加盟体系就是初步的建立起来了。光有这些还是不够的, 还需要建立或完善一个联系特许经营主体的纽带, 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应遵照执行的特许手册。
特许经营手册规定了特许系统受许人的招募、总部和加盟店的日常经营行为, 是特许经营的“圣经”, 是构建特许经营体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享有与特许经营合同相等的法律地位, 是特许人自身知识和经验回顾的总结、提炼与升华, 凝集了特许人商业经营的核心竞争力和精神, 是特许人知识产权的物化形式, 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特许权成功转移和特许经营体系得以成功的延续保证。特许双方只有相互之间以法律形式建立了特许经营手册, 其权利和义务才能倒得保障, 才能维系特许经营活动的运转。
在特许经营管理体系设计结束后, 特许人应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和运营体系在实践中进一步提炼出企业知识产权, 建立实际运营特许体系的样板店, 总部特许网络, 制订完善的单店特许经营手册和总部特许经营手册, 使特许经营体系的构建与发展更为轻松。
三、结语
构建一个连锁特许经营体系, 既需要有其自身必然的独特属性, 也需要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通力协作。一个成功特许经营体系的构建, 不仅会使加盟商和特许商人受益, 更重要的是能丰富了社会的物质和服务资源, 使消费者受益。在构建特许经营体系中, 特许人应重点放在特许总部、区域分部、特许单店、特许管理体系整体设计, 特许手册及完善方面, 且具备一套完整有限的运作技术优势, 从而能转移指导, 让加盟店能更快地运作, 才能从中获利, 加盟网络和特许经营体系才能日趋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袁东.特许经营体系总部运营模式构建研究[J].全国商情, 2009 (20)
[2].李虹, 黄成明.国外特许经营研究的理论综述[J].经济纵横, 2005 (2)
3.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篇三
著名学者奈斯比特曾预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流商业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商业模式,特许经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其经营的领域已经从最早的餐饮、洗衣,发展到今天的超市、便利店、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服装服饰等几十个行业,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截止到2006年底,中国的特许体系数量已经达到2600多个,加盟店近20万个,从而一举成为世界上特许体系最多的国家。但是,中国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层出不穷,许多企业在未分伯仲之前,早已泥沙俱下。
在全国特许经营从业者的千呼万唤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出台了。新《条例》与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会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带来哪些利弊?让我们一起来解读。
新条例说什么
2007年新春之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商务部于2007年5月1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一条例和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们特许经营行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整个特许经营市场重新洗牌,不规范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规范企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将得到更好的保障,这对特许企业来说,是一次机遇。”
一、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比较2004年的《方法》中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不难看出,新《条例》中更加强调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突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条例》从五大方面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了规范:
首先,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一界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假借特许经营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其次,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条例》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对被特许人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情况、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12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再次,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问题,《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范,《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二是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最后,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比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等。这些条文使被特许人的保证金的用途、退还、广告费的推广、使用更加透明,更将改变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上的不平衡状态,减少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便于监督。而这些规定在旧的《办法》中或模糊不清或从未提及。
缺失与疑虑
新《条例》的颁布,众多业内人士叫好连连,与此同时,对该《条例》部分条款的担忧也应运而生。
孙先生是一家从事特许经营的公司的老总,他仔细研究过《条例》后对记者说:“《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被特许人的责任承担只字未提。我们在近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有些被特许人的不规范行为让我们十分被动。我们不得不拿出相当一部分精力排除这些不应有的干扰。在2004年颁布的《办法》中我们还能找到相应的条款制约这些行为,但是在此次的《条例》中却没找到相应的条款,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一些专家也认为新《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值得商榷:
例如:第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两店”的规定究竟有没有现实意义?国际上有些公司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发展特许经营,更何况“一年的经营与2个直营店”并不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条例》中的第四章二十四条到二十八条用五个条款分别对以下7种行为作了罚款规定:(1)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最高罚款50万;(2)“企业”以外的单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最高罚款50万……(6)虚假推广活动,最高罚款30万;(7)信息披露失实,最高罚款10万。这7种情况中,只有“信息披露失实”与投资人(被特许人)利益最密切相关,然而就被特许人遭受的损失而言,对特许人仅10万的罚款无异于杯水车薪……
特许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御敌,也有可能中伤自己。在短期内,《条例》对特许人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必将阻止一部分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条例》对特许人诸多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热情和冲动……专家预测,在《条例》实施后的几年内,整个特许经营市场将进入一定的低潮期——特许人、加盟商数量锐减,市场萎缩。而从长期来看,《条例》必将是中国特许经营结束混乱之治,走上健康发展征途的里程碑。等待着特许经营的除了机遇,更多的是来自规范的挑战……
编辑 黄 微
4.[经营管理] 网吧经营管理 篇四
前提!因为这个版主的原因已经很少发贴了,只是突然的兴趣来了,发个最后一贴吧。要是真的觉得值得精华或者值得顶,请大家加分吧。。别客气。
网盟里有最厉害的网吧经营高手~还有些老姜,手段够狠,也很犀利。也有专业组织策划各种活动,网吧开业的高手;在这我发最后一贴,可能好多人在这没看懂,那就请继续看下去吧。卖个关子好了。
1;先从一个开业的网吧来说吧,整体除了装修需要《朴实、幽雅、简单花钱少、还要达到的效果好》。
(1)朴实到什么程度----比如,你的网吧桌椅,而不是几个人或几十个人坐上去感觉很舒适,而是要让走进你网吧能上网的人都感觉到很舒适,这是朴实之一;(2)店面的朴实装修,不需要太华丽,原本电脑反射出来的各种彩色效果就是很明显的,所以要求简单而着实,地板最好能反射出你装修墙壁与天花板的相称效果。
(3)幽雅到什么程度-----比如,不是让1-10个以上不带耳机的顾客感觉你网吧的欢迎幽雅,而是让进入你网吧的顾客都能感觉到你们网吧放的歌曲够清雅,够幽雅;(现在大部分的网吧放的歌,我走过很多网吧,都发现是收银员或者网管们凭着自己的心情去放歌,这也是谈幽雅的主要因素)
(4)简单与花钱少到什么程度----比如,人家网吧买的桌子、椅子都是非常好的也比较贵的,有的甚至还是沙发等的。其实老板们没考虑到,夏天就算开着空调就算是坐着很软很舒服,但是长期性的给人坐这种厚而不透气的棉垫会让人导致腰不好,或者是腿脚不好。但是也有的网吧进去完全感受到椅子够软,夏天也够凉快,可是冬天又不能解决更好的问题。其实到这,桌子可以直接做成很普通的平面桌子了,在很多地方已经有大部分效率好的网吧已经实施了,建议你们多参观下。桌椅要能解决到春-冬的问题,从而花的钱又少,节省很多资源。
(5)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从门口进入到网吧,收银员态度决定一个顾客下次还会不会来你的网吧上网,从呼叫网管到决定顾客下次是不是走到你的网吧门口又转身离开。《不是象现在很多业主做的,招了很多的服务员,拿拿水,泡泡面。也许这是现在大部分网吧做得最多而且又最没效率的工作;主要因素还是在,每个人做什么事有各种不同的心态。在这,请问业主们,你们平时能每天的都注意到你们的服务员对待顾客的工作态度吗?决定不了,意思就是这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加上一个长期性的都在换员工。决定了网吧损失收益的良好效果》以前写过网吧的员工占45%的收入利益,可有的老板也说,他们聘请的员工都很优秀的,脾气好,态度好,耐心好。可是你们不曾记得你的员工都是符合了你的要求标准在你的网吧工作。但是你们可曾想到过?你的员工并不符合上网顾客的要求在工作。也许有的顾客上网期间需要跟你的员工沟通下,而你的员工只有一句话回答给顾客。这个我也不明白,或者就是干脆点的,你问其他的人吧,这个我不知道。)那好。达到效果的问题主要因素也说完了。请问业主们你们聘请的最优秀的员工在这样的条件下。就算服务再到位,再好。顾客满足了懒惰的要求,但是却不是顾客满意的要求。顾客的要求是他为什么要到网吧上网?各位业主也许有的明白,也许有的又不明白。下面说说吧。
到网吧上网的有以下几种人(贪小便宜、解决我的问题、网游沉迷者、泡吧者、一起吆喝玩XX游戏、大家一起对决一起玩)
在这个问题上,以前貌似是翔鹰老师还是谁?具体的我不记得了,曾经他在网盟发个一贴,说他打算弄个专业的竞技专区,以前我工作的时候也有这种预算,但是能达到的效果却不是很明显。但是现在我明白了。就算那样的弄一个竞技专区,而只能影响到那一部分喜欢一起玩吆喝的顾客,但是缺让大部分的顾客感觉这网吧很冷淡,而热闹的地方自己又挤不进去,也没多大意思。呵呵。
(6)贪小便宜的是一种,经常在你网吧上网而又经常的觉得你的网吧给他的优惠不是很好,建议解决方法,象这类的顾客需要各一小段时间给点好处,比如,他经常冲钱,你可以选择他在长期性的冲钱后,比如每次都是100 你可以在3次以后适当的多给他点优惠,让他觉得,老板丈意,给力,其实吧也是满足下他那贪婪的心理,哪怕他不是很缺钱上网可他每次上网前还是很乐意的到你的网吧来。
(7)解决我的问题的是一种,他也许寂寞,也许是真的不懂,但是他需要接触外力来帮助他自己明白他所不明白的东西。解决的方法,顾客的每种问题都需要你的网管热情的去解决,哪怕到顾客上机开始解决到他下机他花了10元或者5元,但是到最后你还是没能解决他的问题,可是他心理满意,他知足,以为你的网管也很尽力的去做了,只是真的没办法没能做到,那么他下次在需要解决什么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就会想到XX网吧的网管还是很好的,就算解决不了也会耐心帮忙。这样换来的回头率很不错的。
(8)沉迷网游者的是一种,不是说他家里没有电脑,而是因为他觉得家里的电脑真的不合格自己玩这类游戏,或者是网速不够,或者是很闷。解决方法,如果你发现你的顾客长期的在你的网吧上网,一上就是20多小时以上的,到半夜或者白天中午的时候,做为一个网吧的领导者应该让你巡逻的网管去帮助他们下机,然后再给他坐的机子贴个标签或者有人什么的。不要去干扰他的休息,这类网游者会觉得网吧象自己家。给自己省钱,又不会打扰到自己沉睡时候的心情。(而不是象很多老板那么想,就算他睡觉也得开着机器吧。那样我也可以多捞点,其实如果真的机器爆满不够的情况下也可以这么做的,毕竟顾客还是能理解的,他也愿意花钱开机睡觉,你们说是不?但是如果又不满,又要撵他出去,就算下次他有朋友要来,他也会一起拉到别的网吧的,不能因小钱损失长期利益)
(9)泡吧者、一起吆喝玩XX游戏、大家一起对决一起玩这3种人我总结成为,无聊,蛋疼者,真正的消遣者,他玩什么没个目标,见别人玩他也想体会,可是又不好直接性的与陌生人接触,解决方法,可以推荐你的网管去与大家相互的介绍一下。哪怕他就是个谁也不敢惹的混混老大,可人毕竟有心理寂寞,需要大家相互慰问的地方,你的网管能力好推荐得好,说不好一堆人就能搞在一起玩一个游戏,换游戏后大家又能一起,这样让大家都能体会到,在你这个网吧乐趣无穷,他到了别的网吧体会不到这种大家一起纳喊,吆喝的场景,他寂寞就会长期的固定在你的网吧泡吧。
这一项说的是(什么时候举办活动,活动的方案、活动达到的效果、后继填补办法、)
(10)什么时候绝版活动呢?人越多越要举办活动,举办的活动方案一定要根据你人越多的时候,大家爱玩的游戏,玩得最多的游戏,如果在举办后的效果达到的不是很明显,那么下一次人多的时候再次举办活动完毕以后要马上填补后继活动的办法,不能让一部分的顾客觉得你举办的活动不是他爱玩的,而且可能他玩的游戏很少,你的网吧永远都不会举办这类活动,让顾客达到了对网吧失去很大信心的地步,所以在这类活动开始前,就要去做好这个后继填补的方案,比如:XX活动今天只要报名参与者不管到最后胜利还是失败者,都可以获得本网络赞助公司提供的XX饮料,或者抽奖类的活动参与资格。这样每个人都会去报名参与。就算你主办的活动不是他玩的游戏,他没拿到主办的奖品,但是得到了安慰奖,这样的办法挽回的顾客,他时刻都会在盘问着你的网吧什么时候有什么活动方案。
请业主们放开心态去经营网吧,不要想,主办活动参加的人越少我发出去的奖励越少,但是这样达到吸引各类顾客的效果就越不明显了。本人主办活动长达2年以上,管理网吧也有3-4年以上,总结了很多顾客与网吧内的各种经验。今天已经没有一点保留的拿出来了。不知道是不是写得可能很乱。也懒得去整理顺序了。反正能看懂的人希望你们这些业主,店长,网管们多体会下吧。希望你们步步高升,业主们希望你们多多开分店。别在为网吧委屈。没什么好委屈的,失败者的心理要把一个好的心态放到最大。
要有胆量去做,做不好不要因为失败而放弃,一次做不好,下一次做之前先补足上次没做好的地方,其实各种活动都是那几个花样,怎么样去做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动脑子。也有很多业主,,不切实际。。。
我花多少钱都可以聘请这类人来帮助我管理我的网吧。在这里我想问的是一句话。。在你网吧最堕落的时候这类人拯救了你的网吧,但是当业绩上来的时候,你就慢慢的觉得这类人我的网吧不太需要了。拿的工资又高,要求也不少。反正网吧业绩上来了。干脆换个或者一直保持这个工资,他总会走的一天。或者就是一直保持这个工资,让这类人继续干下去,又不舍得他走。
我就是这类人,我走过这类路,我才从那个网吧被这样的业主行经逼迫出来1个来月,但是那个老板现在一直Q我的电话,问我什么时候才回去,可是我总觉得我为他的网吧付出的太多,拿到的回报确实不是很理想,而且各种原因。呵呵~~我也许是在这发发牢骚吧。哈哈。。不过。。业主们要记得,这类人是不可多得的,网吧业绩好了当然也要给别人好处多点。也许你的网吧堕落的时候,网管、收银吃得不好,住得不好,导致招人很难,但是业绩上来的时候,请你记得这类人,曾经很努力的为你的网吧付出过很多心血,也许你可以在一瞬间堕落他们,但是当你的网吧再次堕落的时候,别人心理所想的是你这个人不够丈意,就算你给再高工资别人也不会再回去拯救你。
写了太多人的各种心理,主管,店长们,你们要随时保持一种状态,哪怕就是老板骂你,下面对你不满,顾客喷你。请大家记得。随时保持着一种状态。那就是。。。。
我自己一个人站在高山的顶上,周围环绕着很多大树,小河,就算再不满,深深的吸一口气,想一下自己是站在山顶上的那个人。没什么大不了的。能解决好了网吧的问题,解决好了顾客的问题。给业主们带来了很好的收益,那一刻你是最骄傲的。被喷喷。被你的顾客调戏,扁乏几句,那是顾客们愿意跟你做朋友,开开玩笑。要沉得住,沉不住一下浮起来了,也许就是一块朽木而已,没什么为了过去而值得骄傲的。
什么问题需要更效率的方法去解决,而不是该去埋怨谁的是非,解决问题后再去想谁的是非,再去解决谁的是非,解决不了当前的问题。考虑其他也补救不了骄傲的自己。
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
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6.特许经营管理体系 篇六
1.受许人的独立性有时难以控制
受许人踏入特许经营一段时间后,往往会产生两种情绪:一种是营业额较高,利润达到或超过预想,使受许人完全认为是自己的功劳而产生一种独立感;另一种就是受许人感到利润增长不如原来期望的那么高,因失望而产生不满情绪,不想继续下去。对这两种情绪,总部都要小心处理,尽可能保持对受许人有效地控制和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良好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在任何商业关系中,交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特许关系中,受许人会产生一种独立感,认为不需要与特许人交流也能成功管理企业。他会认为整个企业若没有特许人的建议也会顺利运转而希望终止关系,这种想法根源于受许人必须支付特许经营中所规定的各项费用,大多数受许人按照特许分店的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一些受许人对什么是总收入的理解不同,或不愿意向特许人透露总收入的数额,因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列明特许人和受许人都理解的费用计算公式是十分重要的。明白了这一点,因评议或个人意图不清晰而产生不满的可能性就会降到最小。同样,交流问题也产生与该领域的管理人员与单个受许人之间。特许人的督导员会帮助、指导受许人,双方对于在特许经营体系中顺利提供产品和服务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在任何组织中,误解、个性差异与政治倾向都会削弱特许经营体系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效果。特许经营合同的每一方都要在合同、商业法规及职业道德准则的规范下行事。当双方互相信任、规范办事,一般情况下就不会产生难以交流沟通的问题。
2.公司声誉和形象会受个别经营不好的加盟店的影响
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之间是互相依赖、互相影响的关系,其中任何一方面出了差错,都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总部的决策错误会使加盟店的利润和前途受到损害;同样地,加盟店经营失败也会降低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
在特许经营中,虽然总部通过实践,已将开店风险降到最低,但由于是加盟者自己投资,因此经营的大部分风险都在加盟者身上,它要求加盟者必须倾其全部精力来经营这一事业。但又个别加盟店不按总部指导办事,随意更改总部的样板经营程序,或不倾其全力来经营这一事业,导致经营失败,这不仅使自己经济受损,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总部的名声,使得总部和其他加盟店多年树立起的企业形象遭到破坏。因此,选择合适的加盟店主对加盟总部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3.当发现加盟店店主不能胜任时,无法更换
加盟总部在挑选加盟者时一般是十分谨慎的,国外的特许组织总部往往愿意找产权明确、资金力量不雄厚、学历不太高、需要通过努力才能维持生意的中小生意人。这些人在利益相关的情况下,可能会倾其全部积蓄和精力,一丝不苟地按总店的程序来做,既维护了总部良好的声誉,又给自己带来了客可观的效益。但这种理想的店主并不好找,尤其是总部发展较快时,就会发现要招到足够数量的合适的加盟者有些困难。若一旦“滥竽充数”,经营一段时间发现店主不能胜任工作时,总部无法再更换,不能像直营店那样可以辞退再重新换人,这将影响事业的顺利发展。
7.特许经营管理体系 篇七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管理
商业银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包括相关业务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准备资金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等。其中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管理主要是对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的所以成本进行控制, 并为商业银行成本降低提供动力, 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进行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管理时, 需要在充分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 尽可能的进行成本管理, 实现商业银行的成本降低, 在实现经营目标的基础上, 扩大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 积极促进商业银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获取。
二、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经营成本管理责任不明, 筹资成本过高
现阶段, 商业银行在检查经营成本管理时, 经营成本管理的相关人员成本管理意识不够强, 同时, 也存在筹资成本过高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员工的经营成本意识不够强, 针对经营成本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对经营成本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没有直观地对经营成本进行认识。也就使得商业银行达到相关员工不能积极地参与到经营成本控制。此外, 经营成本管理中, 相关责任不明管理人员没有充分的对商业银行的相关成本资料进行充分的统计和分析, 使得经营成本管理效果不够明显。此外, 在进行筹资时, 忽视成本的管理, 也就导致筹资成本过高, 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效果。
2.经营成本管理制度体系设计与执行脱节
尽管, 许多商业银行都建立了经营成本管理制度体系, 有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体系也十分完善。但是, 相关制度体系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 制度和经营成本控制的决策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这也就使得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力度明显不够, 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管理制度体系的设计与实际执行严重脱节, 导致商业银行的制度体系的价值和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严重时, 会给整个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3.经营成本管理方法精细度不足
现行的商业银行经营成本核算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不足, 不能精细化的对经营成本进行管理。在实际的经营成本管理的过程中, 仅仅是将相关的费用作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 没能有效的将经营成本进行细化, 也就使得经营成本核算十分笼统。商业银行经营成本核算笼统就会使得一些实际成本不能得到有效的核算, 例如:商业银行的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这也就使得商业银行针对成本发生的相关因素不够清晰, 不能有效的为后续成本优化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持, 制约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管理。
4.费用配置模式导致费用使用效率低下
现阶段, 商业银行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 营业费用的配置模式与主要的经营指标考核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但是考核机制却以激励为主。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在落实存、贷款任务、中间业务收入时, 会造成资源浪费, 资源配置重复的状况, 这样就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无效环节过多, 造成经营成本过高, 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的获取。
三、优化经营成本管理措施
1.转变经营成本认识, 明确经营成本管理责任
首先针对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对经营成本管理的认识不清的情况, 需要率先转变相关工作人员对经营成本管理的认识, 强化对经营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 并积极地参与到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管理中, 尤其是在日常经营中, 商业银行员工明确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管理责任, 规范自身行为, 从而积极促进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管理效果, 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此外, 管理人员也需要明确自身责任, 对相关成本资料进行有效的统计和分析, 强化经营成本管理效果。并在进行资金筹措时, 注意经营成本控制, 从而有效降低筹资成本。
2.强化相关决策和制度体系的执行力度
针对商业银行已经制定了合理的相关制度和有效的经营成本控制情况, 相关管理人员需要严格的对制度和决策的执行力度进行监控, 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度。通过责任制度是将制度和决策的执行的效果与其绩效相挂钩, 从而充分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并制定合理的奖励机制, 提高商业银行员工的参与经营成本管理的积极性。通过严格控制决策和制度体系的执行力, 促使商业银行制度体系的价值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管理水平的提升。
3.推行精细化经营成本控制, 并结合计算机技术
在进行精细化经营成本控制时, 需要强化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确保相关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知识符合经营成本管理的需求。并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严格地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进行细化分析。合理、精细的对商业银行的成本进行核算, 充分的将各类成本发生的因素进行整合, 有效的为后续生产经营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在进行精细化经营成本管理的同时, 需要充分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相结合, 将成本核算与相关的信息系统相结合, 通过相关软件, 实现对成本信息的核算, 加快了成本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有效地实现多且庞大的数据处理。
4.创新经营费用配置思路, 促进经营成本管理效率
针对传统经营费用配置重复、资源浪费的现象, 积极的对经营费用的配置进行创新, 强化配置导向, 针对重点业务进行足够的资源配置。此外, 还需要建立以分产品贡献为主导的、新业务为重点、以提升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为中心的绩效费用分配体系。从而有效地实现落实存、贷款任务、中间业务等的规范, 降低商业银行经营成本, 促进商业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积极推进了商业银行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 也增加了金融行业间的竞争。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针对商业银行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结合实际情况实现优化经营成本管理, 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成果, 实现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摘要:商业银行是一类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较专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业务更为综合, 功能更为全面, 经营着金融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 所谓金融零售是指门市服务, 而批发业务是指大额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随着商业行业的业务的经营范围逐渐加大, 我国商业银行的数量逐渐增加, 这也就增大了商业银行的间的竞争。因此, 商业需要积极的对经营成本进行管理, 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本文对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结合实际情况, 提出合理的优化经营成本管理措施, 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积极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成果提升, 实现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关键词:经营成本,成本管理,商业银行,经营成果
参考文献
[1]林志扬, 张刚.基于核心竞争力的商业银行组织结构优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 2013, (7) :93-99.
[2]徐晓利.全面成本管理——农村商业银行精细化管理的开端[J].现代商业, 2014, (14) :140-141.
[3]王冬梅.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管理与改进措施分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4, (30) :81-82.
8.特许经营管理体系 篇八
一、背景综述
从1984年深圳沙角电厂项目实行特许经营至今,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已超过30年。30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先后制定了60余件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重要的包括建设部2004年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6号令”)。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126号令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高。
而此次的《特许经营办法》,从法律效力上看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上述两份文件合称“PPP法律文件”),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意见,法律效力都高。
另外,发改委在5月5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改革工作要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同时,考虑到当前促进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需求任务紧迫,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见,《特许经营办法》是一部低于法律但高于一般性规范性文件,为现阶段特许经营提供基本制度规范,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提供法治保障的一份部门规章。
二、重点条文解读
1.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解读:
近年来,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传统增长引擎动力下降的情况,国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牵头实施了7大类投资工程包、6大领域消费工程,并推出了80个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有关地方也广泛吸引社会投资,推出了一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此,本条开宗明义说明了《特许经营办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同时,甚至把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放在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之前,这也是从未有过的,彰显了此次《特许经营办法》注重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
2.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解读:
相比126号令规定的范围: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办法》显然扩大了特许经营在基础设施领域的适用,但相对于PPP法律文件中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包括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又显得范围较窄。
对于我们关心的能源行业,排在五大领域的第一名。能源行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产出效益相对缓慢,急需社会资本的投入。在此之前,国家多次对能源行业进行开放,例如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公布的首批80个PPP示范项目中即涵盖了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等能源类项目。
这些政策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此前准入门槛较高的能源领域,但效果并不显著。《特许经营办法》公布之后,我们也许能看到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步伐的加快。
3.特许经营方式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解读:
就特许经营的具体模式,《特许经营办法》第五条明确了BOT(ROT)、BOOT(ROOT)、BTO(RTO)等模式,以及兜底条款“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可以看出,BOT(ROT)和BOOT(ROOT)的区别是项目完成建设或改扩建后,产权是否由特许经营者所有。在此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中,通常不对这两种方式做严格区分,也很少在BOT项目中明确项目产权是否由特许经营者所有,而是概括认为在BOT项目中由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部分自然由特许经营者所有。此次对两个概念作出明确区分,可能是考虑到部分特许经营BOT项目中的资产所有权由政府方持有较为妥当或是资产所有权由特许经营方持有存在障碍,可能有利于区分解决部分项目中的实操问题,属于值得肯定的探索。但如要充分发挥这两种方式各自的作用,还需分别明确各种方式适用的项目特点及操作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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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种方式,应该属于BTO(RTO)的模式,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所采用,但并未在PPP法律文件中明确提及,也属于一种特许经营/PPP运行方式的总结创新。此种方式的确可以解决一些BOT项目中投资人资金回收期过长以及权属责任和运营责任不好区分的问题,但由于办法并未对投资者在移交政府时政府支付资金的方式和期间作出规定,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即造成大量的BT项目出现,从而违背了特许经营/PPP模式重投资、也重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原则。
4.特许经营期限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解读:
《特许经营办法》规定特许经营期的确定应考虑行业特点、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角度显得更为全面和务实。
同时,约定可超过30年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是此次一大亮点。此规定不仅突破了126号令中关于30年期限的限定,而且也突破了财政部PPP法律文件(财金[2014]113号)中关于BOT项目20-30年的限定。该等规定考虑到了有些清洁能源项目投资体量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保障了赢利性相对较差的项目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可能性,给予了政府部门及特许经营者更大的运作空间。
5.特许经营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解读:
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五项和第十一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要明确设施的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问题,这点值得天然气管网设施企业注意,需要明确区分政府投资资产、企业投资资产、用户投资资产,同时约定未来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避免对非自己权属的资产承担不必要的更新改造责任,或是放弃维护保养费用的权利。
对于政府承诺和保障,这是特许经营协议中非常重要的条款。本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进一步作出了解释,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6.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解读:
国家强化了对特许经营的融资服务创新。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涉及的金额非常巨量,所以需要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和配合。
在《办法》第23条规定创新信贷方式和信贷政策,鼓励创新金融服务。第24条规定,支持特许经营项目证券融资,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还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多种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这些融资支持政策是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的提炼、总结。另外,为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办法》第25条规定探索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这也是一种全新的尝试。
7.补偿机制
“第三十六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解读:
特许经营的核心本身就是政府和社会的协商约定、共担风险、长期合作、各展所长,共同提供优质的公用产品和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诚信履约至关重要,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稳定特许经营的预期、持续保障公用产品和公用服务供给是非常重要的。
本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特许经营者获得补偿:一是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是政策调整,导致原先的特许经营者不能获得之前预期的收益;二是在情况发生变更为谋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合同之外的产品和服务,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给予特许经营者补偿,并且这个补偿必须和特许经营者付出相对应。
8.普遍性服务要求
“第四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解读:
特许经营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提供者,必须履行普遍性服务要求。即在协议约定的区域内,实施普遍性服务,不得有差别待遇。
这条值得城市燃气企业关注。我们的业务规定是不是也有类似的规定,我们是不是对同类的客户有不同的价格,一些价格减免或是优惠的政策能否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否则,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不仅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也违背了《特许经营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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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救济方式
“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解读:
这一条在业内争议颇大。在一月初《特许经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特许经营者认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文,特许经营者的权利救济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已经意味着特许经营协议产生争议时应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也强调对特许经营者和特许经营方不履行协议时,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已将特许经营行为和特许经营协议定义为单纯的行政许可行为?此种倾向性意见与财政部将PPP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似有不符,与之前征求意见稿中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解析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重的意见有别。
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区分是: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PPP项目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及对项目公司进行的部分监管及介入(临时接管等)行为,应归属于行政许可行为,适用行政法律体系;而政府部门与特许经营者/社会资本约定在实施PPP项目过程中,作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建设、收费、运营维护、回购等,应归属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更宜于适用民商事法律体系。因此,仅仅片面强调特许经营行为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属性似有不妥。
10.信用记录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解读:
这是新的提法,之前较为少见。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上纳入特许经营不良行为的记录信息,有助于特许经营者爱惜自己的羽毛,珍惜自己的从业记录。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政府部门在特许经营中的角色和信用平台主管机构的定位,特许经营者容易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建议能进一步明确该信用信息平台的征信、申诉等机制,增强特许经营投资者的信心。
三、结语
缺少明确法律规范、合作前景难以预判,是让民营资本对特许经营和PPP模式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应该说,《特许经营办法》相比建设部126号令对特许经营的规定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不论是适用范围、期限还是具体操作都有了相当大的提升,同时引进和借鉴了发改委和财政部两份PPP法律文件中一些有益的措施和方式,对于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可以起到更有效的指引作用。但从特许经营发展的整体历程来看,《特许经营办法》还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文件,作为国家法律层面的特许经营法的立法进程仍然需要加快。
(责任编辑:赵静)
9.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篇九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1-12-12 【生效日期】2012-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2011年12月12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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