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人用工合同

2024-07-07

劳务工人用工合同(共13篇)(共13篇)

1.劳务工人用工合同 篇一

劳 务 用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单位: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承包范围:

1.3 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总工期为 日历天。

1.4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1.5 图纸提供日期: 年 月 日前。1.6 图纸提供套数: 套。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取费标准 2.1 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本合同第2.2款确定的人工单价×工日数,其中工日数以甲方合同预结算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工日数为准。2.2 取费标准

2.2.1 按 定额及有关规定计取,单价为人民币 元/工日(此单价包含所有费用)。

2.2.2 挖土、回填等勤杂用工按点工工资 元/工日(包含全部费用)计算。2.2.3 上述第2.2.1款、2.2.2款规定的人工单价已包括住宿、办证等一切费用。2.3 点工签证

2.3.1 双方应严格控制点工,点工必须坚持当日发生,当日签证;当月发生,当月签证。点工签证必须报甲方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备案及审核,延期申办点工签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在竣工结算时不予结算该项费用。

2.3.2 点工签证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甲方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以审核确定的数据为准。

2.3.3 点工签证单必须注明工程项目、使用点工施工的部位、工日数、单价、合价、点工日期及有关人员签字。如以上指标填报不全,视为无效签证,不予办理结算。

2.3.4如点工签证超过合同总价的5%以上时,应由甲方有关单位的劳动人事、合同预算、项目管理、财务等主管部门进行签证,否则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第三条 竣工结算

3.1 乙方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经业主(或总包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才能开始办理竣工结算。

3.2 只有在甲方收到业主(或总包单位)支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款后,乙方才能要求甲方支付结算款。如甲方未能收到业主(或总包单位)支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款,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延期支付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乙方及其人员、工人等,不得到甲方办公等场所干扰甲方的办公秩序等;否则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3 乙方办理预结算的人员应持有授权委托书,且必须明确写明授权结算的工程项目、授权内容、授权权限、授权时间等。没有授权委托书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预结算。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4.1 甲方驻工地代表为:。

4.2 乙方驻工地代表为:。乙方代表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职责

5.1.1 提供工程施工水准点、控制点。5.1.2 施工场地要具备施工条件。5.1.3 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款项。5.2 乙方职责

5.2.1按合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5.2.2按时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报表及施工人员动态表。5.2.3工程交付甲方之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

5.2.4 负责作业现场的文明施工,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工完料清、工完场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业主(或总包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5.2.5 乙方应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业主(或总包单位)2

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如乙方与其所下属人员发生劳资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而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5.2.6 因乙方人员的过失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工期延误

6.1 由于乙方劳动力不足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工程拖期,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抢回工期。否则每延迟一天,按业主(或总包单位)扣罚甲方的标准和金额,对乙方进行处罚。

6.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拖期,甲方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6.3 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暂停施工,其延误的工期由甲方代表审核同意后工期予以顺延。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工程材料包括标准砼预制构件、钢门窗、埋设件和成型钢筋,由甲方按预算定额的规定控制供应。

7.2工程材料由乙方根据甲方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出需求,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供应。7.3乙方应节约使用甲供材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浪费,则由乙方负责赔偿。7.4有关材料供应、管理、奖罚等具体规定,以甲方的项目管理规定为准。

第八条 质量与技术管理

8.1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技术资料)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组织施工。

8.2乙方应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使本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将所采取的措施在施工5日前,以书面形式一式3份报送甲方。

8.3乙方必须准确计算并严格按规定的配合比配制现场搅拌砂浆、砼等,遵照规定做试块,甲方有权随机进行抽样检查,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费用。

8.4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填报质量自检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甲方在接到乙方自检报告后进行检查。

8.5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建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并可行使质量否决权,对不合格工程提出停工或返工处理,乙方必须执行,并承担返工费用和违约责任。

8.6工程竣工后的5日内,乙方必须将本工程的图纸及施工资料等全部交还甲方。如有遗失,乙方则需按本合同结算价的3 %予以赔偿。

8.7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质量将可能难以达到合同的规定,则甲方在提前5日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8.8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检查、奖罚等具体规定,按甲方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全管理

9.1 乙方人员进场后,必须注意安全施工,严格遵守业主(或总包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2 如因乙方及其人员的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如因甲方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上报及处理,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9.3 甲方有关人员有权对乙方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安全施工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直到下达停工令,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4为加强安全管理,甲方按每工日预留人民币1元作为本工程的安全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并经业主(或总包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后,根据甲方安全管理条例考核结果归还(或扣除)全部(或部分)。

9.5如因乙方及其人员的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甲方在提前5日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十条 治安保卫

10.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有关保卫、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业主(或总包单位)、甲方的厂纪厂规及现场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预防犯罪、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0.2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必须到甲方有关单位的保卫部门签订保卫、防火协议。

第十一条 住宿及后勤管理

11.1 甲方不负责解决乙方人员的住宿问题,乙方应自行承担。

11.2 如甲方同意向乙方施工人员提供居住条件,则乙方人员的铺、盖等物品由乙方自理。乙方及其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且在工程竣工后的10日内必须将全部人员撤离。11.3 乙方及其人员损坏东西应按甲方有关规定照价赔偿并予以罚款。

11.4 甲方提供乙方施工人员就餐、洗澡、使用开水的方便,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11.5乙方人员到现场如需通勤,由乙方自理。

第十二条 争议

12.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采取威胁恫吓、聚众闹事等不正当手段。如发生上述情况,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甲方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应赔偿乙方因窝工造成的人工工资损失。13.2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中途退场或擅自停止施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的3日内,乙方仍然不履行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的剩余结算款。

13.3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转包。如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清退乙方,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14.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甲 方: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委托人)(委托人)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2.劳务工人用工合同 篇二

2008年《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根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3700万。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工,有的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用工形式。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最为集中,金融、 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劳务工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两次执法检查报告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二、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1.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某集团公司所属7家电解铝企业中有5家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平均比例达30%。

2.大量劳务派遣工不在“三性”岗位上。大量劳务工所从事的岗位并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许多电解铝企业在电解工、阳极组装、铸造等基本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员工收入差较大。调研表明,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特别是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之间存在工资福利待遇上的较大差异。尽管在有的企业已经推行了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改革,但在福利待遇上仍没统一。

4.劳务派遣工流动性大。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因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缺乏归属感,不仅流动率非常高,而且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利益群体,他们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当其利益诉求难以满足时,往往会出现大规模的人员流动,不仅造成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且造成企业声誉的损害。

(二)原因分析

1.电解铝企业生产特性决定了企业采取灵活的用工制度。电解铝属于周期性行业,公司经济效益和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当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经营状况相对就比较好,当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经营的难度就比较大。因此,建立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是这个行业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遂被大量企业采用。

2.招工难导致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电解铝企业工作环境较差,劳动强度较大,并且由于工资水平与其他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导致招聘难成为电解铝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在招不到正式工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劳动力缺口, 只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严格控制导致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的工资总额控制,工资总额的增加受制于企业效益增长。由于在企业核算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一般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核算而以劳务费的形式指出,不受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既可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扩张对人才和劳动力的需求,又可以规避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维护正式职工的利益。

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制度法律修改对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影响

(一)修改后法律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工岗位范围,电解铝企业主营业务岗位将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辅业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禁止用工企业在主要工作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岗位定义,电解铝企业电解、阳极组装、铸造等主要生产岗位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自2013年7月1日期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对符合条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也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修改后法律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电解铝企业用工成本将会上升

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在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本次修改,使同工同酬原则得以细化,同工同酬的标准更加明确,用工单位尤其是之前在劳动合同制员工和被派遣员工之间实行不同劳动报酬分配方案的用工单位,需要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薪酬方案,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风险。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提升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电解铝企业需要考虑原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是否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则既可以使用正式用工,也可以考虑将相关工作进行劳务外包。如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避免和纠正“混岗” 使用的问题,即不能在同类岗位上既使用合同工又使用劳务派遣工。

关于同工同酬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的《劳务派遣制度与法律适用》一书认为:“同工同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在数量上相同。由于能力、受教育程度等个体差异,即使在同一岗位上,付出等量劳动,并不一定能创造等量价值,即使创造等量价值,也还存在年资、以往对企业的贡献等差异。我们考虑,同工同酬应着重强调对员工实行统一的分配制度,只要企业将派遣工与正式工纳入同一绩效考核和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内公平对待,就可认为做到了同工同酬。”

(三)修改后法律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大幅缩小

修订后的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要求为:(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门槛,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提升为200万元,并要求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否则不能经营劳务派遣。资质条件提高后,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生存与盈利空间,部分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将可能因资质不达标而被洗牌,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缩小。

四、对策与建议

修改后法律使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依据将不复存在,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劳动用工结构,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一)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界定“三性”岗位,加快调整劳动用工结构

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电解铝行业生产特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三性”的界定,对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比例等情况及相关信息,并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明确岗位属性,哪些属于主营业务岗位,哪些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对属于主营业务岗位的将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已使用及时进行清退。清退时对目前在岗且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转换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对于操作简单、可以计件的辅助性生产性岗位、长期休假的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对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将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的岗位管理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将对劳务派遣用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现阶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比例。国家相关比例出台后,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二)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单位工资总额

国有电解铝企业现有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员工后,所形成的工资将不能再通过劳务费的方式支付,需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需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工资总额。中央企业需要向国资委争取增加工资总额政策,便于所属单位顺利调整用工结构。进一步理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年制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要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强化二次分配,适度拉开同一岗位不同技能水平、业绩水平的绩效工资差距,逐步理顺岗位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对现有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梳理,督促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资质升级

国有电解铝企业要未雨绸缪,敦促现有劳务派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的增资和行政审批,对到期未能完成法定资质手续办理的,终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避免因与劳务派遣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对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在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 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避免因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不合法的劳务派遣用工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四)重视员工调查,预防群体事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3.劳务用工合同 篇三

乙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年限。

(一)有固定年限:自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任务后合同自行终止。

(三)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在尊重乙方择业自主权的前提下,因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另行签订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确定乙方合同期内在甲方__松南煤矿项目部__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或工作任务。

(六)甲乙双方因特殊情况需更换工作岗位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因甲方施工生产的特点,工作时间以月(天)为计算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

(八)甲方采用工资弹性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执行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的工资标准实行月包干制。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__整(折合日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整),工资中包含所有的社会保险(除意外工伤保险外);

(2)乙方的工资标准实行单位计量计件制。工资与绩效挂钩,实行多劳多得制,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乙方的月工资总额(从上月日至本月日),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资计量计价标准为:________,工资中包含所有社会保险(除意外工伤保险外)。工程质量合格品率必须达到100%,如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和误工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逐月以现金(打卡)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确认签字。

(十)乙方因特殊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按本合同合同解除规定执行,甲方有关人员按照工作标准对乙方所完成工作验收后,依据本合同关于甲乙双方已签订劳动报酬标准,按实量予以工资结算。

(十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确立社会保险缴纳形式:

(1)甲方代为缴纳;

(2)乙方自行缴纳。

(十二)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确立个人所得税缴纳形式:

(1)甲方代为缴纳;

(2)乙方自行缴纳。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四)甲方需根据乙方岗位责任,对乙方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应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五)对乙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乙方患职业病和工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六)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和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和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七)甲方应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甲方和职工应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采取及时救护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八)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九)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工作程序和有关保密制度等。乙方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聘乙方。

甲方:

乙方:

4.简易劳务用工合同 篇四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和背景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甲方的 工程所需的人工劳务提供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用工地点、施工期限

2.1 地点:

2.2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供应要求及价格

第四条 结算和资金支付条款

4.1 汇款信息: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4.2 付款期限及结算方式:乙方供应全部完成后90天内付款,银承。

第五条 要求与标准

5.1 乙方应服从甲方合理指挥要求,按需施工。

5.2 乙方施工过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相关标准,符合业主要求。

第六条 合同生效

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5.劳务用工合同书 篇五

甲方: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蒋仁军

注册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3-3-1607室

公司电话:029-81527881

邮政编码:710018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暂住)住址:

担保人电话:

户口所在地:

亲属常用联系电话:

担保人家庭住址:

亲属常用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到 年 月 日,因为乙方施工达不到甲方要求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或者其他原因,甲方有权单方面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按照甲方和客观签订的合同按时完成施工。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 规定的验收标准。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验收标准

第三条 劳动报酬

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详见本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详见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其单价已综合包括完成该作业项目所需全部劳务用工费用,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第四条 劳动报酬支付

乙方施工超过项目工程总量的50%甲方支付30%的生活费用,乙方施工完成甲方验收合格一个星期之内支付完所有的工费。所有费用以支付后的收据或者转账凭证为准。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5日内为乙方办理工程款结算和移交手续等其他事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工程款结清自动终止;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 15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安全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由于施工是采取按量施工结算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自己购买医疗保险。包括:乙方在其他个人或者公司施工,乙方的安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施工场地之外发生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利制止违章作业和操作,乙方应该遵循国家或行业的安全法规,由于乙方疏忽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和未经事宜,可以做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法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6.建筑劳务用工制度与就业方式 篇六

关键词:用工制度,就业方式,制度改革

建筑业全行业改革以来,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 原有的固化劳动用工制度被打破。与之相应, 建筑劳务的就业方式也发生着深刻变化, 形成了机制灵活的多元化用工方式, 为推进建筑业行业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发展与就业方式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 建筑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用工制度的改革, 全行业的用工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固定的用工形式变成了不稳定组织状况的用工形式, 甚至是零散用工。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建筑业也迎来了发展热潮, 建筑劳务用工随机展现出新的局面。1981年10月颁布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 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1984年10月, 经国务院批准, 劳动人事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布了《过硬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民建筑队的暂行办法》, 固化的劳务用工制度被打破, 形成了多元化用工方式, 用工体制出现突破。于此同步, 在恢复阶段改革建筑业劳动工资制度的探索后, 1984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 国有企业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 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职工。这一政策加快了用工制度改革。在工资分配上, 1984年国有建筑业企业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 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1986年, 中央提出关于改革企业招工、用工、辞退的政策, 制定和颁布了以改革用工制度为中心的四项规定, 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和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 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 统一实行合同制。在具体用工形式上, 可以招五年以内的长期工, 一年至五年内的短期共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任何形式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 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 原先的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制度也一律废止。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建筑用工制度走向法治化轨道。固定工的“铁饭碗”被打破, 企业拥有了自行招工的权利。固化的劳务员工方式彻底改变, 雇用农民工的成本远低于固定工成本, 且为建筑业创造出的利润也在逐年增加。由此, 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农民合同制工人及组建农民建筑队的形式及以包工头带队的形式进入建筑行业, 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1989年, 国家批准了首批建筑劳务基地, 在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施工管理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 实行“两层”分离, 从而出现了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作业队伍管理形式。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分离使得劳务层的发展更具有灵活性。劳动力大省利用自身人口优势, 大力建设建筑劳务基地, 一切具有技术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劳务基地, 把大量的建筑农民工输出, 农民工从事建筑业有了较为顺畅的进入通道。

1992年7月, 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指出:“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它赋予了企业自主用工的权利, 企业招工与劳动者之间可以互相选择。建筑企业经营机制改革, 其用工制度随即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由计划经济下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形式逐步过渡到目前的以劳务工为主体的用工形式。

2001年, 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 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 提出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当前实际中, 施工劳务的组织有三种形式:施工企业 (指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直接雇佣劳务, 成建制的分包劳务和零散用工。建筑劳务的就业方式更加多样化。

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的每一次变迁, 都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用工制度的改变,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就业方式也相应地发生着转变。灵活的就业方式, 带来了建筑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建筑业的生产效率在就业方式的转变中得到了提高。

二、建筑劳务人员的非正规就业

1.建筑劳务人员的非正规部门就业

1972年世界劳工组织开展了世界就业计划, 在肯尼亚的报告“就业、收入和平等, 提高肯尼亚生产性就业策略”中首次提到了非正规部门的概念。各国经济学家, 经济学者先后对此做出了解释。国际劳工组织在1984年的世界劳工报告中指出, 非正规部门是指那些没有被计入国家账目的, 不受契约、劳动力审查、记录和纳税等正规约束的经济活动的部门。国内学术界对非正规部门与非正规就业, 从经济学、统计学人口等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 探讨了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区分, 产业化、及其对劳动力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影响。政府决策的问题。

综合各位学者对非正规部门所下的定义, 金慧、辛旭飞等学者做出了以下概括:小规模经营;处于国家的制度框架之外, 不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规和其他管理规定, (这一特点包括量方面的含义, 或指的是相关的经营单位没有在国家的相关部门惊醒注册, 从而在统计上没有显示出来, 不依法纳税;或指得是有雇工的单位设法躲避雇员的各种税收和社会保险金、不遵守关于工资、工作条件或经营、或两者兼备) ;雇佣双方的关系不固定、不正式;经济行为具有合法性;劳动密集;灵活性高。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就属于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建筑市场发展以来, 一直存在着大量的包工头组织, 他们的经营组织不大, 没有进行正规的注册, 依靠着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或者无资质的经营, 处于国家的制度范畴以外, 不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规, 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市场这种包工头带队组织就是典型的非正规部门。包工头组织内的农民工的就业就属于典型的非正规部门的就业。

2.建筑劳务人员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

正规部门内的非正规就业指的是正规部门内部没有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就业条件处于劳动法与其他就业相关规定的范畴之外, 不执行相关的劳动准则的就业形式。如, 我国国有企业的临时工、公共事业部门的临时工等绝大多数属于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目前, 在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基本上都属于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

3.建筑劳务人员非正规就业的评价

建筑劳务人员非正规就业的正面作用主要体现在, 就业门槛低, 为多数穷人提供了就业机会;是建筑业正规部门就业形成互补;经济成本低廉但效益好;结构变迁的缓冲器、 (生存) 能力建设和社会包容性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就中国的国情来说, 能够加快城市化水平, 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和产业结构升级。其反面作用主要体现在工作环境差, 待遇没有保障;劳动力的大量迁入带来一系列的社会与环境问题。

三、面向建筑劳工就业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改革

1.转换建筑劳务农民工的身份

建筑业中众所周知一线作业层的工人几乎全是进城务工农民工, 很多农民工在城市中长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过程中脱离了农村生活, 但是掌握了熟练的施工技术, 并经过培训已具有上岗资格证, 但是他们的身份始终得不到转换。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应规定, 建筑企业应提供机会, 像其他企业正式招工那样, 让具有熟练技术、持有上岗培训证的农民工转换其身份, 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工人, 享受到城市工人的待遇。这样农民工进入建筑业的积极性高涨, 并会从自身出发努力掌握施工技术, 建筑业的“软件”得到了提升。

2.确立建筑劳务工资制度

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业中提高工资是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最主要的激励方式。劳动力价格水平可以简单地用工资水平来表示。研究表明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呈显著相关性相关系数为0.997。就目前建筑业状态而言, 提高工资, 一方面可以避免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流动性, 留住作业人才, 另一方面可以显著地提高建筑业的劳动生产率。

建筑业农民工的一线作业环境状态, 众所周知的脏、乱、差, 而他们的工资往往没有任何保障。为了构建和谐社会, 国家出台了各项法规保障人民最低生活状态。构建和谐建筑业, 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状态,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也应出台制度规定出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

在保证劳务工资发放方面, 应学习国际上有效实施的成熟经验。例如:加拿大等国家要求通过合同规定, 要求总承包商购买“劳务及物料付款担保”以保证劳工工资发放的做法, 在执行中比较实际。

3.鼓励就地用工减轻农民工流动消耗

建筑农民工的流动性作业方式不仅给输入地带来了环境、安全、就业状态等压力, 同时对建筑农民工本身的心理、生理等方面也造成了严重的压力。流动性过于频繁也不利于农民工各种福利的保障实施。建筑业有关部门应确立鼓励优先就地用工原则, 鼓励农民工加入输出地的建筑劳务公司。建筑施工项目在当地开展时, 优先选择当地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合作, 使建筑劳工最大限度地减少流动, 同时开发了当地的劳动力资源、解决就业问题, 也发展了地方经济效益。

四、结 语

随着建筑业的改革,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 而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变迁推动着建筑劳务就业方式的转变, 建筑劳务就业方式越来越灵活。灵活的就业方式同时也带来了建筑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众所周知, 建筑业劳务作业层几乎都是农民工, 他们中大部分远离输出地, 在城市里从事着建筑劳务工作, 并无上岗资格。然而,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的滞后使他们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 并且其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基于此, 本文提出了对现行建筑劳务用工制度进行改革, 应从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身份转换、农民工最在意的工资保障, 以及减少农民工流动性等方面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用工制度的改革保证了从事建筑劳务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使得建筑劳务就业方式更加灵活、有序, 也势必对提高建筑业经济效益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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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U.S.Construction Labor Productivity Trends1970-1998:A Report of Center for Construction Industry Stud-ies[R].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March1999.

7.劳务用工合同书 篇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务工)姓名:

性别:年龄:

工龄:籍贯: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因甲方工地生产需要,乙方以自然人的身份自愿报名,并在甲方班组工作,建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作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务工的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生产需要,聘用乙方在工程劳务施工班组

从事工作。

2、乙方进入甲方劳务施工班组后,按照施工班组所指定的区域和确定的任务及计划的时间

期限进行工程施工。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法令法

规,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保护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4、每道工序完成后,及时将剩余材料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工完料清,按文明施工的规定

要求进行施工,做好成品保护。

二、劳务合同期限

根据建筑用工的特点(在选定的方式后划)

a、临时用工()

b、队部用工()

C、项目包工()

1、本合同有效期自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班组之日起,至施工班组工

作完成止。

2、甲方为实现工作量与劳动力动态平衡,甲方有权进行劳动力补充或减员。

三、劳动条件1、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行的工作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点工包做的工作时间,甲方按每工作日的任务分配给乙方,乙方必须充分发挥工作日的作用,做到保证完成任务,若因消极怠工在工作日内完不成任务,时间顺延由乙方承担。

3、计件工资和包工计件工资的工作时间,甲方以平均每人每天工作日所完成的工作量确定

分项的工期和承包任务,乙方在所承包的分项施工期内,自行调配工作时间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4、由于经营或工期需要,甲方可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乙方对甲方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甲方按照与乙方达成的协议条款,由乙方所在施工班组负责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

险中的养老保险待遇。

7、8、乙方必须具备所承担的岗位技术职能,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

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9、1、乙方提供一切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职业证书等。甲方依法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劳务工管理制度和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事按级反映,不得借故停工。更不得采取拉闸断电、爬塔吊等非正常行为影响安全生产,如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罚款500~1000元外并立即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予退场,且工资按80%劳动报酬由施工班组按实际情况结算,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乙方在甲方劳务班组施工中,做到积极按时完成甲方施工班组安排的各项工作,按甲方的要求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则、制度,爱护现场设施,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3、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操作规范、规程进行操作;服从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4、5、按定额规定的数量和损耗量合理使用材料,造成材料浪费和超用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生活区和各项管理制度,爱护生活区域的消防、公共设施;

做到节约用水、用电;不私拉乱接,保证生活区的安全。

四、劳动纪律

6、乙方必须自觉执行施工现场和各项综合治理、消防、治安等有关规定,做一个遵法、守

法的务工人员。

7、乙方按与甲方的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及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和合格的产品后结清

工资退场。

8、施工过程中,因乙方不执行上述劳动纪律而违章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一切

经济损失和责任。如发生打架斗殴,按情节轻重处罚,所发生的医药费肇事者本人负责到底,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工作时间无故离开岗位及下班离开工地,所发生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以及自病死亡或工地围墙外伤亡的、乙方故意或因私在工地内意外伤亡等意外情况本人负责到底,甲方概不负责。

9、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条款只局限于工地内、生活区以及工地至生活区所必须

要经过的路途,在此以外地方乙方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和实际贡献,完成工作量,确

立工资报酬,并与乙方达成一致。

2、3、乙方每天工资 80 元(其中21.5元为养老保险保险金)。工资由施工班组按月支付,每月工资发放按80%发放,其余部分待合同到期按实际考勤

再一次性结清余留部分。

4、上述单价由:基础单价、综合加班费、夜餐补助费、停工窝工费、高空补贴费、综合补

贴、福利津贴、计划生育费、医疗费用补贴、防暑降温补贴、路费、劳保、保险等所有各项补贴和各项津贴及各4项福利、保险综合组成。合同到期在结算后不再有任何费用。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

1、社会保险:依照法律法规及地方的养老保险条例,甲方为乙方在合同期内支付养老保险,此保险费用已在单价中综合。

2、3、各项福利待遇包含在工资单价中。为保障乙方的身心健康,保障乙方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卫生健康规定,应要求施工班组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含宿舍、生活用水、用电等。

七、违约责任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本劳务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现场和甲方的其他管理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和施工现场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甲乙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合同,乙方无权要

求经济补偿金其工资按80%结算,并当即与甲方解除劳务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

①连续旷工5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5日以上的;

②其他严重违反施工现场和甲方管理制度的;

③乙方在合同期内辞职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本人:

①乙方患有传染病、慢性病的或乙方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的;

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建设单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资金等因使工程中途停工的。

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务合同:

①甲方以暴力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甲方不能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务合同终止:

①劳务合同期限届满;

②劳务合同解除;

③甲方依法破产,解散或撤消时;

④乙方死亡

7、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因过错给甲方和施工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

权按其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扣发乙方相应劳动报酬或追究乙方其他经济责任。

8、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待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十、合同附件《劳务工违章违纪处罚规定》

甲方:(签章)乙方:(指纹)

8.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书 篇八

用人单位: 万盛区顺兴建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职工姓名:(简称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和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共同遵守.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既从2010年月日起至单项工程完工之日止.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工作.因生产经营变化和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提出解除合同.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2、甲方根据本企业规定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已在劳动报酬总额内.四、劳动报酬及福利:

1、甲方按其乙方工作内容每月计发计件工资.2、基本养老保险金,甲方按乙方每月工资总合计计算,已含在工资总额内.由于乙方属于短期临时用工,乙方强烈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随同工资发放本人,由乙方自己到社保局交纳,所以合同期满,公司不在承担此费用.五、劳动纪律:在合同期间乙方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遵纪守法,甲方有权根据企业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处理.六、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2、乙方因工受伤,必须在甲方指定医院就医,医药费和住院费由甲方负担.乙方住院期间每天工伤津贴按10元计算.护理费用每天按5元计算,护理人员由家属自行解决,住院期间生活补贴每天按5元计算.出院休假(凭医院休假证明)期间由甲方每月按300元发工伤津贴.乙方因工伤致残或死亡,其待遇按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处理.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发生或出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并到劳动合同签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2天通知对方,经同意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合同期满既终止执行,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八、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在自解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万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分,经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乙方:

9.劳务工人用工合同 篇九

为促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人社局去年底发布了《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贯彻落实这一规定, 及时展开劳务派遣用工参保登记经办工作。截至目前, 已登记派遣用工专户500余户, 促进1.4万名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天津市社保中心提前动手设计开发业务经办系统, 确保了准时上线运行;及时对社险分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和企业劳资人员进行培训, 让他们熟悉政策和经办流程, 提高办事效率;同时, 通过印制发放宣传材料, 向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宣讲政策, 提高他们的依法参保意识。

10.劳务承包用工合同范本 篇十

1、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及按照甲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2、 乙方是本劳务用工工程消防和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辖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纪律约束(包括在施工现场和工地生活区的纪律约束)。

3、组织熟练工人投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使用的机具、设备、材料保管和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并按甲方指令内容时间及时纠正。

5、 乙方须为从事现场施工作业及危险、特种作业的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购买保险。

6、 乙方负责提供其劳务人员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必要时,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入职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病检查。

7、 乙方须自觉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与聘请的员工办理各种社保关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担由此导致的有关法律责任。

8、 按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及甲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规定,配合甲方做好各种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

9、 准时参加甲方召开的工程协调会,执行会议纪要的指令。

10、 协助甲方编制工程所需主材清单及材料进场计划。

11、 负责工程竣工后应由乙方负责的保修工作。

12、 乙方在开工前一天向甲递交劳务用工员工证,花名册,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

13、 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14、 因天气原因或不可拒抗的因素而引起的停工,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5、 因乙方未按施工标准而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6、 乙方清工队长必须以合同方式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此项必须经甲方项目部监管下完成,甲方且留一份归档。

17、 清包单价内包含: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必须为每个工人购买。

十、 验收、保养

1、 本项目按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及总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进行验收。

2、 乙方在工程完工并作出自检合格报告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视工程完成情况由甲方组织乙方进行预验收。

3、 乙方对本工程的保修期按总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中较严格的要求执行,保修范围和内容为乙方承包范围和内容。保修期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

十一、违约责任

1、 乙方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不遵守甲方职能部门的规范管理要求

2、 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工程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当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3、 如因一方违约,造成本劳务用工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要向对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十二、矛盾处理

本劳务用工承包合同未尽事宜,应参照总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十三、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工程竣工结清工程款及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十四、合同附件

本合同另附工程施工图一份,附表一份。

甲 方: 乙 方(清包队长):

代 表: 代 表:

日 期:5月30日 日 期:205月30日

监管单位: 北京城建湖北世纪亚轩农贸科技一体化基地项目部

项目经理签字: 日 期:年5月30日

劳务承包用工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 乙方:

(下称甲方) (下称乙方)

甲方开发的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仁和苑小区工程,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人工单包工作,为了加强配合,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承包范围 仁和苑小区住宅楼安装

1、电气部分:强电为公共部分图纸全部内容,住宅为全部配额、电线、电缆作至从表箱到每户。至电源全通、灯亮,电线预埋管和焊防雷接地(桥加与电缆除外)。

2、弱电为预埋线管。

3、报警线管为预埋管(铁管)全畅通。

4、给排水全部图纸内容,给水管从水表到户内(冷、热、水管)全部到位。

5、屋面雨水管,空调管作到位。

以上工作内容包括有卫生清洁、质保期间维修,以及施工所需工具、劳保用品。

二、工程质量要求按规程、规范施工,经简阳市质监局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三、工期要求在施工各阶段必须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主体配全阶段保证满足土建劳务队工期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建劳务队停工、窝工,所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反之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和返工损失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派住有高层施工管理经验,有资格证代表一名负责本现场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对质量、安全生产负全责。

2、乙方必须经常性对自己进场工人进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现场一切管理制度等的教育学习,进行新工人安全教育和三级教育。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平方图进行材料堆码、整齐、生产、生活区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保护,一切按照省市有关工地文明施工要求进行,做到工完场清、料净。

五、材料、设备管理

1、一般材料(如线管、水管、开关盒)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工期要求,提前二周填写材料计划,材料进场后负责配合甲方材料员进行验收,并签字领用。

2、贵重材料设备(如开关箱、配电箱、线缆)掌握有订货周期的材料,设备应按甲方工期计划,提前1-3个月填写材料、设备计划,并经甲方审批,到场后必须配合甲方材料员进行质量,数量验收,并签定领用。

六、土建、安装配合及建筑成品、半成品保护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总工期和月、旬、周进度计划安排材料计划和生产满足甲方要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窝工、返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反之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和返工损失由甲方赔偿损失。

2、乙方在施工中对自己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保护,有责任对整个现场的成员、工人进行教育,保护好成品、半成品,否则由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进行赔偿。

七、承包总额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实行人工费20元/m2。

2、本工程垫支至三层楼面以上开始付款,付款额为已完成工作内容人工费80%,其余20%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付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程款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1.劳务用工合同(2013标准版) 篇十一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名称:

地址:

电话: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户口所在地:省县(市、区)乡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

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

合同生效日期为2013年6月16日;以乙方完成项目甲方指定劳动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2、甲方招用乙方担任普通工岗位(工种)工作。乙

方的上岗证号码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

4、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5、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

6、乙方月工资(或日工资)为 130元。乙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甲方在发薪时代扣代缴。

7、甲方应在每月30日前发放乙方的工资,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发放,但延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8、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9、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发生变动时,工资作相应调整。

10、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6条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劳动纪律

1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开。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2、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

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三)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一)达不到甲方的工作考核要求或劳动定额标准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顶撞和侮辱、谩骂领导的;

(六)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1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甲方。

16、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17、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19、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员工管理暂行规定》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签字):

12.浅谈我国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篇十二

1. 1 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在2014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中, 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 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而在新近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 2014—2020年) 》中, 也明确指出城镇化的重大意义: “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顺应发展规律, 因势利导, 趋利避害, 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 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在新型城镇化的这一背景下, 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迎来重大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 新型城镇化必将推动我国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审时度势, 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 紧跟宏观政策方针, 以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 市场竞争的激烈化、新型城镇化带来的与以往不同的要求, 如管理的信息化、节能环保以及劳动力资源的进一步减少等。而与建筑业的变革与发展相配套的是我国建筑市场劳务用工制度的变革。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人”的城镇化, 具体而言, 也就是广大农民工进入城市, 拥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 因此, 必须通过用工制度的变革, 通过提供社保等让农民工的福利待遇和保障, 而建筑行业的企业规范化用工让广大农民工成为行业、企业的正式职工, 如此一来, 农民工才能够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城镇化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由此, 政府部门、建筑行业协会以及建筑企业必须正视上述机遇与挑战, 加快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从而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落实。

1. 2 完善社会管理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战略高度, 提出从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 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任务。实际上, 推动新型城镇化离不开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 有研究者就提出,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以人的管理与服务为逻辑起点的社会管理转型升级, 而以人的管理与服务为逻辑起点的社会管理转型升级又需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配合和推动。”

据相关统计显示, 农民工是我国城乡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而鉴于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 农民工往往被认为是不利于城市管理的群体, 在文化、社会经济和心理等层面, 农民工群体都还远未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中。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也面临诸多困境, 例如遭受城市市民的歧视、被拖欠工资等社会管理问题较多, 以及随之而来的散兵游勇、聚众闹事, 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不利于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而在各类建筑企业, 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是最重要的劳动力, 如何通过改革劳务用工制度, 来创新对农民工社会管理的机制和方式, 一方面解决广大农民工的城乡融合问题, 另一方面激发农民工的潜力, 为城市建设发展贡献力量。这对于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新型城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等均有重要作用。

2 我国建筑业劳务用工的现有模式及其产生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建筑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而其中的劳务用工制度、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原来旧有的僵硬化的、固定的劳务用工制度被逐渐打破, 实践中经过实务界的不断探索, 逐步形成了机制灵活、多元化的劳务用工模式。目前, 经过前人总结, 除了“架子队”这一专属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之外, 我国建筑市场劳务用工的现有模式主要有三类, 依次是:

2. 1 直接雇佣建筑劳务人员的模式

顾名思义, 这一模式指的是, 劳务用工成为建筑用工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 双方基本上都订立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这方便建筑企业对劳务用工的进度、工资、保障、人员等的管理。但是, 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管理负担和成本, 因此在实践中, 这一模式逐渐被舍弃, 一般而言, 建筑企业仅仅保留了拥有管理能力、行业技术精湛等的少数人才, 至于大部分的从事低端工作的农民工的用工模式则不采用这一类型; 换句话说, 在这一模式下, 建筑企业往往是保留项目的高级管理者, 而雇佣大量的农民工作为劳务人员。

2. 2 成建制的劳务承包 / 分包企业雇佣农民工的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指的是: 建筑企业根据合同将劳务用工委托给某一个较为成熟的劳务分包企业, 而这些劳务分包企业一般在二三级建筑市场中承揽业务。在施工过程中, 建筑劳务作业的质量、安全等应该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而且, 劳务分包企业也必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 对作为劳务工人的农民工进行规范的培训、管理和监督。但是, 劳务分包企业这一用工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务分包企业是相对规范的企业, 但是广大的“包工头”宁愿选择非建制的劳务分包模式, 也不愿意组建企业来进行劳务承包、劳务人员的雇佣; 另外, 建筑企业或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选择正规的、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 这主要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同时也是为了更加灵活地雇佣劳务工人。

2. 3 非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雇佣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是与上述第二种模式相比而来的, 也是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模式。“非成建制”与成建制的区别在于, 前者在建筑企业或施工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并没有一个正规的劳务分包企业作为“中介”或沟通的桥梁, 而后者则是一般为作为“包工头”的个体通过某些特殊的关系来从建筑企业、施工队、劳务总承包企业手中, 承揽到一些劳务作业业务, 之后, 基于自己个人的号召力, 临时招揽劳务用工 ( 一般是农民工群体) , 作为组建劳务人员队伍, 来承担一定的施工任务。而这些所谓的“包工头”并不是正规的、合法的劳务分包企业, 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培训、监督劳务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其生存主要依靠“挂靠”某一些劳务分包企业或直接以非法形式的方式出现。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 非成建制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模式本身对建筑业劳务制度与市场带来诸多问题。首先, 广大农民工等建筑劳务人员与建筑企业等雇佣者之间, 并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建立起合法的正规的劳动合同关系, 而是依据费孝通先生所讲的“熟人社会”中的信任关系, 形成所谓的“非正式的用工关系”。这样一种非法的、非正式的劳务雇佣方式为“拖欠工资”、“包工头失联”等侵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埋下了隐患。其次, 从建筑企业的视角来看, 由于“包工头”本身的素质较低, 也并无管理、培训的经验和能力, 农民工没有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 工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 技术和能力不过关, 这也给建筑企业如何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带来了困境。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广大农民工队伍也出现“更新换代”的迹象, 第二代甚至第三代农民工也进入建筑业劳务人员行列, 而他们对于工资、福利待遇等的意识和要求显然比上一代农民工高, 其维权意识和“议价”能力也有所提升, 这直接使得建筑企业的用工成本的上升, 并可能引发建筑业劳务人员用工短缺等问题。

3 改革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上述由于现有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模式所有的困境与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建筑企业的高度重视, 并从制度变革的角度, 完善劳务用工制度, 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市场, 从而予以彻底解决。具体而言, 改革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 1 支持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完善劳务市场体系

综上所述,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往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的桥梁, 因此, 正规的、合法的、高素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对于完善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 我国政府、社会应该想法设法, 通过各种激励措施, 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通过政策、法规的宣传, 鼓励其通过各种符合法规的方式成立并不断发展的劳务分包企业, 并监督其与劳务人员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 使之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好帮手, 也为保障广大农民工等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另外, 我国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及早建立和完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资质等。[9]这是为了防止非法的“包工头”等个体以挂靠以及其他方式, 非法招揽农民工等劳务人员, 为产生其他社会问题埋下隐患。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与门槛, 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以此为依据, 对分包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此基础上, 为建筑业劳务市场提供充足的劳务需求信息、以劳务分包企业为核心的、成建制的劳务队伍, 从而杜绝使用无证的“包工头”, 并以此为抓手, 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市场。

3. 2 鼓励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 承担社会责任

由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等劳务人员, 虽然会给建筑企业、施工企业增加一定的成本负担和管理事务, 但是, 这是彻底解决以往的“散兵游勇”状态下的包工头无序分包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法。有研究者就提出该项政策建议, 我国的建筑企业应该逐步与作为建筑务工人员的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合法的、长期合同, 从而将广大农民工群体纳入建筑企业的长效管理体系, 将其作为企业的正式员工来对待, 并从工资保障、福利保障、在职培训等各方面予以支持。[11]总而言之, 建筑企业应该将农民工等劳务人员视作本企业的人力资源, 从这一高度对其进行管理、指导、培训, 进一步提升我国建筑业劳务人员的整体素质。[12]

实际上, 由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 一方面, 可以减少以往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恶性事件的发生, 依法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利益, 保障建筑业劳务市场的有序发展; 另一方面, 也可以提升作为建筑业务工人员的业务素养, 进而保障建筑业项目工程的质量, 从长远来看, 符合建筑企业的利益。另外, 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新型城镇化的角度来看, 建筑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 毫无疑问推动了农民工成为市民的进程, 加快了城乡融合。

3. 3 建立健全建筑业劳务人员培训体系和资格认证体系

从农村到城市, 大部分农民工并没有掌握相应的从事建筑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这对于我国建筑业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对于农民工自身的职业发展也带来障碍。因此, 本文主张, 政府、社会、行业协会和建筑企业等主体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建筑业劳务人员的培训体系和资格认证体系。

例如, 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政策鼓励、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鼓励民间办学机构或企业兴办直接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以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而建筑业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也可以通过兴办各种活动, 吸引广大农民工自觉进行自我“充电”、自我提升相应的技能; 同时, 完善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 通过举办相关的考试等, 来确定从业人员是否能够进入建筑业从事工作。另外, 我国的建筑企业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在企业内部建立其完善的劳务人员职业培训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将农民工等劳务人员视作本企业的财富, 为其技能培训、职业生涯发展提供便利和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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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金玲, 刘长滨.建筑劳务用工市场的发展[J].建筑经济, 2007 (1) :30-33.

13.工地工人劳务合同 篇十三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的具体工资按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而定,其具体标准依照其委托代理人与项目部所签订的劳务协议为准,不同意委托代理人与项目部所签协议或甲乙双方存在争议的,按每工日 元进行结算。同时乙方应按甲方及业主的施工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对于质量未达标从而造成返工的,乙方自行承担其损失,如果造成材料损失的同时应当赔偿材料损失。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如因自身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对其处以500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或按照其委托代理人与项目部所签协议进行处罚。

3、乙方不得无故旷工,坚执请消假制度,对于无故旷工者,每旷工一次处罚伍拾元整,

4、对于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任务的,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其工资支付按以上约定执行。

5、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偷盗毁损公司财物。出现打架斗殴之情形者,乙方自行承担自身及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情况严重者移交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处理。乙方出现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偷盗毁损公司财物的情况,甲方有权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6、乙方应当作好自己的施工记录,并报甲方认可签字,与甲方作好工程量的签认,在办理结算时因为自身工作面与其他工人发生交差重叠从而导致与甲方无法办理结算时,乙方应当与其他工人理清工作面与工程量后再与甲方办理结算,或听从甲方对于工程量的划分后再办理结算。

7、乙方要终止履行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甲方同意,如果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未经过甲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甲方仅支付其正常工资的60%作为其劳务报酬。

8、甲方的其他管理制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乙方的出勤由其所在班组班长对其进行考勤,乙方每月对其考勤进行签字确认,甲方对其进行公示,乙方对其存在异议的,公示三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其默认;未进行公示的,乙方每月月底应主动与其委托代理人进行核对,并签字认可。乙方未进行主动核对的,视为其默认其所在班组或委托代理人的考勤。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得聚众闹事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离开甲方工地后自动解除。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工地工人劳务合同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签约需知

1、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主可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乙方与用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定劳动合同。

2、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如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 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3、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5、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无需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由国家规定,双方不能协调约定。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文本,以明确期权利、义务。

8、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9、劳动合同的效力,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日起。

3、经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二)、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1、甲根据本单位(工作)的需要,按上岗要求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职位)规定的具体任务。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甲方所安排的岗位(职位)工作,并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职工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工作制度,实行每周天工作制,每天小时制,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甲方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1、试用期内。乙方的月工资报酬为:

2、试用期满,乙方的月工资报酬为: 元。

3、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核发乙方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

五、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在不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成履行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甲方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对方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有未尽事宜或条款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符的,双方按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生效。

(三)、劳动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劳动合同为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姓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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