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测试题

2024-07-23

社区矫正测试题(共16篇)

1.社区矫正测试题 篇一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心理测试

社区服刑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罪名: 执行所: 序号 1 状 况 没有 头痛

很轻

中等

偏重

严重(躯体化12分)头晕或昏倒胸痛

腰痛 恶心或胃不舒服

肌肉酸痛呼吸困难 一阵阵发冷或发热

身体发麻或刺痛

喉咙有梗塞感 感到身体的某一部分软弱无力感到手或脚发重

序号 状 况 没有

很轻 1 头脑中有不必要的想法或字句盘旋 2 忘记性大 担心自己的衣饰整齐及仪态的端庄 4 感到难以完成任务 做事情必须做得很慢以保证做正确 6 做事必须反复检查

难以做出决定脑子变空了

中等

偏重 严重

(强迫症状10分)

不能集中注意力

必须反复洗手、点数目或触摸某些东西

序号 状 况 没有 很轻 1 对旁人责备求全 同异性相处时感到害羞不自在你的感情容易受到伤害感到别人不理解你不同情你 感到人们对你不友好,不喜欢你 6 感到比不上别人 当别人看着你或谈论你时感到不自在 8 感到对别人神经过敏 感到在公共场合吃东西很不舒服

序号 状 况 没有 1 对异性的兴趣减退 感到自己精力下降,活动减慢想结束自己的生命

容易哭泣 感到受骗,中了圈套或有人想抓你 6 经常责怪自己感到孤独感到苦闷过分担忧 对事物不感兴趣

感到前途没有希望

感到任何事情都很困难 感到自己没有什么价值

中等 偏重

很轻 中等

严重(人际关系敏感9分)

偏重 严重(抑郁13分)

序号 状 况

没有 很轻 1 严重神经过敏,心神不定

发抖 无缘无故的感觉到害怕

感到害怕

心跳得厉害 感到紧张或容易紧张一阵阵恐惧或惊恐 感到坐立不安心神不定

感到熟悉的东西变陌生或不象真的 感到要赶快把事情做完

序号 状 况

没有 很轻 1 容易烦恼和激动 自己不能控制的大发脾气

有想打人或伤害他人的冲动

有想摔坏或破坏东西的冲动

经常与人争论大叫或摔东西

序号 状 况 没有 很轻 1 害怕空旷的场所或街道

怕单独出门

怕乘电车、公共汽车、地铁或火车 因为感到害怕而避开某些东西、场合或活动 5 在商场或电影院等人多的地方感到不自在 6 单独一个人时神经很紧张 害怕会在公共场合昏倒

中等 偏重

中等 偏重

中等 偏重

严重(焦虑10分)

严重(敌对6分)

严重(恐怖7分)

序号 状 况 没有 很轻 1 责怪别人制造麻烦 感到大多数人都不可信任

感到有人在监视你谈论你

有一些别人没有的想法或念头 别人对你的成绩没有做出恰当的评论感到别人想占你便宜

序号 状 况

没有 很轻 中等 1 感到别人能控制你的思想

听到旁人听不到声音旁人能知道你的私下想法

有一些属于你自己的看法

即使和别人在一起也感到孤独

为一些有关“性”的想法而苦恼 认为应该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受到惩罚感到自己的身体有严重问题

从未感到和其他人亲近 感到自己的脑子有毛病

序号 状 况

没有

很轻 中等 1 胃口不好

难以入睡

感到死亡的事

吃得太多

醒得太早

睡得不稳不深感到自己有罪

中等 偏重 严重(偏执6分)

偏重 严重(精神病性10分)

偏重 严重(附加项目7分)

2.社区矫正测试题 篇二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完善措施

一、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监禁刑 (徒刑) 是现代刑罚体系的支柱。然而, 监禁刑自身的弊端、监狱行刑本身所固有的矛盾性和不合理性构成了监狱罪犯改造目标的重大障碍, 加之监狱内外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监禁刑和改造罪犯要求的矛盾愈显突出。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 》的通过和施行, 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在我国建立。作为行刑社会化的手段之一, 社区矫正具有以下优势:

1、可以有效地改造罪犯

渴望自由是人的天性, 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其积极投入改造, 争取真正的自由。

2、有利于缓解监狱压力, 避免交叉感染

通过社区矫正制度, 既减轻了监狱的压力、节省监禁成本, 又避免了不同的罪犯在监禁中的交叉感染, 进一步学坏。

3、有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把罪犯放在社区里执行刑罚, 使罪犯不脱离社会, 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刑满后能顺利地融入社会。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构想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方式, 在制度设计等各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待完善。笔者通过与导师的沟通和对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学习, 有以下几点完善意见:

1、限制减刑、扩大假释

我国的假释率一直处于非常低的水平, 而减刑的适用却十分普遍。而减刑的适用具有不可逆转性, 容易使罪犯产生投机心理而伪装改造, 无法达到刑罚的目的。假释制度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刑罚措施, 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适用, 其优势也表现的十分明显。

基于此, 我国学者提出了“累进假释”的观点。即以现行的减刑制度的考核方法, 给予罪犯一定的假释额度。当累积的假释额度等于剩余刑期时, 将罪犯假释出狱,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就是他的假释考验期。例如, 张三于199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按照以往的减刑方法, 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共四年, 张三可以在2005年刑满释放。而根据累进假释的方法, 根据张三在狱中表现给予其一次或几次在监执行的减免 (假设也是四年) , 在2005年的时候, 张三就可以假释出狱。而剩下的2005到2009年的刑期就是他的假释考验期。

2、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在刑罚轻缓化趋势不断加强的今天, 不仅要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 也要扩大其他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首先,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 应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适用缓刑或者刑罚替代措施。其次, 对于轻刑犯、偶犯、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罪犯, 尽量判处非监禁刑。第三是过失犯, 其主观恶性不大, 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第四是老弱病残孕犯, 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都不大, 也适合在社区中进行教育矫正。

3、深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

司法职权的配置存在不合理, 导致公、检、法、司等部门在行使职能中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 提出以下建议:

将公安局的羁押权与侦查权分离。公安局最为治安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 肩负沉重的任务。在刑事案件中, 羁押和侦查的一体也使其公正性得到质疑。因此, 应将羁押权转移至监狱部门。

检察院的职权犯罪侦查权转移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 自然应当负责职权犯罪的侦查任务。检察院也可以摆脱侦查、起诉一体的尴尬, 作为单一的起诉机关和司法监督机关。

法院也担负着繁琐的审判任务, 其执行能力有限且常常得不到保障。因此, 应在司法局内设置执行局等机构负责法院裁决的执行。由专门机构负责执行, 既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又能切实保障执行力度。

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的职权。司法局作为法律执行机关, 所掌握的执行职能却十分有限。因此, 应加强司法局的执行职能。如上所述, 不仅要将法院的裁决交由司法局执行, 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也应当由监狱管理部门执行。此外, 对于广为诟病的劳动教养, 由于其具有人身限制和强制劳动的特征, 惩罚力度上甚至超过刑罚, 因此其决定权应当收归司法部门。由监狱管理机关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所的多重管理。

4、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社区矫正与以往的非监禁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 社区矫正不是单纯地对社区中的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而是整合社区的力量, 由社区社员参与矫正工作, 由社会的力量改造罪犯的一种措施。因此, 只有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才能实现真正的社区矫正。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应该由党委、政府牵头, 大力整合社会资源, 组建一个政府、社会齐抓共管的矫正网络。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即在政法委统一领导下, 由司法局组织实施,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相互协作, 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层次是专业协助力量, 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组成, 他们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主要工作为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和矫正、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专业协助。第三层次是社区志愿者, 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 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在三个层次的矫正网络组建以后, 在执行主体有效运转的前提下,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社区自愿者的作用, 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黄滔.论行刑社会化的思想源流[J].知识经济, 2010 (12) :29.

3.“社区矫正”试点在神木 篇三

一、健全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社区矫正工作精神,神木县抽调21个乡镇主管领导和司法所长召开了全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上进一步规范了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并要求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推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此次会议将神木镇、麻家塔、大柳塔、解家堡、高家堡、万镇等6个司法所列为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并要求未列入先期试点的司法所参照试点单位的步骤、标准和要求充分做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各项前期工作。各试点单位在所在乡镇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县财政拨出4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资金。上述措施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矫正工作软硬件的同步发展

一是出台方案,落实责任。会上转发了《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并结合县上实际印发了《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下发至各乡镇、居委、社区,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队伍、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步骤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是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环节制度。各试点单位根据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进一步量化、细化、规范社区矫正环节的制度,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日常管理规定、考核奖惩办法等,确保了矫正试点工作的规范运作。每月月底召开专题例会,各司法所总结和汇报一个月来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基本动向,及时发现苗头、及时研究对策、因时因人修改制定矫正方案,全县基本构成了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基础,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我们将各试点中政治过硬、专业知识丰富、业务精通的工作人员安排在社区矫正工作岗位。同时将辖区内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法律理论知识,并有一定威望和号召力的热心居民,吸收加入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授课,使他们逐步掌握了社区矫正工作所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四是加强经费保障。建立了矫正工作室,专门为司法所配备了矫正工作专用计算机、打印机、档案柜等工作设备。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对辖区内的缓刑、管制、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及监外执行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将摸排矫正对象的确切人数并上报县局。充分做到了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底子清、情况明,各试点单位对矫正对象制定了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帐。五是加强信息沟通。组织各试点单位定期召开例会,集中听取各矫正试点的情况汇报,掌握矫正工作动态,交流矫正工作好的做法;積极报送各类矫正工作信息,认真总结经验。

三、日常管理坚持管教并重,创新矫正方法,注重矫正效果

4.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考核试题 篇四

姓名:日期:总分:考核人:

一、选择题。(共:60分,每题6分)

1、矫正对象每周一次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A.电话B.见面C.书面形式D.其他

2、矫正对象每月到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

A.所居住的社区B.司法局C.司法所D.派出所

3、监护制度: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需要签订。

A.保证书B.帮教协议C.担保书D.监护协议

4、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的基本条件:。(可选多项)

A.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B.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C.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D.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5、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可选多项)

A.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B.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C.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

D.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6、社区矫正对象迁出现居住地,必须报告,并经批准。

A.现居住的社区、司法所B.司法所、公安机关

C.司法所、司法局D.司法局、公安机关

7、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可选多项)

A.书面申请。B.监护人出具证明。C.居委会出具证明。

D.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8、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并经批准。

A.现居住的社区、司法所B.司法所、公安机关

C.司法所、司法局D.司法局、公安机关

9、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需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可选多项)

A.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B.监护人出具证明

C.居委会出具证明。D.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10、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A.所居住的社区B.司法局C.司法所D.派出所

二、简答题。(共:40分,每题20分)

1、什么是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鉴定 篇五

矫正对象储XX,男,现龄54岁,户籍在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因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被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X刑初字第000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于2011年元月6日社区矫正期满。

该对象自被移交到XX司法所接受矫正以来,XX司法所按要求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登记,指定了矫正责任人,登记确定了监护人和志愿者,制定了矫正期间的矫正方案,加强了对该对象以法律法规学习和公益劳动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改造,严格进行了每月一次走访谈话、每季度一次综合鉴定,并对其建立了规范的“一人一档”的档案材料。

该对象自被矫正以来,能认真悔过自新,努力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主动及时地递交月度思想汇报,遵守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监督管理。通过一年的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能够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上交思想汇报,积极参与各项公益劳动,积极打工还债,在矫正期间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观念,思想稳定,积极争取早日成为合法公民,周围群众对其表现给予了充分肯定。

该对象综合矫正情况反映良好,效果也明显,期限将满,特报请于2011年元月6日对该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

XX县司法局XX司法所

6.社区矫正人员xx个性化矫正方案 篇六

一、基本情况

XX ,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已婚,系xx村村主任。2012年,xx村村主任XX,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国家专项拨款,用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职务便利,在使用该专项拨款购买太阳能路灯过程中,与村会计一起侵吞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专项款人民币8.7万元。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判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矫正对象的社会背景资料

XX出生在农村,父母都是农民,高中毕业后,XX在村里务农,他为人实在、做事认真、脚踏实地,2009年,他顺利当选为xx村村主任。但是他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在利益面前,未能禁得住诱惑,因而犯下贪污罪。

三、主要问题陈述

XX被判刑后,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及教育培训,但是他的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犯罪前性格性格开朗,人际关系良好,亲戚、乡邻、朋友都非常关心他。犯罪后情绪低落,自我形象低、唉声叹气、失望、内疚、自卑、对今后的生活没有希望。

1、工作初期

工作理念: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XX初次接触后,针对XX思想负担过重,循循善诱,正确看待其罪行,对其平等对待,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防止重新犯罪,发掘其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重新融入社会。不存歧视,让其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心理。

分析与诊断:XX因犯罪由一名领导干部变为囚徒,社会地位起落大,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其次他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

过程:XX第一次来所报到,是因为司法局告知他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他自己主动来到司法所,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唯唯诺诺,惟命是从,给人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工作人员意识到他内心的恐慌,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疑惑,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XX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XX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工作初期效果: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XX对我们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我们交流沟通,十分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且他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

2、工作中期

工作理念:针对XX好表达沟通能力好,理解能力强 社会宣传工作好、司法所亦能提供法律服务 帮助其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

分析、诊断:XX多年从事村委会多年,这对其是很有利的因素。

过程:在XX接受社区矫正后,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在接受教育后,XX多次向我们询问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并且多次向我们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我们了解其心思后,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争做一流,为社会多作贡献,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效果:通过工作者的正确引导,XX在日常生活中生活态度积极,他的领导和组织能力也在工作岗位得到充分的发挥,提高了他的自信心。

3、工作后期

XX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这段时间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五、评估与反思

1、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7.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研究 篇七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

社区矫正是在近代西方国家兴起的一项制度。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来看, 刑罚制度经历了由肉刑到监禁刑, 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阶段。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化和行刑个别化是国际刑罚的发展方向。社区矫正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非监禁刑在我国虽古已有之, 但与当代西方的非监禁刑的行刑理念与制度不可同日而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 社区矫正制度的引进, 适应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罚体系。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刑罚经济性理论

所谓的刑罚的经济性是指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达到最大的刑罚效益。其中刑罚成本是指国家动用刑罚所必然支付的费用, 而刑罚的效益是指国家通过动用刑罚成本因此而所获得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效果。[2]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犯罪总数剧增, 传统的监禁刑所需的监狱、执法人员、罪犯生活费等刑罚成本的增加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与之相比, 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成本要低得多。从西方几个主要国家的实证研究看, 由于其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社会资源, 社区矫正的成本远较监狱矫正的成本低。[3]

在我国, 据司法部统计实施社区矫正的经济成本大致仅是监禁刑成本的10%—25%, 而对犯罪人的矫正效果却比较明显。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仅占接受矫正人数的0.18%。[4]

(二) 犯罪标签理论

犯罪标签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并不取决于行为本身的内在性质, 而是取决于社会的解释方式。犯罪是社会贴上标签的结果, 在此标签下, 给犯罪人带来的心理上的耻辱印记和外界对犯罪人评价的降低, 使行为人逐步对标签的自我认同, 强化标签形象, 进而再次实施犯罪。社区矫正将犯罪人放到其居住的社区中执行, 使其不脱离原有的生活环境, 可以同周围的人一样融入家庭、社会中, 从而具有归属感, 恢复他们的自尊心和责任感。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老布出狱后因难以融入时下的社会生活最终选择自杀的情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禁刑的弊端。

(三) 刑罚的人道化趋势

人类刑罚的历史从以死刑和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过渡到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再过渡到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再过渡到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这一过程就是刑罚人道化思想发展的结果。社区矫正就是在此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三、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为规范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源于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将社区矫正上升为法律术语,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258条对社区矫正做出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衔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的暂时规定, 在执行社区矫正规定上具有重要意义, 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但其仅仅具有“司法解释”的地位, 而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及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因此, 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从长远发展来看, 整合《社区矫正法》和《监狱法》, 制定一部刑事执行法, 应纳入我国立法工作日程。同时,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 民族多样, 城乡及区域差别很大, 笔者建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的规定, 允许根据特殊情况作出变通和补充性规定。这样可有效预防这一“舶来品”的“水土不服”。

(二) 对社区矫正人员现状的思考

1. 社区矫正人员受到社区排斥问题

正如前文所言, 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 要让这个外来物在我国本土文化上生根发芽, 就必须考虑我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在我国, 社区矫正人员虽说社会危害性较其他监禁犯罪人小, 但因同样有着犯罪人的身份, 很多人对这些在社区接受矫正的犯罪人常常避而远之, 甚至有时在背后指指点点,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彼此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 街头巷议使得被矫治人员及家属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使得社区矫正人员难以真正融入正常的社区生活之中。据相关调查显示:社区矫正人员普遍感到街坊邻居及小区里的人不怎么与其说话, 常带着歧视的眼光看待。而社区矫正人员本身也不愿经常“抛头露面”。[5]

究其根源, 此种现象一定程度上受到“面子”这一传统文化的影响。身背“犯罪”标签的社区矫正人员在这种特有的文化背景下, 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的排斥, 其结果阻碍了他们融入社会的进程, 降低了他们再社会化的效果, 甚至会产生对社会的抵触及反感情绪。最终使社区矫正制度预设的功效化为泡影。因此, 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就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的基石。因而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更新传统文化观念, 纠正民众对犯罪人的偏见和误解显得尤为重要。在宣传时要充分考虑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的优缺点, 根据不同受众的媒体习惯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社区矫正知识及理念。

2. 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排斥的法律制度问题

从事劳动, 获取报酬是一个人在社会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由于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导致其在劳动力市场中常常受到排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是产生该问题的制度因素。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而作为负刑事责任的社区矫正人员, 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不予录用或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又如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我们不难想象在就业形势本就严峻的社会中, 社区矫正人员将现实受刑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的结果, 刑法的该项制度规定无形中将社区矫正人员与社会隔离开来。而《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更是从法律上将社区矫正人员排斥在外。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曾说:“一成不变和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牢牢地把犯罪人封闭在犯罪生涯里, 于是他再也看不到摆脱的希望。”[6]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社会, 这些法律制度上的限制无异于剥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生存机会和生存质量, 从而强化了再次犯罪的心理和对犯罪行为的认同。

对于有“前科”的人的职业禁止或限制, 阻碍了社区矫正制度目标的实现, 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断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中不合理之处, 适度放宽特殊职业的限制条件, 建立劳动力市场就业公平竞争机制, 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化, 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应有的功效。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 带有强劲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 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现有体制、文化、社会观念的制约, 这就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使该制度在我国得以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摘要: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因其为犯罪人回归社会提供了更加人性化的途径, 有着监禁刑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被现代各民主国家所推崇。社区矫正制度顺应了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和行刑人道化的发展趋势, 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需要不断地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 加大宣传力度, 使这一制度更好地为公众所接受;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 解决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保障,社会排斥

参考文献

[1]骆群.弱势的镜像: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研究[M].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3.

[2]SatyanshuMukherjee&Adam Graycar, Crime and Justic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2nd ed. (Annandale, NSW:Hawkins Press, 1997) , p.97.

[3]谢文凯.浅议社区矫正制度[J].法制与经济, 2012, 5 (312) .

[4]周永胜.论社区矫正的法理基础[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2, 4, 10 (2) .

[5]尹婕.我国社区矫正之障碍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2) .

8.浅谈社区矫正制度 篇八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状分析;完善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目前以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展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为准:“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司法矫正机关的法律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在主体机制方面存在诸多冲突。”在实务操作中,资金是一个严重的缺口。因为落实到各个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资金不足,使得社区矫正的工作很多得不到合理开展。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呈现出点多面广、居住人员分散的局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保证进行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给我们带来了美好的发展前景。首先,社区矫正的实施是开辟了我国刑法领域的新天地。因为社区矫正的实施结合当代的人道主义、注重人权的思想,改变了我国以往的牢狱之灾的思想,将行刑于高墙之内转移到高墙之外。其次,我国的社会经济、文明程度等快速发展,以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国综合水平各方面的提高,为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三、实务分析

现在我们分析实务中社区矫正的落实情况,保山市龙陵县小诺乡(化名)社区矫正的相关案件。截止2014年为止,本乡有20个接收社区矫正的人员。对于被实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一直着“保密性”原则,对其实施矫正。根据近三年来,本乡社区矫正的对象以毒品犯罪、故意犯罪、偷盗为主。

在实务操作中,小诺乡采取担保人为主的方式对被矫正人进行担保。每月在该乡司法所进行,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需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离开本辖区要向司法所请假;

第二,该乡采取手机定位联系,保证及时联系到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定位手机由司法机关统一配发,落实到个人。

第三,若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当月不到乡镇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时,需要提交思想汇报表或者打电话进行汇报。

第四,司法所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进行学习。

第五,司法所不定期到被采取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的社区对其改造情况进行了解。

在改造过程中,司法机关设定名额向上级审报予以减刑。截止目前为止,小诺乡有2个提前释放名额,因其表现好,改造效果显著。这也给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带来鼓舞,让他们更努力地改造自己,从思想上树立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实际行动上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严格改造自己的行为,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成为了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在小诺乡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大体分为以下几部分:一部分是在监狱内执行监禁刑,由于其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积极配合改造,思想觉悟高,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社会危害性小,采取社区矫正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同时更有利于其自己的改造;另一部分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是本来所犯的罪就不必执行监禁刑,采取社区矫正执行方式,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有一部分人被采取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有部分人发犯罪是因为一念之差,但是他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如果对其采取监禁刑,会造成老无所依幼无所养的局面。这对于罪犯的家庭无疑是二次伤害,执法机关出于对社会、对家庭的考虑,对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当然,还有部分人员是因为身体因素,需要进行保外就医,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的实务操作中,司法机关也面临一定的困境。

第一,经费少、点多面广,社区矫正的目标与实际案件的执行有差距。因为是乡镇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很多案子分布在不同的村。本来的农村就经济条件差,交通落后,且乡镇人员人数少。经费落实不到位,其他的各项工作难以开展。案子分布面广,涉及人员广,执行队伍与被实行社区矫正人员比例不协调,给社区矫正的执行加大了难度。

第二,跟踪调查难度大。尽管乡镇司法人员采取了手机定位系统对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追踪调查。但是,机器始终有缺陷,有时候被采取社区矫正人员的不配合,就会使社区矫正的目标难以完成。

针对小诺乡的具体情况,笔者也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其一,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因为在实务中,社区矫正的队伍并不完善,出现人力缺乏、物力缺失的现象。应加大资金的投入,弥补经费缺口,完善社区矫正的各项措施,配备一定素质的司法人员,从而使社区矫正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二,完善目前司法编制。因为目前该乡每个司法所只有1人编制,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不够。同时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居住分散,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彻底实施,执法人得不到合理配置,从而致工作得不到彻底落实。

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处在不断完善、发展的阶段,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实务中解决矛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将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黄安年.美国的崛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4]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性质学院学报,2011(01).

[5]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

9.社区矫正简报 篇九

第一期

2014年第二月塘坝社区矫正情况综述

2014年第二月,塘坝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名,期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3名。2月底,全乡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1名。2010年10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今,我乡先后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 名,累计期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16名,收监、死亡及其他原因减少0名。

一、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构成(一)四类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比例情况。在册的11名社区服刑人员中,缓刑对象6名,占54.6%;假释对象4名,占36.4%;暂予监外执行对象1名,占9%。

(二)社区服刑人员民族、年龄、性别情况。四类社区服刑人员中,汉族0名,少数名族11名。男性社区服刑人员11名,女性社区服刑人员0名。年龄在46-60周岁11名。

(三)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结构情况。四类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类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4名,侵犯财产罪6名,贪污受贿1名。

塘坝司法所

10.社区矫正半年总结 篇十

2010年程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先进的刑罚理念和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截止5月份,在册人员还有22人,未出现重新犯罪的现象。现把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构。一是组建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工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街道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街道民政、劳保、工会、关工委、司法所、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司法所,同时,各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3个。二是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矫正办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同时在号召专家、学者、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了一支有86人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二、建档立制。街道矫正办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街道矫正办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街道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街道矫正办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矫正对象韩某、邵某通过心理疏导,摆脱了心理上的阴影,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五、正面引导。街道矫正办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培养典型的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如已解矫的仇某,在县某运输单位工作,把自己业余时间全部用在抓好企业管理和营销上,为企业增加效益作出了贡献,这类典型街道矫正办矫正工作人员都及时向被矫正人员进行大力宣传,极大地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为进一步将工作做细做实,完全做到位带来工作上的压力;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 进一步加强。

程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

11.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篇十一

关键词:社区矫正;劳动教养;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由来

传统观念认为只有通过监狱等严格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惩罚,使罪犯与社会、家人、亲朋隔离,从而使犯罪人从内心和行为上都受到法律的惩戒,才能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以减少犯罪的发生。但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监狱的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已不是特别强烈,而且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第一,在监狱关押着因各种原因犯罪的人,他们可能相互沟通各自的犯罪技巧;第二,这些犯罪人长期生活在监狱中,即使出狱也很难再融入社会;第三,随着犯罪人数的增加,各国不得不加大监狱方面的投入,这样不但增加了国家的行刑成本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第四,在监狱行刑,“牢头狱霸”侵犯犯罪人人身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代监狱学派对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行刑方式社会化的论断,非监禁刑罚措施在19世纪末迅速传播,社区矫正思想在此时开始产生。到了20世纪50年代,学者又提出了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理论,罪犯再社会化思潮迅速兴起,社区矫正思想开始走向成熟,并逐步由理论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在在我国从最初试点到最后的立法确认已历经将近十来年的时间,并且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际实行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弊端亦不容忽视。

(一)缺乏相关立法保障

我国并没有适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完整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一直都是依据两高、两部的相关通知或司法部的规章进行,即使有各省(市)的司法厅(局)相继出台的一些政策规定,但政策不但具有地域性特点,且政策的稳定性、规定性、操作性比起法律要相差很远。具体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推行时难免遭遇操作难和和执法的权威不够的尴尬。

(二)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抵触

广大社会群众的积极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然而重刑主义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中国历史上长期盛行,社会公众不太能接受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如果在社区执行,他们会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更有人会担心自身的安全问题。

(三)相关经费、人员不足的限制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经费作出明确的保障性规定,尚未成立统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机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数量与他们所面临的纷繁的工作任务来说也常令其力不从心,且部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也是社区工作面临的一个显著问题。

(四)社会公众参与少

社区矫正工作如果有了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诸如律师、心理咨询师的参与,我们就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利用不同的矫治措施,如心理疏导、法律分析等,从而不但更容易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矫治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可以大大缓解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的压力。然而,在各地的社区矫正队伍中除了司法所的专门人员,几乎看不到其他成分人员的身影。

三、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借鉴

(一)俄罗斯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俄罗斯的社区矫正法制体系体现了权责明晰、程序严谨、操作性强的特点。其以《刑事执行法》为主要规制方式,并设立了众多其他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作为必要补充形式,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制体系。第二,俄罗斯目前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制定修改社区矫正法规时不但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而且在关于刑罚执行和履行程序的序列设定上,也加强了对非监禁刑种的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得到广泛运用。第三,俄罗斯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是在社区矫正机关主导下,注重加强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二)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非政府组织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加拿大的社区矫正,是由政府提供资金来支持大多数相关机构的运转,但也少不了企业性组织或自愿的直接服务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除此之外,数量众多的志愿者也通过不同的形式帮助矫正对象,对其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有极大帮助。第二,分工明确,专业化强,实行两级垂直管理的方式。垂直管理减少了地方干预,便于上级机构的业务领导,同时,明确的专业化分工也便于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第三,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良好衔接。他们把矫正机构分为高、中和低三级,管理模式的设计也充分关注是否有利于罪犯对社会的回归。他们重视犯罪人自身技能的提高,从而使犯罪人更容易回归社会。

四、劳教制度废除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社区矫正法制体系

总结立法先关经验,在上尽快出台一部系统的《社区矫正法》,以实现对做到两种制度平稳过渡,完善矫正法律法规。首先应该扩充社区矫正对象,把原劳动教养制度中的违反社会治安几类对象涵盖。以弥补废除劳教所造成的社会治理空白,但不能使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品。其次,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由传统的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在执行方式上的重大发展,其作为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承继制度应顺应时代对人权加强保护的潮流,将符合条件的犯人交给社区由社区矫正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并帮助犯人矫正,以利于犯人回归社会。最后,在矫治时间上,以往劳动教养制度过长的劳动教养时间造成对劳教人员人身权利长期侵害,鉴于此,社区矫正制度设计者应在充分论证并结合我国以往试点经验审慎规划矫治时间。

(二)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

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加深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并与相关组织联合起来,保障社区其他群众的安全。

(三)建立合理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吸收符合需要的专业人才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来,建立满足实践需要的专职队伍。努力建立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政府在推进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以相应减少对监狱经费的投入,节约下来的这部分经费可以根据各地区社区矫正人数等因素进行拨付,作为社区矫正经费,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继续推进。

(四)确立社区矫正机关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的负责机构,厘清各部门相应责任,积极呼吁社会力量的参与,加强对志愿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以社区矫正机关为主导,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社会化行刑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相关机构工作效能,使其工作更加专业化,刑罚执行效果更好。

总结

综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在完善时,可以在借鉴劳动教养“扬长避短”,除上述各方面,还应注意加强各部门的互相配合,明确各自权限范围,确立责任追究机制,亦应注重吸收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科学的刑罚替代转处机制、改革假释程序,以使我国劳教制度废除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参考文献:

[1]吴宗宪,陈志海非监禁刑研究汇[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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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显兵.论社区矫正的根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12.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 篇十二

首先, 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己的生活态度比较茫然、行为举止不知所措。矫正对象对自己的矫正生活一无所知, 不清楚还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对于自己以前生活所犯罪的行为不知怎么改变而茫然无措, 不清楚怎么把矫正生活和以前的生活、工作相协调, 从而能够顺利的完成矫正又能够不影响原来的生活。其次, 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己行为所犯的罪充满悔恨, 不知道怎样可以调整心态以适应新的生活。矫正对象深知自己的一念之差犯下的罪行对于自己和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相当大的损失, 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危害到了他人的正常利益, 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痛苦和后悔, 甚至在悔恨中无法自拔, 社区矫正者要帮助矫正对象走出心理阴影, 避免矫正对象作出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最后,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希望脱矫, 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刑事制裁性不了解而引起的心理的问题。表现为社区矫正对象不配合矫正工作安排, 自以为能够凭自己的小聪明能够逃脱矫正, 或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以为意, 认为只是形式而已从而不能够认真执行, 对矫正人员也态度轻狂, 不理会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

二、就业方面的问题

就业是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生活权利的正常诉求, 是保障矫正对象基本权利的内在要求, 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 能够帮助矫正对象提高矫正质量。由于现今的社会就业压力大, 矫正对象能够拥有一份工作对于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是具有很大帮助的, 可是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如何保证矫正对象的工作和生活却是面临困难重重, 如何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的确也是当务之急。社区矫正对象由于自身对社会造成过危害, 所以在就业方面便存在后天性的弱势。矫正对象找工作相对比较困难, 他们的犯罪记录是终身被记档存册的, 对他们的求职是挥之不去的“阴影”, 在同样的岗位和同等的求职条件下, 大多数的招聘单位对他们是“敬而远之”的。就业的各种门槛使他们对自己拥有一份不错的工作而显得“望尘莫及”。综上所述, 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己矫正的身份能够寻找到一份工作是存在疑惑, 从而影响到矫正对象对未来的生活没有十足的信心。

三、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关系处理方面也存在问题, 他们面临的这个问题不是单一存在的, 而是涉及到家庭、工作、朋友等生活的方方面面。怎么弥补家庭关系、处理工作信任关系和整理朋友关系是社区矫正对象都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家庭关系方面, 亲属对矫正对象的生活态度出现转变, 弥补亲属之间产生的隔阂;工作关系方面, 主要是处理就业过程中组织关系产生的问题, 对于工作信任的问题不是每个矫正对象都存在的, 并且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关系问题也是因人而异的。对于过失犯罪的矫正对象, 人们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和鼓励;对于故意犯罪的矫正对象, 人们更多采取的是躲避和拒绝;还有就是组织和同事会以与矫正对象早期相处的经历得到一种固定的模式和观念, 看不到矫正对象的变化与努力, 面对这些情形, 矫正对象不知如何改善与同事和组织间的关系;整理朋友关系方面, 主要是对于新生活中对于自己朋辈群体的选择和重构, 矫正对象自己原本的正常朋友圈的缩小和不良朋友的加入。长久以往与正常的朋友产生距离, 并与不良朋友形成一种亲密的依赖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里, 不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矫正对象的重新融入社会。

四、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不仅属于弱势群体, 而且相对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 主要因为是犯罪行为而受到刑法的处罚, 他们在某些权利上是被剥夺和限制的。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自己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 哪些权利是需要被保障的和怎样保障自己的权利。矫正对象的现状是因为刑罚的性质和矫正的需要, 他们的权利变得不完整的并且印有刑罚的烙印, 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矫正对象对自己权利保障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是:首先, 矫正对象因其部分权利受限可能会影响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的运行, 因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或损失;其次, 矫正对象由于受矫的身份使得自己不能够受到平等的对待;最后, 矫正对象由于自己的身份和权利限制, 在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往往不知是否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 也不知道谁能够维护他们的权利, 更不知道维权之后的结果会是怎么样, 对于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还需要司法部门进一步的讨论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唐春风.回归社会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周国强.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论[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6 (2) .

13.社区矫正专题汇报 篇十三

(2010年3月28日)

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 市司法局党组提出“起步晚但起点要高”的原则和“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 ,该项工作在全市115个司法所和5个管理处全面铺开,截至本月15号,全市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128人,累计接收矫正对象2907名,接受率达到95%以上,解除矫正343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全市司法行政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因素的重要抓手,不断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抓好落实。总结一年多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完成了工作上的“六个到位”,工作呈现出“两大特色”。

第一,组织机构到位。2010年3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南昌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市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 为副组长,全市11个职能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去年年底,针对人员变动又及时调整了市级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各县(区)、乡镇(街办)均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去年3月份,市司法局成立了市局社区矫正工作处,各县区也分别成立了社区矫正科,市司法局调剂13个政法专项编核拨各县区专门用于社区矫正工作,各司法所也利用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机会,配备了每所1名社区矫正专员。目前,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全面到位,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第二,规章制度到位。2010年6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南昌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先后制定了《南昌市社区矫正经费使用规定》、《南昌市社区矫正奖惩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发展、科学发展、有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经费保障到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后,市、县(区)依据《南昌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关于经费保障的要求,逐步落实的启动经费和业务经费。其中,市级财政解决了20万的启动经费,并将每年30万的工作业 务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绝大部分县区(开发区、新区)也相继落实了启动经费和工作业务经费。全市共投入使用社区矫正经费600余万元,其中市财政核拨社区矫正人头管理教育经费297万元,绝大部分县区(开发区、新区)落实了配套资金。

第四,人员培训到位。市局党组把队伍建设放在事关司法行政工作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来推进,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作为该项业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来推进。前年11月和去年9月,分别专门组织了两期全市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培训班,共有300多人(次)参加了社区矫正业务培训。还以“以会代训”、“以文代训”、“传帮带”和“岗位学习、岗位练兵、岗位竞赛”等方式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今年,全市部分县区已经启动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科学的教育培训,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履职能力、执法素质得到明显的提升,有力地促进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协调配合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从去年以来的运行情况看,各成员单位均能按照《南昌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认真履责。尤其是政法几家协调配合比较紧密。一是公安机关的移交到位。移交做到了人档齐全、程序规范、严谨有序、系统全面。二是与法院监狱衔接到位。经过座谈、沟通,协调解决了如审前调查、信息对接、意见征询、人员报到等诸多问题。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管到位。社区矫正工作展开后,市、县区检察院主动介入,多次深入基层司法所进行督导。四是各成员单位按职履责,在人员、经费保障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对推动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六,工作落实到位。一是认真摸排。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认真进行了摸底和排查工作,多方获取信息,认真进行比对,仔细进行核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册。二是示范引路。召开了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交接现场观摩会,会上统一了交接程序,统一了交接形式,统一了交接内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参照示范,在人档齐全的情况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逐步由公安系统向司法行政系统的移交。三是措施落实。市、县区两级司法局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规范性地开展工作,实行了分级管理。将社区矫正流程图进行分解、培训,各县区严格把好衔接、监管、教育等环节。在日常工作中为了体现社区矫正的威慑性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性,切实组织好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活动,做到了每个司法所有谈话室,集中教育室、社区矫正公益性劳动基地。四是规范台帐。将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台帐资料样本”具体化,规范了社区矫正档案的内容,并结合培训进行了讲解,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规范化进程。去年7月份南昌县在小兰司法所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会;进贤县还做到了一人双档,即一份纸质档案,一份电子档案。通过这些“老套路、新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取得了一定成效,有些做法具有典型性,呈现出了“两大特色”。一是“全面性开展”。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尽管相对全国而言起步比较晚,但起点定位比较高,从工作启动到全面铺开仅用了一年不到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并全面移交接管不仅在江西是唯一,在全国也不多见;二是“跨越性发展”。我市按社区矫正对象每年人均2800的标准高标准的解决了教育管理经费在全国也处于领先水平,尤其是将之列入民生工程予以保障的做法更是得到了上级机关及其他省、市的高度评价。

二、工作存在的困准和不足

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力量偏少。全市司法所按在编人员分布统计,1人所60个,2人所18个,3人所17个,无专职在编人员的司法所21个。大多数社区矫正专员要兼顾其他方面的工作,专员不专的现象较为明显。另外,由于待遇 偏低,矫正专员队伍素质偏低、队伍不稳定。

二是法律支持不到位工作难度大。主要体现在管理主体与执法主体分离的问题,至使在管理过程中遇到难管、不服从管理等问题力不从心。

三是工作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司法所的工作台账、工作档案、工作内容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没有根本解决。

四是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保障建设等问题,需要深入查摆、认真调研、科学论证、仔细分析、合理解决。

五是矫正效果需要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目的是改造犯罪、震慑犯罪、预防犯罪。改造、震慑、预防的效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罪犯的思想触动力度、行为管控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打算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规范管理为抓手,以提高矫正质量为重点,以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努力做到继续领跑全省,争取在全国出成绩、出经验。第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经费保障到位

1、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小组,落实成员单位及部门责任,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2、加强工作机构建设。继续做好专门工作机构设立、挂牌工作。建立健全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小组。

3、加强经费保障。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教育经费已经按年人均2800元标准纳入全市民生工程予以保障,各县区要严格按市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进一步健全组织,队伍建设到位

1、切实配齐专职人员。因地制宜,多渠道充实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继续落实政府购买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工作,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

2、切实壮大工作者队伍。深化社会志愿者招募工作,吸纳更多知名人士、有威望的人士和专业人士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3、切实搞好业务培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和公正廉洁执法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逐级开展 7 培训工作,市局拟于5月分举办一次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班。

第三,进一步规范程序,监督管理到位

1、抓好信息管理。在全面移交的基础上,与省司法厅共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服刑人员从接收登记、矫正执行、考核考评、解除矫正等各个工作环节全部纳入系统管理模块,有效市、县(区)、乡镇(街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拟在6月份召开一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进会。

2、抓好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外出请假审批、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所有工作档案和工作台帐。

3、抓好科学管理。按照分类科学、因人施矫、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分等级管理、分阶段教育和个性化矫正。

4、抓好科技管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新性监管制度,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推行社区服刑人员GPS等定位管控措施。

第四,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教育帮扶到位

1、强化基地建设。规范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基地”和“就 8 业基地”建设,做到有协议,有管理规定,有活动方式和内容,有登记台账,有责任人。

2、强化规范管理。依托卫生、教育等部门资源,推进心理矫治工作,做到有场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基本的办公设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工作台帐,挂牌规范运作。

3、强化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力量,多途径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进一步加强调研宣传,上传下达到位

1、探索管理创新经验。加强调研,找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示范点的培育和建设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2、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运用各种媒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接受公众的监督。

3、做好考核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矫正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加强检查与考核,做好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确保工作落在实处。

14.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十四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司法行政机关一项新的工作职能,为此我所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和乡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紧紧依托乡综治办、城镇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发挥全社会力量加强对监外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和监管,促使他的的思想、行为、行动等方面得到矫治和转化,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汇报:截止到2012年8月15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8人,已解除社区矫正对象8人,重新犯罪收监1人,目前在册共有49名社区服刑人员(都镇39人,北山10人),男性43名,女性6名,其中管制5名,缓刑35名,假释7名,剥夺政治权利2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我所与派出所、综治办、村(居)委会进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在矫人员的情况,做到家庭底数清,生活情况清,现实表现清,就业情况清。

(二)严密监管措施。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向社会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者,让全社会行动起来参与这项工作,我所在年初公开招募6人,其中老党员、老教师4人、离退休干部2人,他们主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帮助教育。加强对流动对象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的请销假制度,对外出人员必须有家长、村委担保,完善请销假手续。

(三)定期组织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严把入矫谈话关,认真做好第一次谈话教育。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他们什么时间干什么事,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思想出现波动等情况的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内容主要采取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认罪悔罪、生活信念、思想道德、劳动技能以及“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价值观、人生观教育。

(四)强化日常汇报。充分利用短信息和电话进行日常汇报,在办理入矫手续时,相互之间留下通信联系方式。矫正对象每周发信息到工作人员的手机上,报告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严格按照各类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管。明确什么人员什么时候进行日常汇报、思想汇报和参加劳动,工作人员对他们的汇报和报到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督促不够到位,没有及时督促他来司法所报到,没有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有的是空挂号,一些基本情况掌握不了,从监狱回来的,有的是自己把材料带来,这对档案管理造成一定难度,监狱邮寄来的材料往往要迟到一段时间。

(二)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其他部门体现的职能不是很明确。

都昌县北山司法所

15.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 篇十五

对于社区矫正的具体含义, 有些人认为是它其实就是“判了刑但不进监狱”, 其实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09]169号) 对社区矫正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

2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被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 尚处于试行阶段, 故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2.1社区矫正监督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具有法律监督权, 但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有多大的监督权力, 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以及监督的对象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2检察监督的对象不明确

刑法修正案 (八) 出台之前, 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 根据相关规定中的矫正工作流程, 真正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机构, 即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 司法行政机关担负具体的矫正工作, 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这种情况下, 检察机关究竟以哪个部门作为纠正主体成为问题。根据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主要监督对象是公安机关, 这项规定与实践不符。即使最新的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也只是规定了实行社区矫正, 但没有具体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检察机关如何实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成为难题。

2.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自身重视力度不足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 检察机关往往轻制约而重配合, 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而不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检察机关设置方面, 一般只有本辖区内有监狱或看守所的才设置刑罚执行监管部门, 而且即使有监所科等部门, 对社区矫正这一工作所安排的人员也比较少, 检察机关若不能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 就可能逐步丧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地位。同时由于现有法律规范几乎没有对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发挥作用。

3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

3.1通过立法明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 已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内涵, 由检察机关对这一工作进行监督, 既符合法律的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精神要求, 又能够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刑法修正案 (八) 增加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条, 但对如何实行社区矫正并没有规定, 每个机关的职权如何并不明确, 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3.2明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和程序

由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的不一致, 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的对象不明确。试点经验表明, 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模式及形成的基本制度是可行的, 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有利于人权保障, 所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是可行的。

3.3检察机关自身应重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

为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部门, 该机构的职责包括对被执行社区矫正措施的人员的执行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况有无侵犯被执行人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等情况进行监督。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来看, 社区矫正工作均有相对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

4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集中了国家、社会、个人三方的力量共同抵制犯罪, 各种力量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配合, 社区矫正是一个新鲜事物, 由于法律机制不健全, 人员不足等原因, 使得检察机关在参与其中行使监督权时可能遇到比较大的阻力, 监督效果可能不甚理想, 但是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工作, 不断探索积极、有效的方式, 切实履行好社区矫正的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姜爱东.关于社区矫正立法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0, (6) .

16.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研究 篇十六

摘 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内处遇方式,在我国正逐步兴起,并积累了一定经验。犯罪学、刑罚学、心理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国外先进做法为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的设计和运用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拟构建一套由五项配套性措施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的矫正措施体系。

关键词 犯罪 社区矫正 措施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和团体监督并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恶习,改善更生、重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类犯罪人。社区的广泛自由度与监狱的紧闭环境相比,有利于罪犯加强与亲属、社会的联系,能够起到良好的教育改善效果。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全新的社会内处遇框架也为具体矫正措施的设计和应用提供了宽阔的空间。

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的设计应围绕以下原则进行:1.减少刑罚、重视对罪犯的教育;2.实行罪犯分类管理;3.运用现代科学成果综合矫正;4.增加罪犯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综合犯罪学、刑罚学、心理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对犯罪防控的理论贡献,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我设计的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分类处遇制度

将罪犯按照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环境条件等考量因素分为不同类别和等级,以合理配备矫正资源。对高危险性的罪犯实行高频处遇和实时监控,其行动空间狭窄,并接受全方位的行为矫正治疗。通过分类对每一个罪犯设计符合自身情况的矫正计划,既能够实现分级危险控制,又有利于罪犯正当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对症下药的良策。分类处遇制度灵活机动,根据罪犯的奖惩表现,各人的处遇等级可升可降。

二、心理矫正制度

犯罪心理的生成是罪犯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内心惹起因素。定期由心理医生或心理学专业志愿者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能够改变其犯罪心理结构,消除某些变态心理、社会适应障碍、品行障碍及其他心理问题,使其恢复心理健康人格。具体来说,可以开展罪犯心理测试与诊断、再犯罪心理预测、矫正质量评估、心理关怀等诊治活动,逐步減轻罪犯内心与社会的心理对立。此外,对信教的罪犯可以组织修行,请宗教人士以说教的方式对其施以感化。

三、行为矫正制度

对罪犯的行为矫正借助公益劳动、技能学习、思想通联三项活动完成。根据罪犯的特长、爱好、甚至犯罪原因,就近安排罪犯从事固定时限的公益劳动,能够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强化心理矫正效果;为罪犯提供就业咨询和技能学习的机会,则有助于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在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每月学习政策法规,提交思想汇报,与矫正工作人员接触、交流思想,有利于监督人员掌握罪犯思想动态,为其定制或调整矫正计划。这三项活动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社区矫正惩戒、教育、服务的功能,增加了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容纳性。

四、量化测评制度

通过建立科学的量化评分标准和测评内容,对罪犯在社区的实际表现情况实行加减分值记录,督促罪犯自律和加强改造,并将测评结果作为罪犯行为评价、分类转化、给予奖惩的客观依据。如,对矫正期间有重大发明、发现的罪犯加3-5分,在期刊上发表文章、论文者加1分,社区劳动旷工者减2分。每月根据测评成绩施以奖惩措施,以此引导罪犯积极表现,自觉纠正不端行为。

五、点名考勤制度

社会矫正的罪犯与监狱在押人员相比拥有更多的自由,为了预防危险,必须加强对罪犯的行动控制,实行每日点名和考勤制度,对其心理施加严密的监督压力。罪犯每日早中晚三次在固定地点集合由社区督察点名,行动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可实行电话点名或由督察步巡喊话点名。此外,督察对罪犯个人的请销假、社区劳动到位情况、矫正活动出勤情况予以详细记录,作为量化测评管理的考察内容。

社区矫正的配套性措施之间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为开放型改造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体系。

分类处遇制度是实施所有配套性措施的基础和首要,矫正机关通过罪犯分类,拟定个人矫正计划和处遇等级,有针对性地施行心理矫正措施和行为矫正措施,并以罪犯的配合程度、矫正效果为依据对其现实表现进行量化测评,最后将测评结果反馈至分类基础再作新的分类调整,制定新的心理、行为矫正措施,如此循环往复以至矫正目的的达成。这一过程中以点名考勤制度作为危险防控的措施,切实保障社会矫正机制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包雯,李玉华.21世纪刑罚价值取向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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