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4-10-08

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共11篇)

1.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篇一

【对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仅不能实现借贷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而且还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对于此类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形对其财产后果进行处理。

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处理方式的三种方式

1、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实践合同,返还财产是单方返还,亦即借贷人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金钱或有价证券返还给出借人。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处理无效民事行为中最严厉的一种方式,具有民事制

裁性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追缴的方式适用于故意的违法行为。追缴的内容不仅包括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同时也包括履行过程中交付的钱款或有价证券。

2、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贷合同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篇二

关键词:非典型担保,与担保,代物清偿预约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逐渐出现并流行一种担保方式。借贷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了借贷合同之后,再拟定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目的在于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人要直接将房屋转让给出借人,以此抵偿借款。笔者在北大法宝、无讼等司法案例网站上以“以物抵债”“后让与担保”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从2013年起,该类民间借贷案件在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中大量出现。实践中,此类案件中的原告绝大多数都是以履行买卖合同为诉求来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都是在买卖合同之下隐藏着真实的借贷关系,而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实则是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之用。因此,对于这种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有些法官将其称之为“担保型买卖合同”。①

如何认定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效力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有些地方的高级法院对此曾经推出过一些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但是落实在各地法院还是呈现出适用法律矛盾的混乱状态。为了统一司法的裁判,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2015年8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做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对于该条司法解释的出台,相关的法学者对此进行了重要的解读,对于该条的出台给予较高的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将这种《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所述的情形称之为“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②。虽然该司法解释对这种混合情形在司法适用上进行了规定,但是这只是从程序上作出规定,并未明确此类买卖合同的性质以及认定的效力。因此,笔者在既有的观点的基础上,重点论证此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并结合《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的理解对当今司法实务中对于该类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提出建议。

1 担保型买卖合同属性之探析

探求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是本文探求担保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逻辑起点。在《民间借贷解释》出台以前,就有诸多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对于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本质进行一系列的论证和探析:有让与担保说③、“后”让与担保说④、附条件买卖合同说⑤、代物清偿预约说⑥等等。通过阅读各家学者的观点,笔者总结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经被普遍接受的两种观点:“后”让与担保说和代物清偿预约说,这两种学说已经被法官写入了司法裁判文书当中。

杨立新教授对于这种具有担保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后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是相对于让与担保来说的,我国法律当中并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所谓的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的标的物的财产权移转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的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⑦杨立新教授认为这种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并不符合让与担保的典型特征,不应该划入让与担保的范畴。他将这种借款的担保关系认定为是一种后让与担保。所谓的后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⑧杨立新教授之所以提出新的概念,是因为其发现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担保物转移的时间和担保权人就担保物所取得的权利状态。一是从时间上来说有转移的先后之分,让与担保是在担保设定之初就将担保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相对于后让与担保则是债务人未到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履行买卖合同将担保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二是就权利状态来说,基于第一条的时间先后问题也就相对应影响担保权人对于担保物所拥有的权利状态问题。让与担保的担保权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担保物权,即拥有既得权利;而后让与担保中的担保型买卖合同对于担保权人来说仅仅是一种权利的期待状态。故将担保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这种关系认定是后让与担保。

对于担保型买卖合同性质的另一种认定是民法概念体系中“代物清偿预约”⑨。相较于“后让与担保”,这一概念在司法实务界得到更多肯定。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合同,⑩即“以物抵债”。担保型买卖合同的真正意义是“交付房屋以抵偿借款”的合意,这种合意也与民法上的代物清偿最为类似,但是无法归入传统的代物清偿中,故有些学者专家引用台湾地区“民法”上的概念即“代物清偿预约”认定为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本质。所谓代物清偿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得请求以特定标的物为代物清偿。11预约是相对于本约来说的,代物清偿预约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合意一旦达成便具有约束力,债务人负有了履行他种给付的义务。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代物清偿预约成立于债务清偿期前到来之前;二是代物清偿预约以债务不履行为停止条件。它的主要机能在于为债务设定担保,担保型买卖合同符合代物清偿预约的本质特征。

杨立新教授提出的“后让与担保”的新概念与传统的让与担保相区分,可以说是在法学理论上具有创新意义。而实务界将这种担保型的买卖合同的本质认定为代物清偿预约也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依据。总之,两派观点可谓是各有所长,也影响了下文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2 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效力探究

对这种担保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担保型买卖合同所起到的担保作用与让与担保一样,并未纳入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内,但是对于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是解决司法实务中争议纠纷的关键。然而,通过深入分析《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关于担保型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该条的第一款是对审判实务中担保型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的规定;第二款是法院对该类案件裁判后的执行问题进行的规定。从这两款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规避了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只是从程序上作出规定。司法解释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认定,这也导致了对于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无论是在理论界亦或者是司法实务界,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效力呈现出多重理解。

2.1 担保型买卖合同无效的论断

很多司法实务界的专业人士持此种无效的观点,即此种担保合同虽是披着买卖合同的外衣,但是在司法审理的过程中,究其实质为当事人之间通谋虚伪表示。

我国关于“恶意串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是我国对大陆法系中“通谋虚伪行为”理论所做的变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取自台湾地区“民法”的概念,《德国民法典》将其称为“虚伪表示”,《日本民法典》称其为“串通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12,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对于分析担保型买卖合同,其中并未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原因,那么可以推断双方关于不能清偿债务则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应该是真实的,但是对物权变动的原因即签订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则是不真实的,其真实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则是以物抵债。大陆法系中各国民法一般认为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应该认定为无效。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与他人通谋只是虚伪的进行应向他人进行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4条规定:“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为无效。”因此,对于签订担保型买卖合同的双方来说,两者并没有买卖的意思,仅有以物抵债的意思。13大陆法系理论普遍认为,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伪装行为和隐藏行为。14后者是指行为人以一个民事行为掩盖另一个民事行为,被掩盖的民事行为可能是违法也可能不违法,而被掩盖的民事行为是以其真意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担保型买卖合同所想隐藏的行为实质上是代物清偿预约,对于代物清偿预约的效力,学者的见解不一。台湾地区学者孙森焱先生认为:“代物清偿预约若约定代物清偿权在债务人一方,即成立任意之债,应认为有效;反之若代物清偿预约约定在债权人的请求代物清偿则应类推适用台湾地区‘民法’有关流担保禁止的规定,认其为无效。”15

受大陆法系普遍理论的影响,判断我国出现的代物清偿预约的效力,应该依据我国的制度设计来分析。就制度层面来说,我国《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16明文规定禁止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设定流担保条款。因此,在债务清偿期前,当事人之间关于签订的如届期不履行债务,则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视为无效约定。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型买卖合同就是一种流担保条款,应被法律禁止为无效。

2.2 担保型买卖合同有效的论断

通过阅读各方面的资料,笔者大致可以总结出持担保型买卖合同有效观点的学者大多数为学理人士。总的来说,对于这种担保型买卖合同的设立并未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立足点不仅表现在立法之上主义,更主要的是可以避免因契约自由所产生的交易上动态发展而引起的具有排他性物权之间的冲突,来确保市民社会财产的交易安全。物权法定原则规定,法律所提供的物权种类和内容是固定的17,但其往往具有滞后性的固有缺陷。因此,适用物权法定主义不得过度僵化,以免成为法治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例如,在18世纪的德国,当事人同样是通过所谓的“买卖”行为来实现对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进行担保目的。18而相对应今天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担保型买卖合同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避免担保的标的物发生交易变动而引起具有排他性的物权之间的冲突,这契合了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本意。19

此外,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并不仅仅指的是成文法,还包括习惯法。习惯法的作用在于将某项非典型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权利原则相融合,从而实现对非典型权利的认同,进而破除物权法定原则过度僵化的弊端。谢在全教授曾对物权法定原则意旨进行更为深层的诠释:“物权法定主义之意旨应仅在限制当事人创设物权,尚无禁止经由习惯法形成新物权之理”20。对此,杨立新教授非常赞成这一观点,在他的一篇论文之中,他将这种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行为称为“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认可订立买卖合同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是研究和讨论这个问题的基础。21因此,通过习惯法来认可买卖合同的担保效力,实现其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融合,这是一种习惯法上的扩张。

因此,对于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该一概否定,应该在具体的案件中综合分析判断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依据《合同法》第52条22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判断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该条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担保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关于效力问题的强制性规定,才具备担保的前提条件。其次,设立担保的物权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这是依据《物权法》第6条23,进行的程序性的规定,相较于前面效力的实质性规定,这一项内容体现的是对世性,使第三人知悉权利的状态,维护交易秩序,从而减少交易纠纷。对于公示方法,不动产可以适用传统法律规定的登记,而动产的公示方法则可以适用占有改定的方式。

2.3 依据《解释》第24条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解

如果从代物清偿预约的角度,并结合《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来解释合同的效力。第24条第1款第1句规定对于以担保型买卖合同立案的,应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第2款规定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拍卖标的物。由此可以推断在这里认定拍卖标的物并非作为一般责任财产而是作为代物清偿预约的标的物被执行。因此,通过从代物清偿预约的角度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到立法者对担保型买卖合同效力的潜在态度:虽然第1款在表上规定要按照民间借贷案件来处理,买卖行为归于无效,但是第2款通过规定拍卖标的物的方式,默认了合同约定的代物清偿预约行为有效。通过《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的规定,可以反映出立法者还是尊重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这是一种折中的选择路径。24

2.4 具体司法实务中的对于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

笔者在北大法宝、无讼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担保型买卖合同”“后让与担保”以及“代物清偿预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其检索的案例对于这种担保型的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情况也与上文所述的理论界对于合同效力的态度一样众说纷纭。这类型的案件的审理结果按照时间划分的话,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法院在裁判时则依照《民间借贷解释》的第24条的规定来审理,规避了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那么相应的在司法裁判文书中,也未提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法官也并不会对效力问题来发表自己的裁判意见。虽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同的情形提供了具体的审理思路,但是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这一法律问题仍是长久以来需要尽快解决的。

而笔者在阅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以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各地法官对于此类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问题是各抒己见,总结法官的观点对于全面认识合同效力问题是也一个很好的借鉴。

2.4.1 认定担保型买卖合同无效

在裁判文书中持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官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思路具体体现为三种:一是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之担保”,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而以该借贷担保存在“流押(质)”条款为由主张担保无效;二是先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然后排除该担保中无效的“流押(质)”条款,并主张该担保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三是先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然后排除担保中无效的“流押(质)”条款,同时强调“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进而肯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一种非典型担保关系,或在肯定非典型担保的同时,剔除其中所含无效的“流押(质)”条款。

总的来说,法官认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有履行的必要和可能,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合同。因此,以物抵债的“担保型买卖合同”的签订并没有反应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属于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代物清偿预约,违反了《物权法》中关于流担保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承认合同具有效力,则突破了物权法定原则,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因此,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但是通谋虚伪表示中隐藏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适用关于其他法律行为的规定。

2.4.2 认定担保型买卖合同有效

法官认定该类买卖合同有效的裁判意见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的来说,法官认为,这种设定买卖合同的担保形式并未违反《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物权法》第15条25所确立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相区分原则。法官在案件中更加重视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承认了这种担保合同的效力。同时,对于买卖行为是否进行了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如果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来担保的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则应当视为进行了物权的公示,但是未进行公示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通过法官的裁判文书中可以得出,法官承认了当事人之间的签订的买卖合同具有担保的作用,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此外,也有的法官提出了更为前沿的观点,他认为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都是采用“形非流质、实则流质”的方式来回避关于《物权法》中关于流质禁止的规定,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未认定无效。26在审判中虽然不便承认流质契约的效力,但是只要在形式上不符合流质契约的构成要件,就不妨让这种“脱法行为”27发挥效力,让这种有实际合理性的行为合法有效。

3 担保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意见

通过分析《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可以得知最高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该条规定同传统的让与担保一样,未作出明确地表示。根据最高院对该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表示,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肯定也不否定,只是在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时,出借人不能直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应通过申请拍卖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即该条一方面肯定了担保标的物的担保效力,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出借人优先受偿的条件和方式。28笔者结合上文当中关于司法和实务界人士对于担保性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问题的分析和博弈,对于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出个人见解。

法院在认定担保型买卖合同效力的过程中会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的经验法则,还原事实并形成心证。笔者认为,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来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更为恰当,因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能够做出理性的判断,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为了担保原债权债务,在届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合同这个媒介来实现以物抵债。因此,法院通过目的解释的角度理应认定该类买卖合同的效力,尊重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

笔者上述的观点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认定合同效力。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这类合同为典型合同,但是在诸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间接对这类合同进行了规定并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中第241条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30都认可了以物折价清偿债务的效力,并且在执行程序中法律也明文规定了以物抵债。对于实现这类买卖合同时,可能遇到价值随着市场行情有所波动,但是只要物的价值在正常的市场波动的合理范围之内,可以认定双方在达成合意之时能够判断今后的价格趋势。如果确实存在了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依据合同可撤销的原理进行处理,而并非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3.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篇三

房屋买、卖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是一件大事,每个人都会小心翼翼,慎之又慎。但是由于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很多人不慎买了一套问题房屋,或签了一份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惹来无尽的麻烦。所以你应当在房屋买卖前,尽可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保证交易的安全、顺利。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笔者将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所有情形进行总结,共有如下十一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能力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岁的儿童、精神病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指年满十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三)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里的事实真相应指有关房屋权属等信息,而不是有关房屋情况的所有信息;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七)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八)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签字一致同意,否则买卖合同无效。现实交易中,有的共有房屋其共有人名称会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上,让所有的共有权人签字好办。但是对于那些并未在所有

权证上记载全部所有人的房屋即隐名共有房屋怎么办,买房人可以通过由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无其他共有人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

(十)顶替别人的名字购买的房屋;本人不具有购买某种房屋的资格,用亲戚、朋友的名字购买的;

(十一)买卖的标的房系经济适用房,并且取得该房屋不满5年的;

(十二)买买小产权房屋的行为;

(十三)城市居民去农村购买村民自己建造的房子的行为;

(十四)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注:不是绝对无效的,如房屋所有人出卖给共有人、自己亲属的行为就认定为有效);(十五)其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而不是由买卖双方或一方决定。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二)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四)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白德营律师,争创洛阳房产律师行业标杆!

4.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篇四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 份证 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因,特请求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其向(以下简称“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鉴于乙方保证全面、严格遵守合同各项义务,甲方经研究决定同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并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贷款担保是指甲方向贷款人保证,当乙方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甲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务、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2.1 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的数额。

2.2 甲方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为准。

2.3 甲方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2.4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准。

第三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3.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3.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为

3.3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此项费用自贷款人向乙方发放贷款后不予退还。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 为保证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条款的全面完整履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4.2 履约保证金待乙方依约全面、严格、完整地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各项约定后予以退还。

第五条 关于办理抵押的约定

5.1 乙方应在与贷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为抵押物、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执管。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申明并保证: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并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之上没

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将书面许可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保存。

5.3 乙方申明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

5.4 乙方应妥善保管、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5.6 在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未获得完全履行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灭失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甲方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乙方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行使抵押权。

5.7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

第六条 反担保

7.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动产质押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7.2 乙方同时指定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由甲方与反担保人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甲方的追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因其他原因代乙方偿还贷款后,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另外应支付甲方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第八条 个人信息授权

乙方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授权: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9.1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2 乙方保证将甲方指定的手续材料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由甲方转交给贷款人。

9.3 乙方保证自己为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人,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终结前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处置和设定,包括赠与、转让、再次抵押、出租、质押等。向甲方进行权利处置和设定除外。

9.4 乙方保证积极、按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不拖欠、不逾期。

9.5 乙方保证:当乙方及反担保人住所、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可能影响乙方及反担保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乙方应及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提供新的反担保。

9.6 乙方保证若与其他人就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和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

9.7 乙方保证并承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发生违约时,乙方保证积极、主动承担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9.8 本担保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是连续性责任和义务,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论、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乙方保证不因此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配合乙方及时从贷款人贷款,协助乙方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等,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10.3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乙方经营状况、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乙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未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乙方履行债务能力和履行意愿的其他情形。

10.4 乙方逾期超过个月(包括个月),甲方有权直接向贷款人申请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甲方享有抵押物的处置权。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当乙方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对待处理,予以扣收不予返还:

11.1 乙方违反第十条第9.2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不向甲方提交手续材料或提交的手续材料缺失、不全、不及时等。

11.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9.3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权利设置或者设定的。

11.5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履行关于乙方及反担保人资信状况、经济状况、联系信息及其它信息告知义务。

11.6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的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反担保。11.7 乙方因与他人就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并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

11.8 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8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的。

(二)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每出现逾期一期,除应及时向贷款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外,另应向甲方支付累计拖欠额10% 的违约金。

(三)因乙方未按时偿还贷款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条的约定分别支付违约金。乙方并应按七条的约定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

(四)乙方除因违约支付甲方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等外,乙方还应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差旅费、邮寄送达费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2.2 贷款人将对乙方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转让给甲方时,甲方或贷款人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即使出现无法送达、无人接收的情形,也视为已经送达,乙方不得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对债权转让效力进行抗辩。

12.3 乙方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包括视为送达),应在15日内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还款、承担违约责任;如到期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乙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

可委托中介机构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相关材料均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凭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14.4 本合同自乙方履行完毕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特点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配偶签字:

签约地点:

5.民间标准借贷合同 篇五

因甲方资金需求,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并担保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万元(大写: 元整)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如甲方按期归还乙方借款,乙方按月息 %收取甲方利息,利息按月支付,支付利息时间为每月 号。

2、如超过借款期限甲方未按时、足额还款付息,乙方可立即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甲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借款本息,同时,利息计算标准变更为: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3、如甲方未按期还款、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含连带责任保证人)立即还款、付息,如导致诉讼的,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包含但不限于法院收取的保全费、乙方为采取诉讼保全而由担保公司或担保人提供担保物而产生的担保费等)、执行费及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实现债权费用)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将借款 万元支付给甲方。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万元,甲方指定收款帐号 ,开户行,开户名(甲方指定收款人): ;现金支付 万元。乙方按照上述付款方式、金额,将款项支付到甲方上述指定账号和将现金支付给指定收款人后,即视为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完毕。

五、资金保证为保证乙方的`资金安全和甲方按时、足额还款,担保方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的担保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 法院管辖。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合同解决。

甲方 : 乙方:年月日 年 月 日

6.民间借贷款合同 篇六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若甲方认为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的,在借款到期日前提前 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甲方经提前 日通知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 。

第四条 借款利率

7.民间借贷款合同协议 篇七

乙(借款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达成以下借款合同条款:

一、借款用途

乙方保证向甲方借款用于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及利息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利息为 。

三、借款期限及方式

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如与实际期限不一致,则以借据为准。借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借款方式

甲方借款方式为转账,借款账户: ,开户行: ,账号: ;收款账

户: ,开户行: ,账号: 。

五、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内,乙方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对于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按照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

2、乙方到期不还款的,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直至还清并承诺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3、若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交由 法院管辖。

八、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后需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借款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8.民间借贷抵押合同范本 篇八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3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抵押合同范文3

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款行为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借款只能用作借款人经营活动的周转资金,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下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如逾期付息、还本,每日按借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滞纳金。在法院发出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还款期限后,逾期利息和借款违约滞纳金按双倍计付,即每天按千分之六支付。

2、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出借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使用情况时应积极配合。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款人,并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4、变更住所、联系方法等情况时,应及时在三日内通知出借款人,保守出借款人的一切资料,未经同意不得告知他人。

5、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正、评估、服务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第二部分 抵押与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地址为 ,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 )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抵押;此外,抵押人自愿将其位于 地址 厂房内的设备一并抵押给出借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设备列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 抵押值: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小写)¥ 元。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抵押厂房设备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小写)¥ 元。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小写)¥ 元。

第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逾期借款利息、违约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出借款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所有索款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未清还借款前,担保人、抵押人无条件承担连带偿还债务及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

第十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出借款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 补充担保: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五日内向出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人视为本合同缔约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权力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三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出借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需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款优先受偿。处置抵押物的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过户费、出借款人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 抵押人、担保人承诺: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抵押房产的居住权,十日内自行落实住所,为出借款人处置抵押房产,实现债权提供便利。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成立,借款人拿到借款借据之日生效,借款人在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签约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不影响签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也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 缔约人同意: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即视为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即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借款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到期按时还款,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还款,如果逾期拾日仍未还款 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一致承诺自愿将抵押物交给出借款人拍卖偿还债务,并承担违约引起的一切费用。抵押人、担保人承诺:自愿将自己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为出借款人折抵全部债务。

第二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出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承担出借款人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一条 缔约人已对本合同以上条款完全认可,对上述条款已经充分了解并完全同意,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借款人出示的身份及地址是借款人真实常住地址,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争议后,人民法院发诉时,邮寄到此地址视为借款人收到并应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款人(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

借款人(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

抵押人(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担保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9.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书 篇九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 电话: 保证人: 电话: 保证人: 电话: 保证人: 电话: 保证人: 电话:

甲方因生产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并以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小写)4000000.00(其中承兑汇票200万元、现金转账200万元)。甲方收到承兑汇票和现金转账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的收据。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日至 2018 年 6 月 日止。第三条 借款本息按以下方式归还:

A、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日开始,每季度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季度中末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季度等额归还本金: 伍拾万元。第一次归还利息:。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 A 种方式:

A、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五条 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 计收贷款利息。

第六条 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七条 借款担保方式及保证责任、期间

吴俊、刘健、姜金成、顾小华、陆如华五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方式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经审查,乙方同意前述五位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担保,保证合同自担保人在本合同书上签名后就视为成立及有效。

第八条 划款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帐户:

A、甲方开立在 银行的帐号为 的帐户。

二、乙方授权甲方将还款本息转入以下帐户:

B、乙方开立在 银行的帐号为 的帐户。第九条 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一、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逾期之日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

二、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1)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12)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13)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14)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1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应满足以下条件:(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事件;(5)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保证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书一式四页,共签署七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担保人各一份。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 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4

10.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篇十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模板1

出借人:

保证人1:

保证人2:(以称债权人)(下称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且保证人已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完全了解主台向的内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台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下债权人发放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二、保证担保范围

2.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值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保证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台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4.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办理借款展期予续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到期日起二年。

4.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借款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主张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证责任

5.l如果主合同项向下借款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清偿保证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

5.2保正人款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还应承担债权人向其索偿的诉讼费用、律师谢、差旅费、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5.3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它担保方式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它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债权人是否向其它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能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异议。

5.4主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之间对

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的承诺和保证

6.1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安性、完整性;同意债权人对其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6.2签署和履行本保证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瑕疵。

6.3保证人碰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3.1保证人或家庭成员发生对经济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的:

6.3.2保证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3.3保证人对外投资数额较大或成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3.4保证人发生对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如涉嫌违法犯罪或发生重大疾病等;

6.4保证人承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增加借款金额、非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办理展期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仅按主合同原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有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保证人保证其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己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否则,由此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应往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解决。

8.2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9.1本合同主债权设定了其他担保权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使担保权的顺位(包括同时或先后)以实现债权。

9.2各方向对方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送大讯息的,在通讯发出后的合理时间视为送达;如果通讯地址有变更,变更应该及时书面告知对方。9.3

10.文本及生效

10.l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方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0.3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同意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

第十一条、提示及声明

11.1债权人己提示保证人详细阅读本合同条款:

11.2保证人声明,债权人已就合同条款作必要说明,保证人在合同条款与债权人理解一致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否则已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清楚。

债权人:

地址:

保证人1: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活:

保征人2: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模板2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模板3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11.民间借贷借款合同 篇十一

证件号码: 住 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出借人):证件号码: 住 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小写) 元整,(大写:

;上述款项用于。

第二条 借款时间

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起始日以乙方实际出借之日为准。

第三条 借款方式

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下述第 种方式,甲方收到借款后应为乙方出具收款凭证或以银行往来凭证为准:

1、现金交付

2、银行转账

甲方银行收款账户: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3、混合方式

通过银行转账出借 万元,现金出借 万元。

甲方银行收款账户: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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