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范文(8篇)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篇一
一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和设备状态变更管理行为,实现使用登记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二是借助登记平台及时开展监察和服务,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附件1)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3 职责分工
3.1 泰山区、岱岳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高新区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受市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3.2 泰山景区在未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前,市局具体负责泰山景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4 一般要求
4.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4.2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注4-1),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3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4 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4-2); 4.5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的燃煤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注:4-1: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包括:一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二是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
注:4-2: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方式
5.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只)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5.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5.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5.3.1 锅炉
D级锅炉(注5-1)。
注:5-1:依据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2017年01月16日第1号修改单,D级锅炉是指:(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5.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重装气瓶。5.4 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1)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注5-2);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有: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TQ60、TQ80 塔式起重机,QT16、QT20、QT25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G60 型、G17 型罐车(注:铁路罐车),直径 1.98 米水煤气发生炉,Q51 汽车起重机,A571 单梁起重机,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2)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不符合安全性能的特种设备;(4)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
(5)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特种设备: ①泰城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注5-3)。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求的锅炉(见附件2)。
注:5-2:依据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注:5-3: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等文件。使用登记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6.1 申请
6.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注6-1)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原件、复印件(一份);(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见附件3,注6-2)、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注6-3)原件、复印件(一份);
(4)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注6-4),或对于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需提供首次检验报告(注6-5),或对于除氧舱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需提供安装质量合格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7)使用单位为承租或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8)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连接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一份),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6.1.2 对于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技术资料缺失的,应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见附件4)要求进行处理。
注:6-1: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有营业执照,不得以自然人办理使用登记。
注:6-2: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执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车用气瓶,执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规定的格式,并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注:6-3: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注:6-4: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有:锅炉、氧舱、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注:6-5:实施首检的特种设备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内的起重机械。
6.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6-6)原件、复印件(一份);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5),《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两份(格式见附件6)。
(5)使用单位为承租或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注:6-6: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年9月1日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6.3 受理
6.3.1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7)。
6.3.2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8)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6.4 审查及发证
6.4.1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注6-7),出具《不予使用登记决定书》(附件9)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6.4.2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或填写《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附件10);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监察指令书》或《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对设备进行检验确定设备状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6.4.3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11)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如果设备出厂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的,登记机关按照《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附件12)填写。6.4.4 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附带设备明细表》(附件13)并加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
注:6-7:不予登记的情况,例如:A.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B.非法制造、安装的设备; C.材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不符的情况。资料及信息
7.1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同时,7.2 登记机关应当将整套申请资料,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原件,交还使用单位。8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8.1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检验日期给予审核确认。
8.2 检验日期的确定可参考《下次检验日期有关要求》(附件14),规章或规范变化的,应依据最新要求确定。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9.1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6)和安全状况(附件15)报送登记机关。9.2 各登记机关负责数据更新,并于每年4月底前填写《()压力管道登记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附件16)和《()气瓶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17)报市局安全监察科。10 变更登记
10.1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2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10.3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1)原使用登记证;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注10-1)原件、复印件(1份)。
(4)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注:10-1: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需提供改造后首检报告。
10.4 移装变更
10.4.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1)原使用登记证;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注10-2)。
注:10-2:拆卸移装的主要有锅炉、氧舱、车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10.4.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0.4.2.1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18)。
10.4.2.2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本规则第6条、第7条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②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 ③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④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移装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0.5 单位变更
10.5.1 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10.5.2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第6条、第7条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10.5.3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单位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0.6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注10-3),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注:10-3: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如加盖有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印章的信息变更证明。10.7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同时,签办理日期。
(1)原使用登记证;(2)原使用登记表;
(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检验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
(4)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证明材料(可参照附件19《超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继续使用审批表》)。
10.8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办理变更情况处理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附件20);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两种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时,可以一并办理,简化程序。10.9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注11-7);(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6)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淘汰燃煤锅炉的规定,已超出淘汰时限的锅炉(注11-8)。
注:11-7: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注:11-8: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67号)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件21),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12 报废
12.1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12.2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2.3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13 使用标志 13.1 使用标志包括:
13.1.1 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使用规》附件G式样
一、式样二)。
13.1.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使用规》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13.1.3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密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13.1.4 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使用规》附件G式样三。13.2 使用标志的发放
13.2.1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且加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13.2.2 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时,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使用标志。锅炉定期检验后的使用标志,由检验机构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签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了变化的,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收回原车牌。14 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使用标志的补办
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使用标志、车牌、IC卡在设备使用期间出现遗失、损毁,使用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参照10.6条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
(2)登记机关依申请核实并补做相应登记文书和牌照,申请补做使用登记表的,也可复制存档资料加盖使用登记专用章。15 附则
15.1 2017年1月16日以前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与《使用管理规则》不一致的,以《使用管理规则》为准。《使用管理规则》未规定,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5.2 本作业指导书与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为准。
附件1 :特种设备目录
附件2:泰安市关于调整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附件3:产品数据表
附件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附件5: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附件6: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件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9:不予使用登记决定书 附件10: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
附件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附件12: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附件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附带设备明细表 附件14:下次检验日期有关要求
附件15:气瓶、压力管道安全状况
附件16:《()压力管道登记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附件17:《()气瓶登记信息汇总表》 附件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篇二
一、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文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发布实施)。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八)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锅炉压力容器总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或设计审核印章);(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使用单位锅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0)*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仅对锅炉,并且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运行维护记录目录(原件各1份);(12)*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1份);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聘用情况记载”栏目应签注盖章);
(14)锅炉压力容器有关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校验记录(原件1份);
(15)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仅对迁入深圳的设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以下类型的锅炉不需要提交带“*”号项目资料: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 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MW的热水锅炉;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2、机电类特种设备:(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1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操作、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只适用于非强制性维修保养的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只适用于非强制性维修保养的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只对于首次登记的单位或非首次登记但制度有重大变化的单位;原件1份);
(二)变更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1)停用/启用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有效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c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参数变更
a同“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需要提交的资料;还需提交: b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d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报废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单位证明等;原件1份)。(4)迁出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d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5)过户/更名
同“注册登记”和“迁出”需要提交的资料。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2)特检院检验任务单和其他相关证明,能证明该设备没有经过移装、改造等(仅对参数修改);
(3)设备过户时,须提供变更后新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原使用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愿办理手续的,需补充证明:a.设备所在建筑物产权单位盖章证明,同意过户,并提供建筑物产权证明;b.设备所在建筑物业主无产权证明的,可由建筑物业主盖章说明,并由基层政府盖章证明;
(4)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5)办理使用登记的其他资料(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四)《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办理使用登记业务实行网上申报,表格自动生成,办理信息变更业务可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索取表格,也可在网页http://gtc.szbqts.gov.cn/的“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
1、中心行政服务西厅15、17窗口,电话:82105827、82105830;
2、宝安分局:宝安区洪浪南路质监大楼一楼窗口,电话: 27590839;
3、龙岗分局:龙岗中心城爱心路质监大楼一楼窗口,电话: 28932629。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所办业务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到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二)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经办人对资料进行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登记时限
(一)锅炉、压力容器:对于l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名称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有《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其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3.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申请书 篇三
我单位: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现申请 中山华府地块一14#商住楼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提交材料如下: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申请书;
2、使用单位法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原件(两份);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三份);
5、《石家庄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审批表》。(一
式三份)
我单位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单位公章)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范文 篇四
一)新设备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卡》;
2、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书;
3、操作、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电梯、起重设备使用单位需提供与获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
5、使用和营运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性能改变以及变更、报停、报废:
1、安全性能发生变化:设备大修(改造)开工告知书、《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检验合格报告;
2、过户:原使用单位需要相关合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卡》、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等档案、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或场内机动车需上交牌照)。接受单位需带上述移交资料,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停用和重新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填写《无锡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重新启用需提交启用申请报告和启用前检验合格报告;
4、报废应填写 《无锡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厂内或场内机动车需上交牌照;
5.日常特种设备使用知识培训 篇五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内容包括采取各种安全技术和技术措施,经常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活动等。
日常特种设备使用知识
一、焊割动火安全要求
1、动火作业前安全准备
1.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整好用,预防焊割设备自身发生事故
2.做好焊割现场的安全检查,清除各种可燃物;如果可燃物不能清除,在可燃物附近进行焊割时,必须要有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查清焊割件内部的结构情况,清除焊割件内部易燃易爆等可燃物
4.查清焊割件连接部位的情况,预热传导、热扩散引起火灾
5.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和设备
6.焊割作业人员自身防护,穿着不易燃工作服
2、动火作业中采取的方法
1.拆迁。在易燃易爆场所和禁火区域内,可把焊割件拆下,迁移到安全地带焊割
2.隔离。对无法拆卸的焊割件,把焊割部位或设备与其他易燃易爆物质进行严密隔离
3.置换。对可燃气体的容器、管道焊割时,可以将惰性气体、水蒸汽或水注入焊割容器、管道内,把残留的可燃气体置换出来。
4.清洗。对储存过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进行焊割前,先用水、蒸汽或酸液、碱液把残留的燃液体清洗掉
5.移取危险物。把作业现场的危险物品移开
6.敞开设备。被焊割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泄压,开启全部人孔、阀门等
7.加强通风。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室内作业时。先进行通风,将上述气体排出室外
8.提高湿度,进行冷却。作业点附近的可燃物无法搬移时,可采用喷水的办法,将可燃物浇湿,进行冷却,增加其耐火能力
3、焊割后做好安全检查
1.焊割后及时彻底清理作业现场,消除遗留火种
2.关闭电源、气源,收好焊割工具设备
3.检查焊割人员工作服有无烧灼痕迹和残留焊渣,防止阴燃
4.加强焊割作业现场的事后巡查
4、动火作业常见事故原因
1.焊接、切割作业中,炽热的金属火星四处飞溅是引起火灾和爆炸的主要原因
2.焊接、切割时的高温通过金属物件热传导,而引起火灾
3.焊接件的内部结构、性质未了解清楚进行盲目焊接,往往也回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4.在焊割金属容器时,由于对残留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未彻底清除,盲目焊割而发生爆炸事故
5.对临时进行焊割作业的现场,没有进行认真检查或没有彻底清除可燃物而引起火灾事故
6.在有易燃液体或可燃气体泄露的场所附近进行焊割作业,而引起爆炸事故
7.在有蔗渣、木柴、煤等可燃物等地点进行焊割时而造成火灾
8.焊割工作结束后,遗留火种引燃原有或后置可燃物而引起火灾
9.电焊导线自身短路或回路打火引燃其他可燃物或易燃液体
10.气焊、气割自用氧—乙炔、煤气等遇明火发生火灾和爆炸
二、其他焊割规定、要求
1、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与氧气瓶广泛地应用于焊接和切割中,又经常同时使用,氧气为助燃气体,乙炔为易燃气体,氧气与乙炔又分别盛装在移动式压力容器中,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1.乙炔瓶与氧气瓶设置在同一个地点,必须有一个安全距离;施工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要与动火点保持10米的距离,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保持5米以上;
2.氧气瓶不得与油脂接触,乙炔瓶水平滚动后,未竖直静放后不得投入使用;因为是溶解乙炔,气瓶里有丙酮,如果倾斜角度在30度以下的话,在阀门打开(使用过程)的时候,有可能导致丙酮流出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乙炔瓶表面温度在40℃以上,夏天露天作业必须遮盖避阴;
4.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存放,稳固、可靠;不可存放在可移动的工作车上。
2、电焊机的安全要求
电焊机一次线(搭铁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焊把线)长度应小于30m。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为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
3、高空焊接作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1)所用梯子必须严格检查,上下梯子应有人扶持,或加防滑脚垫;(2)佩带好安全带,并拴在牢固的物体上;(3)在高空的垂直下方10米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4)不准将电焊电线围在身上或搭在肩上,应拴在可靠的建筑物上;(5)在高空接近电源线工作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安监部门同意后,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准工作。
4、什么叫“回火”?它有什么危害性?
气焊回火是由于焊嘴过分接近熔融金属、焊嘴过热或被堵塞,混合气体难以流出等原因,使乙炔氧气混合气体的供给速度小于燃烧速度,火焰从焊枪向输送乙炔气的胶管回窜倒燃的现象。回火时气焊、气割作业中容易发生的一种事故,轻者在焊炬内发生啪啪的爆炸声,重者能将焊炬烧化,甚至导致乙炔发生器爆炸。
5、乙炔管爆炸燃烧怎么办?
发现乙炔管爆炸燃烧时,应马上关闭乙炔瓶总阀门,断绝乙炔供
给。
6、起重机常见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起重机常见事故发生的原因有:(1)脱钩;(2)钢丝绳折断;(3)安全防护装置缺乏或失灵;(4)物体脱落;(5)吊车倾翻;(6)触电;
(7)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8)吊物上面站人坠落;(9)起吊埋在地下物体时引起的伤害;(10)工作紧固不牢而散落;(11)起重设备带病运行;(12)设计和制造上的缺陷等等。
7、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断电应怎么办?
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突然断电的情况,司机应将所有的控制手柄扳回零位。
8、起重机司机一个掌握哪些安全知识?
起重机司机应熟知:(1)所操纵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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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质量技术部 发布时间: 阅读:713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等文件。
(二)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使用与注册登记标志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未办理使用与注册登记并领取登记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安全标志,应按相关规则的要求进行如下张挂 : 1.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无法悬挂者除外),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2.使用单位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固定者除外),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轿厢内醒目的位置上(一般应在操作板上方)。.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的位置上。.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上或驾驶员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6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该设备(设施)的游客进口处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客运索道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客运索道下站进站口乘客必经路段周边,乘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张贴在客运索道下站营业室或控制室内。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详见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进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技术资料和文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校验记录及校验合格证明;、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相关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维修作业证,受检设备的使用登记代码或使用登记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 .维修、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定期报检制度; .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医用氧舱为 2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九)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销。
(十)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接到故障通知后,维保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十一)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到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十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确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十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7.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篇七
(锅炉压力容器)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使用登记
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卡(3份);□
3.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5.锅炉水质监测报告;□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8.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9.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
10.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上述第1、2、3项文件: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4)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表;□
12.上述资料的原件查验后退回,留下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原件扫描)存档。□
申请人(印章)
年月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机电类设备用)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3份);□
3.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电梯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电梯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维修保养合同。□
6.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7.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
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表;□
10.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11.上述资料的原件查验后退回,留下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原件扫描)存档。□
申请人(印章)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范文 篇八
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省或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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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24
特种设备监察建议07-14
特种设备事故预案07-22
特种设备报检制度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