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个人总结(共9篇)
1.税收管理员个人总结 篇一
财政和税收事业单位个人工作总结
2013年,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从而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改变了自己的思想观念。本人在认真做好各项财政和税收工作的同时,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在行动上始终与党委政府保持一致,服从工作安排,严格要求自己,同志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积极做好政府的中心工作。
在本职工作的开展,本人认真执行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并同时遵守镇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坚持诚实做人、踏实做事、积极开展工作。紧紧围绕全镇发展经济这一主题、县局布置的各项工作,强化税收征观念,爱岗敬业,廉政务实,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税负的原则,努力实现完成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税收任务。在做好本职岗位的同时,本人积极和单位领导一起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通过多次协调,成功地为最大的围巾加工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电子商务销售围巾50多万元,其利润率高达70%,受到了企业的好评;其次创新型工作利用短信平台征税,在全县实属先创,受到了县局的好评。
总之,本人一年来的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下基层较少,关心群众较少,争取下一中,努力改进,积极工作,使自己更上一层楼。
2.税收管理员个人总结 篇二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新个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46号, 以下简称“第46号公告”) , 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此次税法修正是在年度中间进行, 既涉及实体问题, 又涉及程序问题。因此, 贯彻执行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应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 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 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 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 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 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 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 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费用扣除、税率适用以9月1日为界
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取得区分。按照第46号公告,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 (含) 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 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工资、薪金是以实际取得的月份来确认收入的, 在会计上遵循收付实现制, 因此, 纳税人特别是扣缴义务人, 要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 依法扣缴税款。
生产经营所得分段计算缴纳个税。按照第46号公告,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在计算方法上,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 (含) 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由于新个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 因此, 对2011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按照第46号公告, 需要分步进行。
第一步, 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 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8/12。
第三步, 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4/12。
第四步, 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等, 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执行。
纳税申报遵循程序从新原则
此次修正, 将原税法第九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 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修正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 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将原第九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月计征, 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正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月计征, 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将原第九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 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修正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 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也就是说, 无论是9月1日前或后发生的应税行为, 在9月1日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的, 从9月1日起均应按照上述原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遵循程序从新原则。
工资、薪金所属期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 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 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 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 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 上述 (一) 和 (二) 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 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工资、薪金费用, 同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将工资、薪金费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以及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个人应有所得, 个人没有取得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规定, 所得期间为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据此, 除特定行业外,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期间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定;一个月内取得几次工资, 应将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此规定与会计上是不同的。
比如, A公司采用下发工资制, 2011年8月的工资在2011年9月发放。在会计处理上, A公司应在2011年8月确认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 员工则在2011年9月取得所得, A公司应在2011年9月扣缴税款, 并在2011年10月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B公司采用月末发放工资, 2011年8月的工资在2011年8月31日发放。在会计处理上, B公司在2011年8月确认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 员工在2011年8月取得所得, B公司应在2011年8月扣缴税款, 在2011年9月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文/吴清亮邱晓玲)
新法即将实施注意个税规定变化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新个税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 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和税率变化外,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15日内
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 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 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 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
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
新个税法从9月1日起施行, 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间。为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第一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 (一)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 (含) 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 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 某单位员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单位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 按原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扣除, 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 应纳税:1600×10%-25=135 (元) 。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 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 适用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 应纳税:100×3%=3 (元) 。该单位在9月 (或10月) 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 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4800元
原个税法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 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 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 附加减除费用为1300元, 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 增额仍为4800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 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 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 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 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但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 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2000元。为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自2011年9月1日起,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 (3500元/月) 。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9月1日发生变化, 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应按前后期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 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假如, 某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2011年计算个人所得为10万元, 扣除当年个人费用30000元 (2000×8+3500×4) , 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则:1月~8月应纳税额= (70000×35%-6750) ×8÷12=11833 (元) , 9月~12月应纳税额= (70000×30%-7750) ×4÷12=4417 (元) , 全年合计应纳税:11833+4417=16250 (元) 。
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降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规定如下, 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 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按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按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文/梁涛陈天陈萍生)
个税减除费用上调提前做好纳税安排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个税法”) 将自9月1日起施行, “个税法”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 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 由9级调整为7级, 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针对个税法规定的变化, 企业应提前做好纳税安排。
工资均衡发放
据国家税务总局权威数据显示, 这次“个税法”修改后, 工薪收入者的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新法施行后, 有约6000万之前须纳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因此, 对这6000万原纳税人群来说, 工资收入均衡及时发放是关键, 不能出现集中发放的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此计算征收的, 在本来工资收入未达起征点或者收入偏低的情况下, 企业单位拖欠工资而在某月集中发放, 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而达到征税标准, 按照税法规定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人为增加了税收负担。
例如, 某企业职工王某因单位拖欠工资, 2011年1月~6月应发工资13200元, 在7月集中发放 (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免税因素) , 单位财会人员代扣个人所得税1865元[ (13200-2000) ×20%-375], 如按月及时发放, 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60元[ (2200-2000) ×5%×6], 按照收付实现制, 该职工多负担税收1805元。如果9月以后仍保持上述工资水平, 按月发放则不纳税, 集中发放或许将达起征点以上。这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适用税率有讲究
第二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1500元~45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10%。也就是说, 对于月收入在5000元~8000元之间 (不考虑其他免税收入因素) 的纳税人, 名义税负10%, 实际税负在3%~5.6%之间, 适用第二级税率的纳税人在2400万人中将占很大比例。因为目前我国本科毕业生刚参加工作当年定级月薪一般在3000元左右, 达到月薪5000元~8000元将有一个加薪过程。对处于这一级数的纳税人来说, 工资均衡发放仍是关键, 尽量应用低税率优惠, 避开高税率。
第三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20%。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四级数相比, 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降低了500元, 高限降低了11000元。对于这一级数的纳税人来说, 虽然费用扣除数增加了, 但其中月应纳税所得额在4500元~5000元 (原税率为15%) 和9000元~20000元 (现税率为25%) 的纳税人修正后的适用税率提高了5%。因此, 对处于上述区间的纳税人, 要运用月份奖金季度发放或者季度奖金分月发放的办法, 或化大为小降至不超过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 或集中发放趸至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5000元~9000元之间。
第四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9000元~35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25%, 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五级数相比, 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降低了11000元, 高限降低了5000元。对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20000元 (原税率为20%) 和35000元~40000元 (现税率为30%) 之间的纳税人, 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第五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30%, 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六级数相比, 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和高限均降低了5000元, 对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35000元~40000元 (原税率为25%) 和55000元~60000元 (现税率为35%) 之间的纳税人, 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第六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55000元~80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35%, 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七级数相比, 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5000元~60000元 (原税率为30%) 之间的纳税人, 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第七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80000元的部分, 适用税率45%, 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九级数相比, 月应纳税所得额在80000元~100000元 (原税率为40%) 之间的纳税人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因此, 对处在上述第四、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提高区间的纳税人, 同样要运用月份奖金季度发放或者季度奖金分月发放的办法, 或化大为小或集中发放, 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
假设某纳税人2011年第四季度月工资8545元, “三险一金”1045元, 月度绩效考核奖5500元, 有两种安排。一是将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 应纳个人所得税=[ (8545+5500-1045-3500) ×25%-1005]×3=4110 (元) ;一是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 应纳个人所得税=[ (8545-1045-3500) ×10%-105]×2+[ (8545+5500×3-1045-3500) ×25%-1005]=4710 (元) 。合并发放比分月发放多负担税款600元。分析如下:
3.税收基础管理总结 篇三
税收基础管理在税收管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主要核心包括有: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税源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税收的管理创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保障,是确保依法治税和科学决策的基础。然而,从目前来看,税源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省以上税务机关的理性认识和目标要求上,设区市以下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由于对税源管理的现实意义和职能作用的深刻认识还不是那么清晰明朗,以致税源管理的工作理念还没有得到有效转变,税源管理的制度建设还没有真正纳入规划与设计,税源管理工作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所以,全面加强和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显得尤为重要。
税务登记时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使得税务机关全面及时掌握本地区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个行业的纳税人数,准确掌握税源的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的调配征管力量,有效地组织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可以明确税收征纳关系,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登记及时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也是纳税人享有税收权益的证明。税务登记内容包括:
一:税务征集的作用
税务征集又称纳税等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二:税务登记的种类及管理规程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以上(含本机,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管理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连接在一起的若干帐页所组成,是用来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凭证一半是指会计凭证,它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凭证。账簿的内容包括: 1.账簿的设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2.账务管理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简历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的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四)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账簿、凭证的保管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3.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泽林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发票管理
一、发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正确组织会计计算,加强财务收支监督
(二)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三)有利于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开具发票应按规定饿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自序必须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盖上专用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合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四、已开具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照税法规定,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制度,它既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一项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的法定规程,在税收管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质是明确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扣缴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
一、纳税申报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提高纳税自觉性
(二)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
二、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一)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
4.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总结 篇四
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增收
元。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发票检查。通过检查,共收缴违规发票
份,责令改正发票违章违法行为
次,处以违章罚款
万元。为整治发票管理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全市税收任务的完成和征管质量的提高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以推动票证规范化管理为中心,做好票证基础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非常重视票证日常管理,着重从抓基础工作入手,不断创新管理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全市票证及时供应,涉票税收工作正常运转。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用票对象和广大纳税人,票证管理体系日趋规范。
二是抓制度建设。年初,为了更好地完成新时期票证管理工作任务,我们制定了2004年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目标,完善了票证工作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分人分岗责任制,对票管中心每个干部职工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职、定责、定岗、定任务、定奖惩。由于明确了工作目标,增强了责任意识,中心全体人员工作热情高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最好发挥,大家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同舟共计,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为了规范管理,下半年,我们花三个多月时间,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征求多方意见,修改多次,拟定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规程》,并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审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付诸实施,保障税务执法的廉洁、公正、透明和高效。
三是抓服务质量。票证管理在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这一角色的作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们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了正常运转,一切为了服务基层,一切为了用票对象,一切为了服务纳税人。”首先,是加强宣传,提供发票咨询服务。以一流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基层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为他们提供直接解答、电话回应、窗口释疑、专题解惑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解。其次,是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一窗式”便民措施。今年3月,我们在行政服务中心增设票证服务窗口,票管中心抽调一人专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为方便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全年共办理各类税务登记证306个。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工作一丝不苟,任劳任怨,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地税局票证服务窗口被评为全市行政服务中心优秀红旗窗口。第三,提供延时服务,做好后勤保障。我市票管中心负责全市票证的印制和发放,供票、用票对象很多,印领发票的有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征管分局、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和用票对象,他们发票用完时间各异,印领时间各不相同。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平时不论是节假日还是“双休日”,不论是上班还是下班时间,也不论是吃饭还是睡觉的时候,寒来暑往,只要有印制厂送票,有用票单位印领票证,我们都毫无怨言地热情接待,及时办理票证印制、入出库、工本费结算手续,保障供应连续,快捷高效。
二、以加强税收管理为重心,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发票控管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手段,今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治票,以票促管,以管促收”的思想不动摇,严格执行扣税标准,不断扩大控税范围,巩固以票控税成果,全市涉票税收逐年攀升。
——继续推行“刮奖”发票,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刮奖发票形式操作简便,即取即开,既能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又减少了消费者保管发票的麻烦,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发票,普遍使用发票。推行刮奖发票,对促进我市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作出了极大贡献。2004年全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使用“刮奖“发票实现税收
元,比去年增收
元,增长
%。一些典型纳税户税收更是成倍增长。另外,推行刮奖发票,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自身管理,刮奖发票的推行和有关责任制的落实,能够督促基层分局如实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状况,不仅可以堵塞税收漏洞,而且能够推动社会协护税大环境的形成。
——不断完善****的扣税管理,严格执行扣税标准。今年,我们继续把同城区****集中到一个窗口扣税,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通过规范操作规程,核对发票联、税票联、扣税率、扣税额,加强****管理;通过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业务考核杜绝人情票、关系票、错误票的发生;通过建立健全台账,搞好以票控税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由于管理规范,措施得力,我市****扣税工作成效斐然。截止12月份,全市****扣税
元,比去年增收
元,增长
%。其中,建安业****扣税
元,同比增长
%,劳务力资业****扣税
元,同比增长
%,交通运输业****扣税
元,同比增长
%。
——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优惠专用发票管理。过去,我市实行“核定“征收模式的饮食服务业纳税人中,有些人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想方设法隐瞒收入,为少定税找借口。有了税收优惠政策后,部分纳税人反而嫌定税偏低,出现了托人说情调高税负的现象,还有一些人不属优惠对象,也打着税收优惠的幌子,假借他人名义冒领优惠发票,给正常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混乱。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对症下药”,及时调整了优惠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发放对象,发放程序,发放数量,使用时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格做到三个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税政审批对象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经营业主相一致,发票发售对象与开具发票对象相一致。使一些人通过优惠发票偷、逃税收的企图落空,堵塞了收入漏洞。同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售票手续,发放优惠发票。到目前为止,全市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专用发票的户数有
户,2004年共发放优惠定额发票
元,减免税收
元,为维护社会稳定,扶助弱势群体再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以开展票证检查为手段,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发票检查是规范发票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规范内部管理,督促违章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减少税收流失。还可以通过检查,揭露发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偷、逃税刑事犯罪提供帮助。
——开展专项检查,遏制发票违章违法行为。今年10至11月,市局精心部署,统一组织,在**
**
**三县市开展了发票专项检查,重点对金融、城建、电力、交通、文教、卫生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2003年元至12月份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65个单位,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1429起,各单位取得违章发票
份,涉税金额
万元,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万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一是书面通知有问题的纳税人约谈取证,推心置腹地与他们沟通思想,耐心细致地进行政策宣传,晓之以利害关系;二是宣传发票管理业务知识,提高财务人员对地税发票的认识和鉴别能力,以降低发票使用违章率;三是及时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四是督促税务机关内部加强管理,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查,从源头杜绝发票违章行为的发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将分散型的发票违章行为,集中在报账单位查处,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可通过对取得发票方的处罚,阻止违规发票的去向,引导全社会都来参与地税发票的管理,使发票违章违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开展日常检查,加强源头控管。平时在发票发售窗口和其它发放环节,对发票的使用、保管、扣税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酌情处理。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地税系统在票证日常管理中,共发现发票违章违法行为
起,收缴违法发票
份,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元。
——开展专案检查,查处举报案件。为打击发票违章违法行为,我们在市局和各县(市、区)局设立了举报中心,将举报电话印在新版发票的下方,并要求各地在专案检查中做到:一是认真接待举报来电、来函、来访,随叫随到;二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三是廉洁自律,拒绝吃请和送礼;四是处罚从重,让违规者有切肤之痛。通过严肃纪律,今年全市地税系统共查处各类举报案件
起,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元。其中,市局票证管理中心查处举报案件
起,收缴违规发票
份,责令限期改正
次,处以发票违章罚款
元。
四、以提升管理水平为目的,加强票证管理业务学习
今年7月,省局发文,对各地税收票证管理中心加挂科(股)牌子,进一步明确了票证管理的职能作用。为认真履行新的工作职责,完成各项任务,我们从票证管理业务的学习和研究入手,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深入开展课题研究。上半年,我们在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安排下,认真开展了题为《关于以票控税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和《关于货运发票管理情况的调查》的课题调研活动,重点调查了**
**等县市,抽查了8个基层分局,走访了12个纳税单位。通过数据分析,实地考察,调查摸底,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零距离思想交流,总结和客观评价了我市以票控税管理、货运发票管理的成绩,找出了不足,发现了一些薄弱环节,提出了改进意见。还对我市票证管理工作作了前瞻性的思索,为开拓视野,探索新的管理办法,提供了参考,并在今年11月份全省票证管理人员培训班上进行了经验交流,反响很好。
二是分步进行票证管理业务培训。自去年全省成立税收票证管理中心以后,我市票管部门很快按机构编制落实了人员,这一阶段调入的新人较多,文化层次和年龄结构较过去优化,但还有一些人员票证管理业务不熟,工作起来不算得心应手。特别是基层分局的一些兼职票管人员,对新的发票管理知识所知甚少,束缚了票证管理业务的发展。所以,开展票证管理业务培训,是当务之急。今年3月份,我们首先在**举办了一期培训,来自全县各基层税务分局的21名票管人员参加了学习,市局派专人前去授课,与会人员通过对发票领用、开具、保管、发放、检查等基础业务的学习,票证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三是积极参加《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涉及发票的行政许可就有三项内容。为了执法守法,方便纳税人,我们按时参加市局组织的多次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详细做笔记,不懂就问,踊跃参加各类考试和答题活动,掌握了很多新的法律知识,为起草、实施发票管理规程打下了良好基础。
5.税收管理员个人总结 篇五
成地税发[2005]105号
颁布时间:2005-7-1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管,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各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式样附后),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同时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委托处罚权。
第三条 受托的街办、乡镇自接受《委托代征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代征义务,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征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学习。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应当熟悉代征税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规程》(见附件)依法征收税款。
第五条 街办、乡镇应当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代征人员、完税凭证、代征税款等的管理,依法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街办、乡镇应当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条 街办、乡镇在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后,以代征单位名义到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专户,同时将帐号报告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第七条 街办、乡镇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发放《票款结报手册》。
街办、乡镇票款管理人员持《票款结报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八条 街办、乡镇应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税收通用完税证”,实行专人领发、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开票、专人结报、按月盘点。
第九条 街办、乡镇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出租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
“税收通用完税证”品目名称栏统一按“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开具。
街办、乡镇同时登记《个人出租房屋户清册》(式样附后),要求逐户登记。
第十条 承租人要求开具发票的,由出租房屋业主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租赁合同上的租金开具发票,如开票金额大于已纳税金额,应补征差额税款。
第十一条 街办、乡镇征收税款做到日结日清,应于当天将全部代征税款存入税款专户,不得挪用、截留国家税款。
第十二条 街办、乡镇应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式样附后)和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定期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征税款及票证的结报,最长不得超过7天。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三条 街办、乡镇不得多征或少征税款,出租房屋业主多缴税款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抵减下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税;如少征税款,应当及时补征。
第十四条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对个人出租房屋逐街逐户进行清理,房屋承租人应按规定填写《承租人租赁房屋登记表》(式样附后);出租房屋业主应按规定填写《出租房屋业主纳税登记表》(式样附后),并持下列资料按期到街办、乡镇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
(一)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街办、乡镇对出租房屋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还出租房屋业主。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业主申报的应税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出租房屋的地段、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其应税收入。
第十六条 出租房屋业主已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申报纳税的,应当向街办、乡镇出示完税凭证,街办、乡镇不能重复代征。
第十七条 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的出租房屋业主,可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款照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并负责将减免税结果通知街办、乡镇。
第十八条 出租房屋业主以借给亲友使用等名义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拒绝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出租房屋业主与街办、乡镇在代征税款事项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委托代征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街办、乡镇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承租人租赁房屋登记表》、《出租房屋业主纳税登记表》和《个人出租房屋户清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付给受托的街办、乡镇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5%的手续费,实行定期结算。街办、乡镇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街办、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取消其代征资格,收回《委托代征证书》,注销委托代征登记。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事宜的;
(二)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再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或修订,涉及代征税种、税目、税率变化时,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街办、乡镇,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书》,换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不同区域分别为1%、5%、7%;房产税税率为4%;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1%。(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之外用途的,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不同区域分别为1%、5%、7%;房产税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1%。(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房屋租金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指房屋产权人为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出租房屋,指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和居住之外用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房屋坐落地的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6.薪酬类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浅析 篇六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式税率, 可以直接分段计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计算。 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扣除免征额3 500 元(外籍人员为4 800 元,以下扣除标准统一用3 500 元简化表示)。 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 我国采用定额费用扣除的办法。 本文对薪酬类个人所得税进行详细分析。
一、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相对均衡地发放工资、薪金更节税
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平时给员工发较低的基本工资,季度、年终或不定期再发奖金的模式。 平时发放的工资很低,有的还低于免征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一)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 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按上述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免征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额的,先扣除两者之差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A公司给员工制定工资(扣除社保后金额)发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资2 500 元,每季末时发放季度奖7 500 元;乙方案,月工资2 500 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0 000 元;丙方案,月工资3 500 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 元。 试分析哪个方案交个人所得税最少?
甲方案: 每月工资2 500 元达不到免征额3 500 元,不征税。而在1—3季度末时月份工资加季度奖金合计10 000 元超过免征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10 000-3 500)×20%-555=745(元), 第4 季度可以按年终奖金计税方式,每月的奖金=[7 500-(3 500-2 500)]/12=541.67(元),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2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7500-1000)×3%=195(元),全年税额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 平时达不到免征额不征税,年终奖金不需要交。 每月分配的奖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适用的税率为10% ,速算扣数105,代入上述2式,应交个人所税税额=(30 000-1 000)×10%-105=2 795 ( 元) , 全年税额为2 795 元。
丙方案: 平时工资3 500 元等于免征额,应纳税额为0,年终奖为18 000元,每月的奖金=18 000/12=1 500 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1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全年税额为540 元。
丁方案:平时月工资5 000 元大于免征额,每月应纳税额=(5 000-3 500)×3%=45(元),全年税额为540 元。
通过对比分析,平时低工资,年终发一次相对大额奖金的税负最高。 不考虑资金在一年以内的时间价值因素, 工资相对平均的方案税负最低。丙、丁方案与乙方案相比,可以节税2 255元。如果考虑时间价值因素,丙方案最优。 当然年终奖金的发放要规避开纳税临界点这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有时多发一元钱, 实际到手的工资反而还少了。
二、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实现节税目的
对工资进行分解,把名义工资降低或进行转化。 在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经常发现有些企业利用虚列工资减少个税支出;还有些国有企业用“ 代工资” 和 “ 报票子” 等形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甚至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 这实质是税收违法行为,也是财政“小金库”检查的重点项目,违法成本很高。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而非企业。 为了减少非会计主体的税收负担,不惜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与逃税、避税相比,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业务事项进行策划安排。 而逃税是违法行为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逃避。 避税与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违背。 为此,应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树立正确的税法观念。
提高非应税工资收入的标准,可以降低应税工资数额, 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规定了补贴、 津贴计税和不计税的范围和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 和企业年金的缴纳标准也有同样的效果。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有上下限范围, 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 当然在实务中, 还需要与职工进行必要的沟通,要以职工本人是否有意愿为前提。
三、 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
上述降低税基或税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筹划效果, 但到一定程度后,筹划空间和程度有限,再继续降低难有效果。 笔者在注册税务师执业服务中, 经常与企业管理层交流, 认为可以采取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 这就需要根据消费情况, 结合企业增值税抵扣和具体购买合同灵活运用,详细筹划。
例:某企业部门员工需要购买一部汽车,车价款20 万元,可送价值1 万元装具;该经理年薪约6 万元。 如何结合此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分析:汽车价款20 万元送装具,车辆购置税税率10%(约2.1 万元),挂牌、保险、车船税等费用支出约1 万元,总计支出约23 万元。总价款23 万元的小汽车约需该员工4 年左右的工资。
第一种方案:和汽车销售商谈价,假如谈好的最低交易价即增值税价税合计是20 万元, 汽车装饰是1 万元,按规定交车辆购置税是2.1 万元。 直接支付该款项。
第二种方案: 与汽车4S店协商,签订两次合同进行二次交易, 第一次合同是购车合同;第二次是挂牌以后,再签一次装修装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计税价格17 万元(含税价)付第一次款,开具17 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 第二次合同在办完车辆登记手续后来办理装具手续, 把4万元余款结清, 开具装饰品销售发票一张(车主是个人的话开普通发票)。汽车挂牌交易前交车辆购置税时是按最低计税价格17 万元计算交税,车辆购置税是1.7 万元。 这样比第一方案仅车购税就可以节税4 000 元。 一次交易分成两次交易事项, 可以合理地规避增值税价外费用, 对汽车销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种方案: 汽车价款全部由该员工所在公司来付,21 万元款项分成20 万元车款和1 万元装具款分二次交易。 第一次交易20 万元的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 第二次1万元的装具, 开具1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不含税价为21/(1+17%)=17.95 ( 万元),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5 万元。 再交2 万元的车辆购置税加上挂牌扣险等1 万元费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为20.95 万元,后续可以折旧的形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车的所有权归企业,实际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的折旧年限为4 年。 4 年以后企业折旧提足可以再转让给职工个人, 当然也可以不转让。
汽车价款由企业提前来付, 后期员工工资可以少计发的形式, 即名义工资备查类账登记, 实发工资按扣除“车款”后的价格确定发放。 这样员工平时工资可以减至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负为0。 对企业来讲,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因为“汽车”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税收筹划以外的额外收获。 这样既降低了计税依据,又降低了税率,可以节税。 当然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企业和个人充分协商,签订适当的合同,事先约定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权益归属问题。 以合同控税也是税收筹划重要的思维,有时会起到很大的筹划效果。这种思维比前面所述常规方式, 会不会更有筹划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 结合企业和个人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为好。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得知, 以业务实质为前提, 完全可以在税收事项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通过变换一下纳税人身份, 签订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税收成本,达到节税的目标。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多种,我们需要结合实际交易和事项,综合考虑, 选择适当合理的方案进行节税处理。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7.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规定 篇七
(一)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的,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2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
(三)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具体征收规定和标准请到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查询。
出租屋纳税备受关注
8.个税改革个人养老账户税收抵扣 篇八
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然而,业界和学界寄予厚望的养老体系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却一直发展滞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税收制度的约束,即税收优惠政策迟迟不能出台。专家认为,当前个税改革是发展中国养老保障“个人储蓄养老”建设的重要窗口期。
养老金三大支柱失衡 基本养老保险“独木难支”
国际普遍的养老金体系大致分三部分: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大多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雇主建立的补充养老计划是第二支柱,采用基金积累的筹资模式;自我积累的个人储蓄型养老计划是第三支柱。
与之相同的是,二十年前左右,我国对养老体系已提出了“养老三支柱”的顶层设计,即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养老账户。
事实上,从目前来看,养老三支柱发展并不均衡,政府主导的、作为养老金制度主体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挤压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发展。由于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过高以及缺乏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年金发展缓慢,而个人储蓄养老账户更是没有建立。
央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大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姚余栋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中国现在的养老资金中第一支柱中国大概是3.1万亿元人民币,美国是2.8万亿美元;第二支柱中国是0.77万亿元人民币,美国是15万亿美元;第三支柱中国还没开始,美国是7.44万亿美元。中国三大支柱合计为3.87万亿元人民币,但主要还是靠第一支柱。
然而,被称作是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也面临着在筹资端和替代率端的双重挤压。
在5月1日之前,我国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8%,在全球处于高位。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CAFF50)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OECD国家公共养老金缴费率平均水平在20%左右,我国公共养老金名义缴费率偏高。
虽然,5月1日后,各地实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之前的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但在经济下行压力不减的背景下,企业负担加重,基本保险扩大覆盖面的空间接近用尽,第一支柱筹资端存在着较大的压力。
从支出端来看,CAFF50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克用的研究显示,在制度建立之初,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即退休后可以获得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维持在70%左右。然而以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持续下降,从的70.79%下降到了的45%。也就是说,退休时的领取的养老金不足退休前工资的一半,已经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养老金替代率为55%的最低标准。
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平均每2.87名职工赡养1名退休者。全国养老金平均可支付月数仅为17个月,在黑龙江、吉林、青海等8省,职工养老金可支付月数低于10个月,黑龙江仅1个月,从侧面反映出基本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困境。
不仅如此,被寄予厚望的第一支柱,在增值保值方面也处于较为艰难的局面。一般情形下,基本养老金结余往往存于银行或购买国债。20,职工养老金的收益率为3.1%,已是以来的最高值。。-20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分别为2.2%、2.0%、2.5%、2.6%、2.4%、2.9%。
一份由央行副行长陈雨露担任总顾问、姚余栋、董克用为组长的《“老龄化陷阱”及其应对》的课题报告显示,以美国为例,美国约27万亿美元的养老金资产中超过80%通过资本市场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与之相反,2015年底我国养老金现有存量尚不足7万亿人民币,其中市场化运营的尚不足50%。
一方面是,多数人退休后的收入主要还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而另一方面是,这部分养老金又面临着独木难支的尴尬困局。长此以往,国家财政将面临巨大压力。
加快构建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 抓住个税改革的窗口期
中国养老的问题出在哪里?姚余栋认为,主要出在第三支柱上。养老问题能不能解决,关键是要把“水”引入第三支柱,秉承“政府税收优惠、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作”原则执行。
第三支柱是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采取完全积累制,由个人自愿缴费,国家给予税收优惠。在资金上体现为先积累后使用,即年轻时逐步积累资金,市场化投资运营以保值增值,退休后使用资金。
从世界范围来看,典型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是美国的IRA制度,由政府提供税收支持,个人自愿参与。IRA的一个主要优势就在于:享有税收延递或免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IRA参与者每年可将一定免税额度的资金存入账户,投资收益免税,只在退休领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存放在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投向各类金融产品,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灵活自愿、税收优惠的第三支柱,让养老金资产可以“活”起来。近日在CAFF50主办、建信养老金公司承办的“金融支持养老产业的定位与思考”闭门研讨会上,美国普信集团副总裁、北亚区总经理林羿透露,截至第二季度,美国全国净资产是89万亿美元,金融资产是72万亿美元,其中,30%是养老金资产,近22万美元,远远超过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总和。
在美国,养老金公司就是第一大金融机构,大多是长线投资,养老金参加计划人并不因为市场波动、大的金融危机而停止缴费。《“老龄化陷阱”及其应对》课题报告显示,国际经验表明,养老资金的资产配置呈现国际化、多样化趋势,股票的配置比例在欧美国家高达60%。
对照来看,中国个人养老的痛点之一就在于,税优政策还未出台。目前,个税改革的整体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也已上交全国人大审议。“抵扣”为此番个税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姚余栋表示,不过,当前个税改革方案中,个人养老账户的税收抵扣并未引起太多重视。
姚余栋认为,虽然目前个税改革进展巨大,成效斐然,但下一次修改个税法的机会是2025年,如果那时候才补入第三支柱税收优惠,将会白白错失良机。
“因建立养老个人账户是较复杂系统工程,2030年才能全面实施并开始积累,而2035年中国已经进入超老龄社会,时间上就有点晚。”姚余栋表示,当前个税改革是发展中国养老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契机。
同时,虽然目前国际上有延迟交税和直接税前抵扣两种方式,但姚余栋认为,就国内现实情况而言,税前抵扣可能是一种更好的方式,税前抵扣可以让纳税人早点吃到甜头,更有动力充实自己的个人账户。
根据他的测算,收益利率若按十年国债率加一个百分点计算,如果一个青年人自25岁开始月交1000元,65岁退休进养老账户的资产可达120万元,其中投资获得的收益占到60%;45岁的中年人月交元,65岁退休时为80万元,增加的投资收益在40%左右;55岁的老人若允许补交每月3000元至65岁,那么退休时资产可达40多万元,为20%的增值率。所以,早建第三支柱账户比晚建好。
同时,他认为,第三支柱个人账户的税优政策可谓“一石三鸟”:一是国家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不但不会减少反而可能会增加,因为税基会更加广泛;二是个人养老账户不仅可以实现保险保障目的,也兼备家庭资产管理和配置的功能,逐渐老龄化的中国社会也亟需第三支柱的壮大;三是把第三支柱做起来,将长钱引入资本市场,可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去杠杆。
《“老龄化陷阱”及其应对》课题报告估算,如果我国GDP达到100万亿元,家庭金融资产将达到200万亿元。按照家庭资产负债表的结构,30%的家庭资产将用于养老,因此养老资金规模大概60万亿元。其中,第三支柱个人账户留存的资金约为40万亿元。交给专业机构进行运营,如果配置20%进入股权融资市场,那么资金约有8万亿元。可以形成“长钱”,实现养老基金长钱和企业股权融资的期限的匹配,是企业部门去杠杆的重要驱动力。这样才能保证中国经济长期繁荣,我们的老龄生活富足美满。
不仅如此,上述报告也指出,不应将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视为单一的行业性政策单兵突进,而应该从改善我国养老金体系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考虑财政、税收、银行、基金、保险等多方面因素,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顶层设计,才能保证相关政策落到实处,提高国民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增进国民养老保障福祉。
9.税收管理员个人总结 篇九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的主要内容是通过介绍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 运用合法方式, 对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筹划和分配, 从而获取最优纳税方案。
一、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每月承担的“三险一金”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 免交个人所得税。实际很多企业为避免承担过多的成本费用, 往往不愿意按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为员工交纳“三险一金”。企业应多为职工考虑, 可以选择灵活方式, 如与职工协商, 由个人选择缴存比例, 超出企业统一缴存标准的部分以减少工资薪金方式替换, 这样既不增加企业成本, 又可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 有利于提高员工实际消费水平, 增加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利用职工福利进行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项非现金福利, 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办法, 如提供车辆免费供员工使用;或与员工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同时企业报销一定的油费、路桥费;或报销一定的培训费、交通费、通讯费, 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劳保用品等等, 这样企业及个人可以达到一个“双赢”方式, 如企业成本费用增加了, 则企业所得税便减少, 同时仅仅改变了员工的收入形式, 却能减少其个人所得税, 提高了员工的实际消费能力。
三、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每月工资进行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据上述规定可获知, 全年一次性奖金未规定有起征点, 即只要发放一元年终奖, 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针对全年一次奖金与工资薪金计税办法的不同, 将它们进行合理分配, 在员工收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以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A公司员工甲年薪120000元 (以下所表述的收入均已扣除“三险一金”) 。
方案一:每月工资平均发放, 则每月工资10000元。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3500) *20%-555]*12=8940元。
方案二:按每月工资发放8000元, 年终奖24000元。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8000-3500) *10%-105]*12+ (24000*10%-105) =6435元。
方案三:按年终奖18000元, 其他部分平均到每个月平均, 即月工资8500元。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8500-3500) *20%-555]*12+ (18000*3%) =5880元。
上述三种方案中, 方案三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最少, 虽然第二种方案工资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都控制在10%这一档次, 却倒不如方案三更有效, 方案案三的工资税率为20%, 较方案二的工资税款高1200元, 但高出部分的税款均由年终奖节约的税款给予补偿, 方案三的年终奖税率为3%, 较方案二的年终奖税款节约1755元, 从而判断, 如何利用税率的临界点是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核心。
在利用税率的临界点时, 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年终奖的税率在几时可以提高一档, 如年终奖18000元时, 税费为540元, 但年终奖为18001元时, 税费为1695元, 多发一元年终奖导致税费增加1155元, 而增加的税费需要通过适用税率为20%的5775元工资补偿, 平均每月即482元的工资补偿, 故若工资发入未超过482元时, 不适宜将年终奖在3%的档次提高一级。
案例:假设甲年薪138000元。
方案一:每月收入9000元, 年终奖30000万。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9000-3500) *20%-555]*12+ (30000*10%-105) =9435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10000元, 年终奖18000元: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3500) *20%-555]*12+ (18000*3%) =9480元
方案三:但若年终奖设为54000元, 均每月工资= (138000-54000) /12=7000元, 则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7000-3500) *10%-105]*12+ (54000*10%-105) =8235元
方案四:每月工资8000元, 年终奖则为 (138000-8000*12) =42000元
甲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 (8000-3500) *10%-105]*12+ (42000*10%-105) =8235元
注:为方便统计, 年薪收入分配表取整数, 在临界点有几元的误差。
上述案例中方案二的年终奖税率最低, 税负却是最高, 故可获知年终奖的税率不是越低越好, 方案一与方案三、方案四的年终奖税率相同是10%, 方案一的税负却更高, 主要是因为方案一的部分工资适用20%的税率, 而方案三、四的工资及年终奖均适用10%的税率, 虽然分配到每月工资的金额不同, 计算结果相同, 故应综合运用工资及全年一次性奖励税率的临界点, 将员工的年收入总额分配到每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 使工资 (或全年一性次奖金) 降一档税率所减少的个人所得税能抵消另一方升一档税率而增加的税款。笔者通过测算, 认为除每月工资所适用税率计算个税的金额超过全年一次性资金交税的税款外, 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使其保持在低一档的的税率。为方便大家使用, 编制年薪收入分配表, 以供参考。
上述内容是假设企业在知道员工全年收入的情况下所做的筹划, 从而获得很好的节税效果, 但实际上, 员工的收入是具有不可预测性, 常常受到企业的效益、个人业绩考核、企业资金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在上述的节税筹划中, 倒也无十全十美了。笔者针对企业实际操作情况, 坚持把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核心点“利用税率的临界点”的原则, 提供另一种个人所提税筹划分配表, 见表3。
案例:B公司员工甲当月工资为1万元, 年终奖为8万元。
方案一:按月工资为10000元, 年终奖为8万元计算
甲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3500) *20%-555+ (80000*20%-555) =16190元
方案二:本次甲共发放奖金为9万元, 根据上述表格, 9万元应确定年终奖为54000元, 月工资36000元, 即90000-54000
甲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36000-3500) *25%-1005+ (54000*10%-105) =12415元
计算结果表明, 根据《年终奖与当月工资分配方案表》计算的的个人所得较低。
通过上述所有案例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利用收入总额区间税率的不同, 改变全年一性次奖金和工资的发放方式, 可以帮助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费用, 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利用稿酬进行筹划
由于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并按规定对应应纳税额减征30%, 实际税率为14%。工资薪金最高税率45%, 远高于稿酬所得税率, 故除报刊、杂志等单位外的企业, 可以通过开设网站, 增加企业报刊, 鼓励企业员多投稿, 以稿酬所得的方式缴纳所得税, 一方面可以增加员工的收入渠道, 另一方面可以免除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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