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提案

2024-07-17

廊坊提案(共9篇)

1.2015廊坊518活动方案 篇一

张政办传„2015‟29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5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简称“5〃18”经洽会)将于5月18日至21日在廊坊市举行。根据《关于印发2015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8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市参会方案,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市委十届六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协同发展、绿色崛起”为主题,围绕“奥运、园区、生态、县域”四型经济发展,立足环渤海,突出京津

冀,面向海内外,抓住京张联合申办冬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大历史机遇,招商引资“科技研发、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文化旅游、食品加工、养老医疗、商贸物流、金融服务”八大重点产业,确保产业对接、贸易成交和项目签约取得丰硕成果。

二、组团安排

成立张家口市经贸代表团。

名誉团长:邢国辉

市委书记 团

长:侯

市长

副 团 长:郑丽荣

市委常委、副市长 秘 书 长:张

市政府秘书长 副秘书长:刘爱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锐锋

市商务局局长

申全民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占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科地局、市旅游局、市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区组成。

代表团组委会下设四个工作组:

会务组。由市商务局牵头,主要负责本次活动的总体协调,制定总体活动方案,编辑制作发布片、招商指南等资料,编制经费预算。

项目组。由市发改委牵头,主要负责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方案,负责收集、审核、整理本次活动的发布项目及签约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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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参加省、市项目签约仪式。指导参会县区项目洽谈、对接,及时掌握项目洽谈动态,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汇总洽谈、签约项目成果。

展览组。县域特色产业展由市商务局牵头,相关县区配合;新兴产业展由市工信局牵头,相关县区配合;环保产业展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及企业配合。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本次活动会前、会中、会后的整体宣传工作。

三、主要活动

(一)参加省统一举办的各项活动

1、高端会议。

(1)京津冀产业创新协同发展高端会议。(2)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发展高端会议。

2、专题对接。

(1)境外友好省州合作项目推介对接会。(2)京津冀科技创新成果与金融机构对接会。(3)第十届中韩汽车零部件产业采购洽谈交易会。(4)电子商务发展论坛。(5)现代农业产业化洽谈会。(6)现代物流产业对接会。(7)旅游产业对接会。

(8)京津冀民营企业项目对接会。(9)京津冀招才引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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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贸易展览。(1)新兴产业展。

以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行业为主,突出展示我省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市工信局要结合我市产业优势特点,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积极谋划布展准备工作。

(2)环保产业展。

市环保局要结合我市产业优势特点,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积极谋划布展准备工作。

(3)县域特色产业精品展。

主要是全面推介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突出特色产品展示和交易。由市商务局牵头,根据省里统一要求,积极谋划布展准备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怀来县(葡萄酒)、蔚县(剪纸)、阳原县(皮毛)代表我市参加县域特色精品展,三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并谋划好特色产品的总体布展设计、产品征集,以达到展贸结合,实现推介产业及提高知名度的目的。4月20日前要完成展览方案设计并报市政府审批。

4、韩国主宾国活动。通过贸易展览、推介会和洽谈会等形式,发布韩国经贸合作信息,开展投资贸易对接洽谈活动,进一步深化与韩国的经贸合作。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我市相关县区、企业参加。

5、省合作项目签约仪式。由市发改委与省发改委沟通,负责筛选上省会签约项目,并组织项目签约双方参加省签约仪式。

6、中东欧合作专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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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平台,以“携手中东欧 共享新商机”为主题,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突出地方合作,突出产业对接,为2016年在我省成功举办第三次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领导人会议奠定坚实基础和创造更好条件。

(1)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第一次工作会议。(2)中国—中东欧中小企业合作与发展论坛。

(3)2016年第三次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领导人会议新闻发布会。

以上活动,待省活动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确定后,按照会议要求具体组织我市企业和人员参加。

(二)市自办活动

1、举办“张家口市„激情相约、助力申奥‟冰雪产业推介会”。

2、举办“张家口市重点产业项目签约仪式”。

为加快推进我市冰雪产业发展壮大,助力京张联合申办冬奥会,借助廊坊“5·18”经洽会平台,认真做好谋划,开展定向招商,做长做精冰雪产业链条,做大做强冰雪产业龙头,不断提升冰雪产业竞争力。在“5·18”经洽会期间,我市拟以省政府名义举办“张家口市„激情相约、助力申奥‟冰雪产业推介会和全市重点产业签约仪式”。

(1)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申奥办,具体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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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主要议程:邀请省领导讲话;市主要领导致欢迎辞;市主管领导进行产业推介;举行项目签约仪式。

⑶客户邀请: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在省直部门邀请的客户中,根据我市会议需求,有针对性地分别邀请5—10名重点客商(以中东欧客商为主);有在谈冰雪项目和签约项目的县区根据本地项目实际分别邀请3—5名客商参会,客商人数控制在60人。

(4)会议规模:120—150人(5)会议准备:

①会议时间、地点、会务组织及宣传册印制及宣传片的制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②发布项目及签约项目的筛选由市发改委负责。③冰雪产业推介词由市商务局负责。

④省领导和市主要领导致辞由市政府办综合一处负责。⑤省领导邀请由市政府办负责。⑥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三)各县区自办活动

各县区要以“5·18”经洽会为契机,按照我市产业招商要求,根据本县区现有产业基础和发展规划,集中人力、物力资源,重点对接符合本县区主导产业发展的国内外龙头企业,特别是国内外500强和行业前10名知名企业,以及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自办活动,必要时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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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筹备工作进度要求 1、3月23日前,各县区及有关市直部门上报“5·18”经洽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

报送部门:市商务局对内招商处 联系人:郑永强、赵力群、杜朔宇 电话:2182113 2165618

*** *** ***

邮箱:nzc2113@126.com 2、4月20日前,市工信局完成新兴产业展总体设计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怀来县、蔚县、阳原县政府完成县域特色精品展总体设计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3、4月底前,市工信局完成新兴产业展展品征集与筛选;怀来县、蔚县、阳原县政府完成县域特色精品展的展品征集与筛选。4、4月底前,市商务局完成“张家口市„激情相约、助力申奥‟冰雪产业推介会暨全市重点产业项目签约仪式”的会场选址,完成冰雪产业推介词的文字及PPT制作,完成张家口市招商宣传片制作,完成招商项目及投资指南的辑印;市发改委完成发布项目及省、市项目签约仪式的签约项目收集、筛选。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3月18日

2.河北廊坊最低工资标准 篇二

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次调整适用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我省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分别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其中三个档次上,分别为1650元、1590元、1480元,与其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其中,月标准每档全部上调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档均上调2元。具体情况为:市区、三河市、霸州市1650元,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1590元, 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1480元。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月起,我市开始执行河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照此标准,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共分1650元、1590元、1480元三档。其中市区由原来的每月1480元上调至1650元,提高了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5元上调至17元,提高了2元。

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适用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据悉,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月标准每档在原标准基础上全部上调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档在原标准基础上均上调2元。我市市区、三河市、霸州市执行第一档标准,为1650元/月;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执行第二档标准,为1590元/月, 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执行第三档标准,为1480元/月。与其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

《通知》指出,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廊坊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篇三

廊国税发„2009‟90号

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九日

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 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加强机关服务型建设,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省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税务工作一个永恒的主题,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环境,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税务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融洽税收征纳关系的有效途径,是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的迫切需要。

二、纳税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优化流程为导向,以纳税人满意为标准,以科技服务、个性服务、规范服务为重点,完善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手段,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水平和层次,促进征纳双-2务信息体系;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工作方式和岗位责任的纳税服务工作体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实现税收管理科学精细,纳税服务科学高效,业务流程规范简便,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征纳成本有效降低,社会各界满意度持续提高,征纳双方和谐发展具有廊坊特色的纳税服务新格局。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机制,统一纳税服务规范。今年下半年,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纳税服务管理机制,强化组织协调。纳税服务工作作为税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工作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市级、各县级局征收管理部门要设定专职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形成一套由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征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纳税服务管理机制,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和完善纳税服务制度。按照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标准的纳税服务内容、流程和标准,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把纳税服务真正融合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中。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细化、-4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大评价考核力度,实现用制度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用机制去激励纳税服务人员,保障纳税服务的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

(4)建立激励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围绕纳税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各种评先选优活动,充分调动国税干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法定服务不作为行为和侵害纳税人权益的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在维护税法公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办税服务厅服务模式,巩固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

1、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在全面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意见》的文件精神基础上,市局要求各县级局对本辖区内办税服务厅硬件环境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按照文件要求统一和规范办税服务厅标识和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合理设置和布局办税区、各功能分区,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办税服务厅的计算机、办公设施进行升级换代、全面提升办税服务厅的整体视觉效果。

2、拓展办税服务厅功能。在现在办税服务厅功能基础上,在各县级局办税服务厅中,有选择的建立咨询服务区和自助服务区,在咨询服务区,研发多媒体纳税服务咨询系统,方便纳税人自助涉税咨询;在自助服务区,引入纳税人自助办税终端ARM机和互联网,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理申报纳税、认证、抄报税、门户网站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设施,开辟24小时全天候纳税服务渠道。

建设,市局将根据标杆服务厅的标准,确定2个办税服务厅标杆作为全市办税服务厅的样板。

(三)落实“两个减负”,切实减少征纳双方工作负担

1、简化办税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要进一步优化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予以“一次性”办结。对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予以即时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限时办结。按照“办税事项在前台集中,服务在外部延伸,业务在内部流转,质量在后台监控”要求,把税收服务事项拓展到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所有涉税事项,实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纳税评估系统等6个系统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真正让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享受“一站式”服务。

2、加强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提高工作效率 下半年将适时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服务模式。在市区范围内,选择1-2个有条件的单位作为试点,试点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服务模式,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深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提升税务部门的综合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优化“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及一般纳税人管理相关业务流程”

登记、网上年检、网上申报、网上退税预审、网上认证、网上下载表证单书、网上送税法等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2、强化应用短信服务系统,促进信息传递互动

税务机关要加强短信服务系统的应用,利用短信形式向纳税人开展税法和税收政策宣传,开展涉税提醒、催报催缴和涉税事项告知等贴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实用、及时、丰富的信息服务,实现信息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快速传递与反馈,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制定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工作方案,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实现从现行的廊坊市财税库银横联系统批量扣款和现金支票缴税方式向省局推行的全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的平滑过渡,确保推行工作全面成功,高质量地完成省局的推行工作部署。

逐步实现把“银联”引入办税服务厅,支持划卡缴税;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网上申报计算机,安装纳税人自助网上报税系统等多种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更为快捷、方便的纳税服务。

(五)不断加强税法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1、拓展税法宣传渠道。

要进一步发挥好国税门户网站、短信平台、税法公告等载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和应用好国税系统的现有资源,做好对廊坊国税门户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和维护,增强网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健全网络系统功能,广泛开展多元化的税收宣传。

2、加强税企联系,加强领导联系户制度。

不定期地邀请纳税人进行座谈,坚持开展领导接待日活动,主动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市局和各县(市、区)局领导联系户制度,深入联系户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征求企业纳税服务需求,为企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搞好生产经营出谋划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3、加强新办业户培训。定期对新注册登记的纳税人进行培训,使纳税人尽快掌握基本的办税知识和办税技能。此外,要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直接对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提供点对点、面对面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纳税服务提高到全局工作的位置来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局、各县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市、县级国税征管科负责纳税服务具体工作,各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做好纳税服务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组织保障、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4.廊坊市产业发展规划 篇四

采编:廊坊 添加时间:2010年7月1日 来源:廊坊政府网

廊坊市产业发展规划

2007-06-12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 文章作者: 点击: 目前阅读26332人次

第四章产业发展目标

一、产业发展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省七次党代会和市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建设“实力廊坊、效率廊坊、和谐廊坊”奋斗目标,按照“突出好、追求快,好中求快”的发展理念,以园区建设为载体、项目引进为重点、环境优化为保障、人才聚集为支撑、技术创新为动力,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率先发展,力争在重大项目建设、自主研发创新、重点产业培育、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到2010年,六大主导产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基本形成。

二、经济发展总体目标

地区生产总值。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确保五年翻一番,“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速14%以上,到2010年达到1300亿元。

全部工业增加值。全部工业增加值确保四年翻一番,“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20%以上,到2010年实现工业增加值800亿元。

主导产业增加值。“十一五”期间,电子信息、汽车零部件等六大主导产业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0%。到2010年六大主导产业增加值达到60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6%,其中电子信息、汽车零部件、金属制品、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食品加工与制造五大制造业实现增加值达到560亿元,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70%。

新兴产业增加值。“十一五”期间,生物医药、新材料、太阳能光伏、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新兴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实现增加值26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0%。

三、主导产业发展目标

1.电子信息产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100%以上,到2010年,实现增加值280亿元以上,占工业增加值的35%,成为河北省第四大支撑产业。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500亿元以上,到2010年,初步形成5大企业

为龙头,100家以上中小企业为配套的产业集群。

产业布局目标。在廊坊、燕郊、固安、香河、霸州等开发区建立信息产业园,逐步打造成信息产业基地。

2.汽车零部件产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30%左右,到2010年,实现增加值60亿元,占工业增加值的8%。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300亿元以上,到2010年,培育各类汽车零部件企业10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

产业布局目标。重点在廊坊、燕郊、固安、香河、大城等开发区布局发展,建成专业化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成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的主要聚集地。

3.金属制品产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20%以上,到2010年,实现增加值40亿元,占工业增加值的5%。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300亿元以上,根据该行业投资少、准入门槛低的特点,重点发展中小企业,到2010年,全市金属制品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产业布局目标。按照与建筑、汽车、食品、家具等产业相配套的要求,重点在香河、三河、霸州等地发展。

4.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产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30%左右,到2010年,实现增加值80亿元以上,占工业增加值的10%。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300亿元以上,到2010年,规模以上家具制造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20家以上。香河家具城、胜芳家具城、左各庄胶合板市场的销售额分别达到100亿元、50亿元和30亿元以上。

产业布局目标。重点在香河、霸州、文安、大城等地布局,成为北方最大的木材家具、金属玻璃家具、仿古家具和板材家具生产加工基地、销售集散基地。

5.食品加工与制造产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30%左右,到2010年,实现增加值100亿元以上,占工业增加值的13%。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300亿元以上,紧密结合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形势,在做大做强现有企业的同时,发展建立一批新的食品加工企业,到2010年,规模以上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2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5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

产业布局目标。重点在廊坊、燕郊、霸州、大厂和大城发展,努力打造成京津市场绿色食品的生产供应基地,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的研发转化基地。

6.会展旅游产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总收入年均递增20%以上,到2010年,会展旅游实现总收入80亿元以上,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6%。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200亿元以上,到2010年,发展品牌展会10个以上,建成5星级酒店10家以上。

产业布局目标。重点在廊坊、燕郊、固安、香河、霸州等地布局,发展成为京津冀地区的会展基地、休闲基地。

四、新兴产业发展目标

1.生物医药产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50%以上,到2010年,行业销售收入实现50亿元以上。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到2010年,生物医药企业数量达到5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5家以上。

产业布局目标。重点在廊坊、燕郊、固安、永清等开发区(园区)布局。

2.新材料产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40%以上,到2010年,行业销售收入实现100亿元以上。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到2010年,培育各类新材料企业10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

产业布局目标。重点在廊坊开发区、燕郊开发区、固安工业园区布局。

3.太阳能光伏产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50%以上,到2010年,行业销售收入实现30亿元以上。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50亿元,到2010年,力争引进培育5家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

产业布局目标。重点在燕郊开发区、廊坊开发区、霸州发展。

4.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产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80%以上,到2010年,行业销售收入实现50亿元以上。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到2010年,力争引进具有国内外先进技术的企业10家以上。

产业布局目标。重点在大城、文安、永清、廊坊开发区布局。

5.新兴服务业

产业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年均递增20%左右,到2010年,实现增加值180亿元以上,占第三产业的50%以上,服务外包行业实现突破性发展,金融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现代物流体系基本完善。

产业结构目标。“十一五”期间完成投资500亿元以上,到2010年,力争引进服务外包企业100家。其中世界500强企业10家以上,引进域外金融机构10家,培育大型物流企业20家以上。

5.爱廊坊爱家乡放飞理想征文 篇五

在城市的街道两旁,有许许多多的休闲娱乐场所,如世纪广场、时代广场、文化艺术中心等许多大大小小广场。

爱民东道、广阳道、金光道、新开路、外环路等一条条现代化的道路的建成,使廊坊市市民的出行更加方便了。人民的生活也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的更加丰富多彩了,文学、艺术等各种学习班应有尽有,谁都可以去学他们自己喜欢的东西。

大家还记得那条横贯廊坊东西的臭水沟吗?也可以说是廊坊的“龙须沟”,可它现在以变成了全国最长的商业步行街。从第一大街到第五大街全长为3。2公里,从东往西有新东方建材城、金龙家具城、宏昌电子城、国美电器城和京客隆等许多商场超市坐落其中。

6.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 篇六

〔2012〕第3号

《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聂瑞平2012年8月28日

—1— 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住房管理,逐步改善城市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规划区内公共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住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实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的家庭。

第五条 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住房实物房源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数量,按保障对象申请先后次序实行轮

—2— 候制,轮候期限不超过5年。

公共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算补贴发放金额,提交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发放到户。

第六条 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租补分离、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统一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然后由市政府按照保障对象收入类别分梯度进行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公共住房保障级别为:

(一)对最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发放补贴。

(二)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40%给予补贴。

(三)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20%给予补贴。

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公共住房保障补贴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发展公共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住房建设(配建)管理、房源运营维修管理、准入配租管理、复核退出管理、住房查档、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业务机构承担。

市监察机关负责公共住房建设、申请、分配、退出等监督检查工作。

—3—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筹集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住房建设资金,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公共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共住房立项审批、申请上级新建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公共住房项目用地征转及土地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公共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公共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公共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公共住房项目建设审批、质量监督、验收备案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公共住房具体租金标准制定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进行低保家庭认定、核查婚姻状况、根据申请家庭提供资料审查测算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部分申请家庭社会保险缴纳、退休金发放进行核查等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大病审查认定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户籍审查认定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车辆购置审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对部分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等进行核查。

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公共住房项目税收减免、对部分申请家庭相关缴税证明进行核查等工作。

市统计部门负责公共住房建设数据统计报表、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审查认定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申请家庭残疾等级审查认定工作。

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导辖区住房保障

—4— 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组织入户抽查、公共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到户、协助组织住房分配、清退、复核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

第九条 市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等,编制公共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第十条 公共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

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每年10月底前,根据公共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已完成收储的建设用地供应给公共住房建设单位,作为下一建设用地。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十二条 对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租住。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

第十三条 需要建设公共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应当搭配建设公共住房,—5— 并在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和项目批准等文件中标明建设套数、套型面积等内容,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价格回购。具体配建比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基础设施,具体建设比例、产权归属、租售政策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集中新建的公共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公共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户型合理,节能环保,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公共住房应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在交付使用前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共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房源。

—6—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市政府筹集公共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五)公共住房建设的融资;

(六)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公共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补助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等支出,但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公共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住房,按照公共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住房贷款,以及公共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公共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住房。对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对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住房需要土地变性的,在不违反区域整

—7— 体规划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办理相关手续;对贷款建设公共住房的,市财政部门按企业贷款额度的2%给予贴息补助;对所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项目,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人防等相关部门应当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加快各项手续办理,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在市区实际居住。市区常住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户口是指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学生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期间不计入常住户口时间)。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6周岁的单身家庭。

(二)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收入和资产条件。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或者个人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三)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四)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以上年限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8—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人员、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对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收入标准、资产限额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保障,正在进行轮候的家庭,可以申请转为公共住房保障,同时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或省限价商品房保障资格;对已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全部转为公共住房,按公共住房政策和标准进行保障。上述家庭需按公共住房申请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核,对继续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保障。

第五章 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二)申请家庭户口簿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四)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现单身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五)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六)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其中,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2份复

—9— 印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

(二)由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孤老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四)由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五)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六)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条 公共住房申请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申领《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

(二)承诺。申请人填表时,应当一并填写承诺书,具体包括:如实填报家庭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家庭收入、住房、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后,应当补缴租金或者退回公共住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部门审核公示程序中,对填写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家庭,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时录入廊坊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准备材料及申请。申请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每个申请人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住房。

申请人申领《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后,填写表格并准备材料,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资料。申请人持填写完整清晰的《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居(村)民委员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时限履行各项手续。

在填写表格时,对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对有汽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按表

—10— 格所载计算公式测算车辆现值。对有车有房的家庭、有房的家庭、有车无房且车辆现值超过15万元的家庭,由中国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依法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

(四)初审。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表格是否填写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表格填写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入户、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重点核查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与初审情况差异较大的家庭。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复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收到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告栏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日。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住房、车辆、收入级别等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

对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

(六)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转交同级民政部门。

(七)收入及资产核查。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信息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其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审查测算,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分出申请家庭收入级别,同时测算出资产总额。对收入、资产总额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

—11— 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八)房产查档。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由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所。

(九)车辆核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所对申请家庭成员车辆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十)终审及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并组织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站”和 “廊坊市房地产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十一)建档发证。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十二)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测算列表提交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补贴;申请实物配租的,参加公共住房统一配租摇号。

第三十一条 对审核过程中不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逐级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理由。

第三十二条 单位投资的公共住房,优先向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供应,具体申请、审核、配租政策,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住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简约环保的原则进行统一装修,以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对需要进行装修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装修公司、监理公司。装修公司应当按相关施工规范,组织装修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公司按规定对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装修,参照执行。

—12— 成立市区公共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市区公共住房验收交房、维修管理、租金收缴、物业公司选定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最低收入及孤老病残劳模见义勇为等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房源不足时按申请先后次序进行轮候,其中对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期间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或者40%发放补贴,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期间不予租金补贴。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每次摇号的房源数量、房源位置、申请户数、申请家庭情况(家庭人口、保障级别、承租意向、单位位置或者租住位置等)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公开摇号配租方案。

第三十七条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由其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廊坊市区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廊坊市区公共住房补贴协议》,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对中号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分别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和40%发放补贴;对中号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予租金补贴。

对已参加公共住房摇号但未中号的家庭,在下次摇号时优先摇号;对参加公共住房摇号但中号放弃的家庭,与下批次申请对象同时摇号,不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 《廊坊市区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产权归属,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二)房屋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物业管理费、水暖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13—

(七)停止公共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九条 公共住房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签合同时统一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预交下一年租金,同时根据保障对象类别按梯度给予补贴。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

第四十条 公共住房产权归投资单位所有,承租家庭对配租住房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对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住房,由公共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参照政府投资的公共住房配租程序进行配租,并将配租结果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收益归单位所有。

第七章 使用维修及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确定城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房集中项目区域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两类租金标准。城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作为租赁补贴核发测算依据,保障房集中项目区域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作为配租住房租金缴纳测算依据。分散配建的公共住房,按城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测算缴纳租金。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住房,可以参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按市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共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

—14— 者违法活动,不得损坏、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坏、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住房的维修,自用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主要通过公共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因承租对象家庭人数发生变化或者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者地点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如有可调配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变更家庭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直接将调整房源配租到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配租房屋退回。如无房源,可以进行轮候。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住房:

(一)已购置住房或者资产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住房的;

(三)转租、出借公共住房的;

(四)改变公共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共住房保障实行复核制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每次配租房源和保障家庭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复核期间,用

—15— 人单位及负责公共住房保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复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八条 对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或者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按公共住房退出政策规定程序主动退出承租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不变。对搬迁期满承租人不退出公共住房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须限期退出承租住房。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承租住房、又不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或者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承租人相应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退出的家庭,计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终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同时录入廊坊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对已经承租公共住房的保障家庭,在连续承租公共住房一定年限、正常缴纳各项费用且无违规违法记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家庭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出资购买现承租住房,具体购买价格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公共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政府履行公共住房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1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人进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租公共住房。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应当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站”和“廊坊市房地产业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廊坊市规划区包括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万庄区、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等行政辖区。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廊坊三中争做美少年主题征文通知 篇七

通 知

各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丰富广大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理念与道德情操,经研究,决定举办全市中小学生主题征文比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森林城市”主题征文

(一)征文主题

“森林城市(城镇)——我心中的绿色家园”

(二)征文对象 全市中小学生。

(三)征文要求

1.内容必须围绕创建森林城市活动,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主题鲜明、观点正确、感情真挚、视角独到。可以提出建成什么样的森林城市(城镇)和如何建设好森林城市(城镇)的想法、建议,可以阐述对森林城市(城镇)与营造绿色生态家园的理解和认识,可以抒发对森林的感悟和体会,可以诠释“森林城市与生活品质”,“森林城市与科学发展”,可以记叙身边林业生态文明事例,可以讴歌先进典型的感人故事。

2.题目自拟、体裁不限、字数小学生征文不超过1000字,初中生征文不超过1500字,高中生征文不超过2000字。

3.各校在广泛征集、严格评选基础上,择优推荐作品5篇上报,报送截止时间为3月21日。4.各中小学以开展征文活动为重点,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开展“每人种一棵树、养一盆花、写一篇作文、收集一句保护环境名言、每班开一次主题班会、举行一次环保实践”等“六个一”活动,将创建森林城市、绿色校园、绿色家庭活动深入人心,以实际行动参与到森林城市的创建中来。

二、“清明节祭英烈”征文

(一)主办单位 市文明办、市教育局。

(二)征文主题

缅怀革命先烈,传承优良传统

(三)征文对象 全市中小学生。

(四)征文要求

1.征文选题要以清明节纪念先人、缅怀先烈为主题,文章内容要求紧紧围绕节日主题,大力弘扬忠贞爱国、孝老爱亲、诚实守信、友善和谐、勤廉节俭的良好道德风尚,表达对先烈、先人、先贤的崇敬、感恩和敬仰,充分展示我国传统节日的深远文化内涵。

2.征文体裁不限,记叙文、散文、诗歌、短篇小说等均可。题目自拟,字数在1500字左右,诗歌字数不限。

3.各中小学要做到层层发动、全员参与,要与“弘扬雷锋精神,争当美德少年”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使学生在实践中发扬雷锋精神和传承优良传统。每校择优上报5篇,投稿截至日期为4月30日。

三、统战知识征文

(一)主办单位

市委统战部、团市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

(二)征文主题

深化统一战线五大关系认识,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唯物主义信念

(三)征文对象 1.全市中小学校学生;

2.全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师。

(四)征文内容

1.谈谈自己对党派、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和新社会阶层等方面的认识;

2.说说自己参与的一些活动经历; 3.讲讲自己做了一些事的感受;

4.提提如何做好统战、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征文要求

1.体裁:记叙文、议论文、论文(调查报告)、诗歌均可,戏剧除外,题目自拟。

2.字数:诗歌一般不超过30行,记叙文、议论文一般不超过2000字,论文一般不超过4000字。

3.评语:指导老师评语需另起一页附在最后,指导老师加注的评语字数为150字左右,若指导师未加注评语则将不授指导师奖;教师参赛作品无需评语。4.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组织开展本次征文评选活动,做到班班开展,人人参与,层层选拔,每所学校都须有若干推荐文章参评,截稿日期为5月10日。

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征文

(一)主办单位 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

(一)征文主题

1.乐清优秀传统节日文化; 2.乐清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二)征文对象 全市中小学生。

(三)征文要求

1.征文选题必须从两个主题中选取一个,征文内容要求展现元宵期间的“划龙船”、端午吃锡饼、重阳节登糕送娘舅等传统节日的地域性特色和乐清细纹刻纸、黄杨木雕、龙档、首饰龙等原生态艺术特色、技艺特征、历史渊源、文化内涵等。

2.征文体裁不限,题目自拟,小学生征文字数在800字以上,中学生征文字数1500字以上。

3.各中小学须全面发动,全员参与,每所学校都须有若干推荐文章参评,征文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五、其他要求

1.来稿必须原创,不得对他人已发表作品及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其他文体构成侵犯。违反者,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2.作者所在学校、姓名和指导师姓名不能出现在文章中,必须填写《2013年乐清市中小学主题征文比赛作品信息表》(附件2)作为作品首页,并请详细填写联系电话。

3.所有稿件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概不退回,请作者自留底稿;所有作品电子版以学校为单位以压缩文件格式发送至邮箱:675388@163.com。

4.参评作品由学校统一组织报送(中心校汇总所辖校区),并填写《2013年乐清市中小学主题征文比赛作品登记表》(附件1)和加盖校印后报送市教育局学生科(2)办公室,联系人:李华明,电话:61526733。

5.本次征文由市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分设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教师组(仅统战知识征文),各组别根据稿件数量按比例分别设学生和教师(仅统战知识征文)征文一、二、三等奖若干名,优秀指导师奖若干名、学校组织奖若干名,并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其他部门参评。

廊坊三中学习争做美德少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要任务,在学生中开展“学习争做美德少年”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全校未成年人向“美德少年”学习,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引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高地。

二、领导小组组 长:兰凤毅

廊坊三中校长副组长:王 扬

廊坊三中政教校长成 员:张明武

廊坊三中政教处主任 武建颖

廊坊三中团委书记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团委,董颖超老师负责活动开展、资料收集等具体事务。

三、活动内容

1、开展“学习美德少年”主题班会、队会。收听、收看“美德少年”的事迹,传承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的道德之光,在学生中掀起学习道德模范、崇尚道德模范、争当道德模范的热潮。

2、开展“学习争做美德少年”征文活动。面向七年级学生征集学习“美德少年”的感悟体会、活动寄语;每篇不超过800字。帮助学生树立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开放包容的良好心态。

3、开展“文明习惯我能行”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活动,从日常行为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讲究文明礼仪,注重社会公德,平等和谐对待他人,逐步形成文明习惯。坚持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监督和带动家长和同伴讲究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勤俭节约、创建文明家庭,推动良好社会风气逐步形成。

4、开展争做“网络文明使者”活动。引导学生从小正确认识互联网的功能作用,增强辨别网上信息真伪的能力,正确用网、文明上网、开设文明博客,讲究网络道德,不沉迷网络游戏,不进网吧,拒绝网瘾,让家长和老师放心。

四、活动时间2014年5月26——6月8日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扎实深入地开展好主题教育。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我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活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激发参与热情。活动要面向全体学生,采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让学生在参与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要全面加强和家长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8.廊坊提案 篇八

一、活动目的为公司全体员工提供互动共享平台,激发全体员工的智慧潜能,鼓励人人积极提出提案并参与改善,提升全员改善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公司生产管理工作的持续改善。

二、适用范围

公司属生产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三、定义

提案:提出创意或改善建议等新方案、新举措; 改善:改掉以往的作法,转变成更好的方法;

提案改善是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充分发挥各自劳动智慧、技能优势,针对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和潜在的所有不合理或需改善的现象提出并实施改善方案或合理化建议,促使企业生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提升而进行的改善活动。

提案改善精神:提案必有改善,管理步步完善。

四、提案内容

(一)提案范围

1.操作、检测或其他一切作业程序或动作程序的改善。

2.工具、器具的改善。

3.设备自动化、省力化、省人化及省时化的改善。

4.产品品质、服务品质或设计的改善。

5.物料、零件、产品等搬运方法的改善。

6.原料节省、废料降低或利用以及能源节约等成本费用降低的改善。

7.工作环境的改善。

8.岗位卫生、设备卫生的改善。

9.其他有利于公司经营的改善。

(二)不受理范围

1.非建设性的批评或意见。

2.人身攻击。

3.个人薪资及人事异动。

4.已提过或已(正)在实施的提案。

5.不属于本身工作范围内的提案。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5.其他经TPM管理小组认定不属提案范围的。

五、处理流程

提案人根据各自改善建议填写提案报告A表或B表,自主完成提案内容后,将报告表提交到分厂领导受理,经分厂审核通过的提案视为有效提案,由分厂将相关意见提交到TPM小组;未能通过审核的提案视为无效提案,由分厂返回提案人。TPM小组对有效提案根据相应评审标准提出奖励建

议,报送公司申请奖金。

六、评审标准

(一)秉承“谁提出,谁完成”的原则,员工个人提案须由提案员工本人亲自完成或参与(需要机修或其他人员协助完成的提案)。

(二)岗位人员的提案内容只允许针对本岗位;班组长以上人员的提案不限定岗位范围。

(三)任何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均可申请评审。

(四)提案报告表分“A表”“B表”。填写提案A表,每项有效提案奖励5元,填写提案B表,每项有效提案奖励10元。

(五)具有重大改善意义的提案,经TPM小组进行效果评估,奖励50—300元。

七、考核标准

(一)提案改善活动考核指标纳入分厂各级管理人员每月绩效考核中。分厂的提案改善活动考核指标包括:人均提案件数、提案参与率、提案自主实施率(均不包括协助完成人员)。

(二)按月统计,每人每月提案数≥4件,分厂人均提案件数≥4件;提案人均参与率≥60%;提案自主实施率≥80%。

1.人均提案件数=有效提案件数÷分厂总人数

(分厂总人数包括生产班组,机电班组,各分厂所属技术员、安全员、专工、主管及分管副厂长,不包括企管部、质计部、综合部、安全管理部等职能部室人员,下同)

2.提案参与率=有效提案参与人数÷分厂总人数

3.提案自主实施率=自主实施提案数÷有效提案总数

(三)个人提案件数不达标准者,考核20元/件。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目标数字,考核分厂当月绩效5%。任何一项考核指标低于目标数字,考核技术员、安全员当月绩效的50元,考核班组长当月绩效80元,考核专工及主管当月绩效120元,考核分管副厂长当月绩效300元;

任何一项考核指标低于目标数字,每降低1%,追加考核班组长当月绩效10元,追加考核专工及主管人员当月绩效15元,追加考核分管副厂长当月绩效35元;

(四)对存在虚假申报提案的,考核责任人100元,考核直接管理人员200元。

(五)分厂各级管理人员均须提交改善提案,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同标准评比。

八、档案管理

(一)提案考核以月为单位,每月一次,提案截止日期为每月月底,每月10日之前公布上月结果。

(二)TPM管理机构依当月收到的改善提案为依据,将成果金额按实际情况统计在《提案改善结果》报告中。

(三)按月统计改善提案,公报改善状况发展趋向。

(四)每年年终由TPM管理小组召开提案改善成果发表会,将全年实施完成的案件汇总。

上述相关表单、材料由TPM管理小组进行保管,保存期两年。

9.廊坊市投资优惠政策 篇九

http://信息来源: 新廊坊 2006-7-10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速我市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客商投资,提高廊坊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市外投资者兴办国内独资企业、联营企业(对方投资不低于40)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是指:以高新科学成就为基础的、知识高度密集的、具有高经济效益和高社会效益的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能源(含高效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环境保护技术、海洋工程技术、辐射技术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等国家认可的高科技领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转让、服务、次咨询和高科技产品研制、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

[1991]101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高新技术领域。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凡来我市创办生产型企业的,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地点,减半征收土地开发费和城市配套费,免收五年土地使用金。现有企业扩建生产及配套设施,减半征收城市配套费。

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条件外,土地出让金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25,对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优惠50。对属于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和农业产业化的龙头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土地开发费和城市配套费,农业项目也可采取租地的办法。

第七条廊坊的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内外商联合、合资、合作的生产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经廊坊投资者申请,市财政局批准,所征收的房产契税全部返还。

第八条凡在我市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国内独企业或联营企业,从投产起,第一至第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实行征后返还)。

对投资能源、农业田水利、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或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汽车零部件行业,新型建材、电子行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及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起,第一至第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企业的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实行征后返还);第六至第十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九条鼓励内、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属工农业生产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准,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享受第八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年销售额实行增值税返还。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返还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在同级财政返还50的基础上,年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返还比例享受递增3的优惠,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80返还企业。

第十一条凡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

还。

第十二条 对十、十一条规定的返还增值税优惠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两项返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第十三条以技术成果作为股本作价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省科委以上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出资比例可以扩大到占注册资本的35。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实行征后全额返还。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经营的,按分红或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愿带项来我市工作的,其项目完成后,除项目转达让费外,再由政府给予重奖,奖金由财政部门从返还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中扣除。项目年利税达到500-8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利税达到800-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年利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引进生产型企业的,由当地政府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奖励中介人。奖金分两次支付,在项目单位付给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支付应付出金额的50,其余部分待项目完工之日付清;减收土地出让金的项目,按投资规模的1奖励给中介人,待项目动工之日,由当地政府一次性付清。引进技术和资金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资金到位额的8‰奖励中介人,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从返还企业的所得税或营业额的10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第十九条凡应聘到我市内、外资企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管理人才,工作业绩突出,满二年以上的,由有关部门解决落户问题,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家属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两名农转非(配偶及一名子女)。子女是非农业户口在廊坊就读的,免收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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