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颁布实施(共12篇)(共12篇)
1.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一
根据市国土局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两法”颁布实施2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宣国土资〔2006〕7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全民的国土资源意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
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为主线,着力宣传我县国土资源工作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各方面的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积极创新宣传的手段和形式,进一步拓宽渠道、提高水平、增强效果,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一是加深了解,提高认识,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制观念;二是学用结合,要求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达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三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全面提高国土资源法律意识。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两法”宣传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我局成立“两法”宣传工作领导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股),办公室主任由马学军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法制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宣传方式
1、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同时利用图片展、宣传栏、播放VCD光盘等多形式开展“两法”宣传教育。
2、利用矿产资源法宣传日,印发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并由地矿股、执法监察股送到全县各矿点,并召开各矿点法人代表参加的宣传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及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知识座谈会。使各矿点法人代表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为保证《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基本国策的充分认识,以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现实性的充分了解,我局将在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期间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将以往单一的宣传方式改为固定场所、媒体报道、悬挂标语、短信发送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将宣传的内容面向基层,深入到群众,发放到企业。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以局域网络为载体,营造“两法”宣传氛围,通过网络及时颁布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咨询及政策解答。
5、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结合“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两法”宣传教育,将参加由县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织的联合法律咨询活动,并利用展板、宣传册及一些土地违法案件实例宣传,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干群对国土资源管理知识的充分认识,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应用,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土管所、本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两法”颁布实施20周年宣传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落实,务求实效,确保这项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2.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二
1 案件种类
循化县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 办理的违法案件包括屠宰、经营和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 以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和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这2类案件居多。
2 执法效果
近几年来, 循化县违反新《动物防疫法》的经营案件逐年减少。原因有3个: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采取集中屠宰、统一检疫的方式后, 牛、羊定点屠宰场严把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关, 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场;三是随着循化县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现有屠宰、加工场点的卫生条件逐步完善, 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提高。
3 执法办案中的主要问题
动物卫生案件有其特殊性, 主要表现为在实际工作中, 立案程序需相关领导审批, 多属事后补办;当事人多属农民工, 事后难以寻找;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 现场处罚不能超过50元, 但在实际执行中如不现场收缴罚款, 事后难以处罚;执法程序中立案程序、罚没程序等均难以执行。
4 新防疫法的改进之处
1) 新《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动物诊疗, 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具有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2) 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新《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对办证对象、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审查监督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具有可操作性。
3) 旧《动物防疫法》第49条中规定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依法应当补检或重检, 可没有规定此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动物防疫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83条及第84条规定了此行为的法律责任。
4) 旧《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损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可没有引起疫情的、没有造成损失的补检或重检达不到教育目的。新《动物防疫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78条、第83条规定了以上行为的法律责任。
5 新防疫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1) 补检、重检的问题。
通常查获的未经检疫或证物不符的动物产品都已分割, 失去了供判断检疫结果的淋巴结、内脏等组织, 难以做出准确的判定。补检、重检的检疫程序在技术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避免群众提出“只收费不检疫”之类的疑问。
2) 流通过程的监管程序。
3.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三
《“五五”普法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确立了不断优化档案工作发展法治环境,为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服务的指导思想;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档案法制观念和档案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档案法律素质和观念,进一步提高档案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与水平的工作目标。
《“五五”普法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全市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深入学习宣传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社会档案意识的主要任务;确立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三个工作阶段;明确了加强领导、保障经费、以人为本、广泛参与、搞好队伍建设的五项具体工作措施。
《“五五”普法规划》指出,要深入开展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各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各级档案部门的领导不断增强档案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的能力,切实从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齐全、安全保管、有效利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督促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作用,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利用需求。
《“五五”普法规划》指出,要深入开展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的能力。要通过将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张贴上墙、印制宣传手册等方式,使每个执法人员熟知并背诵档案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8项法律依据及具体的执法职权和依据,熟知执法岗位职责及权限,熟知执法程序及其环节之间的关系,熟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档案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职权,不失职、不越权,以法律手段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要广泛宣传档案法,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切实发挥档案的作用。
《“五五”普法规划》指出,要深入开展以基层为重点的档案法制宣传活动。要求各单位档案部门面向全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活动,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以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为载体,将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各基层单位,融入到群众生产生活之中。要充分发挥《北京档案》的宣传作用,开辟普法讲座专栏,并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满足群众的档案法律需求。要积极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利用公园、车站、档案馆教育基地等公共场所,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对宪法、档案法的宣传,引导全体公民行使宪法和档案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履行相应的公民义务,营造人人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五”普法规划》确立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三个工作阶段
2006年是宣传发动阶段,主要是做好宣传发动、制定规划等工作。市档案局将汇编印制档案法制宣传材料下发各单位,并开展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区县档案局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档案部门“五五”普法规划或实施方案,报市档案局备案。2006年—2010年上半年是组织实施阶段,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各级档案部门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演讲活动;2007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颁布十周年之际,组织全市性档案法制及档案工作知识竞赛;2008年结合奥运场馆竣工验收及奥运会的举办,推出档案展览,增强“人文奥运”特色;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举办全市档案工作者文艺汇演;2010年组织全市宣传档案和档案法制工作的征文比赛。总之,要通过上述宣传活动,扩大档案法制和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2007年底中期检查,2010年下半年将进行总结验收。要求各级档案部门把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贯彻实施,市和区县档案局要把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行政执法检查范围,定期对受检单位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作为表彰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
《“五五”普法规划》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五项工作措施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求各级档案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档案部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档案局要明确一名局长主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和区县档案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把开展好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档案部门依法治理、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充实人员力量。
第二,落实经费,提供保障。要求各级档案部门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单位经常性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法制培训、宣传等费用,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以人为本,服务群众。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开展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享有利用档案权利和承担保护档案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档案部门要结合依法行政、业务监督指导、档案的接收、提供利用、举办展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做好服务,了解群众需求,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宣传形式要贴近生活,便于群众接受,如编写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举办宣传档案工作及档案法律法规巡回展览等,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寓宣传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社会档案意识。
第四,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求各级档案部门一方面通过在内部刊物、网站、电子大屏幕、宣传橱窗等设立档案法制宣传栏目和法制学习资料平台等,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加强与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和社会科普组织的合作,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发挥各级各类大众传媒优势,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公民支持和参与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宣传力度,提升档案法制宣传效果。
4.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四
认真贯彻实施《工会法》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两周年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两周年纪念日。两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会法》,全市工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工会法》的贯彻落实逐步走向深入总结回顾两年来的工会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有了较大突破。全市23个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工会工作委员会;215个乡镇企业建立了131个基层工会,84个工会分会,发展会员1.3万多人;41个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发展会员近5000人;275家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了156个基层工会,103个工会分会,发展会员8000多人;392个机关事业单位和72个市属工商企业建立了工会,发展会员近万人。
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了新突破。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探讨了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在所有企业推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在提高厂务公开质量的基础上,推动了政务公开向机关事业单位拓展延伸。目前,全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90%以上的都建立了公开机制。同时,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为重点,提高了合同签订率,狠抓了集体合同履约、兑现进一步强化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对特困职工群体帮扶工作有了新突破。建立了完善的特困职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认真落实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随时对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家庭进行登记、补充,把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促进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是群众性生产技术活动开展有了新突破。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组织全市职工参加了计算机知识普及应用学习活动,举办了第二届全市职工计算机知识竞赛。广泛深入开展“安康杯”技能竞赛活动,把活动的重点放在非国有企业。加大了对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信息卡的推广应用,第三季度开展了一次全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同时,认真搞好伤亡事故调查和统计报告工作,积极参与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适应形势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会法》贯彻落实工作
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带来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趋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侵犯职工和工会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直接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及工会作用的发挥。在当前形势下贯彻落实《工会法》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深远的重要意义。在《工会法》贯彻落实工作中,各级工会组织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参与建立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与此同时,劳动就业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劳动关系逐步由国家性质变为企业性质,包括福利在内的劳动力价格也越来越多地由市场决定。由于我国就业总量的供大于求,这就决定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者地位。如果就业完全由市场来决定,那么,职工在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等方面受到侵害,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调整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工会组织必须以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和劳动政策的出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主动介入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劳资矛盾的协调,以工会特有的渠道和方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
(二)积极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现有的社会保障网络还不十分健全,要完全保障下岗、脱岗、失业人员生活和就业的需要,就不可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现成的社会保障模式,只能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探索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工会必须强化源头参与,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社会有关方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力求做到“应保尽保”;工会组织自身可以通过建立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和困难职工救助中心,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5.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五
规划纲要(2011-2015年)》
为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十二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以及《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卫生部日前颁布了《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促进护理事业在“十二五”时期健康发展。
纲要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时期,特别是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护理事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国护士队伍数量大幅度增加。截至“十一五”末,我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205万,较2005年增长了52%,医院医护比例倒置问题逐步扭转。我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占总数的51.3%,各地大力开展专科护士规范化培训,护士队伍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各级各类医院推行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核心的优质护理服务,临床护理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护理服务领域逐步向家庭、社区延伸,在老年护理、慢性病护理、临终关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纲要强调,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以及人民群众对生命质量、健康水平和医疗保健的更高关注,我国护理事业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护士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临床服务能力需
要进一步提高,护理服务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展,护理服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十二五”期间,护理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坚持以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丰富护理内涵,拓展服务领域为重点,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和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突破口,以推进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和推进老年、慢性病、临终关怀等长期医疗护理服务为抓手,不断提升护理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推动护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纲要提出10个方面重点任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有效落实,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护士培训和定期考核制度。到“十二五”末,建立和完善护士队伍准入、执业管理、培训、考核、晋升和职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
第二,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大力培养与培训护理专业人才,落实护士配备相关标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护士人力配备,优化护士队伍结构,提高护士队伍服务能力。到2015年,建设一支数量规模适宜、素质能力优良、结构分布合理的护士队伍。
第三,提高医院临床护理水平。继续以“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为平台,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面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加强内涵建设,为患者
提供全程规范化护理服务。完善护理服务标准、规范,健全护理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体系,提高护理质量。在全国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深化公立医院护理管理改革。进一步理顺医院内部护理管理职能,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医院护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护士管理制度。以实行岗位管理为切入点,使护士的收入分配、职称晋升、奖励评优更加注重临床护理实践,建立稳定临床护士队伍、充分调动临床护士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五,建立专科护理岗位和护理管理岗位培训制度。制定统一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到2015年,培养专科护士2.5万名。完成对全国三级医院、二级医院100%的护理部主任和60%的护士长的护理管理岗位培训,建设一支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突出、管理素质优良的护理管理队伍。
第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开展长期护理服务模式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增强医疗机构的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将护理服务延伸到家庭和社区;加强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和肿瘤、老年病专科医院的能力建设;扶持和加强护理型医院建设,逐步构建分级医疗、急慢分治的医疗模式。
6.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六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座谈会在宁顺利召开
(本网讯)2011年元旦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土地协会共同召开《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座谈会。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夏鸣和省土地学会名誉理事长杨任远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邵伟明,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省土地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吴震强,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祖耀升,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如海,省人大常委会农经委原副主任吴汉如,省住建厅纪检组长张宁宁等出席会议。全省各地、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法规处处长及各高校专家均到场参加座谈。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0年10月20日以第10号公告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在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制度等方面,紧紧围绕新《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实质和本质内涵,贯彻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我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和成功经验,上升为了法规内容。《条例》在内容上,突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了耕地占补平衡的新机制,确立了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并重管理的原则,加强了土地监督检查,完善了法律责任,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此外,以起草《条例》的形式来修订《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拓宽了法规空间,这在当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上也是不多见的。因此,《条例》是一部充分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具有开创意义并体现江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土地管理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我省土地管理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夏鸣厅长在会上总结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以来对我省土地管理事业起到的积极作用,并对我省未来的国土资源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7.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七
近期,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379-2006)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380-2006) 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两个《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的发布实施, 对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推进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提高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仅对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贯彻两个《规范》的必要性和意义, 并就其与ISO 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联系谈点浅见。
2 问题背景
勘察设计企业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是随着我国工程建设市场激烈竞争和市场准入的 “门槛”压力, 以及国家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逐步规范而竞相开展, 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种成效的体现不仅仅来自证书的“广告效应”, 重要的是该质量体系通过对企业行为过程的控制管理, 达到对质量成果的控制。从质量体系文件的发布、程序运行、问题反馈等各实施阶段, 到跟踪监控、预防改进, 采用PDCA 的过程方法保证了体系文件的贯彻执行, 从而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勘察设计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 从众多通过认证的企业贯标实践中看到, 在ISO9000标准给我们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 认证审核导向与行业特点所存在的实际矛盾, 现行管理方式与认证内容衔接及融合的匮乏, 传统思维习惯和西方程序化管理模式的认知反差与碰撞、为数不少的质量体系文件缺乏行业特色、操作性不强等种种问题的存在, 给许多认证贯标企业带来了不少困惑和迷茫。这一切都将随着《规范》的颁布迎刃而解。
无需置疑, ISO9000族标准是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质量管理专业标准, 但它从起源上是以产品制造业为模式制定的, 严格的说是一个工业企业标准。有关工程建设及勘察设计行业的东西很少, 加之市场误导及企业自身素质等多种原因, 造成了企业贯标认证的实际效果不理想, 在相当多勘察设计企业中普遍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因此,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工程质量和勘察设计管理水平, 急需有针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实际的专门标准。两个“规范”的颁布实施, 是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加强质量管理, 以期建立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 其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况且, 据了解,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已与国家认证监管部门达成初步共识, 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审核时, 应结合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 参照工程建设行业的新颁标准实施审核。可以预见的是, 随着国家对工程建设市场资质准入与行为过程的进一步规范, 建设主管机构通过部门规章、文件等行政手段, 将会 “软”强制地要求该标准的推广适用, 两个《规范》在其总则第三条中均明确表述了“本规范既是企业质量管理的自律标准, 也是与企业相关的各方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这便是学习、宣贯新《规范》的现实意义所在。
3 《规范》与ISO9001的联系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内容共10章, 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工程勘察基本过程和过程控制程序、资源、分包管理、不合格品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等, 《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内容共9章, 包括:总则、术语、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组织结构、资源管理、文件管理、工程设计基本过程管理、分包管理、质量改进等。两者均附有规范用词说明和条文说明。
下面以对比表形式列出ISO9001:2000标准和《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主要章节内容 (见表1) 。
4 对比总结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 可得出以下结论:
从标准结构与要求上看, 《规范》充分考虑并结合了国内勘察设计企业的现实情况和行业特点, 遵从ISO9000质量标准的框架与原则要求, 是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的行业化、专业化、具体化。其主要的内容、范围、体系要求、质量管理的理念与ISO9000保持基本一致;其表述形式与流程要求上则以我国勘察设计企业的实际管理过程状况为依据, 这样既便于企业的运行操作 , 也适应了本行业的习惯做法。从标准的非强制性上看 (国标号为T字) , 《规范》主要用于勘察设计企业的自律和提高, 目前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国家制订《规范》的根本目的是提出这类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 促进其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使之与国际接轨后的市场发展相适应。再者, 从标准条款要求中解读, 《规范》对于企业采用何种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法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并未做统一要求。两个《规范》虽然强调了企业最高管理者在质量管理中的重要职责, 对质量体系的建立明确了方针与目标的要求、质量工作职责和管理组织结构, 强调了文件化和基本过程控制, 明确了资源与分包管理、不合格品控制和质量改进等相关内容与要求, 但并未对企业的管理模式、组织形式等做统一规范, 这充分体现和表明了《规范》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 鼓励实施质量管理创新, 避免束缚、限制企业创新发展的宽松愿景和引导鞭策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 规范在有关勘察设计基本过程控制的规定中, 详尽的列示了过程控制程序文件应包括的内容、流程和各阶段工作程序中需至少保持的纪录分类、标识要求和必须建立的作业规定, 这就从业务基础上夯实、完善了勘察设计内外业管理与原本资料归集的缺项, 填补了质量体系管理与生产作业管理控制标准上的空白 (以往的标准主要偏重于工艺和技术要求上的规定) 。
这对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业务管理是一个完善和补充, 同时也指明了众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勘察设计企业今后质量改进的方向, 它们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进一步强化质量责任落实, 切实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新要求和新形势。
5 结语
工程质量归根到底是靠企业干出来的, 企业的质量责任是谁也无法替代的。两个《规范》的颁布实施, 对于促进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是一项有现实意义的重要工作, 正如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规范》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最低要求, 执行与否是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判定勘察、设计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重要依据, 也是企业自我评价质量保证能力的准绳。
摘要:对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贯彻实施两个《规范》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并就其与ISO 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联系, 分析探讨在该行业实施的几点看法, 仅供同行学习参考。
关键词: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现实性和必要性
参考文献
[1]GB/T50379-2006.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S].
[2]GB/T50380-2006.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S].
8.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八
《培训规划》强调了三部分内容:一是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这是中央的普遍要求和系统干部培训的首要内容。二是知识教育。这是系统培训的主要特点和基础性内容。突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和新知识等内容,达到“一般干部做到应知应会、处级干部成为行家里手、司级干部成为专家权威”的要求。三是能力培养。这是系统培训的核心和重点。提出了着重提高分析问题、破解难题、服务大局和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等主要内容。
在培训方式上提出了以脱产集中培训为主,积极推行自主选学和网络培训,举办专题报告会,鼓励自学和在工作实践中学习等多种学习培训方式。
9.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九
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2005年6月16日颁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林业建设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当前,我国生态建设已从“治理小于破坏阶段”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针对“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抓住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与时俱进地继续深入落实《决定》,健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长效机制,对于更好地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地深化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
1.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形势下党中央为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深入落实《决定》,是林业部门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先进性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当代务林人重要的历史责任。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深入落实《决定》的重要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决定》上来,统一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坚定不移地把《决定》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使林业部门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2.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其根本要求之一就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当前,林业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生态问题仍然是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水灾、旱灾、沙灾仍然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很不和谐的因素。我们必须把深入贯彻《决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思考和推进林业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加快构筑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加快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3.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巩固和扩大“相持阶段”林业建设成果的有效途径。《决定》出台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的高潮,国家继续增加了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各地 制发了加快林业发展的文件,出台了许多有力的支持措施,林业建设进入了历史上的最好发展时期之一,我国生态建设已经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相持阶段”成果来之不易,同时又具有脆弱性、不确定性、不平衡性、反复性、艰巨性五个显著特点,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复。我们必须继续深入落实《决定》,让《决定》的每一条政策措施都发挥应有的效应,确保精神不疲软,政策不减弱,投资不减少,继续巩固和扩大“相持阶段”的林业建设成果,早日实现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向“治理大于破坏阶段”的过渡。
4.继续深入落实《决定》,与时俱进地对《决定》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再宣传。《决定》博大精深、内涵丰富,既是一个完整的林业建设理论体系,又是一本非常好的林业建设实践教材,其内容涉及林业改革与发展的方方面面,涉及林业的根本和长远,是中央指导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林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贯彻落实不是一蹴而就的,会碰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贯彻的深入和形势的发展,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在学习、认识和宣传《决定》上做到与时俱进,才能真正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才能真正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办法,才能不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争取更多的支持。
5.深化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决定》要求,抓紧落实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的各项政策,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二是继续做好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等工作。国家重点公益林已经区划到位,地方也要根据自身的生态条件和财政状况,划定公益林,建立稳定的投入和补偿渠道。切实落实好补偿对象的确定工作,确保补偿资金直接、足额发放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手中。严格依法使用和管理补偿基金。开展重点公益林定期定点监测,建立健全公益林资源状况和补偿的档案。三是尽快启动探索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公益林的社会补偿机制。四是改革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针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商品林业的发展,要探索促进商品林发展的投融资机制,便利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扩大林业保险险种和范围,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6.大力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重点抓好福建三明和黑龙江伊春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三明市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适时在南方集体林区进行推广。进一步修改完善伊春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启动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林区生产力的国有林区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为最终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7.深化重点国有林区和森工企业改革。按照《决定》要求,要在重点国有林区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严明、监管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促进国有森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林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和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行之有效的森林培育、利用和经营模式。抓紧制定《国有林区和森工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将会同有关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8.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请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这项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必须由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生态建设的需要,认真做好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的界定工作。重新核定生态公益型林场的事业人员编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妥善解决林场未聘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确保林场改革的顺利实施。
9.加快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通过试点,以点带面,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引向深入。按照“坚持两个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为出发点,以整合队伍和理顺职能为核心,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以执法由多头分散向集中综合拓展为目标,逐步建立起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林业依法行政水平。
10.深化林业投入机制改革。一是增加森林经营投入。随着森林资源的增加,森林经营的任务越来越重。要逐步将森林抚育、封山育林、珍稀树种培育、能源林建设等纳入投资计划,争取专项支持。抓好重点公益林中幼林抚育试点项目和珍稀树种培育项目试点,开展能源林建设项目试点。二是改革营造林投入机制。认真做好国家直接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公益林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的改革,探索建立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我国国情林情的国家直接收购非公有制公益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11.推进乡镇林业工作站改革与发展。健全林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国务院即将出台的有关文件中,明确林业站的公益性职能、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抓紧制定有关贯彻落实的方案,加快推进林业站的改革与发展。
三、大力加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社会造林
12.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立长效发展机制,深入推进工程区资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工程建设从对天然林资源的单一保护调整转变到对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与科学经营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上来,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根据森林资源的承受能力,进一步调减木材产量,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把主要依靠工程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调整转变到加快后续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上来,妥善解决好森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等问题,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把主要依靠国家投资驱动调整转变到主要依靠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上来,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总结工程示范点建设经验,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辐射范围。不断强化工程管理,切实搞好年度核查和责任“四到省”考核工作。
13.认真抓好退耕还林工程。按照“巩固成果,确保质量,完善政策,稳步推进”的要求,扎实搞好工程建设。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巩固成果上来,及时兑现政策,落实配套措施,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研究制定工程后续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牢牢抓住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基本增收门路、提高基本素质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确保“五个结合”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到户。进一步加强对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效益监测、建立档案、综合监测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14.加快推进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进一步突出重点,增强工程治理的针对性,提高工程质量。三北防护林工程,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以防沙治沙为重点的区域性防护林体系建设,着力抓好沙化严重区域的治理。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要继续巩固建设成果,积极推进低效林改造,加快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提高森林质量,同时突出“两湖两库”(洞庭湖、鄱阳湖地区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沿线)的治理,重点构筑三峡库区周边和南水北调源头及沿线生态屏障。珠江流域防护林工程,要以发挥植被自然恢复能力为主,加大封育力度。加大石漠化综合治理力度,不断探索石漠化治理的有效途径,尽快构筑功能齐全、防护有效的岩溶地区生态屏障。沿海防护林工程,以增强抵御海啸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能力为核心,以基干林带建设、红树林发展、滨海湿地保护、城乡绿化为重点,扩大建设规模,拓展内涵,提高质量,完善功能,全面推进沿海防护林体系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构筑结构稳定、功能完整的我国海疆绿色屏障。太行山绿化工程,要坚持封山禁牧,重点推进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建设,尽快实现“黄龙”变“绿龙”的目标。平原绿化工程,以农田防护林网和村镇绿化为重点,以完善政策、加快平原地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为突破口,以抓好高标准示范区建设、辐射带动平原地区绿化美化水平提高为手段,全面提高平原绿化的总体水平。
15.切实搞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工程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严格执行禁牧、禁樵、禁采的“三禁”制度。在已有荒山荒地造林政策机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工程建设的新政策、新机制、新举措。同时,要大力加强全国防沙治沙工作。按照《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的总体要求,各地要抓紧编制省级规划,确保将防沙治沙任务和目标落到实处。抓好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确保开好头、起好步、早见效。抓紧划定一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定《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开试点工作。加大《防沙治沙法》执法力度,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16.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好珍稀濒危野生物种。在适宜地区探索打破区域行政界限,以山系、流域科学整合现有自然保护区,提高保护效益。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对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考核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依法管理自然保护区资源,严格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的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转让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景观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争取逐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好相关问题。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拯救繁育和培育,积极建立人工种群,推进野化放归和物种重引入工作。针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下降趋势明显的现状,加强预防性保护,防止新的濒危物种出现。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推动以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培育利用人工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有效应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加强野生动植物、湿地及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湿地保护,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在《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3—2030》的基础上,争取国务院早日批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使湿地保护工程得以尽快启动实施。
17.加快推进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尽快出台《关于加快速生丰产用 4 材林基地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落实相应政策,理顺工作机制,抓好骨干项目,确定一批重点造纸和人造板龙头企业,鼓励扶持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项目,推进工程健康发展。加快编制和完善省级工程规划,做到与全国工程建设规划相衔接。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制定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加强项目管理,优选一批重点项目,丰富项目储备。积极做好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要积极引导,强化社会服务,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18.积极开展义务植树和各种形式的社会造林。提请国务院出台《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各地也要抓紧出台义务植树管理条例或办法,努力提高适龄公民的尽责率。加快城市林业发展,提升城市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整体水平。加快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吸引各种社会主体投入林业建设,进一步形成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民团体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
四、大力发展和壮大林业产业
19.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在出台《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基础上,抓紧出台《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全国人造板工业发展规划》、《全国林产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关于扶持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等文件,调整和优化林业产业布局。抓紧出台《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的若干指导意见》,规范评估行为。修订《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金融部门,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完善林业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各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
20.加快林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充分挖掘和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全国打造一批地域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明显的林产业精品。重点发展经济林果、森林旅游、竹藤花卉、森林食品、珍贵树种和药材培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沙产业等新兴林产业,实现生态与产业“双赢”。加强工业原料林、用材林及薪炭林等基地建设,提高林产加工的水平和效益。结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积极发展工程后续产业,巩固建设成果,认真解决好工程区农民的生计问题。扶持、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高起点、高质量、高产出的产业示范基地,发展一批覆盖面广、功能完善、规范高效的产业中介服务组织,实现一、二、三产业良性互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效益,为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城乡就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五、认真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
21.进一步强化“严管林”。要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争取提请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着手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实施林地用途管制。逐步建立使用林地预审制度,把征占用林地审批的关口前移,实现由重审批结果向全过程监管服务转变。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不断改进和完善采伐限额的管理方式,积极研究和制定出台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要求的采伐管理政策。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推进改灶节柴、改燃代柴的进度,减少烧柴等对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整合现有监测资源,建立完善的森 5 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指导和管理,促进二类调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尽快出台《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大力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严格基因资源保存和对外提供的管理制度,防止基因资源的丧失和流失。要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工作。不断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尽快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防扑火应急预案、专职指挥员培训任职考核、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现扑救队伍专业化、扑火设备机械化。继续加快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切实提高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综合防控能力。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加快理顺森林公安和检法的编制和经费渠道,积极推进队伍正规化和装备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要加强林业外来有害生物防治。及时将危害严重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纳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新入侵和潜在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抓好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和《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22.切实做到“慎用钱”。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起林业资金安全运行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创新资金管理机制,依法层层建立和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违纪违规问责追究制、项目申报审批、物资采购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审批制、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等制度,从源头上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法纪教育,加强对相关领导和财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使其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进一步强化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在全行业开展“十查十看”活动,严格财务监管,狠抓资金监管措施的落实。坚持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加大查办违法违纪问题和资金稽查的工作力度。对有令不行,继续私设和保留“小金库”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抓紧开展“中央政府投资林业项目预算绩效评价课题研究”工作和项目试点,尽快制定《中央政府投资林业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办法》,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资金安全的组织保障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措施的落实。
23.认真落实“质为先”。认真组织制定和实施《2005—2007年林木种苗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稳步提高造林良种使用率。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和政策引导,严厉打击劣种坑农、劣种伤农行为。大力加强森林经营,促进森林健康。在工程造林中加大事前招标、过程监理、事后报账等制度的推行力度。积极实行专业队造林,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逐步建立营造林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质量管理激励与奖惩机制。加强对营造林技术标准的归口管理,成立营造林技术标准委员会,制定《营造林技术标准制(修)订规划》。加强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建立营造林质量鉴定评估机构,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造林质量群众举报工作,严肃查处造林质量责任事故。
六、坚定不移地走科教兴林、依法治林、人才强林之路
24.强化科教兴林。抓紧修改完善并尽快出台《林业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 6 2020年)》、《全国林业教育培训工作“十一五”规划》和《林业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计划》,把“363人才强林与科教兴林计划”落到实处。抓好六项林业科技工程和《2005—2007年林业科教振兴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开展一批重大的、关键性的科技项目,使长期制约林业快速发展的“技术瓶颈”尽快取得突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力量布局,尽快建立起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打造林业科技自主创新平台。进一步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力度。尽快遴选一批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到林业生产一线中,提高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林业质量监督与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林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加强行业教育培训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建立健全林业培训基地评估等管理制度,建立正常稳定的行业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渠道。
25.严格依法治林。加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力度,将其真正落到实处。抓紧修改和制定《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和《湿地保护条例》、《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林业建设急需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防沙治沙法》等的配套法规。着手研究制定《营造林质量管理条例》和《营造林工程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设计和施工等的管理办法。抓紧制定《林业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办法》,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普法职责和任务,规范普法形式,提高普法质量。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抓紧出台《行政许可听证规则》、《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规范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6.推进人才强林。贯彻落实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强林之路。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人才三个环节,切实加强林业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三支队伍建设,从调整结构、提高能力、激发活力三个方面入手,突出造就拔尖人才、吸引急需人才、培养实用人才三个重点,全面提高林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制定《林业人才“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广泛吸引社会人才,积极引进海外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大人才资金投入。加强高级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开展林业人才发展战略和相关专题研究,积极研究建立林业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新型林业人才管理体制。
27.加强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对外合作的格局。要认真抓好“引进来”工作。进一步加大引进资金、技术、智力和先进理念的力度。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探求科研、教学、生产等领域的优势,寻求实用技术、成熟产品和成功人才,通过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洽谈等方式,促进技术、设备、产品出口。积极推广国际合作项目成果。认真做好林业国际履约等工作。抓住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认证、林业碳汇等国际林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双边讨论和谈判,正面宣传引导,树立良好形象,加快与国际接轨。
七、为《决定》的深入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28.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决定》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把深入落实《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把各项落实工作做实做细。要及时组织开展一次对《决定》精神的再学习、再认识、再宣传,掀起继续深入落实《决定》的新高潮。要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 7 确责任,分解任务。要进一步研究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和工作时间表,把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到具体人员。要积极协调,克服困难,抓紧制定一批林业建设急需的配套文件。要及时研究和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29.编制好林业“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要以《决定》精神为指导,将《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规划中去。要按照“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找准“十一五”林业发展的新亮点和新增长点,在继续保持“十五”主要政策措施力度的基础上,认真按照“东扩、西治、南用、北休”的总体要求,把林业“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好。
30.重视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提供多方保障,确保宣传效果。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组织宣传战役,大力宣传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新经验。要把全体务林人思想统一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把打好生态建设“相持阶段”攻坚战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31.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完善督查手段,突出督查重点,确保督查质量。要把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作为单位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及时将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新情况、新问题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督查情况将及时以《督查专报》等方式进行公布。
国家林业局
10.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十
国务院近日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截至2010年,“纲要(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32.2‰、39.7‰下降到13.1‰、16.4%‰,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53.0/10万下降到30.0/10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了90%以上。“纲要(2011-2020年)”儿童与健康和妇女与健康主要目标有: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其它目标还包括: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等。
两部新纲要的颁布实施引发了我国卫生和医药工作者对今后在临床医疗和医药研究与开发的深度思考。
11.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十一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深入推进建筑节能, 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目前, 我国城乡建设增长方式仍然粗放, 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 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 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 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 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 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提高人民满意度, 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 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 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 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 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为此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财建[2012]167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1]26号) 统一部署,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 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 制定了实施意见。
绿色建筑的定义
《意见》首先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定义, 指出: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06) , 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推动发展绿色建筑的意义
《意见》指出:推动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 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 尽快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
《意见》提出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 到2020年, 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 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现阶段发达国家水平。到2014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力争到2015年, 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亿平方米以上。为此, “十二五”期间, 政府将加强相关政策激励、标准规范、技术进步、产业支撑、认证评估等方面能力建设, 建立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 以新建单体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手段, 实现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基本原则
《意见》指出: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 合理制定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 建立健全地区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整体推进、突出重点, 积极完善政策体系, 从整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并注重集中资金和政策, 支持重点城市及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在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率先突破。合理分级、分类指导, 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的不同, 实施有区别的财政支持政策, 以单体建筑奖励为主, 支持二星级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 提高绿色建筑质量水平;以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发展为主要抓手, 引导低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激励引导、规范约束, 在发展初期, 以政策激励为主, 调动各方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 加快标准标识等制度建设, 完善约束机制, 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措施
《意见》提出了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一系列具体措施:
(一) 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尽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制 (修) 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加快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及造价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地区实际, 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编制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
(二) 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推进力度, 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 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 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 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 率先实行评价标识, 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
(三) 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
培育专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 负责相关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区域规划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 加快培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估、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鼓励政策
《意见》明确了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鼓励政策:
(一) 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奖励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对审核通过的绿色建筑项目予以备案, 并将符合申请预期目标的绿色建筑名单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二) 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经过上述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 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下同) , 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三) 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公益性建筑、商业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 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 对商业性住宅项目, 各地应研究采取措施主要使购房者得益。
(四) 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中央财政对经审核满足上述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 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
(五) 引导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优先发展绿色建筑, 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时,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六) 在公益性行业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各地在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建设中, 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在公益性建筑中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试点, 从2014年起, 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基本要求
《意见》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及产业发展, 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综合能力建设
(一) 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积极支持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大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要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 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 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二) 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系统推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 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 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 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
12.审计署颁布实施 篇十二
(2003年8月21日颁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保护基本农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指出,土地是民生之本,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遏止各类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当前我国人口持续增加,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尤为重要,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从实施土地保护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划、监督检查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二、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严禁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严禁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擅自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条件,要求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加强对农业园区用地的管理,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 地产开发;不得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业或设施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活动。
三、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重点审查项目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土地的实际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可行等内容。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建设用地审查中发现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过规划调整的,要对规划调整的程序、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规划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抓紧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开展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应用卫星遥感技术试点,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制度。各地每年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补划情况,检查结果要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国土资源部 20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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