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精选7篇)
1.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篇一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建安函[2008]64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2008年是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61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我厅安全管理处。
附:广东省建筑施工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广东省建筑施工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61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以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法三条例为主线,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中心,以严格依法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为手段,以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和高处坠落等三类事故为重点,全面排查和消除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继续深化专项治理,推动建设工程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落实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严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断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督促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认真落实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2008年全省建筑施工隐患治理年工作目标:一是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治理率力争达到100%,确保实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二是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7年的基础上下降2%,控制在65人以内;三是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治理范围、内容和依据
(一)治理范围: 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桥梁、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工业园区、开发区工程,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外省或本省跨地区经营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
(二)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建设各方特别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平安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编制、审批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7、塔吊、施工升降机、钢井架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顶升、拆卸)、使用情况;
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状况;
9、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三)治理依据:
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61号);
2、《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7、《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9、《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10、《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
11、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治理重点
今年,我省以防范建筑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三类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内容包括: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初始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过程的安全监管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地下暗挖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批、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及验收等情况;
(三)“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以及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
五、治理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省有关安全隐患治理的文件精神,积极动员本地区、本企业干部职工开展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
2、组织成立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作出具体工作部署;
3、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开展全省第一季度施工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突出抓好建设工程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落实,重点是督促建设工程各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落实专人跟踪整改,做到旧隐患彻底整改,同类新隐患不产生。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隐患治理“回头看”工作,确保隐患整改得到真正落实。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强化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检测管理,全面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初始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以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2、全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把隐患治理成效作为施工企业达标的重要依据和评价标准。2008年实现全省一级和特级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90%以上,二级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70%以上,三级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50%以上的目标。
3、不断强化对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逐步把实施“平安卡”制度与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创优评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3月底前,未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地区,必须在中心城区的在建工程开始推行这项管理制度;7月1日后,全省各地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4、组织各地召开预防以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现场观摩会。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评选。
5、在六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组织举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法三条例”的培训学习班。组织行业专家编写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通病及治理手册,指导全省施工现场做好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
6、围绕5至10月全省高温多雨、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条件,以及8月份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开展第二、三季度全省施工安全大检查,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专项检查。
7、每季度召开全省建筑施工隐患治理工作会议,通报“隐患治理年”活动情况,对在“隐患治理年”活动中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力、马虎应付的地区、企业和人员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8、组织对近年事故总量较大的地区,管理基础薄弱、事故多发和跨地区经营施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0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开展隐患治理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要将今年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与去年同期进行对比,检查评估隐患治理的实际效果,查找不足,不断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省建设厅将把隐患治理成效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业务考核等工作结合起来总结和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建设厅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由安全管理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建筑施工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3月中上旬成立由分管建筑施工安全副局长(副主任)担任组长,相关科(处)室和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的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3月中下旬,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成立落实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企业落实隐患治理年具体方案和措施,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时期,即全国“两会”期间、夏季汛期、“奥运会”期间以及第四季度赶工期间,突出三类重点治理对象,即事故总量较大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重点企业以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确保隐患治理工作做到不留后患,务求实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隐患治理工作的层级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企业隐患治理的进度、状况,对重大隐患好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治。同时,要把隐患治理和日常施工安全监督、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隐患治理工作抓好、抓细、抓实。
(三)加大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大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报道本地区开展隐患治理取得的成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各地既要对隐患治理工作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认真总结和推广,也要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各地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
(四)及时反馈,认真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隐患治理实施方案及工作联络员信息(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于3月31日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厅,本地区隐患治理工作的全年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厅。12月中旬,我厅将组织检查各地区制订的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总结和评估各市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成效,并进行通报。
2.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篇二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我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研究提出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领域以及政策措施, 同时提出了在工业、建筑业和农林业等领域选择产生堆存量大、资源化利用潜力大、环境影响广泛的固体废物编制实施方案。现将两份文件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 对于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缓解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 特提出“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十一五”期间, 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力度不断增强, 利用规模日益扩大, 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 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 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全国共伴生金属矿产约70%的品种得到了综合开发, 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到35%和40%, 煤层伴生的油母页岩、高岭土等矿产进入大规模利用阶段。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9%, 超额完成规划目标9个百分点。累计利用粉煤灰超过10亿吨、煤矸石约11亿吨、冶炼渣约5亿吨, 回收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9亿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70%, 年利用量达5亿吨。
(二) 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钒钛资源、镍矿伴生资源实现综合开发, 稀土等元素得到高效利用, 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研发成功并逐步产业化, 废旧家电的全密闭快速拆解和高效率物料分离等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实现国产化, 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技术中试成功。年产5 000万平方米全脱硫石膏大型纸面石膏板生产线投产, 利用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的大型机组装备投入运行, 全煤矸石烧结砖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 法规政策日趋完善。
《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 初步形成了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政策体系。
(四) 综合效益日益显现。
资源综合利用已经成为煤炭、电力、钢铁、建材等资源型行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2010年, 全国煤矸石、煤泥发电装机容量达2 100万千瓦, 相当于减少原煤开采4 000多万吨, 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达400多家, 带动就业人数近10万人;从钢渣中提取出约650万吨废钢铁, 相当于减少铁矿石开采近2 800万吨;通过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累计减少堆存占地约16万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年产值超过1万亿元, 就业人数超过2 000万人。
虽然“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存在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一是发展不平衡, 资源综合利用往往受到区域经济实力、资源禀赋差异等因素的制约;二是综合利用企业普遍小而散, 缺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三是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不高, 部分共性关键技术亟待突破;四是支撑体系急需完善,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培训、标准、信息、技术推广和服务等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回收体系亟待规范和完善;五是激励政策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落实, 现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待完善。
二、面临的形势
我国自然资源禀赋较差, 人均占有量少, 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中, 有19种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短缺, 其中11种国民经济支柱性矿产缺口尤为突出;重要资源自给能力不足, 石油、铁矿石、铜等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环境容量, 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已近极限。“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随着人口增加, 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 经济总量不断扩大, 资源环境约束将更加突出, 气候变化和能源资源安全等全球性问题加剧。
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可持续发展道路中合理利用资源和减轻环境污染两个核心问题的有效途径, 既有利于缓解资源匮乏和短缺问题, 又有利于减少废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支撑, 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有利于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 强化宏观指导, 完善政策措施, 加快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加强能力建设, 以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核心, 大力实施重点工程, 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 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政策体系, 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坚持技术创新与高效利用相结合, 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重点研发共性关键技术, 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规模化、清洁化、专业化发展;坚持因地制宜与重点推进相结合, 根据资源禀赋和产业构成特点, 培育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 形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群。
(三) 主要目标
到2015年, 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提高到40%和45%;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70%, 再生铜、铝、铅占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30%、4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超过80%。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 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 综合利用企业竞争力普遍提高, 产品市场份额逐步扩大, 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四、重点领域
(一) 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1.能源矿产
(1) 煤炭:
推进煤层气、矿井瓦斯、煤系油母页岩以及伴生高岭土、残矿的开发利用。
(2) 石油天然气:
推进油田伴生气、酸性气体等回收利用;逐步推动油砂、油页岩利用产业化;推动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中硫磺的综合利用;开展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综合开发利用。
2.金属矿产
(3) 黑色金属矿产:继续推进多金属钒钛磁铁矿、含稀土型铁矿的深度开发利用;加大中低品位铁矿、弱磁性铁矿、低品位锰矿、硼镁铁矿、锡铁矿等难选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力度。
(4) 有色金属矿产:综合开发利用铝、铜、镍、铅、锌、锡、锑、钽、钛、钼等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 实现有用组分梯级回收。
(5) 贵金属矿产:加强铂系金属矿、金矿和银矿等贵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6) 稀有、稀土金属矿产:开展复杂难处理稀有金属共生矿在选矿和冶炼过程中的综合回收利用, 加强稀土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
3.非金属矿产
(7) 化工非金属矿产:加强磷矿、硫铁矿和硼铁矿的综合利用。
(8) 建材非金属矿产:发展石墨、高岭土、膨润土、滑石、硅灰石、石英、萤石、石灰石、花岗石、瓷土矿、珍珠岩等综合利用和深加工。
(二) 产业“三废”综合利用
(9) 尾矿:大力推进尾矿伴生有用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和高附加值利用、低成本生产建材以及胶凝回填利用, 开展尾矿在农业领域的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
(10) 煤矸石:继续扩大煤矸石发电及生产建材、复垦绿化、井下充填等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煤矸石提取有用矿物元素制造化工产品和有机矿物肥料等新型利用。
(11) 工业副产石膏:继续推广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的资源化利用, 重点发展脱硫石膏、磷石膏生产建材制品和化工原料以及在水泥行业的应用, 加快化学法处理磷石膏制备相关产品的研究和应用。
(12) 粉煤灰: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继续推进粉煤灰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和道路工程建设、农业应用、有用组分提取等。
(13) 赤泥: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实现赤泥科学、高效利用, 重点发展赤泥提取有用组分、生产建材产品、用作脱硫剂等。
(14) 冶炼渣:进一步推广高炉渣和钢渣在生产建材、回收有用组分等综合利用, 鼓励有色金属冶炼渣资源化利用以及重金属冶炼渣的无害化处理。
(15) 化工废渣:鼓励电石渣生产水泥, 氨碱废渣用于锅炉烟气湿法脱硫, 硫铁矿制酸废渣用于钢铁、水泥生产, 合成氨造气炉渣热能的回收利用;鼓励化工废渣与下游建材产业结合, 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16) 建筑和道路废物:推广建筑和道路废物生产建材制品、筑路材料和回填利用, 建立完善建筑和道路废物回收利用体系。
(17) 生活垃圾:推进垃圾分类, 重点开展废弃包装物、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提纯制燃气或发电等多途径利用, 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18) 污水处理厂污泥: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鼓励采用污泥好氧堆肥、厌氧消化等技术, 推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装备产业化, 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
(19) 农林废物: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 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鼓励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制糖蔗渣及其他林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20) 海洋与水产品加工废物:开展甲壳质、甲壳素等海洋与水产品加工废物的综合利用。
(21) 废水 (液) :进一步提高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继续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鼓励重点行业开展废旧机油、采油废水、废植物油、废酸、废碱、废液等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22) 废气:基本实现焦炉、高炉、转炉煤气资源化利用;鼓励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对废气中有用组分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以工业窑炉余热余压发电和低温废水余热开发利用为重点, 实现余热余压的梯级利用。
(三)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3) 废旧金属:推广采用机械化手段对废旧汽车、废旧船舶、废旧农业和工程机械的拆解、破碎和处理, 提高回收利用水平;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和废铅酸电池拆解、破碎、分选以及废液的回收处理水平;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
(24)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继续推进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拣、拆解、高值利用及无害化处理, 推动整机拆解和电路板资源化技术的产业化。
(25) 废纸:完善废纸回收、分拣、脱墨、加工回收利用体系, 鼓励大型废纸制浆技术及成套设备研发。
(26) 废塑料:重点开发废塑料回收、分拣、清洗和分离等预处理技术和设备, 鼓励废旧塑料瓶、废旧地膜高值利用, 推广废塑料再生造粒和改性以及生产木塑制品。
(27) 废旧轮胎:规范废旧轮胎回收利用, 加快推进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 提高旧轮胎翻新率, 鼓励胶粉生产改性沥青等直接应用, 推广环保型再生胶等清洁生产工艺, 提升无害化利用水平。
(28) 废旧木材:开展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回收再利用, 加大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力度。
(29) 废旧纺织品:建立废旧纺织品回收体系, 开展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拓展再生纺织品市场, 初步形成回收、分类、加工、利用的产业链。
(30) 废玻璃:鼓励建立废玻璃回收体系, 推广废玻璃作为原料生产平板玻璃等直接应用及生产建筑保温材料等间接利用。
(31) 废陶瓷:加强废陶瓷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鼓励废陶瓷用于生产陶瓷建材产品以及建筑工程等。
五、政策措施
(一) 强化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 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组织编制地区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作用, 分工负责, 形成合力, 引导资金、政策、人才、技术等资源向综合利用薄弱地区倾斜, 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价格、财税、信贷、政府采购等激励措施, 强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 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进一步调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 各级政府要优先采购符合相关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 为企业融资拓宽途径, 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推进资源税改革, 加大自然资源的开发成本, 研究对产生量大、难处理的固体废物开征环境税, 推动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的倒逼机制。
(二)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建设
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 逐步建立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和发布粉煤灰、煤矸石等重点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制定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适时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范围。
推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管理信息化, 逐步建立起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体系, 构建废物排放、贮存及综合利用数据统计平台, 为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加快推进标准化进程, 逐步建立完善矿产资源、产业废物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重点加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建立涵盖产生、堆存、检测、原料、生产、使用、产品及应用等多领域的各类标准体系, 强化标准宣贯、执行和监督。
(三)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 建设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等重点工程, 增强技术支撑能力, 加快构建服务体系, 建设示范项目, 鼓励产业集聚, 培育百个示范基地和百家骨干企业。继续推进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培育一批产业废物高附加值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开展废旧纺织品、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 建设一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在煤炭、电力、石油石化、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中选取利用量大、产值高、技术装备先进、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 予以重点扶持和培育。
(四) 加快技术装备创新和成果转化
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前沿技术的研发与集成,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化、系列化、成套化和国产化水平。适时修订完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 发布和实施《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 引导关键、共性重点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示范, 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工艺, 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国际合作,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并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五) 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涉及多个领域、多个行业、多个环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十二五”期间, 要大力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理念, 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作用, 通过各种渠道开展政策宣贯、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 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减少一次性用品生产和消费,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推广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模式, 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篇三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
2016年4月5日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地方财政部门参与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及项目审核,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组织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二)小型水库建设。主要用于列入相关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
(三)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主要用于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优先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如下:
(一)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支出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建设任务的权重占5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绩效因素的权重占5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为依据。
(二)用于小型水库建设的支出部分,按照全国抗旱规划及有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定额安排补助资金。
(三)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的支出部分,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目标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驻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综合考虑专员办意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达。财政部应当在上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于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部直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项目,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财预[2015]230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归垫。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专项资金的分解和落实、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资料等,并按照相關要求及时报送审核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中有关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
4.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篇四
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类场所、设施、建(构)筑物的产权(或者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的原则,落实“属地负责、部门管理”工作责任。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个体经营户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隐患整改负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管。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林、商务、文广新、卫生、体育、环保、旅游、粮食、国资、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以及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管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日常跟踪和协调指导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其他职能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工作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发现与认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
化工生产、冶金、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月度自查、季度专家排查、重要部位必查和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其他单位组织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书面报送当地有关监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和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必须落实监管和监护责任;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移交并记录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组织本地区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活动,做到属地排查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有督查、有考核。市政府组织的全市性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组织的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1~2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政府组织的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应当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受理、记录建档、移送转办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相关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危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直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认定”的原则,国家及行业标准有认定依据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无具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有关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认定。对于涉及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十三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别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隐患主要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排查未发现新的事故隐患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名,实行书面“零报告”制度。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报告的,视作“零报告”。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连续“零报告”地区、部门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第四章 重大隐患的整改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市、县级市(区)、镇三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凡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和报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跟踪督办部门,落实整改与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跟踪督办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隐患的类别;
(三)法律依据;
(四)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十六条 凡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均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及时通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整改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当做到整改措施、管理责任、整改资金、整改进度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其他与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整改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责任单位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工作督查。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改工作的督查,市政府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市(区)政府每年1~2次,镇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相关监管部门对负责跟踪监管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条 列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跟踪督办部门书面申请延长整改期限。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验收销案。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或者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整改责任单位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整改投入大、涉及面广、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市、县级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后,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目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监控责任。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目录》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整改责任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跟踪督办部门落实“一案一档”。
重大事故隐患“一案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挂牌文件、整改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
(三)整改措施、管理责任、整改进度、资金落实和应急预案等情况记载;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后影像资料;
(五)申请销案或者延长整改期限的书面报告;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意见书。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履职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相关地区和监管部门不能被评为综合工作先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被评为考核优秀或者个人先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相关监管部门对举报或者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的;
(三)未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七)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八)对整改工作敷衍、限期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
5.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篇五
昆政发„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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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
日
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人民群众监督、企业排查整改、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和领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派人调查核实,督促隐患所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组织建立经常性排查、定期分析、治理监控、登记、档案管理、举报奖励、统计上报、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性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
(六)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演练等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八)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情况;
(九)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及维修检测检验情况;
(十)危险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情况;
(十一)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实施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统计分析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汇总后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同时应当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应当及时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核销。属停产整改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督查。
(一)要针对本辖区实际,确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重点建设项目等高危行业重点监管企业,积极探索向重点监管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制度,原则上安全监督员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重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机制。应当成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巡查组。巡查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巡查和安全生产检查。乡镇巡查组每月对相关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县级巡查组每月对重点乡镇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市级巡查组每季度对重点县(市)区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负总责,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对本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具体负责,组织对本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要设立专门的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并完善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的办事程序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逐级报送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进行汇总,分别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统计分析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企业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报告,并逐级上报,认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类别;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隐患等级认定;
(四)对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治理内容、治理方式和治理期限等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指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概况;
(二)隐患的类别、等级;
(三)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后,施行挂牌督办。其中,一级重大隐患由市安监局报省安监局由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二级重大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在当地媒体上、有关网站上公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在每月底前向督办责任单位报送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整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隐患治理责任。
挂牌督办的一、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分别由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符合要求的,由治理责任单位向督办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摘牌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人的安全监管人员,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认真做好审查记录。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经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通知;对无法整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改通知的,依法实行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和重大隐患消除情况。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摘牌的第2个月,治理责任单位要组织检查,有关督办单位要组织复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复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加大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适时发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在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1起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的;
(三)发生2起1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或者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
第二十七条 国有控股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1年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绩效考核一票否决:
(一)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职工千人死亡率突破控制指标;
(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
(四)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或者发生事
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
(五)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不合格档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三级重大隐患是指: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3〕49号 【发布日期】2003-02-21 【生效日期】2003-0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现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土资源部决定,从2003年2月至7月,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自查自纠活动,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切实制定有效的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纠正管理松弛、执法不力等错误做法,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查处各种名目的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
(一)自查为主。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是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治理整顿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三)重在整改。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对来自外部不适当干预的,要通过法制宣传、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抵制不适当干预的能力。
(四)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的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治理整顿的范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治理整顿范围。?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园区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供地和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四)管理松弛。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财务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以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问题。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采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是抓好市、县的自查工作。治理整顿工作安排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由部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上公布《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并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部署。会议讲话和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会后下发。同时,部发布《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这次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由部党组领导,部土地市场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治理整顿工作督查办公室(设在部执法监察局),负责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指导。各省(区、市)也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或加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立即进行治理整顿动员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3月份召开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期间,部将专门召开座谈会,检查各地对治理整顿工作的动员部署情况。
部将下发有关学习资料,送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领导。学习材料各地可以翻印。
(二)学习和对照检查阶段(3月11日至4月10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温家宝副总理批示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近年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着重学习《土地管理法》确立的规划用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违法查处等几项重要原则和制度,学习土地市场管理的六项基本制度(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并逐一进行对照检查,梳理、分析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和管理相对人宣传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处理和整改阶段(4月11日至6月10日)。
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摆问题并进行处理,要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该纠正的要主动纠正,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市、县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公开曝光。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已经依法严肃处理的,上级部门可以不再处理;当地不主动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清理中发现和处理的问题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下发的统计表格中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和填写。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及时报部督查办公室,部督查办公室要做好汇总、分析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6月11日至7月30日)。
这次治理整顿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治理整顿,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各市、县要以此为标准对本地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市、县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数量不得低于市、县总数的5%,并于7月10日前向部报送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和各项统计表。各级的治理整顿报告除总结自查自纠总体情况外,重点要汇总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属于内部原因的,采取了哪些具体整改措施;属于外部原因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地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部形成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告报国务院。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职能到位的重要机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参加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治理整顿工作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
(三)争取支持,搞好协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同时,搞好与计划、经贸、教育、科技、监察、财政、建设、农业、审计、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制约当地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关键问题。
各地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指导,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部督查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张新宝(执法局)?
副主任:束克欣(利用司)、张璞(执法局)?
成员:郭宝平(执法局)、刘玉杰(利用司)、魏莉华(法规司)、李全人(规划司)、江峰(财务司)、陈宁(耕地司)、何平(地籍司)、付国华(驻部监察局)、杜英华(执法局)、魏建东(执法局)?
部督查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6558591、66558348、66558349、66558346、66558337(传真
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核查统计表。
7.五部委关于《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4 年 12 月 3 日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一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突出,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益兴起,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调整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和政策,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尽快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 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 总体目标。
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改革管理体制,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充分发挥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在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和保障国家安全中的战略支撑作用。
( 二) 基本原则。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对中央财政各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需求导向,分类指导,超前部署,瞄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解决好“越位”和“缺位” 问题。发挥好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遵循科学规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
( 一)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科技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部际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预算。各相关部门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研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在提出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以及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的积极作用。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布局和重点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
( 二) 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
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 三) 发挥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 的作用。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要与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开展有效合作,不断提高咨询意见的质量。
( 四) 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要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 划( 专项、基金等) 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 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 五)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 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 六) 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要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的,不得申请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项目。
三、优化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布局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
( 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 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 三)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 四)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 基金) 。
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 五) 基地和人才专项。
优化布局,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上述五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要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稳定支持。
四、整合现有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本次优化整合工作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不包括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按照新的五个类别对现有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进行整合,大幅减少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数量。
( 一) 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该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 二) 分类整合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 基金) 。
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 基金) ,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并进行分类整合,避免交叉重复,并切实发挥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形成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政府引导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过间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支持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 三) 调整优化基地和人才专项。
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 ( 重点) 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程度,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和提供技术服务,促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跨机构、跨地区的开放运行和共享。相关人才计划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
( 四)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大聚焦调整力度,准确把握技术路线和方向,更加聚焦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进一步改进和强化组织推进机制,控制专项数量,集中力量办大事。更加注重与其他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投入。
( 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要聚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注重交叉学科,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 六) 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要进一步聚焦产业和领域发展,其中有关支持技术研发的内容,要纳入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体系,根据产业和领域发展需求,由中央财政科技预算统筹支持。
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资金,要逐步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支持科技创新。
五、方案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 一) 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优化整合工作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在完善跨部门查重机制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并在关系国计民生和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先行组织5 - 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2015 - 2016年,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的要求和“十三五”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推进各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的优化整合,对原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科技计划 ( 专项、资金等)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基本完成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的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 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实现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经费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修订或制定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和资金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和管理业务。
( 二) 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务重,难度大。科技部、财政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主动改革,以“钉钉子” 的精神共 同做好本 方案的落 实工作。
( 三) 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加强科技政策与财税、金融、经济、政府采购、考核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创新的普惠性税收政策; 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评价制度,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 将技术标准纳入产业和经济政策中,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创新的倒逼机制; 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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