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退休人员返聘个税是如何缴纳的

2024-08-01

外籍退休人员返聘个税是如何缴纳的(10篇)

1.外籍退休人员返聘个税是如何缴纳的 篇一

退休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编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退休性质,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现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年。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 岗位工作。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日休假。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全职。

第四条 劳务报酬

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报酬。

乙方报酬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每月 元,岗位工资每月 元。

第五条 保险福利

因乙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同意甲方不需支付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补贴。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报酬)。

第六条 规章制度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乙方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已阅读知晓并认可。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该协议,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势通知另一方。协议期满,本协议终止;若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若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本协议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并办好书面交接手续。

第八条 其他

双方若发生劳务争议,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的约定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服从其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篇二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1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 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 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 各部门职责

2.2.1 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 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 管理内容

3.1 返聘情形

3.1.1 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 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 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 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 返聘工作要求

3.2.1 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 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 返聘年限

3.2.3.1 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 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 返聘人员条件

3.3.1 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 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 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 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 返聘人员待遇

3.4.1 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 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3.4.1.2 工人技术岗位:基本工资(高级技师800元/月,技师700元/月,高级工500元/月)+工时奖金

3.4.1.3 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 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 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 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 管理程序

3.5.1 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

3.5.3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 《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 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 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2

为了充分发挥医院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退休职工(执业医师);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专家;

3、身体健康,且能保证工作时间。

4、因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返聘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返聘人员待遇

1、本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未参加全日制工作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执行。

2、外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

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每周上4-6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4000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3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每周上2-3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20xx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1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

3、所有返聘人员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医院返聘职工标准执行。

三、职责与要求

1、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职务,亦不负责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2、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3、返聘人员到外出会诊,要按照医教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四、返聘、续聘

1、符合返聘条件人员写出书面申请,拟聘科室负责人结合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签署返聘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

4、返聘协议一年一签。根据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体等状况,每年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五、解聘条件

1、返聘期满,即行终止聘用。

2、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

3、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聘用协议。

4、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立即解聘:

(1)不符合医院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向医院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6)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相关规定

1、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聘用,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计一个月薪酬。

2、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

3、聘用期间,返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由返聘人员自理。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返聘人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3

一、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依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在职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可提交申请交董事长审批。

三、退休返聘一般分为两种:行管人员返聘和技术人员返聘。

四、因退休返聘人员已失去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返聘期内与公司建立的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故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退休返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实行协商制。行管人员的返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补贴两部分组成(无职务工资、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奖金按在职员工的50%发放。技术人员返聘工资参照当时市场行情,协商制定。退休返聘员工不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退休返聘期限 :确定退休返聘的员工,需签订《退休员工返聘协议》,聘用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二)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向公司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大疾病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七、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 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 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5

1.0目的

规范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使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维护用工双方权益,杜绝或减少因退休和返聘管理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权益损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退休返聘管理。

3.0职责

3.1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员工退休管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风险评估、协议签订、备案公正、纠纷处理等。

3.2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申请、面试、试用、考核、风险评估等工作。

3.3总经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再用的最终审批。

4.0定义

4.1退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4.2提前退休:指从事国家规定的工种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而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4.3返聘:指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重新返回工作岗位。

5.0管理规定

5.1退休

5.1.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

5.1.2因其它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

5.1.3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并注销员工档案。

5.1.4员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如需向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申报和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携带员工离退休资料到国家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和备案手续,退休员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2返聘

5.2.1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人力资源中心应与其签订书面返聘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保险、劳动保护待遇、工作期限、解约条件(可提前解约)等权利和义务。

5.2.2离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后,其与公司形成的关系,不属于国家法定劳动关系,不受国家相关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5.2.3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同离退休人员协商处理,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5.2.4离退休人员与公司发生其它争议的,如果属于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由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5.2.5人力资源中心监督审查离退休人员是否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6.0返聘程序

6.1返聘申请

6.1.1凡符合人力资源中心招聘要求和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员工招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应聘申请。

6.1.2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需求、人才补充难易度、公司整体运营的平稳性和连续性、特殊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可向总经理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并征求用人部门意见。

6.1.3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人力资源配置的实际需求,可向人力资源中心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

6.2返聘审核

6.2.1返聘审核的内容除包含常规应聘审核的项目外,重点审核离退休人员退休的合法性、健康状况、病史、岗位工作对其健康明显或潜在的影响和风险、其对岗位工作压力的承受性和环境适应性等,以充分评估退休返聘人员可能和潜在的用工风险(职业健康及法律风险等)。

6.2.2退休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若因个人信息资料虚假或隐瞒,经查证属实,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退休返聘人员承担(可在返聘协议里约定)。

6.2.3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应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招聘、甄选、录用、试用、转正、考核等工作,并共同承担因审核不力出现的用工纠纷责任。

6.2.4退休返聘人员经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审核通过,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6.2.5若退休返聘人员需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需要办理公正手续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到相关公正机构办理公正手续。

6.2.6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每三个月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一次用工风险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6

为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特长,同时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学科建设,确保我院延、返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粤组通[]47号、校人发[]64号文、中大人事[20xx]22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返聘作如下规定:

一、延、返聘对象

1.本人自愿;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医教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3.受院长委托,负责某项特殊工作的人员。

二、延、返聘条件:

(一)延聘条件:博士生导师

(二)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研究生的导师;

2.由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指定的重要学术着作、教材主持人;

3.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的高级医疗保健专家;

4.科室需要或受医院委托负责某项特殊教、医、研及管理工作者。

三、延、返聘期限

1. 博士导师可延聘到65周岁。

2. 博士导师,可返聘至70周岁;

3. 非博士导师正高,可返聘至65周岁;副高返聘至63周岁;

4. 每期返聘时间1-2年,原则上连续返聘时间副高不超过3年,正高不超过5年。

5. 愿意前往黄埔院区工作者,不受上述限制具体聘期由医院决定。

6. 接受院长委托承担特殊任务暂不受限制。

四、工作要求:

延、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要求上全班,参加医院医教研工作。原则上,非手术科室65周岁以下返聘者,返聘期间每周教授门诊时间不少于3单元;手术科室返聘期内累计门诊时间不少于四分之一,具体由科室安排,没有开设门诊的科室,依此安排相关工作。

五、延、返聘程序

1.首次参加延、返聘者,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实情况,报请院长书记会审批,获准后通知相关科室,并填写相关表格。

2.延、返聘到期者,由人事科提前1个月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工作交接班准备。凡需继续延、返聘者,人事科按第1条程序报批。

3.因故提前终止延、返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人事科备案。

六、延、返聘待遇按医院现行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医院其它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7

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

2、本人申请,科室与个人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为人师表。

4、返聘以医疗临床一线为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职称可以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特别是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3、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在院外无其他个人收入的兼职工作。

三、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如需外出会诊、手术或查房应按院内有关规定办理。

3、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对青年医师言传身教起表率作用。

四、返聘待遇

1、返聘期内执行同级在编职工工资标准(补足原工资)。

2、享受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3、仍由所在工作科室管理和考勤。

五、返聘办法

1、本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报院办公室。

2、根据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聘期为一年,根据返聘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六、解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规定,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日常工作,次年不再返聘。

5、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8

为规范本校退休返聘人员聘任、管理等流程,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方法。

一、退休返聘的基本条件

返聘人员可以是本校或外校退休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日常工作。年龄要求为:女性,不超过62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督导岗位,年龄可放宽至女性65周岁,男性70周岁。

2、热爱所聘岗位工作,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3、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能为人师表。

二、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返聘人员的聘任、考核及课时津贴发放由组织人事处、教务科研处及聘任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聘期为一年一聘,每年根据人员缺编情况,由工作小组审核提出拟返聘人员名单,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定。返聘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分管人事副校长、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科研规划处负责人及四系(印刷、设备、出版、艺术)系主任。

1、返聘办法及手续

需要返聘人员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外来(退休)人员申请表》,提供可证明拟返聘者身份证明的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进行聘任。

2、考核方法

返聘人员由聘任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本岗工作的,应及时中止聘任。

3、返聘待遇

返聘人员的待遇以上海市规定工资标准。每周30个工作小时,享受寒暑假。

三、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9

为进一步发挥本院退休专家及退休技术骨干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医院聘用人员的工作,以技术提升为重点工作目标,落实医院品牌服务的战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医院卫生人才资源的目的,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所有返聘人员应按照人事分配制度岗位管理设置进行返聘。根据不同的反聘条件,申请相应的反聘岗位,并经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聘用。

二、聘用办法

1.专家(管理)人员返聘实行院科两级返聘

1.1.返聘条件:

院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院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医院有需求时可予以院级返聘: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5年以上院级领导任职经历。

科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科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科级返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8年以上中层干部任职经历。

3.硕士生导师组成人员,有带教任务者。

4.未结题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5.南京市级重点学科及特殊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1.2.返聘年龄:

返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正高≤70周岁,副高≤68周岁。

返聘管理人员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1.3.返聘程序:

院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院部聘用。由院部及相关部门与返聘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应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程序如下:

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必须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议合格后,报送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被聘任者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科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科室聘用。科级返聘人员须经院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协议书后方可返聘录用,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满编或超编科室不得返聘,程序如下: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将退休通知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科室,个人提出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报送办公会讨决定,人力资源部将讨结果通知科室及本人,人力资源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1.4.返聘后考核与分配:

院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按在岗期间工资待遇发放。工作量等指标由院部考核,奖金等由院部分配。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并应服从院部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科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其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返聘人员占所在科室的编制,享受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科室负责人,并应服从科室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1.5.返聘后管理:

1.返聘人员应服从医院和聘用科室的领导,聘用科室应加强返聘人员的管理。

2.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和护士等专业的相关规定。

3.返聘人员应参加医院绩效考核。返聘人员为医院作出显著成绩,可按在职职工一样,参加院级评选先进个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4.返聘人员按在职职工同样进行考勤、考核、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1.6.续聘与解聘:

1.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且符合返聘条件与年龄者,按本规定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

2.医院和聘用科室有权对返聘违规人员和因病因事不能胜任工作者实行解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不履行协议者。

(2)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如收受“红包”、“回扣”、“三单提成”、违规外转病人等)。

(3)返聘期间在民营、私立医院挂牌、工作。

(4)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

(5)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

2.其他人员聘用: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确因科室需要,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科室可根据岗位设置许可,由科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作为临时性用工聘用,经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委员会票决是否聘用。待遇按相应岗位的临时用工规定发放,一切费用纳入科室成本核算,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3.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休人员一律不返聘。

三、备注: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退休人员。

2.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

3.聘用已退休人员的合同,返聘合同 篇三

返聘人员劳务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被返聘者):签订日期:年月日/ 6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 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民族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固定电话

在北京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街道(乡、镇),邮政编码

紧急联系人姓名关系联系电话

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鉴于乙方已经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返聘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本合同于年月日

起生效。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乙方返聘期间根据甲方业务开展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返聘期间,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也可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商订工作时间安排。

(二)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

第四条 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

休息日,应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月工资按甲乙双方协商结果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80%。

(二)乙方不享受甲方在职员工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但享受国家规

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权力。

第五条 医疗

经甲乙双方协商,返聘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乙方劳务费;乙方发生工伤时,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间甲方支付乙方基本工资。

第六条 保密义务

乙方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及必备的劳保用品。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第九条 合同终止

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甲方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除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工作交接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书面补充协议。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作报酬的赔偿金,如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年月日

4.退休返聘人员协议书 篇四

公司名称:(以下称甲方)注册地址:

负责人:

人员姓名:(以下称乙方)性別: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本协议于

年月日签订

鉴于乙方系正式退休人员愿意到甲方提供劳务,且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劳务机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的关系

1.乙方为法定正式退休人员。乙方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不构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

系。

2.乙方不享受甲方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所提供的各种福利、保险及其他待遇。第二条 信息披露和录用条件

1.在订立此协议之前,乙方必须已经符合国家的退休条件,并符合甲方在提供劳务机

会时公布的各项标准或要求。

2.乙方须正确填写甲方提供的个人履历表格,并在甲方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乙方开始

履行此协议之前,有责任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学历以及工作经历、退休证明、体检合格证明书等。

第三条 劳务内容和时间安排

1.乙方在甲方的[]提供劳务。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所提供劳务的内容和地点进行调整。在做出调整之前,甲方将会与乙方沟通。

2.甲方承诺在协议期间乙方每天的提供劳务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

时。每周至少安排2天的休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时,本协议自然终止。第五条 劳务报酬

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报酬。乙方的劳务报酬标准经双方约定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元/月(¥:元/月),甲方按照乙方当月实际的提供劳务时间进行结算,并将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代缴乙方所应缴纳的劳务税收。乙方的劳务报酬

参照乙方工作地当地政府公布的不含社会保险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协商约定。甲方将通过方式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并于次月日前发放当月的劳务报酬。2.根据甲方的制度,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地使用既定的表现评估标准来评估乙方的劳务

成果,并根据评定结果来决定乙方的劳务报酬增长或减少的幅度。

第六条 劳务保护和条件

1.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符合适用的安全卫生法规的清洁和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可能的职业危害(如有)防护措施,以使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提供劳务。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的需要,按照政府及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用品和进

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着想,乙方应该在任何时候均应严格遵守所有安全操作规

程。若在工作中发生任何意外或受伤事故时,乙方必须立即向上级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第七条 劳务纪律

1.甲方将根据业务需要来分派乙方所应提供的劳务。乙方应遵照甲方的指引和安排,按照主管的指示及甲方的工作规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乙方的义务。2.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所有规则和制度。

3.如果乙方违反了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或程序,乙方将会受到警告或者解除本协议,在这类情况下甲方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解除本协议的补偿金。

第八条 有关责任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甲方将

按照国家相关提供劳务的规定处理。

2.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的责任。第九条 商业秘密

1.乙方在本协议期间以及与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后,均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2.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ⅰ)甲方的产品生产或研发、管理方法、操作流程;(ⅱ)甲方的培训内容、培训资料和文件;(ⅲ)甲方的财务计划、规定、报表、数据或报告;(ⅳ)甲方的客户名单、经营策略、销售资料、数据或报告;(ⅴ)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工资标准以及有关资料、数据或报告;(ⅵ)其他属于甲方的文件、档案、软件、数据、音像或图片资料。

第十条 解除协议

1.有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乙方工作表现为“不满意”;

2)乙方身体状况或能力不适应甲方工作的要求; 3)乙方违反甲方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违反甲方的安全操作程序; 5)甲方业务方面的原因。

3.上述第1款、第二款第1、2项规定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协议一旦提前终止,乙方和甲方的劳务关系也随之提前终止。

4.如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终止协议,乙方应立即归还所有的有关甲方的文件、记录、设备、制服及其它由本人使用或保管的财物,如乙方不予归还,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有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2.若乙方同意本协议及甲方规章中所述的条款和条件,请在本协议书上亲笔签署并交

还给甲方。

3.如本协议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成为无效的、不合法的或不可执行的条

款,本协议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无效的、不合法的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可以被双方接受的有效的、合法的及可执行的条款所替代。

4.本协议生效后,对甲、乙双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下无正文)

公司名称:

员工姓名(本人签名):(盖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

5.退休返聘人员录用的一些注意事项 篇五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法律关系】

1、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3、如果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又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相关法律】

【一】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

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注意事项】

1、由于退休返聘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2、协议中约定的“安全责任自负”基本上归于无效的。可在协议中约定“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等类似内容。

3、如果出现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关问题】

【一】关于加班是否支付加班费用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二】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年假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法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法中的福利待遇,所以依照上述规定,不适用退休返聘人员。虽不违反法律,但易引发员工反感情绪,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些带薪假期。

【三】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是否纳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这些个人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6.医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篇六

为了充分发挥我院(离)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离)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离)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条件

1、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退休后暂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本人同意返聘者。

2、本人自愿,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保证工作时间

3、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能力扎实,能独立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4、一般要求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特定岗位可放宽至主治医师。

5、因科室发展需要的特殊人员。

二、返聘人员待遇

1、返聘工资:所有人员享受正常退休的全部待遇,另外副主任医师按退休时工资的40%、其他人员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返聘底薪。

2、绩效工资:根据返聘人员工作量及岗位贡献,经医院审核后由所在科内发放;

3、相关福利待遇参照所在科室的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三、职责与要求

1、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医院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职务,亦不负责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2、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3、返聘人员到外出会诊,要按照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四、返聘、续聘

1、首先根据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经返聘人员同意,并由返聘人员写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议

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协议一年一签。

3、根据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体等状况,每年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五、解聘条件

1、返聘期满,即行终止聘用。

2、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

3、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聘用协议。

4、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立即解聘:(1)不符合医院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向医院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6)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7)、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六、相关规定

1、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聘用,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计一个月薪酬。

2、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

3、聘用期间,返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由返聘人员自理,医疗期内,医院按照医院考勤制度发放工资。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返聘人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外籍退休人员返聘个税是如何缴纳的 篇七

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

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只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处理。

四、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

聘用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1)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此观点是目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 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则不包括。

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员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加重了聘用单位的责任。

五、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防范。

对于退休人员聘用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协议、商业保险等方式来进行。(1)协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故,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 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在协议中规定由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发生了意外伤害,首先由保险赔偿,并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2)商业保险。

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仅靠聘用协议的约定,恐怕还不能完全防范所有的风险,一些意外情况尚不能避免。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防范,即一旦发现退休人员身体状况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适合所在的劳动岗位时,应及时解除聘用协议。这既是对聘用单位的保护,也是对退休人员的保护,使其早日颐养天年。

8.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篇八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

一、定义

本协议所称退休人员是指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

二、聘用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岗位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任务实行责任制,乙方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时间按照每日工作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五、劳务报酬

甲方每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乙方每月劳务报酬按执行。劳务报酬发放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甲方可以提前或推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务报酬。

六、其他待遇

1、甲方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给予乙方办理相应的商业保险。

2、乙方非因在甲方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书请假接受治疗;治疗时间超出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工作时间内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任务,或在工作时间内在甲方工作场所外从事工作任务,受第三人伤害的,其待遇按国家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七、工作要求

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有权向乙方追究赔偿责任。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协议期限届满,本协议终止。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解除。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

4、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适用《劳动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

九、附则

1、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各项真实、合格、有效的证件及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有虚假、欺骗等现象,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如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2、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协议,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接交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________标准赔偿损失。

3、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确实已熟知甲方之规章制度,并承诺自觉遵守。协议期间,如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按该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4、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人员配置,有权对乙方实际工作给予岗位调换安排。

十、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务提供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

9.外籍退休人员返聘个税是如何缴纳的 篇九

甲方:南溪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金寨县卫生局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返聘期限

1、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2、乙方在协议期满后,符合续聘条件,可在期满前30日内按照金寨县卫生局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相关规定,与甲方协商续签返聘协议事宜。

第二条:返聘条件

(一)确因科室工作需要;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

(三)原则上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且能胜任返聘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返聘程序

(一)科室(科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室,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卫生局审批备案后确定;

(二)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返聘手续。第四条:返聘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返聘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返聘科室(办公室)按季度考核返聘人员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一经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若因工作不力,违反医疗规范而发生纠纷、差错甚至医疗事故赔偿的,严格按照单位管理细则处理。

第五条:返聘人员待遇

1、返聘期间每月基本工资 元;

2、福利待遇:根据所返聘的科室适当制定奖励性工资。第六条:解聘和续聘

(一)返聘期限为一年一聘,根据返聘人员考核情况,决定是否解聘和续聘;要求续聘者必须在聘期到期前一个月提交续聘申请;

(二)因个人身体等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办公室申请;

(三)返聘人员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随时解聘。

1、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或过失并严重损害单位利益的;

2、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3、因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且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4、在一个聘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5、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6、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备案一份。第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10.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篇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原工作单位:

退休时间:

家庭住址(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期限为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内容为

;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乙方的工作职责为:

;

三、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每月日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劳动报酬为税前每月元,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七、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因个人能力、身体条件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或指标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八、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返聘期间因在个人基本信息中弄虚作假或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岗及本协议义务的,协议终止。

九、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报酬直至交接完成,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十、双方约定的内容。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乙方上岗前须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资料原件,提供健康体检证明,保证满足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三)、协议终止、解除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四)、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或累积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个月,本协议自行解除。

(五)、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六)、鉴于甲乙双方为雇佣关系,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补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上述补偿金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援助,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工伤和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且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予支付。

十一、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或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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