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共3篇)
1.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 篇一
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作这样的调整,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广大党员对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的组织工作透明度的要求日益迫切。《党费收缴规定》明确提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二是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作为代党委管理党费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三是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进行党性观念教育,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健全党费工作制度,合理使用党费,充分发挥党费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新的《党费收缴规定》施行后,各地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检查监督,增强党费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把党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党费收缴工作中的几种计算基数. 篇二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党费收缴工作中的几种计算基数介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
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
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
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6、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
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3.中国共产党党费交纳手册例文 篇三
篇 1:《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篇 2:《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依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有的最少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 1 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情势发展的要求,进 1 步加强和改进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以下规定。
1、党费收缴 ?
第 1 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个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补助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补助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补助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份(奖金)。
第 2 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个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元)者,交纳 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 3 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个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1 条、第 2 条规定交纳党费。
?
第 4 条
不按月获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个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1 条、第 2 条规定交纳 ?
党费。
第 5 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个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 6 条
农民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托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 7 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 1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 8 条
豫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豫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 9 条
党员 1 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活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 10 条
党员工资收入产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确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依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 101 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 1 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扼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
第 102 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 1 次党费,也能够拜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 1 般不得超过6 个月。
第 103 条
对不依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 104 条
党组织应当依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 105 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一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 106 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一年依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一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2、党费使用 ?
第 107 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兼顾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 108 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
第 109 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定阅或购买用于展开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装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 210 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中国共产党党费交纳手册》}.?
第 2101 条
要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 1 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党费管理 ?
第 2102 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 1 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当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 2103 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履行。
第 2104 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
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 1 部份,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之外的投资。
第 2105 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依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 2106 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然的 1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一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一年向党员公布 1 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 2107 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保存党费。具体保存单位和保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肯定,保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 2108 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 ?
篇 3:《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
团体各党委、直属党支部 ?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现将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标准通知以下 ?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个月以工资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的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固定部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份(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补助补贴。{《中国共产党党费交纳手册》}.?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个月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
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个月以实际领取的离 ?
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 1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豫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豫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中国共产党活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 1 次党费,可以拜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 1 般不得超过 6 个月。连续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建咨团体党委办公室 ?
2008 年 7 月 1 日 ?
篇 4:《党费收缴程序》 ?
范围
?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党费收缴工作。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党委及下属党支部。目的 ?
为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流程,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特制定本程序。
术语和定义 ?
党费党员向党组织缴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活动的经费。
职责 ?公司党委负责汇总、整理各党支部上交的党费,按时上交到长安汽车股分公司党群工作部,做好收支记录,保存收支凭证。综合管理部行政管理室为平常办公部门。党支部负责汇总、整理本支部党员上交的党费,按时上交到公司党委,做好收支记录,保存收支凭证。党小组负责本小组党员党费收缴,做好收支记录。
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室负责核算党员党费分级交纳额度。
工作要求及程序 1 工作程序 ?公司党委分别于每一年 5 月 10 日、11 月 10 日前收缴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党费。党员党费分级交纳额度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室依照《中国共产党党费工作手册》规定进行核算,提交综合管理部行政管理室;党员党费分级交纳额度每一年 4 月修订 1 次。行政管理室将党员党费分级交纳额度下发至各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组织委员将党员党费分级交纳额度下发至各党小组组长,由各党小组组长按此标准收党费,做好《党费收缴登记表》(见附录 B.1)。党小组组长将收完的党费上交党支部。
?党支部审核党小组上交的党费,确认无误后在《党费收缴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保存复印件。党支部组织委员汇总完支部党费后,填写《缴纳党费(记账单)》(见附录 B.3),由支部(副)书记审查确认后,将党费上交行政管理室。行政管理室审核党支部上交的党费,确认无误后在《缴纳党费(记账单)》收款 ?
处签字或盖章,并存档第 2 联。行政管理室汇总完所有党支部党费后,填写《缴纳党费(记账单)》,由党委(副)书记签字审查确认后,将党费上交股分公司党群工作部。当党群工作部审核、收款签字后,《缴纳党费(记账单)》第 2联交党群工作部存档。
流程图 ?党费收缴工作流程图见图 1。
图 1
党费收缴工作流程 ?
流程说明 ?
党费收缴工作流程说明见表 1。
表 1 党费收缴工作流程说明 ?
记录 7
附录 ?
附录 A
参考标准 附录 A.1 党费收缴标准 ?《中国共产党党费工作手册》 附录 B
记录模板 ?
附录 B.1
党费收缴登记表 见表 B.1 ?
NY ?
-DQ03⑵012
?
标准范本见附件 B.1。
党费收缴登记表.xl{《中国共产党党费交纳手册》}.?
s ?
附录 B.2
缴纳党费(记账单)
篇 5:《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依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有的最少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 1 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情势发展的要求,进 1 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以下规定。
1、党费收缴 ?
第 1 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个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补助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补助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补助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份(奖金)。
第 2 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个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元)者,缴纳 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 3 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个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 1 条、第 2 条规定交纳党费。
?
第 4 条 不按月获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个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 ?
第 1 条、第 2 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 5 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个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 6 条 农民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托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 7 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 1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 8 条 豫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豫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 9 条 党员 1 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活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 10 条 党员工资收入产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确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依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 101 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 1 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扼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中国共产党党费交纳手册》}.?
第 102 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 1 次党费,也能够拜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 1 般不得超过 6个月。
第 103 条 对不依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 104 条 党组织应当依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 105 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一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 106 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一年依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一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 ?
党费。
2、党费使用 ?
第 107 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兼顾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 108 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
第 109 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 ?
(2)定阅或购买用于展开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装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 210 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 2101 条 要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 1 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党费管理 ?
第 2102 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 1 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当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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