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品安全法

2024-08-01

解读食品安全法(共10篇)

1.解读食品安全法 篇一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一、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慨况

现行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的需要。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也是基于这些考虑,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的需要:

第一个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

第二个是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

第三个是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

二、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思路

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围绕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修订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范与未然。2.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3.建立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现最严历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现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实现最严格的追责。4.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系列的认证,修改,于今年4月2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三、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新法修改力度非常大,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从原来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新法中对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1.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2.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3.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4.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5.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6.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7.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8.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等。

四、结合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班的特点,对新的《食品安全法》作概括性的解读,1、新的食品安全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我们资金的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第8条),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应该讲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据我掌握的情况下,现行很多地方没有进行地方立法。

第四强化了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2、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真正做到“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落实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建议社会共治原则

第一,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主要是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地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和理念。

4、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最主要的问题是这种分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另外,通过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的这种行为,我们还要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同时对待这个规定,我们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监管制度。

5、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规定

在这次修法当中,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

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

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6、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重典治乱的理念

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第二,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三,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第四,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第五,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第六,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五、对新法中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新增内容的解读。

1、名词解析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生产者和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和生产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和生产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惩罚性赔偿-指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带有惩罚的性质。

2、关于增设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度的规定

新法114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新法1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3、关于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新法第148条对原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作了 修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这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和生产经营者,应当实现首府责任制,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4、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的规定 新法第47条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二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三是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四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5、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新法第53条在原法第3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合格证明文件的具体解释,增加了查验记录的内容,对记录和凭证的保质期限进行了更科学的规定,增加了对从事批发业务企业记录和保存凭证义务的规定。新法第60条要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保存自己所做的进货查验记录和供应商提供的相关凭证,保质期不得少于食品添加剂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电子化查验记录保质期限同此规定。这些往往都是大家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

6、关于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57条是新法新增的规定,此条着重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进行了规定,由于这些单位就餐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突出,要求集中用餐单位主管部门和食堂负责人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规范食堂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新法第58条、对餐饮具消毒的规定、59条对食品添加剂出产检验记录的规定。第60条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过去只对食品生产者的规定,新法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添加剂中提出相关要求。还有新增的62、64、65、66条,分别对网络食品交易、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都作了明确的要求。希望大家回去认真看看。

7、新食品安全法倡导餐饮服务提供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来源

新法第55条在原来的31条基础上修改并增加了倡导餐 饮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公示相关的食品的原料和加工过程。我 们现在正在积极推广的“阳光厨房”、“名厨亮灶”,通过这样操作,大家能够在就餐的时候就看到你操作间当中用的 什么原料,食品加工的过程怎么样,以及操作大师傅们的卫 生状况怎么样,让我们的消费者直接参与监督。同时在这次的法律当中又规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原料 的进货要进行记录,使用的原料应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 的标准,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更好地使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为广 大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

8、关于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

新法第122条,除了将起罚点由两千元提高到五万元,将罚款货值金额倍数加倍以外,还增加了对于明知从事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者的处罚。对无证经营的处罚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以下罚款。新法第123.124.127.131、133.134.135.136.137、条,都分别对不同违法责任进行了规范。

2.解读食品安全法 篇二

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人2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已于民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共全法》正式施行后, 废止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食品卫生法》, 标志着食品领域的监管从“食品卫生”国品安全法》时代进入了不“仅是法律地食品安全”位和法时代。律《名称的变化中华人民共, 和更是国食食监管理念、监管内容、监管模式、监管机制和监管责品任的提升, 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安求, 符合当前和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的新情况, 是保证全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部重要法法律, 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的通常所讲的食品卫生, 是指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新对人体的危害。而食品安全, 则包括了保障食品原意料、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的合法有序以及解相关各方的责任。食品安全的监管已经超越了打击假读基于精冒伪劣、确而严格的元素含量杜绝过期变质等质、量生产环境管理层面, 等细致指标基而是上升到

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因此, 食品安全比食品卫生的内涵更丰富, 涵盖范围更广, 要求层次更高, 意义更加重大。

监管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过程预防和控制并将其落实在食品链的各个环节中的思想。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物疫病防治、食品生产加工管理、食品安全流通领域, 公共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措施, 禁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和使用, 同时还要求采取措施, 实现安全许可、风险评估、信用监管、全程追溯、产品召回等制度, 以切断不安全食品的供应链, 同时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

监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与食品监管各环节的共性原则和制度, 兼具食品领域基本法律与具体监管法的特点, 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理顺了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加大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细化了以往的许多条目, 明确了各方责任与义务。

监管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环节按部门的管理体制。在借鉴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 确立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总体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 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这既有利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 又有利于防止部门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

监管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 多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协调的机制, 加强了中央一级政府的整体直接管理, 明确了各级政府之间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从制度上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了食品安全管理上不协调的因素, 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机制的内容。

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各级各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加大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力度,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规定了组织提供方和虚假广告代言者的连带责任, 新增了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同时, 规定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农业、质检、工商、食药、商务等部门的监管、协调、配合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职责以及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责任。

3.解读新版《食品安全法》 篇三

比起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原法90%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从原来104条增加到154条。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上位法,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给我们的消费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可以减少对农残的担心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趋紧,农药在控制病虫害、保障作物产量和质量、满足消费需求上做出了巨大贡献。有研究指出,如果不使用农药,农作物的损失可高达70%,使用农药可挽回40%的损失。因此,农药的作用不可低估。

遗憾的是,尽管目前我国的农药在投入生产使用前,都要经过有关部门严格论证,按规定剂量和安全间隔期使用,总体上是安全的,但由于近年来的确有不良农户滥用农药,加上有些媒体对农残夸大、片面性的报道,使得农药成了“过街老鼠”,搞得人人惶恐。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禁用了33种高风险农药。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专家指出,10年前,高毒农药在农药中占比近30%,现在还不到1.7%。目前个别高毒农药还无法被替代,如用于粮食仓储等的药品以及处理急发、爆发问题的药品等。但“这类农药如果规范使用还是安全可控的。”

尽管此次是《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提出在蔬菜、瓜果等的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但这种“禁用”,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列入农业部门的规章,此次不过是把农业部的部门规章上升到了国家层面,这说明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和管理问题更加重视了。

冷冻食品消费更放心了

目前我国肉类食品厂有2500多家,年产肉类6000万吨;速冻食品厂2000多家,年产量850多万吨;冷饮业4000多家,年产量150多万吨;乳品业1500多家,年产量800万吨;水产品年产量4400万吨。发达国家易腐食品的冷藏运输率已超过60%,而我国只有20%左右。这些总量超过亿万吨的食品都属于易腐食品,都需要冷藏运输。食品在产、销、运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成为全国人民关心的重要节点。

面对如此大的市场,新版《食品安全法》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都对冷链物流做出了相应规定,并制定了惩罚措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食品的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很多冷冻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在于运输环节的温度波动。这里面确有食品在运输环节中不规范及超市存储不当等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目前我国冷链物流标准的混乱。一方面,我国冷链物流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上存在相互交叉;另一方面,大部分冷链物流的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

而新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将使整个冷链过程从仓储、运输到配送,再到终端消费,都约束在规定的温度范围之内。冷链物流是对食品安全的最强有力保证,具有强制性的法规标准在冷链不再断裂,会给未来冷冻和生鲜市场带来十分显著的有利影响。当然,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买保健食品时要用心

新版《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管理: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首次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其对应的功效。

未来进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市场将有四扇门,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谋定而后动,分别是注册与备案并存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QS标识的普通营养食品,一些原装膳食补充剂还可通过申报无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因此,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识将从过去单一的“蓝帽子”时代,迈入注册制的“蓝帽子”和橘红色的备案制标识共存的新时期。

新法还明确,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的功能,并且规定保健食品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因此,未来您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切记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要用“疗效”对号入座。而去药店买药时也要仔细看说明,避免被忽悠买了保健食品。

网上买吃的能够安心了

在“互联网+”的时代,我国的网络购物也已从最初的“新生事物”发展成全社会参与、采用先进信息技术的交易方式。但与此同时,通过网络实施欺诈、网上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也呈高发态势。此次新版《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应该负责对入网销售的食品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如果消费者通过该平台购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方平台要提供该经营者的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的话要先行赔付。

其实,很多时候,消费者不怕买到假货,怕的是买到假冒伪劣后没人理、没人赔、没人负责。新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规定首先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其次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10月1日后,消费者若网购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宝宝的奶粉不用再那么糟心了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配方奶粉成了食品安全的焦点问题。尽管人们对国产奶粉的信心已经在慢慢恢复,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解决。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此外,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从某种意义上说,婴幼儿乳粉的监管应该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仅要有安全保障,还要有营养保障。但目前,我国的乳粉配方多达1900个,行业内多个品牌应用统一配方的企业很多。为了市场营销,有的企业就有可能会随意制定一些不具有科技含量、对婴幼儿生长发育也没有什么特别意义的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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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乳粉配方注册制的实行,意味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对企业提交的乳粉配方进行审查。这表明国家对婴幼儿乳粉的配方将采取更为严格的管控,企业在设计配方时也必须对其科学性和安全性更加注意。

目前,国产奶粉生产还存在分装方式,即进口国外“大包粉”,在国内进行加工分装。但这种做法,不仅容易发生二次污染,还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等问题。所以,新《食品安全法》还特别强调,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这一做法也会促使企业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对转基因可以稍作宽心了

转基因食品一直备受关注,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需要说明的是,转基因产品强制标示并不是此次新版《食品安全法》才规定的。早在2002年,农业部即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示管理目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大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示,其他转基因产品可明确标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第十六条也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之所以说是“可以稍作宽心”,是因为本次新法特别强调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当“显著”。但由于采取定性方式标识,定性又依赖于2011年的法律解释,而当时5大类17种所涵盖食品行业的种类明显落后于目前食品行业的发展。所以,业内有专家担心这会让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今后索赔更有信心了

受到损失理应获赔,但在过去,对这一点,消费者多少有些理直气不壮。此次新版《食品安全法》则给足了消费者底气。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有的环节还不敢太松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强调:“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以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但是,任何法律的实施和修订都是有时间限制的,而市场上的变化却是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的。就此次新法而言,虽然亮点颇多,但在某些环节上还有不太明确或不易操作之处,因此消费者的某些隐忧恐怕还不敢太松心。

但不管怎样,对这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我们都有理由相信它能保证我们餐单的安全。

4.绿腾解读新版食品安全国标 篇四

由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新版食品安全国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食品中的3650项限量指标,较此前标准分别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食品及1357项限量指标。

食品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基本覆盖日常消费的食品种类,为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法定技术依据。对此,绿腾表示,安全是生产的第一要义,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是企业首要解决的问题。

新国标覆盖了12大类作物或产品,特别是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值,基本涵盖百姓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针对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多发的问题,新国标为115种蔬菜和85种水果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新增的蔬菜水果限量占新增总限量的67%。绿腾表示,茶叶作为人们日常的饮料之一,使用人群极广,因此,茶叶企业更要把茶叶安全视为发展的重中之重,做到生态种植、绿色种植,这样茶叶的安全质量才有保障。

据悉,新国标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约91%的国家标准等同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共1811项。

5.解读食品安全法 篇五

发布日期:2012-06-11

来源:新民网

浏览次数:454 核心提示: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在全国率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十大案例征集评选活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成效是保障百姓饮食健康安全的基石。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个最严”的监管要求,实现把上海建成全国食品最安全城市之一的目标,本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群策群力、突破固有羁绊,在监管机制、手段、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为客观反映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建设,构建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局面,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在全国率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十大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全市相关监管部门和区县推荐的58件案例经过市民投票、专家评审,十大案例于今天正式揭晓,另外还有十个案例入围。

案例一

上海市率先颁布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推荐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市农委 市工商局 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即启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立法工作,该办法经市人大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实施《食品安全法》后的首部地方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融合了历年监管实效和世博食品安全保障成果,首先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禁止回收食品和过期食品再用作食品原料、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该办法还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依法监管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提供了可依照的“准绳”,更催生了本市多部为食品安全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应的职能机构,市、区(县)两级食品安全委会员会及其办公室相继建立完善,对原本多头监管或职能划分不清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协调与裁决,填补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缝隙”。根据实施办法要求,本市整合各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资源,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启用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12331”,受到普遍欢迎,并获得国务院食安办充分肯定。

案例二

积极构建农药连锁经营体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

推荐单位:市农委

农药是农业生产的“水龙头”,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对农药连锁经营单位,本市农业监管部门实行张弛有度的管理,不把“水龙头”关死,也不让“水”任意流入非正规渠道。

近年来,本市修订出台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强化农药连锁经营体系建设,定期培训经营人员,切实提高农药经营的服务质量。目前,全市农药经营网点约1000家,其中连锁经营覆盖面超过50%。农药连锁经营企业依托农药配送中心,利用经营网络平台,实行了采购、配送、标识、定价、服务“五个统一”,本市农药经营行业正向规模化、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转变。市农业执法部门还定期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对农药连锁经营网点的农药标签、产品质量、销售档案等进行抽查,坚决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本市还积极制定农药连锁经营扶持意见以及配套标准,在全国率先推行农药连锁经营补贴政策,完善了购销可追溯制度,提高了网络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农药经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明显提高。

案例三

加强食品安全 推进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推荐单位:市商务委

建立主副食品追溯体系可谓“一举三得”,既能够提高产销之间信息透明度,确保市民明白消费,又能够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促进诚信经营,还能够让主副食品价格监测体系更加完善,及时发现并查处问题食品,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自2008年以来,我市连续多年将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

目前,本市已有730家标准化菜市场、203家超市大卖场、13家生猪屠宰场、36家外省市生猪产销对接企业、12家肉类批发市场、24家肉类配送企业、18家蔬菜批发市场等共1010家企业建设了肉菜追溯体系,消费者能通过在销售终端电子秤上打印的电子标签查询到购买肉品、蔬菜的来源和加工企业、生产日期、检疫检验、流通环节、经营者等信息。

猪肉追溯已在屠宰、批发、零售环节基本实现全覆盖;蔬菜追溯在批发、零售环节的覆盖面已分别达到90%、40%以上;水产追溯已在8家水产批发市场和230家标准化菜市场探索试点;牛羊肉在1家宰畜场、24家批发市场、180家超市大卖场、341家标准化菜市场探索试点;粮食在3家主要批发市场、104家标准化菜市场探索试点。在未来三年内,本市的水果、南北货等主要农副产品也有望可以追溯“身世”。

案例四

本市开展停售散装食用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推荐单位:市工商局

食用油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借一个旧油桶,灌入“来历不明”的食用油,“流动油坦克”叫卖的散装油往往让消费者提心吊胆。

自去年9月以来,本市工商部门针对散装食用油经营户不落实法定要求、油品质量普遍不高、安全隐患较多,且销量逐年下降等问题,深入调研、排摸,稳步推进了全市822户散装食用油经营户主动调整业态。

对散装油的清理规范,本市工商部门坚持疏堵结合。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尚无禁止经营散装食用油的规定,工商部门便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宣传,引导经营者充分认识安全隐患和经营风险,督促其主动放弃散装食用油经营活动;同时专门开设绿色通道,为散装食用油经营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快捷服务。

截至目前,全市已全面停止销售散装食用油,全市市场内247户散装食用油经营户全部拆除了散装储油罐,575户市场外的经营者也于今年4月底完成了业态调整。

案例五

“亮剑行动”剑指食品领域犯罪 “行刑衔接”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推荐单位:市公安局

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市公安局会同市食药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开展“亮剑行动”,深化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完善线索移交、联合执法、检验鉴定、情况通报等多项打击协作机制,成功侦破青浦区“问题豆芽”案,生产、销售假冒“中盐”、“太太乐”等注册商标调味品案等重点案件12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55人,切实形成全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六

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完善乳品安全追溯体系

推荐单位:市质量技监局

安全的乳品依靠乳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电子信息记录是过程监管的有效措施。为完善乳品安全追溯制度,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全部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本市质量技监部门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全市12家乳制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完善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了乳制品质量安全。

至2011年底,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和光明乳业下属5家乳品生产企业投入巨资开发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全过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另外6家乳品生产企业包括3家婴幼儿配方乳品企业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目前,这些乳品企业已全部建立起信息记录和数据查询平台,全面掌握了原材料验收、原材料库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管理、产品出厂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实现了乳制品产销链的全追溯。

案例七

保障餐饮食品安全,实行量化分级公示

推荐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监督公示管理制度,将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每次的监督检查结果分别以绿色 “笑脸”、黄色 “平脸”、红色 “哭脸”的卡通形象,在店堂内进行标示,显示其食品安全状况的优劣。

截至去年年底,全市餐饮服务单位被评为 “笑脸”、“平脸”和 “哭脸”的分别占到总数的22.32%、68.66%和9.02%。目前,在全市各餐饮服务单位门口或醒目处都能看到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这项制度正在向全国推进,并被一些发达国家效仿。今年,市食药监管部门还建立了上海餐饮服务单位的“面容”等级评定数据库,市民可在网上实时查询饭店的食品安全状况。“哭脸”、“平脸”还是 “笑脸”,轻点鼠标就能轻松获知。

案例八

“精细化服务”为外贸食品安全护航

推荐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为在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松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打破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常规,主动跨前一步实施“精细化服务”,形成一套较科学的出口食品管理体系。一是定期开展企业原辅料、标准收集确认工作;二是引入第三方检验,贯彻 “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三是基于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风险建立不同抽检比例的精细化监管服务方案;四是实施动态化管理,在日常的出口监管过程中,根据企业出口量、管理体系的变化随时予以调整。“精细化服务”实施以来,先是缩短了通关速度,节约了物流成本,增强了企业国际竞争力,仅此一项每年为辖区内企业节约成本1000多万元;二是延长企业产品货架期,产品可以在国外货架上多存放一个月,增加销量;三是提高了企业自检能力,减少检验检疫抽检量,加大检测针对性,综合抽检效率明显提高;四是明显提高了出口产品质量,被国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也由2009年的4批次降至目前的0批次;五是促进企业质量体系改进,有效提高企业的 “第一责任人”意识。截至目前,“精细化服务”已使辖区内51家企业受益,促进食品出口将近20亿元,为企业节约物流成本1000多万元。

案例九

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 创建农村自办酒席食品安全管理新模式

推荐单位:浦东新区食安办 奉贤区食安办 嘉定区食安办 崇明县食安办

农村家庭自办酒席一直是农村食品安全管理的难点和重点之一。目前,全市郊区县每年自办酒席村民估计超过3万家,办酒桌数150万多桌,用餐人员超过1500万人次。近年来,浦东新区、奉贤区、嘉定区、崇明县建立了由乡镇政府牵头,区县食药监管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共同参与的农村自办酒席食品安全管理网络,以往被视为“野路子”的农村自办酒席场所和从业人员被纳入“正规军”,采取了严格管理。

截至目前,上述四个区县的农村家庭自办酒席已经形成了“办酒户申报——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乡镇食药监分所(社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的流程,并分别制定了各地区的 《农村家庭自办酒席管理办法》,将农村自办酒席食品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实行奖惩制度。根据规定,置办农村自办酒席的场所、厨房间、冷菜间等硬件设施必须符合基本要求才予以登记备案;厨师及服务人员要通过培训持证并经过公示方能上岗;酒席进货台账必须登记并实时查验;相关责任人要签订 《食品安全责任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追究其责任;执法人员要实地指导,制定高风险菜肴品种菜单、限制制作相关菜肴并留样登记。

案例十

以城区综合管理“大联动”为平台 加强食品公共安全管理

推荐单位:杨浦区食安办

杨浦区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流动食品摊贩较多,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单个监管部门难以治理的 “综合病”。杨浦区城区综合管理委员会和区食药监分局创新城区综合管理体制和机制,按照专业管理部门为主履职、重点难点问题联动处置的原则,形成了各个监管部门群防群治的食品安全 “大联动”综合管理平台,该区各街镇综管委先后建立了日常巡查、信息共享、问题联处、例会会商、基础台账、宣传教育、奖惩考核等七项工作机制。

6.解读食品安全法 篇六

所谓市场细分的必然性,即当某类型产品的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与程度时,消费者对这类产品已经从新鲜到麻木,并产生新的个性化的追求,同时,各企业由于竞争降价而使利润率越来越低,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取得竞争的优势与先导性,他们就会根据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推出针对性产品,从而推动此类型产品整体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例证说明:乳制品

乳制品行业最能够体现市场细分的必然性规律。当中国在“一杯牛奶强壮一个民族”的口号下推广牛奶的初期,人们主要以奶粉为主,随着市场发展,奶粉中分化出按年龄分段的“分段奶粉”,现在又开始产生了孕妇奶粉;而液态奶从一开始的塑料袋装纯牛奶细分出针对餐饮的餐饮奶、针对白领的果汁(茶、咖啡)混合奶、针对高收入者的枕奶与盒奶及针对农村消费者的塑料袋装乳酸饮料等。

判断标准与决策技巧

市场细分即将到来的时机,一般同时具备这样几种条件:

一是消费群已经扩大到所有能够影响到的人群,消费者对原产品已经习惯而麻木,产品的物质功能或精神功能已经变得并突出;

二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原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企业的利润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会强迫企业进行市场细分。

但是,作为企业来说,等到以上两个条件成熟或太过明显时推出细分产品就已经有点晚了,时间上的提前量十分重要,即企业应当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提前推出,

这里所说的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包括:

1、通过对消费者进行分析确定其中一个、或多个群体推出对应的产品,最好确定其中数量最大、意识最为前卫、消费能力最高的群体;

2、从物质与精神上分析目标消费群的需求,确定产品突出特点,提炼产品诉求;

3、针对目标消费者进行从产品包装、宣传品、促销品、营销方式等的策划。

市场细分的方法有很多种,说明如下:

1、分别针对男性和女性开发相应的产品。如汇源的“他+她-”;

2、分别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开发相应的产品。如奶粉中的分段配方奶粉;

3、分别针对不同收入者开发相应的产品。如针对白领和普通大众;

4、分别针对文化不同的消费者开发相应的产品。如针对外国人和中国人、针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等;

5、针对消费环境开发不同的产品。如家庭、办公室、网吧、餐饮、酒吧、路边等;

6、针对不同消费的不同消费习惯开发不同的产品。如容量大小、口感轻重等;

7、针对不同消费意识的人群开发不同的产品。如针对前卫人士;

8、针对不同地位的消费者开发不同的产品。如父辈、子辈等;

7.解读食品安全法 篇七

标准解读

1.名称

在GB 19298-2003《瓶 (桶) 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GB 17324-2003《瓶 (桶) 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基础上, 整合修订形成了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2.适用范围

该国标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 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GB 85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

3.水源原料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 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 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 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 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 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 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 p 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 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或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的p H值执行。

4.产品命名

产品名称应真实、科学, 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如, “太空水”、“矿物质水”、“苏打水”、“富氧水”等。该标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5.污染物指标

新增了四氯化碳、溴酸盐、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限量指标。保留了大肠菌群, 新增了条件致病菌——铜绿假单胞菌 (又称绿脓杆菌) 指标, 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大肠菌群对瓶装水生产常用的紫外线、臭氧或二氧化氯等消毒手段极为敏感, 而铜绿假单胞菌对此则具有相当的抗性。故应用大肠菌群作为瓶装水常规污染指示菌, 并不能反映铜绿假单胞菌的污染程度。

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控制饮用水生产过程中溴酸盐的产生, 该物质在国际上被定为2B级的潜在致癌物, 是消毒后生成的副产物。

6.标签标识

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 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该标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标准实施对饮用水行业带来的影响

1.规范饮用水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 包装饮用水行业也在不断发展, 市场上涌现出品目繁多的饮用水, 如, 富氧水、离子水、小分子水、矿物质水等等, 这些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解, 还有的企业在宣传过程中过分夸大其品牌的作用。为了保证包装饮用水行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除企业自律、消费者监督之外, 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规范和标准, 加强管理。

新国标的修订, 重新对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和其他饮用水进行了定义, 并从原料、水质、名称、标签标识、污染物限度、添加剂等方面设定了统一标准。新国标强调了从水源原料、生产、包装、销售等整个过程的控制, 其实施将对规范运作整个行业起到积极作用, 并有利于推动包装饮用水产业的健康发展。

2.加速中小型企业的升级改造

污染物指标的改变, 尤其是删除菌落总数这一指标后有人认为降低了标准的门槛, 会使一些企业钻空。但由于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 实际上, 这一改变对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更严格, 要求企业加强厂房硬件设施, 提高空气洁净度、机器自动化程度及人员操作要求, 整个行业的门槛和技术水平将大大提高。目前, 国家正在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将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控制, 加强对卫生指示菌的监测和管理。

因此, 新国标的实施将势必会掀起行业新一轮的洗牌, 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对资金和技术力量强大的大型企业影响可能不大, 甚至是迎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机遇;而对资金和技术力量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升级改造, 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3.维护消费者权益

水是生命之源, 饮用安全卫生的水是身体健康的基本要求。包装饮用水因为具有卫生、安全、保质期较长、饮用方便等特点, 所以, 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产销量很大。但是由于分不清各种瓶装水之间的区别, 不少消费者习惯把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水、饮用矿物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都统称为矿泉水。有的消费者误认为“矿物质水”具有补充矿物质的营养功能, 而实际上添加矿物质只是为了改善口感。

随着新国标即将实施, 这些名字让人眼花缭乱的水也将逐渐退出市场, 并不得使用“饮用矿物质水”这一名称。这不仅是对消费者健康的维护, 而且对消费者的维权也提供了有力支持。

对国内包装水行业的分析

作为我国生活饮水的重要补充, 近年来, 我国包装饮用水行业呈现跳跃式的发展, 特别是桶装水行业发展迅猛。据调查, 2007~2014年, 中国包装饮用水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23%, 仅2014年, 瓶装水行业利润总额就超过100亿元。新国标的实施将会使包装饮用水行业越来越规范, 生产的产品更安全, 再加上消费者消费能力的逐步提高, 包装饮用水市场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与国外包装饮用水标准的对比

1.微生物指标

新国标在微生物指标上参照了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 (ICMSF) 等国际相关标准制定, 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取消菌落总数和一些致病菌指标, 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致。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 (ICMSF) 、国际瓶装水协会 (IBWA) 、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 对包装饮用水未设立菌落总数、霉菌、酵母菌等卫生指示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等致病菌。我国原标准对这些指标进行了规定, 新国标删除了这些指标。

美国、加拿大、巴西、日本、欧洲各国及世界卫生组织 (WHO) 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AO) 等, 均限制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MPN<3/L或每250 m L中不得检出。我国原标准对铜绿假单胞菌污染未加限定, 新国标进行了增补, 规定每250 m L中不得检出。

2.理化指标

新国标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多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理化指标, 例如溴酸盐指标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包装水, 但挥发酚、氰化物指标仅限于使用蒸馏法加工, 存在富集效应的产品,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放射性指标仅适用于使用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作为生产源水的产品。这些与国外不同。

另外, 新国标根据WHO的规定, 删除了电导率、p H值、氯化物等指标。

8.专家解读食品安全误区 篇八

然而,这些贴着标签的食品真的是“天然”的吗?我们如何界定“天然食品”、“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呢?这些产品真的如宣传的那样安全吗?使用过化肥、农药就一定对食品有害吗?

误区1

纯天然食品就是

不含任何化学元素的食品

专家回应:纯天然食品固然好,但其中有些成分可能对人体不利

出于对添加剂的担心,追求所谓的纯天然成为人们选购食品的唯一标准。“不含防腐剂”“无任何添加剂”一时成为厂家使用的食品宣传用语,然而,纯天然食品也有诸多潜在的隐患需要提防。事实上,很多国家的食品管理部门并未对“纯天然”的标识做过多的限制,也因此导致了很多商家借此炒作产品。比如,玉米是“纯天然”的,但是其所生产的成品却是“高果糖玉米糖浆”。“天然”意味着要以“高糖”包裹,而往往付出的代价与普通的垃圾食品并没有两样。

食品化学分析也发现,许多纯天然食品中都含有有害物质。例如,生豆角中有溶血物质,发芽土豆中有毒素,某些鱼类中含有胺等可能导致中毒的物质等等。如果对这些食品处理不当就会发生危险。据新华网报道,南京市质检院食品室的乔玲说,比如不含抗氧化剂的食品可能出现潜在的氧化反应,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氧化物质,因其不容易察觉,所以对健康的潜在损害很大。再如,一些不含防腐剂的食物,因不能有效抑制微生物,保存过程中容易变质。举个例子,很多人喜欢喝饮料,有的饮料就号称纯天然,但是一次喝不完,很多人就拧上盖子放进冰箱,但冰箱的保鲜温度往往在4摄氏度左右,无法保证细菌不繁殖,所以过段时间拿出来再喝,显然就容易有潜在致病风险。

即便是一些“纯天然”的食品也可能有毒、有害。随着现代社会农药、化肥等的广泛使用,一些地区的空气和水等自然环境已经被污染,在被污染的环境下自然生长的植物虽然可以被称为“天然”,但却难保其纯净、安全。由此,“纯天然”并不代表绿色健康,要警惕商家“纯天然”食品的误导宣传。

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院长王锡昌介绍,纯天然食品固然好,但其中有些成分可能对人体不利,通过食品加工可以把有害物质去掉,所以加工是需要的,对这些食物资源进行一定的粗加工处理或精加工处理,使之更满足人们对品质、口味、质地的需要。

误区2

纯天然食品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

专家回应:有机食品要求最高,绿色食品次之,最后是无公害食品

在各大超市,带有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的商品价格要比一般商品高得多。在北京的一家大型超市,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青椒6.98元一斤,普通青椒只有2.30元一斤。同样,散装大米2元多1斤,有机大米则要6元钱一斤。查阅相关标准可以发现,在我国,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是需要经过严格认证的,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A级是指生产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AA级也叫有机食品,除了生产环境符合标准外,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食品添加剂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生产资料。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的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

按照标准来衡量三种食品,有机食品要求最高,绿色食品次之,最后是无公害食品,这些产品都会有相应的标志。

据了解,在我国有严格的食品认证体系,农业部启动的“无公害食品计划”确立了“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战略,这三种产品的包装上都有规范的标志、认证编号以及厂名、厂址及认证的有效期限。而目前市场上一些产品宣传的所谓“纯天然”食品则属于商家为其产品戴上的“美丽光环”。消费者在选择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时一定要认清标志。

误区3

凡是使用了农药化肥

都有残留,都对身体不利

专家回应:我国农药残留合格率很高,农药残留可以通过流水冲洗去除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副主任钱永忠曾表示:影响农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蔬菜中的残留农药超标,另外一个是违规使用添加剂。由此可以看出,农药残留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影响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量最主要的因素是打药的时机。据沈阳农业大学园艺学院的齐红岩教授介绍,一般作物都可以通过新陈代谢作用对喷施的农药进行降解,如果在采收的前一天喷药,采下来的果蔬农药残留量一定会很高,而要是采收前10天打的药,到采收时就没有那么大的农药残留了。

此外,农药类型和采收方式对农药残留也有影响。农药一般分为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类型。其中杀虫剂对人影响最大。在采收方式上,像白菜、萝卜、甘蓝等一次性采收的蔬菜农药残留要相对少一些,而像番茄、黄瓜、辣椒这样的连续采收的残留量将比较大。

根据农业部的测评,2010年我国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96.8%、99.6%和96.7%。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在其博客中介绍,我们国家的政府部门对蔬菜里的农药残留是有很严格的、很有规律性的坚持,还不仅仅停留在市场抽检,用检测数据来说明我们代表性的蔬菜农药残留状况是什么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有一小部分的蔬菜农药残留超过国家允许标准,我觉得这不是短时间就可以解决的。”在陈君石看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结构需要调整,农业生产要有良好的规范。

对于普通居民如何减少农药残留带来的危害,陈君石介绍,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用流水,把蔬菜放在流动水下用手用机械的办法来洗。因为蔬菜农药都是留在蔬菜的表面,这种用机械的办法都是可以去掉的,也许有少量的渗透到里面去了,但我们的蔬菜一般是要加热的,即便是生吃,能够进到黄瓜、番茄里的农药残留比例还是很少数的。

9.解读食品安全法 篇九

另外,《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与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定期报送入网食品经营者台账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明确第三方平台的义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餐饮食品订购配送等市场发展迅速。互联网餐饮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

记者从研讨会开幕式上获悉,食药监局即将出台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在《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三方面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陈副司长介绍,第一是一般性义务。比如说管理的规则的制定,应急事件的处置,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配合检查的义务;二是管理义务。包括主体准入的审查,经营产品信息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如果因为第三方平台的原因导致无法找到违法的经营者,那么第三方平台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

“神秘买家”制度抽检网络食品

此外,陈表示,《办法》还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督抽检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管辖权问题。

其中,《办法》中提出一项名为“神秘买家”的制度。陈表示,由于网络食品的特点,监管人员无法上门进行抽检,工作人员将以普通买家的身份在网络上订餐,购买来的食品将封存好,作为样品向监管人员供样,进行检测。

陈指出,《办法》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直接进行处罚。

如果网络销售商供货有质量问题或者是违法行为的,将由入网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网络订餐月底出台监管办法 无许可禁售自制食品

网络订餐月底出台监管办法

未经许可不得网售自制食品 消费者可向外卖平台索赔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食品。记者从昨天的“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动员会”上获悉,本市月底将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这意味着网络订餐、“朋友圈美食”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

《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与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定期报送入网食品经营者台账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针对网络订餐,《办法》规定,外卖平台须对入驻商家严格审核,消费者点外卖吃出问题,可向外卖制作餐馆和外卖平台索赔。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经营项目,食品包装上应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D044

相关新闻――6家无证网上外卖餐馆被查

在海淀区学院路北京邮电大学南门外,大约500米的街上小饭馆一家挨着一家,大概有40多家。今天上午,市食药监局稽查总队和海淀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进行突击检查,6家既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也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馆被要求暂停营业。

10.解读食品安全法 篇十

2016年03月10日发布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用人群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上世纪80年代末,基于临床需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肠内营养制剂形式进入中国,按照药品进行监管,经药品注册后上市销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2010年、2013年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类别、营养要求、技术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和生产规范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为贯彻落实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有必要制定《办法》。按照依法严格注册、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相衔接的修订思路和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与注册条件和程序、产品研制要求、临床试验要求、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办法》中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哪些?

《办法》中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其中,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或者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者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有: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常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有:营养素组件(蛋白质组件、脂肪组件、碳水化合物组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三、何种情形下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

《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批准。但是,医疗机构配制供病人食用的营养餐,如病号饭等,不适用本《办法》。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和食品生产许可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因此,取得产品注册证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境内企业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必要条件。在具体程序上,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首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然后,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取得产品注册证书后;再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申请,取得对应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其相关部门分别承担哪些审批审评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总局食品审评机构(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总局食品核查机构(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注册审评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工作;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六、注册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注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生产企业,包括拟向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设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产品研发人员,研发机构中应当有食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上或者相当专业能力的人员。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四)申请人应当具备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逐批检验的能力。

七、《办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明确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程序:

(一)行政受理。受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收注册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技术审评。审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技术审评的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并作出审查结论。

(三)现场核查。核查机构根据通知开展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四)抽样检验。相关检验机构根据通知对试验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行政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审查结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制证发证。准予注册的,受理机构颁发注册证书。

八、《办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明确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时限:

(一)行政受理时限。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技术审评时限。审评机构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并做出审查结论。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根据技术审评需要补正资料、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补正资料、现场核查时间、抽样检验时间不计算在技术审评时限内。

(三)补正资料时限。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一次补正资料。

(四)现场核查时限。核查机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五)抽样检验时限。食品检验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

(六)行政审批时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但现场核查、抽样检验、技术审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时限内。

(七)制证发证时限。准予注册的,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注册证书;不予注册的,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注册决定。

(八)境外注册时限。对于申请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应当根据境外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境外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时限。

九、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事项、产品情况、申请人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报单位保证书等内容。

(二)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研发报告和产品配方设计及依据、生产工艺资料、产品标准要求、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三)相关报告。应当包括试验样品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和其他检验报告,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还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四)证明材料。应当包括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十、《办法》如何解决技术审评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总局食品审评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对生产企业与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对试验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对审评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审评机构从总局组建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审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

十一、《办法》对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申请人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事项、产品情况、申请人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报单位保证书等内容。

(二)产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三)与变更注册申请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按照注册申请的审批时限规定完成变更注册的审批工作;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者授权机构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十二、《办法》对注册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是怎样规定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事项、产品情况、申请人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报单位保证书等内容。

(二)产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三)产品注册有效期内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产品跟踪评价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四)与延续注册申请相关的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需要对延续注册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按照注册申请的审批时限规定完成延续注册的审批工作。

十三、哪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具体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附录A规定的13种食品。

十四、《办法》对临床试验有哪些要求?

临床试验应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该规范对临床试验实施条件、临床试验方案内容、试验用样品管理、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五、临床试验用试验样品有哪些要求?

用于临床试验用试验样品应当在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生产。样品所用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要求、样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与注册申报材料相关内容一致。试验样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十六、《办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主要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标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主要有:

(一)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三)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醒目易读,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配方特点、感官、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不良反应、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条件、注意事项及警示说明等内容。

(四)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

1.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2.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3.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十七、可否通过网络提交注册申请并查询注册审批进度?

《办法》实施之日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批审评信息化系统将同步开通,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并按规定在总局受理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注册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将信息系统中查询注册审批审评的具体进度。

十八、申请人在注册申请过程中有隐瞒真相或欺骗行为的如何处置?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撤销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可否转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不得转让。《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擅自变更注册证书载明事项的如何处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申请人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载明事项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未经批准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注册证书组织生产;变更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变更后的注册证书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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