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工作

2024-07-13

法院审判工作(精选10篇)

1.法院审判工作 篇一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瞄准“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建一流法院”的奋斗目标,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抓好审判执行、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四件大事”,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卓有成效,不断开创了法院工作新局面。审判工作不断上

新台阶,自2000年起,我院收结案数保持连续4年增长纪录;队伍建设坚持重教育,严管理,强监督,锻造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娴熟、作风过硬的法官队伍,5年来未出现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狠抓基层基础建设,在全市法院第一个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完成“两庭”建设,第一个实现网上信息化办公,第一个走上国际互联网站;法院改革稳步推进,http:///多项举措走在全市法院前列。我院软、硬件建设、规范化建设及各项工作均实现跨越式发展,从全市法院系统的“副班长”一跃成为“排头兵”。2000年以来,两度被××县委、县政府评为“文明单位”,2003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市文明单位”,2004年被××中院记集体三等功,2005年被省法院评为全省“两庭”建设先进单位,获得省高院授予的“全省优秀法院”殊荣。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和上级法院精心指导的结果,是县政府和兄弟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体干警团结协作、努力拼搏的心血和汗水的结晶。

一、近年来工作回顾

近几年来,我们围绕创建一流法院的工作目标,努力建设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努力锻造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在争创一流法院的进程中不断取得新进步。

(一)努力建设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

2000年以来,院党组不断加强班子自身建设,院党组班子成员形成“团结、务实、高效、创新、廉洁”的作风,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尤其是2004年,院党组提出了争创“全省优秀法院”的目标,带领全院干警团结协作、奋发向上、忘我工(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作、干净干事,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实践证明,我院党组是有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值得信赖的领导班子。

(二)努力锻造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

“打铁还须自身硬”,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队伍建设,认真抓好干警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锻造了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一是加强干警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抓好以司法为民为核心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以廉洁司法为核心的廉政教育。二是加强业务建设。我院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脱岗学习等错案惩戒制度,推行跟班观摩学习制度,加大干警岗位培训力度,鼓励法官攻读法律本科,至2000底,取得本科文凭的干警人数已达到32名,占全院干警总数的38.6,有力提高了法官业务素质。三是始终狠抓队伍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坚持教育从严、制度从严、监督从严,建立健全廉政责任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拒礼拒贿登记制度等内部拒腐防变制约机制,注重“抓苗头,抓预防”,做到警钟长鸣,令行禁止,防微杜渐。通过设立投诉信箱、投诉电话、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聘请12名廉政监督员等形式,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我院干警违法违纪事件保持5年“零纪录”,1名纪检监察干部被评为全省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

(三)审判、执行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早在几年前,为打破群众遇事不愿到法院打官司的僵局,院党组提出“抓两头,树形象”,即抓好立案和执行工作,努力改善司法环境,促进全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为此,我院连续两年在县城及各乡镇巡回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活动,出台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做好诉讼服务,多收案,快办案,办好案。同时充实执行力量,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连续进行多场执行大会战,用好用足法律措施,突破“钉子”案,“骨头”案,逐渐在老百姓心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从而带动了全院收结案良性循环,从2000年开始,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形势逐渐出现可喜改观,2003年开始,审理案件总数已跃居全市基层法院第2位,2004年,我院审理案件数连续第4年保持节节攀升的势头,收结案增幅稳居全市法院前列,全年受理各类案件2541件,结案2527件,结案率99.5,达到历年来最好水平。我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并紧紧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计生工作、招商引资、城市建设、国企改制破产等方面积极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据统计,2000年至2004年,我院共审理各类诉讼案件10966件,其中执结执行案件2798件,执行标的9686.1万

2.法院审判工作 篇二

周强指出, 做好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当前,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 保密与信息安全相互融合、密不可分, 我国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和考验十分严峻, 确保信息安全特别是网络信息安全的任务日益艰巨繁重。全国各级法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 统一到中央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

周强强调,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坚持问题导向, 进一步加强对干警的保密教育, 落实保密责任, 完善制度机制, 坚决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开展不同形式的、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为重点的保密意识、保密常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使保密意识、保密常识教育培训常态化、见实效;要及时分析新情况, 严格落实保密制度, 自觉学习保密法规制度, 努力掌握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技能。要加强网络监管, 健全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机制, 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降到最低;要坚持零容忍, 严肃查处失泄密事件和涉密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 促进全院干警的保密意识不断提高, 保密知识不断丰富, 保密技能不断提升。

周强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 形成做好保密工作的合力。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保密监督、管理, 抓好各项保密法规制度的落实, 切切实实解决客观存在的保密风险和隐患, 为干警抵御失密风险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和支持;要结合最高法院机关和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 认真研究提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对下指导。技术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实时跟踪、评估网络安全风险, 及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装备管理部门要加大经费、装备等保障力度, 自觉承担起各自的保密职责,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切实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做好保密工作的能力水平。

周强强调, 在加强保密工作过程中, 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司法公开的关系。该保守的秘密一定要保守住, 同时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实行“阳光司法”, 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二是要处理好密与非密的关系。既要注意实事求是, 科学定密, 又要注意科学定级, 做到贴合实际, 依法管用。三是要处理好教育与惩处的关系。要树立“严管才是厚爱”的理念, 既注重平时的管理、监督, 又要加大对失泄密事件的惩处力度。四是要处理好软件与硬件的关系。要注重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管齐下, 强化硬件保障, 还要时刻注意网络防范技术的跟进与学习, 有效提升技术防范能力, 从源头上减少失泄密事件发生的几率。

3.崂山区法院工作纪实 篇三

崂山区法院在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探讨人民法院“如何发扬党的光荣传统与优良作风”、“如何解决群众最现实的利益”等论题,以执行工作为切入点,完善执行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落实便民措施,执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1年第一季度,案件执结率与结案标的额比去年同期同期相比,分别提高了122%、748%,基现了案件收结平衡,顺利通过了全省法院首批“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的检查验收。

创新执行沟通机制,保障民意充分表达。崂山区法院在立案时均向当事人发放当事人联系卡和执法监督卡,前者主要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办案人的联系电话,后者主要告知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随时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并且搭建短信平台。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过程和工作措施通过系统转发短信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同时亦可接收当事人发送的询问信息,使当事人及时全面了解案件执行的每个环节。此外,还做到每起执行案件、执行案件的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及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检查。在立案大厅设触摸屏,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助查询了解案件执行信息,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通过当事人和执行法官信息互通,提高了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实现了群众知情和表达意愿的权利,也有效地避免了合理怀疑,使群众对执行工作有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落实执行便民措施,确保民愿有效处理。崂山区法院通过实行执行会商制度、规范恢复执行程序和信访工作,确保了民愿民意的有效处理。在崂山法院,执行案件立案三个月尚未结案的,如申请人提出新的财产证据和线索的,则继续执行;如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证据和线索,法院又调查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则终结本案执行。如当事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的,由综合科统登记备案,避免了随意执行,确保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法院认真推行信访首问负责制、信访有理推定制,实行预约接访和集体接访,定期开展“执行专项接访月”活动,对信访事项严格落实,限期处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努力平复当事人的情绪,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破解执行突出难题,提升为民服务质量。针对崂山区涉及社区居委会的案件难执行的情况,法院建立了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四个街道办事处参加的案件协调机制。崂山区法院定期到街道召开由街道分管书记、涉案社区负责人参加的案情通报和督办会议,逐步形成了“党委抓街道,街道抓社区”的工作格局,有效解决了大量涉居委会的执行案件。同时,法院实行执行分段式流程管理,将以往的办案组包案执行改为分阶段管理,由不同的执行人员根据案件流程办理财产统查、财产处置、执行听证、案款发放、卷宗归档等事项,环节更加清晰,程序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执行的公正和高效。建立、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追查制度,明确强制申报财产、强制审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的使用条件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4.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报告 篇四

现在,我向本次会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形势任务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是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日益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加之人流、物流、信息流大量涌入,我区治安形势愈加复杂,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持续高发,成为危害我区社会治安的主要犯罪;“黄、赌、毒”和危险驾驶犯罪增量明显,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愈来愈高。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还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还期待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依法审判刑事案件,还期待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仅要求公开定罪量刑结果,还期待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透明;不仅要求案件审判正当合法,还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不断进步的正义观念。面对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区人民法院审时度势,把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依法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20__年至今年6月份,共受理刑事案件1486件,审结1458件,判处被告人2469人,其中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57人,占 18.5%,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区人民法院认真领会刑事立法精神,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既依法惩罚犯罪,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又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强化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提升社会效果。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打击力度,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严打什么,什么犯罪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就严打什么”的指导思想,重点打击四类犯罪。一是团伙犯罪、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犯罪,以及杀人、绑架、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20__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32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2.2%,判处被告人741人。二是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共审理此类案件354件,占24.3%,判处被告人648人。三是“黄、赌、毒”犯罪。此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依法应予严惩。共审理此类案件95件,判处被告人173人。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犯罪。此类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巨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将其列为打击重点。共审理此类案件27件,判处被告人56人。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天津龙华环保净化有限公司、天津瑞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德芳故意杀人案,洪瑞元、袁春海诈骗案等在全区有广泛影响的案件;依法严惩了流窜盗窃136起、犯罪金额达370余万元的陈洪顺、赵辉,在生猪交易市场强行收取交易费达7年之久的程学广,多次倾倒除锈剂废液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宋国辉等一批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增强了群众安全感,营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20__年以来,共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822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33.3%。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大力推进专业化审判模式,于20__年5月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配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邀请从事妇联、团委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将心理干预贯穿于案件审判全过程,认真落实圆桌审判、卷宗封存、指定辩护人等制度,尽最大努力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共审理此类案件121件,判处169人,均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定期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跟踪回访,了解其思想表现及改造情况,并建立档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组织法院开放日、法制宣讲会、模拟法庭等形式,深入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本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指导思想,注重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切实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近几年,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刑事收案总数的15%-20%,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两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上访,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区人民法院注重加强调解工作,突出调解技巧和方法,坚持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尽量减少当事人间的仇恨心理,缓解彼此对立情绪,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大大提高了调解率。20__年以来,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37件,其中,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206件,调解率达86.9%,取得了当事人无申诉、无上访、无矛盾激化的良好效果。

(二)自觉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和制度,确保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公正为主线,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严格执行回避、公开审判等重要法律制度,积极推行被害人、证人出庭等举措,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诉权,保证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开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除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审判,特别是今年以来,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1】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今年区人民法院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旨在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为切入点,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形式公开为实质性公开,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开化水平,使宝坻法院司法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1】建设,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将符合上网条件的刑事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在本院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审判信息,有效推进了“阳光司法”。认真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施量刑公正和均衡,减少同罪不同罚的情形;坚持落实法定审限制度,建立健全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等做法,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20__年以来,在审结的1458件刑事案件中,无一案件超审限,生效案件无一再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2天。

(三)坚持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切实深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深化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法官宣誓、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增强群众观点,深化宗旨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改进司法作风。刑事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明显提高,纪律作风明显改进。二是切实深化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方向,通过鼓励法官钻研业务理论,组织专业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开展岗位练兵、庭审观摩、法官教法官活动等措施,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司法技能。目前,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共14人,全部取得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5人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队伍的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三是切实深化反腐倡廉建设。以治理“六难三案”[【2】 “六难”是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三案”是指: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为重点,以促进岗位廉洁、提升司法公信为目标,组织开展廉洁司法和司法作风专项教育活动,通过采取集中整顿、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完善法官廉政档案、加强对干警遵规守纪情况的日常督查等措施,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反腐倡廉意识,确保廉政隐患归零。20__年以来,刑事审判队伍中无一人违法违纪,无一人因不廉洁问题而受到当事人投诉和举报。

三、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回顾过去的几年,区人民法院围绕中心,发挥职能,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显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也呈增多趋势,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3】 ,新收刑事案件571件1024人;20__年,新收589件989人;20__年,新收594件1033人;20__年1-6月份,新收303件536人。]【3】,且疑难、复杂案件多发、频发,刑事审判法官工作负荷越来越重,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二是司法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刑事审判法官队伍年龄断层[【4】 目前,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队伍中,40-49岁的法官8人,30岁以下的法官2人。]【4】,年长的法官虽有审判经验,但有的难以胜任高强度、大批量案件的审判任务;年轻法官虽专业知识比较扎实,但审判经验不足。有的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有的驾驭庭审、证据认定、裁判说理能力不强;有的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罪量刑方面把握不准,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刑事审判职能还需进一步延伸。司法实践中,虽然开展了一些法治宣讲、送法入校等活动,但方式单一、内容不够丰富,促进公民知法守法的效果还不明显;同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还没有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助推美丽宝坻建设。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打造桥头堡、先行区,建设美丽宝坻”战略部署,找准刑事审判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同时,从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出发,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公正意识,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建立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四级把关机制,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裁判质量;完善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健全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通过开展“两评查、三评选”[【5】 “两评查”是指:庭审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三评选”是指:办案能手评选、精品案件评选、优秀裁判文书评选。]【5】活动,促进刑事审判质量提升;继续深化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网、电、人、窗、庭”[【6】 “网”,是指宝坻法院网(包括宝坻法院官方微博);“电”,是指12368电话语音服务、电子触摸屏和电子大屏幕;“人”,是指12368人工在线值守;“窗”,是指立案信访窗口、诉讼服务窗口和审务公开橱窗;“庭”,是指科技法庭和直播法庭。]【6】五位一体的司法公开平台,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强化形象意识,打造人民满意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治理“六难三案”为重点,继续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观念和群众观点;认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研讨、法官帮教、庭审观摩等活动,着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切实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准则》、《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和《仪表风纪管理办法》的落实,引导法官自觉培育司法良知、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审判法官公道正派、正直善良的人格魅力和良好形象。

5.法院审判工作 篇五

一、因不满18周岁依法不能判处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的,在判决书中应同时引用刑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三款。

二、对精神发育迟滞者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被告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缓刑或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对新罪一般不判处拘役,以避免拘役与有期徒刑在并罚与执行中的难题。

四、“判决执行之日”是指裁判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十日内未上诉的,以上诉期满的次日为“判决执行之日”判的,以当庭宣判日为“判决执行之日”,定期或委托宣判的,以裁定、判决署名日为“判决执行之日”。

五、对不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或未致人重伤、死亡的轮奸犯罪,若系新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于新刑法生效后审判的,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轮奸犯罪,适用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六、窃取资金帐号及密码,并利用他人帐号和资金炒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定盗窃罪。

七、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中的“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放在某处本应带走而因一时疏忽忘记带走的财物。人”应包括单位和个人。“埋藏物”不仅限定为所有权不明的,也包

。二审当庭宣则应适用1997“他括所有权明确,但行为人不明知权属的财物。

八、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1)使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累计三次以上的;

(3)盗窃、抢夺非军用枪支累计(4)盗窃、抢夺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累计(5)盗窃、抢夺枪支主要部件累计(6)盗窃、抢夺军用枪支(7)盗窃、抢夺防洪、救灾爆炸物的;(8)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造成济损失;(9)因盗窃、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被他人使用或因其它原因造成1(10)盗窃、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盗窃物品的价值不包括被盗物的附加费用(如摩托车牌照费)但附加费用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

十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贩卖毒品的;(2)利用、教唆或要挟、胁迫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5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

10支或非军用弹药250

500发以上的; 10套以上的;

300发以上的; 50000元以上经

。件以上的;支以上或子弹

人以上重伤或(3)为达到贩毒目的而引诱他人吸毒的;(4)在监管场所向被监管人员出售毒品的;(5)其他严重情节。

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属牵连犯罪,应当从一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十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携带凶器抢夺”应为被害人被侵害时所感知,例如看见、听见、身体部位接触等。

十四、抢劫犯罪具有加重情节的,相关项;抢劫犯罪不具有加重情节的,六十三条;如同案中有的被告人具有加重情节,重情节,判决时也笼统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分应当分别论述对各被告人量刑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刑法分则中其他类似二百六十三条结构的有关罪名,条时,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十五、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

1、法人或单位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单位属国有、集体企业,为提起的,法院应通知被害单位参加诉讼,列写“被害单位判决主文写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济损失***元”。

如被害单位拒绝参加诉讼,则不列写被害单位,并在判决主文写明

判决时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时则笼统适用刑法第二百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赔偿3

有的被告人不具有加*** ***”,在,“携带凶器”但在判决的论理部

裁判文书引用法

但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检察机关代(即被害单位)“附带民事诉讼客位***赔偿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元,上缴国库”。

2、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抗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案审理;但附带民事部分如果是调解结案的,因民事调解书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经审判长许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开庭焊可以对刑事部分中与民事赔偿有关的问题发问。

4、杀害配偶的案件,其子女及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被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所在单位应以民事被告人身份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数量众多的同一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参照民事诉讼中集团诉讼的规定办理。

7、交通肇事案件中,如肇事车辆是驾驶员自己所有的或与他人共有的,应由驾驶员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与共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肇事车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组织公务或受雇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事责任,并在诉讼中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运输合同关系,货主对驾驶员运货途中出现的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货主有过错,如未按规定包装好货物,肇事。

驾驶员是在执行法人或其他车主或其他组织、雇主要承担民如驾驶员与货主间是致使货物倒塌而引发交通4

8、人民法院不应要求他人承担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如成年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的,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十六、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如自诉人举出的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人民法院可根据消协、工商部门掌握的被害人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其他共同被害人参加诉讼;如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届时不出庭,即视为放弃诉权,因此而未达到法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应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视为无证据证明,不予受理。但法院应告知自诉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材料、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立案,亦应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视为缺乏罪证,劝其撤诉或裁定驳回;如果有证据证明,但无法查找被害人,则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七、审理自诉案件,法院不得以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为由,对被告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十八、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仅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被害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诉的,应商请检察机关对自诉被告人补充起诉。检察机关不愿补充而自诉人坚持提起自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十九、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未能如期补送材料的案件,原则上不宜退回,应开庭审理,但严重影响案件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这些情形一般包括:(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明确的;(2)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的姓名、住址的;

(3)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财物冻结情况不明的;(4)证据材料目录、主要证据严重欠缺的;(5)证人住址、通讯处不明的。

二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项规定,法院可以改变起诉罪名,既可由重罪改为轻罪,也可由轻罪改为重罪。但是,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已经意识到有可能改变起诉罪名,就此进行举证、辩论,以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二

十一、其近亲属或参与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死亡,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其近亲属出庭,裁判文书上署名“被害人近亲属”二

十二、如被害人众多,且均要求出庭的案件,可由他们选出代表出庭。二

十三、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的证据材料,据。二

十四、当庭认证不应“一刀切”应即时认证;或者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证。

审判人员应引导控辩双方

如其本人已死亡,被害人在起诉前已向被害人或者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6 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依法可出席法庭。

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庭审调查、质证能确认的证据,不能即时认证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可在开庭宣判时认证,二

十五、人民法院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一般不直接出示。有利于控方的,交由控方出示。有利于辩方的,交由辩方出示。二十六、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进入二审程序的,如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为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十七、检察机关超越管辖范围侦查的案件起诉后,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侦查的机关依法履行侦查程序后,法院应予受理。

6.法院审判工作 篇六

法发〔201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至基层人民法院,加强指导。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重要决策,是充分发挥基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明确机构,配齐人员。基层人民法院未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当选派公道正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从事审判质量管理工作。审判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拓展范围、丰富方法。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常规评查,对本院审结、执结的案件逐案检查或者随机抽查,保证每个办案人员都能被抽查相应案件。有计划地进行专项评查,对特定类型案件和特定办案环节进行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评查,对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逐案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规范审判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评查,重点检查被执行款物是否按时发放,以及作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突出重点,加强预防。切实加强审限监控,确保案件流程依法运行,杜绝不当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加强裁判文书用印前检查,避免文字错误的发生,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加强庭审观摩,对庭审礼仪、庭审程序、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加强对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等重要执行节点的监督,对查封、扣押以及划拨等行为形成的材料及时进行检查。

四、完善机制,注重效果。建立健全瑕疵补救机制,对发现的审判质量瑕疵及时进行补救。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对办案优质高效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责任分析,对应追责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建立健全分析讲评和整改机制,对普遍性问题进行讲评并提出整改建议。建立健全审判经验总结和司法尺度统一机制,对审判质量整体情况进行总体分析,发现本院司法尺度不统一的,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内外互动,加强监督。注意听取当事人对审判质量的意见,通过发放质量监督卡、回访当事人等方式,收集当事人意见并分析反馈。对抗诉案件定期进行专项评查,并就评查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对当地普遍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随案监督执行、参与评查。

六、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标准,根据案件的公正、效率、效果等情况,合理评定审判质量档次。高度重视相关审判执行人员或部门提出的异议,并及时进行复议。发现上级法院对本院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等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

七、统筹协调,互相配合。建立部门和法官审判执行业绩档案,将审判质量情况作为部门评先评优以及法官个人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再审纠正。发现干警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八、科技武装,提高质效。加快审判质量管理网络和应用支持环境建设,建立审判质量管理网上运行机制,实现对审判信息的同步采集、同步管理。加快开发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应用软件,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审判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量与水平。

九、上下联动,狠抓落实。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或者健全完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审判质量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上下级法院可以联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法院审判工作 篇七

——杰罗德·思·奥尔巴克:《没有法律的公正?》

“调解与审判相结合, 法理与情理相交汇”是零陵区法院一以贯之的办案原则。今年年初, 我院特别探索设立了调解中心, 推行大调解“三筛”法, 即所有民商案件在预立案后, 先由法院调解中心进行案件调解“初筛”, 50%的简易案件得以有效拦截;另20%的重大案件、骨头案、疑难案进入“精细筛”, 由各审理庭的资深法官再次审理、调解化解;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开始案件“配合筛”, 由执行法官与审理法官协调配合调解, 共同促进案件和谐结案。1至9月份, 全院办结的877件民事案件中有542件是调撤结案, 调撤率达到61.8%, 而调解中心的184件民事案件均以调撤方式结案, 调撤率高达100%。

零陵区法院调解工作的辉煌成绩离不开诸多法律人的卓越的调解技术和锲而不舍的精神, 更离不开调解机制在纠纷解决上独有的魅力、优势与效果。

一、调解的运用彰显了对当事人法律权利主体地位的尊重

程序方面, 双方当事人自愿既是调解机制启动的基础, 又贯穿于调解程序的始终, 一旦有当事人不再自愿, 可即刻退出调解程序。实体方面, 调解协议能否达成及如何达成, 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调解人的提议或方案不构成任何强制力。

因此纠纷双方对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结果都能够自主掌控, 对程序中的任意过程都有充分的话语权和决定权。这极大地满足了当事人自我决策的心理, 极大地尊重了当事人权利主体的地位。而相应的, 当事人也会更为尊重和理解调解程序和调解人的善意和愿景。

二、调解的目的旨在矛盾的深层次解决和双赢局面的达成

原告起诉后, 被告或自愿或不自愿地被强制卷入诉讼程序。而传统的中国文化素有“厌讼心理”, 被诉一方内心的屈辱和愤怒感更是明显, 进而形成了与起诉方人格上的强势对立, 而庭审过程中, 历经了法庭质证与辩论, 双方剑拔弩张的气氛更为明显, 更为加剧了庭审的困难程度。

事实上, “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纠纷主体或主体间的实体责任或权益确定化。”而“判决的做出 (乃至判决内容的强制执行) 并不完全等同于纠纷主体之间冲突的消弭。在某些情况下, 这些冲突还会因国家或社会的介入而进一步激化。”有些时候, 法院白纸黑字的生效判决未必能够真正消弭纠纷、驱散矛盾, 相反可能激化一方当事人的不服忤逆心理, 加剧了双方的对立和冲突, 造成执行上的困难。

另外, 相较与诉讼只针对标的的针对性与无关内容的排除性, 调解机制则更加的民主和开放, 它可以引入很多庭审没有的内容, 譬如反应双方深层次矛盾的新事实;同时还可以听取调解人从法律视角提出的建议和指导, 促使纠纷双方得以“面向未来”的姿态看待矛盾的根本, 以“理性经纪人”的思维计算自身得失, 明确取舍内容, 进而自愿做出符合各方利益的最适合的决定, 达成双赢的结局。

三、调解的过程具有速度快、效果好、费用低等明显优势

审判程序虽然可以完美地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但各项环节之间的复杂衔接与转换明显地拉低了诉讼效率, 然而对程序与规则的按部就班却又是判决正当化的依据, 因为对效率的过高要求势必削弱程序上的保障, 进而降低审判质量。

法彦有云“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定纷止争的滞怠期越长, 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法律关系的认定难度就越高, 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心理压力就越大。然而, 调解的正当性是基于当事人的认可, 即只要双方同意, 调解人即可灵活地选择和组合程序, 简易化、便捷化地解决纠纷。

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是由诉讼标的金额按比例分段递减累进征收的, 若当事人还支付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则诉讼花销可能更大。而选择调解结案, 受理费用减半, 又不涉及执行费, 相较之下则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相当于为当事人节省了大笔开支。

四、调解的功能在于填补当事人关系裂痕, 维护社会道德根基

茅于轼曾论证, 人不但是斤斤计较的理性经济人, 又是易动感情的非理性宗教人。专业法律人的思维并不一定为普通百姓所了解, 因此严肃的法律判决也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观, 二者一旦冲突, 可能会掀起一股巨大法律人城邦与草根舆论场之间的法理与情理的抗辩, 并引发不和谐的仇视因素与社会戾气。

调解过程更注重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和内心感受。所谓“情理即法理”, 调解人采取多方换位思考, 借助于同情、理解、安抚、宽慰等真情流露, “以情感人, 以理服人, 于情于理, 融理入法”, 促成当事人双方在相互体谅中达成共识, 进而解决纠纷。而这一过程其实质亦即法院及法律人通过借助社会公德、风俗习惯、法理情义等劝导, 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众起到了教育、引导和示范的作用, 有利于维护社会道德的根基。

现代社会日新月异, 矛盾纠纷也日趋多样, 因而更需要我们法律人同心同德、广集智慧, 坚持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策并举。只有提供多层次、多途径、多渠道的权利救济模式, 才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和话语权, 才能更及时有效地定纷止争, 才能积蓄更多的法治正能量, 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促进社会繁荣和谐!

摘要:调解过程具有速度快、效果好、费用低等明显优势, 其目的在于从矛盾的深层次解决和双赢局面的达成, 其功能在于填补当事人关系裂痕, 维护社会道德根基彰显了对当事人法律权利主体地位的尊重。

关键词:纠纷解决,调解,公正,和谐,法治

参考文献

[1]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J].中国法学, 2010, (1) .

[2]李浩.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2, (4) .

8.法院审判工作 篇八

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对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而民事审判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相关的法律来依法对具有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以此来服务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具有重要司法职责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当前的法制化进程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制约了其司法职能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一发展背景下,对“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这一课题进行相关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案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执行较难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民事调解工作需要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清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但实际上,这一规定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问题。首先,调解的规定本来指的是在无法查清的事实进行调解,通过调解来追求比较公平的结果;其次,如果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之后再进行调解,明显会严重影响调解的高效率。

(二)调解规定简单且原则性强、难以运用于实践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设置了专项的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内容却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法官以及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则而导致在民事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判案的随意性比较大,缺乏严格的约束力。另外一方面,内容的过于原则且无明确的规定也导致了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法官不敢轻易做决定的现象,影响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三)民事调解中主持人主导的调解权力过大

在我国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中,传统的审判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在民事诉讼的具体调解工作中,民事法官使用职权来进行调解的特征非常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民事调解的过程中,法官有完全的权力来决定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结案还是以判决的方式来进行结案;其次,在进行民事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并没有保证相关的当事人有充分行使自己处分权的权利,甚至还会出现违反调解的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

(四)基层法院对民事调解的认识上存在着误区

当前我国各大基层法院对民事调解的工作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认识,比如说,民事调解可以有效地减少双方的对抗情绪,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和友好关系;民事调解可以有效地降低诉讼的各种成本,并有效地对司法资源的紧张局面进行缓解,进而提高我国民事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民事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当事人的主体性作用,且在法律的规范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民事调解还可以通过双方的妥协和协商来对案件进行相关的处理。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对民事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还是有着较为明显的认识的,但是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民事审判工作中,仍然有部分的工作人员认为民事调解其实就是“和稀泥”,其追求的目标就是让案件得到调解,实际上仍然没有对案件双方的关系进行明确,没有对双方的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进而违背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的目标。

二、完善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相关措施

(一)强化为民措施、满足人们期待的需求

在当前的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中,解民难、排民忧是民事审判最为重要的价值,因此,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需要坚持群众的路线,积极践行为民的宗旨,以推进司法的大众化和便民化。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落实司法为民的职责

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加强方便人们群众实现权力和参与诉讼的相关条例,将司法为民的原则贯穿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之中,以积极回应人们的期待。比如说,可以通过实行“阳光司法”来积极地公开审务的信息,开通相关的基层法院的民事网、开展民事案件的网络庭审直播以及在线的法律咨询、实行无区别旁听庭审制度等来开展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基层法院在进行民事审判的实际工作中,要通过改善人民来访的接待条件、加强涉诉信访案件的清理以及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投诉、申诉等工作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和参与权。

2.加强司法便民的建设

首先,要完善基层法院的服务中心的建设,尤其是要加强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救助服务、立案调解以及信访接待、材料收转等工作的完善,为基层法院打造一个完善的“一站式”的文明窗口。同时,也要发布相关的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大力开展司法进社区的活动。积极搭建便民诉讼的特别通道,完善简易的审判制度,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二)立足案结事了、提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的工作效率

基层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作为社会和谐的法律助推器,需要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加强诉讼调解、司法品牌建设、审判监督指导等工作,以保障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能达到最优的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具体来说,提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强诉讼调解

调解作为民事审判案件调解、民事纠纷化解首要的手段要求基层法院在实行民事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具体来说,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的工作中,需要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工作,以实现民事审判工作的高效益、高质量与高水平发展。

2.加强监督指导

针对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的二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要特别加强当事人再审的权利保障,完善相关的制度框架,并组建专门的审判管理的机构,以指导基层的法院的工作重心由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向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转移,且加强相关的审限管理,完善基层法院法律的正确适用,对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的标准进行统一。

(三)建设民事审判队伍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落实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民事审判队伍。因此,坚持教育、监督、管理并重,齐抓能力、素质、形象,权利,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以及政治坚定的基层民事法官队伍对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还要开展司法大检查、作风建设、案件检查工作来对基层审判队伍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纯洁基层法院民事审判队伍。

三、结语

由以上可以看到,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在我国国家法制化建设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我国基层民事调解工作所存在的案件查明事实、分清責任的执行较难,调解规定简单且原则性强、难以运用于实践,民事调解中主持人主导的调节权力过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强化为民措施,满足人们期待的需求,立足案结事了、提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的工作效率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我国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促进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开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9.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个人 篇九

××,男,汉族,现年50岁,福建省××市人,中共党员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现任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兼任泉州市人大法制委员,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法律专科学历。因工作成绩突出,2005年他荣获“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个人”光荣

称号。其先进事迹如下:

一、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

在思想、政治上,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在“保先教育”活动过程中,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高尚的精神情操,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二、敬业爱岗,恪尽职守,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当好司法公正的表率,提升自身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担任庭长以来,自行承办了一些疑难复杂的骨头案件;2003年以来,共审结复查案件、再审案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等类案件共计154件,参加院审委会审议案件达500多件,超额完成院里下达的岗位责任制500以上。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均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无出现错案或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在担任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能认真听取承办人的回报,审阅每份案情报告,认真分析案情,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审判意见。(二是当好审判监督的标杆,扎实推进审判监督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各基层法院规范审判监督庭的职能;2002年以来,全市法院建立了审判监督庭,形成三个分立的工作格局。成立伊始,许多基层法院对审监庭要做什么,要怎么做,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为解决新矛盾,他本人经常深入到各基层法院加强这方面的业务指导,介绍、推广中院及各地法院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督促基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适时召开两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交流审判监督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法院的好经验;建立各项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于工作突出,在全省审判监督工作会上,市辖××、惠安法院在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通过调研、探索、指导与监督,统一了全市基层法院对审监工作的思想认识,逐步规范了审监庭的职能,建立和完善了工作制度,有力地促使成立伊始审监工作有序的开展。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抓好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以评查促公正,以评查促效率。案件质量评查系审监庭一项新的业务,在××庭长主持下,2002年中院制定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方法、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各类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在审判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内容和标准,并逐步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及网络,中院审判质量评定办公室设在审监庭,他是评定办公室副主任。根据文件规定,审监庭定期对各类案件开展质量评定,××庭长能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每次质量评查方案、重点和要求,逐步形成全面监控的多方位、平面化、整体化的审判质量监督评估局面,有力的促进了全市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践行者,取得人大的工作支持与理解。

10.法院工作报告 篇十

我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09年,全市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公平正义,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07890件,办结191631件,法官人均结案166件,均与上年基本持平;其中,市中院受理36068件,办结31800件,法官人均结案118件。

一、坚持服务大局,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全市法院积极做好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工作,认真贯彻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了《关于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为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司法服务。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促进“平安广州”建设。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审结刑事案件16365件,同比增长6.18%;其中,市中院审结2418件,同比增长6.05%。判处罪犯17887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5993人,判处拘役672人,适用缓刑、管制、罚金等非监禁刑1165人,免予刑事处罚57人。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审结李忠、黎桂廷等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130名被告人全部给予刑事处罚,其中判处李忠、黎桂廷等4人无期徒刑。重点打击严重危害治安的犯罪,审结杀人、“两抢”、盗窃、毒品犯罪案件9501件。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628件,判决挽回经济损失2906万元。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审结此类案件29件,其中审结“瘦肉精”犯罪案件7件。配合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着力打击职务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86件。

(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服务民生和经济发展。依法审理涉及民生和金融危机的案件,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98433件,同比增长0.38%,结案标的金额126亿元;其中,市中院审结18637件,同比增长13.60%。注重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8197件。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妥善审理关系农民权益的案件,审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31件。着力化解劳资纠纷,加强与劳动保障、司法行政、仲裁部门的联动调处,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克时艰。市中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关于审理申请撤销劳动终局仲裁案件的指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相关案件的审理。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5772件,同比增长9.67%。密切关注金融、房地产市场变化,针对信用卡、租赁合同纠纷大幅增长,及时调配审判力量,审结信用卡纠纷案件4595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892件,同比分别增长161.97%和 31.86%。环博公司开发琶洲国际采购中心,受金融危机影响,无法按期交付展位,200多名购买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3亿元。二审期间,经办法官深入研究案情,找准矛盾焦点,多次主持调解,促成了当事人和解。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市中院在办理广保公司破产案中,经办法官考虑到该公司仍有发展前景,会同债权人、公司股东等利益主体反复磋商,鼓励通过重整方式盘活资产,促使公司重整成功,实现了债权人、公司、职工多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参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259件,同比增长47.17%。服务对外经济交往和发展,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037件。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环保执法等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结行政案件2866件;其中,市中院审结996件。健全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通报情况、案例点评、交流研讨等方式,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8件,其中决定赔偿9件,赔偿金额50万元。

(四)加强执行工作,努力实现当事人权益。继续全面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加大对被执行财产的查控、变现力度,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探索对股权、注册商标、专利权等财产性权利的变现执行措施。严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拘留“老赖”528人次,罚款30万元。指导从化、南沙法院开展主动执行工作试点,征得债权人同意后,由审判部门直接将债务人逾期履行案件移送执行。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构建快速反应平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开展执行治理活动,突出抓好“五个规范”:规范执行结案标准、规范执行活动公开程序和环节、规范执行权内部监督、规范审判与执行的衔接、规范执行制度建设。在党委领导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执结2009年受理的案件66902件,执结标的金额64亿元;其中,市中院执结2743件,执结标的金额24亿元。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查了2007年12月以前的积案99223件,采取逐案分析原因、重新查找财产线索、创新执行方式、加强执行威慑等措施,执结88541件,执结标的金额387亿元;其中,执结涉特困群体、农民工工资等六类重点案件2384件,执结率99.87%。

(五)加强审判职能延伸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阳光少年行动”,完善圆桌审判、判前考察、社会观护员、“羊城少年法庭之友”等制度。全面推行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市中院在全国率先设立少年心理咨询与测评室,聘请专家对涉案少年进行心理辅导,增强庭审的教育、挽救和感化功能。新华社等媒体对该机制进行了广泛报道。与市司法局共同开展司法社工试点项目,由专业社工对涉案少年进行心理辅导、跟踪帮教,市中院被确定为全国社工队伍建设试点单位。开展“暑期法庭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参观法庭、参与模拟庭审,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最高法院充分肯定我市少年审判工作成效,指定市中院起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规范性文件草案。完善减刑假释听证制度,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审结减刑假释案件6298件。积极参与街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指导基层法院通过派驻法官、挂点联系、诉调对接等方式,将大量基层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消除在萌芽之中。针对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分析研判,注重与企业、行业协会的沟通,向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对策建议131份。发挥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开展送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向媒体发送新闻通稿885条次,与电视台、电台联合制作法制节目137期。

二、坚持司法为民,全力维护群众权益

全市法院始终坚持把法院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到满足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上,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抓手,为实现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一)着力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成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分析审判运行态势,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健全审判绩效考评体系。构建全市法院审判一体化信息网络,为审判工作提供科技支持。推进数字法庭建设,对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规范法官庭审活动。市中院组织开展“深入总结审判经验、努力推动裁判统一”专项活动,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强化案例指导,抓好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比,有效规范了两级法院审判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层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规范量刑程序,细化量刑标准,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试点法院适用量刑规范程序办结刑事案件894件,上诉率同比下降5.01个百分点,没有因量刑不准被抗诉、改判,试点工作经验材料被最高法院刊发。把好案件二审、再审关,市中院审结各类二审案件18807件、再审案件294件,对原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全市法院审判质量稳步提高,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提起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同比下降41.28%,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的降幅。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受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77件,审结58件,其中维持36件,改判、发回重审14件,以调解等其他方式结案8件。继续推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完善调解速裁工作机制,确保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基层法院55.70%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裁决;市中院的速裁调解中心受理案件2321件,审结2299件,结案率99.05%。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实行清案动态监控,落实审理期限制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二)着力推进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树立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高水平审判的观念,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全过程。加强调解工作经验总结,完善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在考核体系中的比重。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36756件,同比增加3275件,调解撤诉率40.78%。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对接。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探索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群众提供了快速解决纠纷的新平台。司法确认诉前调解协议1777件,解决纠纷标的金额3055万元。

(三)着力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设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指引、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等“一站式”服务。依法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1699位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1万元,为1112名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在劳动保障、交警部门设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案件巡回办案点,方便群众诉讼。完善涉诉信访案件排查研判机制,对重大敏感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提前介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落实首接负责制,坚持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完善信访听证制度,在“事要解决,息诉罢访”上下功夫。开展“进家门、问民生、解难题”探访重复上访户活动。接待群众来访5619人次,处理群众来信4423件次,来信来访量同比下降2.45%。

(四)着力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自觉接受监督。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公开案件开庭信息,为公民旁听案件提供良好服务;庭审做到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裁判文书注重释法说理,并上网公布;完善执行通报、执行听证等制度,及时公开执行情况。建立网络民意沟通和舆情研判分析机制,拓宽了解群众司法需求的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案件审理和法院工作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12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全市经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571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24951件。及时向人大报告法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市中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开展“百案听审”、“百场见证执行”和“百场走访下基层”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群众需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走访人大代表746人次,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座谈、旁听案件、见证执行95批1429人次。市中院及时办结代表建议4件,代表均表示满意。

三、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全市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强化队伍素质,狠抓反腐倡廉,夯实基层基础,在服务大局中努力实现自身工作科学发展。

(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升队伍司法水平。坚持从严管理,注重制度创新和落实,做到以制管人、以制治院。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打造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领导集体。开展建设学习型法院活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善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市中院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30期,培训1500多人次。健全干部考核任用机制,完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将调解撤诉率、上诉率、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执行到位率等指标纳入法官考核范围。全市法院形成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79个集体、210名个人获全国、省、市级表彰奖励。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廉洁司法形象。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用铁的纪律维护司法廉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层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加强对日常审判执行活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强作风建设,组织两级法院开展司法作风交叉暗访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丰富廉政教育形式,前移反腐倡廉关口,继续推进“建设廉政文化、树立新风正气”活动。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群众对法官的廉政监督,向社会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认真处理举报信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通过反面典型警示教育队伍,召开“向党保证、向人民承诺、让家庭放心”专题组织生活会。深化廉政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廉政账户、廉政档案、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廉政监察员等五项制度。市中院与市司法局建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机制,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交往。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工作平衡发展。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充分发挥基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前沿阵地作用。市中院领导班子成员经常深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开展调研、检查指导,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帮助基层法院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突出抓好基层队伍司法能力建设,组织讲师团对基层法院法官进行全员培训,安排人民法庭庭长参加专题培训。加强两级法院人员交流力度,市中院安排11名法官到基层任职或挂职,选调22名基层法官到市中院锻炼,遴选17名基层业务骨干到市中院工作。

各位代表,去年我们取得的成绩,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离不开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市中院和全市法院工作人员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要求以及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不足: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还需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机制不够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有待完善,执行难尚未根本解决;法院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不够高;极少数干警司法能力不强、作风不端,违法违纪行为仍有发生,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今年是亚运年,也是“调结构、促转变”的关键一年。全市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责任更加重大。2010年全市法院总的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平安亚运”建设、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四项重点工作,继续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统揽,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着力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加快推进争当全国法院排头兵进程,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实现法院工作新发展。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是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平安亚运”建设。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以及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妥善审理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为我市宏观经济政策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抓好涉亚运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加强对审判执行及信访维稳案件的综合研判。

二是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注重民生保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教育、医疗、住房、农村承包合同等案件,加强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继续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总结推广执行改革经验,完善执行指挥中心运作,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抓好涉诉信访工作,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继续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深入体察社情民意,大力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加强调解和息诉工作,完善民事调解、行政协调、刑事和解、执行和解等工作方式。积极推动诉讼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配合。

三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托审判执行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法治广州”和“平安广州”建设。重视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对社会管理的影响,依法打击网络犯罪。推进少年审判方式改革,完善涉案未成年人权益全方位保障机制。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强化司法服务意识,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意见建议。

四是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建工作,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增强群众观念,培养爱民情怀,弘扬司法文明,讲究司法礼仪。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坚持从严治院,加强对队伍的监督管理。坚持不懈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定不移地落实“五个严禁”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重点抓好教育、监督、预防、查处等制度建设,确保做到廉政教育到位、监督管理到位、责任查处追究到位。

五是狠抓自身建设,推动法院工作发展。深化法院改革创新,完善审判、执行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考评,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坚持依法监督、审级独立的原则,通过检查督办、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培训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在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务实的作风,进一步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亚运会成功举办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说明

1、关于报告内容涉及全市法院工作情况的说明:市中院负有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职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两级法院工作密切相关;最高法院、省法院以及各地中院近年来的法院工作报告,主要也是从全国、全省、全市法院的角度向人大报告工作。因此,今年主要从全市法院角度报告工作(报告所用数据除特别列明外,其余均为全市法院数据),使市人大代表能全面了解市中院和全市法院工作情况。

2、“三个至上”指导思想(P1):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三个至上”是对全体政法干警和整个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

3、《关于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P1): 2009年3月,市中院围绕“三促进一保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履行维稳职责、落实司法为民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28项工作措施,着力提高全市法院司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4、《关于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P2):《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定位。市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了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的部署。为更好地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为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市中院于2009年10月研究制定了《关于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从突出审判职能作用、健全能动司法机制、完善科学管理机制、加大司法联动力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9项工作措施。

5、劳动终局仲裁案件(P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所作出的裁决,除另有规定的外,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终局仲裁裁决,劳动者如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不服,则只能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时,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司重整(P3):对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从而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7、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P4):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8、执行指挥中心(P4):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均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初步形成了“两级联网、覆盖全市”的执行指挥网络。执行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调配、指挥辖区内的执行力量,组织联合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利用技术设备和手段,查找案件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工作,对辖区法院执行实施权进行协调管理;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9、执行联动机制(P4):指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社会协助执行体系,增强查找被执行人、查核执行财产、打击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行为的能力,压缩赖债空间,提高执行工作有效性。近年来,在党委政法委的牵头下,我市逐步建立了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协助执行绿色通道、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等制度,执行联动机制已初步建立。

10、执行威慑机制(P4):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在上级法院的统筹协调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将其逐步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探索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11、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P5):2008年11月19日,中央政法委召开了全国集中清理执行案件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作了具体部署。活动要求全面清理、基本执结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执行案件,并着重清理以下六类执行案件:一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三是申请执行人为特殊群体的案件;四是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五是未能执行或执行不当引发的重复信访案件;六是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案件。我市成立了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我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12、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P5):在少年审判中,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紧张情绪,消除其心理障碍,矫正其不健康心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心理咨询与心理测评,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治提供客观依据。市中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19日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心理咨询与测评室,并将该机制向全市法院推广。

13、“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P6):2009年4月,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强调要以此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司法水平,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主题。“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一项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狠抓措施落实、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概括和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实践特色。

14、数字法庭(P6):指运用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音视频技术和智能控制手段,将庭审活动的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存储和利用,为庭审活动提供信息支持,进一步规范法官庭审活动。

15、量刑规范化(P6):“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完成,具体由最高法院牵头落实,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依据,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使量刑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确保量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最高法院的部署,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刑事审判中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我市白云法院、南沙法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

16、受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77件(P7):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即最高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0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77件,其中按二审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36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民事抗诉案件38件、行政抗诉案件3件,没有刑事再审抗诉案件。

17、速裁调解中心(P7):为提高工作效率,市中院于2008年10月6日在立案庭成立了速裁调解中心,分设调解组和速裁组,调解组由4名退休法官担任的特邀调解员组成,速裁组由4名审判人员组成。该中心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上诉案件,优先安排调解,调解不成的,快速裁决,形成了“易调速调、难调促调、不调速判”的工作模式。

18、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P7):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9、行政案件协调(P7):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前提下,依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允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促进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20、执行和解(P7):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21、巡回办案(P8):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不再按“一镇一庭”设置,往往一个法庭管辖若干个镇(街)。为方便辖区群众诉讼,人民法庭采取巡回办案的方式,深入到农村、山区等交通不便的地方,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如萝岗法院萝岗法庭按法庭标准设计组装一辆巡回办案车,车上配有笔记本电脑、便携打印机、电子签章机等办案设备,该车能够开到田间地头,当场完成立案、开庭、调解、送达等各项审理工作。

22、“五个严禁”(P10):最高法院2009年1月8日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内容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23、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机制(P10):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协作组织机构。联合设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管理工作经验,反馈法官、律师的意见建议,分析法官、律师执法执业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法官、律师队伍管理的办法措施。三是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涉法问题研讨会等形式,引导法官与律师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四是建立案件调查协作制度。加强配合,积极协作,加大对法官、律师共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五是建立监督投诉机制。分别在市中院和市司法局设立监督投诉电话,接受法官和律师投诉,并对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24、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P11):2009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三项任务归结到一点,就是要求各政法部门面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25、社区矫正试点工作(P13):2009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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