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协议书

2025-02-03

司法鉴定协议书(精选12篇)

1.司法鉴定协议书 篇一

《司法鉴定协议书》《委托书》填写说明

特别说明:按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您/贵单位委托我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须出具《委托书》和填写《司法鉴定协议书》,两者都不可少。委托书没有固定格式,只要将委托事项说清楚即可(后附一样式),若贵单位有格式委托书,如法院、工商出具的委托书,依贵单位要求填写即可。

司法鉴定协议书填写说明:

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委托请填写《司法鉴定协议书》(文痕类)法医类鉴定委托请填写《司法鉴定协议书》(法医类)其他类鉴定委托请填写《司法鉴定协议书》

1、案件编号

是我中心案件编号,委托人不填写。

2、委 托 人

与委托书中委托方名称一致。

3、联 系 人

我中心与委托方联系人员。

4、联系地址

我中心与委托方函件联系时地址,请准确填写。

5、联系电话

委托方联系人电话。为方便联系,请填写座机及手机电话,我中心对联系电话保密。

6、委托日期

委托时的时间。

7、送 检 人

移交鉴定材料给我中心的委托人员(与联系人可相同,也可不同)

8、委托鉴定事项及用途:请在相应位置打√。

9、委托鉴定内容及要求:要求委托方委托我中心的鉴定事项,与委托书一致(很重要!)。委托鉴定的用途不得有违法律法规。

10、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在相应“□”内打“√”

11、检案摘要 对案情简要描述

12、鉴定材料目录及数量 描述送检材料(包括检验材料和样本材料)的名称(如某年月日的《协议书》,又如某型号录音笔等),状态(是否完好或破损等),类型(如病历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各种片子,如X光片,CT片、核磁片等),数量(如有XX页或XX张等)。当鉴定结束移交材料给委托方时,将根据填写的材料移交(很重要!)。鉴定材料在此处填写不够地方,可在第4页继续填写。

13、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鉴定费用根据案件性质收取。普通案件根据国家发改委及北京市司法局相关文件要求收取。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案件按北京市司法局的相关文件要求收取。疑难复杂和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案件判定有司法鉴定协议书中描述的五种情形。

注意:

A、具体鉴定费用请委托方与我中心沟通后确定。B、我中心可收取现金、支票,或通过银行转帐、网上支付收取鉴定费,POS机收费业务暂未开通,请见谅。

C、我中心在收到鉴定费用后,才能启动鉴定事项,暂不受理先鉴定,后收费业务。请见谅。

14、鉴定文书发送方式

鉴定文书可由委托方到我中心收取,或由我中心通过快递或EMS方式发送。如用其他方式收取鉴定文书,须有相关书面材料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函等)。如事先未选择邮寄方式,后改为邮寄方式,须由委托方出具正式书面材料,要求我中心以邮寄方式发送鉴定文书,否则,我中心不以邮寄方式发送鉴定文书。

15、协议事项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我中心鉴定时限是从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送检材料完整移交至我中心、需要委托方协助取证的已经取证完毕、鉴定费用已交纳的第二日起算。一般说来,我中心对于文书、痕迹、视频资料类、伤情、伤残鉴定十个工作日可以完成鉴定事项。语音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DNA鉴定、死因鉴定、医疗纠纷鉴定需要三十个工作日或延长时间完成鉴定。如特殊需要,可与我中心协商。

16、其他约定事项

根据实际填写。

17、协议变更事项

鉴定委托后,委托方需要变更鉴定委托,需要填写此栏。任何变更,必须有正文书面材料。

18、委托人(机构)

委托方是单位的应有加盖有委托方公章。如在签订本司法鉴定协议书时,委托方不便加盖单位公章,可由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法官证,不是身份证)同时给我中心留底。(这是北京市司法局要求,请见谅)

19、送检材料与检验报告发送方式

在签订协议书时不填写,委托事项完成后委托方取材料时填写。

20、当协议书中“鉴定材料目录及数量”处填写送检材料地方不够时,可在附加页填写相关送检材料。

附:委托书样式:(如贵单位有格式委托书,依贵单位要求出具即可)

委 托 书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送检材料如下:

1、,需要对

进行鉴定。

委托单位:(签章)

日期:

****年**月**日

(要说明材料名称、状态、类型、数量)

2.司法鉴定协议书 篇二

2013 年, 某银行客户宋某计划购买一款信托产品, 出资50 万, 产品期限1 年, 预期收益率10%, 4 月7 日下午4 点是此产品的募集截止时间。宋先生于4 月7 日中午1 点持50 万现金至某行办理跨行转账业务, 办理完业务后直到下午4 点宋某发现资金仍未到账, 多次催促银行柜员查询原因, 银行柜员以客户资料填写错误、系统出现故障等理由进行了答复, 但未进行核查。直至下午6 点某行才告知宋某转账未成功的原因是柜员将支付行号写错。但信托产品募集期限已过, 宋某未购买成功, 错失投资机会, 之后多次与某行协商赔偿方案未果, 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

在投诉处理中, 某行承认因行员操作失误导致宋某大额转账未及时到账, 答应给宋某进行赔偿, 但某行与宋某就具体的赔偿金额并未达成一致。双方多次磋商后相互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人民银行居中进行了调解, 但双方考虑到人民银行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担忧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反悔无法执行, 又由于诉诸司法成本较高, 双方都不愿提起诉讼、仲裁。因此, 争议被搁置, 目前尚未得到解决。

通过分析以上的案例不难看出, 在金融消费领域, 可供金融消费者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限, 现有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难以有效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二、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 替代诉讼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ADR) 一般是指除法院诉讼以外的所有非诉讼解决方式, 表现为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形式。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合意性、折中性, 主要以和平方式化解矛盾, 减少冲突和对抗, 可以最大限度节约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而目前, 我国替代诉讼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协商、调解、仲裁等机制也存在很多问题, 诉调对接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加之, 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处理结果缺乏法律保障、对当事人约束不足, 金融消费者选择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性不强, 纠纷解决方式仍以诉讼为主, 有的甚至不诉诸法律渠道, 直接通过向媒体披露、进行信访控告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施压以期满足其要求, 这不仅加剧了双方的冲突对抗, 也不利于金融稳定。

(二) 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效率有待提升

从人民银行受理投诉情况看, 金融消费纠纷内容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从个案情况看, 消费者大多是自然人, 一般涉及财产金额小, 一旦产生纠纷, 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成本高, 对消费者而言耗时耗力。例如, 近年来投诉比较多的小额存款继承取款难问题, 由于支取小额的继承资金公证费用高、程序繁琐, 极易产生纠纷, 而解决这类纠纷缺乏简便、高效的渠道, 通过诉讼可以得到最终解决, 但时间长、费用高, 处理效率大打折扣。

(三) 金融消费纠纷中专业调解组织的作用尚需充分发挥

很多金融纠纷专业性较强, 而一些消费者的金融、法律知识有限, 对于产生的金融纠纷, 消费者倾向于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目前, “一行三会”在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还是存在局限性。“一行三会”是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无权对纠纷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再分配进行裁决, 在处理纠纷中不能介入金融机构的决定、不能裁决纠纷, 只能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处理投诉,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 效果不明显, 有的金融机构出于声誉风险考虑满足了金融消费者的部分不合理诉求, 有的金融机构则“店大欺客”不甚公平地应对消费者, “一行三会”作为专业调解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强化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时, 若双方协商不成, 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 由专业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获得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作为最优选择。理由如下:

(一) 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协议获得司法确认具有法律依据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特别程序, 第194 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对于本条中适用范围的理解, 也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中“一行三会”作出的调解协议, 作为“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应纳入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范围之内。

(二) 较之其他解决方式, 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方式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金融机构内部处理、与消费者协商的方式成本低、效率高, 但主要依靠机构内部的纠错机制, 在消费者心中容易产生金融机构“内部包庇”的想法, 消费者满意度不高。行业协会虽然也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 由于行业协会宗旨主要在于促进全体成员的集体利益, 解决纠纷仅仅是其职能之一, 其中立性、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选择金融仲裁程序, 则需要争议双方提前达成协议、确定仲裁机构, 这对于普通金融消费者而言选择有限, 尤其是对单价不高的金融产品纠纷更是如此。诉讼方式更是自不待言。较之以上的纠纷解决方式, 由专业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获得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方式, 简化了纠纷处理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具有简洁高效、易获得消费者认同的特点。对于金融机构而言, 较之和解协议,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法院裁定更加便于执行, 还可以免却诉讼中作为被告而产生的声誉风险。

(三) 调解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纠纷的现实需求

一方面,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 金融活动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日益紧密, 金融消费者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因涉及自身财产、消费者对于解决金融纠纷相当迫切, 对于高效的解决方式存在较大期待, 而调解方式则可以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面, 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发展, 新型领域金融产品和衍生服务中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这类纠纷专业性强, 对裁判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较之法官、仲裁员, “一行三会”的监管人员具有更好的专业优势, 同时“一行三会”熟悉本地区实际情况、拥有调查分析手段, 可以迅速介入、查清案情, 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方式的建议

(一) 建议加强与法院沟通, 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协议获得司法确认

建议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加强与各地法院的联系沟通, 推进开展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 确定基层试点法院及人民银行调解组织, 开展试点工作。待试点经验成熟后,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 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确司法确认内容及程序等。

(二) 建议规范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程序

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中, 法院审查的是调解协议而非案件本身, 主要是审查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因此, 建议规范人民银行调解程序, 在调解中坚持双方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则不得调解。注重调解内容合法、不损害公序良俗, 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纠纷,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耐心疏导, 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内容也要明确、具有执行力。

(三) 建议制作格式统一的调解协议

3.司法鉴定协议书 篇三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本质

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是首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因为程序的性质决定了程序的构造。[2]所谓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指的是从程序类型的角度看,民事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什么类型的程序。[3]目前学界对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

(1)学者观点。非讼程序说。这种观点是当下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其主要理由是:民事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双方对需要确认的调解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为前提,没有被申请人,双方均为申请人,表明不是诉讼案件;[4]民事司法确认程序不解决纠纷,而是在确认诉外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预防纠纷的再发生;[5]再者,民事司法确认程序以迅速简便为价值目标,不同于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6]

诉讼程序说。此种观点认为民事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简化的加快的争讼程序,[7]其理由是:《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3条明确强调,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而且,德国将宣告律师和解协议可执行的程序视为加快的、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8]

独立程序说。这种观点认为,民事司法确认程序采用审查的方式,而诉讼程序、非讼程序、特别程序均采用审判的方式,故该程序为不同于诉讼、非讼、特别程序的独立的程序。[9]

(2)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上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认为,民事案件分为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相应地,民事程序也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诉讼事件根据诉讼程序审理,非讼事件适用非讼程序审理。在这种非讼程序的本质特征有两个:一是非讼程序的程序保障相对弱,即将迅速裁判置于主要地位,而程序保障的则置于次要地位。二是非讼程序不解决纠纷,只发挥许可、确认等功能。随着诉讼法理论及实践的发展,“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产生,该理论认为,诉讼法院在运作诉讼程序中,于特定情形下,可能且应该并用非讼法理审理民事案件,非讼法院在运作非讼程序中,于特定情形下,可能且应该并用诉讼法理审理民事案件。[10]在“交错适用论”影响下,有学者提出“形式界限说”,该理论认为,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的界分只是立法政策的问题,法律规定采用非讼程序审理的就是非讼事件,反之为诉讼事件。[11]不可否认,按照“形式界限说”的观点,对于某个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区分非常容易。但是这恰恰出现了逻辑错误。本质决定现象(内容决定形式),现象反映本质,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的界分是本质(或是内容)范畴,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是现象(或是形式)的范畴,所以正确的逻辑是诉讼事件就适用诉讼程序,是非讼事件就适用非讼程序,但是按照“形式界限说”,先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再界定诉讼事件还是非讼事件,这明显不妥。根据“交错适用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都可以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诉讼法理,而适用诉讼法理较多的就是诉讼程序,当然包括完全适用诉讼法理的程序;适用非讼法理较多的就是非讼程序,当然包括完全适用非讼法理的程序。

(3)依据上述论述,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应该属于非讼程序,所以《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章也是合理的。理由如下:第一,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不允许当事人提起实体抗辩,换言之,该程序不具有诉争性。此为非讼法理。第二,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是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使其转换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定,并且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其只是解决纠纷的一个环节。此为非讼法理。第三,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具有一定的程序保障目标。在法院司法确认程序中,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程序保障以维持程序快捷、迅速,并不能提供類似诉讼程序的保障,此为非讼法理。综上,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为非讼程序。

参考文献:

[1]潘剑锋:《论司法确认》,《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2]廖中洪:《民事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3]潘剑锋:《论司法确认》,《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洪冬英:《论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法学家》2012年第2期。

[4]胡辉:《人民调解协议之司法确认程序再探》,《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5]刘敏:《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江海学刊》2011年第4期。

[6]郭小东:《民事诉调结合新模式的探索》,《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7]周翠:《司法确认程序之探讨——对〈民事诉讼法〉第194-195条的解释》,《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

[8]参见邱联恭:《诉讼法理与非诉讼法理之交错适用——从民事事件之非讼化审理论程序保障之机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台北: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445页,转引自白彦、杨兵:《论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3月第52卷第2期。

[9]郝振江:《德日非讼程序审理对象介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作者简介:

4.司法部离婚协议书模版 篇四

男方:,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常住户口所在地:。

女方:,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常住户口所在地:。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因

等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经充分协商,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子女抚养

儿子(女儿)由方抚养,方每月承担元抚

养费,直至儿子(女儿)周岁(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财产处理

1.土地:

2.房屋:

3.其它财产:

三、债务处理

1.2.3.其他约定

1.2.3.五、以上协议由男女双方协商同意,如果男女双方隐瞒事实,今后发生争议或引起法律责任,由隐瞒事实一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5.鉴定协议样本 篇五

甲方(鉴定机构培训机构):灵寿县农业技术中专学校乙方(学员):

乙方系石家庄市灵寿县 区乡(镇),身份证号。

乙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种 焊工,该工种职业类别第一类,鉴定补贴费用按照《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字﹝2006﹞53号)或河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由于本人领取鉴定补贴困难,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先垫付鉴定费405元,学员本人免交鉴定费。

乙方在参加技能鉴定时要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则,保证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当地就业服务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人签字:乙方电话:

6.司法建议书格式 篇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 年第31 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充分发挥全省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

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属性,是转型时期中国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全省各级法院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是依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方式和有效举措。

2、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既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执法程序、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是人民法院以柔性司法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形式。

3、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司法建议工作开展的水平和成效是检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尺。通过进一步规范司法建议制作、加强学习培训、完善考核奖惩等措施,全面提高司法建议质量,有助于增强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认识大局、把握大局的能力,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表现出来的信服和信赖,其最主要是靠公正廉洁的司法活动来实现。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积极负责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言献策,是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式。

二、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5、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始终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加强和规范司法

建议工作,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6、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密切关注司法审判领域中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体制、公共政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症结,探索规律,预测趋势,提出建议,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司法建议的提出

7、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和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1)对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某一类倾向性问题,需要积极加以应对的;(2)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做好处置预案的;(3)对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民生问题保护不力,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强化措施,加以改进的;(4)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或者存在重大漏洞的;(5)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等行为或《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

(6)发现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没有被查处的;(7)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的;(8)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必须及时、准确、合法、慎重。司法建议一律以法院的名义发送,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送司法建议。

9、司法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有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时,既可以针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一案一建议或一案多建议,也可以针对某类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采取多案一建议,还可以就某一个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宏观性司法建议。

10、司法建议一般应由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法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时,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时,发现有漏发司法建议的情况,可以建议补发。

11、拟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逐级提请同级的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四、司法建议书的制作

12、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一般由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或所在的审判业务庭(局)负责起草,宏观司法建议书一般由有关综合性部门负责起草,经由司法建议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签发。

13、司法建议书制作前,应当开展细致扎实、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工作。制作时应做到格式规范,文字精炼,表述准确,措词得当,分析问题条理清楚,所提建议依据充分,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切实可行。

14、司法建议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名称、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司法建议书正文、回复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主送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需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15、司法建议书正文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案件或调研情况简介;

(2)发现的问题;

(3)原因分析;

(4)具体建议及依据;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6、司法建议书的尾部可提出希望被建议单位引起重视、加强整改的要求,并告知书面反馈期限,反馈期限一般可确定为一至三个月。

17、司法建议书应参照送达法院诉讼文书的方式及时向被建

议单位送达,并记录送达情况。

五、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跟踪和立卷归档

18、全省各级法院应抓好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跟踪工作。司法建议书回复期限届满后未收到反馈意见的,相关承办部门应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或回访,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

19、司法建议书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司法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司法建议工作日常办事机构集中归档。针对个案发出的司法建议书,还应将其正本归入该案卷宗副卷。

六、切实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20、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法院的整体工作部署。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司法建议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司法建议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

司法建议工作不断规范,取得实效。

21、设立司法建议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全省各级法院研究室(办公室)作为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编号、审核、归档工作;

(2)定期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牵头组织司法建议经验总结活动;

(3)负责司法建议管理、考评等工作。

22、加强法官司法建议制作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司法建议制

作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制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制作水平。

23、构建司法建议工作交流平台。建立全省法院司法建议信息库,及时将司法建议及其反馈情况、领导批示等录入信息库,并设置检索查询功能,以避免重复、低水平建议;采取信息简报、专题宣传等形式,加强对优秀司法建议的总结推广。

24、建立专项考评机制。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司法建议被有关单位或组织采纳并向法院反馈意见或被领导批示的,作为考核的加分项及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

25、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选。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建议的内容和效果定期评选优秀司法建议,并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26、努力优化司法建议工作环境。全省各级法院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等社会机构的合作,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和尊重。

附件一:个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附件二:类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附件三:宏观司法建议书格式

附件一:个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 × ×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法建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名称

或姓名、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

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

起×个月内函告本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年×× 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附件二:类案司法建议书格式

× × ×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法建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近期,本院在审理(执行)×件„„„„(写明类案案由)案件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 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 起×个月内函告本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年×× 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附件三:宏观司法建议书格式

× × ×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法建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近期,本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写明特 定时期审判执行工作中所反映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 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年×× 月××日

(院印)

7.司法鉴定职业规则实证研究 篇七

截止目前, 我国仅有少数地方颁布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大部分与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相关的规则散见在各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一) 全国人大及司法部颁布的综合性规范及地方人大颁布的配套性规范

为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全国人大于2005年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在此基础上司法部相继颁布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部分省级人大也相应颁布了地方性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奠定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础性规定, 其中大致有如下几种:

第一, 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全国人大的决定建立了司法鉴定人员的登记制度, 并明确了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准入的主要条件, 司法部和地方人大的相关规范则进一步细化了前述准入条件。

第二, 司法鉴定人的惩戒机制。全国人大的决定建立了司法鉴定人员不当执业应承担行政责任, 主要包括警告并责令改正、停止执业、撤销登记等三种处罚措施, 并规定了适用停止执业、撤销登记的不当执业行为的情形。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部分省级人大颁布的地方性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在全国人大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前述行政处罚措施, 并增加了罚款这一行政处罚。

第三, 司法鉴定活动中具体行为的规范。部分省级人大颁布的地方性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司法鉴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规范, 包括其中大部分条款涉及鉴定人员和委托人的关系, 如鉴定人员开展鉴定活动不受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他人干涉、鉴定人员应回避的情形、不受理委托鉴定的情形、鉴定人员可单方面终止鉴定的情形、鉴定人员出庭制度、保守职秘密的义务、妥善保管鉴材和资料的义务、遵守技术规范的义务等。 (1)

第四, 司法鉴定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司法部于2010年颁布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各相关主体投诉举报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制度, 部分省级地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也建立了相应的投诉举报机制。此外, 部分省级地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还建立了相关的考核机制。 (2)

(二) 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规范

全国人大的决定颁布之后, 在侦查机关内部保留了司法鉴定部门, 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后相继颁布其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登记办理制度。 (3) 根据该制度, 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其各种内设司法鉴定部门的司法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授予、年度审核、注销, 以及对该司法鉴定人员不当执业行为的惩戒。

(三) 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1.《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2009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这是首部全国性的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这部职业行为规范特点是:第一, 涉及内容较广。这部不到400字的道德口号式规范涉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义务、遵守技术规范义务、促进诉讼目的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义务、客观、公正、独立、审慎、及时、尽职、举止品行、保密、职业性、知识更新问题。第二, 语言过分简略。这部规范仅有六条, 每条以八个字及其相应的解释说明构成, 在形式上更类似口号式的宣传话语, 而非一部规范。

在司法部就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颁布全国性规范之前及之后, 部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也颁布了相应的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部分地方还建立了与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相关的惩戒机制。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于2001年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试行) 》, 较为系统的对司法鉴定活进行了规范。该通则在全国人大的决定颁布后进行了重新的修订, 目前生效并实施的是2007司法部年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进行了规范, 囊括了司法鉴定活动从接受委托、实施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等司法鉴定活动的全过程, 使司法鉴定人员的部分行为有了明确的标准。但是, 如果要将该通则作为职业行为规则, 还存在如下的不足:首先, 这部通则缺乏相应的惩处机制。其次, 这部通则的仅用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方法、步骤”, 不涉及司法鉴定人个人、司法鉴定行业内部关系、司法鉴定行业与司法的关系以及司法鉴定行业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3. 专门性职业行为规范

除了综合性的司法鉴定人员行为规范外, 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已就司法鉴定活动所涉及的不同问题, 颁布了一些专门性规范。这些规范大致有如下几种:第一,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的相关规范。第二, 司法鉴定费用的相关规范。第三, 涉及鉴定活动管理的相关规范, 此类规范包括鉴定档案管理的规范, 以及鉴定质量管理的规范。第四, 涉及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关操作规范, 如物价鉴定、医疗卫生鉴定等。

二、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规则的特征

(一) 规则效力的广泛性

目前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主要体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司法部和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由于这些规范并非行业性规范, 而是效力等级更高的国家法律法规。因此, 这些性质的规范理论上不仅可以对司法鉴定人员发生约束力, 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司法行政机关均可发生约束力, 客观上更有利于协调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及与其他主体的关系, 有利于司法鉴定活动的规制。

(二) 职业的割据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 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 司法行政机关和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个部门各自建立了彼此相对独立的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和职业惩戒制度。这种行业管理体制的分割人为地造成了职业共同体的格局, 影响了统一的职业行为规则体系的建立。

(三) 规范分散且不全面

如前所述, 目前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行为规则分散在全国人大、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地方司法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这种分散性不便于系统梳理司法鉴定人员行为的标准, 也造成了适用职业行为规则的不方便, 无法切实发挥引导司法鉴定人员行为的作用。

(四) 行业协会的初步建立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此后, 我国已相继有22个省 (区、市) 成立了司法鉴定协会, 部分社区的市的司法鉴定协会也相继建立。但是截止目前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协会尚未建立。

目前许多地方的司法鉴定协会已经开始着手制定鉴定领域的职业规范。这些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主要包括:第一, 职业行为规范。如前所述, 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已于2009年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试行) 》。第二, 指导具体鉴定业务的规范。如, 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就人身损害、司法精神病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医疗纠纷等制定了专门的操作规范和评定标准。 (4)

(五) 惩戒方式的不足

目前关于司法鉴定人员不当执业行为的惩戒方式主要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 法律责任不明确。前述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了许多司法鉴定人员的义务及行为准则, 但大部分义务和行为准则一般没有对不当执业行为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第二, 行政处罚为主、职业惩戒少见。许多司法鉴定协会的章程中明确表示, 不当执业行为由司法鉴定协会报司法行政机关惩戒。

三、我国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规则的建立

就目前初步了解的情况, 不仅中国的司法鉴定人员面临着建立职业行为规则的任务, 目前在其他国家大多也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或完善的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是中外法庭科学研究领域的共同话题。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规则构建, 也是司法鉴定人员开始逐渐形成职业共同体并产生身份认同的过程, 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对于一个行业的独立、社会地位的提高极为重要。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规则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建立全行业的职业行为规则, 统一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员与隶属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人员;二是建立全国性的职业行为规则, 统一规范全国的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三是建立完善的职业行为规则, 全面系统的规制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行为。

可喜的是, 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建立统一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规则相对而言在制度上存有一定的优势, 这种优势体现在我国司法鉴定人员尽管存在职业割据, 但只是分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个部门管理, 不存在其他管理部门。因此, 只需该三部门协调统一, 就能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较为一致的管理。

参考文献

①参见《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②参见《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投诉处理规定》、《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 》、《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

③参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8.司法鉴定:谁说了算? 篇八

薛宝玲究竟有没有疯,她疯疯癫癫的样子与受辱经历到底有多少关联?要回答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必须通过司法鉴定,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几乎没有多少明确的理由,两年之内薛宝玲竟被要求进行了多次省级鉴定。拖着病体四处奔波,她也许已经感受不到多少痛苦。而在旁人看来,这样一次次重复的鉴定过程无疑是荒诞的。

鉴定没完没了

2004年11月初,王建国将薛宝玲带至他的老家陕西铜川市。"因为铜川市民政局答应给薛宝玲办理医疗救助,手续都准备好了,但薛宝玲的户口不在铜川,最终没有办成。"王建国说,即便如此铜川市民政局还是给了他2000元钱给薛宝玲看病,"工作人员又另捐了700多元"。

铜川之行,援助团的学生给了王建国最后一笔2000元的资助,11月3日,加上孟州房东代恩芳的资助和陕西省司法援助中心、铜川市妇联工作人员的捐助,薛宝玲凑足了住院费,入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自2003年遭遇不幸后,薛宝玲终于有了第一次系统治疗。

王建国说,刚入院时,薛宝玲常光着身子乱跑,叫唤着"我没犯法",也就是现在这种急促的"咦唛噢"声,"殴打护士,一把揪住护士的头发,4个人都按不住她,我们情急之下只能掐她的脖子,把她掐得眼睛翻白了她都不肯松手"。

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薛宝玲的病情终于得到控制,攻击倾向减退,但2005年3月,因为欠费累计达6000多元,薛宝玲不得不中途放弃治疗。

"这笔钱至今还欠着,出院后,我在医院旁边租了间房子,过段时间就去开药。这期间主要靠社会的资助,有一个教授的老婆同样患有精神病,同情我的遭遇,借给我几万元。"但薛宝玲每个月仅医药费就要两千多元,在孟州,好心的房东代恩芳瞒着家人每个月偷偷将自己的退休金打入王建国的账号。

由于上诉状被作自动撤回处理,一审判决生效,王建国在援助律师梁标的指导下着手准备另行起诉。

"我把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书、病历寄到南宁,法院不受理。"王建国于是在2005年4月18日再赴北京上访。

"2004年一审时,因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拒绝出具薛宝玲的病历和诊断书,连复印都不肯,只给我们写了一份证明,庭审时,法庭认定我们缺乏医疗证据,造成很大被动。"

这个教训让王建国对另行起诉的准备工作倍加小心,于是,在陕西期间,他给薛宝玲做了两次鉴定。

一次为医学鉴定,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在2005年10月18日作出"创伤后应急障碍"的鉴定结论,记者看到这份鉴定中描述:意识淡,表情呆滞,幼稚,注意力不集中,意志减退,情绪不稳,易激惹,不停乱动,打咬家属或撕纸,问话不答,但不停自语"我没有犯法"。且言语不清,精神检查中交流困难,无自知力。

10天后,陕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薛宝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记者看到,鉴定书上标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际上在此之前的2004年,南宁市公安局曾委托广西龙泉山医院对薛宝玲做过一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情绪反应,并肯定情绪反应与被猥亵有因果关系。

但这份鉴定并不能作为薛宝玲另行民事诉讼时的证据,梁标解释:"一则,这个鉴定当时是为刑事审判服务;二则,对薛宝玲的精神病状况描述并不具体,只是强调了因果关系。"

在拿到了西安的两份省级鉴定报告后,王建国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我们多次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预付款和已经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但一直没有得到法院的回应。"王建国说。

他掏出了两份鲜红的结婚证告诉记者,为方便对薛宝玲的医疗救助,也为了方便他名正言顺替薛宝玲打官司,铜川市民政局在2005年8月19日给二人办理了结婚证。王建国与薛宝玲1995年开始同居,3年后公开。当时,铜川市民政局要求王建国写了一份"坚决不离婚,照顾薛宝玲一辈子,直至自然死亡"的保证书。王建国毫不犹豫地签了字。

开庭遥遥无期

2006年2月15日,王建国终于收到了南宁市青秀区(原新城区)人民法院的交费通知,要求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将5958元诉讼费缴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凭交款凭证至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王建国于是东凑西借筹集到了这笔诉讼费,原定当年5月11日开庭,"但开庭前一天,法院却让我们作自动撤诉处理,要求先对薛宝玲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需由薛宝玲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指定一名监护人。"

"青秀区人民法院表示,按照规定只退50%诉讼费,但只要我们撤诉就可以照顾一下,退70%,如果不退,到时候判我们败诉,一分钱都拿不到。"王建国告诉记者,他只得按法院意思自动撤诉,"我们属司法援助,又出具了特困证明,原本就不应收诉讼费的"。

无奈之下,薛宝玲的母亲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薛宝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5月18日,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薛宝玲做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同样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5月2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定薛宝玲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薛宝玲的母亲为监护人。

受薛母委托,王建国于6月6日再次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与南宁市救助管理站赔偿薛宝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万余元。

但这一次立案过程同样坎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仍旧要先预交一半受理费,共计7000多元。此时,王建国和薛宝玲已从陕西回到河南,虽然觉得这笔受理费交得冤枉,王建国还是让梁标在南宁代为办理,"5月撤诉的退款当时还在法院,但法院要薛宝玲的监护人,也就是老太太到南宁,才能退这笔钱,我有委托书也不行"。

王建国于是将薛宝玲托付给房东大姐,冒着高温陪近70岁高龄的薛母到南宁。7月14日,如数缴纳受理费后,青秀区人民法院通知王建国9月11日开庭。

4天后王建国回到孟州,薛宝玲看到她就"呀!呀!"大叫,"这是她的另一个习惯,看不到我的时候就呀呀叫,如果我不回应一声,她就会情绪激动,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正如王建国的担忧,9月11日最终未能开庭,8月3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连续下达两份通知: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青秀分公司以许多证据发生在河南和陕西,路途遥远,无法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为由要求法院延长举证期限,法院予以准许。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是否到河南、陕西调查取证了,我们也不知道。"一个多月后,迟迟没有得到开庭通知的王建国不断追问开庭时间,"法院说我没资格和他说,要律师来讲。"

此时,马兴发已经刑满释放,梁标介绍,法院又追加了马兴发与保安总公司两个被告,"估计他们想把责任推给马兴发,但马兴发拒签",梁标说。

时间一晃到了12月22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又通知梁标,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对薛宝玲所做的几次司法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梁标说:"保安公司认为薛宝玲没有精神病,我们有那么多证据,对方还提出质疑,法院还认可了,估计对方想拖。"

这一拖又是两个月,保安公司方面最初提出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做司法鉴定,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前4份鉴定都是省级认定,再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做鉴定,同样为省级,没有意义。

一番磋商后,决定到司法部设在上海的司法鉴定中心,王建国几乎每天一个电话催问梁标鉴定的日期,但梁标从青秀区人民法院那里得到的消息总是上级法院尚未批复。

直至今年3月9日,梁标这才接到要求薛宝玲赴上海鉴定的通知。

上诉长路

漫漫薛宝玲拍了拍肚子,示意要解手,王建国又慢了一步,尿液已经顺着薛宝玲的大腿流下来,床单沾湿了一大片。薛宝玲最近一次较为严重的犯病是在2006年7月底,见人就打,房东代恩芳替他凑足了医疗费后,将薛宝玲送至河南省精神卫生中心治疗。但同样因为欠款,薛宝玲又在两个多月后被迫出院,"600多元欠费还是护士长垫付的。"王建国说,医生都冲他发火了:"这样的人放到社会上去,出了事,谁负责?!"

"在西安期间再坚持治疗三四个月,情况就会好多了,但实在没钱。"王建国辛酸落泪。"房东大姐已经借给我好几万元,甚至把亲戚的钱都借来给我用了。为这,她没少被亲戚骂。这次到上海来,她又给我卡里打了500元。"

王建国透露,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年前给了他3000元给薛宝玲看病,接下来将为薛宝玲办理低保。

薛宝玲的一双儿女自薛宝玲出事后一直没有见到母亲,"最后一次见面是在2003年五一节,带着孩子们在公园玩了一天。"如今女儿已经念大学,儿子也已经14岁,两个孩子一直追问母亲到底怎么了,王建国躲躲闪闪。

今年春节,王建国终于让儿子见到了薛宝玲,"孩子乐滋滋跑出校门看妈妈,见到薛宝玲的样子,孩子都吓傻了,哭都哭不出。"当天,王建国拉着薛宝玲与儿子合影,薛宝玲突然扑向儿子,差点将儿子打伤。

"还没敢让女儿见薛宝玲。"王建国说,他们在孟州租的房子距离薛宝玲娘家不过10里路,但几年间,王建国一直没有敢领着薛宝玲回娘家。"老太太都是偷偷跑来看女儿,家里还有一个老父亲和一个老奶奶,身体都不好,要是看到宝玲的样子,两条老命都没了。"

薛母每个月400多元的退休工资养活3个老人,还要时不时资助一下不幸的女儿,日子过得极其艰难。

薛宝玲现在每个月的医疗费都在2000多元,每天服用3种精神类药物,都是最大剂量,由于毒副作用强烈,还需同时服用4类妇科药物。"每2个月做一次全身检查,现在,肝脏、心脏、肾脏都有问题。当务之急是法院必须先予以执行一部分费用治疗,不能再耽误了。"

但无论是王建国,还是梁标,或者是曾经救助过他们的明亮与滕彪,都强烈地感觉到被告方在使用"拖延术"。

梁标说,对方就是想拖,不知道这次的鉴定结果出来后,对方又会怎样节外生枝,"估计还要一两年。"梁标在代理薛宝玲的案子后不久就被调至另一个城市工作,王建国说,梁标曾多次私下表示,这个案子从头到尾,法院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但他不过是一个援助律师,"有压力"。王建国对记者表示,现在迫切需要外界律师的援助,"当初有学生援助团时,梁律师不方便做的事,可以由援助团操办。"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在上海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联合律协研究薛宝玲案,必要时成立法律援助团,"倘若法院最终将板子打在犯罪的保安身上,受害人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保安显然没有多少支付能力,那赔偿就是一场空。"

9.司法鉴定协议书 篇九

写说明 协议书填写说明

1、甲方:需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某某公司与公司公章名称相同)、用人单位性质(私企或国企)、联系人(公司负责人电话必填)、联系电话(公司固定电话必填)、邮政编码、单位地址。

2、乙方:需填写自己姓名、性别、生源地、学校名称、学历、专业、毕业时间(2013年7月)、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家庭地址、健康状况、家庭电话、本人电话。

3、聘用时间需填写时间为1年以上,例如,聘用时间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

4、甲方用人单位聘用或录用意见:需盖用人单位注册公章其它章没用,落款时间写聘用初始时间。

5、6、毕业生签名:落款时间写公司盖章时间。

封面上写的学校就业部门留存这张协议签定好以后,在2013年5月初之前寄回给跟踪服务老师或者学院邹龙老师处,逾期将影响毕业证的办理。

注意:

1、必须用黑色签字笔、钢笔填写,不能用圆珠笔。

2、用正楷字填写,字迹清楚整齐。

3、就业协议书不能遗失,遗失后不能补办。

实习鉴定表填写说明

1、填写毕业生基本信息并贴好相片。

2、本人实习小结必须另附纸张。

3、指导老师评语是学校论文指导老师签字。

4、单位意见找公司主管签字并盖好公司公章。

5、实习鉴定表在2013年5月初之前一起与协议书寄回给跟踪服务老师或者学院邹龙老师处,逾期将影响毕业证的办理。咨询:邹老师*** 联系地址: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工业与设计学院 邮编:341000

工业与设计学院

10.司法建议书的作用 篇十

本院在审判_________一案中,发现____________ .为此,

特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

1.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

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2.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站在新起点,面对新形势,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运用司法建议,通过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来扩展审判效果,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创新机制,加强规范,切实提升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4.司法建议工作应当纳入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部署,要创新建议形式,规范建议程序,确保建议质量,增强建议效果,推动司法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正确处理司法建议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出发点,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的作用。

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6.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符合保密规定。

7.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包括以下类型:

(1)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制作的个案司法建议书;

(2)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

(3)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司法建议书。

根据实际需要,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等材料。

9.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

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10.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性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交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11.院长、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审判监督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评查时,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建议提出司法建议。

12.个案司法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所涉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或者执行、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及时发送。

13.司法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送,不得以法院内设机构或者个人名义发送。

拟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发送。

14.司法建议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建议单位。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材料一并送达被建议单位。

15.司法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

16.司法建议应当纳入司法统计范围,为分析和指导司法建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充分整合、利用司法建议信息资源,打造司法建议信息平台。

三、加强领导,科学管理,为司法建议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1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切实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使司法建议工作更加规范,注重实效。

18.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建立司法建议工作归口管理制度。

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建议质量,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工作;

(2)负责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工作;

(3)负责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19.加强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总结工作,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制作司法建议情况通报和年度司法建议总结报告。

20.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开展司法建议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

组织司法建议经验交流活动,推荐优秀司法建议书,推广工作经验和方法,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

21.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11.会计司法鉴定的理论基础探析 篇十一

关键词会计司法鉴定会计审计法学

一、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学基础

(一)会计学的相关准则和原理构成会计司法鉴定的科学依据

1、复式记账原理在会计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所谓复式记账,就是对于每一笔经济业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账户之间的应借、应贷关系为对应关系,相关联的两个账户为对应账户。这种记账方法可以更加全面、系统地核算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然而在一些财务舞弊的案件中,涉案人员经常会对所发生的经济活动在两个不相对应的账户中加以登记,以达到掩盖真实业务活动的目的。在会计司法鉴定中,只要认真核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核查账户之间的是否对应,便可检查出该笔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2、会计恒等式在会计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会计恒等式是指会计中各个要素在总额上必须相等的一个关系式,在实务中体现为资金流动的平衡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两个等式:

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②利润=收入-费用

等式一反映了资产的静态平衡关系,它表示资产的两个来源: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即负债)。资产和权益的恒等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重要依据。在经济活动中,部分企业往往通过虚增资产的方式来制造出企业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这就需要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具备辨别资产真伪、熟知资产构成的能力。因此,在会计司法鉴定中,资产和权益的恒等关系是检测账务、报表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

等式二反映的是资金运动的动态平衡关系,该等式是编制利润表的重要依据。利润表作为公司经营状况的晴雨表,对管理者、投资者而言有着重要意义。在经济活动中,通过虚构收入、将费用不合理的资本化等方式来提高公司利润水平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在会计司法鉴定时,合理确定收入和费用是检查利润是否正确的重要手段之一。

3、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在会计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三大财务报表,它们之间的勾稽关系往往成为会计司法活动审查的重点。比如: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复核、匡算利润表中“管理费用—折旧费”的合理性;根据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成本”、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等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复核相关数据的合理性,等等。

(二)财务会计资料是会计司法鉴定得以开展的物质基础

会计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环节,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加以核算和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由此可知,会计活动的主要成果都将会以物质化的形式体现出来,比如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活动有其既定的准则和方法,如果出于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而在会计活动中弄虚作假,则必然会在相关账务资料中体现出来,而正是这些隐藏着“蛛丝马迹”的账务资料便成了会计司法鉴定的客观对象,也即物质基础。

(三)财务关系的稳定性为会计司法鉴定的开展提供了可能

所谓财务关系是指社会经济组织在财务活动中与有关各方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如应收应付关系、利润分配关系等等。财务关系的稳定性主要表现为:财务主体的稳定性、财务内容的稳定性、财务制度的稳定性等等。财务关系的稳定性,为会计司法鉴定人员收集会计资料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客观条件。会计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根据已知的财务会计资料,揭示该财务会计资料所关联的财务关系与财务内容,进而查找到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判断其真实性与合理性。

二、会计司法鉴定的审计学基础

审计学作为一门相对成熟的学科,其发展历史比会计司法鉴定要早很多。关于审计的起源一般认为是在西周时期,據《周礼》记载,西周已经设立宰夫一职,从事财政经济监察工作,其性质相当于现在的审计。①战国时期开始制定并实行统一的审计制度,即“上计制度”。②新中国成立后,1982年宪法规定了实施审计监督制度,全国各级审计机构相继建立,审计在我国的发展也日益完善。

作为检查验证会计活动成果的一种活动,会计司法鉴定与审计具备很多相同点,比如,二者都涉及到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检查验证;二者都是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活动目的具有一致性;二者的部分工作方法相同;二者都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技术标准依据等。由于审计理论与实践在我国发展均比会计司法鉴定较为成熟,因此,会计司法鉴定的发展也是在借鉴审计的相关原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体而言,会计司法鉴定的审计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司法鉴定的程序借鉴了审计程序

一般而言,审计的具体流程如下:(1)审计准备阶段。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初步执行分析性复核、初步评估重要水平。(2)审计实施阶段。包括进驻被审计单位、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审查会计报表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收集审计证据。(3)审计终结阶段。包括整理、评价审计过程收到的审计证据、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提出管理建议书。

会计司法鉴定的鉴定流程也相应借鉴了审计流程,大致也分为三个阶段:鉴定准备阶段、鉴定实施阶段、鉴定终结阶段。具体流程如下:(1)鉴定准备阶段。包括了解涉案单位的基本情况、对提供的检材加以检查、决定是否受理。(2)鉴定实施阶段。包括对确定分析项目涉及的检材进行分析、判断;通过对检验结果进行鉴别分析,提出鉴别分析意见;对各个检验分析项目进行论证,汇总形成鉴定意见。(3)鉴定终结阶段。包括复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收尾工作(材料归档、制作出庭文件等)。

(二)会计司法鉴定方法大量借鉴了审计的方法和技巧

审计活动的主要内容可大致分为两大部分:对经济活动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对实物的审查。因此,审计的技术方法也一般由两大部分构成: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1、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主要是指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有无错弊进行审查的方法,该方法是审计中最基本,也是国内外都普遍采用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审阅法、核对法、查询法、比较法和分析法。

会计司法鉴定中,对相关会计资料的审查是鉴定程序的必要环节,而司法会计和审计的物质载体均为会计资料,这些会计资料又都是基于相同会计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生成的,所以,会计司法鉴定中对会计资料的审查方法与审计方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也使得会计司法鉴定得以借鉴审计中审查书面资料的相关方法以完成审查目的。

2、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③是指审计人员为了查明和落实客观事物的数量、价值、存放地点、所有权、形态和性质是否与书面资料记载相一致,而采取的检查验证方法。具体包括:盘存法、调节法、观察法和鉴定法。

在会计司法鉴定种中,对于一些特定案件,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均需要对客观事物进行查验,以确定具体涉案数额。此时,审计中的盘存法、调节法等均可以在会计司法鉴定活动中完成这一活动目的。因此,在会计司法鉴定实务中,这些审计的查验方法往往成为会计鉴定的常用手段。

三、会计司法鉴定的法学基础

会计司法鉴定的法学基础,主要体现在其实践当中:会计司法鉴定需要在诉讼活动中启动;会计司法鉴定所涉及的财务证据资料,需要在侦查活动中取得;在完成会计司法鉴定后,司法会计鉴定人需要出庭参与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出具要符合证据法的相关规则等等。因此,会计司法鉴定需要充足的法学理论来支撑整个鉴定活动的规范实施。具体而言,会计司法鉴定的法学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法学基础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其必然受到证据法的制约。会计司法鉴定从最初的取证、查证,到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以及最后的采证,都必须符合证据相关规则。由于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使得该鉴定意见具备诉讼价值。例如在实务中,事后被人为调整的会计账簿,其本身并不能作为证据发挥证明作用,只有通过会计司法鉴定,肯定其与案件的客观联系,从而得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以提交诉讼证据为核心的会计司法鉴定活动,必然以证据法学作为其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诉讼法学基础

无论是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亦或是行政诉讼活动,只要案件涉及到财务专门性问题,就需要司法会计活动。会计司法鉴定一经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其便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因此,会计司法鉴定的开展必定受到诉讼法的约束。如,会计司法鉴定活动受到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制约:凡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参与司法鉴定活动;会计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要受到诉讼法的相关约束;会计司法鉴定的期间必须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期限等等。因此,只有在诉讼法理论规制的基础上,会计司法鉴定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

(三)民法、商法学基础

会计司法鉴定的业务种类繁多,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个领域都有可能出现资金往来或资金赔付问题。例如,实务中的税收案件、合同糾纷案件、保险赔偿案件、公司非法募集资金、非法经营获利案件等等,这些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只有在掌握税法、合同法、保险法、公司法等基础上才得以顺利实施。而大多数经济纠纷案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对民法一般原理的掌握也十分必要。由此可见,民法、商法无疑是会计司法鉴定不可缺失的法学基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会计学、审计学、法学构成会计司法鉴定的三大理论基础。只有正确把握好会计司法鉴定的理论基础,司法会计才能更准确的定位研究方向,从而完善学科体制。

注释:

①郝莉莉.关于我国国家审计起源的探讨.经营管理者,2014年11(下).

②所谓“上计”,就是地方官在年终后向国君呈送计簿,缴纳赋税,国君按其成绩好坏分别给予奖惩。由于战国时代上计的唯一内容就是赋税收入(汉代增加了其他内容,但仍以赋税收入为主)。而计簿就是会计报告。所以上计是中央对地方官履行财务责任的一种监督手段,是中国最早的审计制度。

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审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M].中国检察出版,2008.

[2]叶青.诉讼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6.

[3]陈矜.法务会计研究[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4]张苏彤.法务会计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5]杜志淳.司法鉴定概论[M].法律出版社,2010.

12.浅析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篇十二

研究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其概念, 从而建立探讨该问题的平台。因此, 对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出准确界定, 是研究、探讨和改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首要问题。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就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表述, 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价值

司法鉴定有三个基本特征, 分别是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考虑到实践中法官经常赋予鉴定意见较高的期望, 因此, 笔者认为, 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核心点, 也是司法鉴定意见区别与其他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 实体公正价值

司法鉴定的实体价值在于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实现实体正义。我们知道, 法官对案件的审理需要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裁断, 这种裁断必须建立在法官对该事实有一定认识能力的基础上, 因此, 对专业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司法鉴定, 实际上就是为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事实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 扩张事实裁判者的认识对象

实践中法官不可能通晓各个领域的知识, 针对某一专业领域的问题, 法官的认识对象在某种程度上被限缩了, 往往只能根据经验获取证据的表面信息。而司法鉴定的核心是通过对科学理论的运用, 从所鉴定的对象中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客观信息, 并与之相结合, 形成科学性的判断, 该判断使法官所要关注的认识对象的范围大大扩张, 能让法官更全面、更科学的了解案件事实, 作出公正的裁决。

2. 补充事实裁判者在专门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

通常情况下,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以下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法官的裁判力、法官作为正常理性人的生活经验和诉讼中收集到的法律认可的证据。但是, 面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 缺少专门知识作支撑的单纯的判断力就失去了用武之地, 因此, 利用科学的司法鉴定对裁判者无力认识的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读和判断便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 程序公正价值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必须具一定的可操作性,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所运用的科学技术应当来源于一种科学探索、科学研究或者科学实践活动, 而不是源于一种伪科学。现实生活中, 司法鉴定所依据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它们的科学性保障了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价值。

三、影响司法鉴定科学性的因素

(一) 鉴定人员的素质

在实践中, 个别鉴定人不遵守职业道德, 进行权钱交易, 在鉴定过程中混入个人因素, 出具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鉴定结论, 因此,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至关重要。其次, 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在保障鉴定意见科学性上同样举足轻重。在实际情况中, 一些鉴定机构为了掩盖其有限的鉴定水平, 面对复杂案件时, 他们给出的鉴定意见总是简单化的表述, 没有任何理论分析, 这很可能导致法官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二)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目前, 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运用的理论与方法科学性可靠的衡量标准, 因此, 几乎所有的鉴定意见都可以堂而皇之的进入审判, 使某些不科学的鉴定意见凭借其科学的表象, 成为法官裁判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 也让鉴定意见之科学证据的美名蒙羞。

(三) 鉴定程序的不规范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司法鉴定工作应当于司法鉴定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践中, 司法鉴定机构经常在两三个月之后才提交鉴定意见, 这种程序性的不规范很可能导致实体的不公正, 进而影响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其次, 鉴定程序的不规范还表现在对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的审查方面。司法实践中, 法院往往忽视对鉴定人员鉴定资质的审查, 经常出现没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人员参与鉴定, 或者没有参与鉴定的人员在鉴定意见上面签章等现象, 这一系列不规范的鉴定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四、提高司法鉴定科学性的建议

(一) 加强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培养, 完善鉴定人员的资格考核制度

首先,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鉴定人员及相关鉴定机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的处罚。其次, 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考核应该实行“考试+考核”制, 督促鉴定人员积极提高专业素养, 对考核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吊销鉴定资格证书。

(二)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条款虽然规定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能够增强其科学性, 但笔者认为, 质证的前提必须是鉴定意见已经给出了相关的理论分析, 因此, 针对没有理论分析的鉴定意见, 法院应当主动要求鉴定机构补充理论分析, 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三) 严格规范鉴定程序, 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首先, 法官要做到提前审定与临时审定相结合, 对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严格排除, 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其次, 法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要求鉴定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意见, 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对于违反鉴定程序的鉴定人及鉴定机构, 笔者认为, 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 向省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举报该鉴定人及鉴定机构,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变迁,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 司法鉴定起着伸张正义、给予人民公平的巨大作用。因此, 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在科学的司法鉴定指引下, 事实裁判者能够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以更高的效率为人民分忧, 使我国以更快的步伐走入和谐社会。

摘要:司法鉴定是社会知识发展的无限性与个体认识能力的有限性, 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社会分工的协作化矛盾运动的结果。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 其中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通过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价值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如何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科学性,价值

参考文献

[1]汪建成.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J].法学家, 2009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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