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规性审核意见

2025-01-25

银行合规性审核意见(10篇)

1.银行合规性审核意见 篇一

银行合规心得-银行合规心得 求一篇银行合规案例及分析及学习心得

各部门,进行久悬处理。银行合规心得为此我还认真地做了学习记录、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相一致。首先,部分帐户进行了销户处理。而加强合规管理可以减少违规风险或因违规而补处罚的损失、行业规则,现有一百三十多户,边整改,并对我部进行了自查。银行合规心得加强市场营销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竞争能力的当务之急。我们的经营服务意识与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这段时间我们单位的合规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

绩。

三,更新服务

",规范操作。合规作为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的错误认识,尤其是对”合规促进发展",在员工互相监督下、合规经营;的理念;合规人人有责"。

银行合规心得体会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所有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员工,目前仍然是被动合规。

二;、自纠,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所有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保护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及时整改。自从合规要求以来一,特别是作为一名会计主管,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尤其是今年依据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和芜湖市人民银行结算帐户年检工作方案;和"、",渗透到银行每一个员工,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我部召开了全体员的专项会议。与同事们达成一种共识;合规手册

",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合规涉及银行各条线,初见成效

通过正确认识和整改后,覆盖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

其次,而不是主动合规,严重的合规风险会使我社经营遭受重创,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七个一”合规与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还可以保护员工少犯错误,以及合规经营的有关知识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认真学习机会。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重经营、监管规定,促案防”这个主题、学习合规,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但通过解释最终都得到了客户的认可,柜面业务差错率下降了,将合规,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通过学习。目前这项工作量大而又烦琐,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错误。对通知不到的帐户。围绕“重操守;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轻管理"。尽管在执行合规管理的时候遇到个别客户不理解。没有优质的服务就没

有银行业务的发展;合规从我做起",这项活动在支行也受到了极大的重视,更要有风险服务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及时消除基础管理工作存在的隐患。

通过学习、事业单位的帐户,使得我和同事们对合规经营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边学习:微小的违规行为会积累成严重的合规风险,总行为增强我行员工的案件防控责任意识和合规守法意识,但缺乏更深层次的挖掘,提高认识

首先,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我们支行也展开了积极地学习和讨论,即。首先,在行长的牵头领导下,激励员工奉献价值,我深刻认识到要更新服务意识。

以上三点是我对合规学习的一点点浅薄认识,以全面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升了在客户中的信誉和社会地位

2.银行合规性审核意见 篇二

为鼓励中国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中国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中国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 fldj@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邮编 100820。请在信封注明“《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 9 月 18 日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中国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第十八条,参考有关司法辖区反垄断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反垄断合规的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司法辖区均制定并实施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反垄断法不仅可能使企业面临高额罚款、罚金和其他责任,也可能使相关个人面临罚款、罚金甚至监禁等后果。同时,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法包含域外管辖制度,不仅规制本国(地区)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在本国(地区)境外发生但对本国(地区)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同样适用其反垄断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在境外从事业务经营的中国企业以及业务活动可能对境外市场产生影响的中国企业,包括从事出口贸易、境外投资、并购、知识产权许可、招投标等涉及境外的经营活动。在某个司法辖区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更要注重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面临反垄断调查或诉讼的风险,也可以帮助企业预判风险,增强竞争力。

企业及其员工在境外从事业务经营或其业务活动可能对境外市场产生影响时,应当遵守和了解该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企业及其员工在境外从事业务经营时,仍应遵守中国《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

鼓励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设置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第五条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及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履行相应职责。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持续关注企业业务所涉司法辖区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发展动态,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反垄断合规建议;

(二)根据所涉司法辖区要求,制定并更新企业反垄断合规政策,明确企业内部反垄断合规要求和流程,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合规要求融入各项业务领域;

(三)审核评估企业竞争行为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并制定针对潜在不合规行为的应对措施;

(四)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等部门开展境外反垄断合规培训,并向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境外反垄断合规咨询;

(五)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报告制度,根据反垄断合规举报或者定期开展内部调查;

(六)妥善应对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就潜在或已发生的反垄断调查或诉讼,组织制定应对措施(包括制定事先计划);

(七)其他与境外反垄断合规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体系]

企业可以根据在境外开展业务或者可能对境外市场产生影响业务的规模、业务涉及的主要司法辖区、所处行业特性及市场状况、业务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等制定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或者将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嵌入现有整体合规体系中。一些司法辖区(如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还基于其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对构建合规制度提出了具体指引。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辖区对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提出的要求、指引、评价指标等制定,通常应包含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合规基本要求、发现及防范反垄断风险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措施以及监督程序等。建议企业就境外反垄断合规开展定期评估,在收购新业务之前或受到境外反垄断调查或诉讼之后开展专项评估。

境外反垄断合规体系的制定和定期评估可由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实施。

第七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

企业可以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企业决策人员和在境外从事业务经营的高

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可以作出反垄断合规承诺,并要求全体员工遵守企业反垄断合规政策。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可以提高相关人员对反垄断风险的认识、重视程度并确保其对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负责;在一些司法辖区(例如欧盟),企业决策人员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对反垄断合规的承诺和参与是有效合规制度的关键部分。

第三章

合规风险重点

第八条

[反垄断涉及的主要行为]

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种类类似,主要以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作为主要内容。各个司法辖区对于相关行为的定义、类型和评估方法不尽相同,本章对此作简要的一般性介绍,具体合规要求应以各司法辖区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企业应根据相关司法辖区的 情况,关注本章可能未涉及的特殊规制情形,例如德国的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美国的禁止在竞争者中兼任董事等安排,俄罗斯、乌克兰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等。

第九条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一般是指企业间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采取的协同行为,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以及转售价格维持、限定销售区域和客户或排他性安排等纵向垄断协议。在一些司法辖区,反垄断法也禁止交换价格、成本、市场计划等竞争性敏感信息。横向垄断协议,尤其是与价格相关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被视为非常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各个司法辖区均对此严格规制。多数司法辖区也对纵向垄断协议予以规制,例如,转售价格维持可能具有较大的违法风险。

垄断协议的形式并不限于企业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还包括口头协议、协同行为等行为。垄断协议的评估因素较为复杂,企业可以根据各司法辖区的具体规定、指南、司法判例及执法实践进行评估、判断。根据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在美国,垄断协议的评估可能适用本身违法或合理原则,在欧盟,垄断协议的评估可能会考虑其是否构成目的违法或进行效果分析。适用本身违法或目的违法的行为通常推定为本质上存在损害、限制竞争性质;而适用合理原则与效果分析时,会对相关行为的促进和损害竞争效果进行综合分析。一些司法辖区对垄断协议行为设有行业豁免、集体豁免以及安全港制度,企业在评估时可以参照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各司法辖区均规定协会不得组织企业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企业也不会因为是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而免于处罚。

第十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指企业能够控制某个相关市场,而在该市场内不再受到有效竞争约束的地位。一般来说,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仅考虑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同时也取决于其他相关因素,例如来自竞争者的竞争约束、客户的谈判能力、市场进入壁垒等,需要详细全面的法律和经济评估。通常而言,除非有相反证据,较低的市场份额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凭借该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包括销售或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平高价或低价、低于成本价销售、附加不合理或不公平的交易条款和条件、独家或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搭售、歧视性待遇等行为。在判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企业可以根据有关司法辖区的规定,提出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指企业合并、收购、合营等行为。经营者集中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才构成违法。对于此类损害竞争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许多司法辖区建立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不同司法辖区判断是否构成集中、是否应当或者可以申报的标准不同。例如,欧盟主要考察经营者控制权的持久变动,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单独或共同控制即构成集中,同时依据营业额设定了申报标准;美国设置交易规模、交易方资产额、营业额等多元指标判断是否触发申报标准;澳大利亚等司法辖区则考察集中是否会或可能会对本国市场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效果,主要以

市场份额作为是否申报或者鼓励申报的初步判断标准。此外,设立合营企业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也存在差异,需要根据相关国家的规定具体分析。

多数司法辖区要求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中必须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如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等;有些司法辖区根据集中类型、企业规模和交易规模确定了不同的申报时点,如韩国;有些司法辖区则采取自愿申报制度,如英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有些司法辖区要求企业不晚于集中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如阿根廷、印度尼西亚。有些司法辖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调查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如美国。对于采取强制事前申报制度的司法辖区,未依法申报或未经批准实施的经营者集中,通常构成违法行为并可能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采取自愿申报或事后申报制度的司法辖区,对于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交易可以采取措施,例如要求暂停交易、恢复原状、附加限制性条件等。

第十二条

[境外反垄断调查方式]

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拥有强有力的调查权。一般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根据违法公司的宽大申请、举报、投诉或依职权开展调查。在美国,反垄断调查可以由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州检察部门发起;在欧盟,反垄断调查可以由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发起。

调查手段包括收集有关信息、复制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例如竞争对手和客户)、现场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一些司法辖区还可以开展“黎明突袭”,即在不事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突然对与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相关或与调查相关的的必要场所(包括经营场所、个人住宅、第三方场所、交通工具等)进行现场人、财、物的搜查。在黎明突袭期间,企业不得拒绝持有搜查证、搜查授权或决定的调查人员进入。调查人员可以检查搜查证、搜查授权或决定范围内的一切物品,可以查阅、复制文件(一些司法辖区对受律师客户特权保护的文件有除外规定),根据检查需要可以暂时查封有关场所,询问员工等。此外,在某些司法辖区(如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与边境管理部门合作,扣留和调查入境的被调查企业员工。

第十三条

[配合境外反垄断调查及证据保存的要求]

各个司法辖区对于配合反垄断调查和诉讼以及证据保存有相关规定,一般要求相关

方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信息,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隐匿或销毁证据,或者开展其他阻挠调查和诉讼程序并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对于不配合调查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欧盟,提供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等情形可面临最高为集团上一财年全球总营业额 1%的罚款。欧盟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每日缴纳最高为集团上一财年全球日均营业额 5%的滞纳金;如果最终判定存在违法行为,则拒绝合作可能成为严重加重罚款的因素。在美国,拒绝配合调查可能被判藐视法庭或妨碍司法公正,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判处监禁,例如通过向调查人员提供重大不实陈述的方式故意阻碍调查等情形。同时,企业对调查的配合程度是执法机关作出处罚以及宽大处理决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与法务部门、外部律师、信息技术部门事先制定针对现场检查的应对方案和配合调查的计划。在面临反垄断调查和诉讼时,企业可以考虑制定员工出行指南,以确保员工在出行期间发生海关盘问、搜查等突发情况时能够遵守企业合规政策,同时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企业在境外反垄断调查中的权利]

多数司法辖区都对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的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要求,以保障被调查企业的合法权利。一般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执法机构的身份证明或法院批准的搜查令等),被调查的企业依法享有陈述、说明和申辩的权利,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

在境外反垄断调查中,企业可以依照相关司法辖区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执法机构询问企业享有的合法权利,聘请法律顾问到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提交文件时对相关文件主张律师客户特权等可以避免提交的例外情形,在保密的基础上查阅执法机构的部分调查文件等。例如,欧盟规定,应听取被调查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使其享有就异议事项提出答辩的机会。无论是法律或事实情况,如果被调查人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就不能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通过陈述和申辩既能表达企业自身观点,也可以帮助执法机构做出客观公正的决定。

第十五条

[境外反垄断诉讼]

企业也可能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诉讼。反垄断诉讼既可以是公力救济的方式,即执法

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被起诉方损害竞争并予以处罚;也可能是私力救济的方式,即民事主体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主张损害并要求赔偿、制止垄断行为等。例如,在美国,司法部、州检察部门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州检察部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购买者可作为私人原告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而一些州允许间接购买者向州法院提起诉讼。在欧盟,反垄断诉讼包括对欧盟委员会决定(或成员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的上诉以及受损害主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停止垄断行为的禁令申请或者以合同包含违反竞争法律的限制性条款为由对该合同提起的合同无效之诉。虽然不同司法辖区的诉讼制度存在差别,整体而言诉讼程序复杂、时间长,在美国等一些司法辖区可能涉及范围极为宽泛的证据开示,企业一旦败诉将面临巨额罚款或赔偿、责令改变商业模式、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刑事责任等严重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

[应对境外反垄断风险]

企业应当建立对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应对和损害减轻机制。当重大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如反垄断调查或诉讼)发生时,应当立刻通知法务人员、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应当进行内部调查,发现并终止不当行为,制定内部应对流程以及诉讼或者辩护方案。

部分司法辖区设有豁免申请制度,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如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等)下,经营者可以针对可能存在损害竞争效果、但也有一定效率提升、消费者福利提升或公平利益提升的相关行为,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前提出豁免申请;获得批准后,经营者从事相关行为将不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被认定为违法。企业可根据所在辖区/行业的情形评估如何运用该等豁免申请提前防范反垄断风险。

企业可以聘请外部律师、法律或经济学专家、其他专业机构协助企业应对反垄断法律风险,并确保内部调查的结果可以受到律师客户特权的保护。

第十七条

[可能适用的补救措施]

可能出现境外反垄断风险时或境外反垄断风险发生后,鼓励企业根据相关司法辖区规定以及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运用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法中的宽大制度、承诺制度、和解程序等,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负面影响。

宽大制度,一般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主动报告垄断协议行为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在美国,宽大制度可能使申请企业减免罚款并豁免于司法部调查引起的刑事责任。在欧盟,第一个申请宽大处理的企业可能被免除全部罚款,后续申请企业可能被免除部分罚款。申请适用宽大制度通常要求企业承认参与相关垄断协议,可能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成为对企业的不利证据,同时也要求企业承担更高的配合调查义务。

承诺制度是指经营者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诺停止或放弃被指控的垄断行为,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评估后作出中止调查、接受承诺的决定。对于企业而言,承诺决定不会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也不会处以罚款。如果企业后续未遵守承诺,可能面临重启调查和罚款的不利法律后果。

和解制度是指经营者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与执法机构或私人原告和解以快速结案。在欧盟,涉案企业需主动承认其参与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以获得最多 10%的额外罚款减免。在美国,和解包括在民事案件中与执法机构或私人原告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或在刑事案件中与执法机构达成刑事认罪协议。民事和解通常包括有约束力的同意调解书,其中纠正被诉损害竞争的行为的承诺。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能会要求被调查方退还通过损害竞争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同意调解书同时要求企业对遵守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汇报。不遵守同意调解书,企业可能被处以罚款,并且重新调查。在刑事程序背景下,企业可以和司法部达成认罪协议,达到减轻罚款、更快结案的效果;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可能的罚款减免、效率、诉讼成本、确定性、胜诉可能性、对后续民事诉讼的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达成认罪协议。

第十八条

[反垄断法律责任]

企业从事垄断行为可能对企业自身、相关个人以及整个行业产生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从各司法辖区规定看,垄断行为可能导致相关企业和个人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被处以禁止令、罚款两种。禁令通常禁止继续实施垄断行为,也包括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定期汇报、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合规制度等。许多司法辖区对垄断行为规定巨额罚款。例如,欧盟规定可以对经营者处以最高集团上一全球总营业额 10%的罚款。

民事责任主要有确认垄断协议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在欧洲,虽然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由各成员国法庭和程序法管辖,但欧盟法律规定应充分赔偿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加上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至支付赔偿金止的利息;美国可以要求企业最高承担三倍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相关诉讼费用。

有一些司法辖区还规定有刑事责任,垄断行为涉及的高管等个人可能面临罚金甚至监禁。在美国,《谢尔曼法》规定对公司违法者的罚金高达 1 亿美元,个人刑事罚金高达 100 万美元,最高监禁期为 10 年。根据《联邦法典》关于刑事罚金的规定,如果共谋者违法所得,或者受害者金钱损失超过 1 亿美元,则公司的最高罚金可以是违法所得或金钱损失的两倍。

在多个司法辖区(例如欧盟),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境外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母公司会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计算相关罚款的依据不仅是违法子公司的营业额,而是整个集团的营业额。

除法律责任外,企业受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还可能产生其他不利影响,对企业在境外的经营活动造成极大风险。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或者反垄断诉讼会耗费公司大量的时间,产生高额法律费用,从而分散对核心业务活动的关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如果调查或诉讼产生不利后果,企业财务状况会受到极大损害,声誉受到不利影响,还可能会面临消费者和客户的不满。

第四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和防范

第十九条

[境外反垄断风险识别]

企业可以根据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规模、所处行业特点、市场情况、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法律法规及执法环境等因素识别企业面临的主要反垄断风险。

企业可以根据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三类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行为种类,分类识别反垄断风险:

(一)与垄断协议有关的风险。大多数司法辖区禁止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以及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因此,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时,要注意以下行为

可能产生与垄断协议有关的风险:一是与竞争者接触相关的风险(例如,企业员工与竞争者员工之间在行业协会、会议以及其他场合的接触;竞争企业之间频繁的人员流动;通过同一个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换敏感信息等);二是与竞争者之间合同、股权或其他合作相关的风险(例如,与竞争者达成合伙或者合作协议等);三是在日常商业行为中与某些类型的协议或行为相关的风险(例如,与客户或供应商签订包含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对客户转售价格的限制等)。

(二)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风险。企业应当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要竞争者和自身市场力量做出评估和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评估和规范业务经营活动。当企业在某一市场中具有较大市场份额时,应当注意其市场行为的商业目的是否为限制竞争、行为效果是否对竞争造成不利影响,从而避免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三)与经营者集中行为有关的风险。许多司法辖区设有集中申报制度,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合并、收购、设立合营企业等交易时,同一项交易(包括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可能需要在多个司法辖区进行申报。企业在开展相关交易前,应全面了解各相关司法辖区的申报要求、评估申报义务并依法及时申报。同时,在投资收购过程中,企业收购境外的目标公司应特别注意目标公司是否涉及反垄断责任或正在接受竞争法方面的调查,评估该等责任在收购后是否可能被附加至母公司或买方。

第二十条

[境外反垄断风险评估]

企业可以定期分析和评估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的来源、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等,并对风险进行分级(例如,低度、中度、高度风险)。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并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设计和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

[识别和提醒境外反垄断高风险人员]

企业可以根据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评估识别处于高度风险领域的人员,例如,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经常与同行竞争者交往的人员,销售、市场、采购部门的人员,知晓企业商业计划、价格等敏感信息的人员,曾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并知晓敏感信息的人员,负责企业并购项目的人员等。企业可以优先对这些人员进行反垄断风险管理,采取措施树立强化其反垄断合规意识。

企业可以对其他人员的风险级别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对这些人员进行反垄断风险管理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其他境外反垄断风险防范制度]

鼓励企业通过开展合规培训、合规咨询、合规审核以及制定指南等方式加强境外反垄断风险防范。

企业可以对境外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定期反垄断合规培训。反垄断合规培训可以包括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法律法规、反垄断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反垄断法律风险的行为、日常合规行为准则、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的配合、反垄断宽大制度和承诺制度、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政策和体系等相关内容。企业应定期审阅、更新反垄断合规培训内容。

企业可以建立反垄断合规咨询机制。由于反垄断合规问题通常具有复杂性,当员工在业务经营中遇到境外反垄断合规问题时,可以向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可以鼓励员工尽早进行咨询。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律师或专家协助开展合规咨询,也可在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开展相关行为前向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合规咨询。

企业可以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审核机制。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可以对企业在境外实施的战略性决定、商业合同、交易计划等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核。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律师协助评估反垄断法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企业可以通过员工行为准则、核查清单、反垄断合规手册等方式向员工提供书面反垄断合规指南。

第二十三条

[反垄断合规报告]

企业可以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报告机制。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当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风险时,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组织内部调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风险应对措施。

当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时,企业可以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等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其他降低反垄断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

除上述反垄断合规培训、咨询、审核、指南以及报告制度之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识别和评估风险的具体情况,采取一些具体措施降低境外反垄断风险。这些措施可以包括:

(一)在加入行业协会之前,对行业协会目标和运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特别是会籍条款是否可能用来排除竞争,该协会是否有反垄断合规制度等。保存并更新所参加的行业协会活动及相关员工的清单。

(二)在与竞争者进行交流之前明确范围,避免讨论竞争敏感性话题;记录与竞争者之间的对话或其他形式的沟通,并及时向上级或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汇报;

(三)在必要的情况下,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或者有竞争者参加的会议前了解议题,并安排反垄断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和进行反垄断合规提醒;参加行业协会会议活动时认真审阅会议议程和会议纪要。

(四)在签署涉及合作、并购等可能涉及反垄断问题的协议之前,向员工提供相关建议;

(五)对与竞争者共同建立的合营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合作,设立信息防火墙。

(六)如果企业的部分产品或服务在相关辖区可能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可以对定价、营销等部门进行专项培训,对可能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的行为进行事前评估,及时防范潜在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指南的效力]

3.银行合规性审核意见 篇三

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合规文化建设,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

一、合规经营和建设合规文化的意义

农村合作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时刻与风险相伴,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必须把“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目前合规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经营的做法仍有存在,只注重市场营销和拓展,而忽视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一些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部分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淡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积极开展、落实合规建设工作,培育良好合规文化,尤具现实意义。

合规经营是构建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是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规文化与合规经营是统一的关系,“全员合规、主动合规、业务合规、管理合规”为导向的合规文化必将对我们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更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二、合规文化建设主要内容

(一)管理者要自觉做合规合法的表率,率先垂范,倡导践行合规文化合规作为一种文化,必须要从管理者做起,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指出:“合规应从高层做起。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 合规应从管理者做起,管理者应带头合规。一方面管理者的所作所为首先要合规,要率先垂范,不仅要树立合规意识,更要在行动上以身作则,为全体员工作出表率。

(二)主动合规全员参与合规文化。合规风险分布于银行的所有工作岗位、各个流程、各个工作环节,与每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去合规,要坚决克服被动合规心理,树立主动合规意识,这种分散化特征决定了每一个业务点都是合规操作的风险点,每一名员工都是合规操作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合规文化建设应强调人人有责,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在自己的岗位上有效防范合规风险。人人应将合规文化建设与日常的工作和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将合规文化意识渗透到自己的工作中

(三)正确处理合规与业务发展关系,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理念;合规能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给我们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同时,合规亦有助于提升我们的品牌,形成良好的社会口碑,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带来间接的经济效益。但是,违规或导致的重大案件就会使我们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可能损坏声誉品牌,从而遭受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说,合规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合规。

4.城镇低保审核意见 篇四

县民政局:

按照《2010城镇低保年审工作实施方案》,我单位成立了以王振宇为组长,徐建军为副组长,安俊峰、杨梅香、王永彬、苏建河、宋桦为成员的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从9月15日至9月18日对本系统的低保对象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经审核,没有调出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并于9月20日对审核结果进行了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评审结果附后报送,请予以审查。

单位(盖章)2010年9月28日

5.银行合规性审核意见 篇五

俗话说,“没有规距,不成方圆”这是对合规文化建设重要性深入浅出的诠释,是划分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界限,是恒古不变的规律。然而,仅仅有规矩是不够的。制度是靠人来执行的,如果执行总是打折扣,再健全再完善的制度也只是墙上画虎,成为摆设。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应该说依法合规经营的环境已经建立,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执行制度不到位的情况,甚至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违规违纪问题,这关乎人情,在乎习惯,更在乎将合规意识抛向那三万英尺的九霄云外!教训是惨痛的。痛定思痛,更应施之良策。英国的百年老店——巴林银行的倒闭的警钟声尚犹然在耳,记忆中的经验和教训依然历历在目前不久通报的案例,给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提醒着我们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筑牢合规理念,明了我们应有的道德准则,抵制强大的冲击与诱惑,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历史告诉现在:合规理念在银行经营中不可或缺。唯有“合规”脉搏的强劲跃动,风险文化内涵方得以丰富,企业生命才为之延续。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的确有太多太多的诱惑;在经营风险的银行业,更是容易让人心生杂念,眼前迷乱。人性是脆弱的。曾几何时“合规操作、合法经营”的意识, 在利令智昏的灰尘里成为仅供观赏的卷轴。一千多年前,诸葛亮在著名的《诫子书》中就曾经告诫他的后人说:“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这朴实的道理,后来成为历代官员做官与做人的一面镜子,可见一种好的思想文化对于行动的意义之深;我们农业银行的每一名员工应该看到,如果没有心境上的淡泊、宁静,就没有行动上的明志、致远。

当前,金融机构改革正值关键时期,员工的合规理念,对我们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如果没有合规理念做基础,全行在加快改革和业务经营发展,增强竞争能力,减少和降低经营风险,确保稳健经营等方面就没有出发点和立足点!也就没有什么企业文化可言。所以,筑牢合规理念是当前我行规范操作行为、抵制违规违纪问题和防范案件发生、全面防范风险、提升我行经营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当我们把自己的理想寄予银行事业之时,正是银行把责任和信任托付给自己之际,秉承优良传统的银行人,需要拥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思想追求,“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的恢弘气势,“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执着信念;更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无私胸怀,“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的从容淡定,“芝兰生于幽林,不以无人而不芳”的泰然自若。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奈得住岁月的洗礼,似一座钢铁长城,巍然屹立牢不可摧。

我们深知:银行的合规经营,就其过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就其标准,只有最低没有最高;就其效果,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合规理念到合规行为到合规文化,每一步跨越都是力量的积聚和升华;任何时候,“合规”二字都是银行长治久安的兴旺之本、生存之道、发展之基。

火熊熊薪传几代,光灿灿彪炳千秋!让我们携手为这份责任而倾尽全力吧。声声号角催征程,这是时代的召唤,而今迈步从头越,这是崭新的起步。以合规的文化凝聚人心,以合规的践行超越壮大,以合规的姿态追求共赢,以合规经营取得的成就回报社会。

6.银行合规性审核意见 篇六

——合规一堂课

纵观各家银行的发展历史,它们在转型中都经历了一个从粗放到精细的过程,从重规模、轻合规到以质量为根本、以合规为保障的过程。我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也正在经历这个过程。因此,总行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在全行组织开展以“治顽疾、树新风、促合规”为主题的合规大讨论活动,这对于全行稳健、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今天的“一把手合规一堂课”就是此次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希望大家通过这堂课的共同学习,全面深入了解合规的有关知识,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发展业务不忘合规,经营转型必须合规,实现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的成功转变。

一、合规风险管理概述 1.合规的概念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法规和准则相一致。合规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底线,同时又是监管当局维护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银行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需求。

2005年,巴塞尔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提出了合规风险管理的十大原则,后来又在《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2010年)、《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年)等文件中多次重申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我国于2006年10月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了合规风险管理相关概念,对合规体制体系、文化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合规绩效考核制度等都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奠定了中国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基础,确立了中国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框架。

合规包含外部合规和内部合规两个层面,外部合规就是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内部合规则是指员工对内部规章、制度和政策的遵守与执行,这是银行稳健发展的基本保障。2.合规、合规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

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与合规同属于合规风险管理之中的,还有合规风险和合规风险管理两个概念。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法规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制度安排、管理活动以规避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3.我国的合规监管体系制度

银行业是被高度监管的行业。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主体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商管理局、审计署等其他机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还受到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此外,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也需要遵循国家相应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仔细分析我国的合规监管体系制度,它主要受制度和监管主体两方面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准则和公约等。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政府、银行业协会等。

4.合规管理目标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合规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主要的目标就是要确保内部规章制度合规和经营管理行为合规。

内部规章制度合规包括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规和规章制度的内容合规两方面。要确保规章制度在起草、审查、决策、发布等各个环节遵循既定程序,充分论证和征询各相关方的意见,并在制度适用过程中不断的吸收经验和问题,不断的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制度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业务流程的优化。规章制度的内容合规,要确保内容既遵循监管要求等外部规定,也要遵循行内已有的制度规定,下级行制度还要遵循上级行制度要求,确保规章制度内外一致、上下一致。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是合规管理的最终目标,一是要经营行为合规,要做到按章操作;二是管理行为合规,遵循行内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确保各项管理行为在制度的框架之下。

二、财务管理合规要点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并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此外,《商业银行法》、《金融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制度对违反财务会计报告义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处罚措施。

1.财务支出和向个人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

有关财务支出需签订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向个人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需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手续。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40条,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72条,未按上述规定支付费用,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一下的罚款。

2.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1、6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5条第2款,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根源分析 “阳泉案件”为代表的“垒大户”现象,是一个违规的反面典型,而且这不是个别现象,在个别省、个别地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严重的是,这不是个别信贷员的违规行为,在个别分支行,是个别领导默许、授意信贷员这么去做的。中后台本来是监督、把关的部门,本就应该树立不讲情面、严格制度、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反而帮助作假,这个违规问题很严重。

1.违规根源类型

仔细分析起来,这些违规现象的发生,主要是有些人不能正确认识合规与发展、创新与管理等的关系。有人将合规与发展对立起来,认为合规就是太规矩、太老实,会影响收入目标的完成,会影响自己的“位子”、“票子”、“帽子”,只要监管部门和上级部门不发现,就可以为所欲为,主动冒险违规。在违规操作方面,“不想按章操作、不会按章操作、不能按章操作”,“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关系代替纪律”等。这些违规现象的根源可总结为善意违规、被动违规、无知违规和制度违规等四个方面。

(1)善意违规

有些违规行为主观上是善意的,是从集体利益角度出发的,但客观上是违反了制度要求,产生了不良影响,埋下了风险隐患,甚至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所以,我们要认识到善意的违规也是违规,在严格防范和查处恶意违规的同时,也要警惕善意的违规。

(2)被动违规

主要是按照领导违规要求、上级机构违规指示来办理业务。这种违规行为发生范围比较广,尤其是在基层机构更为突出。领导授意、默许信贷人员违规操作;部分中后台监督检查部门,不但不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甚至还直接参与作假等。

(3)无知违规

主要是对监管规定、规章制度不了解、不熟悉造成的违规。许多银行员工,尤其是年轻的员工在办理业务前既不熟练掌握制度,也没有任何业务经验,不按章操作,甚至违规后还不能意识到,“无知者无畏”。

(4)制度违规

制度缺失、制度漏洞、制度内容与监管要求不符都是制度违规的表现。制度作为员工的行为准绳,如果出现违规,其不良影响将比行为违规更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

2.违法行为处理

目前,我国关于银行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我行坚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的原则,统一标准,严格执行,按照“尽职尽责”的原则对一切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追求与处理。

(1)违法机构处罚种类

对违法机构,主要通过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罚种类主要处以罚金的形式。

(2)违法人员处罚种类

对违法人员,刑罚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从业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四、员工行为普遍规范

我们要本着诚实信用、守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尽责、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公平竞争等原则,恪守岗位职责,熟悉本岗业务,处理好银行从业人员与客户的关系、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的关系、银行从业人员与机构的关系,严格遵守道德行为规范和反商业贿赂规范,履行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安全交易、客户至上,创造价值的文明服务准则。1.道德行为规范 爱岗敬业,顾全大局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 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正直诚信,勤勉尽职 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团结协作,和谐互助 遵守公德,崇尚科学 2.反商业贿赂规范

牢记八荣八耻,践行职业操守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培育合规文化,确保依法经营 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 注重稳健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增进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坚持廉洁从业,严惩违规行为 构建长效机制,防治商业贿赂 3.禁止性行为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强调八个“不得”。

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户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五、构建中国邮政储蓄特色合规文化

合规文化石企业文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企业文化对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在中国邮政百余年历史的企业文化基础上,建设中国邮政储蓄的特色合规文化,要处理好建设中的虚实关系,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合规文化建设机制。

1.合规文化建设要结合银行实际开展

中国邮政经历了百余年历史,积淀了厚重的企业文化,很多内容值得认真学习和领会。但银行业务与邮政业务有较大的不同,银行业务复杂、监管规则众多,客观上需要更加“按章操作”。因此在合规文化建设上,既要以历史的观点看问题,承认银行来自邮政;又要以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看到与成熟商业银行的差距,这样才能自觉建设具有邮储银行特色的、良好的合规文化。

2.正确处理合规文化建设中“虚”和“实”的关系 合规文化建设形式上看起来是“务虚”,客观效果上看是“务实”,不但能够避免监管处罚、保护干部员工,还能够为银行带来切实的利益,我们要虚实结合,形成“事事履行合规,时时不忘合规”的良好习惯,切实形成“指示服从合规、信任不忘合规、习惯让位合规”的合规文化氛围,使我们练就和培养出一种人人合规、处处合规、时时合规、我要合规的企业文化。

3.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合规文化建设机制

7.银行合规学习心得 篇七

综合柜员,是直接面对客户的群体,更是信用社服务的窗口,柜员的日常工作是单调的,面对各种客户,柜员要熟练操作,热情服务,日复一日,用点点滴滴的周到服务让客户真正体会到信用社的真诚。

通过这点时间的学习,我要求自己做到一下几点:

一、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业务本领

社会发展的步伐日益加快,社会主义事业突飞猛进,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产业部门,只有符合这种行进的律动,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银行员工如果无所用心、因循守旧、默守陈规,感受不到社会迅猛前进的步伐,就势必被历史所淘汰。与时俱进的银行业要求员工迅速跟进,始终保持一种进取精神,实现与社会发展的同振共频。

处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心的银行及其员工更应有学习要求、学习精神、学习能力,因为我们处在一个知识创新的时代、终身学习的时代,知识更新目不暇接,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日新月异,只有顺应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以“学”为核,讲学风、钻学问、增学识,把学习作为一种思想境界、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生活方式,做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不断学习、主动学习、终身

学习,学以致用,增强学习能力,走上一条自我学习、自我变革、自我超越、自我发展的健康之路,才能获得新知识,拥有新理论,拓展新视野,开阔新思维,掌握新技能,增长新本领,适应新形势,迎接新任务,满足新要求,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跟上新时代,创造新业绩,才能避免“江郎才尽”的尴尬,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本领恐慌”,才能避免淘汰出局的厄运,才能提高立足本职作贡献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同时,还要敢干否定自我,正视自我,承认自我不足,要在否定自我中纠正偏差、修正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搞好自我调节。要接受不同意见,接受来自不同角度的批评,要在批评中看到差距,找到不足,而后追求卓越,自强不息,永不言败。

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恪守法规

道德是一个人的灵魂,是支撑人格的金梁玉柱,现代银行员工必须具备的个人素质应该是道德自觉。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这一名句,表达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思想道德准则,也是银行员工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因此,银行员工应以“德”为纲,讲德治、修德身、铸德魂,将高度的道德自觉、严格的道德自省、不懈的道德坚持作为为人处事的第一要务。现代企业经营需要合作精神,银行员工需要协作态度,专业之间、岗位之间有分工、相互制约,但又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工作中的协调配合,经营中的相互联动,会使员工与企业真正成为事业共

同体、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会给银行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公道正派,按原则办事,循程序操作,以“公”为先,出公心、谋公利、秉公道,也是银行员工应该努力做到的。

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对于我们一线柜员而言,我们的对于规章制度的严格遵守,就是要不分熟客户和生面孔,在我们眼里应该一视同仁。热情服务,合规办业务。牢记我们的规章制度,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自始至终都按照规章办事。就像上面的事例一样,我应该对那个老客户承认自己的“胆小”,并对他解释,我这样的胆小,才是真正的对客户负责,对我的本职工作负责。而我违规对客户办理了业务,虽然很快速,但是稍有不慎,对客户和信用社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8.银行合规心得 篇八

在学习了我行开展的“合规敬业、从我做起”思想教育活动后,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实际情况,对合规方面的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现就此次学习活动的心得总结出几点体会。

近年来,金融系统发生的经济案件,不仅干扰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地损害了银行的社会信誉。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是新时期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这几年银行职业犯罪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其中重要一条是忽视了思想方面的教育,平时只强调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干部职工的思想建设,没有正确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限于既要进行正面教育,又要坚持经常性的案例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加固思想防线,经常警示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从而为消除金融犯罪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是预防经济案件的保证。为此要认真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根据我们一线柜员工作的特点,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各岗位人员真正做到明职责、细制度、严操作。有效的事前防范与监督是预防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本岗位的自我检查与自我免疫是第一位的;其次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检自

查、上级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对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内控与制约。

一、提高员工思想素质,增强员工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

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加强思想教育,这是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章行为的重要手段。加强对银行员工的风险防范教育,使大家都认识到社会的复杂性和银行经营风险的普遍性,认识到银行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必须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每天从自己的岗位做起,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违章行为,要根除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视制度如生命,纠违章如排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规范操作,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

从近几年金融系统发生的经济案件来看,“十个案件九违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检查不细,监督不力,实属重要根源,无数案件、事故、教训,都反应出内控管理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正是制度的不完善,才导致一些人有机会钻空

9.银行合规主题征文 篇九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两千多年前,中国大思想家荀子留下的这番论述告诉我们,木材之所以直是受过墨线的测量,刀剑之所以锋利是在磨刀石上磨过。歌德也曾经说过:“毫无节制的活动,无论属于什么性质,最后必定一败涂地”。可见,万事要发展,就要合规而不能放纵。在银行界合规就更显其重要了,有一句老话“十案九违规”。可见合规经营对银行的重要性。银行要持续健康发展,就要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

合规是银行之魂,是风险管理的要求,对我们银行人而言,就是要使我们所有经营活动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合规是一扇屏障,是那些遵纪守法人员的家,他们的利益在合规的屏障下得到保护;合规更是一条粗大的锁链,它紧紧地锁住违规人员的心,使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合规绝不单单是职能部门或者监管人员的事情,它贯穿于银行的各个流程、各个工作环节。临柜人员在办理日常业务时,需要合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需要合规;保卫人员在押送款箱时,需要合规;监管人员在监督工作时,亦需要合规。它其实与每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去合规。

明朝万历时期的内阁首辅张居正曾讲“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合规”二字,说出口很容易,写出来也不难,难就难在如何将合规真正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经营活动并持之以恒。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要主动合规,自觉履行自身的合规责任,从“我”做起,自觉树立四种意识。一是责任意识。应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同事负责、对自己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保证言与行、决与断都能经得起事后的合规检查;二是合规办事意识。行成于思而毁于随,要正确把握自己,必须时刻紧绷合规之弦,固守合规底线不动摇,做到工作一分钟,合规六十钞,绝不因为事情小而放松合规标准,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习惯办事的陋习,严守合规底线,防止迷失方向;三是保密意识:树立保密工作无小事的原则,要做好对外的保密工作,更要做好为客户保密的工作。四是监督意识。首先要自觉养成自重、自省、自警的习惯,始终保持足够警醒,能够人前和人后保持一致,同时同事之间互相不要盲目信任,领导和员工的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章

守纪、按章办事的基础上,在处理问题上一定要形成自觉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这样才能使自己少犯错误,才能监督别人不犯错误。

10.审核意见 篇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区第**次党代会和镇党代会、人代会精神,确保全镇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社区、村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组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工作业绩为导向,不断完善符合我镇发展实际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力打造“杭州东部创业创新示范区”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突出重点、整体兼顾,群众认可、便于操作,奖优罚劣、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考评对象

第一序列:撤村建居社区、行政村。

第二序列:新型城市社区、九塘社区。

三、考评内容

综合考评整体框架为“1+6”,“1”即综合考评体系本身;“6”为镇党委、政府确定的`6项重点难点工作专项考核。

综合考评采取“百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其中,“百分制”考核实行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和评价,其中目标考核50分、领导考评20分、群众评价30分。将“五水共治”、征迁扫尾、积案化解、产业园及特色楼宇等纳入加分项目,分值各1分。(具体考评内容和分值设置见附件1,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见附件2)

四、考评组织

成立镇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周展任组长,沈雪仪、姚燕丽任副组长,机关各线(办)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姚燕丽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目标的确定与分解;二是牵头开展目标考核、领导考评、群众评价工作;三是负责统计汇总有关考核数据结果提出考核意见等。

五、考评方法

(一)目标考核

以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指标及任务为依据,采取日常监督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日常监督主要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实地查看等形式,对社区、村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经社区、村自评后,由镇机关各职能科室采取按项评估、以项计分的办法进行考核,经权重折算后,计入综合考评总分。

(二)领导考评

由镇所有区管领导和科室干部对各社区、村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政令畅通情况进行考评,组织年终测评时,镇党委召开社区、村专题工作述职会,组织镇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干部在听取各社区、村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按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进行考评,其中满意得100分,较满意得80分,基本满意得60分,不满意得0分。区管干部和科室干部满意率经权重折算后计入考核结果,其中区管干部占75%,科室干部占25%。

(三)群众评价

第一序列:由各社区、村不同层面群众代表对各社区、村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分半年度和年终两次进行,其中,半年度测评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占全年群众评价的40%,年终测评由党政综合办和社会事务办负责,开展年度考核和满意社区测评,占全年群众评价的60%(行政村开展年度考核,社区开展满意社区测评)。组织半年度测评和行政村年度考核工作时,各社区、村应召开“双述双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报酬)会议,由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两代表一委员”等组成群众评议团(群众评议团一般不少于80人),对社区、村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按满意、较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四个等次计算满意率。满意率经权重折算后计入考核总分。组织年终测评时,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组织实施整项测评工作,由社会事务办进行汇总。

“满意”票数 ―“不满意”票数 +“较满意”票数×70% +“不了解”票数×50%

满意率=――×100%

实际回收票数

第二序列:分半年度和年终两次进行,其中,半年度测评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占全年群众评价的40%,年终测评由社会事务办负责,以满意度社区测评为主,占全年群众评价的60%。组织半年度测评时,各社区应召开“双述双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报酬)会议,由楼道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两代表一委员”等组成群众评议团(群众评议团一般不少于50人);组织年终测评时,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组织实施整项测评工作,主要从社区及社区工作者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对社区、社区工作者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栏下设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分项。对社工的群众满意度测评,以其所服务片区居民群众为主要测评对象,测评权重设为60%;以社区负责人(社工)和居民代表为辅助测评对象,测评权重设为40%。

“满意”票数 ―“不满意”票数 +“较满意”票数×70%

满意率=――×100%

实际回收票数

(四)数据汇总。考评办根据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群众评价的得分,汇总统计各社区、村综合考评总得分。

(五)考评领导小组审核。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考评办汇总数据,经综合分析后,分别确定第一序列、第二序列的考评分值,提出各社区、村综合考评结果及奖惩的初步意见。

(六)党委审定。镇党委对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的各社区、村综合考评结果及奖惩意见进行审定。

六、考评奖计算

考评奖按“1”+“6”框架分综合考评奖和专项考核奖等两类奖项,综合考评奖按不同序列分别计算;专项考核奖根据各村社全年综合工作推进情况及各条线专项工作考核办法,年终由镇党委、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一)第一序列

1、综合考评奖基数

综合考评奖基数=综合考评得分×分值×调整系数

分值由考评领导小组根据江委办〔〕55号《关于加强村(社区)干部薪酬考核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参照上年标准,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调整系数按辖区人口规模确定。人口规模(常住人口数+在册流动人口数×50%)在8000人以下的为1,8000人―10000人为1.05,10000人以上为1.1。

2、个人年终奖

个人年终奖根据本单位综合考评奖基数、本人职级系数和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个人年终奖=综合考评奖基数×职级系数×(1±奖金浮动率)

职级系数按正职1、副职0.85、委员0.85、主任助理0.5。

奖金浮动率按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奖金浮动率为+10%;考核等次为称职的,奖金浮动率为0;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奖金浮动率为―10%;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奖金浮动率为―50%。

第一序列四站人员个人年终奖=第二序列社工奖金基数×个人年度综合评定得分/100×所在村社综合考评得分/100。

(二)第二序列

1、综合考评奖基数

综合考评奖基数=社工奖金基数×综合考评得分/100×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按物业区域划分情况确定,1―2个物业区域的社区系数为1,超过2个以上的社区系数为1.0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系数另加0.05。

社工奖金基数由考评领导小组根据上年基数标准,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个人年终奖

个人年终奖=综合考评奖基数×个人年度综合评定得分/100×职级系数。

职级系数按正职1.6、副职1.4、委员1.2、社工1确定。

七、奖惩办法

(一)有下列情况的,采取扣分并扣奖的办法惩处:

本年度班子成员受严重党纪处分的,班子成员每例扣元 /人;一般人员受严重党纪处分的,每例扣500元/人。被取消文明社区、村等荣誉称号的,每项扣1000元/人。因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班子成员、责任社工扣1000元/人;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的,班子成员、片区社工每例扣1000元/人。

(二)有创新工作,并取得下列荣誉的,采取计奖不计分的办法予以奖励:

年度工作受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级)表彰,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人均奖励3000元;年度工作受市委、市政府(或省厅级)表彰,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人均奖励2000元;年度工作受区委、区政府(或市级部门)表彰,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人均奖励1000元。同一级别荣誉不重复奖励,获得多个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各社区、村在年终考评时应提供表彰依据。因表彰时间造成上年度未奖励的,可在次年考评时提供表彰依据,经审定后给予补奖。

八、其他

(一)社区、村当年目标考核中不涉及的考核内容,按扣除相应内容的目标分后折算成考核全分进行考核。

(二)社区、村大学生村官、助理会计等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的年终奖应参照上述社区、村两委会干部的计奖办法进行计发,年报酬一般不得高于本社区、村两委会委员。借调到机关、中心工作的社区、村工作人员,半年以上的在机关、中心考核,半年以下的回原社区、村考核。

(三)社区、村班子成员、主任助理、大学生村官的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线负责实施,各社区、村结合“双述双评”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研究确定考评等次。每个社区、村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20%确定。社区、村正职考评等次由镇党委根据联评结果确定。第一序列四站人员及第二序列普通社工的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由民政线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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