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律师演讲稿(共14篇)(共14篇)
1.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律师演讲稿 篇一
创新公益律师制度
深化民生法律服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将司法行政工作与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和 “领导干部帮扶”及“三问三送”活动有机结合,开拓创新法律服务领域和形式,全心全意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区司法局积极整合全区法律服务资源,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在全区推行社区公益律师制度。深入辖区基层社区开展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给基层送政策、送服务、送实惠。每名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负责三个基层社区作为自己的固定联系点,在社区设立“公益律师服务室”,由乡、街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公益律师协议书,定期到指定社区坐班,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为社区居民免费讲解有关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让全区居民都可以享受到无偿或低偿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民事案件代理服务。来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让法律服务走进千家万户,将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文宣讲变为了生动有趣的互动问答,一问一答之间让居民对维权常识有了生动、深刻地理解,变事后解决为事前预防。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五项义务服务”即义务为社区的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义务参加辖区内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义务为辖区内的居民讲授法律知识;义务协助调解辖区内居民之间的各种纠纷事务;义务为社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五项免费服务”即免费为辖区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及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免费为辖区生活困难的军属、烈属、残疾军人提供法律服务;免费为辖区内的身体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免费为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免费担任居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两项优惠服务”即代理辖区内的社区居民民事案件,给予代理费20%的优惠;如该居民生活有一定困难,在居委会证明后代理费减半收取。通过开展公益律师直社区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普遍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截至目前,社区公益律师已累计在社区义务举办了法律专题讲座56场(次),举办各种法治宣传活动15场次,当场散发法律明白纸2400份,提供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调解辖区居民之间纠纷25起,免费代理民事案件36件,内容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法、物权法等领域,有效地拓展了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真正将法律送进了千家万户。公益律师制度设立不仅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律师演讲稿 篇二
一、基于法律援助视角的政府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落实过程中, 政府承担着主要的责任, 将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帮助更多的人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不仅体现了我国人权观念的进步, 同时还体现着我国的社会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我国宪法在第四次修订过程中也突出强调了国家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从根本上说, 法律援助行为就必须是由政府发起的, 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体现着国家具有充分的权利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社会法制建设的监督与完善。政府承担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政府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落实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不仅要用实际行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同时也要为国家的稳定发展提供必要的保证。在社会的整体构成中, 中产阶级始终占据着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产阶级的生存状况也为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有一股非常稳定的力量作为支撑力, 使两极分化的矛盾得到有效的缓解。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直是最需要国家、社会给予更多帮助和关怀的群体, 也是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只有稳定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让他们对社会的法制建设充满了信心, 才能不断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第二, 国家尊重、保护公民人权的具体内容中也包括了进行法律援助的部分, 当前的政府肩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 在新的管理理念之下, 政府应该是代表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来履行其职责的, 综合体现了国家具有的权力、义务。从本质内涵上说, 政府通常是权力机构与义务责任机构的统一体。政府不仅需要按照国家的意愿去行使相应的权力, 同时还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可以说, 政府对公民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所有合法权利, 为了发扬宪法中的精神,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 政府就应该有为公民排忧解难的责任。当公民遭遇法律纠纷的时候, 可以向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起诉, 在一些刑事追诉的案例中, 要求获得比较公正的判决, 同时公民还有为自家的权利进行辩护的权利, 以上的内容也都作为政府应该为公民承担的责任。
第三, 实施法律援助是国家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并不断寻求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追求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同时也是诉讼所要追求的具体目标, 在这一过程中, 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就要首先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执法的公平性, 国家制定的法律要与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 可以很有效地解决实际的问题, 这样, 在司法的过程中, 只要司法人员按照相关的程序与步骤去执行, 做出公正的判决, 就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应有的保护。司法过程中的程序法尤其关键, 其内容既应当包括保障控辩双方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履行相应的义务, 也应当包括扶弱助贫, 故应在制度上保障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有权得到法律援助。由此看来, 在法律援助工作展开的过程中, 政府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可以说政府在法律援助中充当主体的作用。政府在承担法律援助的过程中, 不仅仅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帮助, 同时为国家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基于法律援助视角的律师义务
享有权利总是与承担义务相伴而行, 法律援助既然是政府责任, 那政府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就应当是由政府出资的有关单位、个人来承担。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要不断发挥出现有法律资源的调节作用, 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国办所的智能, 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制度体系, 建立素质优良的律师人才队伍, 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 推进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进程。
首先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国办所的应有职能。现阶段,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国家出资创办的律师事务所, 二是基于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 三是合伙人创办的律师事务所。从现状来看,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最多, 这种结构形式也是比较高级的, 很多新创办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 这样就有利于资金的分配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 同时还有利于业务的灵活管理。以往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应该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同时也要对国家出资创办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改革, 促进其更能适应律师业界发展的趋势。根据现阶段大力推广的公职律师相关试点工作, 结合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 把国家出资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改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工作。
其次要不断改革与完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与体系的落实。现阶段, 我国有很多的城市已经在试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该制度最早是在北京和广州试行的, 随后深圳、重庆等城市也建立与完善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体系, 并建立了素质较高的援助律师队伍。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内涵就是在法律援助事业中具有公职的律师, 有一定的编制, 比没有公职的律师的岗位要稳定很多, 同时享受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金待遇标准, 在为国家机关或者是军队、国有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时候, 律师不再收取相应的费用, 提供的都是免费的服务, 同时这些公职律师也不能面向社会从事收费的律师服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在从业的时候必须持有相应的律师执业证, 享有的是公务员的待遇水平。在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推广的过程中, 公职律师一般都是以律师的职业身份来完成政府部门安排的工作, 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此过程中, 不能借助身份的便利条件来开展对外收费律师工作。通常来看, 公职律师的收入还是比较稳定的, 相对于一般的律师较低一些, 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作用, 还可以有效节省办案的成本费用。此外, 需要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 所以作为专业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 在参与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可以有效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从而也可以大大加强办理案件的具体效果。
再次要不断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积极作用, 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进程。如果国家按照具体情况需要指定国办所律师以及公职律师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律师担当起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时候, 那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该承担其相应的义务, 同时国家应依据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付给律师事务所相应的费用, 还要经过审核。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还能够以团体的名义向法律组织进行申请实施法律援助, 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来决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的法律合作, 对法律援助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先进事务所、律师以各种形式的表彰, 不仅可以大范围地弘扬扶贫济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风气, 同时还可以通过该种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最后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领导与监督作用。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 如果条件比较成熟, 还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定、规范、公约等为律师在法律援助发挥作用提供一个操作平台。律师协会可以依据广大律师的意愿, 约定律师从事免费、减费法律援助活动的方式、数量等等。当然这样做的前提应当是律师协会具有了更加独立、广泛的活动空间, 规章或者决议的通过更能体现广大律师的真实意愿, 否则, 由律师协会来要求律师为法律援助提供义务服务与国家法律强制律师承担目前这种形式 (即律师仅在办理完毕法律援助案件后获得数量有限的办案补贴) 的法律援助义务在本质上可能并无太大区别。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和具体实施过程中, 政府承担着重要的领导与监督责任, 律师也肩负着相应的义务, 两者的关系密切, 总体上来说, 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实际履行要以政府的责任为依托, 政府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的过程中, 也离不开律师的参与。现阶段, 国办所以及很多的公职律师都和国家有着资金或者人事上的往来, 因而律师可以代替政府担当起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项目, 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 要不断发挥国办所以及公职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具体作用, 就可以很好地调节政府责任和律师义务之间的关系, 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通过国家的干预, 设立专门为一些在经济上存在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或者少收费的法律帮助制度。基于法律援助视角的政府承担了相应的援助责任, 而律师承担着相应的法律援助义务, 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 具有不可分割性。文章在现实的基础上论述了政府的责任和律师的义务, 以期能够为今后的实践提供些许理论基础。
关键词:法律援助视角,政府,律师,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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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总结 篇三
(一)按时完成法律援助省级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xxxx年,省市区都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方式进行了调整。为了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中心通过建立案件管理专人负责制度、法律援助未结案件定期清理通报制度、案件补贴的定期审核发放制度、未结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等措施,确保了我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xxxx人次,完成省市目标任务的xxx.x%;受理法律援助案件xxx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xxx件,完成省市目标任务的xxx%;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xxxx人次,完成省市目标任务的xxx.x%。全年xx.xx万元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按时间节点于xx月xx日前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二)积极参与民工维权,农民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通过集中法律援助与日常法律援助相结合,不断提升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月xx日集中开展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二是x月xx日至x月xx日安排律师参与区民工维权中心专项维权活动值班;三是日常在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民工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案件都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做到当天申请、当天指派,并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截止目前,共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xx件xxx人次,结案xx件xxx人次,涉案金额xxx万余元。
(三)主动作为,刑事法律援助上新台阶
建立定期联系机制,不断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一是安排执业律师每周三在x看守所值班,探索建立区法院、区检察院律师值班制度,逐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二是x月xx日组织召开公、检、法、司、律师代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共同研究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配合人民法院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化改造,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完善刑事审批程序的繁简分流机制,为拟提出认罪认罚申请而又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截止目前,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xxx件(其中:侦查阶段xx件、审查起诉阶段xx件、审判阶段xxx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同比增长xx%。
(四)加强宣传,法律援助知晓率进一步提升
以中心办理的法律援助真实案例《黄昏恋恋出的纠纷》在x市交通广播《xxx法治大讲堂》直播并获得好评,目前正在评比过程中。在参加x区人民广播电台直播、x区电视台录播节目时对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方式、经济困难标准等进行了讲解。在x镇鹿角社区广场参加x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治宣传活动。在x镇五凤楼广场参加“学雷锋纪念日”志愿服务活动。到街镇乡司法所、x看守所等进行法律援助知识讲座x次。
(五)建章立制,法律援助成效进一步显现
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今年,对涉及群体性的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案件,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涉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案件,在定性、主要证据确认或适用法律方面疑难、复杂、典型的案件等通过集体研讨xx次,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援助的效果。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办法。根据《x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x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上报局党组。完善法律援助范围。将法律援助对象从最低生活保障人群扩大至低收入人群,建立农民工、老年人、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保障体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总结提升,法律援助效果进一步提升
今年以来,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上级、同行以及受援人的认可,法律援助效果进一步提升。分别接待了市法律援助处处长x、x区司法局局长张文来中心调研、考察学习法律援助工作。认罪认罚法律援助工作到市中心做交流发言。撰写的信息、案例多次在中央、省、市、区报刊、简报、网站所采用或者转载,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采用信息、案例xx多条次。办理x市市长公开电话xx件,收到受援人赠送的锦旗x面。开展“第二届法律援助争先创优”评选工作,计划评选“先进律师事务所”x个,“法律援助优秀律师xx个”,“法律援助优秀志愿者x个”。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中心工作人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能力有待提高。
(三)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xxxx年工作计划
(一)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省市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做到对应援人群的法律援助受理率xxx%;
(二)在x区人民法院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三)全面落实“岁末年初为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的管理;
(五)深入推进“万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大法援”活动;
(六)坚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定期申报制度;
(七)继续抓好服务窗口的来访工作;
(八)做好典型案例上报工作;
(九)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投诉渠道;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主管机构
业务部门根据司法厅(局)和人民法院的要求,组织安排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四条 可以提供的范围
业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3.中国公民的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4.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5.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第五条 应当提供的范围
业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1.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第六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行政诉讼代理;5.国家赔偿的诉讼代理;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7.公证证明;8.请求给付蟾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9.因公受伤害而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10.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律师事项;11.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12.刑事和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第七条 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指定辩护的,本所或办公室由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指派。2.其他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或办公室统一接受指派。
3.非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或办公室统一接受指派。
第八条 应当支付的费用
受援助人由于援助案件或事项获得解决,而取得较大利益的,应当向提供法律援助的本所或办公室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
第九条 承办律师的义务
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项。3.疏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受援助人重大损失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
第十条 解释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合伙人会议执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细则
5.律师法律建议书 篇五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先生(女士/)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其xxxx(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基于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咨询。
一、关于本案当事人
××,工作单位: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三、结论(本案的法律分析)
四、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亦不得在任何场合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6.浅议律师如何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篇六
关键词:律师,法律服务,法治政府
一、政府聘用律师试行现状
伴随着我国当代经济的高速发展, 政府在社会体制改革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行为以及需求的复杂性日益提升, 同时结合我国构建法制社会的需求, 我国地方城市广泛的开启了聘用律师服务的试行。在地方政府聘用律师的试行过程中, 不同地区由于其需求点的不同, 其推行聘用律师进行的服务内容也不同。我国一线城市例如北京、广州等地区在推行聘用律师的过程中, 主要是通过律师的聘用, 进而优化改善政府在依法行政等方面问题;而在对于二线城市中, 较多政府在聘用律师服务的过程中, 主要工作重心是通过律师面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性服务上。政府在聘用律师服务的过程中, 由于地方主要矛盾点以及需求点的不同, 具体的展现也有所区别。伴随着当代我国政府律师服务聘用试行的发展, 应当结合试行实践总结进而树立一个统一的框架作为律师服务聘用机制对于政府律师服务的聘用进行指导。
二、政府引入律师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分析
1. 强化政府依法行政
2004年我国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其中具体提出了我国政府的法制目标, 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对政府的行政手段以及方式形成了良好的约束。2010年我国国务院又推出了《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 其更加具体的说明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同时伴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多变, 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 进而以我国政府转型为背景, 以现代经济发展需求为出发点来说, 强化政府的依法行政改革, 严格的确保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 就必须通过法律专业人士聘用来配合进行。利用律师的相关专业知识, 进而使得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为更加规范, 不断提升信誉。
2. 优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应
就我国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或是审议程序、内容现状等方面都存在较多的不足, 具体体现为:我国地方政府在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 往往是根据上级领导的会议发言、指示, 并没有充分的经过调研论证, 便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同时也没有严格的审议程序。此外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缺乏可操作性。通过律师的聘用, 可以有效的帮助政府在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审议程序以及制定流程等方面提供科学的法律指导建议。同时还能够有效的规避由于政府法律专业能力的不足所形成的法律纠纷问题, 进而优化我国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应。
3. 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
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其虽然不直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 但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引导以及保障。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 国际间的贸易活动频繁, 导致了我国在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的贸易冲突事件数量也呈现一定的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以及企业在市场化经济贸易活动过程中的法律知识以及风险规避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不足。而通过政府聘用律师, 可以有效的帮助国家、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对外贸易活动关系形成有效的法律指导, 同时能够极大的规避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4. 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重要发展目标, 在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一系列的深层次矛盾被再次激发。其中主要表现为企业改革以及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拆迁补偿等问题, 相关政府的负责人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把握得不够准确, 进而在问题的处理过程中, 导致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出现, 进而引起了地方民众的不满, 同时也影响了地方社会的安定。在对以上问题的改善过程中, 通过律师法律服务的引入, 以有效地利用律师法律服务, 优化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律师如何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1. 强化法律宣传, 优化政府依法行政现状
强化法律宣传可以改善政府依法行政现状, 其主要从两大方面来推行, 一方面是对于政府内部的法律宣传;另一方面是对政府外部的法律宣传。在两大方面的工作推行过程中, 都应当展现以律师为平台进行推进。同时在法律宣传工作的推进过程中, 内外部法律宣传的目的以及方式也要注意不同方面的展现。首先, 在对政府内部的法律宣传方面上, 律师通过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讲解和宣传, 有效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对法律效力的认识, 进而保障其在未来的行政手段以及方式方法上采取合法有效的施政方法。其次在对于政府外部的法律宣传方面, 律师通过配合政府工作, 对民众进行有效的法律宣传, 既可以有效的强化民众法律意识, 还可以提升民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能力, 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手段的不断完善。
2. 以律师为信访桥梁, 化解政府公共危机
信访是公民权益维护的一种有效手段, 我国政府中具有针对性的信访机构作为民众信访的接待以及事宜的处理。但就我国政府信访工作现状来看, 矛盾的突出使得从某些方面而言反而降低了我国政府信访机构的工作效率。其原因在于, 民众的投诉一旦得不到信访机构的回应或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便认定是政府的官官相护, 加剧了政府与民众间的矛盾冲突。在政府聘用律师之后, 律师可以作为信访工作的桥梁和纽带。律师作为法律知识的传播者, 可以更专业的对于民众的诉求进行合理有效的解答, 能够更好更快的化解矛盾, 减少或消除冲突。从而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
3. 提升政府抵御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风险能力
在政府进行市场经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 由于我国政府相关人员法律专业知识把握不足, 进而也就需要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参谋。通过律师的专业素养以及专业知识为指导, 让律师有机会参与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性文件, 以曾强法律法规性文件抵御法律风险能力。在此过程中, 律师就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性文件内容以及可行性上进行分析论证, 依法为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 以防止同上位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相背。律师也可帮助政府强化对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确保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最大限度上提升政府对法律风险抵御的能力。
4. 提供模块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产品
在政府运作的过程中, 由于不同的机构其具体服务对象以及服务环境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别, 因此在律师聘用的过程中, 政府应当提倡以部门机构职能需求为主导进行模块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定制。比如针对劳动部门, 律师可以设计一个配合劳动部门解决劳动仲裁的法律产品;针对环保部门, 律师可以设计一个如何规范环境执法的法律产品等等诸如此类的产品, 其意义在于通过模块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产品, 形成政府依法施政的工作运作机制。
综上所述, 政府可以通过律师的法律专业化服务能力有效的满足我国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需求, 同时加快推进我国法制政府、法制社会的构建进程, 有效维护我国经济环境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7.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律师演讲稿 篇七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汇报与思考
xxxx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由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持正义、立志于维权事业的中青年律师发起设立,全所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辅助人员共9人。
本所以“专业专注,尽职尽责,尊法崇德,全力共赢”为执业理念,以“客户至上,业务精湛,服务经济,诚信严谨”为服务准则。成立一年多以来,成功为数百人次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有效参与了多个社会热点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和好评。
本所律师牢记律师为民服务的使命,重视法律援助案件,在xx市司法局、xx市律师协会及xx区司法局的关怀与帮助下,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进行有益思考,现汇报如下: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概况
1、法律援助案件总体承办情况。我所自成立至今,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3件,其中刑事案件24件、民事案件9件。已结案刑事案件使受援对象缓刑率达90%,民事案件胜诉率达100%,较好地维护了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受援对象的具体分类情况。残疾人7人,未成年人18人,农民和农民工21人,低保和经济困难人员9人,妇女3人,老年人7人,普遍为社会弱势群体。
3、为受援对象挽回经济损失情况。依法为民事案件受援对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70万元,并使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受援对象获得在社会进行改造的机会,以上案件共免收律师代理费约20万元。
4、获奖情况。我所xxx律师因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的突出表现被xx区司法局授予“2012xx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称号”。
二、典型案例
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都伴随着托付与责任、信任与信念等情感的交织。2012年8月,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承办贺井洲与原工作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贺井洲来到我所后指名要求xxx律师为其办理,张律师当时正在办理几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非常繁忙,但当他看到这位拖着残腿的60岁老人用近乎哀求的眼神看着他时,他一口答应下来,承办了这件棘手的案件。由于贺井洲与原工作单位并无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成为当下之急,为此张律师先后五次来到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这期间受到过门卫的阻挠,单位领导的冷眼甚至恶语相向,但张律师毫无退缩,终于成功举证贺井洲与原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为整个案件的进行做了重要铺垫。贺井洲多次表示要支付张律师部分办案实际支出,但均被张律师婉拒,“免费帮、帮到底”已成为张律师乃至我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宗旨。
三、下一步着重加强之处
我所在为法律援助案件取得成绩感到欣喜的同时,也意识到我们的援助工作还还需在以下方面进行加强。包括:
1、应制定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从收案——结案的办理流程、质量标准及监督进行设计和约束。
2、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阅卷质量。对于法院指定辩护案件,大多数案件指派时间较为仓促,在向法院递交手续、要求印卷之后,会见受援人、阅卷的时间非常紧张,阅卷时间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援助质量。需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阅卷质量,确保提供优质援助。
3、进一步加大质量反馈工作力度。在办理完援助案件后,应更加注重与受援人进行再度对接,使受援人对援助结果、援助质量进行考量,并注意收集受援人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是融合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的巧妙构思。律师作为
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推动者,对于社会的意义和价值高度体现在社会责任的承担上。而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和方式就是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对于律师而言,是一种职业伦理。律师在法律活动中对于正义、公平的自觉追求是一种本能,这种本能不因案件大小,费用多少而产生变化。这种职业伦理的坚守直接影响律师的职业荣誉、社会评价。一位律师成功与否绝不仅仅体现在其社会知名度、其收费数额,更在于其社会好评度,社会好评度是从根源上决定律师“幸福感”、“存在感”的因素。内心崇尚公平、正义,渴望被社会认可的律师必须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义不容辞!
2、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要有“三讲”,要有“五心”。所谓 “三讲”:讲政治,要将法律援助作为为政府分忧、提高政治层次的平台;讲付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畏艰辛,不打折扣;讲效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保持同自己的收费案件同样甚至更高的标准,在时间推进、技术设计、方案选择上做到精细、精确,努力打造法律援助精品案件。所谓“五心”,是指博爱之心、忍耐之心、责任之心、进取之心以及淡泊之心,具备这“五心”,一定能体会到法律援助背后独特的乐趣,一定能感受到尊重,感受到快乐,以及自己从事律师职业的荣誉感。
3、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工程,要使此项工程形成最优的“投入——产出”关系,需要社会合力。“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机制应当被坚决贯彻。搞好法律援助,是使人人受益的事业,而绝不仅仅是经济困难人群的福祉。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的法律援助质量,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诸多有益建议,如:政府应建立、完善各项法律援助标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专职于法律援助;赋予律师协会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监管职能;促进诸如法学院、各级工、青、妇、老、残等
8.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律师合同 篇八
(200)沪中律非字第号
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等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国法律处理本合同所述之相关委托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对以下合同条款内容达成合意,以兹信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律师,律师证号:作为处理相关委托事务的负责律师/人员,必要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补充指定或者更换指定其他归属于乙方的人员作为相关委托事务的负责律师/人员:甲方应当指定专人与负责律师/人员等进行有效的日常联系;对于甲方提出的需要获得相关法律服务的适当要求,负责律师/人员应当迅速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的相关事项为:为甲方向金融机构或其他资金方申请借款进行全程法律服务,借款额度为伍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三年,到期可以续展。借款期限从全额款项到达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费率为第一20%,第二、三费率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不高于%。利息支付方式:全部借款金额伍仟万到达甲方帐户之日支付给出资方
第三条
对于相关委托事项,甲方按照如下金额和时间等方面的约定向乙方有效支付费用报酬 相关委托事项 负责律师
费用报酬:签约当日支付守约金10万元人民币。实际上于签订三方委贷合同时,10万元守约金在甲方收取第一笔利息时,乙方可作为利息在万中扣除,律师费包含在总费率20%内。
第四条
如果甲方与贷款机构或主体协商采取第三方监管方式的,则按照《“三方委贷”
方式借贷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
第五条信息提供
为了相关委托事项得以有效动作,在本合同签署当时以及相关委托事项运
作过程中,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与相关委托事项有关的书面以及口头信息,并且保
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全面性、完整性;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汇报相关委
托事项的运作情况。
第六条实务性费用
在相关委托事项动作过程中确实需要支付的事务性费用,经甲方事先书面认
可的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乙方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保密义务
乙方由于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而获知的有必要保密的甲方经营状况、顾客名
单、专有知识等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以及其他各类信息,无论本合同是否存续,乙方均须依据法律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甲方从乙方处获知的有必要保密的各类
信息,无论本合同是否存续,甲方均须依据法律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因泄露秘法律服务的贷款方式
密而造成损失的,泄密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身份披露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者明显对对方构成不利影响,否则甲乙双方均
不可以向相关政府/法院/仲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
甲乙双方建立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身份;必要时,甲乙双方或者一方应当就此身
份披露事项形成授权委托书、证明等局面文件。
第九条有效期限及违约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算,至年月日
终止。合同履行期为60天。如果在合约期内,甲方因乙方的服务而未能足额贷
得款项,则乙方应该在合约到期之日起7日内归还甲方的守约金。如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补充条款
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条件为(以下由甲方填写):座落:土地
面积:平方米建设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商业住宅用地抵押产权价值:人民币约元整权证编号:
第十一条准据法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与本合同相
关的争议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
将争议提交给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成立
本合同以中文作成,自甲乙双方均签署后成立;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
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署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签署时间:
9.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律师演讲稿 篇九
一、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的价值界定与国际比较
1. 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地位无可替代。
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律师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的三种情况应给予法律上的援助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等。可见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并赋予的。同时, 律师作为当代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 具有维护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双重职能。在针锋相对的诉讼过程中, 律师的介入, 更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对完善国家的司法制度,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以上职业使命的顺利实现, 必然要求肯定和加强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职业的独立性, 也由此奠定了法律援助是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方向。
2. 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职业趋向的专业化。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中, 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职业视角, 更多的是出于一种义务而非主动性的职业选择。在统计调查数据和案件分类上, 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职业方向, 还没有进入律师职业选择的主流视角。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选择中, 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向就是从事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 将法律援助作为专业性的职业方向。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 对欧美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英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提供者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 是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签订法律服务合约的律师事务所, 这类主体承担了法律援助中的大部分工作。特别是在《接近正义法》施行后, 将全新的法律援助合同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 以便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活动, 保证服务质量。只有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 并与之签订法律援助合同的律师事务所, 才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1]。通过这一做法, 从政府层面到律所层面, 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视和投入, 就使很多律师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方向, 成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为在成为专业性法律援助律师后, 不但在经济利益上能够得到保障, 其职业价值也得到了肯定与尊重。第二类, 是法律服务委员会直接雇佣的公设辩护人, 也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委员会同样会对公设辩护人进行严格质量控制, 设定一定的质量保证标准, 并且要求其受法律服务委员会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制约, 以帮助其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这一法律援助服务形式的存在, 也使得这一类律师会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趋向[2]。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相对应的, 是其同样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高薪酬, 法律援助服务不再是免费和低报酬的代名词, 运用市场的经济手段来引导律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其职业专项。
参照英国经验可以发现, 律师在将法律援助服务作为职业趋向时, 受到两个重要因素的影响, 一个是对律师职业价值的判定与尊重, 另一个便是具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良好外部环境。只要具备以上两方面条件, 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职业律师投身到法律援助服务中, 进而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
二、法律援助服务的职业化发展与路径优化
法制社会的深入发展, 要求法律援助事业在广度与质量上的突破, 随着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实现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路径优化:
1. 逐步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立法依据。
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工作之所以能得到比较快速的发展, 与这些国家非常注重制定并不断修改有关法律援助的立法密切相关。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 明确了政府所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阐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及资金来源, 使法律援助活动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法治精神的内在需要。
2. 适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职业空间。
较之英美发达国家, 中国以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显得门槛过高, 再加上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 使真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口数在全国家庭数和人口数中所占比例较低, 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能够形成规模化效应, 制约了律师的执业动力与职业热情。因此, 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 应适当调高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受惠于法律援助, 并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空间与范围。
3. 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 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机构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从建立和发展法律援助开始, 一直十分强调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责任, 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而中国各地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援助机构除了一小部分属于政府行政机构外, 大多为财政拨款的仅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这些机构不仅性质不一, 法律地位也不明确, 这种状况不利于体现政府对法律援助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了彻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应通过立法, 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 明确其法律地位, 使现有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更好地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法律援助职能, 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职责, 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 建立一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 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的建立与壮大, 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服务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也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整体制度功能, 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目前, 中国对于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性质地位不明确。而且, 专职律师的数量偏少, 职业动力缺乏。因此, 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 适当灵活地采取措施, 赋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应有的法律地位, 为其执业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条件, 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律援助服务职责。
5. 构建契约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 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职业动力。
英国成功的法律援助实践表明, 契约化的法律援助模式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行为, 保证法律服务质量, 并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在中国, 传统的行政化法律援助模式占据支配地位。由类行政化的法律援助机构行使管理权, 律师则通过接受指令完成任务, 表现为一种公法上的强制性义务[3]。这种模式显然难以激发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热情, 也就无法保证援助质量。在法律援助资金有限的情况下, 要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 就必须以契约模式引入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主体。此类合同宜采用竞标的方式, 由中标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订立合同, 设置必要的条款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律师事务所应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则负责支付其合理的援助费用[4]。契约式模式的引入, 明确了法律援助服务主体的权利义务, 责任范畴, 充分尊重法律援助律师的平等地位, 充分实现其经济利益, 能够有效激发律师的执业动力。
6. 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 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外部激励。
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与全面优化, 除了健全的制度支持和机构保障外, 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充足的财政投入。欧美各国多年来一直不惜斥巨资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并对法律援助经费不设上限, 不受财政预算的限制, 还随着援助业务量的增加, 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投入, 以保证这项法律制度的顺利运行。中国各级政府尽管近几年来加大了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人, 但保障水平仍很低, 仍然跟不上工作发展的步伐, 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培训等事项所需的大量经费支持, 还很难落实到位。综上,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投入, 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为律师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职业选择提供外部激励。
7. 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用, 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创新指引。
律协作为律师管理与自治的重要机构, 发挥着管理、协调与沟通的多重职责,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 律协也应当在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中为其提供创新性的职业引导。因此法律援助的创新与发展, 同样离不开律师协会。作为援助工作的管理部门应主动协调律师协会, 通报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情况, 并根据法律援助在各个时期特点的变化、工作要求的更新、新增加的援助项目、新法律问题的出现等, 对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 让律师及时掌握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法规、新要求、新变化, 使律师跟上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思路与步伐, 为律师选择法律援助服务作为职业方向提供职业引导。
参考文献
[1]Neil Rickman.Reform of Legal Aid in England and Wales[J].Fiscal Studies, 1999, (3) :275.
[2]桑宁, 蒋建峰.英国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及启示[J].中国司法, 2007, (1) :87.
[3]张雪峰, 李海明.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态势及其构建[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5) :70.
10.律师法律工作者例会制度 篇十
例会制度(讨论稿)
一、例会组织
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例会由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公证工作的领导召集,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员、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律师股股长、法律援助股股长参加。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例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一般为逢双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下午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例会由市司法局公律股负责筹备。
二、例会任务
1、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公证、律师工作的文件和工作安排部署。
2、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探索法律服务工作的新路子、新领域。
3、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提升公证影响力和开拓公证业务领域的对策、途径。
4、总结交流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诚信制度、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结对共建活动的落实情况和法律服务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市司法局领导点评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上阶段的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三、例会纪律
1、认真听取会议内容,专心学习相关知识,做好学习笔记。
11.福建法律咨询网首席律师 篇十一
★手机:***直线:0591-87803727传真:0591-87816904。
★电邮:ecai335@vip.sina.comQQ: 464577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执业证号***650605。
★毕业于福州大学金融专业 /厦门大学法律专业,具备复合型专业知识架构。
★就职于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骨干律师。
★系福建省首家专业法律咨询网站-福建法律咨询网创办人、中国离婚网福州分站站长、福建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视台特约评论律师、福州晚报特邀法律顾问、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
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1998年投身于律师业,从业十余年间办理了数百宗包括公司、房地产、金融、典当、婚姻、侵权损害赔偿、刑事等各类型案件。
★办理过多宗重大、疑难、省高院一审的经济案件,经办案件曾被最高人民法院编选入《人民法院案例选》;对刑事案件办理亦有相当丰富的辩护经验,曾成功办理周某贩毒、运毒案,将其从一审死刑改为二审死缓等多起刑事案件。
★在刑事辩护、合同、担保、房地产、婚姻、交通事故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运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永辉集团、福州一中、福州捷奥软件有限公司、福州尚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福州路雅鞋业有限公司、万达集团旗下福州万千百货有限公司、福州国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市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 为人务实、重诺守信、勤勉热忱、思维敏捷、能言擅辩、考虑周全。
★办案力求“高效、迅速、缜密、周到”。坚持以专业的水准、热诚的态度和细致的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迅捷、诚信的法律服务,打造福州法律服务界的第一品牌。
蔡思斌律师 新浪官方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099749692
地址:350003 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8层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手机:***直线:0591-87803727传真:0591-87816904。
12.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律师演讲稿 篇十二
第一, 服务农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咨询, 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第二, 服务农村。行政法律咨询, 土地、森林、山地、草地、荒地、滩地承包及开发、经营、流转的法律咨询, 农业生产资料 (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具、农膜等) 质量维权, 土地征收、征用实体及程序法律咨询。
第三, 服务农民。刑事案件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咨询, 交通肇事、劳动纠纷、损害赔偿法律咨询, 农民工法律维权。
欢迎各级政府部门、村集体组织, 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及私营经济组织, 广大农民朋友拨打热线电话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13.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律师演讲稿 篇十三
规则
发布时间:2011-03-05(2003年2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条 制订目的、规则性质
1.1 为了提高上海市执业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规范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释义
在本规则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2.1“执业律师”是指在本市取得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书,在律师执业机构执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律师。
2.2“新任执业律师”是指从上一年的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首次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2.3“执业年度”是指执业律师执业的公历年, 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4“学时”是指执业律师参加职业培训或法律专业进修的时间,完成每半天为4学时。2.5“学时认定”是指参加除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 和律师学院组织的职业培训以外的学习、研究活动, 由市律协业务部予以折抵。
2.6“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是指市律协设立的专业委员会, 代表市律协负责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的业务研究和律师协会会员职业培训工作。由其前身市律协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和市律协律师继续教育委员会合并后设立。
2.7“职业培训计划”是旨在加强执业律师执业能力, 由市律协和律师学院每年制订和颁布的律师职业培训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举办集中培训、法律讲座、律师业务论坛、专题研修班等。
2.8“律师集中培训”是指执业律师集中二至三天在律师学院接受培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执业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律师业务的培训等。
2.9“律师专题培训”由市律协和律师学院举办或认定的不定期 法律讲座、律师业务论坛、专题研修班等。
2.10“视昕教学课程”是指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律师学院委托郊区司法局公律科组织郊区律师收听收看市区律师讲座所制作的录像资料而进行郊区律师培训课程。
2.11“律师业务论坛”是指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各业务法律研究委员会就律师专业性法律问题或每项律师业务实务开设的研讨交流、报告和答辩论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1 本规则适用在上海市司法局注册的执业律师。第四条 职业培训计划
4.1 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和律师学院于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 共同拟订当年的律师职业培训计划。
4.2 上述 4.1所述律师职业培训计划由市律协会长会议和律师学院院务委员会审定。4.3 经审定后的当年律师职业培训计划由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和律师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职业培训要求
5.1 专职执业律师, 每年参加40学时的职业培训,其中必须按要求参加规定学时的集中培训。5.2 兼职执业律师, 每年参加24学时的职业培训, 其中必须按要求参加规定学时的集中培训。
5.3 新任执业律师必须按照当年新任律师职业培训计划, 完成80 学时的职业培训课程。5.4 律师学院和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可适时提出修改当年的职业培训计划的意见。
第六条 职业培训学时认定
6.1 培训计划内课程的学时, 按实际完成的时间认定。
6.2 律师参加律师职业培训计划之外的下列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按参加的学时予以认定: 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 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6.2.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6.2.3 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 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6.2.4 上海市司法局单独或与上海市有关委、办、局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 以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6.2.5 市律协单独或身上海市有关委、办、局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 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6.2.6 市律协各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的法律专题报告, 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6.2.7 市律协各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的律师业务论坛, 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6.2.8 完成“网上律师业务培训课程”的, 按东方律师网上发布的相应规定认定培训学时;6.2.9 专职律师在《上海律师》杂志发表法律专业论文(案例分析除外),论文字数在5000字以上;在全国及省级报刊、杂志发表法律专业论文, 论文字数在4000字以上的,每一篇论文可以认定4个学时;6.2.10 参加其他由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认可的法律专业培训活动的, 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6.3 在律师学院集中培训的学时, 由律师学院盖章认定;专题培训的学时, 由市律协业务部或律师学院盖章认定。
第七条 免除
7.1 律师在职完成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 根据入学注册证书, 可免除本年度律师专题培训。
7.2 律师参加由上海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的3个月以上的境外法律专业进修项目, 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可免除当年培训要求。
7.3 律师本年度执业少于6个月的;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 市律协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 可免除当年培训要求。
第八条 试行及其它
8.1 本规则经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于通过之日起试行。1998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培训学时学分认定办法》于本规则试行时废止。
14.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律师演讲稿 篇十四
联系人:欧律师(婚姻案件负责人)
电话:***(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欧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一九九九年取得全国律师资格.现执业于深圳沙井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广东省律协会员。执业十年来,本律师先后担任十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从业以来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精通法律,通晓法理,谙熟公司企业运作,具有娴熟的执业技巧和高超的实务处理手段,办案经验丰富,敬业|博学|稳重|历练。秉承“高效、勤勉、专业、尽责”的宗旨,“客户至上”的原则,“追求卓越”的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本律师所代理如下离婚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一、协议离婚:
1、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做好调解工作,以实现委托人协议离婚的意愿。
2、依法为委托人制定可行方案,处理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3、对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为委托人制定可行方案。
4、代为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
二、诉讼离婚:
1、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诉讼和案件执行。
2、制定可行的诉讼或调解方案,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协助委托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界定,防止对方当事人私自转移财产。
4、依法为委托人争取子女抚养权。
三、法律文件:
1、接受当事人关于婚姻家庭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2、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析产协议|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3、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4、起草|修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
5、起草|修订遗嘱。
四、相关法律服务:
1、对协议|遗嘱进行律师见证。
2、申请亲自鉴定。
3、代理涉外离婚诉讼案件。
4、夫妻共同财产取证。
5、代理子女探视权诉讼。
6、代理离婚后申请重新分割财产案件。
7、代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提起的赔偿案件。
8、代理离婚引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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