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11篇)
1.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一
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经公司研究决定,重新制定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内全面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各部门须指定专(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考勤表应张贴公开,接受员工监督,保持考勤表整洁,按规范符号及时考勤,字迹清楚,无涂改痕迹,并于每月3日前由考勤员将上月的考勤表整理统计无误后报人力资源室。考勤员弄虚作假、不如实考勤的每次罚100元,并所记考勤按旷工计,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罚50元/次。非考勤员擅改的每次罚200元。考勤员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考勤表的按每推迟一天扣罚20元。
二、请假出差制度
1、请假制度
(1)、事假:员工凡因事无法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逐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口头请假无效。请假审批权限如下:车间副主任以下人员请假3天内由车间级负责人审批,4-15天由厂(部)负责人审批,16-30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0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正副车间主任级人员请假3天内由各厂(部)负责人审批,4-29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0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正副厂级请假3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如确遇特殊情况事前无法请假的,事后须及时补假,对既不请假又不补假或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请假回矿后应及时到考勤员处销假。员工晚间离开矿区须向上一级领导说明,非因公离矿的将视为个人行为。
(2)、病假:员工因病须请病假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或矿区医疗室的有效疾病证明,并报厂(部)一级和人力资源室审核。病假15天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员工需去县外就医须请病假时必须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按事假计,如弄虚作假请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婚丧假:请婚丧假的员工,须先经人力资源室登记核定,再由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未按规定请婚丧假的一律按事假计。
(4)、探亲假:员工请探亲假必须先到人力资源室领取“探亲假”审批单,由人力资源室审核填写,副厂级以下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副厂级及以上人员报总经理审批。未按规定请探亲假的一律按事假计。
(5)、工伤:员工因工负伤,应填写“工伤审批单”,由人力资源室和安全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事前确无法办理的应在事后一周内及时补办,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一律按事假计。
(6)、学习假:员工参加各种学历、职称等学习、培训、考试需请学习假的须报人力资源室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未按规定审批的一律按事假计。由公司统一安排学习或培训的按出差计。
2、出差制度
员工因公出差,须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事由及时间。副厂级以下人员出差3天内由厂(部)负责人审批,4-15天由分管领导
审批,16天及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正副厂级人员出差3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员工疆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批准。出差回矿后须及时到考勤员处销假。凡未严格履行公差审批手续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3、离返矿时间规定
员工请假出差离开矿区,原则上须在下班后方可离矿(在工作日中间请假出差的除外),且必须在上班前返矿。晚间离矿的也按上述规定时间离返矿。违反规定离返矿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30分钟以上当天(班)按旷工处理。
三、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溜岗,不睡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20元;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违者每次罚50元;禁止员工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200元;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20元。违反以上规定除处罚当事人外同时对违纪者的直接上级或主管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处罚。如以上违纪全月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必须接受公司3天的劳动纪律学习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直接予以内部待岗,仅发10元/天的生活费,学习考试期间按事假计。迟到、早退、脱岗、溜岗、睡岗30分钟以上者当天(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2、员工上班时间须一律佩戴工作卡(岗位牌),且佩戴规范,上班未戴卡的每次罚10元(特殊情况除外),同时对违纪者的直接上级或主管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处罚。当月累计3次及以上的必须接受公司
1天的劳动纪律学习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直接予以内部待岗,仅发10元/天生活费,学习考试期间按事假计。
3、矿区范围内严禁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资外,对参赌人员罚500元/次,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博工具的罚300元/次,同时对违纪者的直接上级或主管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处罚。违纪者并接受公司3天的劳动纪律学习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直接予以内部待岗,仅发10元/天的生活费,学习考试期间按事假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矿区内严禁员工嫖娼,违者每次罚1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员工在矿区公共场所、宿舍、生产工作场所谈清说爱或搞不正常男女关系,违背道德风范及影响企业形象或影响他人工作、休息的,经查实后罚500元/人次,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影响极坏的可给予内部待岗直至予以开除处理。
5、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分管领导同意)饮酒后原则上应不再上班。违者可给予批评或处以50元/次的经济处罚。
6、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并接受公司3天的劳动纪律学习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直接予以内部待岗,仅发10元/天的生活费,学习考试期间按事假计。情节较严重、影响极坏的按公司《行政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旷工违纪者,旷工期间考勤不计,另旷工1天罚款200元。如全
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并接受公司4天的劳动纪律学习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直接予以内部待岗,只发10元/天的生活费,学习考试期间按事假计。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除名处理。
8、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财物和资产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奖金,并接受公司5天的劳动纪律学习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直接予以内部待岗,只发10元/天的生活费,学习考试期间按事假计。偷窃、占有公司财物和资产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对危害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破坏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扣款、调离岗位、内部待岗、降级、降职直至行政处分。属专职工作人员失职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10、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10~50%经济损失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公司《行政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1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内部待岗、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12、以上未列及的可参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行政处分条例》或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国家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劳动纪律的检查由综合部和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并对违纪者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班戴卡制度自发放工作卡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制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方面的规定同时予以取消。
2.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二
一、公司管理人员概述
1. 公司管理人员概念
公司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运营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 按其所处的管理层次可分为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与基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与基层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营中无法承担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决定权, 不属于公司运营中的裁判者, 与普通员工在性质上无明显差异。本次研究的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中, 管理人员的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广泛活跃于公司治理舞台中的重要角色, 目前对其没有明确的定义。参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本人对高级管理人员定义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及重大影响的管理者。其外延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
2. 公司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之间的差别
公司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之间的差别表现在:其与普通劳动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特殊性。具体而言, 其特殊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公司管理人员从事的是管理劳动, 该管理劳动是现代复杂的高级脑力劳动。高级管理人员本身需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储备, 并能将其运用于公司的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 同时, 还要对公司运营的总过程进行指挥、领导、决策、监督, 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其较强的综合性与劳动技术性, 其可替代性较差。其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独立法人权力的代行者, 相比于普通劳动者, 其具有强势地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知识水平较高, 掌握着公司的运营决定权;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综合素质决定了其在劳动报酬上往往是普通劳动者的几倍甚至几百倍;由于其在公司所处的特殊地位, 往往掌握着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在与公司的谈判中具备与公司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最后, 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具有趋同一致性。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呈正相关, 企业业绩的提升与下降直接影响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中所获得的正面评价也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再就业提供有利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经济利益与身份利益与企业效益和形象密切相关。
二、公司管理人员劳动法定位
劳动法是调整各种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主要法律规范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然而, 现有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加以明确规定, 非正式的规定也只规定了公司应当与公司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故此, 学界对此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其代表性的观点包括:劳动关系否定说,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与公司是平行关系, 应受收民法的调整;劳动关系肯定说, 认为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优势并没有真正改变其劳动者的性质, 管理劳动也是劳动的一种;双重属性说, 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兼有雇主与雇员的属性, 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特殊主体。
本人认为, 以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中存在的优势而否定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是不准确的。即使其存在诸多优势也无法摆脱雇员属性, 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接受公司的指示、安排并接受监督。但纯粹的雇员说虽然考虑了雇员属性, 却将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列入了雇员范畴, 没有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有一刀切的嫌疑。双重属性说只在管理人员的性质上肯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雇员属性与雇主属性, 并没有就其具体界定方式加以明确, 缺乏具体分析思维。
综上所述, 无论是在规范层面还是在理论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都不十分明确。在实践操作中, 我国劳动法是将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普通劳动者进行保护, 然而, 高级管理人员所具有的强势地位与公司利益一致性, 将导致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基本以公司的利益为主, 忽略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从而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三、公司管理人员劳动法律适用中的现实困境
由于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不明确将导致在高级管理人员案件处置上偏离劳动立法的本意, 导致适用上的困难。
1.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适用
单方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最重要的权利。当劳动者在履约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不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或其他原因可提前告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体现。然而单方解除权在高级管理人员上适用时, 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高水准及低替代性的高级管理人员一旦辞职, 企业很难在短短1个月的时间内找到适合的人选。从立法目的上来看, 预告解除的设定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在信息收集、经济实力上的弱势, 而高级管理人员本身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企业信息掌握, 完全适用劳动法中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 不能体现对弱者的保护, 与立法本意不相符合。
2. 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补偿金具有社会帮助的性质, 其设计意在帮助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劳动者度过待业到重新就业的过渡期, 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而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中的高薪群体, 经济补偿金进的数额远大于普通劳动者, 从现实需要上来说, 普通劳动者比高级管理人员补偿资金需要。这导致了实质意义上的不公平, 与社会保障的内涵相背离。
3. 劳动法律适用与公司法的冲突
我国劳动法将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普通劳动者对待, 《公司法》同样对公司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 且这两者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冲突的地方。如:劳动法未明确排除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身份, 那么, 公司与高级管 (下转第201页) 理人员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法》有明确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自然签订的是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相同的意义, 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公司管理人员劳动法律适用中的制度思考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法律适用中面临的困境远不止以上列举的三点, 造成这些困境的直接原因是劳动立法没有将高管人员的特殊性进行考虑, 并体现于制度之中。对高管在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制度思考应当着眼于原有的“劳动者”群体, 将不具备普通劳动者性质的的类似劳动者人员排除在劳动法的制度之外。对符合劳动者性质的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类型化, 制定特殊的规则对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改变目前立法中管理人员界定不清晰的局面。只有对劳动关系中的特殊劳动者群体进行类型化、明确化, 才能使劳动法的天平向最底层的劳动者倾斜, 实现劳动法应有的社会效果。
五、结语
综合以上所述, 完善公司管理人员劳动法律适用问题实际是对劳动法中“劳动者”的定位进行明确与细化, 将具备特殊优势的高级管理人员剔除在劳动者范畴以外, 实现劳动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参考文献
[1]问清泓.论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调整[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0, (8) :82-86.
[2]曾恩瑜.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J].时代经贸, 2011, (21) :259.
3.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三
公司所属各单位: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27日第十六届二次员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四日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违规违纪,可根据公司和各单位经济责任制及相关考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处理。
第三条 处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调离岗位(指由管理、技术岗位调到操作工人岗位;由技术工人岗位调到熟练工、普工岗位)。
(三)降职。
(四)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 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处以一次性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为损失金额的1~10%,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第五条 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分为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特大经济损失三种:
(一)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万元以下。
(三)特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第六条 违规违纪人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拒绝赔偿的,按认定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给予2倍以下的加重处理,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并在下发处理决定的次月起从被处理者工资中逐月扣除,但每月所扣金额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
第七条 对在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员工,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理。对主要违纪者,情节严重的,按照认定违纪责任的数额加倍处理。
第八条 同时违反公司规定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并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高处理加重一档给予处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如重复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理按高一档执行。
第九条 员工受到下列处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到警告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岗位工资下浮一级3-12个月,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二)受到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撤职处理的,按实际所从事的岗位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三)中层干部受到降职及以下处理的,按照当月的履职考核,对应处理种类扣除履职分。
(四)受到留用察看处理的,期间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留用察看期限最高为1年。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决定下发次日起停止支付工资并停缴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员工受到处理,当年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受到警告处理,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受到调离岗位、留用察看处理,2年内不得回原岗位工作。
(三)受到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理的,原则上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1年内3次受到警告或受到1次警告、1次调离岗位以上处理。
(二)连续2次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
(三)在留用察看期间又有新的违规情况,情节较严重的。
(四)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
(五)公司各项管理考核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行为。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十三条 对车间(主办科员)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下的干部、员工,二级单位具有撤职及以下的处理权,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须由所在单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公司中层干部(或助理)、专家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的处理权在公司。
第十四条 审批员工处理,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在证实员工犯错误或者被检察院逮捕之日起,解除合同处理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处理不得超过3个月。对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审批时间。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调离原岗位:
1、有违反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犯有刑事等案件,被公安局、检察院拘留。
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上岗。
第十五条 对员工的处理和经济处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处理都必须具有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或其他认定错误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按照第十三条处理权限的规定,对给予处理的员工,须经二级单位办公会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对受处理人员,公司、二级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或委托单位党政组织找其谈话,宣布处理结果;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留用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取得突出成绩或有贡献的,单位提出意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经核实公司批准后,可减少或取消留用察看期。
第十八条 员工在受到处理后,如对处理不服,可在处理决定公布日期之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诉。对调解不服的,则可向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上级劳动仲裁部门作出决定不服的,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在上级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给予撤职处理。
(一)处理决定未按规定宣布、公示和送达的,对受处理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未按规定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非经济利益未按规定取消、纠正的。
(二)未按规定调整受处理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的。
(三)违反规定为受处理人员在受处理期间晋升职务、工资(岗薪)、发放效益工资以及未按规定对受处理人员进行考核的。
(四)未按规定将处理决定和职务、工资(岗薪)调整等材料归入受处理人员人事档案的。
(五)故意拖延、妨碍、阻扰、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政纪处理执行规定的。
第二十条 员工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违规违纪按照此规定执行,须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 原《员工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单位(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由单位领导班子负责。二级单位(部门)应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制定检查制度、细化考核细则、建立检查考核档案。
第三条 公司检查到违纪行为,对违纪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以下标准考核:
(一)违纪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未处理,每发现1人次,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扣履职分20分。未按管理权限调查、处理、通报和上报的扣党政正职履职分30分,班子其他成员扣履职分20分,直至给予警告、降职、撤职处理。
(二)100人以上的单位违纪率在1%以内的,扣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履职分10分,违纪率每上升1%(不到1%,按1%计算)加扣10分;100人以下的单位(含100人)每1人次违纪,扣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履职分10分。
(三)各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所有干部员工都必须在自己所在的单位、部门参加考勤考核。
(四)不按制度公开考勤、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的,每发现一次,扣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履职分20分,扣班子其他成员履职分10分。第四条 公司检查到违纪行为,对违纪人员所在车间干部和班(组)长履行劳动纪律管理情况,按以下标准考核:
(一)设立车间干部和班(组)长违纪履职积分考核,年累计考核,累计扣分达100分,给予车间主要领导降职、班(组)长免职。
(二)不按制度公开考勤、每发现一次,扣车间干部每人50元,履职分每人10分,扣班(组)长每人100元,履职分每人20分。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考勤的扣车间干部每人100元,履职分每人20分,扣班(组)长每人200元,履职分每人50分。
(三)所在车间(科室)、班(组)长每发现1人次违纪行为,扣车间领导100元/人,履职分10分/人,班(组)长100元/人,履职分10分/人。
(四)未经批准反锁门,且遮盖窗户在此室内人员按旷工处理。扣车间领导每人100元/次,扣履职分每人30分,班(组)长每人100元/次,扣履职分每人50分。
第五条 休息室挂窗帘、窗玻璃涂油漆、贴纸等影响检查的,扣班(组)300元/处.次。扣车间领导100元/人,履职分20分/人,班(组)长100元/人,履职分30分/人。
第六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
(一)迟到、早退。
1、≤30分钟扣当月工资50元/次。
2、>30分钟扣当月工资100元/次。
(二)上班期间匍伏或仰坐在工作岗位上睡觉,扣当月工资200元/人。
(三)干私活、串岗,扣当月工资200元/次。
(四)在操作现场看报纸或小说,戴耳机听节目等,扣当月工资100元/次。
(五)工作场所多人聚集吃零食(单位组织座谈会等除外),扣当月工资100元/人。
(六)私自调班、顶班,扣当月工资200元/次.人。私自延长小倒班时间,扣当月工资100元/次.人。
(七)上班脱岗按旷工处理。
(八)上班时间洗澡、回家吃饭(单位规定除外)按旷工处理。
(九)工作不服从分配和调动,超过规定报到时限,仍不到新单位和岗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十)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终结)请病假必须提供规范的病假证明。就医于门诊治疗,每次病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需进行治疗休息时,必须凭医院诊断病历记录,经单位同意或批准方可休病假。病假条弄虚作假,按旷工处理。
(十一)旷工,每天按本人日工资的2倍处罚(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第七条 凡请事假者,应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同意、批准方可离开岗位。员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第八条 员工请事假半天以内,由班(组)长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车间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至十五天以内,由二级单位批准,全年不得超过两次。超过十五天以上或全年两次以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员工请事假,工休日、节假日不作事假处理。超越权限批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职、撤销职务的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给予警告、调离岗位,担任职务的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理。
1、迟到、早退一周内累计≥3次,全年累计≥10次。
2、上班干私活、脱岗、串岗当月内累计≥3次,全年累计≥6次。
3、上班期间匍伏或仰坐在工作岗位上睡觉当月内累计≥2次,全年累计≥3次。
4、当年连续旷工超过3天、少于10天或累计旷工少于20天。
5、上班时闹纠纷,影响工作或公司形象。
6、上班期间,平躺在工作现场睡觉;上班脱岗睡觉。
7、上班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炒股。
8、消极怠工或出勤不出力或在岗位因主观原因连续3个工作日不能完成考核工作任务。
9、病假条弄虚作假超过三天以上(含三天),经查实者。
10、包庇违纪者,通风报信等抵制检查行为。
11、辱骂、诽谤、威胁管理人员或同事、他人。
12、无理取闹、态度粗暴干扰管理者正常工作。
13、违纪造成事故,使他人生命、公司财产和经济遭受较大损失,视经济损失程度处以赔偿。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1、上班时打架、斗殴。
2、酗酒后上班。
3、上班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4、在工作现场推搡、攻击管理人员或故意损坏管理人员物品,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
5、指使他人报复管理人员或同事、他人,经查实的。
6、当年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旷工20天以上(含20天)。
7、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使他人生命、公司财产和经济遭受重大及以上损失的。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此规定执行,须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4.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四
一、“四大运动”的内容 “四大运动”每一项运动的具体内容在集团的五个分类文件中,各自有清晰的阐述,在这里,我着重强调一些重点方面。
(一)“严肃纪律”的运动 “严肃纪律”的运动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第一个方面是劳动纪律。公司目前高速发展,绝大部分地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比较规范和严格,但是每个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发展不平衡,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个别公司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管理松散、个别员工劳动纪律观念不强、自由散漫等方面,影响了公司形象和发展。因此,劳动纪律问题必须狠抓不懈。第二个方面是工作纪律。企业文化建设是恒大稳健快速发展的重要法宝。恒大自创始以来,就形成了优秀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工作氛围。现阶段,随着公司规模快速扩大,个别地区公司未能传承和发扬恒大企业文化,个别部门的领导及员工未能按照恒大员工修身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出现了违反工作纪律现象,甚至出现极个别弄虚作假
欺骗公司,造谣诽谤攻击公司,泄露公司机密以及侵占公司利益的现象,直接影响本单位工作风气。所以,必须强化纪律管理,狠刹不良风气,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的作风建设和精神面貌。第三个方面是组织纪律。执行力是现代企业快速发展的内在源动力。面对激烈的外部市场竞争和庞杂的内部系统管理,缺乏强大执行力的企业将一事无成,拥有强大执行力的企业则将遇强更强。恒大致力于打造一个特别能战斗和拥有强大执行力的团队,倡导和谐、向上、进取、敬业的人际氛围。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下级不服从上级,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个别现象,所以公司内部的组织纪律绝对不容忽视,必须全面整顿和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整个系统的良好执行力和团队的强大战斗力。
(二)“整治人事管理”的运动 良好的人事管理是形成公司良好的工作氛围的基础。为什么在恒大的“员工修身准则36条”中,我在综合素质方面,要求领导干部“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任人唯贤”,因为这些都是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的基础,是杜绝任人唯亲、违规提拔、违规定薪、打击报复、拉帮结派等不良现象的必须。所以,我们在人事管理方面要“过筛子”,每一个员工都要仔仔细细过一遍,从严入手来清理任人唯亲带来的不良现象。
(三)“强制贯彻实施工程、招投标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运动 恒大的每一位员工在不同的公司和不同的业务口辛勤工作,所在的岗位都有和专业技术相关的专业管理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强制实施贯彻实施专业管理制度,这一点非常必要。专业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涉及房地产开发、营销策划、物业管理等各个方面。每个岗位都有自身的专业性,要求我们每一位员工必须精通业务、能者为师,达到“术业有专攻”的境界。
(四)“彻底清除三种人”运动 “三种人”是我在很多年前就总结提出过的,是恒大必须淘汰的人:一是只讲不干、人浮于事的人;二是水平能力低,不求学习和上进的人;三是那些混入恒大的蛀虫,想捞一把的人。我们说,这三种人必须彻底清除,这个运动是公司提高队伍综合素质、纯洁队伍的重要手段。
二、“四大运动”的目的 此次“四大运动”我们一共下发了五个文件,内容清晰、要求严格、力度非常大,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开展“四大运动”,我们的目的是什么?
(一)纯洁队伍,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战斗力 通过开展“四大运动”,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强化工作职责与岗位考核,彻底清查失职、渎职、责任心不强及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行为,净化企
业风气、纯洁员工队伍,从根本上贯彻实施“能力为先,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形成“比、学、赶、帮”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规范管理、精通业务、杜绝漏洞 通过集团公司十几年的开发建设和经验积累,我们总结了很多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在专业方面,总结了很多切实可行的专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是确保我们规范管理、杜绝漏洞以及切实提高员工精通业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开展“四大运动”一大重要的目的,尤其是学习各项制度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让每一位员工精通业务。只有精通了业务,才能杜绝漏洞,才能够制订更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才能做到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因此四大运动是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弘扬恒大精神和作风,传承恒大的文化,营造恒大的氛围 公司过去几年发展速度非常快,一些地区公司和下属公司在恒大管理和文化的传承上,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各公司需要进一步地加强。我们如何将恒大的企业精神和工作作风发扬光大,如何将恒大的文化传承到每一个公司,如何将恒大的工作氛围营造到每一个地区公司,营造到每一个角落,这些都是开展“四大运动”的目的和动力。这次“四大运动”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基调是非常严肃的,大家从文件中也看到了这一点。最近几年来,公司大多数时间忙于业务,忙于上市,忙于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寒冬,腾不出时间来理顺管理、杜绝漏洞,这也导致公司管理和文化的传承上还有很多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因此,现在我们必须“补课”,必须使每一个地区公司像集团本部一样,方方面面都做到规范管理,将恒大文化不断发扬光大。
三、“四大运动”的意义 了解了“四大运动”的内容和目的之后,我从五个方面谈谈当前形势下开展“四大运动”的意义。
(一)开展“四大运动”的重要性 “四大运动”中每一项运动的开展都具有其现实性和针对性,目的明确、环环相扣,十分重要。开展“严肃纪律”运动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管理,狠刹不良风气,端正工作作风。各单位必须将严肃纪律、严传恒大工作作风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的作风建设和精神面貌。开展“整治人事管理”运动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对地区公司及下属公司人事管理的监管力度,堵塞人事管理漏洞。各单位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用人机制,创造良好的企业运营环境,从根本上夯实人事管理基础,扎实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强制贯彻实施工程、招投标等专业
管理制度”运动目的在于,杜绝各种不按制度办事的工作行为,全面提升集团系统各项专业管理水平,确保精品战略标准贯彻落实到项目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开展“彻底清除三种人”运动目的在于,彻底清查失职、渎职、责任心不强、不求上进及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行为,净化企业风气、纯洁员工队伍,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开展“四大运动”的必要性 一个企业的发展遵从事物发展的自身规律,企业发展速度过快往往会带来管理上的失控可能。我们高速发展、实现大跨越的时候,没有太多的时间停下来思考,一些问题的确在累积。因此,现在我们要“挤时间”,在跨越的过程中理顺企业管理、抓好队伍建设,迎接新的事业高峰。“四大运动”是理顺企业管理、抓好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非常必要。目前,个别地区公司和下属公司发展不平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良问题,而且这些现象和问题在极个别的公司已经较为普遍,甚至个别的已经影响到正常工作和企业发展,因此务必及时开展各类“强身健体、祛病疗身”运动,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三)开展“四大运动”的紧迫性 我们务必意识到,随着全球经济形势企稳和中国经济率先回暖,公司接下来的房地产开发任务越来越重、时间越来越紧、压力也越来越大。刚刚过去的一年,我们成功跨越两大“寒冬”,现在公司各方面的发展逐步走向正轨,下一步房地产开发的过程就是出效益、出成果的时候,因此我们要意识到我们肩上的担子很重,工程建设、营销的任务都是非常重的。今年3、4两个月我们完成了创纪录的46.03亿元的销售额,今年上半年要力争实现110亿元的销售目标。下半年,我们还有11个新盘要开,目前23个楼盘加11个新盘,全年达到34个在售楼盘,所以下半年的半年销售目标要争取向190亿元—200亿元销售目标看齐,争取全年完成300亿元的宏大销售目标。相比公司原来定的年销售目标238亿元,现在我们希望将目标定的更高,这就是恒大的目标计划。面对新的更加艰巨的计划和目标,我们的团队就像上战场打仗的部队一样,没有严肃的纪律和精通的业务,是不可能打胜仗的。五月份、六月份是“大干快上”的第一步,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此时抓紧开展“四大运动”已经非常紧迫,同样迫在眉睫。
(四)开展“四大运动”的现实性 我们说,在现阶段,开展“四大运动”对于弘扬恒大企业精神和工作作风,打造恒大“铁军队伍”,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持续推进并强化“紧密型集团化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集团对地区公司及下属公司监管力度,创
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企业运营环境,从根本上端正风气、夯实基础、严格管理、纯洁队伍,确保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很重大的现实意义,对恒大以后以及恒大的历史都有重要的历史性和现实性的意义。
(五)开展“四大运动”的严肃性 这一点,我想大家刚才都看到了五份沉甸甸的文件,每一份文件对每一个运动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写的很清楚。我希望在座的每一位领导认真按照文件学习、贯彻、传达和执行。不要和以往某些文件下发后一样,很多领导“忙得”来不及看,也不及时向员工传达,这也是日积月累导致个别公司管理出问题的一个因素——恒大的精神和文化得不到贯彻实施、发扬光大,公司的管理也就更谈不上规范化。总之,希望通过这次规模宏大的运动,能够让大家全部紧张起来、严肃起来,能够对我们各项工作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这就是开展“四大运动”的重大意义。
四、“四大运动”与恒大战略的关系 谈到“四大运动”,不能不谈恒大战略,因为这两者之间存在坚实的、重要的辩证唯物主义关系。在这里,我给大家做一个阐述。
(一)恒大战略的内涵 恒大战略的内涵和外延包含很多领域的内容,从企业发展的方面来说,恒大战略主要有三大方面。
1、恒大的发展战略 发展战略由恒大诞生伊始就选定的发展模式决定,并且随着市场和自身发展而演进和提升。恒大自成立以来发展壮大到今天,发展战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4年之前规模取胜的阶段;2004—2007年,恒大是以规模取胜的发展战略向“规模+品牌”过渡的阶段;2007年以后恒大正式迈入“规模+品牌”的战略发展阶段。目前,我们已经全面实施“规模+品牌”的战略发展模式。我们说,这一发展战略是长期性、战略性的。
2、恒大的管理战略 今天的恒大已经完成了全国布局,形成了适应现代先进企业发展需要的、集约化的“紧密型集团化管理模式”。我们的管理架构和模式是现代的、科学的、正确的,这个模式已经定型了,接下来就是要推进和强化这种管理制度。可以自豪的说,在这样的管理战略导向下,恒大的执行力没有人不赞扬,恒大的效率也没有人不赞扬,恒大严谨的管理,包括每一个好细节也没有人不赞扬。“紧密型集团化管理模式”的实施就是要达到三大“确保”。第一、确保每一个尚未成熟的地区公司不走弯路、降低风险。第二、确保降低成本。第三、确保精品战略能够在每一个地区公司、每一个项目上坚定不移的实施,从根本上实现恒大在全国的产品品质的领袖地位。
3、恒大的目标战略 恒大的
目标很明晰:打造三个“一流”,即规模一流,品牌一流,团队一流,这也是作为恒大长期性、战略性目标提出的,我们务必长期坚持、矢志不移。
(二)“四大运动”与恒大战略的辩证关系 “四大运动”和恒大战略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用古人的话说,是“术”与“道”的科学辩证、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整体。《孙子兵法》云:“道为术之灵,术为道之体;以道统术,以术得道。”我们的事业的发展也是如此,既要有战略,又要有措施,道术合一,才能无往不胜。如果恒大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统领一切,也就是“道”,也就是战略,那么其战术必然是偶然的、侥幸的;另一方面,如果恒大没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保障战略实施,也就是“术”,也就是各类措施,那么其战略也就必然只是空想的、徒然的,最终难以实现的。
1、“四大运动”是实施恒大战略的重要举措 恒大战略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长远的发展战略,实现恒大战略需要一点一滴积累,需要努力拼搏和奋斗。“四大运动”是实施恒大战略的重要举措。“严肃纪律”、“整治人事管理”、“彻底清除三种人”等措施都是提高队伍素质的具体举措,也是恒大发展战略中要实现“三个一流”中打造一流的团队的保证。一流的品牌和一流的规模,则更需要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去实现,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特别是精通业务的专业人才,需要不断学习专业管理制度,把制度要求带入精品工程中去,“强制贯彻实施工程、招投标等专业管理制度”就是这个重要举措。所以说,我们只有开展好了“四大运动”,才能彻底杜绝漏洞、打造精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培养队伍、加强管理,才能确保恒大战略的实施。
2、“四大运动”是实施恒大战略的重要保障 我们在“严肃纪律”的文件中提到,要打造恒大的“铁军”队伍,要打造“铁军”就必须要有铁的纪律。因此首先要从运动抓起,从纪律抓起,以运动的形势轰轰烈烈开展几大方面的工作。我们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人才储备机制,“以人为本”是我们一直以来积极倡导的人才理念。现代企业特征决定了人数不在多而在精。我们必须坚持良性竞争的用人机制,提高员工综合队伍素质。因此,“四大运动”中有三个运动是围绕人开展的,这实际上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是一场“烈火现真金”的历练。平时,我们讲恒大最具有竞争力的不是土地储备规模最大——当然,土地储备规模大也是重要的竞争力,试想?一个房地产企业要是没有土地储备,就如同要
做面包没有面粉——但是,对恒大来说,土地储备规模大还不是最大的竞争力,相比起来,更具竞争力的是恒大产品的精品品质。可以说,品质是我们在同业竞争中最具杀伤力的武器。但是,产品的品质对恒大来说,也还不是最具竞争力的,最具竞争力的是什么?是恒大的队伍。我们有一支有能力、有水平、忠于公司、忠于职守、努力拼搏、特别能战斗的一支队伍。归根到底,说到我们的战略,最后还是要回到“人”上,回到队伍上,开展“四大运动”就是实施恒大战略的重要保障,也就是说,恒大有铁的队伍,一支精通业务的“铁军”,这是实现“规模+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实施恒大管理战略的重要保障,更是实现恒大目标战略的重要保障。
3、实施恒大战略是开展“四大运动”的动力 回顾恒大发展历程,无论是艰苦创业时期,高速发展时期,还是目前拓展全国时期,顺利过冬时期,恒大在重大战略选择和重要决策制定方面,从没有一次重大失误,这要归功于恒大长期以来严格执行“战略先行”的发展规划。有了先行的、明确的、清晰的、正确的战略,恒大的每一项具体的工作,都有了源源不绝的推动力。目前,公司已全面实施“规模+品牌”的发展战略、“紧密型集团化”管理战略和“三个一流”的目标战略,要实现这些恒大战略,就需要全员矢志不渝长期坚持,需要一点一滴积累,需要努力拼搏、共同奋斗。今年是集团第五个“三年计划”开局之年,全体员工都在为实施恒大战略而努力和奋斗,充满崭新的斗志和动力。在这个关键节点,“四大运动”如同一场及时春雨,来得正是时候。这场运动的开展必将得到恒大战略的支持和推动,也必将极大地推进公司发展再上一个台阶,也必将促成恒大战略的成功实施。因此,我们说开展“四大运动”的源泉就是恒大战略,也就是说,实施恒大战略就是开展“四大运动”的根本动力。
4、实施恒大战略是开展“四大运动”的最终目的 现代企业除了要高度重视企业制度文化外,更要高度重视企业竞争和发展的战略。为什么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战略呢?因为战略是要解决大家思想一致、步调一致的问题。大家思想与步调的一致会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会使企业的战斗力大大增强。在第五个“三年计划”开局之年,逐步深入实施恒大战略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是我们集团的远大目标,而要实现我们一系列的宏伟目标,最终要依靠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依靠全体员工继往开来、固本强基、光大传统,唯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科学稳健快速发展,才能确保恒大战略
稳步推进,才能使企业的管理、文化和发展始终位于正确和快速的轨道上,才能保证各地区公司和下属公司在高速突进后依旧健康前行,才能真正打造一家百年老店。此次,我们轰轰烈烈开展“四大运动”,正是基于这种以运动谋发展、以运动求新高、以运动立伟业的目的,强势助推恒大战略的最终实施。
五、“四大运动”的要求 下面谈一谈我对此次“四大运动”的基本要求。
(一)扎实 此次“四大运动”期间,所有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和职能部门要通过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四大运动”带动各项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工作要扎扎实实,绝对不允许“走过场”,绝对不允许搞任何形式主义的东西。严肃纪律、整治人事管理、彻底清除三种人,这些都是没有硬性的指标和任务的,但是目标讲的很清楚,就是要大浪淘沙,淘汰那些不符合公司要求、不适应公司工作、不适应恒大发展、不符合恒大要求的人。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任何企业的队伍建设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大浪淘沙的过程。近年来,由于集团布局全国的需要,各地区公司相继招聘了很多新员工,其中涌现了不少人才,但是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完全符合集团的要求。个别公司几年来在人员上只进不出,队伍越来越庞大,综合素质却越来越不行,不符合公司的整体要求。根据以往的经验,新招聘的员工,十个当中会有二、三个非常优秀的骨干;会有二、三个能够基本适应公司的发展,在经过公司的培养、教育、培训以及恒大文化和管理影响后,会逐渐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当然,也会有20%—30%不适应恒大的要求,逐渐被优胜劣汰掉。可以说,大浪淘沙的淘汰过程同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并不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一方面淘汰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人,一方面招聘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人,公司的发展才能时刻保持动力。我们要通过“四大运动”纯洁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我们的战斗力。因此,开展工作的时候务必要做到扎扎实实、严肃纪律,强调组织纪律性,强调下级服从上级。拉山头、搞帮派,本位主义和利己主义,都是不利于团结和影响工作的行为,都要进行清理。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组织纪律,强调团结。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从我们自身作起,形成长期的、良好的、纪律严明的氛围。同时,极个别同志上班打牌、上班炒股、上班打游戏,上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这都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范畴,也要严肃查处。
(二)认真 每一个员工都必须非常认真地按照“四大运动”的每一项要求、每一份时间表去落实每一天的工作,非常认真地将运动实效
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的每一个细节。“四大运动”中每一个单项运动都有一个程序:全体员工署名或不署名反映本部门跟运动相关的不良现象和其他部门的不良现象。我们说,运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让员工感觉到没有压力,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一定每一件事都去追查和处理,但是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根据各地区公司和各下属公司的处理情况,对一些严重的问题严肃查处。“四大运动”的开展过程是非常细致的工作。例如,公司专业管理制度的贯彻、学习期间安排了三次考试,其目的就是要让每一位员工都精通业务、杜绝漏洞。这样一来,我们就做到了这个世界上最难做到的两个字——认真,我们的运动就是行之有效和标本兼治的。
(三)效果显著 通过开展“四大运动”,务必要能够使每个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和职能部门的工作均有明显的改善。因为我们搞“四大运动”的目的是实施战略,实施战略就需要效果显著,最终体现在工作业绩突出上。例如,我们马上会下发一个关于五、六月份表彰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和处罚工程建设较差单位的文件,其目的就是根据公司目前的发展策略,为了顺利实施以后的发展战略,再次强化公司近期要抓的重点工作和主要工作。“四大运动”要体现在工作和业绩上,体现在管理上,体现在员工的精神风貌上,体现在工作氛围上,最终要一并达到显著的效果。
5.公司劳动纪律规定 篇五
为适应公司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全体干部员工的行为,严明纪律,使公司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者,根据情节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上班人员必须按各部门要求提前到岗,否则每次罚款50元,同时开好班前会、顺利交接班,并做好各项工作安排。
三、上班人员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窜岗,工作时间内不外出办私事;因公外出凭出门证,无出门证外出者每次罚款100元,无出门证出门一次对当班门卫人员罚款100元;参加会议迟到者,每次罚款50元。
四、请假未允许而缺勤者,按不服从管理处理。事假(病假)一天以上由车间主任或科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部长批准,五天以上由企管办批准,十天以上由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批准。不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款500元,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下岗,连续旷工十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作时间打瞌睡者罚款100元,睡岗者罚款300元;不准脱岗、下棋、打扑克、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六、不准喝酒、干私活或在厂区游逛闲聊等,违者每次罚款100元;不请假而脱岗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将从重处理。
七、上班时间不准带小孩或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厂区,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八、上班时间一律统一着装,穿工作服,不准穿拖鞋,违者每次罚款50元。
九、因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顶撞领导、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行政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有不利于团队的言行者,每次罚款200元。
十一、自行车入厂必须放在车棚内,不准随意乱放,更不准带入工作岗位,违者每次罚款50元。
6.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六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用工制度,影响,对策
目前, 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营通车里程为2752公里, 共有189个收费站、55个养护管理单元、19个路政大队、47对服务区、9个片区信息监控中心。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系统现有职工16000余人, 其中收费一线员工占7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全省高速公路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司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都必须依法规范管理, 否则将面临巨大用工风险。但不少公司和劳动者都对该法的宗旨存在误解, 而对其细节问题更是知之甚少。因此,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全省高速公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面临诸多新的挑战, 如何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构建全省高速公路公司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 这已经成为山西省高速公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也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深刻学习《劳动合同法》, 树立规范劳动用工意识
我们必须深刻学习《劳动合同法》, 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以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在背景下产生的,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这部法律的主旨和目标。其次要明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劳动法》的继承与发展。劳动法除了劳动合同法之外还包括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基准法等等。劳动合同法, 是指关于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等等。
当然, 最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在遇到问题时才能运用自如, 不让自已处于被动的位置。笔者认为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关于对新招聘员工试用期的规定。
(1)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还有, 不管是否调换工作岗位,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 试用期过后, 订立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
(1) 《劳动合同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3.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况比较复杂, 《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专门用了十五条条文对此作出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 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并规定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办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完善高速公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新的《劳动合同法》与此前劳动法律法规相比较, 在试用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约金限额、劳务派遣等都做了新的规定, 生效后的具体实践伴随着“破立兼行”的历程。这在现阶段和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 将是实施的难点所在。所以高速公路系统在以下几个方面要积极应对, 尽快适应新的变化。
1. 合理设定试用期限:
比如, 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可达六个月, 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 (不到三年) ,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一天之差, 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 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 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高速公路公司都签订的是三到五年的劳动合同, 一方面使职工队伍更趋于稳定;一方面使总的试用期时间相对延长, 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2. 建立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固定工和“铁饭碗”,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就要求企业出台完善的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有关组织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 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作为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延伸, 对单位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 还是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的具体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环境下, 规章制度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没有规章制度, 或者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 或者规章制度内容不完善, 或者规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程序不合法, 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拍脑袋”式管理方式将丧失了存在基础, 将被制度管理所代替, 这就要求企业管理模式必须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而制定、完善并合法修订、运用企业自己的规章制度, 就成为企业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核心。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不仅是用人单位的需要, 也是劳动者的需要, 从某种意义来讲, 企业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进行管理的依据, 也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 企业制订规章制度的时候, 对于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 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拿出方案之后要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实施过程中有问题, 职工和工会认为不妥的还要提出来, 还要协商;涉及到职工利益的重大决定, 规章制度要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 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高速公路系统紧紧围绕《劳动合同法》, 并结合自身实际, 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劳动用工方面的规章制度, 如《人员招聘方案》、《山西省高速公路人员管理办法》、《山西省高速公路系统员工工资方案 (试行) 》等, 进一步规范了高速公路系统内部劳动用工制度,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100%, 更好地保护了全省一线员工的权益, 体现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 提升了高速公路系统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聂琳.新劳动合同法用工风险及对策.中国科技博览, 2009 (2)
[2].魏庆旺, 彭鹏, 左福振.浅析企业劳动合同法企业的应对策略.煤矿现代化, 2009 (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西宁政报, 2007.12.15
7.公司整顿劳动纪律方案 篇七
活动要求,为解决劳动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制度,狠抓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各单位要建立以科室、班组为单位,覆盖全员的员工考勤体系,实现对每位员工每天的出勤情况如实记录。二是严格请销假制度,规范请假的类别、天数和审批程序。三是重点解决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以及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突出问题。四是加大劳动纪律的检查考核力度,将劳动纪律、工作秩序执行情况与绩效管理、评先评优、岗位竞聘相挂钩,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考核兑现。五是加强培训教育工作。认真开展企业精神以及员工守则教育,用企业精神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用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
薛城供电部决心把劳动纪律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长期工作,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坚持常抓不懈,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企业形象。
8.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八
唐某,王某等几人是广州某外资电子公司的老员工,工龄从5年到7年不等。满以为可以顺利在这家公司长期打工,不料一次上班期间因违反纪律便即时惨遭辞退。辞退的理由是,几个上班期间睡觉、玩电子游戏、看个人书籍,按照公司的规定,就应该无偿解雇。事后,唐某、王某等几人觉得很冤枉,决定跟这家外资公司打官司,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公司在仲裁时辨称,公司《关于加强公司纪律管理的规定》中的第5条:“在上班时间或加班时间处理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在电脑玩游戏、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个人书籍等,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无偿解雇”。唐某和王某等几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做出“顶风”的违纪行为,显然是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挑战”,因此,开除唐某、王某等人,公司是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解除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需要经济补偿吗?
【本案评析】
本案例中,公司开除唐某、王某等人,需要经济补偿。唐某、王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企业有权行使管理、处罚职工的权利,但是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企业对原告进行无偿辞退在三方面站不住脚:
1、主观上,几位原告在公司服务多年,没有任何违纪记录,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2、客观上,几位原告的行为只是轻微违纪,且属于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9.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九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公司员工工作与生活行为,维护公司各部门及各岗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如下:
一、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由员工本人亲自打卡,打卡的异常情况按照公司各岗位休假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应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特殊工作岗位的需按岗位职责规定做好提前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
三、上班迟到5分钟以内的不扣钱但一个月不得超过3次,迟到5-10分钟罚款10元,11分钟至20分钟(含)的罚款20元,20分钟至30分钟(含)的罚款30元,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半天,罚款35元并需扣减迟到时间工资,旷工一天罚款70元,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作自行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任何工资。因员工迟到、早退导致公司生产异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本制度第十五条处理。
四、员工上下班不打卡不计考勤;每月上级签卡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未打卡的,虽已由上级签卡证明上班,每次还需罚款5元,凡有签卡超过三次、请假、迟到、早退、旷工任意一种行为的,除按制度罚款外,当月全勤奖一并取消。
五、上班时间不得穿拖鞋、短裤,女员工不得披头散发,男员工不得染发、留长发、剃光头、纹身、戴耳环,员工着装要求整洁,并穿着公司发放的统一工作服,违者罚款10元并需限期改正。
六、工作场所严禁进食,违者扣罚10元。公司内严禁大声喧哗、打闹、随意丢弃物料、木方、废品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的行为,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七、员工工作期间严禁睡岗、随意离岗、窜岗,玩手机、聚众闲聊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对违反规定的员工一经查实每次扣罚20元。
八、公司员工必须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服从管理人员的合理工作安排,并按照工作的安排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合理工作安排的,每次扣罚30元;情节恶劣的,一律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将从重处罚。
九、生产员工上班期间,分早、中、晚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最多只允许在吸烟区吸烟一次,违者罚款20元/次,禁烟区内严禁吸烟,违者每次扣罚20元,车间、仓库等重要防火场所吸烟的,每次扣罚100元。
十、车间员工未经主管同意,擅自找人顶班或换班的,双方各扣罚考核工资50元。
十一、公司内员工参与赌博活动,一经查获,将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赌资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员工之间发生冲突,采取先动手先追究的原则,打人者首先罚款200元,暂扣其一切工资,以支付受伤者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开除出厂;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未还手者可视情节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员工之间存在纠纷的,应向上级主管反映。员工与主管发生矛盾时,可向主管的上一级领导反映。每位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如发生打骂公司领导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律做辞退并不封顶处罚处理。
十三、严禁员工酒后上班。普通员工酒后进车间或上班时间内饮酒的,扣罚 50元,管理人员酒后进车间或上班时间内饮酒的,扣罚100元,并强制要求其离开岗位;如酒后造成安全事故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除应承担经济赔偿外,公司还将给予员工辞退处理;如酒后造成安全事故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员工辞退处理。
十四、员工偷窃财物,或者把公司及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一经发现,当事人须立即追回非法所得,处以被盗物资价值二倍以上且不低于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开除处理。给公司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员工因工作过失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损失额度在200元以下的,罚款10—20元;200元~500元的,罚款30—50元,500元以上的,罚款60—200元,因重大违纪或对公司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如压坏钢板、严重的打架斗殴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等等,将作出500元的罚款。
十六、公司实行对卷纸员工每月损纸不超过30张,额外奖励300元,如有故意隐瞒不上报,或者超出边缘十公分未经主管允许擅自补纸造成次品的,每次罚款20元,如有奖励一并取消,公司A类客户未经主管以上人员允许,一律不得补纸。
十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与其他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执行。
10.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十
一、职工必须在上班前10分钟到岗,做好生产前的准备。
二、上班时间擅自迟到、早退、没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者每次罚款10元。
三、职工不管有什么事情都要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息。病假要有医院诊断书,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款100元。情况严重者另外处理。
四、工作时间内不准闲聊、打闹、串岗、大声喧哗,违者罚款10元。
五、严禁工作时间私自拨打、接听电话,手机要全部关掉,违者罚款50元。
六、对于自己用的机器,要随时保养,清擦干净,要按规定加油。
七、根据每天生产量,每人返修率不得超过5%,超过5%者罚款50元到100元,情
节严重者另外处理。
八、每天出现返修,必须当天返修完。返修的衣物要单独管理,不准放在生产线上。
每道工序线头由本人自行处理,特殊情况另外处理。
九、机针的管理,每道工序必须把废针找完整,到仓库更换,否则保管人员不发新
针。如果在哪道工序发现机针,对本人罚款50元到100元,后果严重者另外处理。
十、下班时必须关灯、关机器、关电源,如发现违反者每次罚款5元。
十一、凡是在厂内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情况比较严重者将上报公安机关,并将参
与人员给予开除离厂,解除工作关系。
十二、本厂设有工龄奖,凡在本厂上班一年者,每月奖励20元,两年者每月奖励40
元,三年者每月奖励60元,以次类推,每年增加20元。
十三、放假休息外出时,不准在外闹事,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各项法规,如果违
11.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坚持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油人事〔〕2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石油人事〔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遵守和执行劳动纪律是公司员工的一项基本义务。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岗位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认真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事处是劳动纪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起草、修订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各单位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要依据劳动纪律管理要求,做好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的教育、规范、检查、考核、惩处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条:公司劳动纪律检查要采取多种形式,构成公司抽查、二级单位抽查、车间(科室)检查和班组自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检查体系。
第七条:车间级单位要建立员工劳动纪律检查台账、请销假台帐、违纪台帐和员工离岗登记表。
第八条劳动纪律资料:
一、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尽职尽责工作,在岗工作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六大禁令。
二、不得串岗、不得私自换班或连班,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干扰他人工作、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三、按规定持卡出入厂区,严禁私自携带烟、火、酒等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或其他规定区域。
四、严禁在工作场所打麻将、打扑克、下棋、玩电子游戏及从事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严格遵守请销假和考勤管理规定,严禁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岗位或不上班的旷工行为。
六、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到离岗时间不准离岗。
七、严禁擅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八、严格执行操作岗位人员替岗管理规定。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严。
十、严格按规定填写岗位操作记录和交接班日记,保证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十一、爱护公有资产,严禁利用公司设备、原材料干私活;严禁偷盗产品、原材料及其它物品;严禁损坏公物。
十二、严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据假证、打击报复、有意包庇违纪的员工。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坚持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明纪律,警戒他人,巩固和提高员工队伍的组织纪律性。
第十条:员工因过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和被劳动教养除外)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被限制人身自由累计三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员工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纪律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不听指挥、不服从调动的,一次扣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集团公司六大禁令的,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干扰他人生产(工作)、侮辱、恐吓领导和同事或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擅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私自携带烟、火、酒等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或其他规定区域的,一次扣当月奖金200元;累计二次及以上的,扣当月奖金500元。
四、串岗、私自换班或连班的,扣发当月奖金200-1000元。
五、在禁烟区内吸烟的,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二次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累计三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在工作场所打麻将、打扑克、下棋、玩电子游戏及从事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一次扣当月奖金500元;二次扣当月奖金1000元;累计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旷工1天的,扣当月奖金;累计2天至5天的,给予警告处分;6天至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11至15天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迟到、早退的,一次扣当月奖金100元,二次扣当月奖金200元,累计三次及以上的,扣当月奖金。
九、公司门卫守卫人员不能履行出入辖区管理规定的,一人次扣当月奖金5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不按规定考勤、缺失原始凭证的,一人次扣相关职责人当月奖金50元。
十一、不按规定巡检,每次扣当月奖金200-1000元;不按规定填写岗位操作记录和交接班日记的,每次扣当月奖金50元。
十二、员工不按规定出入厂区的,一次扣当月奖金50元。
十三、车间管理者不严格执行操作岗位人员替岗管理规定的,一次扣当月奖金500元;操作服务人员不严格执行操作岗位人员替岗管理规定的,一次扣当月奖金200元。
十四、各单位领导必须按管理权限审批假期,不得越权给假,对于越权给假的要严肃处理。超越权限批假的,扣审批人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十五、利用公司设备、原材料干私活的,情节较轻,能够处以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据假证、打击报复、有意包庇违纪员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七、故意损坏公物及破坏生产的,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偷盗公司产品、原材料及其它物品的,除追缴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盗窃累计价值到达元立案标准或未到达2000元却造成重大生产安全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盗窃累计价值随国家盗窃罪立案标准变化而调整。
十九、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员工在处分期间违反劳动纪律的,应从严从重予以经济处罚或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且到达处分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次数以当年度为一个周期计算,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八款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处分及处理的种类和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6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9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期12个月。
四、降级;处分期12个月。
五、降职;处分期12个月。
六、撤职;处分期12个月。
七、留用察看;处分期12个月、24个月。
八、解除劳动合同。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奖金、不能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睡岗、串岗、脱岗的界定:
一、睡岗是指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区域睡觉,不在工作状态。
二、串岗是指工作时间内到工作区域其他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脱岗是指工作时间内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离开本职工作区域。
第十七条:旷工的界定:
在规定应出勤工作的时间内,未经批准无故未到本职工作岗位上班的行为即为旷工。以下情景均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包括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明、伪造证明和谎编理由,骗取组织批准假期的。
三、酒后上班或在岗喝酒,被责令停止工作的。
四、脱离工作岗位参加培训学习,有旷课行为的。
第十八条:本规定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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