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2024-07-09

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介(共5篇)(共5篇)

1.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篇一

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黄玉川煤矿 “9·16”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9月16日23时54分,神华亿利能源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216上02胶带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在进行支护作业中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伤亡人员情况见附件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58万元(见附件2)。

事故发生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多次电话询问并就科学施救提出重要指示。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事故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并对事故调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鄂尔多斯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2013年9月17日1时50分,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监察分局)接到准格尔旗煤炭局事故报告后,分局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配合地方政府抢险救援。

2013年9月17日3时,准格尔旗政府迅速成立了以旗长为总指挥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成立了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技术、事故调查、信息、后勤保障及家属接待等六个工作组,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东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抢险救援总指挥部,积极组织救援。指挥部先后调集鄂尔多斯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准格尔旗矿山救护队、神东公司救护消防大队及准格尔旗中心医院

医护人员和黄玉川煤矿辅助救护队等部门救援人员协同工作,全面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并且根据抢救进展情况及时调用救援设备和支护材料,保证了救援工作及时有序进行。

这次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决策科学、组织得当、工作有序、抢救及时有效,现场救援人员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科学施救、措施得力、经过多方不懈努力,历经52小时抢险救援,1名被冒顶掩埋的矿工安全救出,3名遇难者全部升井。19日凌晨4时20分救援工作结束。

2013年9月19日上午,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会同鄂尔多斯市安监局、煤炭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展开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先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38人次,制作调查笔录38份,收集各种材料47份,勘察事故现场3次。通过查阅大量资料、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类别,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黄玉川煤矿隶属关系

黄玉川煤矿是由神华国能集团公司(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出资51%、内蒙古亿利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 建设的煤矿企业,管理权限属于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4日, 神华亿利

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神东公司签订了黄玉川煤矿专业化合作协议,委托神东公司完成黄玉川煤矿后续基本建设并承担专业化生产加工任务,负责对煤矿生产、安全、经营及后勤等工作全面管理。

(二)黄玉川煤矿概况

黄玉川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行政区划隶属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黄玉川煤矿于2007年2月13日由国家发改委核准,2007年9月开工建设。各类项目已得到相关部门批复。煤矿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工。2013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内煤局字(2013)306号文件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联合试运转,期限为2013年8月2日到2014年2月2日。煤矿安全条件及设施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尚未进行,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黄玉川煤矿井田位于准格尔矿区中西部,井田含煤地层为石炭系太原组和二叠系山西组,可采煤层有4、5、6上、6、9煤,煤层埋深一般在150~400m之间。东西长约8.9km,南北宽约5.5km,面积42.7 km,煤炭资源量1507.3Mt,可采储量926.4Mt。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0.0Mt/a,服务年限为66.2a。煤矿现开采煤层为4号和6上煤层。矿井为瓦斯矿井,井田内煤层属于易自然煤,煤尘具有爆炸性。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4号井田东部为简单型,西部暂划分为中等类型;6号煤层为中等类型。

井田地层工程地质类型为第三类第二型,即层状岩类中等型。各煤层顶、底板岩石力学强度较低,属遇水易软化岩石。

矿井开拓方式为斜、立井混合开拓,共有4个井筒。其中:鲁家沟工业广场有3个井筒(主斜一井、副立井和回风立井),哈尔乌素

2场地东侧有1个外运主斜二井。主斜一井倾角16,斜长1450m,担负矿井煤炭提升兼进风;副立井井筒垂深396m,净直径9.2m,担负材料、设备、人员、矸石及大件的提升兼进风;回风立井井筒垂深353m,净直径6.0m,担负矿井回风; 哈尔乌素场地东侧的外运主斜二井倾角16°,斜长911m,装备带宽1.8m胶带输送机出煤。全井田按煤组分为两个水平开采,一水平主采4号煤层,二水平主采6上煤层,井田划分为6个盘区。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

采煤方法:4号煤层平均3.35m,第一、二盘区采用长壁综采大采高采煤工艺;6上煤层平均厚度12.37m,初期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

黄玉川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0115467,有效期限2008年1月10日到2036年1月20日。营业执照注册号(分)***5485,营业期限2008年5月22日至2013年11月22日。矿长朱向阳,矿长资格证号MK1506130828,有效期2013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矿长安全资格证号(蒙)A***4,有效期2013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

煤矿目前第一、二水平同时组织联合试运转,在4号层和6上层共布置2个综采面和4个掘进面。

黄玉川煤矿矿务工程招标由神东公司组织,2012年11月2日确定中标单位为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玉川管理处,承包人为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2012年-2015年黄玉川煤矿矿务工程类工程施工合同书》和《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矿井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协议》。其中216上02胶带运输、辅助运输顺槽是矿务工程招标项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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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矿井移交后工作面接续准备巷道。

(三)施工单位概况

1、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胜利公司)是民营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具有工民建、矿建、市政、机电安装二级资质,公司成立于1994年,公司设有工程部、质量安全环保部、财务部、办公室、经营部、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部。下设五个分公司,十六个项目部,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是其中之一。公司持有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FM安许证字[2011]000035),有效期至2014年4月12日,公司具有矿山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概况:

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于2012年12月成立,根据矿方生产需要,项目部成立了两套配套综掘系统及队伍,配套矿务工程系统及队伍,投入矿井生产。项目部设一名项目经理,下设生产副经理1名,技术副经理1名,安全副经理1名及2名技术员,配备相关业务室,综掘一队,人数60人,综掘二队,人数60人,矿务工程队,人数为90人,各队设队长1名。项目部未配备专职安检人员。2013年1月榆林胜利公司委托李建设为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一切工作事宜,李建设持有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2013年9月6日项目部安全副经理辞职,由项目部经理兼任。

发生事故的216施工。

02胶带运输顺槽由项目部综掘一队负责掘进

(四)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概况

黄玉川煤矿管理人员配置有矿长、书记(兼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共6名,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安全、经营和选煤共7名副总工程师;职能科室有综合办公室、生产办公室、机电办公室和生产指挥中心及神东公司驻黄玉川煤矿安监处;基层有2个综采队,1个掘锚队、通风队、机运队、提升队,2个矿务工程外委施工队。矿领导均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建立了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事故发生当班副总工程师张生奇带班。煤矿未设置安检科,由神东公司派驻黄玉川煤矿安监处替代履行职责,安监处共7人,其中4名安检员负责对煤矿井下日常安全巡检。

(五)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二水平216上02胶带运输顺槽,距胶带运输大巷开口处约1090m(7#联巷向前60m)处的掘进工作面(位置详见附件4)。工作面刚过一断层(∠67°,H=2.2m)10m,再掘进约20m到 DF6断层(∠63°,H=13m),正处于两断层之间,顶板出现破碎。掘进工艺为综掘,支护采用锚网索、钢带联合支护,设计巷道断面为矩形,宽5500mm,高3500mm。巷道下山掘进。坡度6°。

事故现场勘察:从工作面迎头向外垮落大面积冒顶,长12.8m,宽约5.5m-6.8m,面积约77 m,冒落高约3.6m。受断层影响,该区域裂隙发育,煤体较破碎,锚杆眼有淋水。冒落带由外向里8m距离内共有顶锚索6根,呈不规则分布,按《作业规程》规定锚索间距2m,应该是4排12根,欠支护锚索6根,冒落的顶板顺锚索脱撸。再向里7m距离内顶板未按规定支护锚索,欠8根顶锚索,15米距离

2范围内共欠14根顶锚索。左侧帮锚杆向里约6.8m未支护(按0.8m间距缺8排32根帮锚杆)(事故勘察锚索支护分布详见附件5)。

216上02胶带运输顺槽掘进面从8月20日到9月15日探放水,因水量较大,掘进停止。16日零点班抽水3小时,掘进3.2m,支护1根锚索(应支护3根),因锚索张拉器损坏欠支护2根,推到16日早班处理,情况汇报了队长张永申。16日早班掘进3.2m,锚杆按要求已支护,未支护锚索(应支护2排6根),加零点班欠2根,共欠支护锚索8根,锚索支护空顶达6-7m,未支护锚索原因依然是张拉器不可用,情况汇报了队长张永申。16日中班掘进4m全断面,4m半断面,补支护了5根顶锚索,共欠14根锚索未支护。

(六)事故发生前政府及部门管理情况

准格尔旗所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由准格尔旗煤炭局承担,煤炭局下设安监站,安监站分片并按划定煤矿承包责任人对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平均每月对所辖煤矿进行2-3次检查。事故前到黄玉川煤矿最近一次检查是2013年9月12日。2013年9月1日煤炭局对承包责任人进行调整,改派安监员驻矿,主要针对辅助运输车辆入井安全监督检查。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事故经过

2013年9月16日15时,项目部综掘一队队长张永申组织召开班前会,中班10人参加了班前会,要求补打帮锚杆和顶锚索后再掘进。16时20分10名作业人员到达掘进面,班长张永建安排康登地启动掘进机,开始掘进,同时安排工人蒋伟明、施振国、高立波开始支护顶锚杆、锚索,张计平、景志军支护帮锚杆、挂帮网,王清社、蒋

庆海、刘有负责开胶带输送机。20时30分,已经完成了4m全断面掘进后,开始在巷道左侧掘进,掘进了4m后,掘进机移到右半面掘了一刀,约23时54分顶板突然冒落发生了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永建、景志军、张计平、施振国4人被冒落的煤渣掩埋(遇难人员位置见附件6)。

(二)事故报告及抢险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当班支护工高立波电话报告给矿调度指挥中心和项目部调度室,煤矿调度员向矿长汇报井下216上02综掘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矿长立即启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煤矿救护队和矿领导及各部门立即进入抢险救援状态。17日0时20分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与煤矿救护队员赶到事故现场,0时30分矿总工程师带领项目部掘进队和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展开紧急救援。首先在冒顶区域外侧左帮架设木垛4架,在右帮支护木点柱和单体液压支柱,防治冒顶范围扩大。同时煤矿在确定了事故情况后,于17日1时32分向准格尔旗煤炭局报告事故。1时50分准格尔旗煤炭局向鄂尔多斯监察分局报告事故。2时30分许,准格尔旗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神东公司负责人陆续赶赴事故现场,17日3时准格尔旗政府成立了以旗长为总指挥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神东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总指挥的抢险救援总指挥部,积极组织、指挥救援工作。3时许准格尔旗救护大队、神东救护队赶到事故现场,积极展开抢险救援。17日5时鄂尔多斯监察分局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准格尔旗政府、神东公司组织展开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救援指挥部调用铲运车、小型装载机进行清渣,在冒顶区补打锚索加挂网片,备架棚所

用材料,及时恢复运输、供电、通风、通讯等系统,保证正常运行。2013年9月17日上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率市有关部门、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带领事故调查处、监察一处、内蒙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神华集团有关负责人陆续抵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在现场先后召开四次会议,讨论研究救援方案,根据井下救援的进展情况不断补充改进事故救援措施。经抢险救援组艰难奋力抢救,到9月18日凌晨6时40分第一名被冒顶掩埋的矿工施振国安全救出;18日8时01分第二名矿工张永建被找到,升井后确认已死亡。18日17时20分第三名遇难矿工景志军的遗体升井,19日凌晨4时20分,最后一名遇难矿工张计平的遗体升井。至此,这次事故被掩埋的4名矿工中,1名经抢救安全脱险,3名遇难者遗体全部救出,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216上02胶带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接近DF6断层,顶板出现破碎,施工队在没有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情况下,连续3个班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共欠14根顶锚索,32根帮锚杆),违章掘进,导致大面积顶板冒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安全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工人违章未及时制止。

2、榆林胜利公司对所属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存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改正。

3、黄玉川煤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严,工人违章无人及时制止。

4、神东公司对外委施工队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监督不到位,对黄玉川煤矿地质条件复杂、新建矿管理基础薄弱等实际情况未予重视,未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

5、准格尔旗煤炭局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没有及时发现并责令改正。

(三)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永建,群众,事故当班班长。在掘进面出现顶板破碎,早班顶板锚索支护空顶6-7m情况下,未及时支护,违章组织掘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李占军,群众,事故当天早班班长。已知进入断层破碎带,在锚索张拉器损坏,锚索不能正常支护情况下,继续组织掘进3m多,违章空顶作业,为事故埋下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3、王军,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技术员,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对掘进面接近断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认识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不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监管不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

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

4、邢亮,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技术员,负责掘进工程质量和验收。当班到216上02胶带运输顺槽测进度和检查时,对216上02综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锚索、锚杆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

5、张永申,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综掘一队队长,无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掘进面接近断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巷道顶板支护重视不够,对216上02综掘工作面锚索支护连续两班滞后没有重视,现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6、曹西祥,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技术副经理,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无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履行职责中,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对《作业规程》贯彻执行监督不够,未根据顶板变化适时指导和调整掘进面的支护方式,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

7、邓崇龙,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216

上02胶带运输、辅助运输顺槽掘进生产管理。无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事故当班带班经理,发现掘进面锚索支护滞后的安全隐患,未监督整改,在跟班时间提前升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8、李建设,群众,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

作,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配备安全员跟班,未到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没有认真贯彻执行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对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9、高 凯,群众,榆林胜利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掘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督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10、张生德,群众,榆林胜利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11、高仲兴,群众,榆林胜利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存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

12、张英磊,群众,神东公司驻黄玉川煤矿安监处安检员,负责井下巡回安全检查,事故当班巡检发现216上02综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锚索、锚杆,没有及时下达停止掘进指令,对事故发生负重要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撤销其安检员操作资格证。

13、胡云福,中共党员,神东公司驻黄玉川煤矿安监处安监科长,在工作中,对综掘一队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掘进施工接近断层顶板出现破碎没有重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

14、刘 忠,中共党员,神东公司驻黄玉川煤矿安监处副处长,负责安监处全面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监督、复查跟踪不到位,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无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管不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李海涛,群众,黄玉川煤矿生产办副主任,分管掘进管理工作。对216上02综掘工作面接近断层顶板出现破碎,没有引起重视,事故当天早班到216上02胶带运输顺槽验收工程,没有到掘进面,没有检查施工队是否严格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6、李 勇,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技术副总工程师兼生产办主任,协助总工程师管理技术工作,协助生产副矿长分管矿务工程,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和工程验收。在履行职责中,对施工队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7、张生奇,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掘进副矿长管理工程质量。事故当班带班领导,发现216上02综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锚索、锚杆,作为带班矿长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未及时组织消除,没有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副总工程师处分。

18、张延波,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生产副矿长,事故当天早班带班矿长。检查发现216上02综掘工作面顶板比正常破碎,右帮锚杆、网滞后6m,仍继续掘进,对锚索是否支护到位没有检查。作为带班矿长,重点部位检查不细,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没有及时组织消除,未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黄华山,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部制定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对216上02综掘工作面接近断层,出现地质条件变化顶板破碎,没有引起重视;对巷道顶部打排水孔引水导致顶板煤岩裂隙处浸泡对顶板稳定性造成影响没有考虑;未根据实际变化适时指导和调整

掘进面的支护方式或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高子明,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掘进副矿长,负责掘进工程生产管理。对施工队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王天才,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党委书记兼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党委工作和安全管理,分管安监处。在履行职责中,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黄玉川煤矿党委书记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安全副矿长处分。

22、朱向阳,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安检人员配备不足,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156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矿长处分。

23、魏永胜,中共党员,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负责所属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在实际工作中,对黄玉川煤矿不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检查地点较多,检查困难等问题认识不到位,未能及时改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杨俊哲,中共党员,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全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地质条件复杂,掘进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严,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5、杨荣明,中共党员,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全公司的生产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管理水平下滑,没有严格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6、刘 源,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东部安监站站长,负责辖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没有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武永华,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

全监管工作,对黄玉川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全面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8、王军,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局长,分管旗煤炭局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29、郝健邦,中共党员,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建议

1、对黄玉川煤矿的处罚建议

黄玉川煤矿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检人员配备不足,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不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九万元(490000元)。

2.对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的处罚建议

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作为施工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现场掘进支护滞后,违章作业;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事故发生当班项目部副经理带班提前升井;安全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

十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500000元);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300000元)。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八十万元(800000元)。

(三)责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方案,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做详细汇报。

五、防范措施

1、黄玉川煤矿及项目部要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适时根据顶板实际情况调整支护方式,加强支护强度和质量。

2、黄玉川煤矿应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实际管理需要配足安检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规程》落实情况的监管。

3、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的安全监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黄玉川煤矿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杜绝“三违”作业。

4、神东公司加强对黄玉川煤矿的安全监管,按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准格尔旗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认真监督

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对基建矿井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

附件:

1、事故伤亡情况表

2、直接经济损失计算与统计表

3、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4、事故地点位置图

5、冒顶事故顺槽支护平面图

6、事故冒顶淹埋人员位置示意图

神华亿利能源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9·16”

较大顶板事故调查组 2013年10月21日

2.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篇二

“你们好,欢迎来尚义风电基地采访。我们是国华风电事业的前锋哨所!”神华国华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华(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涛风趣地告诉记者。

在海拔1600多米的坝上高原,嘹亮的号角吹响,国华人用火热的青春点燃着新的希望。

记者在尚义风电基地采访得知,早在2002年,神华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按照神华集团的发展战略,扩大清洁能源开发规模,并将河北省尚义县作为首选开发区,建设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吹响了绿色能源革命的号角,拉开了尚义风电基地建设的帷幕。

2003年,朱涛主动请缨赴尚义现场工作,远离北京繁华的都市,远离亲人,独身一人来到了尚义,实地选址测风、筹备前期工作、谋划工程建设。从此,国华的哨兵在这里站岗值班,国华投资公司的先锋在这里开辟着新的战场。辛劳伴随着汗水,尚义的土地上留下了国华人深深的足迹。

为早日取得第一手真实的测风数据,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从测风开始,尚义风电基地的先锋就驻守一线,认真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选择合理的测风点,国华人科学踏勘,精心选址,在骄阳似火、劲风扑面的荒郊野外,在沟壑纵横、乱石突起的丘陵地带,徒步走遍了方圆几十公里。十月的尚义,已是百草枯黄,寒风乍起。尚义风电场所在区域,海拔高,风力大,一场大雪突如其来,但作为国华投资公司的先锋,没有在寒风中退却,始终坚守现场,挖坑、浇筑、立塔,一丝不苟。寒冬来临之前,一座座测风塔拔地而起,为项目的早日开发打下了基础,为尚义风电基地的明天点燃了希望的星火。

以科学的思路统筹工程建设全局,严控安全、质量、进度、投资, 国华人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

2004年7月28日,尚义风电场一期工程奠基开工,工程建设紧锣密鼓,如火如荼。一幕幕恢弘的场面,激荡人心;一项项过硬的措施,行之有效。京张路上,披星戴月,穿梭奔忙;工程现场,连续奋战,驰骋搏杀。面对尚义这样的高寒地区施工时间短和工程任务重的实际,国华投资公司按照工程主攻方向和既定目标,理清思路,以科学的思路统筹工程建设全局。

记者在尚义风电基地采访期间了解到:在施工中,尚义风电基地的建设者们坚持安全为天,把安全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他们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一抓到底,全程监管;强化安全教育,形成群防群控体系;加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排查隐患,提前化解。严格按照规程作业,设立安全区域,实施警戒隔离,悬挂危险标识,配备安全人员,实施现场监督,确保了工程建设没有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他们还认为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为此,他们建立了三级质监网,实行工程质量全程监控;优化设计方案,从工程设计上把好质量关;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精心查验,严格管理;对关系全局的风机基础浇筑和风机吊装,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包到底。为保证工程顺利按时完成,尚义风电基地实行工程现场办公制,每日对工程进展进行总结,及时查漏补缺,现场解决。加大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使工程管理进一步微观化、细致化,通过加强管理、超越常规和创新方法,有力地推进了工程进度。

2005年10月15日,尚义风电场一期工程竣工投产。尚义风电场以奇迹般的速度,完成一期工程建设,创造了三项第一:2005年3月8日各分项工程复工,开创了河北坝上地区室外混凝土浇筑最早的先例;历时48天,23台风机全部吊装完毕,风机吊装速度创下了G E公司全球第一;苦战11天,23台风机调试完成,风机调试之快再创GE公司全球第一。二期工程节约投资8212万元,千瓦造价节约1659元,降幅达17.53%,工程造价逐年创下新低。三期工程实际工期仅用9个月,创造了北方地区同等规模风电装机速度之最。

一支年轻的队伍沐浴着风霜雨雪,智慧和汗水洒遍山岗,国华的传统在这里发扬光大。

记者在尚义风电基地采访中了解到2004年9月,国华(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这是一个刚刚诞生的公司,这是一支崭新的队伍,充满生机,充满活力。他们有着刚强睿智的领导集体,他们有着能征善战的勇将。朱涛总经理驻守一线,日夜操劳;各部门同力协作,尽职尽责。他们继承着国华的优良传统,风雨雪霜,无惧无畏。面对狂野的沙尘暴漫天肆虐,无情的沙砾击得脸上生疼;面对着凛冽的寒风穿透棉大衣,手脚冰凉,全身发抖;面对着无情的雨水下个不停,浇透衣服,双脚泥泞;面对着炽热的烈日骄阳,白净的脸庞晒得暴皮,火热痛楚,他们没有叫过一声苦,没有喊过一声累。在苦累中他们学到了很多很多,在苦累中他们磨练的更加坚强。他们用连续作战、严把质量、敢打硬仗精神,谱写了一曲国华人新时代的赞歌。

让尚义风电基地全体员工高兴的是:2005年10月15日,国华(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风电场一期工程竣工;2006年11月15日,风电场二期工程竣工;2007年11月6日,三期工程竣工;2008年11月15日,四期工程竣工;2008年3月10日,七甲山20万千瓦风电场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15万千瓦风机的安装。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他们的心血和智慧。这支平均年龄只有27岁的团队,正用勤劳的双手开创着国华的美好明天,用满腔的热情描绘着风电事业的宏伟蓝图,在昔日的高原荒地创造着奇迹,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着国华的形象,塑造着神华风电的品牌。正是这支纪律严明、敢打敢拼的队伍,把青春献给了国华的风电事业,用火热的心浇铸着风电事业的钢铁骨架,在美丽的坝上高原唱响着风电人奉献之歌,即使再苦再累,也无怨无悔,朝气蓬勃!

采访结束时,记者获悉,尚义风电基地正在建设神华风能、太阳能发电互补示范项目,向绿色能源领域迈出新的步伐。据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12月底,尚义风电基地累计实现安全生产1577天,生产绿色电能11.6亿千瓦时,与火电相比节约标准煤40万吨,减排二氧化硫3.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116万吨,并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3.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篇三

各位领导大家好:

现将我公司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神华集团挂牌督办10项重大隐患中涉及我公司4项重大隐患,已整改完成3项,剩余1项整改情况如下:

平沟煤矿16-1煤与15#煤层间距据柱状图为0.12-2.16m,平均0.74m,与16-2煤层间距为0.8-5m间,平均为1.6m。1605工作面运输顺槽布置在16-1煤层突出危险区内,掘进期间仅对本煤层进行消突,未对15#和16-2煤采取消突措施。

整改进展情况:已聘请西北院针对16-2#煤层做了消突设计方案,目前已经开始施工抽放钻孔。

二、目前公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隐患或问题

1、公乌素矿1604工作面上覆9小井火区治理情况

1604工作面上覆9小井火区经过剥挖、注液氮、回填等治理,根据治理前后的分析表可以看出1604工作面的CO气体值大幅降低,现CO气体含量为0。为了确保工作面安全推过上覆火区,目前正在按集团安监局和防灭火研究院的意见进一步探测上覆火区情况,如发现高温继续采取注液氮灭火等措施。

2、公乌素矿区地面剥采问题

针对以上剥采坑给矿井带来的严重威胁,乌海能源公司多次以正式文件向乌海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采坑回填问

## 1 题,市政府为此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在布置采坑回填任务方面,按照“谁开采谁回填”,但周边剥采企业均为合法企业,回填虽然能消除我公司安全隐患但损害周边企业利益,导致周边企业回填不彻底。对此,我公司一方面将继续积极争取乌海市政府的协调解决,另一方面在雨季前组织对泄洪通道进行清挖,在河道与采坑交汇处筑堤挡水,减少采坑的受水面积。同时制定并贯彻好防洪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天气预报,加强地面巡视,提高雨季快速反应能力,发现山洪有进入采坑迹象时,快速撤人,确保井下人员安全。在采坑回填完之前继续坚决执行“下中雨就撤人”的规定,同时定期排查井下防水密闭隐患,做好采(老)空水探放工作,以防地表采坑威胁井下安全。

3、棋盘井煤矿16#煤奥灰水情况

目前16#煤层中的采掘活动均处于停滞状态。经公司研究对该出水孔进行注浆封堵,注浆堵水方案由中煤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探放水项目部制定,后经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修改完善后实施。2013年5月9日—5月10日,对该出水孔进行了注浆封堵。共注入水泥4吨,泥浆比为1:1,初始注浆压力2.2Mpa,结束时注浆压力6.4Mpa。注浆持续时间6小时25分钟。注浆效果检查孔尚未进行。

目前,公司、棋盘井矿正在制定奥灰水治理及16煤开采的可行性治理方案。

4、五虎山矿907工作面瓦斯治理情况

通过前一阶段瓦斯治理措施落实,目前该工作面瓦斯涌出基本稳定,专用排放瓦斯巷瓦斯浓度在1.4-1.6%之间,回风瓦斯浓度在0.3-0.6之间。下一步继续加强通风管理,确保工作面风量稳定,严格将专用瓦斯排放巷安全技术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继续重点监督联巷密闭拆、建的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在1%以下。

5、地面供电系统安全管理问题

通过近期几期供电事故,反应出我公司在供电系统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五虎山矿4月2日停电事故,造成011210回风掘进、0907工作面瓦斯治理巷与回风上山汇合处等地点瓦斯超限。目前,集团公司以派专家组对公司供电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会诊,公司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百日安全活动“中,已将此项工作作为近期重点解决问题之一。公司将对矿区供电场所、线路集中进行排查,对设备管理、人员操作技能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矿井供电安全。

三、集团安监局近期为我公司梳理出的七项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

1、利民矿16#煤中央回风大巷已进入奥灰水带压区域(带压0.26Mpa),且穿DF1、DF2两条导水断层,巷道施工受奥灰水威胁。

整改情况:16煤层中央回风大巷联络巷以-18.5°倾角掘进,该巷道将穿过DF2、DF1断层。目前巷道迎头标高1031米,贯通点标高1012米,奥灰水位1026米,施工区段最大奥灰水压0.14MPa。巷道已施工至距贯通点112米处,没有出水现象。我们曾对DF2、# 3 DF1断层探查,共施工了5个孔,2号孔从原中央回风大巷迎头以10°倾角沿大巷方向施工,钻孔深度170米,基本控制了目前巷道施工区段,钻孔最大涌水量15m/h,后迅速衰减,目前该孔已无水。

2、棋盘井矿16#煤井底车场附近大巷及水仓掘进带压2.1Mpa,局部存在奥灰水导升,受奥灰水威胁严重。

整改情况:目前16#煤井底车场附近大巷及水仓暂停施工, 井底车场附近大巷已按照西安院的设计进行了超前探查,西安院正在制定水仓探放水及注浆设计。

3、平沟矿分别于2012年4月16日及2013年3月2日发生两次巷道误揭地方企业废弃水井事故,最大突水量70m/h,累计突水量17783m3。井田内废弃水井情况不明,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影响。

整改情况:已向乌海市政府递交了《关于乌海市部分地面厂矿私打抽水井严重影响我公司生产安全的函》,并开展全公司井田范围内的地面水井调查工作。在井下采掘施工过程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查措施。

4、平沟矿Ⅰ盘区9煤层的最高破坏类型为Ⅴ类,△p最大为17,f值最小为0.17,瓦斯压力最大为1.61Mpa;10#煤层的最高破坏类型为Ⅴ类△p最大为10,f值最小为0.17,瓦斯压力最大为1.56Mpa,两层煤突出判定指标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但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整改措施:

#

4 1)根据鉴定结果,9和10煤层瓦斯压力均超过了临界值0.74Mpa,属突出煤层。近期委托设计单位进行9和10煤层专项防突设计(包括采掘顺序、是否沿空留巷和消突方案等)。

2)根据西北院对平沟矿通风系统的调研,现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突规定》,无需大改造工程,需调整个别通风设施的位置。但Ⅰ盘区中组煤需建紧急避险硐室和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防护设施。

3)根据专项防突设计提前对Ⅰ盘区北翼9和10煤层进行区域消突。即利用现有巷道采取施工顺层预抽钻孔进行预抽。在掘采前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

5、公乌素矿011604工作面上部存在9煤层小窑火区,探测钻孔内co最大2800ppm、温度最高50℃,威胁工作面的安全开采;工作面近期调采,工作面推进速度慢,工作面存在煤自燃隐患;井下注氮能力仅600m/h,不能满足预防自然发火的需要。

整改措施

1)当011604工作面推至回风顺槽拐点时,利用D5、D6、D7钻孔开始实施灌注液氮、降温灭火的防治措施,K1、K2、K3号钻孔作为备用;此项工作2013年6月底前完成。

2)保证工作面供电系统、均压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适当升高工作面压力,防止9煤层小窑火区气体或氮气进入工作面;

3)继续利用束管、传感器、人工采样,通过分析,加强对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等重点部位的煤自燃的监测监控、预测预报工作;采取注氮、注浆、控制漏风等防灭火措施,预防工作面采空区煤自然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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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增设一台注氮机,提高工作面采空区注氮流量,必须不小于1000m/h,并每天连续注氮20小时以上。此项工作2013年6月底前完成。

6、黄白茨7-1(Ⅲ)火区目前仍未熄灭,局部温度达到60℃,011201工作面现在开采位置距离火区边缘仅剩60米,有可能受到上部7-1(Ⅲ)火区内有害气体侵入威胁。

整改措施

1)采用测氡法对7-1(Ⅲ)火区范围进行探测;此项工作2013年7月底前完成。

2)按照确定的7-1(Ⅲ)火区打钻注液氮治理方案中先施工28、29、30、31钻孔,全程下套管作为观察孔、措施孔对火区进行治理;此项工作2013年7月底前完成。

3)利用束管、传感器、人工采样,通过分析,加强对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等重点部位的煤自燃的监测监控、预测预报工作;

4)采取注氮、控制漏风等防灭火措施,预防工作面采空区煤自然发火;

7、五虎山矿1203工作面计划2014年开采,该工作面受10#火区的威胁。该火区曾造成1001、1201工作面大量co侵入,工作面被迫停产封闭。

整改措施 1)采用测氡法进一步确定五虎山煤矿10#火区的范围,并通过钻孔测温与抽气化验,最终确定隐蔽火区高温点;

2)根据火区探测结果施工注液氮钻孔灭火降温,再灌浆封闭

####3 6 方法进行处理。此项工作2014年3月底前完成。

3)由西北防灭火研究院利用井下已施工的探测1001和1201钻孔采样分析,对011203工作面回采时的威胁作评估。

2013年集团公司煤炭板块计划整改的45项重大安全隐患中涉及我公司11项重大隐患和1项带有共性的重大隐患,已整改完成6项,其余6项按照集团的要求正在整改中。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篇四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发电行业特点和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参股(股东各方协议由我方管理的)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四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神华集团以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以生产本质安全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发电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发电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检修、建设管理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建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其他行政副职为副主任、各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所辖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全面负责。按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安全职责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在生产管理工作中严格落实,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一)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生产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直接向行政正职负责。负责监督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监督各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生产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或督促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负责职业安全健康、消防安全、应急和防灾减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及各单位生产技术、科技环保等部门是电力生产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负责生产、检修、运行、维护、技术监督以及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责业务范围内生产过程的风险预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在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主持设备、环保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三)公司及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是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初步设计到达标投产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并严格执行,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预控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主持或参加有关基建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等。

(四)公司及各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是物资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采购、招投标、设备监造、物资仓储管理、供应商管理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对物资供应的及时性以及物资的质量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公司及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置安全生产人员,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公司及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是企业资产、财务管控的职能部门,对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承担责任。

(七)公司及各单位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组织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劳动保护监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以及班组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上级对下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代管业务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定订代管协议,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八条 发电单位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企业责任的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五)不发生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灰场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

(八)不发生对公司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第十九条 检修、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六)不发生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八)不发生对公司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四)个人控制违章和差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公司总部对所属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接受委托代管业务的企业依据代管协议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发电、检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单位,其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要求由本单位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各发电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或专门负责安全的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安全监督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安全总监或专门负责安全的分管领导协助行政正职抓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企业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安全监督人员,优先保证安全监督必需的设备、仪器、工具及防护装备的投入。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和制度,经本单位行政正职(或分管副职、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每4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跟班实习、仿真机培训等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在岗生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仿真机培训等现场培训和各类规程考试。

第三十五条 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以上的值班人员或调换岗位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或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安全工作规程和运行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公司对各单位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每2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二)各单位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1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各单位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四十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和主管生产副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专题讲课。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动安全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网络、电视、广播、安全录像、幻灯、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二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风险辨识、评估和预控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组织全员对电力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预控措施,并严格落实到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年对风险预控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与回顾,找出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改进方案和计划,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

各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开展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评价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实行动态闭环管理,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两措管理

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修、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各单位须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

各单位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应作为每年固定安全检查工作,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定期开展。

第四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常态机制,落实各业务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强化事故隐患的源头控制,切实实现事故隐患的超前控制和闭环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相关责任部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四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以及人员状况,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安全日活动

安全日活动由班长(值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班组(值)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班组(值)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等为主,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各单位行政正职每月参加基层安全活动应不少于1次,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每月参加基层安全活动应不少于2次。

第五十条 安全分析会(或安委会)

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或安委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安全网例会

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成员参加。

第五十二条 安全简报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每年年初要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并随时听取、了解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九章 专项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

各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相关责任部门定期对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并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五十五条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严禁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承包商。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要强化外包工程和业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严把“五个关口”(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验收关),做到“五个统一”(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车间班组建设、统一推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与监管)和“五个一样”(和自己的队伍一样监督管理,和自己执行一样的安全标准,和自己一样地落实安全责任,和自己一样的安全考核,和自己一样的追究事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安全设施标准化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建设,完善生产现场安全标志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改善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消除装置性违章工作,提高生产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水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安全设施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各单位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控制和治理,为员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全面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领导小组,建立各级人员消防责任制,健全消防管理规程制度,明确企业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定期对全厂消防设施进行检验、试验,全面提高企业消防能力。

第十章 建设项目

第五十九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六十一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并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安监机构是项目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机构,同时也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六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六十四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公司报告。

第十一章 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系统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配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防止危急事件发生,保证危急事件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的应急救援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机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积极配合电网调度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神华集团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神华集团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并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七十一条 公司每年对上一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单位和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系统各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鄂尔多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篇五

鄂尔多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年初,主要负责鄂尔多斯控股集团三大事业板块之一的新能源板块项目以及蒙古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新能源板块规划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把握国家能源战略重点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历史机遇,坚持“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零污染”的原则,立足所拥有的60多亿吨丰富的高品质弱粘结煤的资源优势和优越的区位优势,计划在鄂尔多斯东部地区投资330亿元,建设大型煤基多联产工业生态系统,走规模大型化、技术集约化、产品精细化、生产清洁化的科学发展之路。

新能源板块现规划建设的大型项目有马泰壕煤矿项目、色连煤矿项目、煤炭物流园项目、绿色喷吹料联产清洁燃料油项目、乌审旗白家海子煤矿项目,蒙古国煤炭项目等。以上规划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新能源板块将形成5000万吨级煤炭开采洗选、5000万吨级煤炭物流配送、1000万吨级绿色喷吹料和100万吨级清洁燃料油产业集群规模,预计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500亿元以上,利税80亿元以上,将成为控股集团未来发展的强大支撑点和利润源。

届时,能源集团将一跃成为国内前五名的大型综合煤炭企业、大型煤炭物流企业和大型煤化工企业,并将再造两个 1

世界第一:一是世界最大的绿色喷吹料和煤焦油制取清洁燃料油生产企业;二是世界最大的立井井型生产矿井——乌审旗白家海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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