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工作总结(精选16篇)
1.法规工作总结 篇一
6月15日,省粮食局在郑州召开全省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粮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了全省粮食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部署了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质量会检、安全监测、质量安全抽查等工作。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大贵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了20我省粮食依法行政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并指出,20是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粮食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任务艰巨繁重。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粮食流通工作部署,把维护种粮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中心,聚焦服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粮食质量安全水平上取得新成效。
会议强调,全面推进2017年粮食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法治粮食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继续抓好粮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是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三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力加强粮食政策研究。充分发挥调查研究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粮食流通改革发展、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扎实有序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领导,为我省粮食依法行政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水平、取得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分管局长、负责政策法规和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科(股)长、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2.法规工作总结 篇二
以现有的资料来看,1928年颁布的《江西省征集图书文献条例》是近代特别是民国时期比较早的关于地方文献的法规。该《条例》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为征集各种图书及地方文献起见,特定本条例颁行之。”对于地方文献的征集范围则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江西省各郡县志及山水志、各地方金石或拓本、各姓族谱、已刊未刊的各家著述,也包括各种文献物品、各机关重要档案及刊物等。此外,《江西省征集图书文献条例》不仅规定了江西省立图书馆为地方文献的保管机构,还明确将负责地方文献征集的各县长官及教育局长的业绩进行考核,分别给予奖惩。当然,对于捐赠文献者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1]147。应该说,《江西省征集图书文献条例》作为地方性的关于文献工作的重要法规,对后来地方文献的法规建设工作意义非同一般。
一、法规的制定与颁布
1.《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的颁布。1931 年6 月27 日,当时的国民政府行政院以第3114 号训令的形式颁行了 《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地方文献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共18 条,主要内容包括市县文献委员会的组成、呈缴制度、征集文献的范围及相关书刊的编纂等。同年10 月9 日,正式颁布了《修正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
2《.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的修正。《修正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相对于《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来说,在第一、二、七、十条等四处地方作了重新表述。如《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第一条规定:“市县政府所在地应设一文献委员会为永久机关对于本市文献材料负保存征集之责,各区得设分会分任调查事宜。”而《修正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则在第一条将“永久机关”改为“求各机关”。《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第七条规定:“本市县政府与其附属机关及市县各级党部与人民团体应随时将设施状况列表说明送交文献委员会汇编存考,遇必要时并须将档卷抄送。”《修正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第七条则在规定末尾增加了“但党政机关认为应守秘密者不在此列”这样的文字。通过这样的修改使得法规的表述更为缜密、科学。另外,《修正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还增加了政治色彩浓厚的文字,如《修正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第二条将“娴于文献之党员”增列为文献委员会的委员人选;《修正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也特别规定“革命先烈事实应由各该市县党部转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中对于“革命先烈”著述等并无此表述[2]6。
3.《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的颁布及主要内容。为了对文献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以及征集、调查范围等规范,1946 年7月16 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了 《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该《规程》具体规定了文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分组情况、职员的聘用等情况。同时,文献的征集范围上,由原来《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6 项,增加了5 项,计11 项。调查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共有8 项内容。《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是在《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的基础上,对文献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作了相当大的补充与完善[3]88。
二、法规的逐步建立与完善
1.两部绥远省的法规。1931 年,绥远省颁布了两部《绥远省各市县局文献委员会筹备办法》和《绥远省各市县局文献委员会施行办法》。《绥远省各市县局文献委员会筹备办法》较简略,计五条,主要规定了绥远省各市县文献委员会成立的期限、各县局长的监督职责、经费使用、材料的报送以及为本省通志馆提供工作的便利等[4]1。《绥远省各市县局文献委员会施行办法》,计11 条,具体规定了各市县文献委员会成立的时间、文献委员会机构的领导机构、成员组成以及与绥远省通志馆协调配合等事宜。该《施行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以“促进修志及协助省志采访之进行为宗旨”[5]2。
2.各省市“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1934 年12 月20 日,山西省公布了《山西省文献委员会组织章程》,计14 条。《山西省文献委员会组织章程》与《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在文献委员会的委员数量上及领导称谓与职数上均有差异。前者规定文献委员会的委员由9—15 人组成,后者则规定由7—15 人组成;领导的称谓及数量上,前者规定常务委员3 人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而后者则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 人负责会务。另外,《山西省文献委员会组织章程》在某些条款上规定得至为详细,如第七条规定:“本会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但遇必要时得由常务委员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则规定:“本会经费每月定为一百元,由省政府筹拨。”[6]28
《山西省文献委员会组织章程》在法规的制定上还是相对较为简单了些,法规条文的表述上也有商榷的地方。1937 年,山西省出台了《修正山西省文献委员会组织章程》,计19 条。除了条款数目增加外,重要的是对山西文献委员会的机构建设规定得更为科学、明晰。首先,《修正山西省文献委员会组织章程》规定本省军民最高长官为总裁、副总裁,在9—15 人委员会之中推选常委3 人,并在常委之中指定1 人为委员长。其次,文献委员会设总纂1 人、副纂2 人、纂修1 人,秉承总裁意旨,决定修志事宜。另设分纂、编纂、分修若干人,秉承总纂委员长之命,分别从事通志编修事宜。最后,文献委员会设总务、调查、编辑三股,每股设主任1 人,股员3—5 人,办事员若干人[7]36。
1947 年5 月27 日,上海市以第13093 号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上海市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计11 条,在内容上与《各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大多一致,只是对文献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作了具体的规定,即15 人。另外,在原来文献委员会设置的编纂组、采集组、整理组、总务组等四个组之外,增加了会计室。同时,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将调查的内容增加了两项,即“本市市民之风俗习惯”和“本市有关国际性之事项”[8]924。1947 年8 月13 日,广西省以省政府委员会第881 次会议的形式通过了《广西省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计18 条。与国民政府及其他省市出台的法规相比较而言,《广西省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 对文献委员会所设的四个组的职责内容进行了细化,并以条目的形式一一列出。即使条目数量最少的采集组也列出了三项工作内容,规定“关于本省各种文献之调查及征集事项”等[9]4。另外,《广西省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还对广西省文献委员会的开会制度进行了规定,比较细致。
3.法规的逐步完善。关于地方文献的法规建设,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省市县地方性法规,都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达到这方面的标准。
相对来说,安徽在地方文献的法规建设则做得比较完善。1947 年就颁布了《安徽省文献委员会办事细则草案》和《安徽省文献委员会工作纲要》等两部纲领性的法规。此外,还陆续出台了《安徽省文献委员会采集简则》《安徽省文献委员会采集网组织办法》《安徽抗战文献整编方案》以及《安徽省文献委员会大事记编纂办法》等四部法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安徽地方文献事业的发展[3]92。
三、法规的实施及影响
1.文献委员会的成立。当时的国民政府在地方文献的全国性法规颁布不久,就积极筹划成立文献委员会事宜。因为《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也只是在1931 年6 月颁布的。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各地的文献委员会成立时间差别很大。以广西为例,1947年,广西本省成立的文献委员会的县市有61 个,但广西桂林市的文献委员会也才在1947 年5 月1 日正式成立,与地方文献的全国性法律颁布整整隔了16 年。该市的文献委员会主任是易熙吾,桂林市文献委员会成立之时便决定出版六种地方性的专刊[10]7。另外,桂林市文献委员会还创办了《桂林市文献委员会会刊》,专门探讨地方文献的理论问题。
2.地方文献的搜集与整理。1930 年,广州市应市立中山图书馆之求,即以市长令的形式向全市搜集族谱家乘、乡邦掌故等书籍[11]44。类似于广州市的情况,全国各地都有搜集乃至整理地方文献的举措出台,但未能形成规模,也缺乏法律上的保障。然而,随着地方文献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及文献委员会的成立,在某些地方,地方文献工作尤其是搜集和整理工作还是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安徽省文献委员会成立于1945 年,通过一年的工作,先后分三次派员前往安庆、合肥、蚌埠及滁州等地,搜集到文献两万余件。在整理方面,也得到了有序地开展。经过订立计划的办法,将所有文献全部重新分类登记,分成文件、实物、图籍、报刊、照片、艺术等六大部。每部再按性质分成若干类,每类又分若干细目。地方文献工作开展得相当细致、有效。
3.文献展览会的举办。1936 年11 月1 日至18 日,浙江省在杭州市举行了文献展览会。该文献展览会的目的是为了征存乡贤的著作、发扬浙江的学风、整理地方文献以及推进爱国爱乡卫国的精神[12]9。1937 年,在上海也举办了文献展览会。征集的展品在一万件以上,上海文献展览会会后编辑出版《上海文献展览会概要》[13]141。另外,1937 年的吴中文献展览会也颇具影响力。展品有四千余件,分14 个室陈列,内容有图籍、画像、金石、书画和史料等五种[14]90。这些文献展览会文献的展出,大大地阐扬了这三个地方的文献,也促进了该省文献事业的发展。
3.法规工作总结 篇三
本刊编辑部
郭沫若同志曾说过,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工作“乃是一个独立自主国家在学术工作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实现学术中国化的最起码的条件”。
当前,对于科技名词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提高国民科学素养、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等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和影响,社会各界已经有了广泛的共识。但是,社会认识的提高并不意味着科技名词工作与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完全相适应。实际上,由于在科技名词的使用环节缺乏必要的法理基础和监管措施,导致当前科技名词工作的发展现状,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对规范应用科技名词的需求。
因此,现在谈开展科技名词工作的法规建设,本质上就是要解决社会对规范应用科技名词的广泛需求与相对落后的监督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
一、当前科技名词误用滥用现象带来的社会问题
科技名词是科技概念的载体和科技知识的结晶,掌握不了科技名词,就意味着没有掌握科技知识。
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针对科技名词的规范应用加以约束和管理,科技名词的滥用误用导致众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以下仅举数例予以说明:
1.科技名词误用滥用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混淆硝酸盐、亚硝酸盐和食盐的区别,将硝酸盐或亚硝酸盐误当食盐食用,北京曾经在一个月以内就发生两起误食亚硝酸盐中毒的事件,共有47人中毒,2人死亡。1989—1994年间,仅河南省一地就发生亚硝酸盐中毒事件174起,中毒3037人,死亡44人。
同样,由于对“食品添加剂”的不当理解和违规使用,2010年中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三聚氰胺”事件和“大头娃娃”事件,2011年又发生了“瘦肉精”事件。
此外,由于对医学术语的滥用,大大增加了老百姓的就医成本。当一些无良药企只把一种药品的名称替换成另一药品,就将销售价格提升数倍甚至数十倍,并堂而皇之地在医院销售的时候,有多少人能理解到其中涉及的主要就是一个对科技名词的正确理解问题呢?
2.科技名词的误用滥用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陈国正先生2005年提出,当前教育领域中存在的误用科技名词现象,主要表现为教材中对科技名词的应用不规范,以及各类教学活动中教师对科技名词的应用不规范。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青少年对科学知识的正确把握和科技素质的提高,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当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在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有专家呼吁,应该将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纳入到教材质量评估和师资培训计划当中,以更好地发挥科技名词规范工作对提高教育质量应有的作用。
3.科技名词的误用滥用引起合同纠纷问题造成重大的经济贸易损失
商业贸易领域,科技名词的误用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某部门出口产品的技术文件中,因为没有分清“发纹”和“裂纹”这两个术语,导致有两个厂生产的出口机车车轴40%有发纹,被国外厂商视为不合格产品。但是,当以“发纹”即“裂纹”的概念检验进口产品时,国外厂商却提出异议,指出有发纹并不影响车轴的质量,有裂纹才属不合格产品,最后依据国外有关标准,我国被迫接受了这批进口产品,而上述两个厂40%的产品则早已报废,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某公司向日本三菱集团订购一批船用设备和物资,本来要订购“防寒救生衣”,但是由于对“immersion suit”这一术语认识的不明确,被日方误认为“普通救生衣”,结果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某些企业在产品说明书、广告或者实际商业活动中故意不规范使用科技名词,达到欺骗消费者,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比如在房地产行业,开发商常常按“建筑面积”而不是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并利用建筑面积中的公摊面积不好测量的特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科技名词误用滥用引发的行文效力问题
原邮电部1998年3月12日印发的邮部
[1998]125号《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时,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3‰收取滞纳金。”很显然,用户与电信部门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用户迟延支付电信资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支付的是违约金,而并非滞纳金,因为电信部门与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电信部门不存在行政征收职能。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31号《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提出,“在1998年4月1日后的电话费滞纳金可参照邮电部[1998]125号通知规定的比例确定”。邮电部门错误地使用了“滞纳金”这一名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错误地进行了引用。这种错误已在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得以纠正。该条例第35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没有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科技名词的应用领域和范围非常广泛,这里谈到的仅仅是其中的一些个例。由于科技名词涉及面宽,影响深远,由科技名词误用滥用而导致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频繁。如果不及时加以科学合理的规范,后果有可能会愈加严重。
二、我国的科技名词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
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行政是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科技名词工作也不例外。开展相应的法规建设,将是当前促进科技名词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途径。
当前,国家科技名词工作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在国函[1987]142号文中明确说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原称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权威性机构。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为落实国务院这一批示,1990年,当时的国家科委、中科院、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又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单位遵照使用全国科技名词委公布的科技术语。两份文件对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长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上述文件虽然重点阐述了科技名词的审定公布内容,简要提及了应用领域的问题,却并没有具体阐明科技名词规范应用的监督工作,对监督和管理的主体、采用的手段等均没有涉及。
此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单纯依靠政策性文件开展工作,已经表现出相当多的问题,比如权威性小、规范性差、监督力量薄弱、法律依据不足。这些问题,看来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建设才能得以有效解决。
三、我国科技名词工作法律法规建设的重点任务
当前我国的科技名词工作,主要包括审定公布、推广使用、监督管理、科学研究等几项内容。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在国务院1987年和1990年的两份政策性文件指导下,开展了系统的科技名词审定公布工作。二十五年来,这一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截至目前,全国科技名词委共审定公布了近30万条科技名词。到2015年,全国科技名词委将建立基本完整的科技名词体系,预计总规模将超过100个学科,大约50万左右词目。
但是,如何推广这些审定公布的科技名词,如何监督科技名词的规范使用等问题,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份文件加以明确描述。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科技名词的推广应用工作和管理监督工作单靠文件的效力远远不够。考虑到科技名词发展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解决好当前科技名词立法的重点内容,除了要继续强化科技名词审定公布工作以外,更重要的是解决科技名词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监管问题。具体来说,至少包括如下四项任务:
1.明确科技名词工作的具体内容;
2.确立科技名词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
3.规定规范科技名词的应用范围及其监管措施;
4.确立相关责任主体,明确相关责任。
开展科技名词法规建设,中心任务就是要通过规范科技名词使用,达到服务国家科技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我们认为,上述问题解决好了,审定公布科技名词才更有意义,科技名词工作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价值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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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法局法规科工作总结 篇四
2010年法规科在分局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依靠各勤务区大队的大力配合与支持,紧紧围绕全局总体工作思路,按计划分步骤开展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年初指定的工作目标,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0年上半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相继出台实施细则
按照市局及区政府的要求,完善相关执法制度实施细则,在迎接区法制办执法制度建设情况检查中,重新整理编写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汇编》,系统梳理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资料,为全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案卷管理工作,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为规范我局各大队的案卷管理,提升各大队执法工作水平,及时印发市局、区法制办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重新修订稿)、《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等文件,规范各大队行政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
建立建设市场、一般案卷登记台帐,完善立案、结案案卷交接登记。实现案卷动态管理,掌控各勤务区大队、特勤直属大队案件查处推进进度。
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各部门上交案卷的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送达与执法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11处,形成了自查报告,督促整改。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考核工作
上半年,法规科完成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对各勤务区大队、特勤大队、直属大队在依法行使职权,执法文书使用、填写及送达,罚没款、暂扣物品管理等执法环节进行了绩效考核,对8个存在问题的部门扣25分。
(四)完成各类报表,提供决策依据
统计上报市局建设市场报表;上报沈阳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查处方案汇总表;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表;上报区政府法制办重大案件备案表、上报局半月执法案件受理、立案、结案统计表7份;保证统计数据真实详尽,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做好各类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
年初以来,法规科加大力度做好各类案件证据保全工作。几个月中在于洪、沙岭、造化、北陵街道拆迁工作中,面对拆迁工作环境复杂,工作任务量大的特点,法规科在每次拆迁行动中,认真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每次在收集照、录像证据后认真把关,仔细做好证据的登记、保存工作,以便在以后用到证据时能够及时准确的找出来。
(六)认真做好案卷移交、存档工作
在对各类案卷的登记、移交、存档工作中能够做到案卷明细清晰,案卷整理规范,认真履行案卷移交程序,保证各类案卷的存档和调出做井然有序,年初以来法规科移交结案存档案卷172份。
(七)认真做好各类文书的下发、回收、登记工作 为使各类文书的下发、回收、登记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法规科认真做好文书管理台帐管理,仔细规范填写文书管理台帐使用情况登记表的登记工作,在各类文书不足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到市局领取,保证了各大队各类文书的使用。10年1月至6月,法规科共下发各类文书371本,收回34本。
(八)钻研业务知识,确保各类案件准确无误
2010年上半年,法规科努力专研法律业务知识,认真对待每件起诉和应诉案件,年初以来共接到应诉案件6件,起诉案件2件。
(九)做好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上半年送区法制办审验执法证件54件,换领执法证件10件。
二、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房产条例废止后,房产类案件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2、各部门案卷制作质量还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
3、与各部门的沟通还不够紧密。
三、下半年工作思路
10年上半年,法规科的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下半年法规科将在巩固上半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改进不足,开拓创新,继续努力使法规科工作在上一个台阶。
(一)紧紧围绕10年工作计划开展工作。下半年法规科将坚定不移的按照本工作计划开展法规科各项工作,继续完善执法证件管理、听证案件、诉讼案件、复议案件、法院执行案件、文书管理、案卷管理、证据保全9大类24个台帐的管理工作,完成绩效考核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加强房产类案件执行力度,尽快完成组卷报送法院。
(三)加强与各大队的联系,保证执法工作有效开展。下半年法规科将加强与各部门沟通,积极听取各部门指导意见。下半年法规科将加强与各大队联系,积极解答各大队的业务咨询,保证各大队的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下半年法规科将会继续开拓进取,锐意创新,高标准完成法规科的各项工作任务。
法规科
5.法规科12月份工作总结 篇五
十二月份,我科认真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与拟定的计划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玉林烟草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科在市局领导下的指导下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我科室认真按十二月份工作计划开展法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十二月份法规工作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开展工作
根据月度的工作计划,我科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做好三季度案卷评查通报工作
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根据市局领导指示,由专卖科牵头组织,我科配合开展三季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我科积极协助专卖科,协助专卖科出台了《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2011年第三季度行政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玉烟专〔2011〕55号)》,并完成了《玉林市烟草专卖局2011年第三季度行政案卷评查通报》,案卷评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制度、核对工作底稿、实地检查等方式,评查了全市行政许可卷宗共计662份,行政处罚案卷297份,并从实体、程序、文书、证据等诸多方面开展集中评查,分别对各个县级局的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逐一进行评查打分,对案卷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要求其及时纠正。通过认真开展案卷评查,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规范制作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
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成为反映烟草执法严格规范的标尺和窗口。
(二)做好物资采购工作
根据工作的安排,我科作为采办的主要部门,先后对计算机桌面安全信息系统采购等业务开展了相关工作,比较及时地完成需求部门的业务,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确保高效、顺利完成采购工作。
(三)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工作
本月我科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对我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事后监督。十二月份未发生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区局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通知》玉烟人〔2011〕114),明确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四)继续做好各部门合同会签有关法律工作。
十二月份,我科共审查民商经济合同39份,审查合同金额高达1014815.39元,合同内容主要涉及招标代理、物资采购、等方面的内容,我科认真履行企业的法律顾问职责,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对合同的重点条款、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规避企业风险。降低了我单位的违约风险。
(五)做好物流中心基建项目监督工作
我科积极按照基建办的要求,认真参与了物流中心基建项目的监督工作,与施工方、监理方以及区局领导一起召
开了基建工作现场会,较好地履行了监督的职责。
(六)组织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为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设法治玉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开展2011年“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出台了《玉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玉烟法〔2011〕18号)。主要采取以下做法进行宣传:1.各县级局在本单位门口、繁华街道、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横幅,大张旗鼓地营造“12·4”法制宣传日气氛。2.各县级局在辖区城区设立宣传点,向经营户以及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并安排一辆法律宣传车在城区主要街道巡游和散发宣传单。每个宣传点负责人要安排好人员在宣传过程中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对群众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3.由各县级局自行联系当地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4.联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联合开展宣传活动。
二、下一步打算
(一)抓紧完成2011年四季度案件评查情况通报。按照市局领导要求,认真总结对各县级局2011年四季度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评查情况,及时出台2011年四季度案卷评查通报。
(二)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我科将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依照《行政复议法》做好行
政复议工作。
(三)做好物流中心基建监督工作
根据市局基建办的要求,及时参与施工现场的验收与监督,结合目前基建材料、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方面履行好监督职责。
(四)继续做好各部门合同会签有关法律工作,对各部门上交的合同进行会签,纠正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本月主要对陆川局房屋采购,市局铺面采购等业务,拟定比较安全稳妥的采购合同,进一步将采购风险降到最低。
(五)做好物资采购工作。由于物资采购业务较多,我科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满足需求部门的需求。
6.法规总结 篇六
(1)施工单位应将试块检测和实体检测情况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
(2)由原设计单位进行核算。如经设计单位核算混凝土强度能满足结构安全和工程使用功能,可予以验收:如经设计单位核算混凝土强度不能满足要求,需根据混凝土实际强度情况制定返工重做、加固处理、结构卸荷、限制使用等相应的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4)施工单位将处理结果报请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报告。
(5)施工单位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剖析原因,采取预防措施予以防范。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对已发出的招标盘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在招标立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15天前;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臼起至控标^提空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征地工作未完成,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4、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5、开标会应由招标^主持.并宣读拄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喜:
6、瓷格审查在投标前或投标后进行,公正人员无权对捏标人进行审查:
7、投标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厦法^签字,受权委托的应有正式的委托书。
8、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0、评标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确定,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应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1、重点项目经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2、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定书面合同; 1
3、签定书面合同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性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规总结
1、谁有错,谁负责;你有错,不利于
2、连带——凡是2个人都有过错的 凡是2个人共同行为的
3、所有的建筑相关企业、个人都应有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资质,否则无效
4、一对一原则—1人1单位,1人1项目,1人1身份,1人1合同,1人1次试用期
所有的监管机构,都采用同一主体概念原则(政府≠政府主管部门)
例外:文保法中——拆除维修文物企业资质、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
5、考试有总包的,就选总包
有建设单位的就选建设单位
6、凡是“转”都禁止、肢解=转包
分包可以,再分包禁止
7、凡是备案,都是15天(拆迁拆除前15天、竣工后15天)
8、凡是证书都是3年,例外:企业资质5年
9、凡是指定都禁止,例外:设计单位但有特殊要求材料设备等的除外
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供水电气、消防等部门——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推荐、指定材料、设备
10、建设单位推荐分包商,总包可以拒绝或接受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推荐、指定材料、设备 11、4个2选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2选1
评标的预审和后审
定金和违约金
仲裁和诉讼
12、几个高低——2个就高——申请多项资质、合并
2个就低—— 联合体、共同体
分立——实际达到的资质
13、回避——评标委员会——不得与投标人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所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
(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
法官、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是近亲属、不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当事人贿赂等
14、总包负总则(总包单位对整体工程全面负责)
分包负分责(分包单位对分包项目全面负责)总分连带责(对内按约,对外连带)分服从总,不服从的,分承担主要责任 分包向总包负责,总包向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可——找总包赔偿
或找分包赔偿
或找总分连带赔偿
追偿
15、施工人有过错的——施工人返修——施工人承担修缮费——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单位有过错的——施工人返修——建筑单位承担修缮费——建筑单位承担责任 设计错误的——施工人返修——建筑单位承担责任(但可向设计人追偿)建设单位责任情况——设计错误、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指定分包商
16、事故隐患——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事故安全——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单位立即、如实在1小时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
情况紧急的,现场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政府安全部门报告 质量安全——单位在24小时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逐级上报不超过2小时
17、检测三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注、承包合同
监理四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注、承包合同、法律法规
施工4依据——法律法规、合同、设计图纸、标准(强标、约定的推荐标准)
18、施工人员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三部曲:
7.法规工作总结 篇七
在我国, 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依法享有一定范围的立法权, 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呈现层级化。如何使效力不同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衔接协调、和谐统一, 避免相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以及与上一层次法律规范产生矛盾和冲突, 需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从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法规备案审查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目标法规进行上下位法一致性比对、审查比较等, 对法规进行备案审查。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了对国务院行政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等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条例、单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法规备案、审查工作为健全国家法制体系, 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 纠正与宪法、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条款,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国务院令或公告、法规文本、草案说明、相关的修改、废止或批准的决定;司法解释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公告、司法解释文本。
数据挖掘作为一个新兴的、多学科交叉的应用领域, 正在各行各业的以信息分析为基础的决策支持系统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关联规则挖掘作为数据挖掘的一个重要研究分支, 其主要目的是用于发现数据集中项之间的相关联系, 即关联规则。由于形式简单、易于理解, 且是从大型数据库中提取知识的主要手段, 因此, 关联规则已广泛应用各个领域, 用来检验行业内长期形成的知识模式, 或发现隐藏的新规律, 但在法律法规分析中的应用却并不广泛。
1 法规备案流程分析
由国务院、地方人大以及高检高法等报备机关将需要报备的法规、条例、司法解释等整理登记后, 提交报备到全国人大。如经格式审查后, 需要继续补充完善的, 应根据审查意见, 补充完善后再次上报。如经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或法工委审查后, 有需要纠正的, 应根据纠正意见按程序进行处理。报备机关应根据全国人大秘书局发函的报备文件目录, 确认当前的报备情况。
全国人大秘书局收到报备文件后, 进行格式审查, 审查没有问题的, 进行分类、备案, 并分送到有关专委会、法工委和信息中心。在分送到有关专委会时, 如经专委会确认不属于其职责的, 需重新分送。秘书局根据当年的报备情况, 每年会定期生成报备文件目录, 向报备机关发函核实报备情况;还会统计编写相关的备案工作简报, 并在每年统计出各省的文件报备情况目录, 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案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 对已备案的法规进行审查, 形成审查意见报告, 如存在与上位法有相抵触的情况, 需报领导审批后, 提出纠正意见, 交由报备机关纠正。
2 关联分析算法
Apriori算法是现今研究关联规则中最具代表性的方法, 虽然之后有许多算法被提出, 但皆是依据此架构做改进或延伸。Apriori算法的基本思想是生成特定规模的侯选项目集, 然后扫描数据库并进行计数, 以确定这些侯选项目集是否频繁。具体实现过程是首先扫描数据库的所有事务, 计算每个项目的发生次数, 产生1候选集C1, 再根据预先给定的最小支持度确定1频繁集L1。然后由L1*L1进行连接运算生成2候选集C2, 再次扫描数据库中的所有事务, 计算出C2中每个元素的出现次数, 并根据预先给定的最小支持度确定2-频繁集L2。这一过程反复进行直到生成k频繁集Lk, 并且不可能再生成满足最小支持度的k+1项目集。
改进Apriori算法的实现是系统设计时考虑的重点问题。根据需求描述, 系统要求为某一生成的数据集运行数据关联规则挖掘 (数据集已被转化为布尔数据集) , 并将数据关联规则打印出来。此任务可以描述为:给定任意的布尔数据集、最小置信支持度和最低置信度, 以某一算法 (本系统使用改进Apriori算法) 遍历挖掘其频繁项, 并列出满足最低置信度数据关联规则的过程。
由于Apriori算法要求项目集的所有非空子集都必须是频繁的, 因此在数据库中D的事务中寻找频繁项目集时, 需要进行连接和剪枝, 才能挖掘强关联规则。
如果在数据库D中的事务找出所有的频繁项目集以后, 由他们产生满足最小支持度和最小的可信度的强关联规则就很容易了, 可用如下式的条件概率计算出可信度
其中support_count (A∪B) 是包含项目集A∪B的事务数, support_count (A) 是包含项目集A的事务数。根据该式, 关联规则的可以产生如下:
对于每个频繁项目集L, 产生L的所有非空子集。
对于L的所有非空子集S, 如果, 则输出关联规则其中min_confidence是最小可信度阈值。
由于规则由频繁项目集产生, 每个规则都满足大于最小支持度, 频繁项目与他们的支持度可预先存放在散列表中, 以加快访问速度。
假定数据包含频繁项目集L={ I1, I2, I5}, 可以由L产生的关联规则, L的非空子集由{ I1, I2}, { I1, I5}, { I2, I5}, { I1}, { I2}和{ I5}, 其支持度分别是4, 2, 2, 6, 7, 2。
得出的关联规则如下: (每个都列出其可信度)
如果最小的可信度阈值是70?, 则只有第2、3和最后一个规则可以输出, 因为这些产生的是强规则。
下面是部分伪代码:
3 实际系统应用效果
勾选需要审查的备案文件, 单击“法规审查”, 进入法规页面。如图:
选择法规后, 点击关联分析, 系统会自动与现有法律库的法律内容作关联分析, 最后可进入如下图关联分析结果页面:
如图, 分析结果是关联度比较高的法律。显示顺序由相似度的高低顺序排列。显示结果可以通过设置相似度来控制。
4 结束语
采用数据挖掘关联分析算法进行法规审查, 极大提高了法规审查的效率, 减少了人为的失误, 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法规审查人员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满意度。随着法律法规库数据的逐渐增大, 其应用效果会更加明显。当然算法本身也还可以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更好地服务于法规审查工作。
摘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法规备案审查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监督方式。我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包含着违宪性审查和违法性审查两个层次的内容, 其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现行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法规审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对具体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有极高的法律法规知识要求。因此, 提高法规审查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是当前法规审查工作重要的课题。本文结合当前法规备案审查的实际, 提出了法规关联分析评价指标体系, 应用于法规审查工作中, 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并实现了法规备案审查系统。
关键词:数据挖掘,关联规则算法,备案审查
参考文献
[1][美]Jiawei Han, [美]Micheling Kamber, [美]Jian Pei等著;范明, 孟小峰译数据挖掘:概念与技术 (原书第3版) [Data Mining]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2.08.
[2][新西兰]威滕, Witten (I.H.) , [新西兰]弗兰克, Frank (E.) , [新西兰]霍尔, Hall (M.A.) 著;李川, 张永辉译数据挖掘:实用机器学习工具与技术 (原书第3版)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4.05.
[3][美]吴信东 (Xindong Wu) , [美]库玛尔 (Vipin Kumar) 著;李文波, 吴素研译数据挖掘十大算法[The Top the Algorithms in Data Mining]北京: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05.
[4]卢辉著数据挖掘与数据化运营实战:思路、方法、技巧与应用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3.06.
8.法规工作总结 篇八
2012年3月9日,在上海海事大学党委书记於世成教授的陪同下,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主管宣传和法规工作的副司长柯林春、条法处处长张雅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内航运管理处处长叶红军等一行3人到上海海事大学杂志总社指导工作。
社长袁林新编审向来宾介绍上海海事大学杂志总社近年来的发展情况。柯林春副司长充分肯定上海海事大学杂志总社取得的成绩,并希望上海海事大学杂志总社为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特别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出版支持。
上海海事大学杂志总社负责出版学校主办的《上海海事大学学报》《水运管理》《集装箱化》和《计算机辅助工程》等4种科技期刊。近年来,全体员工真抓實干,奋发图强,取得优异成绩,各期刊的行业影响力不断提高:《水运管理》《集装箱化》和《计算机辅助工程》获得“华东地区优秀期刊”称号;《水运管理》和《集装箱化》获得教育部科技司“中国高校特色科技期刊”称号;社内多人次获得华东地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期刊协会、上海市科技期刊学会、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等颁发的优秀工作者奖,获奖比例远超同行;杂志总社获得教育部科技司“中国高校科技期刊优秀团队”称号(全国共有50家高校期刊社获奖)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首届“上海市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称号(全市共有6家期刊社获奖,其中高校期刊社仅2家);2009年和2011年均获得上海海事大学“部门科技贡献奖”;2009—2010年度获得上海海事大学“文明单位”和“教育先锋号”称号。
9.法规总结 篇九
一、授予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保管的对象的动产。
三、保险合同分为:
1、人身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例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依法转让。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不动产抵押,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二章
一、施工许可证法定批准条件: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1、划拨:先取得规划许可证,再申请用地;
2、出让:规划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组成部分;先拿地后领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合同的原则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
诺成合同:大多数都属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
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文件,商业广告
承诺:中标通知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贷款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章
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把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土方作业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结构施工安装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0.5m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行政复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批准前经国务院同意。
第六章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管理。
二、不良行为记录是指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形成的记录
三、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中止;延长工期的,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建筑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是:企业法人代表;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
机械设备等单位的责任
一、提供机械设备的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起重机械需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使用说明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注】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三)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七章
五、缺陷责任期:一般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到期退还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管线、装修等2年,保温、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二、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的材料
1、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环保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质量保修书
10.法规工作计划 篇十
1、统一电子版执法文书。今年将进一步规范机关业务科、队、各县级局的执法办案文书,统一全系统的案件办理模式。
2、完善全系统行政执法办案备案制度。为了便于市局更好的掌握县级局案件办理和行政处罚情况,也便于市局领导掌控全市的执法动态,今年继续完善和执行该项制度。
3、继续完善自由裁量规定。为使行政处罚更加客观公正,我科与业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定量包装商品、汽瓶安全监察规定、条形码、3C、工业产品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规定。对于已制定好的自由裁量规定要把好关。
4、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检查。今年下半年对全市各县级局执法办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内容包括:执法文书规范化、办案质量等。对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
5、召开案例研讨会。拟于今年年中召集全系统的案例研讨会。旨在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将岗位引向深入。
6、严把案件审理关。根据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把好案件的审理关,对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案件,该撤销的坚决撤销,决不将就姑息。
二、 宣传工作方面
1、要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求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完善宣传工作机制,突出宣传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宣传工作方法,采取有效宣传措施,多宣传报道深层次、高质量、影响大、效果好、频率高的质监新闻,建立起以电视新闻、广播电台、报纸、刊物和网络为主的宣传阵地,努力使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有新突破、新成效,提高质监部门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要综合利用质监系统宣传资源。要求各单位要积极梳理、提供各类宣传素材,组织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并及时报送市局、省局宣传工作机构。各县级局在报送各类政务工作信息给市局、省局办公室的同时,要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局法规科(新闻报道专用邮箱)和省局法规处(新闻报道专用邮箱),以切实反映质监部门工作动态;重点执法打假案件查处情况原则上要向媒体公开曝光,但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开展监督抽查的情况,特别是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企业的,要按《产品质量法》规定,报省局法规处,由省局统一对外公告。
3、要实行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要求各单位宣传通讯员撰写的稿件,经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宣传通讯员名义或与新闻记者联名直接向新闻媒体投稿,凡向省级以上媒体投稿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市局法规科和省局法规处新闻报道专用邮箱。市局各科(室、队)和县级局新闻报道的任务数详见附表。
11.法规知识小问答 篇十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进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让年限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算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如下图所示。
12.法规工作总结 篇十二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1]23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6号)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地方财经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95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1]29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7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6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农村城市公交专用]》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240号)
13.饲料法规宣贯工作总结 篇十三
苏州市农委
2012年5月,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我市饲料法规宣贯工作按照省农委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安全与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及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为重点,组织开始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我市饲料行业形成“学条例、抓落实、保安全”的良好氛围。现总结如下:
一、殊途并举,积极做好饲料法规宣贯培训工作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施行后,我市积极开展饲料法规培训工作。一是资料宣传。我委印刷了3000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宣传册,主要分发到各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企业。各市区共印刷了相关宣传材料5000份,主要是对畜禽规模养殖户进行普法宣传。二是培训宣传。5月组织全市的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参加了省农委组织的饲料新法规培训班。6月,对全市30多名农业执法人员进行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的宣贯培训班,主要对条例的释义进行学习,侧重学习了监督执法,全面提高对饲料产品的监督执法能力。三是执法宣传。全市共出动257人次,到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行政告知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二、落实措施,积极做好饲料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管工作 根据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我市全面做好了前期的执法监管工作。一是全面落实饲料质量安全责任。根据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方位落实饲料质量安全各个环节的责任。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52个饲料生产企业都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二是依法建立原料采购的查验和记录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各饲料生产企业对供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审查档案,一企一档。质量安全审查档案包括供货企业的资质材料,原料的证明材料以及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记录,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三是积极探索饲料产品召回制度。饲料产品召回制度是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饲料产品形成“正向可控,逆向可追”质量安全管理模的重要举措。我委和几家大型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座谈,结合省农委的饲料生产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形成了一系列的饲料产品的召回预案、制度以及相关表格。
14.公路段路政法规科工作总结 篇十四
一、整改工作方面
今年二月份,省公路局下发了《全省组织开展行风纪律整顿的实施方案》,我们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将文件精神贯彻到每个人,同时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整改实施方案,根据《全省路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结合实际,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并认真做好总结。通过此次整顿工作,我们路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我们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在思想政治方面。能够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统一文明的执法理念,确保办案质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在执法作风方面,工作态度认真,对路政案件当事人或群众提出的问题,能够细致、耐心地给予解答;
3、在工作作风方面,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廉洁、公正、高效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落实;
4、在办案纪律方面,纪律严明、廉洁奉公、执法公正、文明办案。
二、宣传工作方面
在县政府举办的“创建平安xx,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宣传一条街活动中,我们积极参与了此项活动,利用板报、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讲解《公路法》、《xx省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内容,从而使公路法规家喻户晓,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平时的路巡过程中,我们对沿线各个乡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单二千余份,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了解到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即“公路通,百业兴”。
三、注重实效,保护路产路权
为了更好地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路政执法人员每天坚持实行路巡制度,严格执法,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取缔,按章办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截至目前,共处理违章道口5处(其中1处已拆除,4处正在处理中),清理违章板房1处,清除路障50余处。对损坏公路设施和对公路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及时追究向光人员的责任,令其赔偿损失,并协调当地这政府出台了公路确权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公路美化,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我们还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协议,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对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以达到更好地治理整顿公路环境和秩序的目的。
15.法规解读 篇十五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旨在规范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继国税函[2008]44号、财预[2008]10号文件(本刊在2008年第3期、第4期分别做了详细解读)之后,新发布的国税发[2008]第28号文件规定更加详细并面向纳税人,具体明确了相关问题。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实行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
·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
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归于中央财政的14个企业集团(如:4家国有银行、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业等)
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即:不由总机构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机构管理的机构)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即:由总机构直接管理):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与就地预缴;
注销的分支机构,在注销的当年继续参与分摊及就地预缴,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
·请注意与总机构相关的特殊情形:符合条件的总机构视同一个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若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据此,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可同时作为总机构和视同一个分支机构身份,参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配。
·预缴税款的分摊方法
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总、分机构间的分摊,按以下顺序确定:
1.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全部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可按当期实际利润额确定;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经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认可,可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按月预缴)或1/4(按季预缴)确定。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年内不得改变。
2.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全部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统一计算的全部企业所得税预缴额,50%部分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部分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3.在分支结构间分摊的50%部分预缴额,按下列公式分配: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分支结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当年1~6月份按前年数确定,7~12月份按上年数确定。
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一年内不作调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各机构应先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分摊的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预缴税额。
与总机构设在同一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与其他的位于省外的分支机构按同样的方法参与分摊与预缴。
·企业应注意的其他重要信息
撤销的分支结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纳。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8]28号;2008年3月10日)
服务贸易对外付汇在六个地区试行税务备案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汇发[2008]8号后,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下发了国税函[2008]219号和国税函[2008]258号,规定从2008年4月1日,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和湖南六个试点地区,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管理(税务备案制),以替代现行的税务凭证管理。
·文件明确税务备案制适用范围
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付汇,需先行到税务局备案。
文件规范的服务贸易包括:运输(不适用于国际海运)、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11类交易。
·文件详细规定了税务备案和付汇程序
境内机构在对外付汇前,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并予以备案。
境内机构持经主管国家税务局签章的备案表原件,到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
境内机构须在办理税务备案后7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就支付的款项办理纳税申报,并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相关企业还应关注以下其他信息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的外汇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不适用税务备案制。
注:由于三个文件高度关联,本刊作了整体解读,涉及文件具体如下:《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外汇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外汇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
法规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填写月(季)度纳税申报表方法
文件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纳税人首先按照上年度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条标准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20%的优惠税率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但是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在该表的第六行“应纳所得税额”处仍然应当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填写,对于高出20%优惠税率部分的5%,应当作为“减免所得税额”,根据该表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内。
举例:某企业2007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经过税务机关核实后准予按照20%的优惠税率进行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该企业当季度营业收入为30万元,营业成本为24万元,利润总额为6万元,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填写如下:
通知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式
·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本身都是会计上的“时点数”,为了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时期数相匹配,文件要求这两个指标按照平均数计算。在这里“资产总额”的平均计算采用的是简单平均数,非常容易操作,但是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还要看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操作要求,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特殊要求
·文件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经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7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经过税务机关核实后准予按照20%的优惠税率进行2008年季度预缴。第一季度利润为7000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4000元;第二季度利润为8000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6000元;第三季度利润为9000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8000元;第四季度利润为10000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20000元。全年汇总利润总额为340000元,按照税法标准调整确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0元,已经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优惠条件,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360000×25%-(14000+16000+18000+20000)=22000 (元)。
值得说明的其他要点
·文件没有明确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具体范围,实际工作中一般会延续过去的习惯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12月1日版本)》等有关文件执行。
16.法规知识小问答 篇十六
在哪些情况下需要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①国防和外交需要;
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⑤由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征求公众意见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设计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
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哪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补偿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是应当先搬迁还是应当先补偿?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法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房屋征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门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哪些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①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②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③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④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毁损的土地。
土地复垦有哪些激励措施?
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②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定,明确复垦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③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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