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实施办法(精选4篇)
1.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实施办法 篇一
2016年7月24日,铁路总公司印发新的《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对如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共23条,解释了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规定、需要杜绝哪些行为、应当维护女职工哪些权益,以及为女职工提供哪些帮助。尤其是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女职工享有的保护作出详细规定,对解决和减少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问题,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铁路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经量过多的,减少其经期的工作量,或给予 12 周后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辜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三)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 婴儿满一周岁时,正值炎热季节(72 个月哺乳期;经医疗机构证明婴儿为患病、体弱儿或为双胞胎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提出休假,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休假保胎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女职工在产假期满时,医疗机构证明婴儿为患病、体弱儿的,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进行休假,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休假期间女职工工资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产假期间待遇执行第九条)。
第十三条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不适合原岗位工作的,可改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比较成熟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铁路爱心屋”,其中女职工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配备母乳冷藏等设备,并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加强管理;长途旅客列车上,应当为女乘务人员设置卫生冲洗设备。用人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每年为女职工发放一次卫生保健用品,每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费用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官颈等专项筛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举办女职工保健知识讲座。
第十七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用人单位劳卫、劳动保护、安全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检查督促落实,工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职工代表劳动安全巡视检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国铁控股合资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铁路总工会印发的《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铁工发 〔 1991 〕 11号)同时停止执行。
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相关解释
一、女职工
指与铁路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和非在岗职工中的女性。2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二)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3
三、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四、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锡、钦、砷、氛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毓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杭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5
五、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亭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实施办法 篇二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89年第33号
【颁布时间】1989-11-7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歧视和无故拒绝聘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照常参加本单位调资,除产期外,享受职工一切待遇(计划外生育除外)。
第六条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
第七条 对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从事的劳动范围,除执行《规定》第五条外,不得安排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镉、汞等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
第八条 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休假一天,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企业应按月给女职工发放符合卫生标准的月经用品。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参照本款执行。
第九条 单位对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除执行《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怀孕职工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根据医务部门诊断证明,对于怀孕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轻工作(包括半日劳动)。
(二)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
(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四)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
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视身体适应情况,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八)怀孕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等均由所在单位负担(计划外生育除外)。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如果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准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女职工休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其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普查、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经单位医疗机构或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设女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应建立妇女专用卫生室,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可设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可发给单人使用的卫生器具。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处罚。
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3.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实施办法 篇三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分类导航:
发布日期:198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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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有权进行监督。第四条 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歧视和无故拒绝聘用。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照常参加本单位调资,除产期外,享受职工一切待遇(计划外生育除外)。第六条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第七条 对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从事的劳动范围,除执行《规定》第五条外,不得安排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镉、汞等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第八条 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休假一天,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企业应按月给女职工发放符合卫生标准的月经用品。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参照本款执行。第九条 单位对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除执行《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怀孕职工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根据医务部门诊断证明,对于怀孕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轻工作(包括半日劳动)。(二)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
(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四)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
(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视身体适应情况,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八)怀孕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等均由所在单位负担(计划外生育除外)。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如果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准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女职工休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其工龄连续计算。第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普查、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经单位医疗机构或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设女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应建立妇女专用卫生室,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可设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可发给单人 使用的卫生器具。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处罚。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4.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实施办法 篇四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有其独特的优势,我们要适应混合经济体企业管理和发展的要求,必须认真学习、转变思维方式、创新管理模式,尤其是企业中的女职工,她们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是展示女职工的时代风采、促进女职工全面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女性人才的培养,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推动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转型进步中,充分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作用。
一、新时期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是“以人为本”管理思想的重要体现 新形势下,女工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根据内容、任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必须结合女工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加强人文关怀,加强女工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的培养,是企业和女工之间建立起平等、友爱、民主、团结的新型关系,注重信任人、尊重人、关心人、让女工产生舒适感、温暖感、成就感、信任感。
2.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是广大女工的根本利益所在
维护女工的根本利益是工会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工会作为女工的“娘家人”,要注意倾听女工的心声,尊重女工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把实现女工利益作为第一追求,真正做到从尊重、理解、爱护和关心女工的角度出发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相信女工、依靠女工、为了女工,最广泛最充分地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和谐共处的局面;在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创建学习型和谐家庭”等活动中,通过素质提升,促进女工学习、竞争、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号召女工开展团队学习、终身学习,使工作学习化、学习全程化,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女工队伍。
二、新时期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的途径和方法
回顾集团公司半个世纪的奋斗历程,一批批女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公司创新改革发展默默奉献着青春年华和勤劳智慧,在他们中间涌现出的先进模范,在她们身上充分展现出了与时代特色相统一的精神品质,在企业发展建设史上留下了光荣的一页。
公司在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过程中应借鉴集团公司好的工作做法,以班组建设为载体,推动女职工立足岗位作贡献,争创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公司新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对女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技能素质、道德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与我们现在以致将来部分基层岗位女职工现状相比呈现出的差距还是较大的,所以深入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建功立业工程既是女工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全体女工的族人和义务,更需要全体女职工积极参加和共同实践。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女职工工作,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
组织女职工充分认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把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引导广大女职工继续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强化为女职工服务的意识,履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切实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更好地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
1.加强女职工技能培训
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借助各种社会教育培训资源,扎实开展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引导她们树立自主创新意识,提高自立能力。为积极响应集团公司“创新创效应对新常态、改革转型共谋新发展”的工作要求,针对公司实际,引导广大女职工立足本岗位,加强煤炭分质利用项目新工艺业务知识培训,并用于生产实践;不断强化广大女职工主人翁管理意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的载体和手段,引导职工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2.深化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活动
2.1结合“青工技能”竞赛活动的开展,本着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精心策划,真抓实干,在广大女职工中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多项技能竞赛的热潮,围绕“干什么、练什么、通什么”和“精一门、会两门、学三门”,多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对取得好成绩的女技术能手给予高额奖励。充分调动女职工学技术、比技能的工作热情,通过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看清自己存在的差距;此外,要认真总结素质提升活动工作经验,研究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把职工素质提升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将“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结合起来,为提高女职工技术业务能力搭建平台。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加各类学习,不断增强广大女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不断提升女职工的素质,力争使大多数女职工的文化程度、技术等级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升。
2.2以“五小”活动为途径,激发基层岗位女职工智慧和创造力,广泛开展“五小”(小革新、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充分调动和激发女职工的创造潜能。着力打造“女职工技术创新工程”,组织动员女职工积极参与创新成果暨创新文化“金点子”征集活动、参与“职工技术创新工作室”的建立,通过提合理化建议、专题攻关等形式,通过量化指标进行评比考核,充分调动和发挥女职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
(二)深入开展爱心帮扶活动,切实为困难女职工办实事、解难事,鼓励困难女职工摆脱生活的困境,积极投身工作,变“输血”为“造血”
1.继续深入开展“姐妹献爱心”、“单亲困难女职工帮扶”等活动,扎扎实实地为困难女职工、特别是为单亲困难女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帮助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女职工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拓展帮扶范围,不断完善帮扶措施。要积极争取将女职工帮扶工作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之中,建立健全困难女职工、单亲困难女职工、困难女农民工档案,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帮扶准。
2.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借助和发挥医疗卫生单位的作用,办好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女职工妇科疾病普查普治,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特殊疾病风险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3.加强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工会报刊杂志和工会网站,及时宣传交流女职工工作的情况和经验,指导和推进女职工工作的创新发展,也为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关爱女工,维护合法权益 随着企业经济形势的变化,职工就业选择的多样化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各种各样歧视妇女和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女工委员会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职责,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为广大女职工尽心尽责,认真组织女职工学习《婚姻法》、《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丰富女职工安全防护知识,引导女职工们学法、懂法,增强女职工们的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只有在保障了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前提下,才能调动女职工在参与企业经营发展、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升工会女职工工作服务大局、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广大女职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继续发挥聪明才智,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立足岗位,提高认识,自觉学习、善于学习、勤奋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争做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的女职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大力实施“女职工建功立业工程”,充分发挥女劳模和先进女职工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女职工学习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以推动技术进步,鼓励自主创新为活动重点,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争创“巾帼文明标兵”、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开展体现女职工特色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为女职工工作的创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营造积极、和谐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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